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罪量刑考慮因素?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卓珩 DCCC409/20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卓珩 及 其他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13名被告,他們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警方在理大事件期間包圍理大,示威者號召「圍魏救趙」衝擊警方防線。案發當日,彌敦道交通嚴重受阻,港鐵站關閉。示威者身穿黑衣、戴面罩,築起防線,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雜物,並使用雷射光照射警方,導致多名警員受傷,財物受損。警方最終採取圍捕行動,拘捕了包括本案被告在內的213人。部分被告在被捕時攜帶攻擊性武器或可用於破壞的工具,例如雷射筆、噴漆、汽油彈和打火機燃料。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
- 各被告是否參與了暴動,以及其參與程度和角色。
- 各被告是否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以及其意圖。
- 第十三被告因棄保潛逃而干犯妨礙司法公正罪,其刑期應如何與本案暴動罪的刑期作整體考慮。
判決理由
法官根據環境證據,包括暴動地點、規模、時間、被告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等,裁定所有被告均為暴動參與者,而非旁觀者。法官強調暴動罪的嚴重性不應僅憑個別參與者的行為判斷,而應考慮其協助的群體行為。法官引用上訴庭案例,指出暴動罪的判刑需具懲罰性和阻嚇性,並考慮暴動的預謀程度、參與人數、暴力程度、對社會造成的傷害和滋擾等因素。對於第十三被告,法官考慮到其妨礙司法公正罪的判刑,為避免總刑期過長,決定將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並對本案刑期作進一步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 2 Others [2018] 2 HKLRD 699; CAAR 4/2016:強調涉及暴力和大規模非法集結的判刑,必須兼顧懲罰和阻嚇元素。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浩賢 [2019] 3 HKLRD 502:指出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其協助的群體的所作所為,罪行嚴重性會因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並須大力阻嚇。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2018] HKCA 146:指出即使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本人有暴力行為,但與暴徒集結對峙,顯示認同並參與罪行。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 [2020] 4 HKLRD 428:列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預謀程度、參與人數、暴力程度、歷時、造成的傷害和滋擾等。
- HKSAR v Ngo Van Nam CACC418/2014 & 327/2015:就認罪扣減刑期提供指引,認罪時間越接近開審,扣減幅度越小。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Hiu-yeung(梁曉陽)案[2018] 6 HKC 99:指出年輕犯案者在判刑時是一個有力的減刑因素。
- HKSAR v Jin Bin [2019] HKCA 1240:上訴庭解釋了整體判刑原則,以避免總刑期過長。
裁決與命令
所有被告的暴動罪(控罪一)均被裁定罪成。第一、七及十三被告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第二及八被告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罪成。第一至四、六、八及十三被告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則罪名不成立。各被告被判處監禁,刑期介乎29個月至5年3個月不等。部分控罪的刑期與暴動罪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判決重申了香港法院對暴動罪的嚴肅態度,強調其懲罰和阻嚇作用。判決詳細闡述了在沒有直接證據顯示個別被告人實施暴力行為的情況下,如何根據環境證據認定其參與暴動。此外,判決也為年輕犯案者和涉及多宗相關罪行的被告提供了整體量刑的考量,特別是第十三被告因棄保潛逃而導致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法院在判刑時考慮了避免「無法翻身」的原則,對總刑期進行了調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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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暴動罪的量刑起點如何確定?
法庭會考慮暴動的規模、人數、暴力程度、歷時、對社會造成的傷害和滋擾等因素。本案中,法庭根據被告的參與程度,設定了4年半至5年3個月的量刑起點。
Q.年輕犯案者在暴動罪判刑中會獲得減刑嗎?
是的,如果犯案者在案發或定罪日期與判刑日期期間年屆21歲,其年輕身份會成為有力的減刑因素。本案中,部分年輕被告因此獲得了3個月的刑期扣減。
Q.被告因棄保潛逃而干犯妨礙司法公正罪,其刑期會如何影響暴動罪的判刑?
法庭會採用整體判刑原則,將兩宗案件的刑期部分同期執行,並可能對暴動罪的刑期作進一步扣減,以避免總刑期過長,對被告造成無法翻身的打擊。本案中,第十三被告的暴動罪刑期因此被大幅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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