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揚案 DCCC16/2024
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文揚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被告鄭文揚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3)條。2023年6月6日,警方在旺角截停被告;他曾駕駛的私家車發生交通意外後逃跑。警方在其斜孭袋及車內發現多袋毒品,包括共7.99克可卡因及3.58克氯胺酮,另有10,017.10元現金。被告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並在另一案件保釋期間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尤其是同時涉及可卡因及氯胺酮時,應採用個別方式還是綜合方式計算量刑起點;部分毒品自用、認罪、保釋期間犯案及協助警方是否影響刑期。另須決定涉案現金是否應予充公。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販運毒品的量刑指引,並採用綜合方式處理同日、互有關連而涉及兩種毒品的控罪,避免個別計算造成不合比例的結果。法院以較大量且烈性較強的可卡因作主要基礎,再運用荒謬測試 (absurdity test)、轉換測試 (conversion test)及比例測試 (ratio test),將基準調整至58個月。部分毒品自用使刑期減4個月;認罪則給予三分一扣減。現金方面,法院認為被告的解釋不可信,並依據相關法例裁定款項是販毒所得或成果。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Wong To 作整體量刑基準,並參考 R v Lau Tak Ming、HKSAR v Abdallah 及 SJ v Hii Siew Cheng 的販毒量刑指引。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 說明多種毒品的計算方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潤發則支持保釋期間犯案屬加刑因素。法院亦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2(1)條及《危險藥物條例》第56(1)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兩項控罪合共監禁36個月。控罪二的33個月中,14個月與控罪一的22個月分期執行,19個月同期執行。法院另下令充公10,017.10元現金。
判決啟示
多種毒品在同日及相互關連的販運案件中,可採用綜合方式避免量刑失衡。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但未能提供具體偵查協助不會自動獲減刑;保釋期間犯案及販運多種毒品均可加重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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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同日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會判刑多久?
法院會考慮毒品種類、數量及兩項控罪的關聯,並可採用綜合量刑方法。本案被告因兩項控罪合共被判監禁三十六個月。
Q.販毒部分毒品供自用可以減刑嗎?
如有證據支持部分毒品供自用,法院可以酌情減刑。本案法院接納被告部分自用的說法,將刑期減少四個月,但仍判處合共監禁三十六個月。
Q.販毒案中的現金會被充公嗎?
如現金被認定為犯罪所得或犯罪成果,法院可作出充公令。本案因現金與毒品一同在被告物品中發現且其解釋不可信,法院充公十,01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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