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達明案 DCCC821/2021

冒充警察入屋偷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十個月
六項控罪合共判監兩年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8/12/2022[2022] HKDC 145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達明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

案情摘要

被告人在約一星期內先後進入三個按摩工作者居住或工作的房間。於房間1,他以按摩為由進入後偷取現金港幣57,000元及信用卡;於房間2,他冒充警察搜查房間,取去港幣42,000元;於房間3,他再次自稱警察,意圖進一步犯案但未能得逞。警方其後在他身上搜出印有他人資料的偽造警察委任證。被告承認三項入屋犯法、兩項假冒公職人員及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各項罪行的適當量刑起點、被告早日認罪所應獲的扣減,以及多項罪行應否分期或同期執行。辯方主張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一般以兩年半監禁為起點,案件手法不複雜,並應給予三分一認罪扣減及部分同期執行。控方則要求法庭考慮重複犯案、前科、精密部署、冒充警察及財物損失等加重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先按每類罪行評定起點,再考慮認罪及整體性原則。雖然非住宅入屋犯法通常以兩年半監禁為起點,但被告選擇目標、事前電話部署、攜帶偽造警察委任證,並在短期內重複犯案,故每項入屋犯法的起點提高至三年;認罪後各減至兩年。假冒公職人員因有同類前科,每項以六個月為起點,減至四個月。管有虛假文書以一年為起點,減至八個月。整體量刑起點為四年三個月,認罪後為兩年十個月,並以部分分期及其餘同期方式處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75(2)條界定相關罪行及刑罰。The Queen v Wong Man 確認非住宅入屋犯法的兩年半量刑起點;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列出周詳部署、重複犯案、財物價值及相關前科等加重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on-yin亦獲辯方引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全部六項控罪並被判監禁。控罪一、四及六的刑期部分分期執行,形成兩年十個月的總刑期;控罪五、七及八的四個月、四個月及八個月刑期,均與該總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案件涉及非住宅處所,若有事前部署、冒充警察、重複犯案及相關前科,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仍可大幅提高。早日認罪獲三分一扣減,但不會抵銷整體犯案模式所造成的加重影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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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冒充警察進入房間偷錢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會考慮入屋犯法的數量、事前部署、冒充警察、損失金額及前科。本案被告早日認罪,六項控罪最後合共判處監禁兩年十個月。

Q.非住宅入屋犯法通常以多少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A.

相關案例一般以兩年半監禁為起點,但若有精密部署、重複犯案及相關前科,起點可提高。本案每項入屋犯法的起點提高至三年。

Q.早日認罪可以減少多少刑期?
A.

本案法庭按早日認罪給予三分一扣減。入屋犯法的三年起點減至兩年,整體量刑起點四年三個月則減至兩年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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