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851/2023
C [2024] HKDC 1562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D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851 號 E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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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H
梁榮燊
I I
------------------------------
J J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K
日期: 2024 年 9 月 20 日
L L
出席人士:霍莎莎女士,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M
畢新威先生,由李冠霆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N 控罪: [1-5]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Committing an act outraging N
public dec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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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Unlawful recording or
P observation of intimate parts) P
Q Q
---------------------
R R
判刑理由書
S --------------------- S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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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C 引言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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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十八項控罪:
E - 第 1 至 5 項控罪 --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違反普通 E
F
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F
第 101I 條予以懲處(第一項至第五項控罪);
G G
H - 第 6 至 15 項控罪 --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違反 H
I
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AC(1)(a)(i)、 I
(b) 、(c) 及(2)條 ;
J J
K - 第 16 至 18 項控罪 --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違 K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200 章 《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第
L L
159AAC(1)(a)(ii) (A)、(b) 、(c) 及(2)條。
M M
N 被告人承認第 1 至 5 項、第八項、第九項、第 11 項、第 12 項及第 15 N
至 18 項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其餘控罪存檔法庭。
O O
P P
案情
Q Q
2. 2018 年 9 月至 2022 年 8 月被告人先後在兩所小學任教。2020
R R
年至 2021 年期間 Y 與被告人受僱於同一所小學,互相認識。
S S
T 3. 2022 年 7 月 20 日,下午 2 時 34 分,警員發現被告人手持 iPhone T
手機,由港鐵旺角站尾隨女途人 X 進入附近商場,在扶手電梯上,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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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 X 身後,乘 X 不察覺,偷拍她裙底。警員上前截查被告人,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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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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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發現 X 的裙底照片,遂將其拘捕。警誡下,被告人說「我都係工
C 作壓力大,所以先影個女仔裙底」。 C
D D
4. 進一步檢查被告人的手機,發現以下裙底照片:
E E
控罪 犯罪日期 犯䅁地點 受害人 背景
F F
1 2021 年 5 月 21 日 香港某處公眾地方 Y
G 2 2021 年 6 月 29 日 任教的小學 Y 校內公眾地方 G
3 2021 年 8 月 19 日 太空館 該處職員 Z 被告人到該處任
H H
嘉賓講者
I I
4 2021 年 8 月 19 日 太空館 Y Y 到場協助被告人
J 5 2021 年 9 月 20 日 任教的小學課室 某小五學生 照片保留近一年 J
8 2022 年 7 月 13 日 任教的小學電腦室 某小四學生 授課其間行近女
K K
童蹲下偷拍
9 2022 年 7 月 13 日 任教的小學電腦室 另一小四學 授 課 其 間 行 近 女
L L
生 童蹲下偷拍
M
11 2022 年 7 月 14 日 港鐵兆康站 某小學女學 尾 隨 穿 校 服 女 童 M
童 偷拍
N 12 2022 年 7 月 19 日 港鐵兆康站及附近 某女學童 尾隨穿校服女童 N
偷拍
O 15 2022 年 7 月 20 日 旺角某商場 女途人 X 由港鐵旺角站尾 O
隨 X 至附近商場
P 偷拍 P
16 2022 年 7 月 5 日 任教的小學 某女學生 被告人當時尾隨
Q 幾名學生上樓梯 Q
偷拍
R 17 2022 年 7 月 9 日 中環 Y R
18 2022 年 7 月 20 日 兆康商場 某中學女學 尾 隨 穿 校 服 女 童
S S
童 偷拍
T T
每項控罪涉及多張照片,由 72 至 2 張不等,共 283 張,控方揀選當
U 中 271 張供法庭考慮。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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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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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受害人均不察覺亦不曾同意被告人的偷拍行為。被告人就手
C C
機內的其他裙底照片保持緘默。
D D
E
求情陳述 E
F F
6. 被告人現年 36 歲,沒有刑事紀錄,已婚,育有一名 3 歲兒子。
G 2017 年大學畢業後任職教師,月入 3 萬元,是家庭經濟支柱,䅁發後 G
H
轉做散工。他在求情信內展示悔意,就自身壓力做成的傷害反省,感 H
到愧疚,羞恥,擔心自己的過錯影響到家人。希望能儘早與家人相聚,
I I
陪伴兒子成長。太太出庭支持。
J J
7. 案件調查期間,被告人與警方合作,在警誡下作岀招認,說犯
K K
案是因為教學的工作壓力大而犯。被告人有真誠的悔意和歉意,深感
L L
懊悔, 第一時間承認控罪,節省法庭寶貴時間,免卻受害人 X、Y、Z
M 出庭作供,憶述經歷和尷尬,帶來的進一步傷害。家人及好友分別為 M
N 他撰寫求情信,交待他的成長,與家人和朋友的相處,待人接物的態 N
度,給予他良好評價,懇請法庭輕判。
O O
P
8. 被告人在保釋期間,反省自己的過錯,並於 2022 年 7 月開始 P
尋求多位精神科醫生的診治,下次覆診分別安排在 2025 年 2 月 26 日
Q Q
及 2026 年 6 月 1 日。他明白所犯控罪的嚴重性,亦已賠上事業前程,
R R
受了很大的教訓,堅決今後必定守法,絶不重蹈覆撤,因此重犯的風
S 險低。懇請法庭給予最大的量刑扣減。 S
T 9. 被告人於 2022 年 7 月 20 日被捕, 充份與警方合作。於 2022 年 T
