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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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DCCC 126/2019 B
[2019] HKDC 1589
C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D
刑事案件 2019 年第 12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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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 E
F
香港特別行政區 F
G 訴 G
H 黃家進(第一被告人) H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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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J 判刑日期 : 2019 年 11 月 27 日 J
出席人士 : 黃志遠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
K K
行政區
張大有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鄧黃張律師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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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 [1] 串謀偷竊 (Conspiracy to steal)
M M
[2] 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警務人員 (Misleading a
police officer by the giving of fals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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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判刑理由書 O
P P
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串謀偷竊」罪(控罪
Q Q
一);第一被告人亦獨自面對一項 「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警務人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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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控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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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違反《警隊條例》(第 232 章)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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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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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 本案原安排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答辯(第一被告人)及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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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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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3. 當天早上,第一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和二。代表第二被告 F
G 人的周大律師則向本席申請,容許他及事務律師退出本案。周大律 G
H 師表示,其申請已獲法援署同意;法援署亦會重新委派大律師及事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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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律師代表第二被告人。
J J
K 4. 本席批准周大律師的申請,並騰空了餘下 3 天的審訊日 K
L 期。本席亦訂下提訊日期,讓法援署職員獲足夠時間向第二被告人 L
M 索取指示。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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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5. 代表第一被告人的張大律師表示,第一被告人不會在第 O
P 二被告人的審訊中作控方證人。因此,本席可先行處理第一被告人 P
Q 的判刑,毋須等待第二被告人的審訊完結。他的審訊可由任何一位 Q
R 區域法院法官處理。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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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撮要
B B
C 控罪一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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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劉先生 (PW1) 是安廸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安廸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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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東主及負責人。2018 年 10 月 18 日,安廸物流開始僱用第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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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為司機。
G G
H H
7. 案發時,安廸物流獲 3 所公司委託,運送合共 56 箱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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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件(總值 896,350 美元)分別到葵涌、九龍灣、觀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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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18 年 11 月 5 日下午約 1 時 15 分,PW1 和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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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 56 箱電子零件搬上屬於安廸物流的一輛輕型貨車 (JE842)。該輛
M M
汽車價值 270,000 港元;車內亦有一台「積」車(價值 1,700 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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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O
9. 約 10 分鐘後,PW1 叫第一被告人先用膳,然後才送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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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遂駕駛 JE842 離去。約 3 時 30 分,第一被告人通知 P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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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膳前他把 JE842 停泊在葵涌葵和街;用膳後卻發現車輛連同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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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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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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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 2018 年 11 月 5 日,第一被告人向警方報案,聲稱 JE842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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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盜。同日稍後時間,他在葵涌警署向探員 13962 (PW9) 講述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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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
F F
G 11. 翌日,PW9 在葵涌警署替第一被告人錄取證人供詞,他 G
H 在供詞中表示: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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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18 年 11 月 5 日下午約 1 時 15 分,他在葵涌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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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提取貨物,把約 50 箱電子零件放在車尾的載
K 貨間。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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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約 1 時 40 分,他將 JE842 停泊在葵和街,然後前
M 往用膳;離開停車位置前,他用遙控器把車輛的門 M
N 窗鎖上。午膳後,他上洗手間。 N
O O
(iii) 約 3 時 20 分,他返回 JE842 停泊的位置,發現車
P 輛不見了。他通知 PW1,PW1 指示他到附近找尋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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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但找不到,於是報警。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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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回 JE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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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2. 2018 年 11 月 5 日晚上約 8 時 25 分,方先生 (PW5) 發現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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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842 停泊在元朗洪水橋田廈路附近的空地,無人看管。PW5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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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空地的業主 (PW6 鄧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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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13. 2018 年 11 月 9 日,PW6 按 JE842 車頭一張紙上顯示的 G
H 電話號碼,致電與該車輛有關的人。第一被告人接獲 PW6 的來電,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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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通知 PW1,PW1 隨後通知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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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4. 同日稍後,警方派員到達上址調查。PW1 和警務人員發 K
L 現,JE842 車尾尾板的開關掣並沒有鎖上;車上 56 箱電子零件及一 L
M 台「積」車全部不翼而飛。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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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警方調查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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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2018 年 11 月 5 日下午約 1 時 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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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將 JE842 停泊在葵和街。他把該車輛上鎖後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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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約 2 時 25 分,第二被告人行經 JE842。稍後,他一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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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通話,一邊走近 JE842。他打開乘客位的車門並登上該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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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刻,防盜器啟動,車燈閃亮。第二被告人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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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約 2 分鐘後,第二被告人站在 JE842 旁;第一被告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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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當第一被告人靠近 JE842 的車尾時,防盜器關閉。第二被告
