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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05/2022
[2024] HKCFI 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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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C C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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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20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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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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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
G ---------------- G
H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黎婉姫 H
日期: 2024 年 9 月 27 日上午 10 時 10 分
I 出席人士: 張錦榮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I
蘇國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延聘,
J 代表被告人 J
控罪: [1] 刑事恐嚇(Criminal intimidation)
K [2] 作出多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oing acts K
tending and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L public justice) L
[3] 強姦(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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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判刑 N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O ---------------------- O
P 官: P
本案嘅被告人係被控三項控罪,包括一項係「刑事恐嚇」,就係指稱佢於呢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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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 21 號威脅一個女子 X 會令佢遭受損害,意圖令佢受驚 ;第二項罪名係
「作出多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係指佢喺呢個 2021 年 12 月 3 號至
R R
到 14 號期間就係叫呢個 X,就係威脅作為控方證人嘅 X 去撤銷向警方作出舉報,同
S 埋不得在刑事審訊中出庭作供嘅行為 ;至於第三項罪名就係 「強姦」,係指稱佢於 S
2021 年 12 月 21 號強姦呢個女子 X 嘅。被告人係否認控罪,於審訊後被陪審團喺呢
T 個 2024 年 8 月 20 號一致裁定佢係三項罪名全部都係罪名成立嘅。 T
本案嘅女事主 X 本身係一個輕度弱智嘅人士,佢同被告人係於 2016 年結婚,
U U
咁喺案發期間,佢哋兩個人當時係有一個仔,當時個仔係 4 歲,係讀緊幼稚園嘅。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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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18/27.9.2024/CCW 1 HCCC 205/2022( 4) /判 刑
A 根據審訊中見到嗰個案情顯示,就係喺 2021 年 11 月 21 號朝頭早嗰陣時候,兩個人 A
因為電話登記嘅事項係發生爭執, 因為結婚 之後,其實被告人並非長期居留於 香港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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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係由於當時疫情關係,佢就係繼續留喺香港同 X 一齊居住,咁嗰朝發生呢個爭執係
C 因為被告人叫 X 幫佢登記一個手提電話嘅事宜,但係 X 亦都係拒絕嘅。 C
咁就喺當晚嘅 8 點鐘,當時 X 正在屋企嘅廚房入面就係處理家務,但係被告人
D 就入去個廚房嗰度同佢因為咁嘅事 宜再爭執 ,而且係作出呢個恐嚇,就係話 「妳信唔 D
信我攞把刀捅死妳同埋個仔」,同 埋「我搵 人捉走你個妹」,佢話「我今日 係殺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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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呢個就係本案有關第一項控罪嘅案情。
咁就呢件事之後,X 終於係去到警署報案,而被告人係被警方以刑事恐嚇罪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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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咁拘捕之後,佢係喺呢個 2021 年 11 月 25 號於屯門裁判法院就係出庭喇,咁而