U 7 月 22 日被起訴,2022 年 7 月 23 日第一次出庭到裁判法院提堂,共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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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9 次裁判法院提堂聆訊,每次都是應控方的申請而押後,直至到
C 2023 年 9 月 14 日才轉介到區域法院作第一次提訊。期間,被告人需 C
要遵守的嚴荷的保釋條件,令被告人折騰,受到很大的精神壓力。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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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安排長久的工作, 只能打散工、兼職。就撿控延誤,或警方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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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備調查結果和妥善的法律程序意見前,過早控告及送被告人到裁判
F 法院應訊, 懇請法庭給予量刑扣減及考慮為被告人索取背景報告、臨 F
床心理和精神科報告。
G G
H H
判刑考慮
I I
10. 「偷拍裙底」這類別控罪沒有量刑的指引。被告人干犯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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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第五項控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 7 年;其餘控罪最高
K K
刑罰是 5 年監禁。
L L
11. 雖然沒有判刑指引,但可以參考性質相近有關在公共地方偷
M M
拍的案例。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偉文[2017]5 HKLRD 880
N N
中指出偷拍者和被偷拍者兩人之間的關係、偷拍者偷拍的目的、有關
O 影像的數量和不雅程度、被偷拍者的容貌是否在影像中清晰可見、偷 O
拍者儲存這些影像的方法、這些影像是否曾被任何人複製或傳開、以
P P
致偷拍者被發現曾偷拍後的行為和態度等各種因素,都可能增加偷拍
Q Q
者的罪責和應有的判刑。
R R
12. 雙方援引 律政司司長 訴 鍾曜隆 [2013] 1 HKLRD 786。該案涉
S S
及 1 名補習老師在補習社單獨補習時,要求女學生把雙腿張開站立閱
T T
讀,以手提電話推向女學生的裙下,拍攝女學生的裙底照。答辯人承
U 認曾對另外兩位女學生作出同樣的行為。三名學生年齡均超過 16 歲。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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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答辯人的記憶卡發現 44 段裙底錄影片段及 16 段已遭刪除的裙
C 底錄影片段,另一張裙底照片。答辯人共被控 4 項「偷拍」,上訴法 C
院指答辯人的行為,破壞誠信,認為每項控罪應以 6 個月作為量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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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而適當的總量刑基準是 8 個月監禁。上訴法院指出:
E E
“42. 法庭在多宗同類案件都強調,拍攝女子裙底的行為十分嚴
F 重。原因是該等行為令受害人感到不安,亦令公眾感到厭惡。法 F
庭亦曾強調被告人拍得的不雅照片,可以長久保留、交換、發
G
佈、作商品出售,甚至可以用作威嚇受害人之用,能對受害人做 G
成長期困擾。由於該等行為是對女性受害人尊嚴的侮辱(見 AG v
Wai Yan Shun [1991] 2 HKLR 209 案判案書第 211A-B 段),而為了
H H
阻嚇該些令人討厭的行為,法庭一般會採納約兩個月監禁為量刑
基準,而即使被告人認罪,法庭亦會處以 2 至 4 星期的監禁判刑。
I : I
:
J
44.答辯人是一名補習老師,獲學生家長信任,將女兒長時間 J
及定期送往“補習社”學習,以增強她們的英文語文能力。學生家
長一心以為答辯人會努力教授他們的女兒,令她們的學業進步,
K K
但答辯人關注的並非是學生的學業,而是她們的“裙底”。答辯人
的行為,不但是對女學生的尊嚴的公然侮辱,更會令她們的家長
L 感到懊悔,使她們有送羊入虎口的感覺。答辯人的行為,不但令 L
從事補習行業的人蒙羞,更會因學生家長的猜疑而導致他們的整
M 體行業受到負面影響。” M
N N
13. 辯方另外援引多個區域法院「偷拍」案的判刑䅁件供本席參
O 考。各䅁件都是因應其本身䅁情判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希文 O
DCCC 385/2023,被告人承認 16 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被
P P
判處合共 16 個月監禁。被告人在北角某中學校任教。2022 年 8 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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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被告人 1 間食肆外等候入座期間偷攝錄一名女士裙底,因此被拘
R 捕。調查後發現其手機及手提電腦內有其他裙底攝錄片段。3 段發生 R
S
在不同公眾地方,涉及不知名受害人,每項以 6 星期監禁為量刑起㸃。 S
6 段的背景是其任教學校的教員室或茶水間,當中 5 段的受害人是同
T T
校女教師。其餘控罪受害人為該校學生,除一項發生在校外,所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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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在其主持的課堂活動。除情節相對嚴重的第 10 項:正面拍攝坐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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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學生裙底,和第 17 項:以工作為藉口要求受害人接近隱藏鏡頭偷
C 拍,以 9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外,餘下的以 6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C
䅁發時間 2022 年 5 月至 8 月期間,總量刑起㸃為 24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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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14. 本案涉及 10 名受害人,包括小學生。被告人在 2021 年 5 月至
F 2022 年 7 月期間多次在不同環境「偷拍裙底」,共 13 項控罪,對象 F
分別是同事 Y(共 4 次)、不認識的成年女性(X、Z)、任教小學內的女
G G
學童(共 4 名,包括小四小五學生)、其他中/小學女童(共 3 名)。偷拍
H H
後儲存照片在手機內供自己翻看,每次翻看都是對受害者及其家人的
I 傷害。可以想象 3 名事主(X、Y、Z)得悉事件後的難堪感受。事件曝 I
光後,對該學校的教職員,學生,以及學生家長帶來的負面影響,亦
J J
不難想象。相信所有曾上過被告人課的學生及其家長都會擔心有否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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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偷拍。每項控罪涉及多張照片,由 72 至 2 張不等,共 283 張(控方
L 揀選當中 271 張供法庭考慮) ,本席認為照片的情況與攝錄相若。 L
M M
15. 被告人在任教的小學內,在教授小四電腦課期間偷拍兩名自
N N
己的學生,又在校內其他地方偷拍另外兩名學生,其中一組照片保留
O 近一年。被告人行為嚴重違反誠信,其中最少兩名更是他的學生。認 O
為這組別䅁情較鍾曜隆案嚴重,受害人全是小學生,每項量刑起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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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少於 7.5 個月監禁。
