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203, 204, 206 & 616/2021 (合併)
C [2024] HKDC 1705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F
刑事案件 2021 年第 203、204、206 及 616 號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朱健君(第三被告人)
J J
許銘晉(第四被告人)
K 馬健朗(第十三被告人) K
------------------------
L L
M M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N 日期: 2024 年 10 月 10 日 N
出席人士: 沈嘉琪女士,律政司檢控官,及鄺潤雙女士,為外聘
O O
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P P
蕭淑瑜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伍 展邦律師行延
Q 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Q
陳國維先生,由羅拔臣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四被
R R
告人
S S
沈偉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 志宇律師行延
T 聘,代表第十三被告人 T
U U
V V
-2-
A A
B B
C
控罪: [1] 暴動(Riot) - 全部被告人 C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Possession of apparatus
D D
for radiocommunications without a licence) - 第九被告人
E E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Possessing things
F with intent to destroy or damage property) - 第十四被告 F
人
G G
[4] 暴動(Riot) - 第六被告人
H H
[5] 暴動(Riot) - 第一、二、五、七至十二、十四及十
I 五被告人 I
J J
------------------------
K 裁決理由書 K
L ------------------------ L
M M
1. 本案共有 15 名被告:
N N
(1) 所有被告一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
O O
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1) 及 (2) 條(控罪
P 1); P
Q Q
(2) 第 9 被告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R R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06 章《電訊條例》第 8(1)(b)
S 及 20 條(控罪 2); S
T T
U U
V V
-3-
A A
B B
(3) 第 14 被告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
C 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 C
第 62(a)條(控罪 3);
D D
E E
(4) 第 6 被告被控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F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1) 及 (2) 條(控罪 4)。 F
這是控罪 1 的交替控罪;
G G
H (5) 第 1、2、5、7、8、9、10、11、12、14 及 15 被告 H
I 被控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 I
安條例》第 19(1) 及 (2) 條(控罪 5)。這是控罪 1
J J
的交替控罪。
K K
2. 第 6 被告承認控罪 4;第 1、2、5、7、8、9、10、11、
L L
12、14 及 15 被告均承認控罪 5。另外第 9 被告亦承認控罪 2;第 14
M M
被告亦承認控罪 3。本審訊只涉及第 3、4 及 13 被告(控罪 1)。
N N
論點
O O
P 3. 控方指第 3、4 及 13 被告及本案的其他被告於 2019 年 11 P
Q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 Q
香港理工大學(理大)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R R
S 4. 本案的背景是於理工大學發生的暴動事件;該背景不受 S
T
爭議。辯方亦同意案發時段於案發地點發生暴動。另外,辯方亦承 T
認第 3、4 及 13 被告於 2019 年 11 月 17 日進入理大,並於 2019 年
U U
V V
-4-
A A
B B
11 月 18 日嘗試離開理大時於𣈱運道一帶被警方截停。本案唯一的論
C 點是 第 3、4 及 13 被告有否參與暴動。 C
D D
承認事實
E E
5. 控方部份案情不受爭議。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F F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承認的 3 份事實分別呈為控方證
G G
物 P1A 至 P1C,其内容如下:
H H
(A) 控方證物 P1A
I I
J I. 背景 J
K K
(1)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期間(包
L L
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下稱
M 「理大」) 、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發生了暴 M
動。暴動範圍包括(下稱「暴動範圍」):
N N
O (i) 理大校園範圍,包括 D 座、P 座、Y 座,及 O
P
暢運道正門; P
(ii) 暢運道天橋(行車天橋) ;
Q Q
(iii) 南橋(行人天橋) (即暢運道天橋下面的行
R R
人天橋) ;
S (iv) 北橋(行人天橋) ; S
(v) 暢運道及科學館道交界;
T T
(vi) 暢運道;
U U
V V
-5-
A A
B B
(vii) 科學館道;及
C (viii) 漆咸道南。 C
D D
(2) 一張理大及附近一帶範圍的位置圖呈為控方證物
E P64;該地圖正確顯示了相關區域的地理位置,鄰 E
F
近街道及建築物名稱。 F
G G
(3) 一張理大內的室內平面圖呈為控方證物 P65;該地
H 圖正確顯示了理大內的間隔。 H
I I
(4) 一張標注了理大閉路電視鏡頭的室內平面圖呈為
J J
控方證物 P66;該平面圖正確顯示了理大閉路電視
K 鏡頭的位置。 K
L L
(5) 警方把從理大校園內閉路電視取得片段、互聯網
M M
新聞片段及網上公開片段擷取的影像,編輯了一
N 段由 2019 年 11 月 11 日早上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 N
晚上在理大及其周邊範圍發生的暴力事件的「精
O O
華片段」,並儲存在一枚外置記憶體。該外置記
P P
憶體呈為控方證物 P47;該外置記憶體的工作副本
Q 呈為控方證物 P48。相關片段的截圖呈為控方證物 Q
R
P48(A)。 R
S S
(6) 以下新聞媒體片段曾經拍攝到 2019 年 11 月 17 日
T 至 11 月 18 日在理大、暢運道及科學館道一帶範圍 T
U U
V V
-6-
A A
B B
發生的事情(該等公開來源片段除個別標明外所
C 顯示時間均與實時相若): C
D D
(i) Apple Daily 之網上新聞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E E
P51;相關片段的截圖準確顯示所拍攝得知
F 情況,呈為控方證物 P51(A); F
(ii) on.cc 之網上新聞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P52;相
G G
關片段的截圖準確顯示所拍攝得之情況,呈
H H
為控方證物 P52(A);
I (iii) Now TV 之 網 上 新 聞 片 段 呈 為 控 方 證 物 I
P53;相關片段的截圖準確顯示所拍攝得之
J J
情況,呈為控方證物 P53(A);
K K
(iv) HK01 之網上新聞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P54;
L 相關片段的截圖準確顯示所拍攝得之情況, L
M
呈為控方證物 P54(A); M
(v) Icable 之網上新聞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P55;
N N
相關片段的截圖準確顯示所拍攝得之情況,
O 呈為控方證物 P55(A); O
P (vi) RTHK32 之 網 上 新 聞 片 段 呈 為 控 方 證 物 P
P56;相關片段的截圖準確顯示所拍攝得之
Q Q
情況,呈為控方證物 P56(A);
R R
(vii) 眾新聞之網上新聞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P57;
S 相關片段的截圖準確顯示所拍攝得之情況, S
呈為控方證物 P57(A),
T T
U U
V V
-7-
A A
B B
(7) 以上網上新聞的片段(P51 至 P57)收錄在一隻外
C 置硬碟,呈為控方證物 P58。該隻外置硬碟的工作 C