G 當時法庭係容許佢擔保嘅,其中一 項嘅擔保 條件就係佢唔可以直接或者間接 接觸控罪 G
當中嘅控方證人,當然好明顯係包括 X 嘅。 咁而當時就係佢喺明知道唔可以同 X 聯絡
H 嘅情況之下就干犯第二項控罪喇。 H
第二項控罪嘅案情其實係指 2021 年 12 月 3 日下晝,當日大概中午時間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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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X 帶同個仔返幼稚園返學嗰陣時候,被告 人亦都係喺該處出現,咁 X 送完個仔返學
之後,佢就係作出一啲叫佢銷案嘅 說話同埋 行為喇,咁大致上係話佢「妳學 咩嘢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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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妳快啲叫妳個妹銷案,妳又 弱智,又 有精神病,妳唔好上庭喇,個官 都唔會相
K 信妳嘅,邊個會信妳講嘅嘢吖。嗱 ,如果唔 係呢,我就會搵人捉走妳個妹㗎 喇,大把 K
人幫我做嘢。」咁當時 X 係非常嘅驚恐,佢 係沿途就係跑返屋企,就發覺被告人亦都
L 跟住佢,佢係驚到通知個大廈嘅保 安人員, 同埋喺上樓期間,保安人員亦都 見到被告 L
人 係 跟住 入埋 座 大廈 ,搭 緊隔 籬 架𨋢 ,似 乎係 上 樓, 於是 就 通知 喺電 梯入 面 嘅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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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驚到即刻撳番架𨋢落去,咁就匿 埋咗喺個 後樓梯,直至到保安人員通知佢 話被告人
N 走咗,佢先至夠膽出現。呢件事件 係令佢受 好大嘅驚嚇,但係呢個並唔係唯 一一次構 N
成第二項控罪嘅行為。稍後,喺 12 月 14 號當日晏晝 3 點 45 分左右,當 X 去幼稚園
O 接佢個仔放學嗰陣時候,被告亦都 喺幼稚園 嗰個範圍,亦都係同佢講類似嘅 說話係叫 O
佢要銷案嘅,同埋唔好上庭嘅,咁 呢個就係 構成本案第二項控罪,呢個企圖 妨礙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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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嗰個嘅案情。
咁而本案嘅第三控罪,就係因為自從喺第一項控罪發生之後喇,第二件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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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關於叫佢要銷案,唔好上庭呢件事之後,X 都一直有話畀警方聽,同警方聯絡嘅,
R 而期間,當然就係由於個保釋條件 喇,被告 人係搬離開咗屋企,而 喺屋企附 近嘅一間 R
酒店居住。咁佢喺呢個酒店居住期 間,其實 佢依然不停都係繼續嘗試去接觸 本案嘅女
S 事主 X。咁就喺呢個 2021 年 12 月 21 號當 日嘅時間,咁就喺 X 同埋個仔去到商場, S
喺麥當勞嗰時候就係碰見咗呢個被告人,當時被告人就係假稱或者訛稱,就話叫 X 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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佢酒店嘅房間攞番 X 妹妹嘅罪證,咁而且仲 係假意承諾話「我唔會對妳做出任何嘢嘅,
U
妳帶埋個仔嚟,攞完嘢就走喇。」咁 X 喺相 信佢嘅情況之下,其實佢都唔知個妹所謂 U
有啲乜嘢罪證嘅,但係當然好明顯 喇,佢係 一個輕度 弱智嘅人士,佢其實可 能亦都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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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18/27.9.2024/CCW 2 HCCC 205/2022( 4) /判 刑
A 信任被告人嘅,因此佢就帶埋個仔 就跟咗被 告人返上個酒店房間。而去到酒 店房間之 A
後,被告人就係喺個仔在場嘅期間,就喺 X 唔自願嘅情況之下,亦都係冇用任何嘅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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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套,就係同佢發生咗性行為,就強姦咗佢嘅。咁強姦之後,X 就係亦都帶埋個仔返
C 咗屋企,咁佢當時就一直都唔敢去報案或者將呢件事話畀人聽,直至到呢個 2022 年 C
嘅 1 月尾嘅時候喇,X 證實就係懷孕喇,咁 佢先至然後將呢件事就係向警方透露咗出
D 嚟。咁終於喺 22 年 2 月 8 號,佢係接受呢個人工流產手術 ,將佢體內嘅胚胎攞咗出 D
嚟,即係做咗一個嘅墮胎,咁呢個 就係構成 第三項控罪嘅嗰個罪行,同埋呢 個本身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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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造成嗰個嘅後果。
本案嘅女事主 X,咁佢喺案發嗰陣時候,其實就係自從呢個恐嚇事件發生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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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直開始係同被告人搞緊呢個離 婚手續嘅 ,不過喺所有嘅控罪發生嘅時間 ,兩個人