G G
人隨即登上該車輛,第一被告人則轉身離去。接着,第二被告人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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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842 開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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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約 3 時 20 分,第一被告人返回剛才停泊 JE842 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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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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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第一被告人及招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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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9. 2018 年 11 月 23 日,警方在第一被告人的住所拘捕他。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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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0. 在錄影會面中,第一被告人交代了事情的始末。他承認, Q
R 一名叫「阿輝」的男子安排他到安廸物流任職司機,並要求他發現 R
S 貼有「PB」標籤的貨物時,便通知阿輝。第一被告人亦承認,他複 S
T 製了 JE842 的車匙及防盜遙控器,並將它們交予阿輝。2018 年 11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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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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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5 日,第一被告人發現貼有「PB」標籤的貨物,於是通知阿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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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輝叫他把車輛停泊在葵和街,然後前往用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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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第一被告人確認,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他;而開走 JE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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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叫「阿鍾」(即第二被告人)。第一被告人表示,阿輝答應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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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100,000 元作為報酬;自己因貪念才干犯本案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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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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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22. 2018 年 11 月 23 日,警方在旺角拘捕第二被告人。 J
K K
L 23. 電話紀錄顯示,2018 年 10 月及 11 月,第一和第二被告 L
M 人共通話 12 次。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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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4. 2018 年 11 月 9 日,警方在 JE842 的載貨間地板撿取了 O
P 一個煙頭。化驗結果顯示,該煙頭含有來自第二被告人的 DNA。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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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求情及判刑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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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一被告人現年 24 歲,未婚,但與同居女友育有一子(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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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他有一項刑事紀錄(「盜竊」罪),判處 12 個月感化令(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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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15 歲)。辯方張大律師告知法庭,案發時,第一被告人任職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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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月入約 14,000 元。張大律師陳詞,第一被告人因為同居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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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了身孕及打算結婚,為了賺取快錢而干犯本案的罪行,現在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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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悔。張大律師呈上的求情信件,本席逐一閱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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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張大律師正確指出,第一被告人的行為涉及典型 Barr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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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的「違反誠信」。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 [200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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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LRD 1017 案訂下了清晰的判刑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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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除了金額龐大外,控罪一的嚴重之處是,第一被告人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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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阿輝的安排,像「卧底」般加入安廸物流;複製了車匙及防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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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器;並刻意找尋貼有特定標籤的貨物,然後通知阿輝。第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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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加入安廸物流的第 19 日才有所行動,這證明他一直在等待阿輝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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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貨物出現。整個盜竊過程有預謀、有部署、有特定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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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控罪一涉及的金額折合約 700 萬港元2,本席認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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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量刑基準是 6.5 年監禁。由於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一刑期的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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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盜的財物雖然包括 JE842,但 JE842 後來尋回,故本席接受,安廸物流的實際損失是 56 T
箱電子零件。「積」車並不包括在控罪一的罪行詳情內,其價值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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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減至 52 個月。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求情因素可將刑期縮短。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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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本席判處第一被告人 52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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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關於控罪二,該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罸款 5,000 元及監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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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 6 星期監禁。由於適時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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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減至 4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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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本席認為,控罪二是控罪一的延續,因為第一被告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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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造成「失車」的假象,才能瞞天過海。考慮了「整體總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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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本席下令:控罪一和二的刑期,同期執行。換言之,兩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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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總刑期是 5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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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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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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