作副本,呈為控方證物 P59。
D D
E E
(8) 2019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理大的
F 閉路電視系統準確地拍攝了理大內之實時情況: F
G G
(i) Box 4 - DVR47 - CH11(CCTV 鏡頭八)
H (ii) Box 3 - DVR66 - CH 07(CCTV 鏡頭九), H
及
I I
(iii) Box 5 - HD07 - Cellini NBM2 - H6
J J
(10.3.100252)(CCTV 鏡頭十)。
K K
(9) 以上閉路電視片段由警方檢取、然後下載至 1 隻外
L L
置硬碟,呈為控方證物 P49、其副本呈為控方證物
M P50。相關片段的截圖呈為控方證物 P50(A);該些 M
N 截圖均真實及準確地顯示擷取的畫面。 N
O O
(10) 2019 年 11 月 18 日由 1326 時至 1350 時及由 1353
P 時至 1406 時,偵緝警員 15029 奉命拍攝暢運道附 P
Q 近一帶的情況。其後該片段儲存於一枚 SD 記憶咭 Q
編號 HK1 - 16 M135,並燒錄在兩枚唯讀光碟。該
R R
兩枚光碟呈為控方證物 P61;相關片段的截圖呈為
S S
控方證物 P61(A)。這些截圖均真實及準確地顯示
T 擷取的畫面。 T
U U
V V
-8-
A A
B B
(11) 2019 年 11 月 18 曰由 1340 時至 1405 時,偵緝警
C 員 15264 奉命拍攝理大外暢運道天橋附近一帶的情 C
況。期後該片段儲存在一枚 SD 記憶卡編號 OCTB
D D
277,並燒錄在一枚唯讀光碟。該光碟呈為控方證
E E
物 P62。該光碟的工作副本呈為控方證物 P63;相
F 關片段的截圖呈為控方證物 P63A。 F
G G
(12) 上述所有片段由警方檢取至將片段下載至不同的
H H
燒錄工具,至呈堂當日均沒有受到非法干擾,並
I 準確記錄在外置硬碟及光碟內。 I
J J
II. 新聞公告 / 運輸署公告
K K
(13) 由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11 月 18 日期間,政府新
L L
聞處經發佈系統發出以下共 37 份新聞公告,上載
M M
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網站,並要求傳
N 媒發佈及在適當時候重播新聞公布內的訊息,有 N
O
關的訊息亦在香港持續及廣泛地發佈。 O
P P
發佈時間 新聞公報標題
Q 1 2019 年 11 月 11 日 多區有人堵路 市民應預留時間出門 Q
上午 7 時 31 分
R 2 2019 年 11 月 11 日 多區有人堵路 市民應預留時間出門(上 R
上午 8 時 35 分 午八時半更新)
S S
3 2019 年 11 月 11 日 全港多處有激進示威者破壞 警方驅散及
下午 12 時 11 分 拘捕時曾使用配槍
T T
4 2019 年 11 月 11 日 運輸署呼籲市民留意最新交通情況
U U
V V
-9-
A A
B B
下午 12 時 21 分
C C
5 2019 年 11 月 11 日 警方解釋進入院校執法
下午 13 時 51 分
D D
6 2019 年 11 月 12 日 運輸署提醒市民留意最新交通情況
上午 5 時 58 分
E E
7 2019 年 11 月 13 日 運輸署提醒市民留意最新交通情況
F 上午 6 時 36 分 F
8 2019 年 11 月 13 日 康文署多區部分設施現正關閉
G 上午 11 時 06 分 G
9 2019 年 11 月 13 日 路面公共交通服務和受損交通燈的最新
H H
下午 12 時 08 分 情況
10 2019 年 11 月 13 日 康文署多區部分設施現正關閉(二)
I I
下午 16 時 16 分
J 11 2019 年 11 月 13 日 全港多區交通嚴重擠塞 J
下午 19 時 34 分
K 12 2019 年 11 月 14 日 政府譴責違法及暴力行為 K
上午 0 時 56 分
L L
13 2019 年 11 月 14 日 運輸署提醒市民留意最新交通情況
上午 6 時 27 分
M M
14 2019 年 11 月 14 日 暴徒惡意襲擊警務人員
上午 10 時 01 分
N N
15 2019 年 11 月 14 日 暴徒蓄意高空擲物 襲擊清理路障市民
上午 11 時 39 分
O O
16 2019 年 11 月 14 日 所有文康設施今日提早關閉
P 下午 3 時 P
17 2019 年 11 月 15 日 運輸署提醒市民留意最新交通情況
Q 上午 6 時 28 分 Q
18 2019 年 11 月 15 日 康文署深水埗區和油尖旺區部分設施現
R 上午 9 時 27 分 正關閉 R
19 2019 年 11 月 15 日 消防局及救護站附近路障嚴重影響緊急
S S
上午 11 時 59 分 服務
T 20 2019 年 11 月 15 日 大部分文康設施今日提早關閉 T
下午 3 時 50 分
U U
V V
- 10 -
A A
B B
21 2019 年 11 月 15 日 政務司司長於跨部門記者會開場發言
下午 8 時 28 分 (只有中文)(附圖 / 短片)
C C
22 2019 年 11 月 15 日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於跨部門記者會開場
下午 8 時 30 分 發言(只有中文)
D D
23 2019 年 11 月 15 日 教育局局長於跨部門記者會開場發言
E 下午 8 時 31 分 (只有中文) E
24 2019 年 11 月 16 日 市民及政府部門合作回復社會日常運作
F 下午 10 時 23 分 (附圖) F
25 2019 年 11 月 17 日 運輸署提醒市民留意最新交通情況
G 上午 6 時 05 分 G
26 2019 年 11 月 17 日 警方尖沙咀驅散
H H
上午 11 時 50 分
I 27 2019 年 11 月 17 日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前往理工大學一帶 I
下午 12 時 42 分
J 28 2019 年 11 月 17 日 暴徒攻擊警方防線 有警員腿部中箭 J
下午 2 時 39 分
K 29 2019 年 11 月 17 日 部分文康設施今日提早關閉 K
下午 3 時 55 分
L L
30 2019 年 11 月 17 日 暴徒使用彈叉發射汽油彈 再有警員面部
下午 4 時 07 分 中鋼珠
M M
31 2019 年 11 月 17 日 警方繼續驅散理工大學一帶暴徒 長距離
下午 5 時 51 分 揚聲裝置為廣播系統並非武器暴徒焚毀
N N
連接理工大學與紅磡火車站的行人天橋
O 32 2019 年 11 月 17 日 暴徒焚毀連接理工大學與紅磡火車站的 O
下午 8 時 18 分 行人天橋
P 33 2019 年 11 月 17 日 警方將於理工大學展開進一步行動 P
下午 9 時 30 分
Q 34 2019 年 11 月 17 日 運輸署呼籲市民明早出行前留意最新交 Q
下午 11 時 20 分 通情況
R R
35 2019 年 11 月 18 日 警方警告勿以汽車堵塞尖沙咀及佐敦道
上午 2 時 34 分 路
S S
36 2019 年 11 月 18 日 警方正於暢運道一帶進行拘捕及驅散 澄
上午 6 時 25 分 清沒有「攻入」理工大學
T T
U U
V V
- 11 -
A A
B B
37 2019 年 11 月 18 日 運輸署呼籲市民留意最新交通情況
上午 6 時 26 分
C C
D D
(14) 上述 37 分新聞公告呈為控方證物 P71。
E E
F (15) 運輸署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18 日就理大一帶道 F
路發出交通運輸資訊,期間理大附近一帶的道路
G G
阻塞或封閉情況如下,有關的訊息亦在香港持續
H H
及廣泛地發佈。
I I
日期時段 阻塞 / 封閉道路
J J
1. 康莊道
K 2019 年 11 月 11 日 1031 時至同日 1334 時 康莊道(大角咀方向)近海底隧 K
道收費廣場
L 2019 年 11 月 13 日 2230 時至 2019 年 11 月 康莊道(北行) L
18 日 1203 時
M M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237 時至同日 1446 時 康莊道(來回方向)
2. 公主道
N N
2019 年 11 月 13 日 1442 時至 2019 年 11 月 公主道(不能轉入加士居道)
O 18 日 1446 時 O
3. 紅磡海底隧道
P P
2019 年 11 月 13 日 1651 時始 海底隧道(香港方向)
Q 2019 年 11 月 13 日 1905 時始 海底隧道近理工大學(香港方 Q
向)及(九龍方向)部份行車線
R 2019 年 11 月 13 日 1914 時至 海底隧道近理工大學(香港方 R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446 時 向)及(九龍方向)全部行車線
S S
4. 暢運道
T
2019 年 11 月 14 日 1335 時至 漆咸道南(不能轉入暢運道) T
2019 年 11 月 14 日 1433 時
U U
V V
- 12 -
A A
B B
2019 年 11 月 14 日 1433 時至 暢運道
2019 年 11 月 15 日 0111 時
C C
2019 年 11 月 15 日 0545 時至 漆咸道南及暢運道交界
2019 年 11 月 16 日 1435 時
D D
2019 年 11 月 16 日 0820 時至 漆咸道南,暢運道及柯士甸道交
E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446 時 界 E
5. 漆咸道南
F F
2019 年 11 月 11 日 1031 時至 漆咸道南近理工大學
2019 年 11 月 11 日 1249 時
G G
2019 年 11 月 12 日 1656 時至 漆咸道南往油麻地方向近理工大
2019 年 11 月 12 日 1702 時 學第 2 線
H H
