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 HCCC205/2022

威脅證人及強姦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九年六個月
三項罪成,合共監禁九年六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法官黎婉姫27/9/2024[2024] HKCFI 353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S.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黎婉姫

案情摘要

被告人與女事主X於2016年結婚,案發時共同育有一名四歲兒子。2021年11月,被告人因電話登記事宜威脅X及其兒子,稱會以刀傷人及找人擄走X的妹妹。被捕並獲准保釋後,被告人在明知不得接觸控方證人的情況下,於幼稚園附近兩度跟蹤、辱罵及威脅X,要求她撤銷舉報及不要出庭。其後,被告人以取回妹妹罪證為由誘使X到酒店房間,在X不同意及兒子在場的情況下強姦她,導致X懷孕並其後接受人工流產。陪審團於2024年8月20日一致裁定三項控罪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刑事恐嚇、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以及強姦的量刑。控方強調威脅及干擾證人的持續性、X的輕度智力障礙、兒子在場及懷孕後墮胎等加刑因素。辯方則提出被告無刑事紀錄、教育程度低、行為時間短、沒有造成嚴重創傷後遺症及家庭因素,要求整體刑期從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200章第24及27條,就刑事恐嚇判處六個月監禁;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221章第101I條,妨礙司法公正罪在高等法院定罪時刑罰不限於七年。量刑須考慮被針對的實質罪行、干犯者的堅持程度及對司法公正的實質影響。強姦罪以五年為通常起點,但受害人具輕度智力障礙、沒有使用避孕措施而導致懷孕及墮胎,以及兒子在場,均屬重大加刑因素,故起點提高至八年六個月。被告對婚姻關係及性交同意的法律誤解不能減刑,陪審團審訊所謂節省法庭時間亦不獲接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HCCC 126/2020所整理的妨礙司法公正量刑原則,並引用AG v Yeung Sau Shing [1981] HKC 129,確認此類罪行嚴重而刑期須按案情區分。強姦涉及弱勢受害人的加刑原則參考Billam (1986) 1 WLR 349及Millberry (2003) 1 WLR 546。法庭亦依據《刑事罪行條例》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相關條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已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法庭判處刑事恐嚇六個月、妨礙司法公正兩年六個月,並以部分分期執行方式與強姦罪八年六個月整體計算,總刑期為九年六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妨礙司法公正即使未實際令證人撤案或缺席,也不會因此獲得減刑;證人未受影響只是沒有額外加刑。性罪行中的無刑事紀錄通常不是減刑因素。法庭並以整體性原則調整各罪分期執行的幅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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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威脅控方證人並要求撤案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被告多次威脅及跟蹤X,且明知保釋條件仍干擾證人,妨礙司法公正罪判處兩年六個月監禁;刑期部分分期執行。

Q.丈夫在妻子不同意下性交是否構成強姦?
A.

婚姻關係及被告對夫妻性交權利的錯誤理解,不能取代同意或構成減刑理由。本案強姦罪判處八年六個月監禁。

Q.受害人有智力障礙且兒子在場,強姦會如何量刑?
A.

受害人的輕度智力障礙、未採取避孕措施導致懷孕及墮胎,以及四歲兒子在場,均屬加刑因素。本案強姦罪的量刑起點為八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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