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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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BRAR SUKHWINDER SINGH AND OTHERS
本案涉及2021年11月5日凌晨在灣仔一間住所發生的持刀群體襲擊。兩名受害人PW1及SS遭多人以刀、宗教鐵手鐲及鐵棍襲擊,身受多處割傷。控方指控四名被告共同犯有意圖而傷人罪;另指第二被告在襲擊期間扯斷並取走SS部分金鏈,構成盜竊罪。控方主要依賴PW1一人的證供及其對被告的辨認。第三被告提出不在場抗辯,第四被告則傳召寺廟負責人作證。
HKSAR v. KONG WA KA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海梅
被告莫海梅承認兩項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販運危險藥物,以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2023年4月27日,警方在旺角搜查被告,在其身上發現10.9克可卡因及1.1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總市值約10,554元。被告初時表示毒品由朋友交給她,計劃與他人一同吸食;其後承認毒品用作販運。她獲准保釋後沒有按時到庭,直至同年9月7日被捕,亦未能提出合理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S.
被告人與女事主X於2016年結婚,案發時共同育有一名四歲兒子。2021年11月,被告人因電話登記事宜威脅X及其兒子,稱會以刀傷人及找人擄走X的妹妹。被捕並獲准保釋後,被告人在明知不得接觸控方證人的情況下,於幼稚園附近兩度跟蹤、辱罵及威脅X,要求她撤銷舉報及不要出庭。其後,被告人以取回妹妹罪證為由誘使X到酒店房間,在X不同意及兒子在場的情況下強姦她,導致X懷孕並其後接受人工流產。陪審團於2024年8月20日一致裁定三項控罪成立。
HKSAR v. KASHIF HUSSAI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晉軒
劉女士接到男子冒充其孫子的電話,謊稱孫子因在新加坡涉及毆打案件被捕,需要港幣150,000元保釋。警方接報後布置行動。第一被告兩度與第二被告到達劉女士居住的大廈,第一被告其後以假資料進入並前往劉女士住所收款。第二被告在大廈外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陪同第一被告到場行騙。第一被告已承認串謀詐騙,第二被告則否認參與串謀,並爭議其口頭招認、補錄口供及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及可呈堂性。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淼澄
D1劉淼澄於案發時17歲,與D2被控串謀販運及販運危險藥物,並另被控兩項管有他人身份證。D1承認全部四項控罪;D2否認串謀及販運控罪,後經審訊被裁定罪名成立。警方在的士內搜查D1,發現51包含可卡因的固體及一包含氯胺酮的固體,另發現兩張屬於他人的香港身份證。D1亦承認收取2,000元協助運送毒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翁家聰(又名翁浩聰)及另一人
兩名被告承認四項串謀詐騙罪,涉及與「B仔」串謀使用載有他人恒生信用卡資料的流動電話,在尖沙咀四間商店購買現金券及Apple儲值卡。2022年8月25日,一小時多內共進行七宗交易,總額港幣9,000元。第一被告案發時十六歲半,依指示直接購物並收取1,900元;第二被告把電話交給第一被告,並收取2,000元。兩人均無刑事定罪紀錄並承認控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志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榮燊
被告人梁榮燊曾任小學教師,於2021年至2022年間在校內、公共場所及港鐵站等地,多次偷拍女性及女童裙底,涉及十名受害人及合共283張照片,控方揀選271張供法庭考慮。部分受害人為其同事,部分為他任教學校的學生。被告人承認第1至5、8、9、11、12及15至18項控罪,其餘控罪存檔法庭。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已婚並育有一名三歲兒子,案發後接受精神科治療及表達悔意。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波添 Ronny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丘家寶及另六人
HKSAR v. KHAN IJAZ AHMED
被告曾聘用PW1為外籍家庭傭工,但安排他在辦公室包裝及處理電話貨物。PW1指稱,被告在2007年至2010年間多次掌摑、踢打及以鞋毆打他,並曾向他投擲訂書機,造成疼痛;其中一次踢擊使褲袋內物件刺傷其腿部。PW1亦指被告在法院就欠薪申索進行和解時,威脅要傷害其在巴基斯坦的家人。被告否認全部九項控罪,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案件主要依賴PW1的證供,且事件距審訊已有十四至十七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志順
被告人何志順與鄭詠恩曾為情侶。2023年1月3日晚上,鄭小姐在大圍秦石邨石瑩樓15樓升降機大堂手持其 iPhone 13 Pro 時,被告人奪去電話,並對她拳打腳踢;鄭小姐其後跌倒及受傷。被告人否認搶劫,聲稱因懷疑鄭小姐另有男友而要求查看電話,並在爭執期間自行取走電話,後來電話意外墜落樓下。控方依賴鄭小姐的證供、閉路電視、醫療報告及被告人的錄影會面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梏翔
被告人張梏翔面對六項控罪,包括盜竊、兩項偽造文件、販運危險藥物、管有第一部毒藥及管有違禁品。警方在屯門發現一輛報失私家車,車上掛有偽造車牌,並在車廂及車尾箱內搜出大麻、氯胺酮、可卡因、含尼古丁煙油、爆竹煙花及另一對偽造車牌。被告人手持車匙,在警車附近替車輛解鎖並準備開門。辯方承認車輛及物品存在,但主張車輛由朋友借出,被告人不知道車輛為失車或車內藏有違法物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展昇及另七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卓言
被告人案發時17歲,與12歲的X為情侶。2022年8月及10月,被告人在其住所內兩度與未滿13歲的X性交。X起初拒絕,但被告人以與她分手或另找女子性交相迫,X其後妥協。2023年3月,X向老師披露事件並報警。被告人自首,其後承認兩項與未滿13歲女童非法性交,以及一項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包括透過WhatsApp勸阻X報警及教導她編造虛假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