G 都並未正式離婚,法庭係獲告知佢哋於 2023 年 7 月 10 號係正式離婚嘅。 G
咁法庭亦都喺呢個被告人被定罪之後索取咗 X 嘅心理創傷報告。根據臨床心理
H 學家林玉葉博士佢嘅評估報告指出,X 似乎並未受到話非常嚴重嘅創傷後遺症,咁佢 H
嘅總結係 X 女士係一個簡單而善良嘅人,即 使生命中遇上有不幸嘅事件,依然心存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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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肯定所有曾經關心同埋善待過 佢嘅人帶 畀佢嘅正面經歷同埋幫助,咁但 係佢亦都
唔識得點樣去保護自己,佢只係渴 求傷害佢 嘅人唔好再騷擾佢。咁根據林博 士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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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係 X 能力所及同埋可以表達到佢嘅需要或 者佢嘅要求,就係傷害佢嘅人唔好再騷擾
K 佢。X 願意繼續接受社工同埋醫生嘅幫忙,因為佢自己都覺得呢啲幫忙對佢係有用嘅,K
咁由此可見,其實佢係一個好正面 ,呢個唔 係林博士講,而係本席由呢個報 告,亦都
L 其實喺庭上見到 X 作供嘅期間,係見到佢係 一個積極正面,盡量係令到自己唔好陷於 L
一啲負面影響嘅人士,正如林博士指出,佢係一個簡單而善良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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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喺而家就已經係有 45 歲㗎喇,咁佢本身係喺內地出生,亦都係喺內地
N 受過一個小學教育嘅。佢係經過一啲朋友嘅介紹而正式就係與 X 兩個人喺 2016 年結 N
婚,咁佢哋嘅兒子而家都有 7 歲㗎喇。辯方 大律師蘇大律師求情嗰 陣時候亦都指出,
O 亦都係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人本身係 一個冇案 底,即係所謂係冇任何刑事紀錄 嘅人士, O
咁而且佢喺本案嗰個期間嗰陣時, 其實根據 案中嘅證據亦都見到, 喺案件發 生之前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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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X 似乎都係嗰個關係並非係太差嘅,而且 甚至乎可以講,辯方話佢係有啲叫做寵愛
X 嘅,案中亦都有證據見到案發前其實佢係間中亦都有送禮物畀 X 嘅。辯方就係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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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考慮,雖然 X 身為一個輕度弱智人士、 智障人士,呢個本身應該係一個加刑因素,
R 咁但係根據佢喺法庭作供嘅情況表 現,係令 人覺得其實佢嘅情況與一般正常 智力嘅人 R
士相差並非好遠,而案件根據呢個 專家報告 ,亦都係冇對佢造成任何嚴重嘅 創傷後遺
S 症。就住被告人本身,其實佢一直 都係喺內 地經營呢個餐廳嘅,咁只不過案 發期間, S
因為疫情關係而係逗留喺香港,咁 辯方希望 法庭考慮佢係一個受教育少嘅人 ,可以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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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喺魯莽之下犯下相關嘅罪行,而 且佢亦都 係錯誤地以為丈夫係可以同妻子 應該係可
U
以發生性行為,無論佢冇講願唔願 意,就即 係佢可能認為自己在未離婚嘅情 況之下佢 U
係可以咁樣同 X 去發生呢個性行為嘅。咁辯 方亦都希望法庭考慮佢喺呢個案發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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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18/27.9.2024/CCW 3 HCCC 205/2022( 4) /判 刑
A 嗰個強姦個時間並非太長,亦都又 並非係作 出太多強姦以外所需要嘅暴力行 為,而且 A
就係喺事件發生之後,佢亦都有關心 X 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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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更加希望法庭考慮,就係審訊期間完全係冇浪費到法庭嘅時間,咁就此以
C 作紀錄,呢宗案件審訊期間就係由本年嘅 8 月 8 號,直至到陪審團有裁決係 8 月 20 C
號,咁正式用咗嘅工作天係八日嘅,而控方需要傳召嘅證人其實主要就凈係得 X 女士
D 一位。不過就法庭亦都觀察到,其實本案所有嘅證據幾乎都來自 X 嘅,其他嘅證人亦 D
都唔會有太多可以提及嘅證據。咁 就住所謂 冇浪費法庭時間呢點,即使有任何 嘅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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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認為唔可以有好大嘅比重,始 終喺呢類 尤其是牽涉到強姦嘅罪行當中, 一個係有
智障嘅證人要出庭作供講番成件事 ,甚至講 番佢受過嘅威嚇,受過呢個妨礙 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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嗰陣時候被告人講過嗰啲說話,嗰 啲侮辱性 嘅同埋威嚇性嘅說話同埋行為, 呢點其實
