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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3/2018
[2018] HKDC 1122
C C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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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18 年第 6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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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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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東明(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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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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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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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程皓,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蕭國辰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兆文律師行延聘, N
代 表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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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5]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Resisting a 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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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r in the execution of his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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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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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人在承認控罪及相關案情後,被裁定控罪五,
C 即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 232 章《警隊條例》 C
第 63 條,罪名成立。有關的案情、第二被告人的背景及其他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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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等等,本席已經在上次 2018 年 8 月 7 日的聆訊中交代,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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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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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本上次的聆訊是判刑,但由於在日期為 2018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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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日的社會服務令報告裡,感化官雖然對第二被告人的個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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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他的工作、照顧家庭方面及對干犯本案的悔意等事情有正面的
I 評價,但根據有關是否適合社會服務 令的清單(checklist for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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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essment on case suitability for community service order), J
由 於 第 二 被 告 人 有 多 項 家 庭 問 題 需 要 長 期 家 庭 工 作 ( mult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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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mily problems require long term family work),因此認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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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並不適合做社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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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但在另一方面,於上次聆訊中,辯方陳詞表達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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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其實是願意及有能力做社會服務的,而他的家人及僱主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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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第二被告人也表達了其意願,希望做社會服務工作,所以本
P 席應辯方的要求,再提取第二份社會服務令的報告,由感化官再 P
作考慮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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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現在,在本席面前有第二份日期為 2018 年 8 月 22 日
S 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在這份報告裡說,經過再次與第二被 S
告人及他的同居女朋友會面後,第二被告人發現並且明白,由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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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本身需要長時間在餐廳工作(每天工作 12 小時,每星期工作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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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以及需要照顧患有產後抑鬱的女朋友及初生的孩子,第二被
C 告人現在明白到,對於一星期可能要做 8 小時的社會服務工作表 C
示猶疑,而感化官亦因上一份報告內相同的理由,維持同樣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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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不建議判處第二被告人社會服務令。當然,第二被告人在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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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裡,仍然在感化官面前繼續對干犯本案深表歉意,而第二被
F 告人及他的代表大律師亦懇請法庭,可以判處第二被告人非監禁 F
式的刑罰,或者是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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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對於第二被告人被定罪的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
I 一般而言,是須要判以具阻嚇性的刑罰。這個量刑原則,本席已經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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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次聆訊時提及過,現在亦不再細述及重複。既然現在社會服 J
務令並不合適,剩下來合適的判刑選擇只有監禁。第二被告人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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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警員的情況與第一被告人相若,情節算是同類案情之中較為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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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抗拒的動作亦不算激烈,只涉及逃走、掙扎及撥開警員的手,
M 最重要的,是沒有令任何警員受傷。而且,第二被告人與第一被告 M
人的情況不同,前者並沒有類同的刑事定罪紀錄,甚至沒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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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定罪紀錄,故此,他應被判以一個較第一被告人為輕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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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6. 本席就第二被告人面對控罪五的刑罰,採納一個 9 星 P
期的量刑基準,因第二被告人適時認罪,給予最高的三分一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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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減,下調至 6 星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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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7. 最後,剩下來本席要考慮的,就是究竟應該判處第二被 S
告人即時監禁,還是暫緩執行刑罰。本席參考了上訴法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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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de Ian Francis CAAR 1/2015 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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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當中雖然與本案的控罪不同,但該案有提及到關於緩刑的法
C 律原則。上訴法庭提到,如果只看有沒有例外的情況(exceptional C
circumstances)作為測試,未免流於簡單。上訴法庭認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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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應該考慮所有在控罪發生時的情況,以及被告人自身的情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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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詳情見判詞第 46 至 47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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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本案裡,第二被告人抗拒警員的理由,根據他的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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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於事發時,事發地點在他工作的餐廳前面,當時他因為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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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第一被告牽涉毒品,恐怕會招惹麻煩,亦由於驚恐,所以逃走及
I 抗拒警員。當然,他的行為並不合法,而且構成罪行,但尚算情有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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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原,再加上他一直辛勤工作以支持其太太及其同居女朋友兩個 J
家庭,而兩個家庭亦各有年幼的小孩,而且他需要照顧患有產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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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鬱的女朋友,若果判處他馬上服刑,即使只是數星期,本席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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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免苛刻。因此,本席打算對第二被告人作寬大處理,判處他監禁
M 6 星期,緩刑 1 年。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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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 李俊文 ) P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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