2019 年 11 月 12 日 1720 時至 漆咸道南往油麻地方向近理工大
I 2019 年 11 月 12 日 1759 時 學第 4 線 I
2019 年 11 月 13 日 1037 時至 漆咸道南近理工大學(往觀塘方
J 2019 年 11 月 14 日 1317 時 向) J
2019 年 11 月 13 日 1255 時至 漆咸道南往土瓜灣方向近理工大
K 2019 年 11 月 13 日 1405 時 學全線 K
2019 年 11 月 15 日 0000 時至 漆咸道南近理工大學(來回方
L L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317 時 向)
M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342 時至 漆咸道南介乎加士居道及寶勒巷 M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446 時
N 6. 柯士甸道 N
2019 年 11 月 15 日 1250 時至 柯士甸道介乎彌敦道及漆咸道南
O 2019 年 11 月 17 日 1048 時 O
2019 年 11 月 17 日 1118 時至 柯士甸道介乎覺士道及漆咸道南
P P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446 時
Q Q
R (16) 上述運輸署的公告呈為控方證物 P70。 R
S S
III. 理工大學 / 警方公告
T T
U U
V V
- 13 -
A A
B B
(17)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11 月 18 日期間,理大發出
C 共 7 份新聞公告,向公眾宣佈因理大校園受到廣泛 C
破壞,自 11 月 12 日始全面停課,並叫教職員由 11
D D
月 14 日始逗留在家,11 月 15 日始呼籲所有在理
E E
工大學校園內逗留人士必須從速離開,而保安職
F 員則由 11 月 16 日始撤離。另外,於 11 月 17 日宣 F
布理大校園多個實驗室被破壞及有危險化學品被
G G
偷去。上述理大的新聞公告呈為控方證物 P69。
H H
I (18) 2019 年 11 月 14 日至 11 月 18 日,警察公共關係 I
科新聞室在下列時間經 Facebook 及 Twitter 與香港
J J
警察的有關社交媒體上發佈以下貼文:
K K
L 香港警察 Facebook L
發佈時間 貼文標題
M M
1 2019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11 時 24 分 【暴徒蓄意高空擲物,襲擊清理路
障的市民】
N N
2 2019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 時 50 分 暴徒惡意,襲擊警務人員
O 3 2019 年 11 月 14 日 下午 3 時 46 分 【四點鐘傳媒簡報】(2019 - 11 - O
14)
P P
4 2019 年 11 月 15 日 下午 3 時 41 分 【四點鐘傳媒簡報】(2019 - 11 -
15)
Q Q
5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上午 11 時 50 分 【警方尖沙咀驅散】
R 6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12 時 37 分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前往理工大學 R
一帶】
S 7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2 時 34 分 【暴徒攻擊警方防線 有警員腿部中 S
箭】
T T
8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4 時 05 分 【暴徒使用彈叉發射汽油彈 再有警
員面部中鋼珠】
U U
V V
- 14 -
A A
B B
9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5 時 55 分 【暴徒在暢運道天橋向警方投擲多
枚汽油彈】
C C
10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8 時 13 分 【暴徒焚毁連接理工大學與紅磡火
車站的行人天橋】
D D
11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9 時 24 分 【警方將於理大展開進一步行動】
E 12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11 時 35 分 【警方快訊 . 直播】就有關香港理 E
工大學的最新情況,警司劉肇邦現
F 作出簡報。 F
13 2019 年 11 月 18 日 上午 2 時 19 分 【警方警告勿以汽車堵塞尖沙咀及
G 佐敦道路】 G
14 2019 年 11 月 18 日 上午 3 時 30 分 【警方快訊 . 直播】就有關香港理
H H
工大學的最新情況,警司劉肇邦現
作出簡報。
I I
15 2019 年 11 月 18 日 上午 6 時 16 分 【警方澄清:警方正於暢運道一帶
拘捕及驅散,並沒有「攻入」理工
J J
大學】
K 16 2019 年 11 月 18 日 上午 11 時 46 分 【警方呼籲所有人和平有序地離開 K
理大校園】
L L
M M
香港警察 Twitter
N N
發佈時間 帖文
O 1 2019 年 11 月 14 日 上午 10 時 54 分 暴徒繼續在全港多區大肆破壞 O
堵路,嚴重破壞公共安全和秩
P 序。在今日( 十一月十四日) P
上午約六時四十五分,有暴徒
由香港理工大學方向,向數名
Q Q
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漆咸道南
交界巡邏的警務人員射箭,行
R R
為足以致命。警方增援後,暴
徒繼續在附近投擲花盆,對其
S 他市民造成危險。 S
T T
U U
V V
- 15 -
A A
B B
2 2019 年 11 月 14 日 上午 10 時 54 分 因應現場情況,警方向暴徒施
放催淚彈驅散,期間暴徒第二
C 輪射箭。稍後約八時 50 分 ,暴 C
徒第三輪射箭,情況非常危
D 險。現時,柯士甸道介乎彌敦 D
道和漆咸道南部份封閉,不能
E 前往理工大學方向。 E
3 2019 年 11 月 14 日 上午 10 時 54 分 目前,案件中沒有警務人員受
F 傷,在現場警方檢獲六支箭。 F
案件暫列開「襲警」,交由油
G
尖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暫未 G
有人被捕。警方強烈譴責任何
人罔顧公共安全,危害他人生
H H
命的卑劣行為。有關行為已經
有機會干犯襲警罪,甚至意圖
I 傷人罪,一經定罪,最高刑 I
罰,分別是監禁兩年或終身監
J 禁。 J
4 2019 年 11 月 14 日 上午 10 時 54 分 有鑑於暴徒的惡行,警方呼籲
K 公眾經過附近地區時要加倍留 K
意自身安全,如遭遇任何違法
L 行為,切勿圍觀,必須盡快離 L
開。警方警告暴徒立即停止所
有違法暴力行為,警方必定嚴
M M
正執法,絕不姑息。
N 5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2 時 56 分 Rioters continue to occupy roads N
outside the Polytechnic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and charge at
O Police officers using lethal O
weapons including bricks, petrol
P
bombs, bows, and arrows. At P
around 2 PM, one member of the
Force Media Liaison Cadre was
Q hit in the calf. Q
6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2 時 56 分 He was next to the Kowloon
R Rosary Church at the junction of R
Chatham Road South and Austin
Road, around 30 m away from the
S S
Polytechnic University. The
injured officer has been conveyed
T to the hospital in a conscious T
state.
U U
V V
- 16 -
A A
B B
7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2 時 56 分 He was carrying out media liaison
duties at that time, when a large
C group of journalists were C
reporting in the same area. Such
an attack poses a grave threat to
D D
the safety of every person at the
scene.
E E
8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2 時 56 分 The Police severely condemn the
violent acts of all rioters and are
F conducting dispersal and arrest F
operations. Due to the
deteriorating situation, members
G of the public are advised to avoid G
traveling to the area.
