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礼东案 DCCC435/2019

住宅爆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六個月
三罪合共判囚兩年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18/12/2019[2019] HKDC 175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韦礼东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韦礼东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第一宗案件中,住宅露台玻璃門有撬痕,屋內失去首飾及現金,警方在門框取得被告指紋。第二宗案件中,住宅被搜掠,二十對耳環失竊,警方其後在被告身上尋回耳環及螺絲批。被告逃離現場時反抗拘捕,推撞及襲擊三名警員,造成輕微傷勢。另一項入屋犯法罪則存檔法庭。

核心法律爭議

入屋犯法罪在住宅單位內的適當量刑起點為何;兩項罪行及抗拒警員罪應如何考慮整體刑期原則;被告認罪、無刑事紀錄、悔意及警員傷勢輕微,應獲多少扣減及同期執行安排。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住宅入屋犯法罪的判刑指引,認為在沒有加刑因素時,量刑起點通常為監禁三年。本案屬典型住宅爆竊,財物價值中等,犯案工具簡單,雖有同謀者但手法並不複雜;被告亦無刑事紀錄,故兩項入屋犯法罪各以三年為起點。抗拒警員罪因發生於嚴重罪行後而具一定嚴重性,但警員傷勢輕微,起點為三個月。被告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再按總刑期原則安排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Lau Pang [2004] 3 HKLRD 565,確認住宅入屋犯法罪在沒有加刑因素時的通常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年。法院亦依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以及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處理控罪。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控罪一、三及四罪名成立,分別判處監禁兩年、兩年及兩個月。部分刑期按總刑期原則同期執行,最終總刑期為監禁兩年六個月;控罪二存檔法庭。

判決啟示

住宅入屋犯法罪的三年量刑起點獲適用;認罪扣減並不必然導致所有刑期同期執行。法院會按罪行嚴重性、警員傷勢、被告背景及整體刑期作出比例安排。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住宅入屋犯法通常判刑多久?
A.

法院指出,沒有加刑因素時,住宅入屋犯法通常以監禁三年為量刑起點。本案兩項入屋犯法罪均以三年起點計算,認罪後各判監禁兩年。

Q.抗拒警員並造成輕傷會判囚多久?
A.

本案認為在嚴重罪行後抗拒警員具有一定嚴重性,但因三名警員僅受輕傷,量刑起點為三個月;認罪扣減後,該罪判監禁兩個月。

Q.多項罪行認罪後是否一定同期執行?
A.

不一定。法院須依總刑期原則按整體罪責安排同期或分期執行。本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後,被告最終須監禁兩年六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