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770/2018
C [2019] HKDC 774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18 年第 770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王順鳳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L L
日期: 2019 年 5 月 20 日
M 出席人士: 許俊聲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N
控罪: [1] 至 [8] 盜竊罪(Theft)
O O
P ----------------------- P
裁決理由書
Q Q
--------------------
R R
S
控罪 S
T T
1. 被告人否認控罪一至控罪八。八項控罪都是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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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C 案情簡介 C
D D
2. 控罪一至控罪八所指的不同商店售賣的貨品包括高價手
E 袋及銀包。各店的店員點貨時才發現失去貨物,他們翻查閉路電視錄 E
F
影,見有人在控罪一至控罪八所指的日子於店內盜竊。 F
G G
3. 控方指,各店的閉路電視攝得賊人的容貌和服飾,可辨別
H 出控罪一至控罪八的賊人都是被告人。 H
I I
4. 被告人住在大圍美田邨美景樓 27 樓一個單位。控方在被
J J
告人家中找回一些衣服、帽、鞋和眼鏡。控方指,這些物品吻合各店
K 閉路電視影像顯示賊人犯案時所穿戴的。 K
L L
5. 警方找出控罪四、五、六、七發生後一些時間,有人穿得
M M
和各店的閉路電視顯示的賊人一樣,那人從外回來進入美景樓,並在
N 27 樓(即被告人所住的那一層)離開升降機。控方指,那人就是被告 N
人。
O O
P P
6. 警方亦找出控罪八發生那天,有人離開美景樓,這人的服
Q 飾和稍後到控罪八那間商店盜竊的人一樣。控方指,那人就是被告人。 Q
R R
7. 在審訊中,辯方反對控方將警方於被告人家中搜到的十件
S S
衣物和在被告人家中拍攝的相片呈堂。經過特別聆訊後,本席接納那
T 件衣物及照片為證物。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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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8. 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自願承認,
C 曾經到過控罪七的 Furla 店,但否認偷竊。 C
D D
9. 控方舉證完畢,本席裁定控罪三的表面證據不足,但控罪
E E
一、二、四至八共七項控罪都有表面證據成立。被告人選擇不作供,
F 亦不傳證人。 F
G G
10. 本席押後案件讓辯方準備陳詞。本席亦叫控方列明呈堂的
H H
閉路電視影像如何顯示賊人為被告人。
I I
11. 案件續審時,被告人解聘法援署委派給她的事務律師和大
J J
律師,她表明不會自聘律師。被告人沒提出任何要求或申請。她知道
K 自己有權作最後陳詞,但表明不行使此權力。 K
L L
控方案情
M M
N 證人 N
O O
12. 主控官傳召了十名證人。PW1 和 PW2 是警員,PW1 拘捕
P P
被告人,PW2 在被告人家中撿取證物和拍照。PW3 至 PW10 是控罪
Q 一至控罪八的商店店員,他們都沒有親眼看到案發經過,只是從閉路 Q
電視影像中見到賊人偷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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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店員
C C
控罪一
D D
E 13. PW3 陳先生是控罪一 Twist 店的負責人,他在 2018 年 5 E
F
月 14 日晚上盤點,發現不見了一個手袋,價值 13,250 元。他翻查 F
CCTV,發現有一賊人偷去該袋(有關的 CCTV 片段是證物 P28
G G
Folder 2)。
H H
I
14. PW3 說,他店內的貨品都放有防盜器。2018 年 5 月 14 日 I
那天,防盜系統沒有響過。PW3 知道,若賊人把貨品放在錫袋內,防
J J
盜系統便不能發揮功用。
K K
L
控罪二
L
M M
15. PW10 黃先生是控罪二 agnes b 店的負責人。他在 2018 年
N 5 月 28 日早上點貨,發現不見了三個銀包。他翻查 CCTV,見 2018 N
年 5 月 27 日晚上有人從櫃內偷走那三個銀包,那三個銀包分別值
O O
1,690 元、1,990 元及 790 元(有關的 CCTV 片段是 P28 Folder 4)。
P P
PW10 說,貨物都放有防盜器,但 2018 年 5 月 27 日那天,防盜系統
Q 沒有響過。 Q
R R
控罪三
S S
T 16. PW9 陳先生是控罪三 Michael Kors 店的負責人。2018 年 T
5 月 28 日早上他點貨,發現少了一個袋和一長形銀包,價值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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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3,000 元及 2,100 元。他翻查 CCTV,發現有賊人在早一晚偷去那兩件
C 貨品(有關的 CCTV 片段是 P28 Folder 5)。 C
D D
17. PW9 說,2018 年 5 月 27 日晚上,他沒有上班,他不知店
E E
內的防盜系統有沒有響過。
F F
控罪四
G G
H 18. PW4 蕭先生是控罪四 Hannah 店的負責人。他在 2018 年 H
I
6 月 1 日點貨,發覺不見了一個 YSL 手袋,價值 13,250 元。他翻查 I
CCTV,發現賊人在 2018 年 5 月 31 日晚上從貨架偷東西(有關 CCTV
J J
片段是 P28 Folder 7)。PW4 起初只察覺賊人偷走一個手袋,但他在
K 法庭上再看有關 CCTV 錄像時,發現賊人其實偷了兩個手袋。PW4 K
L 說,那個貨架都是放同一牌子 YSL 手袋的,不過他不知道另一個被 L
偷的手袋的價錢。
M M
N 19. PW4 說,手袋都裝有防盜器,但他在 2018 年 5 月 31 日 N
O 沒有上班,不知防盜系統有沒有響過。 O
P P
控罪五
Q Q
20. PW5 蔡小姐是控罪五位於金鐘太古廣場 Chloe 店的負責
R R
人。她在 2018 年 6 月 5 日晚上收工前點貨,發現不見了一個手袋,
S S
價值 14,040 元。翌日,她翻看 CCTV,發現賊人在 2018 年 6 月 5 日
T 偷去該手袋(有關 CCTV 片段是 P28 Folder 11 至 13)。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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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C 21. PW5 說,手袋放有防盜器,但 2018 年 6 月 5 日那天,防 C
盜系統沒有響過。
D D
E 控罪六 E
F F
22. PW6 余小姐是控罪六的 Celine 店負責人。她在 2018 年 6
G G
月 6 日下了班,接到公司來電,說不見了一個手袋。
H H
23. 翌日,即 2018 年 6 月 7 日,PW6 回到店內。點算後,她
I I
發現不見了一個價值 20,500 元的手袋。她翻看 CCTV,見賊人在 2018
J J
年 6 月 6 日偷走該袋(有關 CCTV 的片段是 P28 Folder 16 至 18)。
K K
24. PW6 說,手袋放有防盜器,但防盜系統在 2018 年 6 月 6
L L
日沒有響過。
M M
N 控罪七 N
O O
25. PW8 黎小姐是控罪七 Furla 店的店員。2018 年 6 月 7 日,
P 她準備收工時點貨,發現不見了一個手袋,價值 4,390 元。她翻看 P
Q CCTV,發現賊人在較早時從店內偷去該手袋(有關 CCTV 片段是 P28 Q
Folder 21 至 22)。
R R