H 9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2 時 56 分 暴徒繼續佔領理工大學對出一 H
帶路面,並在今早十時許持續
I 以致命武器,包括磚頭、汽油 I
彈及弓箭等,攻擊警方防線。
J 一名警察傳媒聯絡隊隊員,在 J
中午約二時,在漆咸道南和柯
士甸道交界,近九龍玫瑰堂位
K K
置,距離理工大學近 30 米處,
被箭射中小腿,目前清醒,現
L 已送院治理。 L
10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2 時 56 分 受傷警員當時正進行傳媒聯絡
M M
的工作,當時附近有大批傳媒
正在採訪,此等攻擊行為對在
N 場所有人構成嚴重生命威脅。 N
警方嚴厲譴責暴徒有關暴力行
O 動,現正進行驅散及拘捕行 O
動。由於局勢急劇惡化,警方
再次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工大
P P
學一帶。
Q 11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5 時 49 分 暴徒亦於理工大學 A 座附近, Q
近漆咸道南的平台,不斷用巨
型彈叉將汽油彈及硬物射向在
R R
場警員。巨型彈叉的射程達三
四十米,這些攻擊對在場所有
S 人,包括警員、記者及義務急 S
救人員,構成嚴重生命威脅。
T 另外,校園內藏有大量的攻擊 T
性武器,以及包括易燃液體的
U U
V V
- 17 -
A A
B B
危險品,對公眾安全構成極嚴
重威脅。
C C
D D
E
12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5 時 49 分 警方警告,理工大學一帶的暴 E
力行為已達暴亂程度,任何留
守並協助暴徒的人都可能干犯
F F
暴動罪。警方警告暴徒及所有
支援暴徒的人,馬上停止違法
G 行為及離開校園。現時附近仍 G
有大批傳媒正在採訪,警方勸
H 喻在場記者留意自身安全,不 H
要妨礙警方的執法行動。
I 13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5 時 49 分 由於局勢急劇惡化,警方再次 I
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工大學一
J 帶 J
14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6 時 20 分 Over the past hour, rioters have
K continued to confront Police K
officers and build barricades on
the foot bridge at Cheong Wan
L Road to obstruct Police action. In L
the past half an hour, rioters threw
M tens of petrol bombs at the M
offices.
N 15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6 時 20 分 The officers were carry on with N
the dispersal operation and warn
citizens not to assist rioters in
O anyway, or they will risk O
committing the offense of
P
“Taking Part in a Riot”. P
16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6 時 29 分 The Police have repeatedly
Q
appealed to members of the public Q
to leave immediately and avoid
traveling to the area.
R R
17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6 時 20 分 In addition, the Police have
deployed a Long Range Acoystic
S Device (LRAD), installed on top S
of a Unimog, to give warnings to
rioters. Using the LRAD is to
T T
convey important messages over a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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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A A
B B
long range in a noisy
environment.
C C
D D
18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6 時 20 分 The Police stress that the LRAD
is a broadcasting system but not a
E weapon. Unlike what is said in E
individual media reports, the
LRAD does not generate ultra low
F frequency, which will cause F
dizziness, nausea or loss of sense
G of direction. G
19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6 時 20 分 The Police clarify that all such
H rumors are false and have strict H
guidelines and regulations on
using the LRAD.
I I
20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6 時 20 分 過去 1 小時,暴徒持續在理工
大學附近與警方對峙,除漆咸
J J
道南的衝突現場外,有暴徒在
暢運道天橋上亦設置路障阻止
K 警方推進。在過去半小時,暴 K
徒向警方投擲幾十枚氣油彈。
L 21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6 時 20 分 警方亦已多次呼籲市民離開現 L
場,切勿前往該區。警方將繼
M 續驅散理工大學一帶的暴徒, M
警方警告市民切勿支援暴徒,
N 否則亦有可能干犯暴動罪。此 N
外,警方亦曾於現場使用銳武
裝甲車上的「長距離揚聲裝
O O
置」,向暴徒發出警告。使用
裝置的目的,是要在嘈吵環境
P 下,有效地長距離傳達重要信 P
息。
Q Q
22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6 時 20 分 警方重新,裝置是一種廣播系
統,並非武器。對於有指裝置
R 可產生超低音頻,導致聽者暈 R
眩、作嘔或喪失方向感,警方
S 嚴正指出,全屬猜測,並不真 S
確。警方就使用「長距離揚聲
裝置」亦有嚴格的守則及操作
T T
指引。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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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A A
B B
23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8 時 15 分 於晚上七時,聚集在理工大學
的暴徒焚毁連接理工大學與紅
C 磡火車站的行人天橋,現場火 C
勢猛烈、煙霧瀰漫,更多次傳
D 出爆炸聲。有火種由高處掉 D
下,令火勢蔓延到橋下,嚴重
E 危害在場所有人的人身安全。 E
而在暢運道行車天橋上,暴徒
多次向警方投擲汽油彈,阻止
F F
警方推進。
G
24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8 時 15 分 警方施放催淚彈驅散,目前暴 G
徒與警方仍在上指對峙中。警
方再次呼籲市民遠離理工大學
H H
一帶,任何人進入或逗留於理
工大學範圍,並協助暴徒,均
I 有可能視為參與暴動。 I
25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9 時 42 分 At about 8:30 PM, after setting
J fire to the flyover connecting the J
Hong Kong Polytechnic
K University campus and Hung K
Hom MTR , rioters burnt part of
the footbridge near Cheong Wan
L Road towards Tim Sha Tsui East. L
26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9 時 42 分 Rioters recklessly vandalize
M facilities and hurled bricks and M
petrol bombs at police officers,
jeopardizing public safety.
N N
27 2019 年 11 月 157 日 下午 9 時 42 分 To ensure safety of everyone in
the vicinity of the campus, the
O O
Police have repeatedly appealed
to all to leave immediately via
P Block Y of Lee Shauss Kee P
Building in Northern direction
and listen to Poluce’s instructions.
Q Q
Police are now planning for the
next round of operation.
R R
28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9 時 42 分 晚上大約八時半,繼早前連接
理工大學與紅磡火車站的行人
S 天橋被暴徒焚毀後,近暢運道 S
通往尖東的部份行人天橋亦被
T 暴徒縱火破壞。暴徒三番四次 T
破壞公物,又投擲磚頭及汽油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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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A A
B B
彈等,危害在場人士安全,行
為令人髮指。
C C
D D
29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9 時 42 分 為確保在理工大學所有人的安
E 全,警方在一次呼籲校園內所 E
有人,立即循北面李兆基樓開
( Y 座)出口離開,並聽從警
F F
方指示。警方現正部署下一步
的行動。
G G
30 2019 年 11 月 18 日 上午 2 時 24 分 午夜過後,尖沙咀及佐敦一帶
多處有大量暴徒向警方投擲硬
H H
物及汽油彈,警方施放催淚彈
驅散。與此同時,警方繼續在
I 理工大學外,針對暴徒進行驅 I
散。在尖沙咀及佐敦多處,包
J 括公主道、麼地道及梳士巴利 J
道等道路,都有人刻意將車輛
停在路中心堵路。
K K
31 2019 年 11 月 18 日 上午 2 時 24 分 警方警告,駕駛人士切勿以車
L 輛堵塞道路,以免影響警方行 L
動。如遇到刻意堵路的車輛,
警方將會果斷執法,包括將車
M M
輛移走。警方亦會針對刻意用
車輛道路及阻礙警方行動的
N 人,跟進調查並追究。 N
32 2019 年 11 月 18 日 上午 2 時 24 分 After midnight, rioters continue
O O
to hurl petrol bombs and hard
objects at police officers in Jordan
P and Tsim Sha Tsui. Police has P
deployed tear gas for dispersal.
