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毅案 DCCC288/2019
利用空頭支票詐騙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俊毅 Bry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俊毅 Bryan 承認21項控罪,包括17項欺詐罪、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兩項盜竊罪,以及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018年8月至10月期間,他向10名受害人使用電子支票、支票、電子錢包及轉賬截圖等方式,取得金錢、電話及其他財物,實際損失合共303,833港元。其後他咬傷截查他的警員,並被搜出一張不屬於他的信用卡。被告有多次涉及不誠實罪行的前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項欺詐、盜竊及襲警罪的判刑。控方強調案件涉及受害人多、犯案次數頻密、損失金額高及具阻嚇需要;辯方則指出被告年輕、認罪、悔意深、曾在羈押期間企圖輕生,並請求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雖然犯案手法不複雜,但被告在短期內以多種電子及付款方式,針對10名市民有計劃地犯案,並涉及303,833港元損失,故屬嚴重的欺詐行為。法庭以36個月監禁作為多項罪行的量刑基準,再因認罪予以扣減至每項24個月。襲擊警員須判即時監禁,以保障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信用卡盜竊則按拾遺不報考慮,並須保留阻嚇性。依總刑期原則,主要刑期同期執行,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說明針對公眾及網上交易的欺詐具有嚴重性及阻嚇需要;亦引用 HKSAR v SO KA WAI CACC 243/2017,確認有計劃、受害人數及損失金額可支持較長監禁刑期。另提及 HKSAR v Liang Yaqiong & others、HKSAR v Wu Mudi、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21項控罪認罪並被判監禁。控罪一至八及十一至二十一各判24個月並同期執行;襲警罪判2個月,其中1個月分期;盜竊罪判6個月,其中3個月分期。合共監禁28個月。
判決啟示
多名受害人、短期內重複犯案、總損失高及使用多種電子付款手段,均可顯著提高欺詐罪的刑罰。認罪及悔意可獲扣減,但不能抵銷有計劃及累犯因素;襲擊執行職務警員一般須以即時監禁反映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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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空頭支票向多人行騙會判多久?
法庭考慮本案受害人多達10人、短期內重複犯案及實際損失303,833港元,並因被告認罪而作扣減,最後判處主要罪行同期執行,合共監禁28個月。
Q.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員會如何判刑?
本案被告為逃避拘捕而掙扎並咬傷警員。法庭認為須以即時監禁反映嚴重性,襲警罪判監禁2個月,其中1個月與主要刑期分期執行。
Q.認罪及悔意可否大幅減輕詐騙刑罰?
認罪可帶來扣減,企圖輕生及悔意亦獲法庭考慮,但不能消除有計劃犯案、屢犯不誠實罪行及重大損失等加重因素。本案最終仍判監禁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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