G 唔多唔少係一定會有一個壓力,或 者係會有 一個陰影嘅。咁所以呢個所謂冇 浪費太多 G
法庭時間呢點,我首先在此表明,我並不會因此給予任何刑期上嘅扣減。
H 好喇,就住本案,辯方律師亦都希望法庭就係考慮刑期嘅整體性,就唔好判處 H
一個太 過長 嘅刑 期, 同埋 監禁期 間其 實被 告 人 --因為 佢哋 個仔 而家都 7 歲 ,咁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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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亦都將會有個頗長嘅時間冇機會係見到佢自己嘅兒子,所以希望法庭能夠體諒嘅。
控辯雙方嘅兩位大律師都係為協助法庭,呈遞咗不同嘅相關嘅一啲判刑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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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就住本案嘅三項控罪,主要 嚟講其實 就冇話有一定嘅一個判刑嘅指引 ,除咗第
K 三項強姦罪喺一般冇任何加刑因素情況之下,一般來說都係以 5 年作為量刑起點。但 K
係就住第一項控罪同埋第二項控罪 ,喺一般 嚟講,都係就住每一宗案件嘅案 情嗰個嚴
L 重性喇,到底發生咗咩嘢事喇,再 加埋每宗 案件嘅被告人嘅情況,而係有一個 量刑嘅 。L
首先我會講及第一項控罪,就係呢個 「刑事恐嚇」嘅控罪,根據香港法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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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章第 24 條同埋第 27 條,如果係經過呢個公訴程序定罪的話,最高嘅刑期係可
N 以判監 5 年嘅,咁我亦都係考慮過本案嗰個 案情,同埋當時佢講呢一番說話嗰陣時嘅 N
情況,嗰番說話嘅內容,喺考慮過 所有嘅情 況之後,我認為係就住第一項控 罪 ,適合
O 嘅刑期應該係半年嘅監禁。咁所以就住第一項控罪,呢個刑事恐嚇,被告人係被判 6 O
個月嘅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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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喇,就住第二項控罪,就係一個「作出多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嘅控罪,係根據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入面 101I 條,因為呢個係一個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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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嘅罪行,至於佢嘅嘅刑期,一般嚟講可以判處監禁至到 7 年同埋罰款嘅,咁但
R 係呢個 101I 條嘅(5)亦都係指明咗, 如 果佢係經過高等法 院嘅原訟庭被 裁定有罪,R
佢嘅刑罰並不限於 7 年,最高嘅刑罰並不限 於 7 年嘅,咁因此即係話其實法庭並非一
S 定需要係以 7 年作為最高嘅監禁考慮。但係 根據本案嗰個案情,法庭亦都有考慮控辯 S
雙方提及嘅好多唔同嘅案例,咁當 然每一宗 案件都會因應案中嘅情況,而其 中好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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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有啲嘅情況可能係比本案係更加嚴重,有啲係比本案係更加輕微嘅。
U
法庭認為比較對本席有幫助嘅係李運騰高等法院法官喺呢個 HCCC 2020 年第 U
126 號嘅刑事案件嗰個判刑入面,嗰陣時候佢所提及嘅一啲基本嘅量刑原則。咁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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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18/27.9.2024/CCW 4 HCCC 205/2022( 4) /判 刑
A 一宗嘅判刑入面,李法官亦都參考 咗一啲關 於呢個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控辯 雙方提及 A
嘅案件喇,咁當然,亦都有啲案件 係視乎個 案情而被判唔同嘅刑期嘅 。李法 官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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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而 家睇緊 係呢 個第 4 頁 嘅量刑 原則 ), 佢提出 「『 妨礙 司法公 正』 屬普 通法 下的
C 罪行,原本最高刑罰是監禁 7 年。但立法機構在 2008 年 5 月修例,在《刑事訴訟程 C
序 條 例 》 中 加 入 第 101I( 5) 條 。 根據 後者 , 凡 任 何 人 在 高 等 法 院 原 訟 庭 被 裁 定 犯
D 了『妨礙司法公正』的,可在法院 的酌情決 定下,被處以任何刑期的監禁及 任何款額 D
的罰款。因此,此罪的最高刑罰已經不再限於 7 年。而 2008 年以前的判刑例子,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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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性質和案情相似,也未必可以作直接比較。」
