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炳強案 DCCC662/2022

提交虛假文件騙取貸款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二年十一個月
三項控罪合共監禁二年十一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2/10/2024[2024] HKDC 164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勞炳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三項控罪: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欺詐,以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2018年,他向東亞銀行申請信用卡,訛稱自己是教師並提交虛假薪俸結算書,取得信用額後提取及使用超過港幣66,000元而未還款。同年,他以相同虛假身份及文件向Aeon申請港幣50,000元貸款,獲批後提取現金且沒有還款。其後被告人未有於2023年6月12日依期出庭,約八個月後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被告人多次不誠實前科對刑期的影響、坦白認罪應否減刑,以及缺席法庭約八個月的歸押罪應判處何種刑罰。法院亦須決定各項刑期的同期或分期執行方式。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相關上訴判例,按罪行性質、涉款、犯罪手法、前科及認罪情況訂定量刑起點。信用卡及貸款欺詐分別以三年監禁為起點,因被告人是積犯,各加三個月;其後因坦白認罪減刑百分之二十五。歸押罪則考慮缺席理由、逃避時間、是否自行歸押及對司法程序的影響,以三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減刑三分之一。根據整體刑罰原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避免總刑期過長。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基信 [2003] 2 HKLRD 575確認信用卡詐騙一般量刑基準可為三至五年。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文錦輝 CACC 309/2009涉及虛假文件貸款申請。HKSAR v Wu Hoi Ting、HKSAR v Lo Kam Fai及HKSAR v Chan Cheuk Hong說明棄保潛逃後認罪的減刑可低於三分之一。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靳美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智雄及HKSAR v Lam Chi Kwan亦獲引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控罪均判處監禁。控罪一及控罪二各判二年五個月;控罪二其中五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控罪三判監禁兩個月,其中一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二年十一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涉及虛假文件及不誠實前科的欺詐罪,即使涉款不算極高,積犯因素仍可提高量刑起點。棄保潛逃後才認罪,認罪減刑未必達三分之一;法院並會依整體刑罰原則調整分期執行安排。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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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虛假薪俸結算書申請信用卡會判刑多久?
A.

法院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人有多項不誠實前科加刑三個月,再因認罪減刑百分之二十五,控罪一判監禁二年五個月。

Q.以虛假文件騙取五萬元貸款如何判刑?
A.

法院以三年監禁為起點,考慮被告人是積犯後加刑三個月,再因坦白認罪減刑百分之二十五,控罪二判監禁二年五個月。

Q.沒有依指定日期出庭並逃避八個月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被告人有律師代表,不能以忘記出庭作合理解釋;以三個月為起點並因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判監禁兩個月,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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