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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23/2017
C [2018] HKDC 392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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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17 年第 102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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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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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自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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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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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 年 4 月 4 日
M 出席人士: 王熙曜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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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亦芝小姐,由丘煥法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N
控罪: [1]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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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至 [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Resisting a police
P officer in the execution of his duty)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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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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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何自剛(男)(19 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管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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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8(1)(a)
C 及(2)條,及另外兩項「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違反香港法 C
例第 232 章《警隊條例》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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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關第一項控罪涉案的毒品是內含 4.22 克可卡因的 5.48
F 克固體。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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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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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案是一宗截停搜查的案件。根據被告人較早前在庭上承 I
認的案情摘要顯示,2017 年 8 月 22 日晚上 11 時 45 分,一隊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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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包括探員 12593(即第二項控罪的涉案警員)及偵緝警長 46499
K (即第三項控罪的涉案警員)正在香港新界葵涌大連排道一帶進行反 K
L 罪案巡邏。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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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17 年 8 月 23 日凌晨 1 時 52 分,當時警員發現有一部
N 可疑車輛,車上有兩名男子分別坐在司機位及車前的乘客位,警員於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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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接近該部車輛,並表明身分,打算截查。被告人當時坐在司機位上, O
他立即打開車門,並向大連排道一條後巷方向逃走。警員於是進行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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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期間並大聲表明身分,但被告人並無理會,繼續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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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追截過程之中,被告人分別與探員 12593 及警長 46499 R
發生糾纏,期間被告人曾經用右手推向探員 12593 的左膊位置,並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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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又點呀?」在二人發生劇烈糾纏期間,被告人亦曾經一度用手
T 襲擊該名警員,結果令該名警員左膝紅腫受傷。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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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6. 至於警長 46499 是隨後增援的其中一名警員。當時他見被 C
告人極力反抗,警長曾經想用手腳將被告人加以控制,但期間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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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右腳曾經踢開警長的右腳,令警長失去平衡,左膝跪在地上時擦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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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經過其他警員的協助底下,才成功將被告人制服、反手鎖上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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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被告人與警員掙扎期間,他曾經將右手手掌緊握之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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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開,並將一大堆內藏白色粉末的透明膠袋散於地上。當被告人被制
H 服之後,探員 12593 就點算散在地上的透明膠袋,發現共有二十七包 H
I 內藏思疑為毒品的白色粉末。警員於是向被告人宣佈拘捕及警誡。警 I
誡之後,被告人就回應「阿 Sir,嗰二十七包毒品係我嘅,我拎嚟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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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㗎咋,畀次機會」。其後在進一步的警誡錄影會面之下,被告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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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承認他較早時於旺角購買涉案的可卡因,價值$10,800 港元。被
L 告人亦承認自己一向有吸食可卡因。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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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經政府化驗師化驗之後證實今次涉案的毒品為控罪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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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指的可卡因,即內含 4.22 克可卡因的 5.48 克固體。根據案情,涉
O 案可卡因案發時的零售價為 4,802.84 元。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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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背景及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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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被告人曾經有一次「普通襲擊」罪紀錄,當時被判處罰款。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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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代表被告人的石大律師在輕判求情時表示被告人今年 19
T 歲,與父母及妹妹同住。被告人曾經在正規中學修讀,但其後因為學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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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成績欠佳所以輟學,從事髮廊工作,後來在 2016 年期間又再次修
C 讀夜校,並於 2017 年 8 月份完成中五課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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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今次被捕之後,他一直被還押,直至去年 10 月 16 日才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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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批准保釋,期間已經羈押達 45 天。求情時,石大律師向法庭展