Q 33 2019 年 11 月 18 日 上午 2 時 24 分 Police disposal operation outside Q
Polytechnic University is still
ongoing. Some drivers
R intentionally parked their vehicles R
in a manner that blocks major
S road, such as princess Margaret S
Road, Mody Road, Salisbury
Road, etc., in Tsim Sha Tsui and
T Jordan.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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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A A
B B
34 2019 年 11 月 18 日 上午 11 時 46 分 今早開( 18 日)約八時,大批
佔據理工大學校園的蒙面暴
C 徒,突然衝向警方防線,部份 C
人手持汽油彈,警方警告無效
D 後,使用最低所需武力驅散暴 D
徒,包括施放催淚彈。警方現
E 在警告暴徒必須停止違法行 E
為。
F 35 2019 年 11 月 18 日 上午 11 時 47 分 為確保現場人士安全,警方再 F
次呼籲於理工大學校園內的人
G
立刻放下武器或危險品,並除 G
下防毒面具,和平有序地,循
暢運道南橋的馬路橋面離開,
H H
過程中必須聽從警方指示分批
進行,切勿衝擊警方防線。
I I
J J
K (19) 上述香港警察 Facebook 及 Twitter 貼文的內容完整 K
及準確地儲存在兩枚光碟。從警方檢取,至把貼
L L
文內容下載至不同的燒錄工具,至呈堂當日,均
M M
沒有受到非法干擾。該兩枚光碟及其截圖呈為控
N 方證物 P72,兩枚副本光碟呈為控方證物 P73。 N
O O
IV. 警方的佈防行動
P P
Q
(20) 2019 年 11 月 17 日約 1900 時,警方於理大範圍內 Q
的各個不同位置及校園出入口設立防線,並完成
R R
佈防行動。警方設立的防線位置包括:
S S
(i) 柯士甸道近漆咸道南(「A1 防線」) ;
T T
(ii) 漆咸道南近柯士甸道(「A2 防線」) ;
U U
V V
- 22 -
A A
B B
(iii) 漆咸道南近暢運道(「A3 防線」) ;
C (iv) 科學館道(「A4 防線」) ; C
(v) 科學館道近康達徑(「A5 防線」) ;
D D
(vi) 暢運道天橋(「B1 防線」) ;
E E
(vii) 北橋(「B2 防線」) ;
F (viii) 消 防 處 總 部 外 的 科 學 館 道 ( 「 C1 防 F
線」) ;
G G
(ix) 紅 磡 海 底 隧 道 的 香 港 島 入 口 ( 「 C2 防
H H
線」) ;
I (x) 漆咸道北近紅磡繞道(「C3 防線」) ; I
J
(xi) 加士居道近漆咸道南(「D1 防線」」) ; J
(xii) 漆咸道南近康莊道(「D2 防線」) ;
K K
(xiii) 康莊道近漆咸道南(「D3 防線」),及
L L
(xiv) 康莊道近漆咸道南(「D4 防線」) ;
M M
任何人士未能在未得警方批准下進入理大範圍。
N N
因此,D3、D4 及 D13 在 2019 年 11 月 17 日 約
O 1900 時前的某一個時間已進入理大。 O
P P
(21) 一張準確顯示了警方設立防線位置的地圖,呈為
Q Q
控方證物 P67。
R R
S V. 就着暴動事件理大損毁的情況 S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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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A A
B B
(22) 由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7 日,基於
C 示威者的暴力行為,理大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 C
而校方估算,整個維修工程大概需要三億港元。
D D
E E
VI. 各被告的拘捕及證物
F F
G D3 G
H (23)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1405 時,偵緝警員 9510 以 H
「暴動罪」拘捕 D3。
I I
J (24) 由 D3 被截停至拘捕至從 D3 身上檢取以下相關的 J
K 證物,以下的證物的檢取連鎖性並不受到爭議, K
D3 承認以下所有物品均是由他管有及在截停時警
L L
方找到的位置:
M M
編號 證物內容 找到的位置
N N
P2 一部黑色 Samsung 手提電話,型號 S8 封存於 DD 身上搜獲
O 063318 O
P3 一張中國移動電話 SIM 卡,編號 在 P2 內
P 8985212190221611 8934 ,封存於 DD063318 P
P4 一部黑色 Samsung 手提電話,型號 S10E,封存 身上收穫
Q 於 DD063319 Q
P5 一張 SUN 電話 SIM 卡 卡,編號 在 P4 內
R R
8985200060603249992 ,封存於 DD063319
S P6 一張個人八達通,姓名:朱健君 CHU Kin- 身上搜獲 S
kwan,編號 7182 3544(2)
T P7 一張八達通,編號 75123421(1) 身上搜獲 T
P8 一個黃色頭盔 穿在身上
U U
V V
- 24 -
A A
B B
P9 一個 3M 灰色防毒面具連兩個濾芯 戴在面上
C P10 一個藍灰色眼罩 戴在面上 C
P11 一副黑色太陽眼鏡 身上搜獲
D D
P12 一件螢光黃色急救反光背心 穿在身上
E P13 一件黑色短袖 T 恤 穿在身上 E
P14 一件綠色長袖恤衫 穿在身上
F F
P15 一條黑色長褲 穿在身上
G P16 一對 Mizuno 黑色鞋 穿在身上 G
P17 一個黑色背囊 揹在身上
H H
P18 一個黑色腰包 揹在腰間
I P19 一支黑色電筒 身上搜獲 I
P20 13 支生理鹽水鹽 身上搜獲
J J
K K
(25) 拘捕 D3 後,警方為 D3 及相關的證物拍攝了一批
L L
相片,於拍攝至呈堂前並無受到干擾,其真實及
M 準確地顯示 D3 被捕時的衣着和被檢取的物品,相 M
簿呈為控方證物 P21。
N N
O D4 O
P (26)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1405 時,警員 9517 以「暴 P
動罪」拘捕 D4。
Q Q
R R
(27) D4 被截停至拘捕至從 D4 身上檢取以下相關證
S 物,以下證物檢取的連鎖性不受爭議;D4 承認以 S
下所有物品均是由他管有及在截停時,警方找到
T T
的位置:
U U
V V
- 25 -
A A
B B
編號 證物內容 找到的位置
C C
P22 一部黑色 Samsung 手提電話,封存於 DD63312 身上搜獲
D D
P23 一張 1010 電話 SIM 卡,編號 在 P22 內
8985200012760974300 26544883(9),封存於
E DD63312 E
P24 一張 Toshiba 記憶咭,32GB,封存於 DD63312 在 P22 內
F F
P25 一張八達通,編號 37024659(1) 身上搜獲
G P26 一個 3M 灰色防毒面具連兩個濾芯 戴在面上 G
P27 一個藍色泳鏡 戴在面上
H H
P28 一件藍色短袖恤衫 穿在身上
I P29 一件白色短袖 T 恤 穿在身上 I
P30 一條黑色短褲 穿在身上
J J
P31 一對黑色襪 穿在身上
K P32 一對 Vans 黑色鞋,屬於男子 / 許銘晉 穿在身上 K
L L
(28) 拘捕 D4 後,警方為 D4 及相關的證物拍攝了一批
M 相片,拍攝至呈堂前並無受到干擾,其真實及準 M
確地顯示 D4 被捕時的衣着和被檢取的物品;有關
N N
相簿呈為控方證物 P33。
O O
P
D13 P
(29)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1407 時,警長 2425 拘捕
Q Q
D13。
R R
S (30) 由 D13 被截停至拘捕至從 D13 身上檢取以下相關 S
的證物,以下證物檢取的連鎖性並不受爭議;D13
T T
U U
V V
- 26 -
A A
B B
承認以下所有物品均是由他管有及在截停時,警
C 方找到的位置: C
D D
編號 證物內容 找到的位置
E P34 一部金色 Samsung 手提電話,封存於 DD63313 身上搜獲 E
P35 一張電話 SIM 卡,編號 898520006098394626125, 在 P34 內
F 封存於 DD63313 F
P36 一張 Kingmax 記憶咭, 32GB,封存於 DD63313 在 P34 內
G G
P37 一張個人八達通,姓名:馬健朗 MA Kin-long,編 黑色背囊
H 號 4138 8338(3) (P44)內 H
P38 一個 3M 白色口罩 戴在面上
I I
P39 一個灰色口罩 黑色背囊
(P44)內
J J
P40 一件黑色長袖外套 穿在身上