S 26. PW8 說,她的店子的貨物是沒有防盜裝置的。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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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控罪八
C C
27. PW7 黃小姐是控罪八位於中環太子大廈的 Chloe 店的經
D D
理。2018 年 6 月 11 日,有店員在差不多收店時發現不見了一個紅色
E E
手袋,價值 13,070 元。PW7 翻查 CCTV,見有人進門,迅即偷走該手
F 袋,並放入自己的袋內,然後離開該店(有關 CCTV 片段是 P28 Folder F
29)。
G G
H H
28. PW7 說,她的店子裝有防盜系統。不過感應器是放在地
I 板下面的,若賊人把貨品拿得高過腰部,防盜系統可能感應不到而不 I
能發揮功用。
J J
K CCTV 影像 K
L L
29. 警方收集了以下的 CCTV 錄像:—
M M
N (A) 控罪一至控罪八各店在案發當天的 CCTV 影像; N
O O
(B) 控罪四至控罪七案發當天被告人所住的美景樓地
P P
下大堂和升降機內的 CCTV 影像;
Q Q
(C) 控罪八的 Chloe 店所在的太子大廈內外的 CCTV 影
R R
像 , 與 及 當天 被 告 人所 住 的 美景 樓 的地 下 大 堂
S S
CCTV 影像。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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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B
30. 有關的 CCTV 影像共有三十一段,全部輯錄在證物 P28
C Folder 1 至 31(見控方的列表 MFI-1)。Folder 1 至 3 涉及控罪一,來 C
自證物 P12。Folder 4 涉及控罪二,來自證物 P13。Folder 5 涉及控罪
D D
三,來自證物 P14。Folder 6 至 10 涉及控罪四,其中 Folder 6、7、8
E E
來自證物 P15,Folder 9 和 10 則來自證物 P21。Folder 11 至 15 涉及控
F 罪五,其中 Folder 11 至 13 來自證物 P16,Folder 14 和 15 來自證物 F
P21。Folder 16 至 20 涉及控罪六,其中 Folder 16 至 18 來自證物 P17,
G G
Folder 19、20 來自證物 P21。Folder 21 至 24 涉及控罪七,其中 Folder
H H
21 和 22 來自證物 P18,Folder 23 和 24 來自證物 P21。Folder 25 至 31
I 涉及控罪八,其中 Folder 26 至 28、30 和 31 來自證物 P20,Folder 29 I
J
來自證物 P19,Folder 25 來自證物 P21。 J
K K
拘捕被告人、撿取被告人的衣物和在被告人家中拍照
L L
PW1(WDPC10662)
M M
N N
31. PW1 在 2018 年 6 月 12 日晚上七時多和同僚到達被告人
O 的居所(即大圍美田邨美景樓 2718 室)。她在室內拘捕被告人。 O
P P
32. PW1 和同僚在出發前已經看過控罪一至控罪八的 CCTV
Q Q
錄像。她懷疑被告人犯下那八項盜竊罪。她知道被告人在犯案時穿過
R 的服飾,所以到被告人住所拘捕被告人及搜查證物。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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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B
33. PW1 在出發前向裁判官申請搜查令(證物 P25),但搜查
C 令申請書只提及控罪七,表示要搜查失物。裁判官簽發的手令亦因此 C
只提及控罪七,授權警務人員進入被告人的居所搜查控罪七的失物。
D D
E E
34. PW1 在被告人家中拘捕被告人干犯控罪七,並警誡她。
F 被告人回應說,她曾在 Furla 店出現,但沒偷過東西。 F
G G
35. PW1 在庭上解釋,她當時沒向被告人提及控罪一至控罪
H H
六和控罪八,是打算先蒐集證據。
I I
36. PW1 向被告人出示搜查令,問對方室內哪些衣物是她的,
J J
因為當時室內還有一名住客,是被告人的女友。被告人向 PW1 指出
K 她的衣物所在範圍,她說在右邊的房間內有部分掛著的衣物屬她。 K
L L
PW2(DPC16899)
M M
N 37. PW2 在被告人家中負責撿取證物,他也看過控罪一至控 N
罪八的商店 CCTV 錄像,知道賊人犯案時所穿的服飾。PW2 在被告
O O
人家中撿取了十項他認為與案有關的衣物:—
P P
Q P2: 一對金色鞋子,鞋的內側有圓形圖案,在被告人的 Q
廳中找到(見 P22〔8 至 12 號相片〕);
R R
S S
P3: 一件黑色短袖 T 恤,前有櫻花圖案,後有櫻花、太
T 陽、雲和鳳凰圖案,在被告人家中的右邊房內找到 T
(見 P22〔32 至 34 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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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C P4: 一頂黑色帽子,在被告人家中右邊房內找到(見 P22 C
〔36 至 37 號相〕);
D D
E P5: 一件短袖衫,前面是灰黑斜幅設計,後面全灰,領 E
F
位全黑,在被告人家中的廁所內找到(見 P22〔22 F
和 24 號相〕);
G G
H P6: 一件黑色短袖 T 恤,前後有龍圖案,在被告人家中 H
I
右邊房內找到(見 P22〔29 至 31 號相〕); I
J J
P7: 一件白色短袖 T 恤,前後有多個貓頭圖案,在被告
K 人家中廁所內代到(見 P22〔23 和 25 號相〕); K
L L
P8: 一條短牛仔褲,右褲管有 R 字樣,左褲管有 5 字樣,
M M
在被告人家中右邊房內找到(見 P22〔38 至 41 號
N 相〕); N
O O
P9: 一副銀臂透明膠框眼鏡,在被告人家中的廳中檯上
P P
找到(見 P22〔56 至 58 號相〕);
Q Q
P10:一副金臂玳瑁框眼鏡,在被告人家中的櫃內找到
R R
(見 P22〔13 至 16 號相〕);
S S
T P11:一條長牛仔褲,兩條褲管有磨白情況,在被告人家 T
中的右邊房內找到(見 P22〔43 至 44 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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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B B
C 38. PW2 曾經問過被告人,右邊房間內哪些衣物屬她的,被 C
告人回答說,那些房內的衣物有她的份兒。PW2 撿取上述十件衣物 P2
D D
至 P11,但他沒叫被告人確認那十件衣物是否屬於她的。
E E
F
39. PW2 說,他打算撿取 P10 那副金臂玳瑁框眼鏡的時候, F
被告人曾經提出反對,說自己要戴該副眼鏡。PW2 說,雙方因此爭拗
G G
了數分鐘。PW2 最後撿取了該副眼鏡。
H H
I
40. PW2 在被告人家中拍下多副照片(即 P22〔5 至 60 號相〕)
, I
顯示他撿取的物品所擺放的情況。
J J
K 41. 辯方律師指,被告人並沒有向任何警員指出她的衣物所在 K
範圍。PW1 和 PW2 都不同意律師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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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M
42. 辯方律師又指,被告人沒有和 PW2 爭拗關於 P10 那副眼
N 鏡的事。PW2 亦不同意。 N
O O
特別事項聆訊
P P
Q 43. 辯方律師反對控方引入 PW2 在被告人家中搜到的十件衣 Q
物(P2 至 P11)。律師指,警方當時無權撿取該等物品。律師說,雖
R R
然 PW1 拘捕被告人干犯控罪七的時候曾經警誡她,但警方再問被告
S S
人屋內哪些衣物屬被告人的時候,應再次警誡被告人。律師亦指,警
T 方在被告人家中從未就控罪一至控罪六和控罪八拘捕及警誡被告人, T
因此無權為該七項罪行在被告人家中作出調查、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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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A A