咁然後喺參考過一啲當時大律師提及過嘅案件之後,佢亦都係跟住喺稍後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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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上訴法院 Cons 副庭長在 AG 訴 Yeung Sau Shing([1981] HKC 129)
G 指出,屬『妨礙司法公正』一類的 罪行,一 直都是嚴重的罪行,但個別案件 的嚴重性 G
會因應該案件的情況而不相同。」
H 咁然後就李法官亦都援引上訴法庭喺另外兩宗案件入面指出嘅原則,「由於妨 H
礙司法公正和同類罪行打擊法治社 會的制度 根本,法庭必須採取有力的措施 ,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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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對司法公正和法治的信心。因 此,對這 類案件,在量刑時被告人的個人 處境所得
的份量會比較其他案件的為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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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法官亦都係跟住援引咗一啲香港同埋英國上訴法院案例嘅名稱,然後就話根
K 據 呢 , 啲案 件 係 列出 咗 「與 此 罪相 關 的量 刑因 素 , 包括 : (1) 妨礙 司 法公 正 者 所 針 K
對 的 實 質 罪 行 有 多 嚴 重 ; ( 2) 妨 礙 干 犯 者 的 堅 持 程 度 ; 及 ( 3) 有 關 行 為 對 司 法 公
L 正本身的實質影響。」以上就係李 運騰法官 喺該案當中考慮咗好多相關嘅原 則 ,就簡 L
單或者一個撮要地就將呢個罪行相關嘅量刑因素講咗出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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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住第一個量刑因素,到底佢所針對嘅實質罪行有幾嚴重呢?喺本案當中,當
N 時呢個被告人係叫 X 去銷案同埋唔好上庭針 對關於較早期話佢作出呢個刑事恐嚇,即 N
係話會攞刀捅死佢同佢個仔,同埋 搵人捉走 佢個妹呢個罪行嘅,咁當然喇, 呢個罪行
O 並非唔嚴重,都係嚴重嘅罪行,但 係比起後 屘發生嘅強姦罪,當然係較為輕 微喇 。咁 O
所以法庭係會考慮到當時佢所針對 嗰項其實 係呢個刑事恐嚇嘅罪行,佢被拘 捕之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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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面對呢個法庭嘅程序。
至於第二項因素,妨礙干犯者的堅持程度。就住呢個因素,由剛才我簡略地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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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本案嘅案情可以見到喇,其實佢並非係單單一次對 X 女士作出呢一個嘅妨礙司法公
R 正傾向嘅行為嘅,佢喺 12 月 3 號,喺 X 女士帶 4 歲嘅仔返幼稚園期間係作出一次咁 R
樣嘅行為,咁而且係佢講完嗰啲仲一直追住佢返屋企,令到 X 女士係受到好大嘅驚嚇
S 嘅,佢亦都需要接受呢個保安嘅協 助,咁後 屘亦都係報案嘅。但係佢並冇因 為咁樣而 S
停止佢嘅干擾行為,佢喺 12 月 14 號,只係短短嘅十一日之後,亦都喺 X 女士湊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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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放學期間,亦都係作出類似嘅行 為,係叫 佢銷案同埋唔好出庭作證嘅,所 以係見到
U
佢係堅持,喺十數天後依然係堅持 繼續作出 呢個行為,並非係話一時衝動, 只係作出 U
一次。而且喺佢作出呢啲叫 X 唔好出庭同埋 去銷案嘅行為嗰陣時候,係極盡侮辱去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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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18/27.9.2024/CCW 5 HCCC 205/2022( 4) /判 刑
A 擾人哋,係針對佢話佢有精神病喇 ,話佢弱 智喇,話佢係冇人會信任佢嘅, 咁呢啲我 A
認為亦都係除咗係見到佢堅持程度,亦都見到佢嘅行為嘅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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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喇,就住第三個因素,就係佢相關嘅行為對司法公正本身嘅實質影響。咁好
C 慶幸喇,喺本案當中,X 女士並冇受到佢呢啲咁嘅行為影響,喺第一次受到佢騷擾之 C
後,其實佢亦都驚得好緊要,咁剛 剛亦都提 及係佢需要個保安協助佢匿埋喺 後樓梯,
D 直至到被告人離開為止先報案嘅。咁 X 女士 亦都冇因為佢呢啲咁樣嘅行為而去銷案或 D
者唔出席聆訊,亦都係非常有勇氣 地喺呢個 審訊當中出庭作供。咁佢作供嘅 期間,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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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都叫做橫跨有三天嘅,由 8 月 9 號、12 號同埋 13 號,咁當然喇,法庭亦都有考慮