K P41 一件白色短袖 T 恤 穿在身上 K
P42 一條深灰 / 黑色長褲 穿在身上
L L
P43 一對 Nike 黑色鞋 穿在身上
M P44 一個黑色背囊 揹在背脊上 M
N N
O O
(31) 拘捕 D13 後,警方為 D13 拍攝了一批相片,於拍
P P
攝至呈堂前並無受到干擾,其真實及準確地顯示
Q D13 被捕時的衣着和被檢取的物品 ;該相簿呈為 Q
控方證物 P45。
R R
S S
(32) D3 、D4 及 D13 分別被標示在下列有關的片段截
T 圖內,他們的身份並無爭議: T
U U
V V
- 27 -
A A
B B
P51(A) Appledaily 新聞片段截圖(21e 及 21f) D13
C P55(A) Icable 新聞片段截圖 (1a 及 2b) D3 、D4 C
P56(A) RTHK32 新聞片段截圖 (1a 至 3) D3 、D4
D D
P57(A) 眾新聞片段截圖(1) D3 、D4
E P61(A) 偵緝警員 15029 拍攝片段截圖 ( 1 至 2) D3 、D4 E
P63(A) 偵緝警員 15264 拍攝片段截圖(2) D13
F F
VII. 總結
G G
(33) 本承認事實提及的所有證物,包括從被告人身上
H H
檢取的證物,由各被告人被截停後、檢取直至呈
I 堂前都被妥善處理及保存,沒有受到任何不當或 I
J
非法干擾,證物的真確性及證物鏈的連貫性並無 J
爭議。
K K
L (34) D3 、D4 及 D13 均不是理大學生。D3 、D4 及 D13 L
M
並沒有刑事紀錄。 M
N N
(B) 控方證物 P1B
O O
(1) 2019 年 11 月 17 日約 2330 時,警員 8011 被送往醫
P P
院檢查。經診斷後,醫生確認他的右手手指筋腱斷
Q 裂;有關醫生報告呈為控方證物 P46。 Q
R R
(2) 一張 2019 年 11 月 18 日的突圍事件草圖呈為控方證
S S
物 P68。
T T
(C) 控方證物 P1C
U U
V V
- 28 -
A A
B B
(1) 2023 年 11 月 17 日,警員 14379 從互聯網上(網頁
C C
地址為 https://www.master-
D D
insight.com/author/dinghuufang/)下載了一個灼見名
E 家專欄作者名為丁惠芳的簡介,呈為控方證物 E
F
P91。 F
G G
(2) 2023 年 11 月 17 日,警員 14379 從互聯網上(網頁
H 地址為 H
https://www.polyu.edu.hk/~hall/hunghom/magazine/15
I I
thissue/article/words/warden.htm)下載了一個標題為
J J
「務賢丁媽 從當社監中發展自我」的文章,呈為控
K 方證物 P92。 K
L L
(3) 2023 年 11 月 17 日,警員 14379 從互聯網上(網頁
M M
地址為
N https://www.polyu.edu.hk/syaproject/en/freshmen-q N
a/faq/25-q-a-for-freshmen/96-hall/)下載了一張理大
O O
住宿舍堂(包括務賢堂)的簡介,呈為控方證物
P P
P93。
Q Q
(4) 2023 年 11 月 17 日,警員 14379 從互聯網上開(網
R R
頁地址為 https://www.polyu.edu.hk/sao/student-
S S
resources-and-support-section/residential-
T life/university-managed-accommodations/hung-hom- T
U U
V V
- 29 -
A A
B B
halls/)下載了一張標示了地址為香港紅磡紅荔道 1
C 號理大學生宿舍的地圖,呈為控方證物 P94。 C
D D
(5) 2023 年 11 月 17 日,警員 14379 從互聯網上(網頁
E E
地址為
F https://www.hk01.com/article/77877?utm_source=01ar F
ticlecopy&utm_medium=referral)下載了一個由
G G
HK01 發佈,發佈日期為 2017 年 3 月 16 日,標題
H 為「【選委想什麼】社福界丁惠芳 一張白票千夫所 H
I 指」的報道,呈為控方證物 P95。 I
J J
(6) 2023 年 11 月 17 日,警員 14379 從互聯網上(網頁
K 地址為 https://www.hk01.com/article/327431? K
L utm_source=01articlecopy&utm_medium=referral)下 L
載了一個由 HK01 發佈,發佈日期為 2019 年 5 月
M M
10 日,標題為「【逃犯條例】社福界組反修例聯席
N N
選委丁蕙芳:不會被抗爭便投降」的報道,呈為控
O 方證物 P96。 O
P P
(7) 2023 年 11 月 17 日,警員 14379 從互聯網上(網頁
Q Q
地址為 https://e123.hk/news/466019)下載了一個由
R 長青網一站式長者及護老者生活資訊網站發佈,發 R
佈日期為 2019 年 5 月 11 日,標題為「「社福界選
S S
委全體反修例」的報道,呈為控方證物 P97。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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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A A
B B
(8) 2023 年 11 月 17 日,警員 14379 從互聯網上(網頁
C 地址為 https://www.inmefiahk.net/node/1064729)下 C
載了一個由獨立媒體發佈,發佈日期為 2019 年 6 月
D D
13 日,標題為「特首選委聯署要求林鄭月娥下台、
E E
停止警方暴力及撤回逃犯修例」的文章,呈為控方
F 證物 P98。 F
G G
(9) 上述證物是公開資訊,當中的內容完整及準確地下
H H
載下來。從下載至呈堂當日,沒有受到非法干擾。
I I
6. 另外,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
J J
條例》第 65B 條同意將下列控方證人的書面供詞呈為證供。為免重
K 複證供,本席會於簡述控方其他證供時一併處理上述供詞的內容。 K
L L
控方的證供
M M
卓孝業先生
N N
O O
7. 卓孝業先生是一名退休警務人員。他的證供不受爭議。
P 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將 P
卓先生的英文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77;其中文譯本呈為控方證
Q Q
物 P77A。
R R
S 8. 卓先生指: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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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 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2 月期間, 他擔任西九龍總
C 區指揮官,負責西九龍總區一切警務政策及行動事 C
宜;
D D
E (2) 《2019 年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所引起的爭議自 E
F
2019 年 6 月始逐步升級為大規模的公眾騷亂。全港 F
各區有無數公眾活動,而有關活動往往演變成暴力
G G
事件,對公共及私人財產造成損害,並令其他人身
H 體嚴重受傷; H
I I
(3) 為了處理在西九龍總區發生的有關事件,西九龍最
J J
高指揮中心一直日以繼夜地運作。在其他支援人員
K 協助下,卓先生於最高指揮中心負責指揮重大事件 K
的處理。卓先生不在時,則由一名督察級至警司級
L L
人員擔任監督,負責最高指揮中心的指揮工作。該
M M
監督需隨時向卓先生和其他高層管理人員報告有關
N 事項,或需予關注或決定的問題; N
O O
(4) 2019 年 11 月,局勢依然緊張。有人倡議大規模罷
P P
工,即所謂的「大三罷」,並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
Q 上午發動了包括罷課在內的「大三罷」。不久之 Q
R
後,黑衣示威者佔據了城市大學、浸會大學和理工 R
大學。他們堵塞這些大學附近的道路和街道,嚴重
S S
影響車輛交通。示威者與快閃黨策略癱瘓主要幹
T 道,結果海底隧道(紅隧)於 2019 年 11 月 14 日停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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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A A
B B
用。示威者從理大走出來,並放置大量雜物以堵塞
C 收費廣場、嚴重破壞路面及焚燒所有收費亭,然後 C