B B
C 44. 辯方律師又反對控方把 P22〔5 至 60 號相片〕呈堂。他 C
說,這些室內相片呈現被告人家中的情況,包括那十件衣物的擺放,
D D
證據價值等同被搜到的十件衣物,所以法庭不應採納該些相片為證據。
E E
F
45. 辯方律師要求法庭在特別事項上裁定被告人毋須答辯。他 F
叫法庭拒納那十件衣物和 PW2 在被告人家中所拍的所有相片為證物。
G G
H 46. 主控官回應說,PW1 已就控罪七警誡被告人,被告人知 H
I
道她有權不回應警員的任何提問。 I
J J
47. 主控官又指,PW1 和 PW2 都看過控罪一至控罪八的
K CCTV 影像,他們有合理懷疑向被告人展開關於那八項罪行的調查, K
警員可以憑香港法例第 232 章《警隊條例》第 50(6)條在被告人家
L L
中對控罪一至控罪六和控罪八都作調查。該條文中文如此寫著:—
M M
N 「凡任何人被警務人員拘捕,如該人員合理地懷疑任何報章 N
、簿冊或其他文件、以及該等報章、簿冊或文件的任何部分
或摘錄、任何其他物品或實產是對調查該人所犯或合理地懷
O O
疑該人曾犯的罪行有價值的(不論就其本身或連同任何其他
東西),則在該人身上或該人被拘捕現場或現場附近搜查並
P P
取去上述各物,乃屬合法:
但本款的規定,不得解釋為對任何個別手令所授予的搜查權
Q 力有所減損。」 Q
R 英文內容則為: R
“Where any person is apprehended by a police officer it shall be
lawful for such officer to search for and take possession of any
S newspaper, book or other document or any portion or extract S
therefrom and any other article or chattel which may be found
T on his person or in or about the place at which he has been T
apprehended and which the said officer may reasonably suspect
to be of value(where by itself or together with anything e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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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13 -
A A
B to the investigation of any offence that the person has committed B
or is reasonably suspected of having committed:
C Provided that nothing in this subsection shall be construed in C
diminution of the powers of search conferred by any particular
warrant.”
D D
48. 主控官說,警方在上述情況下,有權在被告人家中搜尋有
E E
關控罪一至控罪八的證物及拍照作為調查紀錄。
F F
G 特別事項中段裁定 G
H H
49. 本席裁定,特別事項聆訊的表面證據成立。
I I
J 50. 被告人選擇作供,並無傳召其他證人。 J
K K
被告人為特別事項作供
L L
51. 被告人說,她和女友同住大圍美田邨美景樓 2718 室。警
M M
員在 2018 年 6 月 12 日晚上進來後,沒有人向她說明她犯了甚麼罪。
N N
被告人說,一名沒有被傳召作證人的探員 DPC16462 說要拉她,並把
O 她的雙手反鎖起來,然後警方在她的家中搜查。被告人問警方有沒有 O
P
搜查令,那時才有警員向她展示搜查令。被告人向警員投訴她被鎖著, P
有人將她的手銬解開,但命令她和女友坐在一角。被告人說,她沒有
Q Q
看著警方如何作出搜查。
R R
S
52. 被告人說,警方在她的家中找東西,但沒有人問哪些衣物 S
屬她,她沒有向任何警員說過自己的衣物放在屋內甚麼範圍。她沒有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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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A A
B B
向 PW2 指出右邊的房間放有她的衣物。被告人亦否認她和 PW2 爭拗
C 過不許對方撿取那副玳瑁金臂眼鏡(即證物 P10)。 C
D D
53. 被告人說,她不記得 PW1 在她家中說的所有說話,但肯
E E
定那名女警或任何警員都沒有在她家中警誡過她。被告人說,回到警
F 署,那名女警才警誡她。 F
G G
54. 被告人同意自己在女警的記事冊(證物 P24)上簽署,並
H H
在該記事冊的第 9 節寫下如下聲明:「我王順鳳已閱讀過這份口供,
I 我知道我可隨意作任何修改、更正或增補,這份口供的內容全部屬實, I
這是我自願作供的。」
J J
K 特別事項最後陳詞 K
L L
控方
M M
N 55. 主控官指,PW1 和 PW2 的供詞可靠。相反,被告人說的 N
不符事實,特別是被告人稱沒有任何警員在家中警誡過她。主控官指
O O
出,被告人自願簽署女警的記事冊(P24),那處記載了女警在被告
P P
人家中警誡過她,被告人並有作出回應。
Q Q
56. 關於警方搜證的權力,主控官引回他在特別事項中段陳詞
R R
的陳述(見上文第 46 至 48 段)。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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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A A
B B
辯方
C C
57. 辯方律師同樣引回他在特別事項聆訊中段陳詞所作的陳
D D
述(見上文第 43 至 45 段)。
E E
F
58. 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在庭上稱自己肯定沒有警員在她家中 F
警誡過她,可能是被告人記憶混亂而說錯。
G G
H 特別事項裁定 H
I I
59. 被告人為特別事項作供。她說,DPC16462 用手銬將她反
J J
鎖,沒有任何警員向她說明要拘捕她甚麼罪行或警誡她。不過,被告
K 人早前透過律師同意自己在家中遭 PW1 拘捕[見同意案情(證物 P1) K
第 1 段]。
L L
M M
60. 被告人承認自己在女警的記事冊(證物 P24)內簽署作實
N 及寫下聲明,確認記事冊記載的內容真確。P24 記載 PW1 在被告人家 N
中拘捕她盜竊罪及警誡她,被告人並作出回應。
O O
P P
61. 本席信納 PW1 及 PW2 說及警方在被告人家中的拘捕及
Q 搜證經過。被告人在庭上說的不符事實,本席拒納她在特別事項聆訊 Q
的作供。
R R
S S
62. PW1 和同僚憑裁判官簽發的搜查令(P25)合法進入被告
T 人的居所,依從正當程序拘捕及警誡被告人。PW1 指控被告人干犯控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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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罪七,被告人明白該名女警所作的警誡,並作出自願的回應,她承認
C 曾經到過控罪七所指的 Furla 店,但否認盜竊。 C
D D
63. 警方憑裁判官簽發的搜查令(P25)合法進入被告人的居
E E
所進行調查。雖然該搜查令只提及控罪七,但 PW1 及 PW2 兩名警員
F 都看過控罪一至控罪八的 CCTV 錄像,他們有合理懷疑被告人干犯不 F
止控罪七,還有控罪一至控罪六和控罪八。
G G
H H
64. 本席同意主控官的陳述,警方當時是合法進入被告人居所,
I 對他們合理懷疑被告人干犯的八項罪行都可作出調查,包括撿取懷疑 I
被告人在控罪一至控罪八犯案時所穿的衣物,警方亦可在被告人家中
J J
拍照作為調查紀錄。
K K
L 65. 當然,若有警員當時也向被告人說出懷疑她亦干犯了控罪 L
一至控罪六和控罪八,並為這些控罪警誡她,做法最是理想。PW1 和
M M
PW2 都沒有這樣做,他們只想到先在被告人家中搜證。他們沒有為控
N N
罪一至控罪六和控罪八警誡被告人,並非要向被告人隱暪調查,也不