到佢嘅錄影會面呢個主問,錄影會 面都有頗 長嘅時間。咁但係可以見到就係 有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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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冇對呢個法庭嘅司法公正本身構 成任何嘅 實質影響,呢個係不幸中之大幸 ,完全係
G 因為 X 女士佢自己嘅意志力堅強,佢係可以 繼續出庭作供嘅,咁呢點由於冇呢個影響,G
並冇一個加刑嘅因素,但並非係可以減刑嘅因素,因為呢個純粹係 X 女士本身冇受佢
H 影響嘅啫。 H
喺考慮過曬呢啲相關嘅情況之後,至於個別案例係點樣判呢?法庭認為每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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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都係因應佢嘅情況唔同而作出考 慮,咁所 以我就唔會再逐宗控辯雙方遞過 嘅案件入
邊點樣判、考慮啲咩嘢,唔再講喇 ,相關法 律原則係頭先係讀出咗李運騰法 官喺呢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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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26/2020 判案嘅時候亦都係好精簡地撮要咗出嚟。
K 喺考慮過所有呢啲相關嘅情況,尤其是係呢個被告人佢呢個妨礙司法公正嘅行 K
為堅持嘅程度,曾經不停咁作出兩 次喇,咁 而佢嘅行為亦都唔係話短短地講 完幾句說
L 話就算數,尤其是喺 12 月 3 號,佢仲要跟住 X 女士返屋企,一直係指罵住佢,令到 L
後者係受到非常大嘅驚嚇。咁考慮 過所有嘅 相關情況之後,法庭認為就住第二 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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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加刑因素,就係被告人亦都清楚知道嘅,X 女士本身係一個輕度智障嘅人士,
N 咁所以佢受到嘅驚嚇係可能會比一 般正常嘅 人士係比較高嘅 。咁考慮過呢啲 加刑因素 N
之後,我認為適當嘅量刑起點,就 住第二項 控罪,係兩年半嘅監禁。就住第 二項控罪
O 亦都睇唔到有任何可以減刑嘅因素,因此,第二項控罪,我係判佢兩年半嘅監禁。 O
咁而第一項控罪係引發起第二項控罪發生嘅情況,但係兩項控罪明顯都係兩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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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截然不同嘅事件,所以理論上 應該第一 項控罪同第二項控罪嘅刑期係要 分期執行
嘅,但係有鑒於呢個刑期整體性嘅 考慮,我 係下令將第一項控罪當中嘅兩個 月監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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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控罪嘅刑期分期執行,即係 話第一同 第二項控罪嗰個總刑期係兩年八 個月嘅監
R 禁。 R
好喇,去到本案嘅第三項控罪喇,咁就住強姦罪嘅加重刑罰因素、法庭要考慮
S 因 素 , 其 實 多 年 來 已 經 有 非 常 多 --無 論 香 港 或 者 係 英 國 法 庭 都 多 案 例 好 明 顯 咁 講 咗 ,S
我唔一一去細講。咁就住本案嚟講 ,其實法 庭認為主要嘅加刑因素就係有三 項嘅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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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就係本案嘅女事主,X 女士本身佢係一個有輕度智障嘅人士,咁呢個輕度智障
U
嘅人士其實就由英國嘅上訴庭自從 1986 年 Billam (1986) 1 WLR 349 嘅案例去 U
到 2003 年 Millberry(2003) 1 WLR 546 嘅案例,同埋其後不少香港嘅案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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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18/27.9.2024/CCW 6 HCCC 205/2022( 4) /判 刑
A 係將如果女事主係一個智障或者弱 智人士、 一個比較容易受傷害嘅人士喇, 呢一點係 A
列為加刑因素嘅,本案絕對唔例外 。但係我 亦都接受,正如辯方大律師喺求 情嗰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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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所提及,雖然 X 係一位有輕度智障嘅人士 ,但係亦都可以見到佢係喺法庭作供期間,
C 佢似乎就係一啲行為或者反應或者 理解力, 與平常人嘅差別並非非常巨大, 咁佢亦都 C
能夠清晰理解到問題,能夠清晰畀 到答案嘅 ,呢個係關乎佢智障嗰個程度, 但係依然
D 無可否認,由於佢本身呢個情況, 案中所發 生嘅事項令到佢受驚嚇,或者有 呢個心理 D
陰影嘅程度,係會可能係比一般嘅 其他嘅人 為高嘅,只不過佢能夠克服呢個 心理嘅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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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