Q Q
16. 被告人在港鐵站或商場偷拍穿校服的女童。雖然不涉及違反
R R
誠信,但被告人作為一名老師竟然對女學童下手,其中一名更穿著小
S S
學校服。認為這組別䅁情與 鍾曜隆 案相若,合適量刑起㸃為 6 個月
T 監禁。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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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被告人在校內校外偷拍同事 Y 裙底 4 次,Y 全不察覺,顯然
C 因為雙方共事,被告人沒有任何戒備心,一而再成為他的目標。其中 C
3 組照片更被保留逾/近一年。另被告人在太空館任嘉賓講者期間趁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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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該處女職員裙底,保留這組照片近一年。考慮後認為合適量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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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為 4.5 個月監禁。
F F
18. 被告人在港鐵旺角站尾隨 X 至附近商場偷拍她裙底,意圖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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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該組照片日後翻看。考慮後認為合適量刑起點為 3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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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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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根據控方提供的時序表,被告人在 2022 年 7 月 20 日干犯第
J J
15 項控罪即場被拘捕,控方已就此掌握證據,提出檢控,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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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警方當時已發現手機內有不同學校的女學生的裙底照,被告人又是
L 小學教師,受害人可能涉及女童,警方不打算給他保釋,所以帶他的 L
䅁件到裁判法庭。控方在庭上告知法庭手機內的發現,反對被告人保
M M
釋,被告則提出幾乎所有他能想到的條件供法庭參考,最終法庭有條
N N
件批准保釋。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得干擾其之前及現時任職學校的
O 師生;不得離開香港;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三次。這些條件均是法庭考 O
慮相關因素後作出的決定。認為當時提交䅁件給法庭處現是正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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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20. 辯方不爭議時序表的內容。初步檢查被告人手機內有約 1,500
R 張懷疑裙底照片,涉及 109 名受害人,檢查後確定懷疑裙底照片共 R
1,847 張。進一步調查包括檢取和分析現場監控片段和被告人 15 個月
S S
的八達通卡紀錄,同年 12 月 23 日完成調查,押後取法律意見和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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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流動電話內的數據向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索取意見。2023
U 年 7 月 24 日備妥法律意見,再加控 17 項控罪。2023 年 7 月 28 日押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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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準備轉介文件。2023 年 8 月 25 日轉介區域法院審理。以本䅁涉及
C 的取證和分析調查工作,在首次提訊至轉介區域法院審理只 13 個月, C
不認為有延誤。䅁件涉及兒童受害人,定期向法庭匯報並讓相方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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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就進度發表意見並無不妥,且被告人在提訊期間除申請修改保釋條
E E
件外,亦沒有其他申請,沒有要求更表的押後時間。
F F
21. 隨後辯方在取法律意見和與控方進行認罪協商上用了約 6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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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時間。在 2024 年 3 月 7 日告知法庭協商結果,押後至今日處理答
H H
辯。辯方對此段時間沒有投訴。任何一名被告人都會因為案件感到壓
I 力。被告人自知因工作壓力在校內/校外犯䅁,即使控方不先就第 15 I
項控罪檢控他,繼續在校內授課並非負責任的做法。2023 年 5 月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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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結束,被告人一旦離職,再找長工需要一些時間,專注兼職工作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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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務實的做法。辯方亦指出被告人知道要判監禁,打算䅁件完結才
L 作長遠安排。不認為候訊其間要轉做兼職工作是減刑理由。疫情持續 L
M
至 2023 年 5 月才結束,被告人家中又有幼兒,認為不准離境對他的 M
實際影響有限,另報到條件也有一定彈性,被告人可選擇警署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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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不認為保釋安排是折騰,不認為是減刑理由。
O O
22. 辯方援引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安芷 [2007] 4 HKL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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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案,該案上訴人在 2004 年 12 月 21 日被警方拘捕時己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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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認所有控罪,但直至 2006 年 9 月 22 日才被正式起訴。上訴法
R 庭認為這期間的 21 個月是極為嚴重的延誤。有別於 朱安芷 䅁 , R
S 被告人對手機內千多張的懷疑裙底照片保持緘默。這是他的權利, S