O 是要剝奪被告人的保持緘默權利。PW1 已為控罪七警誡了被告人,被 O
告人明白她有權不向警員作出任何回應。
P P
Q Q
66. 當時室內還有一名女住客。PW1 和 PW2 問被告人哪些衣
R 物屬她的做法合理,被告人明白 PW1 所作的警誡,她知道有權不作 R
出任何回應,但她自願指出右邊的房間內有些衣物屬她。PW2 看過各
S S
失竊商店的 CCTV 錄像,知道賊人的服飾,他自行尋找目標衣物,找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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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A A
B B
出 P2 至 P11。PW2 沒有再問被告人找到的 P2 至 P11 是否屬被告人
C 的,或被告人在何時穿戴過,所以他毋須另行警誡被告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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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本席裁定,PW2 有權在被告人家中撿取那十件衣物(P2
E E
至 P11),亦有權在被告人家中拍攝 P22〔5 至 60 號相片〕。辯方律
F 師對 P22〔1 至 4 號〕那幾幅室外相片並無爭議。 F
G G
68. 案中並無任何不公的情況出現,令本席須摒棄 P2 至 P11
H H
那十項衣物和 P22〔5 至 60 號那些相片〕,本席接納 P2 至 P11 和 P22
I 〔5 至 60 號相片〕為證物,可供陪審團考慮它們的證據價值。 I
J J
中段陳詞
K K
69. 控方舉證完畢,辯方律師作出中段陳詞,指控罪三、四、
L L
六、八的 CCTV 影像很不清晰,不夠陪審團考慮去決定被告人是否有
M M
關的賊人。
N N
70. 主控官不同意辯方律師所指,他認為有關的證據可供陪審
O O
員考慮。
P P
Q 71. 本席看過所有 CCTV 錄像。有關控罪三的只有一段(即 Q
P28 Folder 5),那段 CCTV 錄像質素的確不好,令人看不清賊人的容
R R
貌及服飾。控方在控罪三沒有進一步的證據支持。本席裁定控罪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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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薄弱,陪審團在合理指導下不會判被告人控罪三罪成。本席裁定,
T 被告人毋須對控罪三答辯。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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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72. 關於控罪四、六、八,除了有關商店的 CCTV 錄像外,還 C
有被告人所住的大廈 CCTV 錄像。本席認為,上述的 CCTV 錄像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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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陪審團去考慮相關連繫,以決定賊人是否被告人。另外,控罪八
E E
更有太子大廈內外的 CCTV 錄像,亦可供陪審團考慮有關證據價值。
F F
73. 本席裁定,控罪四、控罪六、控罪八與及控罪一、控罪二、
G G
控罪五和控罪七都有表面證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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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辯方案情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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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控罪一、二、四、五、六、七、八共七項控罪的表面證據
K 成立後,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亦不傳證人。這是她的權利。PW1 拘捕 K
被告人控罪七的時候,被告人在警誡下否認偷竊。
L L
M M
75. 辯方律師仍然代表被告人的時候(見下文),指控方呈遞
N 的 CCTV 錄像質素不佳,不能清楚揭示賊人的身分。 N
O O
最後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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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76. 為了讓辯方及法庭清楚理解 CCTV 錄像如何指證被告人 Q
為控罪一、二、四至八的賊人,本席叫主控官列出有關細節(見主控
R R
官後來撰備的最後陳詞)。
S S
T 77. 辯方律師亦準備了最後陳詞,不過陳詞當日(即 2019 年 T
4 月 12 日),被告人解聘了法援署委派給她的事務律師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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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78. 本席押後案件至 2019 年 5 月 14 日,讓被告人有足夠時間 C
和法援署商討,或是讓她決定自聘律師,亦讓被告人有足夠時間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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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最後陳詞。
E E
F
79. 2019 年 5 月 14 日,被告人在庭上表示,法援署不會再委 F
派律師給她,她亦不會自聘律師。被告人說,過往的律師有很多事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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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和她好好溝通過,但她不打算向法庭作出任何陳述或申請,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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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控方的最後陳詞所列,她決定自己不作任何最後陳詞,亦不採納
I 過往律師為她準備的最後陳詞的任何部分。 I
J J
80. 控方指,控罪一、二、七的商店 CCTV 錄像能夠顯示賊人
K 鼻下右方有一癦痣,和被告人一樣(見主控官在 MFI-2〔4、5、13 和 K
L 39 號相片〕,用紅色箭咀指著的地方)。被告人回應說,那些地方顯 L
出陰影,看不出癦痣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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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討論 N
O O
81. 控方靠失竊商店的 CCTV 影像,指被告人為控罪一至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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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八的賊人。
Q Q