法庭亦都考慮第二個加刑因素,就係案中佢冇用到避孕套或者採取任何嘅避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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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咁而因為佢咁樣冇用到避孕套呢個行為就係令到 X 女士最終係懷孕,並且要痛
G 苦地經過一個墮胎嘅過程,咁呢個係一個嚴重嘅加刑因素,喺本案當中。 G
第三個加刑因素,本席認為佢係喺一個 4 歲嘅仔嘅面前強姦佢嘅妻子,咁呢個
H 第一,唔單止會令到 X 女士會非常難堪,因 為個仔在場;第二,亦都令到個仔係會有 H
一個心理嘅陰影,因為佢目睹爸爸 咁樣對媽 媽作出嘅行為,雖然個案件嘅證 供顯示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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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啲階段可能有張被冚住,咁但係 X 女士一 直都唔願意,呢啲情況完全都係個仔目擊
嘅情況之下係發生嘅,咁呢個我認為都係一個加刑因素,因為無論對 X 女士嚟講,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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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對個仔嚟講,都加重咗佢哋嘅心理陰影。
K 好慶幸由創傷報告見到 X 女士係冇任何嚴重嘅後遺症,但係呢個只不過係話冇 K
另外嘅加刑因素啫,並非任何減刑 嘅理由, 法庭亦都睇唔到辯方求情當中所 提及嘅其
L 他理由可以值得減刑,例如佢冇刑 事定罪紀 錄喇,喺性罪行當中,其實好多 時嗰個被 L
告人都係未必有刑事定罪紀錄嘅, 咁所以喺 呢類性質嘅案件,佢 係一個冇案 底嘅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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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並非係一個值得減刑嘅因素。
N 至於佢個背景,其實主要嚟講係平平無奇嘅。 N
至於話佢誤會以為身為丈夫就可以喺咁嘅情況之下同太太或者同搞緊離婚嘅妻
O 子,喺佢唔同意之下同佢作出性交 ,呢點對 於法律有錯誤理解,亦都冇可能 可以構成 O
任何減刑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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喺考慮過所有本案嘅相關情況,尤其是剛剛提及嗰三項嘅加刑因素嘅情況之下,
我認為就係就住第三項控罪,適合嘅量刑起點應該係八年半,即係八年零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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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就住本案三項控罪嘅整體性刑期,因為每一項控罪其實本身都係獨立嘅,其
R 實喺理論上係應該與其他控罪完全 分期執行 嘅,但係法庭見到,尤其是就住 第三項控 R
罪,被告人亦都已經面對一項頗長 嘅監禁刑 期喇,八年半,咁所以在考慮過 整體性之
S 後,法庭下令第一同第二項控罪, 即係話頭 先講咗嗰兩年八個月嘅刑期當中 嘅一年係 S
同第三項控罪嘅刑期分期執行,咁 即係話就 住總共三項控罪,被告人係被判 係總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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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半嘅監禁。呢個係量刑起點,法 庭亦都睇 唔到任何其他可以減刑嘅理由, 佢係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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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陪審團審訊之後被定罪,咁而所 謂節省法 庭時間,呢個求情嘅理由我剛才 亦都解釋 U
咗我點解唔接受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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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18/27.9.2024/CCW 7 HCCC 205/2022( 4) /判 刑
A 因此,被告人就住本案嘅三項控罪,總共係被判九年半嘅監禁,呢個係佢要面 A
對嘅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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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我 等 謹 此 證 明 , 盡 本 人 /我 等 所 知 及
所能,上文是上述法律程序的錄音紀錄的
真確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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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ung Chi Wai
F 2024 年 10 月 9 日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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