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榮燊案 DCCC851/2023

偷拍女童裙底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6個月
被告人因多項偷拍罪被判監1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20/9/2024[2024] HKDC 156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榮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梁榮燊曾任小學教師,於2021年至2022年間在校內、公共場所及港鐵站等地,多次偷拍女性及女童裙底,涉及十名受害人及合共283張照片,控方揀選271張供法庭考慮。部分受害人為其同事,部分為他任教學校的學生。被告人承認第1至5、8、9、11、12及15至18項控罪,其餘控罪存檔法庭。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已婚並育有一名三歲兒子,案發後接受精神科治療及表達悔意。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多項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及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主要爭議是大量、重複偷拍,尤其涉及學生及女童的行為,應如何量刑;被告人的認罪、合作、悔意、個人背景及候訊期間的延誤或保釋條件,是否構成進一步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相關罪行的最高刑罰及同類案件的量刑原則,按受害人與被告人的關係、偷拍目的、影像數量及不雅程度、受害人是否為兒童、影像保存方式,以及被告人是否濫用教師信任等因素評估罪責。校內偷拍學生屬嚴重違反誠信,每項量刑起點不少於七個半月;在港鐵站或商場偷拍女童,每項以六個月為合適起點。整體量刑基準為監禁24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16個月。法庭認為警方調查及檢控沒有不合理延誤,工作壓力、保釋限制及家庭背景不足以帶來額外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偉文說明偷拍案件可考慮的罪責因素。律政司司長 訴 鍾曜隆就偷拍罪採用量刑起點及教師違反信任的嚴重性提供主要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希文的16項偷拍罪及24個月整體量刑基準與本案相若。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安芷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嘉進則涉及檢控延誤,但法庭認為本案情況不同。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13項控罪被判處各項三至五個月監禁,部分刑期同期執行,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6個月監禁。其餘控罪存檔法庭。

判決啟示

涉及兒童、學生或教師信任關係的偷拍行為會顯著增加罪責。大量影像及長期保存亦屬加重因素。即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但良好背景、悔意及工作壓力未帶來額外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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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教師偷拍學生裙底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教師在校內偷拍學生嚴重違反信任,每項罪行的量刑起點不少於七個半月;本案整體量刑基準為24個月,認罪後判監16個月。

Q.偷拍女童裙底會否因認罪而大幅減刑?
A.

被告人即時承認多項控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但照片數量多、受害人包括兒童,且部分行為違反教師信任,因此沒有其他額外減刑。

Q.警方調查及檢控時間較長可否減刑?
A.

法庭認為本案涉及大量照片、監控片段、八達通紀錄及專業分析,調查及檢控沒有不合理延誤;保釋條件及候訊期間轉做散工亦不構成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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