82. 控罪三只得 Michael Kors 店的 CCTV 錄像,但該段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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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素不佳,不能清楚顯示賊人的容貌和衣著。該店的店員(PW9)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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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目擊案發經過。本席已裁定被告人毋須對控罪三作出答辯,因此不
T 需再討論 PW9 的證供和 Michael Kors 店的 CCTV 錄像內容。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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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C 83. 本席裁定,其餘七店的店員(PW3 至 PW8 與及 PW10) C
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不過,他們也沒有目擊控罪一、二、四至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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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經過,他們只靠觀看自己店子的 CCTV 錄像,才看到賊人從店內
E E
偷竊。控罪四的店員(PW4)更是在庭上再看 CCTV 錄像時,才發覺
F 賊人在他的 Hannah 店內偷了不止一個手袋,而是兩個。不過,控方 F
堅持不修改控罪四,所以控罪四仍然僅控被告人從 Hannah 店偷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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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手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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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84. 本席裁定,兩名警員證人 PW1 和 PW2 也是誠實可靠。 I
PW1 拘捕及警誡被告人控罪七,被告人自願回答,她說曾經到過 Fur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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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但沒有偷竊。PW1 沒有向被告人澄清她何時何日到過 Furla 店。
K K
無論如何,被告人否認在該店偷竊。
L L
85. 控方指控被告人的證據是控罪一、二、四至八的有關
M M
CCTV 影像(見上文第 29 及 30 段)與及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找出的十
N N
件衣物(見上文第 37 段),這些衣物據稱是被告人在犯案時穿戴過
O 的。P22〔5 至 60 號相片〕顯示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搜屋時的室內情況, O
包括那十件衣物(即 P2 至 P11)的擺放位置。
P P
Q Q
86. 本席謹記,作為陪審團只靠觀看 CCTV 錄像去辨認被告
R 人是否控罪一、二、四至八的賊人,要注意影像質素,看每項控罪的 R
影像能否顯示清楚重要細節去辨別有關人士的面貌和衣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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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本席要獨立考慮每項罪名是否成立,並謹記不要對犯人欄
C 內的被告人存有先入為主的判斷,即不要先認為她就是賊人,才將她 C
和 CCTV 錄像中的人作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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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88. 本席在多日的聆訊中,有充足機會在光線充足的法庭內看
F 清楚十多英呎外犯人欄內坐著或曾經站立的被告人,本席的視線未受 F
任何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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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由於主控官指,CCTV 錄像可見控罪一、二、七的賊人鼻
I 下右方有一癦痣,本席亦走近犯人欄觀察被告人,見被告人鼻下右方 I
確有一圓形癦痣,不過該癦痣很少,直徑僅為二至三毫米。本席多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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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看案中的所有 CCTV 錄像,認為錄像清晰度不足以令本席分辨出如
K K
此細緻的特徵,本席未能肯定主控官所指控罪一、二、七的賊人有此
L 癦痣,其餘控罪四、五、六、八的賊人的情況亦是一樣。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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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及不傳證人是她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
N N
對她作出不利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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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PW1 拘捕被告人時,只向被告人說及控罪七。被告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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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誡下承認到過該店(即 Furla 店),但 PW1 沒問清楚被告人何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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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到過該店,因此被告人的回答不能證實她就是控罪七的 Furla 店
R CCTV 攝得的賊人。無論如何,被告人否認在 Furla 店偷竊。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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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
C C