但就手機的發現,警方用了近一年時間取證和分析,索取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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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始能決定另外加控的 17 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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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辯方又援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嘉進 DCCC 763/2021,控
C 方在該䅁承認廉署在 2021 年 8 月才落案控告被告人,卻在 2019 年 8 C
月便拘捕他,無必要地令他在該兩年期間受到很大的精神壓力。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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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疫情關係,法庭檢控程序在 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4 月期間被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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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誤了一年。原審法官就此減刑 3 個月。如上所述,不認為本䅁出現
F 「無必要地令他在該兩年期間受到很大的精神壓力」的情況。 F
G G
24. 辯方呈交的求情信已交待了被告人的背景,本席接納他有良
H H
好背景。被告人在拘捕警誡下的即時反應是「我都係工作壓力大,所
I 以先影個女仔裙底」,此與麥醫生在 2022 年 8 月 18 日撰寫的轉介信 I
內容一致。此建議被告人案發時已知自己的問題所在,只是既不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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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教職,又不尋正途處理壓力。青山醫院在 2024 年 8 月 28 日打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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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診預約便條上的覆診日分別是 2025 年 2 月 26 日(即 6 個月後),和
L 2026 年 6 月 1 日(即 9 個月後) ,顯然他接受治療後情緒己獲處理,6 L
M
個月後才需要覆診。不認為需要索取任何報告。沒有處理好自己察覺 M
的工作壓力是犯案背景,並非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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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5. 考慮整體刑責後,認為本䅁嚴重性與馮希文䅁相若,適當的整 O
體量刑基準為 24 個月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可以得到 1/3 扣減,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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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為有任何進一步的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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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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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第一項控罪 3 個月監禁; S
第二項控罪 3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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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控罪 3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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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控罪 3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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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控罪 5 個月監禁;
C 第八項控罪 5 個月監禁; C
第九項控罪 5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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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項控罪 4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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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項控罪 4 個月監禁;
F 第十五項控罪 2 個月監禁; F
第十六項控罪 5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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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項控罪 3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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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項控罪 4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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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四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J 第三項控,當中 1 個月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 J
第五項控罪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
K 第八、九、十六項控罪同期執行,但當中 3 個月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 K
第十一、十二、十八項控罪同期執行,但當中 3 個月與其他控罪分期
L 執行; L
第十五、十七項控罪同期執行,但當中 1 個月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
M M
總刑期 16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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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O
P ( 嚴舜儀 ) P
區域法院法官
Q Q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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