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435/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韦礼东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18/12/2019[2019] HKDC 175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v 韦礼东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溫紹明 (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與一名同謀在2018年10月及12月期間,分別闖入兩處位於粉嶺的住宅單位進行盜竊。首宗案件中,被告指紋被發現於現場,屋主損失珠寶及現金;次宗案件中,被告在跳牆逃跑時被捕,身上發現盜取的20對耳環及螺絲批。在被捕過程中,被告激烈反抗並導致三名警務人員受傷。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兩項入屋犯法罪(Burglary)及一項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主要爭議在於量刑(Sentencing)的起點及扣減。辯方主張被告因失業支持家庭而犯案,且對警員並無蓄意傷害之意,請求輕判及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官根據 HKSAR v Lau Pang [2004] 3 HKLRD 565 確立的 precedent,住宅入屋犯法罪在無加刑因素時,量刑起點(starting point)為監禁3年。法官認為本案屬典型住宅入屋案,雖財物價值中等且手法簡單,但仍適用此起點。對於抗拒警員之罪,考慮到其在犯嚴重罪行後拒捕,但警員傷勢輕微,定起點為3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Lau Pang [2004] 3 HKLRD 565:用於確定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三項控罪成立。控罪一及三(入屋犯法)分別判處監禁兩年;控罪四(抗拒警員)判處監禁兩個月。考慮總刑期原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最終總刑期為監禁兩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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