92. 控罪一 Twist 店 CCTV 攝得賊人的面貌、身形和衣飾(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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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8 Folder 1 至 3),賊人頭戴帽子,左肩孭著一個黑色的袋,帶子啡
E E
色,袋的兩側底部有啡色包補裝飾。賊人穿著長褲、白鞋和黑色短袖
F T 恤,T 恤前後有龍圖案。 F
G G
93. 警方沒有在被告人家中找到控罪一的失物。不過,Tw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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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 CCTV 攝得賊人的容貌和被告人的一樣,賊人穿著的黑色 T 恤前
I 後有龍圖案,顏色和設計與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找到的 P6 一樣。本席 I
肯定該名賊人就是被告人。控方舉證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定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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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罪名成立。
K K
L 控罪二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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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控罪二 agnes b 店,CCTV 攝得賊人的面貌、身形和衣飾
N (見 P28 Folder 4),賊人戴帽及眼鏡,左肩孭著一個黑色袋,帶子 N
O 啡色,袋的兩側底部有啡色包補裝飾。賊人穿短褲,金色鞋,鞋的內 O
側有圓形圖案,黑色短袖 T 恤前後有花樣設計,包括背後左肩下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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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紅色的太陽圖案。
Q Q
R
95. 警方沒有在被告人家中找到控罪二的失物。不過,agnes b R
店的 CCTV 攝得賊人的樣貌和被告人一樣,賊人穿的黑色 T 恤、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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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圖案與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找到的 P3 一樣,金色鞋子亦和警方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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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家中找到的 P2 一樣。本席肯定該名賊人就是被告人。控方的舉
C 證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定被告人控罪二罪名成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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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八
E E
F
96. 被告人居住的大圍美田邨美景樓地下大堂 CCTV 攝得一 F
名戴帽、戴眼鏡、穿黑色短袖 T 恤、短褲、白鞋,左肩孭著黑色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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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 2018 年 6 月 11 日 1455 時離開該大廈(見 P28 Folder 25)。
H H
CCTV 拍攝不到該人的容貌,但攝得該人的 T 恤背後有四行英文字,
I 由上而下,分別為 ANTI、SOCIAL、SOCIAL、CLUB,鞋踭有一深 I
色直紋。
J J
K 97. 同一裝扮的人在當日下午 6 時 17 分,從街上走進中環太 K
L 子大廈,大廈外的 CCTV 攝得該人面貌和被告人一樣(見 P28 Folder L
26)。黑色 T 恤背後也有 ANTI、SOCIAL、SOCIAL、CLUB 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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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人走進太子大廈,並進入 Chloe 店,迅速從店內的貨架偷走一個手
N N
袋,放入自己的黑色袋內,然後離開 Chloe 店及太子大廈(見 P28 Folder
O 27 至 31)。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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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沒有找到控罪八的失物,亦沒有找到賊
Q Q
人穿的背後印有 ANTI、SOCIAL、SOCIAL、CLUB 字樣的黑色短袖
R T 恤,但是該名賊人的容貌和被告人一樣,並在控罪八發生當日下午 R
2 時 55 分從被告人居住的美景樓走出來。本席肯定當日在中環太子
S S
大廈 Chloe 店內偷竊的賊人就是被告人。控方舉證毫無合理疑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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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裁定被告人控罪八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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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控罪四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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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控罪四 Hannah 店的 CCTV 攝得賊人在 2018 年 5 月 31 日
E 2220 時,從貨架偷去手袋。CCTV 錄像不能清楚顯示賊人的樣貌,但 E
F
攝得該人戴著黑色有圖案的鴨嘴帽、短褲、白鞋,鞋踭位置有一條深 F
色直紋,賊人手持一個橙紅色膠袋,左邊孭著一個黑色袋子,有啡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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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子及兩側底部有啡色包補裝飾(見 P28 Folder 6 至 8)。賊人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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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黑色短袖 T 恤,衫後有四行英文字,由上而下,分別為 ANTI、