迅速離開現場。其他總區亦有多間大學發生類似情
D D
況,例如吐露港公路因中文大學出現暴力衝突而停
E E
用;
F F
(5)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11 月 29 日理大發生暴動。
G G
2019 年 11 月 14 日,有報告指多名警務人員在柯士
H H
甸道與漆咸道南交界巡邏時受襲,有人向他們射箭
I 及投擲其他物件,幸而沒有人員受傷。警方檢獲 6 I
支箭。因應當時情況,漆咸道南段、康莊道、暢運
J J
道、理大旁邊的加士居道天橋及紅隧停用至 2019 年
K K
11 月 15 日。當時卓先生的行動目標是監察情況,
L 確保公眾和警務人員的安全。後來有人看見理大校 L
M
園內出現更多黑衣示威者正在為 2019 年 11 月 16 日 M
作準備。有人看見示威者於理大來建造多個大型彈
N N
射器、練習射箭,並向游泳池投擲汽油彈;
O O
(6) 2019 年 11 月 17 日上午,一批市民前往漆咸道南清
P P
理路障,本港其他地方也有類似的行動。卓先生從
Q Q
簡報中得知示威者由理大衝出來,用磚頭及汽油彈
R 襲擊該批市民。約 1000 時,警方派員保護市民。卓 R
S 先生返回西九龍最高指揮中心負責指揮工作,繼續 S
向警察總部報告情況;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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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A A
B B
(7) 由於理大內的示威者人數顯著增加,從他們所使用
C 的致命武器(例如汽油彈和弓箭)可見其敵對態 C
度。另外理大於 2019 年 11 月 16 日傍晚報告,指不
D D
同的實驗室遺失了多種化學物品,而有關化學物品
E E
可造成爆炸。經評估情況後,卓先生決定將示威者
F 包圍在理大校園內,避免進一步危害社會安全; F
G G
(8) 卓先生制定了一個圍堵計劃,由戰術人員協助執
H H
行,並經警察總部向其他總區尋求增援。警務人員
I 一到場便會被調配到理大四周設立防線。警察傳媒 I
聯絡隊人員亦出動,以應付現場傳媒。同日約 1400
J J
時,一名警察傳媒聯絡隊人員在漆咸道南玫瑰堂外
K K
執行職務。當時該名隊員和一群傳媒記者站在一
L 起,遭人用箭射穿其小腿,嚴重受傷。該次使用致 L
M
命武器的事件令人憂慮。卓先生亦更堅決要圍堵示 M
威者。傍晚約 1800 時,所有增援人員到場,並各就
N N
各位;警方亦完成包圍理大。
O O
(9) 當日整個下午,由新聞處發出的新聞公布及香港警
P P
務處經 Facebook 發佈的新聞稿一直促請各人離開理
Q Q
大,其他人亦不應前往理大或在附近逗留,因為情
R 況非常不穩定。警方嘗試提供安全通道予有意離開 R
S 理大的人士,但該些通道均被示威者阻塞或放火焚 S
燒。橫跨紅隧收費廣場的北面行人天橋更遭嚴重焚
T T
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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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10) 當時的局勢極為緊張及危險。卓先生的計劃是要包 C
圍示威者、勸告他們不要使用暴力及說服他們投
D D
降。衝進理大執行拘捕行動並不在卓先生的計劃之
E E
中。卓先生的指示是維持防線、確保人員安全及不
F 要冒險(除非要拯救生命)。所有地面單位均知悉 F
行動策略和目標,他們可採取任何被認為必要的行
G G
動來達到目標,包括拘捕逃走者及 / 或協助想離開
H H
校園的人士,例如記者。
I I
(11) 同日約 1930 時,警方確保理大鄰近範圍安全。因
J J
警方已作出充分的警告 / 建議讓所有人離開理大,
K K
卓先生認為該進入拘捕階段。卓先生計劃在 2000 時
L 展開拘捕,但有關行動因地面情況和物流問題(如 L
設置犯人處理區)而兩度推遲(約 1854 時和 1948
M M
時)。最終,警方於 2200 時啟動拘捕階段,所有人
N N
留在理大內的人士會被視作「參與暴動」及被捕。
O 至於那些自稱記者或急救員的人士,如他們未能證 O
實其身份便會被拘捕。
P P
Q Q
(12) 卓先生留意到有人在網上進行大規模動員,以拯救
R 被圍困的示威者(救手足 - 圍魏救趙,至少有三條 R
人鏈沿彌敦道及佐敦道運送汽油彈。大量車輛故意
S S
堵塞佐敦、尖沙咀和紅磡一帶的交通,妨礙警方的
T T
行動及物流支援。約 2200 時,一輛私家車試圖衝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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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士甸道的防線;警務人員開了一發實彈。2019 年
C 11 月 17 日晚上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凌晨,全晚發 C
生多次暴力衝突,不同單位均作出拘捕。2019 年 11
D D
月 18 日凌晨時分,一名犯人在佐敦道及彌敦道發生
E E
的暴力衝突中被捕,兩名警務人員押送該名犯人前
F 往就醫時,在駐佐敦道及廣東道的救護車遭示威者 F
用磚塊襲擊。警員開了三發實彈作自衛及驅散示威
G G
者之用。
H H
I (13) 所有大型衝突、對抗和暴力行為於 2019 年 11 月 18 I
日上午逐漸平息。卓先生於下午出席記者會,向媒
J J
體簡述理大事件的發展經過和最新情況,並釋出善
K K
意,以期和平解決事件。卓先生一再敦促其餘的示
L 威者投降。在這個記者會期間,卓先生獲告知理大 L
M
內有多名未成年人,特別是未成年的中學生。 M
N N
(14) 其後,多個消息來源顯示,可能有逾 100 名中學生
O 仍留在理大內。據卓先生所知,他們大部份人感到 O
困惑、可能已受傷,但礙於謠言,害怕被捕後遭警
P P
察粗暴對待而不想投降。他們當中有人不獲准或不
Q Q
敢離開,因為示威者極具威脅性。他們持續與一群
R 好戰的示威者處於這麼危險的地方是一個令人擔憂 R
S 的問題,卓先生擔心可能有難以想像的事情發生在 S
他們身上。他亦發現部份社會領袖、宗教領袖和學
T T
校校長願意協助確保這些未成年人安全返回,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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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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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先生調整計劃,決定記錄那些未滿 18 歲人士的個
C 人資料,並允許他們在適當的成年人陪同下離開, C
而不會當場被拘捕。卓先生經修訂的計劃傳遞給所
D D
有地面人員。逾 300 名未成年的學生經警方登記其
E E
個人資料後離開理大。有關社會及宗教領袖亦協助
F 游說示威者投降。 F
G G
(15) 圍堵及拘捕行動繼續。消防處由 2019 年 11 月 17 日
H H
起在尖沙咀救護站派員當值急救站( 24 小時),為
I 有需要的人士提供即時治療。2019 年 11 月 20 日下 I
午,校園內的人士第一次經消防處救護車控制室召
J J
喚救護車。為了不耽誤治療,卓先生作出指示,所
K K
有乘救護車離開理大的人士都不會被即場拘捕,但
L 其個人資料會被記錄,以作跟進。 L
M M
(16) 2019 年 11 月 27 日,理大的管理團隊搜索校園並確
N N
定校園內空無一人。2019 年 11 月 28 日,警方安排
O 一支由消防處、化驗師及心理學家組成的安全隊伍 O
進入理大校園作善後處理,包括安全處理危險品及
P P
進行其他罪案現場的勘查工作。
Q Q
R (17) 警方於 2019 年 11 月 29 日將理大交回大學管理層 R
處理,警方的行動亦告終結。理大事件於 2019 年
S S
11 月 11 日開始,一直持續至 2019 年 11 月 29 日,
T T
超過 1100 名人士被捕或被記錄資料,保障了逾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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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名未成年學生的安全。警方發現汽油彈、各式各樣
C 化學品及其他武器。理大校園遭受廣泛且嚴重的破 C
壞,校園附近的公共欄杆及路磚亦遭大規模破壞,
D D
而尖沙咀東部有大量車輛遭焚燒。
E E
F
PW1 F
G G
9. 控方第一證人是總督察林以恆(PW1)。他的部份證供
H H
不受爭議。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I 第 65B 條將 PW1 的英文供詞呈為方證物 P78,其中文譯本則呈為控 I
