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永傑等案 DCCC985/2021
散播武裝起義言論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蔡永傑;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蔡永傑、陳右津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本案合併處理兩宗刑事案件。DCCC 985/2021涉及蔡永傑及陳右津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香港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兩人是政治團體「光城者」成員,於2021年1月至5月期間,透過社交媒體、街站、單張、記者會及直播,宣揚以武裝起義推翻政權。蔡永傑為組織創辦人並控制社交帳戶;陳右津主要派發單張及在記者會作英語傳譯。蔡另在DCCC 801/2021承認管有兩支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應否按照《國安法》第二十三條的嚴重程度及刑罰幅度判處;《國安法》第三十三條的減刑規定如何適用;串謀罪雖非直接控告《國安法》罪行,是否仍可判處相當於實質罪行的刑罰;以及兩名被告的個人角色、年齡、認罪和參與程度應如何影響刑期。蔡方主張其年輕及認罪,陳方主張角色較輕並適合社會服務令。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被定罪的是《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的串謀罪,因此《國安法》第二十三條的刑罰下限並非直接或強制適用;然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4)條,刑罰不得超過相關罪行的最高刑罰。由於非法協議已透過持續發表煽動言論、派發單張及舉行活動付諸實行,罪責實質上等同實施相關《國安法》罪行,故可判處相同程度的刑罰。依據呂世瑜案,案件整體屬情節嚴重,須重視阻嚇、懲罰、譴責及無力犯事。蔡為創辦人及主要推動者,陳則參與較少但屬成熟成年人,兩人均應以五年半為量刑起點,再考慮認罪及其他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主要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呂世瑜 [2022] HKCA 1780;該案確認《國安法》刑罰制度的兩級幅度、國家安全罪行的刑罰目的,以及第三十三條減輕處罰條件的作用。法庭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俊文 CACC272/2021,作為判斷煽動罪情節嚴重程度的指引。相關法律包括《國安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三十三、六十四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
裁決與命令
蔡永傑就DCCC 985/2021被判監禁五年;就DCCC 801/2021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判監禁六個月,其中三個月與前案同期執行,餘下三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五年三個月。陳右津就DCCC 985/2021被判監禁五年。
判決啟示
本案闡明,串謀控罪即使不直接以《國安法》罪名提出,若非法協議已實際執行,法院仍可按實質國安罪行的嚴重性量刑。認罪等普通法減刑因素可適用,但不得令嚴重罪行的刑期低於法庭認定的適當水平。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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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散播武裝起義言論會被判囚多久?
法庭認為透過社交媒體、街站及單張持續煽動武裝起義屬情節嚴重。蔡永傑判監五年三個月,陳右津判監五年。
Q.串謀罪可以按照國安法罪行的嚴重程度判刑嗎?
可以在刑事罪行條例容許的最高刑罰範圍內如此考慮。法院認為本案串謀已實際執行,因此刑責等同實質國安罪行,兩人均判囚五年起。
Q.協助派發煽動性單張也可能被判重刑嗎?
法庭認為陳右津雖非創辦人或主要發言人,但曾多次派發單張並在記者會傳譯,屬成熟成年人,故判處監禁五年,而非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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