I SOCIAL、SOCIAL、CLUB(見 CCTV 截圖 P27〔22 號相〕)。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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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P28 Folder 9 顯示,同一裝扮的人在同日 2322 時從外回
K 來,進入美田邨美景樓,即被告人所住的大廈。 K
L L
101. P28 Folder 10 顯示,該人左肩孭著一個黑色袋,袋內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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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橙紅色膠袋,該人在 27 樓離開升降機,即被告人所住的那一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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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警方沒有在被告人家中找到控罪四的失物,亦沒有找到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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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賊人所穿的衣物和袋子。不過,P28 Folder 26 那段 CCTV 錄像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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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被告人在十一日後(即 2018 年 6 月 11 日)穿上同樣背後有
Q ANTI、SOCIAL、SOCIAL、CLUB 字樣的黑色短袖 T 恤、同樣的白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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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鞋後有一條直紋、孭同樣的黑色袋、有啡色帶子和兩側底部有啡 R
色包補裝飾,顯示被告人在 2018 年 6 月 11 日擁有上述 T 恤、鞋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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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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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另外,控罪四發生後大約一小時,和賊人一樣裝扮的人回
C 到被告人所住的美田邨美景樓,並在該大廈的 27 樓(即被告人所住 C
的那一層)離開升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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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本席肯定控罪四的賊人就是被告人。控方舉證毫無合理疑
F 點,本席裁定被告人控罪四罪名成立。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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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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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05. 控罪五金鐘太古廣場 Chloe 店的 CCTV(P28 Folder 11 至 I
13)顯示賊人戴眼鏡、穿白色 T 恤、短褲、白鞋、左肩孭著一個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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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那人在 2018 年 6 月 5 日 1934 時,從該店偷走一個手袋,放入自
K 己的黑色袋內。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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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該名賊人的面貌和身形都和被告人相似,髮型也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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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上的髮型相似。賊人的白色 T 恤前後有多個貓頭圖樣,和警方在
N 被告人家中找到的 P7 一樣。賊人穿著的短褲,右褲管有 R 字樣,左 N
O 褲管有 5 字樣,和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找到的 P8 一樣。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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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P28 Folder 14 顯示,控罪五發生當晚較後時間(即 2130
Q 時),同一外形和衣著的人與另一名女子一起進入被告人所住的美田 Q
R
邨美景樓,那人當時多了一個紅色袋和一個白色膠袋。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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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P28 Folder 15 顯示,上述兩人在美景樓 27 樓離開升降機,
T 被告人就是住在那一層。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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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9. 本席肯定該名人士就是當日較早前在金鐘太古廣場 Chloe C
店偷手袋的賊人,本席肯定此人就是被告人。控方舉證毫無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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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裁定被告人控罪五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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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六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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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控罪六 Celine 店的 CCTV 攝得賊人在 2018 年 6 月 6 日
