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KHAN IJAZ AHMED DCCC389/2022

僱主多次毆打傭工是否有罪?

部分罪名成立
五項控罪罪成,三項不罪,一項駁回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K Lo16/9/2024[2024] HKDC 154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KHAN IJAZ AHMED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曾聘用PW1為外籍家庭傭工,但安排他在辦公室包裝及處理電話貨物。PW1指稱,被告在2007年至2010年間多次掌摑、踢打及以鞋毆打他,並曾向他投擲訂書機,造成疼痛;其中一次踢擊使褲袋內物件刺傷其腿部。PW1亦指被告在法院就欠薪申索進行和解時,威脅要傷害其在巴基斯坦的家人。被告否認全部九項控罪,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案件主要依賴PW1的證供,且事件距審訊已有十四至十七年。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PW1作為唯一控方證人的證供是否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七項普通襲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妨礙司法公正控罪;證供中的記憶、描述及位置差異是否重大;以及和解期間的威脅是否具有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及傾向。

判決理由

法庭重申刑事證明責任 (burden of proof) 在控方,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被告行使不作供權利,不可因此作不利推論。雖然PW1是唯一證人,且沒有醫療證據、照片或被告承認,法庭仍可在特別謹慎評估後接納其證供。法庭考慮其教育程度低、語言限制、社會及經濟地位差距,以及長時間延誤對記憶的影響。對於可由時間流逝或表達能力解釋的細節差異,法庭不視為致命矛盾;但對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妨礙司法公正控罪,證據不足之處須給予被告合理疑點利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Wong Chi Wai (2013) 16 HKCFAR 539,涉及妨礙司法公正控罪所需的傾向及意圖。法庭亦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221章第101I(5)條處理第九項控罪,並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第212章第39及40條處理襲擊控罪。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第1、4、5、6及7項普通襲擊控罪罪成;第3及第8項控罪不罪,第9項妨礙司法公正控罪不罪。第2項控罪因無須答辯而被駁回。本判決只處理定罪,沒有載列刑罰。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單一證人證供即使存在長年延誤及表達差異,仍可支持部分定罪,但法庭會逐項控罪分析證據。對妨礙司法公正控罪,單純證明曾作出威脅並不足夠,控方仍須證明威脅的實施條件及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與傾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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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單一證人證供可以令被告被定罪嗎?
A.

可以,但法庭必須特別謹慎評估其可信性、記憶及證供中的矛盾。本案雖只有PW1作供,法庭仍接納其部分證供,裁定五項襲擊控罪罪成。

Q.多年以前發生的襲擊案件仍可定罪嗎?
A.

可以,但長時間延誤可能影響記憶並造成辯方不利,因此法庭須將延誤納入整體評估。本案事件距審訊十四至十七年,部分控罪仍獲證明。

Q.威脅欠薪申索人一定構成妨礙司法公正嗎?
A.

不一定。控方須證明威脅的實施條件,以及被告作出威脅時具有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和傾向。本案法庭認為證據不足,裁定第九項控罪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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