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SHABBIR ASIM
被告 SHABBIR Asim 面對四項控罪,均涉及同一名女孩 X。第一項指他於2017年在深水埗福榮街住所,向一名約七歲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第二及第三項指他在南昌街住所兩度猥褻侵犯 X;第四項則指他威脅若 X 揭露性侵行為,便殺害其母親。X 於2022年4月向教師披露事件,警方其後拘捕被告。被告否認全部控罪,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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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SHABBIR Asim 面對四項控罪,均涉及同一名女孩 X。第一項指他於2017年在深水埗福榮街住所,向一名約七歲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第二及第三項指他在南昌街住所兩度猥褻侵犯 X;第四項則指他威脅若 X 揭露性侵行為,便殺害其母親。X 於2022年4月向教師披露事件,警方其後拘捕被告。被告否認全部控罪,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及暢運道一帶的暴動。三名被告朱健君(D3)、許銘晉(D4)及馬健朗(D13)均承認曾在警方圍封前進入理大,並於2019年11月18日與其他人士嘗試離開時被捕。控方指三人參與暴動;辯方則稱他們分別為提供急救、協助朋友或進行社工勸退工作而進入校園,並非暴動參與者。警方影像、證人證供及被告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成為主要證據。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及暢運道一帶的暴動。三名被告朱健君(D3)、許銘晉(D4)及馬健朗(D13)均承認曾在警方圍封前進入理大,並於2019年11月18日與其他人士嘗試離開時被捕。控方指三人參與暴動;辯方則稱他們分別為提供急救、協助朋友或進行社工勸退工作而進入校園,並非暴動參與者。警方影像、證人證供及被告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成為主要證據。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及暢運道一帶的暴動。三名被告朱健君(D3)、許銘晉(D4)及馬健朗(D13)均承認曾在警方圍封前進入理大,並於2019年11月18日與其他人士嘗試離開時被捕。控方指三人參與暴動;辯方則稱他們分別為提供急救、協助朋友或進行社工勸退工作而進入校園,並非暴動參與者。警方影像、證人證供及被告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成為主要證據。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及暢運道一帶的暴動。三名被告朱健君(D3)、許銘晉(D4)及馬健朗(D13)均承認曾在警方圍封前進入理大,並於2019年11月18日與其他人士嘗試離開時被捕。控方指三人參與暴動;辯方則稱他們分別為提供急救、協助朋友或進行社工勸退工作而進入校園,並非暴動參與者。警方影像、證人證供及被告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成為主要證據。
被告人林福源於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任高級分區總監,後於2018年1月1日升任區域總監。控方指他為提高自己及下屬團隊的業績,叫下屬PW8田德浩製造十份虛假保險申請,即業內所稱的「打飛」,並由被告人提供或安排保費。宏利因而批核保單,向相關代理及上線經理支付佣金及獎金。PW8後來依指示安排續保或更改計劃。被告人否認指使PW8,辯方主張PW8是為自己的業績及前途而行事。
被告人案發時19歲,接受他人指示,前往元州邨附近的兒童遊樂場,冒充「民仔」向一名91歲老人收取聲稱為保釋金的款項。老人實際上正配合警方調查「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交給被告人的袋子並無實際金錢。被告人離開時被捕,承認有人透過電話及Telegram安排他收取物品,每次酬勞500元。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在本案中承認一項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
第一被告人孔令健及第二被告人黃志雄共同被控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傷人及普通襲擊。第二被告人另被控勒索及非法禁錮。控方指,兩名被告人在葵涌一個麻雀場所內,因證人X及Y追討麻雀債項而自稱和勝和成員、以棍襲擊二人,並要求X支付二十萬港元;其後第二被告人不准二人離開,直至有人開鎖。辯方否認全部控罪,案件主要取決於X及Y證供的可信性與可靠性。
被告鄭文揚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3)條。2023年6月6日,警方在旺角截停被告;他曾駕駛的私家車發生交通意外後逃跑。警方在其斜孭袋及車內發現多袋毒品,包括共7.99克可卡因及3.58克氯胺酮,另有10,017.10元現金。被告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並在另一案件保釋期間犯案。
被告容昌明否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2021年7月1日銅鑼灣有警員被刺傷後,被告在公開可閱的「連登」討論區相關主題發表多則留言,包括建議下次刺向警員小腸,以及以「教人點插」等語句回應其他會員。被告承認帳戶及留言屬於自己,但辯稱只是貪玩、宣洩情緒及回罵他人,沒有意圖煽動暴力。控方依靠承認事實、被告錄影會面、網絡調查證據及專家證供舉證。
被告人李偉康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販運危險藥物。他於2023年3月4日凌晨,在油麻地廟街附近一輛由他駕駛的私家車內被截查。警方在前座乘客位置發現100個小包,內含28.16克MDMA,另在車內發現一支木製棒球棍。被告承認管有毒品,聲稱以3,000元購買供自用,否認販運;他亦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辯方主張毒品用作自用,控方則依靠數量、包裝、存放位置及被告行為等環境證據。
被告謝昊承認五項控罪: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危險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沒有報告涉及損害的意外。2023年6月6日,他在馬鞍山一個停車場取用登記號碼SD1640的私家車,在斜路高速駕駛,幾乎撞到行人,繼而撞牆。被告人在事故後逃離現場,沒有報警。其後警方拘捕他,他在警誡下承認未獲車主同意取車、無牌駕駛及沒有報告事故。案發時他年僅18歲,過往曾因販運危險藥物及企圖逃脫合法羈留而被判刑。
被告人承認三項控罪: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欺詐,以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2018年,他向東亞銀行申請信用卡,訛稱自己是教師並提交虛假薪俸結算書,取得信用額後提取及使用超過港幣66,000元而未還款。同年,他以相同虛假身份及文件向Aeon申請港幣50,000元貸款,獲批後提取現金且沒有還款。其後被告人未有於2023年6月12日依期出庭,約八個月後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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