H 2053 時在店內偷走一個手袋(見 P28 Folder 17)。該賊人戴帽,穿一 H
I
對金色的鞋,身形和被告人相似,但魚眼鏡影像不能顯示清楚該人的 I
面貌,不過就能夠清楚顯示該名賊人穿著灰黑色上衣,顏色和設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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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找到的 P5 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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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P28 Folder 19 顯示,同一裝扮的人在幾小時後(即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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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6 月 7 日凌晨 0055 時),從外進入美田邨美景樓(即被告人所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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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大廈),那人多了一把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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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P28 Folder 20 顯示,該人在大廈的 27 樓(即被告人所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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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那一層)離開升降機。升降機內的 CCTV 清楚攝得該人的灰黑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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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和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找到的 P5 一模一樣。本席肯定此人就是較早
Q 時在 Celine 店偷手袋的人,亦肯定她就是被告人。控方舉證毫無合理 Q
R
疑點,本席裁定被告人控罪六罪名成立。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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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七
C C
113. 控罪七 Furla 店的 CCTV攝得一名穿灰黑短袖上衣、長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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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鞋、戴眼鏡、左肩孭著黑色袋的人,在 2018 年 6 月 7 日 2026 時
E E
在店內偷走一個手袋(見 P28 Folder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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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賊人的容貌和身形與被告人一樣,髮型亦和被告人在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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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的一樣。賊人的灰黑上衣和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找到的 P5 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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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側有圓形圖案的金色鞋子和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找到的 P2 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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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P28 Folder 23 顯示,同一裝扮的人在控罪七發生當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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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0 時,從外進入美田邨美景樓(即被告人所住的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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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P28 Folder 24 顯示,那人在 27 樓(即被告人所住的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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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離開升降機。本席肯定在 Furla 店偷手袋的賊人和進入美景樓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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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升降機並在 27 樓離開的人屬同一人,本席肯定此人就是被告人。
N 控方舉證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定被告人控罪七罪名成立。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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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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