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彥宏及另五人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彌敦道一帶的暴動。示威者無視警方警告,堵塞主要道路、築起防線、以雷射光及磚塊挑釁警方,並在約一小時內投擲超過250枚汽油彈,迫使警方後退。事件造成四名警員受傷,港鐵出入口、街燈、電線、燈柱及道路設施受損,附近交通及商戶運作嚴重受影響。九名被告均被控暴動;D5、D14及D18承認控罪,其餘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D7另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但該項控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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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彌敦道一帶的暴動。示威者無視警方警告,堵塞主要道路、築起防線、以雷射光及磚塊挑釁警方,並在約一小時內投擲超過250枚汽油彈,迫使警方後退。事件造成四名警員受傷,港鐵出入口、街燈、電線、燈柱及道路設施受損,附近交通及商戶運作嚴重受影響。九名被告均被控暴動;D5、D14及D18承認控罪,其餘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D7另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但該項控罪不成立。
警方於2021年2月8日在第二被告人張煜球位於粉嶺的住所搜查,發現伸縮棍、弓、箭及箭頭、兩套無線電收發機,以及兩個電擊器件。控方指稱該等物品由第二被告人管有,並控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無牌管有槍械。第二被告人承認該單位為其居所並持有鎖匙,但表示物品屬於已赴台灣讀書的女兒,並不知道物品存在。辯方主要依賴其四次警誡錄影會面的內容,沒有傳召被告作供。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彌敦道一帶的反修例示威及暴動。大批示威者築起防線、堵塞道路、以雷射光及汽油彈攻擊警方,警方其後展開驅散及圍捕行動,並制服包括六名被告人在內的213人。六名被告人均被控暴動罪;D7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涉案物品為一支螺絲批。辯方承認現場發生暴動,但否認各被告參與,並指他們可能只是途人;D7承認管有螺絲批,但否認具有非法意圖。
本案合併處理兩宗刑事案件。DCCC 985/2021涉及蔡永傑及陳右津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香港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兩人是政治團體「光城者」成員,於2021年1月至5月期間,透過社交媒體、街站、單張、記者會及直播,宣揚以武裝起義推翻政權。蔡永傑為組織創辦人並控制社交帳戶;陳右津主要派發單張及在記者會作英語傳譯。蔡另在DCCC 801/2021承認管有兩支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本案合併處理兩宗刑事案件。DCCC 985/2021涉及蔡永傑及陳右津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香港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兩人是政治團體「光城者」成員,於2021年1月至5月期間,透過社交媒體、街站、單張、記者會及直播,宣揚以武裝起義推翻政權。蔡永傑為組織創辦人並控制社交帳戶;陳右津主要派發單張及在記者會作英語傳譯。蔡另在DCCC 801/2021承認管有兩支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本案涉及13名被告,他們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警方在理大事件期間包圍理大,示威者號召「圍魏救趙」衝擊警方防線。案發當日,彌敦道交通嚴重受阻,港鐵站關閉。示威者身穿黑衣、戴面罩,築起防線,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雜物,並使用雷射光照射警方,導致多名警員受傷,財物受損。警方最終採取圍捕行動,拘捕了包括本案被告在內的213人。部分被告在被捕時攜帶攻擊性武器或可用於破壞的工具,例如雷射筆、噴漆、汽油彈和打火機燃料。
本案涉及13名被告,他們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警方在理大事件期間包圍理大,示威者號召「圍魏救趙」衝擊警方防線。案發當日,彌敦道交通嚴重受阻,港鐵站關閉。示威者身穿黑衣、戴面罩,築起防線,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雜物,並使用雷射光照射警方,導致多名警員受傷,財物受損。警方最終採取圍捕行動,拘捕了包括本案被告在內的213人。部分被告在被捕時攜帶攻擊性武器或可用於破壞的工具,例如雷射筆、噴漆、汽油彈和打火機燃料。
被告人在約一星期內先後進入三個按摩工作者居住或工作的房間。於房間1,他以按摩為由進入後偷取現金港幣57,000元及信用卡;於房間2,他冒充警察搜查房間,取去港幣42,000元;於房間3,他再次自稱警察,意圖進一步犯案但未能得逞。警方其後在他身上搜出印有他人資料的偽造警察委任證。被告承認三項入屋犯法、兩項假冒公職人員及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彌敦道一帶的暴動。十三名被告共同被控暴動罪;部分被告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等罪名。第五及第十三被告在預審聆訊承認暴動罪,餘下十一人受審。案發時約有一千至二千名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期間有人投擲汽油彈、以雷射光照射警方、設置路障及縱火。警方其後展開圍捕,在封鎖範圍內截獲包括各受審被告在內的二百多人。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彌敦道一帶的暴動。十三名被告共同被控暴動罪;部分被告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等罪名。第五及第十三被告在預審聆訊承認暴動罪,餘下十一人受審。案發時約有一千至二千名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期間有人投擲汽油彈、以雷射光照射警方、設置路障及縱火。警方其後展開圍捕,在封鎖範圍內截獲包括各受審被告在內的二百多人。
九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咀警署至長樂街一帶的彌敦道參與暴動,並分別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控方依賴44名證人、現場及網上影片、閉路電視、截圖、承認事實及書面供詞,指示威者曾向警署投擲燃燒汽油彈並與警方對峙。各被告在警方驅散期間於附近被捕,身上或背囊內發現伸縮棍、鐵鎚、雷射筆、彈射器、護具及其他裝備。全部被告否認控罪。
九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咀警署至長樂街一帶的彌敦道參與暴動,並分別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控方依賴44名證人、現場及網上影片、閉路電視、截圖、承認事實及書面供詞,指示威者曾向警署投擲燃燒汽油彈並與警方對峙。各被告在警方驅散期間於附近被捕,身上或背囊內發現伸縮棍、鐵鎚、雷射筆、彈射器、護具及其他裝備。全部被告否認控罪。
2019年11月18日晚上,油麻地彌敦道、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一帶發生大規模暴動。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磚塊及其他物品,築起路障,並破壞或阻塞道路及港鐵站出入口。警方於約2326時展開圍捕,在封鎖範圍內拘捕213人,包括本案11名被告人。全部被告被控參與暴動;第八及第十六被告另被控管有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人(D5、D14、D18)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該暴動是「理大事件」的延續,當時有大批示威者聚集,並與警方對峙。示威者無視警方警告,投擲汽油彈及雜物,造成多名警員受傷、公共設施損毀及交通癱瘓。三名被告人均承認一項暴動罪,控方同意將他們各自面對的其他控罪留檔。被告人是在警方圍捕行動中被截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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