F 示由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及由被告人僱主、社工及夜校校長所撰寫的 F
信件。簡單而言,石大律師向法庭要求索取感化報告,理由是今次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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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被拘捕和羈押之後,已經深感悔意,承諾法庭以後會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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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被告人亦在求情信中表示,自己出事之後,父母
I 每天不辭勞苦地探望,令他十分感動,亦感到難過。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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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對於被捕時,由於在驚慌之下掙扎,導致兩位警員分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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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被告人亦深感歉意,並向兩位警員致以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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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石大律師進一步指出,被告人現時正繼續在原夜校修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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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課程,根據校長的信件指出,只要被告人能夠重獲自由,在 6 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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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亦會同意讓被告人補考有關科目,得以繼續完成中六課程。日間
O 被告人就會考慮繼續在髮廊工作,而髮廊東主亦表示髮廊仍然會僱用 O
被告人,他表示被告人的工作表現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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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被告人的母親亦向法庭寫上求情信,表示打算投身飲食業,
R 亦希望被告人完成學業之後可以投身此行業。石大律師亦向法庭展示, R
被告人獲得保釋之後已積極參加由明愛機構所舉辦的輔導課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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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過不少於九次的驗毒測試,所有測試結果均為陰性,證實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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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下定決心遠離毒品。被告人亦有積極參與其餘的輔導療程。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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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認為,在在都顯示被告人今次已經痛定思痛,並且並非只宣之於
C 口,而是有實際行動顯示他已經決心遠離毒品,因此在父母及家人的 C
支持和社工的協助,再加上僱主及校長的支持之下,被告人很大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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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改過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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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5. 被告人兩年前開始接觸毒品,主要都是因為誤交損友,但 F
現時被告人已經決定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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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16. 今天本席亦有機會參閱兩份報告的內容,有關戒毒所報告, H
I 經過戒毒懲教署負責的醫生小心觀察及檢驗之後,證實被告人並非一 I
名有毒癮人士,由此認為被告人不需要,亦不適宜進入戒毒所受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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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7. 至於感化官的報告方面,感化官在撰寫報告之前接見過被 K
L 告人及被告人的家人。也有向被告人的僱主查詢及向社工證實被告人 L
是有積極參與輔導及參加自願驗尿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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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8. 總括而言,感化官認為被告人因為自己學業成績欠佳,曾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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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兩次重讀中一,結果輟學,自我形象低,加上在壞朋友的影響之下, O
一時糊塗才犯下今次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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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9. 不過,自被捕後,並在 2017 年 10 月獲准保釋之後,可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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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到被告人有積極參與戒毒輔導服務並積極參與戒毒療程。家人亦給 R
予被告人很大的支持。最後感化官考慮到被告人只得 19 歲,並有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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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及努力尋求協助戒除毒癮,加上他打算重讀亦同意與感化官合作。
T 感化官願意推薦被告人接受一個為期 18 個月的感化。感化官建議,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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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接受感化期間,同時需要接受三個特別條款,包括(一)期間
C 要遠離所有危險毒品;(二)要隨時接受有關驗尿測試;(三)在感 C
化官指導之下需要參加所有戒毒療程。本席小心考慮過感化官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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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同意雖然今次涉案毒品的性質及份量非輕,不過被告人之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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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因為本案被羈留 45 天。加上今次 14 天的羈押,總共已有 60 天的
F 羈押,為期也不短,相信被告人已經深知若果再犯法被判監的滋味。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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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被告人幸運地得到家人的支持,對他不離不棄,而且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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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校長對他的評價亦十分之高,本席認為,除非沒有其他處理方法,
I 否則將被告人直接監禁應為最後的選擇。鑒於感化官的報告,對被告 I
人有正面評價,本席願意給予被告人一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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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考慮過之後,就第一項控罪,本席判處被告人 18 個月感
L 化,另外加上感化官所要求的三個特別條款。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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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就違反感化令的事宜向被告人作出解釋,被告人表示明白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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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遵守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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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另外,就第二項控罪及第三項控罪的兩項「抗拒執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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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警務人員」罪,本席就每項控罪罰款$3,000,總數 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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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啟安 )
S 區域法院法官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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