方證物 P78A。
J J
K 10. 案發時,PW1 是高級督察,駐守西九龍總區行動部。他 K
L 的證供(包括書面供詞及庭上證供)指: L
M M
(1) 自 2019 年 6 月始,全港發生多宗大規模擾亂公共秩
N 序的事件。西九龍總區最高指揮中心全天候運作, N
以監察西九龍總區的公眾活動。PW1 不時協助西九
O O
龍總區行動部的高級警司、警司或總督察等主管監
P P
察情況,並向西九龍總區執勤的警方單位發出與部
Q 署相關的指示。 Q
R R
(2) 自 2019 年 11 月 11 日始,大批示威人士響應全港
S S
「三罷」,導致有示威者湧入及佔據理大。2019 年
T 11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7 日,理大內發生暴動 T
行為,而示威者一直留在校園內。2019 年 11 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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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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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早上,數十名市民於柯士甸道與漆咸道南交界,
C 嘗試移除該處的磚頭及清理路障,但遭理大內的示 C
威者襲擊。同日早上約 10 時,警方調派各個單位前
D D
往營救市民,並設置防線以阻止示威者由理大出來
E E
襲擊市民。示威者以弓箭、汽油彈、標槍、彈弓及
F 彈弩向警務人員反擊; F
G G
(3) 鑒於理大內的非法活動及由示威者引起不斷升級的
H H
暴力行為危及校園附近市民和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I PW1 聯同西九龍總區最高指揮中心的其他戰術人員 I
一起制定包圍計劃,並為控制理大內的示威者而要
J J
求額外資源,從而進一步減少傷亡和破壞。同日約
K K
1630 時,警方調派人手於理大周邊築起一條封鎖線
L 及多條防線(見 P67 及 P78A 附錄 A 的地圖): L
M M
(a) 柯士甸道近漆咸道南、漆咸道南近柯士甸
N N
道、漆咸道南近暢運道、漆咸道南近加連威
O 老道、科學館道近科學館徑(理大的西南 O
方)及科學館徑及康莊道的防線,以防止示
P P
威者經理大暢運道正門逃走;
Q Q
R (b) 南橋的防線,以防止示威者經理大 D 棟逃至 R
港鐵紅磡站 D1 出口;北橋的防線,以防止
S S
暴徒經由理大 P 棟逃至港鐵紅磡站 A1 出
T T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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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c) 消防處總部外的科學館道、海底隧道內、國
D D
際都會外的紅磡繞道及漆咸道北天橋近紅磡
E 繞道的防線,以監察交通流量及防止外來人 E
F 士進入理大方向; F
G G
(d) 加士居道近漆咸道南、漆咸道南近康莊道、
H 康莊道近漆咸道南及康莊道天橋近漆咸道南 H
I
的防線,以防止示威者逃離理大;以及 I
J J
(e) 香港體育館為指定的臨時羈留處,以處理投
K 降人士。 K
L L
(4) 當日下午直至晚上,政府新聞處和警方。 Facebook
M M
專頁屢次發出通知,呼籲人們立即離開理大或避免
N 進入理大範圍;任何進入或留守在理大,並以任何 N
方式協助示威者的人士都可能干犯「參與暴動」
O O
罪;
P P
Q (5) 警方的初步計劃是於 2000 時開始以「參與暴動」罪 Q
名拘捕留守在理大的示威者;
R R
S S
(6) 同日約 1800 時,在場的所有警方單位均已在各自的
T 防線就位。約 1900 時,各防線的包圍完成,每一道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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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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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線均有一個應急大隊(約 340 名警員)。警方完
C 成布防行動後,外來人士無法進入理大範圍; C
D D
(7) 後來,西九龍總區前指揮官希望給予理大內的示威
E E
者更多時間投降,於是將拘捕行動延至 2200 時;
F F
(8) 當時,理大有 4 個主要出入口,包括暢運道正門、
G G
南橋、北橋,以及近理大 Y 座的出入口。當日 2130
H 時之前,任何人士均可從理大上述的 4 個出入口離 H
I 開理大。一直以來,理大的大部份衝突場面均於 Y I
座以外的位置發生。警方評估 Y 座出入口比較安全
J J
及有較少路障。因此,同日約 2130 時,執行拘捕行
K K
動前,政府新聞處和警方 Facebook 專頁呼籲所有人
L 士循北面李兆基樓(Y 座)出口離開理大。2130 時 L
後,理大內的人士只可從 Y 座出口離開理大;
M M
N N
(9) 同日 2200 時,西九龍總區前指揮官指示所有在場
O 的警方單位開始執行拘捕行動,以「參與暴動」罪 O
名拘捕任何從理大出來的人士。PW1 透過巡邏通訊
P P
機傳達該命令。PW1 指示前線人員,所有從理大出
Q Q
來經過警方防線的人士均須被記錄個人資料。警方
R 亦調派傳媒聯絡隊到場以核實報稱是記者或急救員 R
人士的身份。倘若他們的身份無法被核實,警方會
S S
以同樣的罪名拘捕他們;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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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A A
B B
(10) 警方包圍理大後,示威者沒有離開理大,仍繼續在
C 理大與警方對峙。一直以來均有多名人士經理大正 C
門離開校園。2019 年 11 月 18 日下午,警方得悉理
D D
大內的受傷情況後,於理大正門附近的康達徑 5 至
E E
7 號尖東救護站外設置臨時急救站(見控方證物
F P67 A5,並有三輛救護車候命,以便將受傷的投降 F
人士送院治理。PW1 指示前線人員,如有需要,警
G G
方將離開理大人士送院前,須先行登記其個人資
H H
料。PW1 亦調派「投訴警察科」人員,於康達徑與
I 科學館徑交界處的急救站旁設置登記站,記錄所有 I
J
投降或離開理大人士的個人資料,以作進一步調 J
查;
K K
L (11) 當日 1900 時至 2200 時期間,PW1 從沒收到任何消 L
M
息,指理大內人士無法離開理大。2019 年 11 月 17 M
日 2130 時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400 時,PW1 從
N N
沒接獲消息,指理大內人士無法從 Y 座出口離開理
O 大。 O
P P
(12)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040 時,在特別安排下,指
Q Q
定人士獲准自行承擔風險,進入理大校園充當說
R 客。該些指定人士必須於登記站記錄其個人資料後 R
S 才可進入理大。警方亦截查所有離開理大校園的人 S
士,將其個人資料與登記站的紀錄進行交叉核對;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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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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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鑑於道路受阻,加上香港體育館並非理想的臨時羈
C 留處,警方將臨時羈留處改設在康莊道 1 號尖東消 C
防局內。2019 年 11 月 18 日 2330 時,該臨時羈留
D D
處被啟動。PW1 指示前線人員,如任何年滿十八歲
E E
或以上人士向警方投降,將同行人士押送往臨時羈
F 留處作進一步處理。警方會在該處登記該些投降人 F
士的資料及進行搜查,並由一名督察級人員向投降
G G
人士宣佈拘捕。同時,警方每隔一段適當時間便會
H H
安排押送隊伍運送被捕人士往指定警署。至於在適
I 當成年人陪同下向警方投降的未成年人士,警方會 I
J
在調查後為他們拍照及登記其個人資料,不會當場 J
作出拘捕,但會保留日後採取任何法律行動的權
K K
利。
L L
PW2
M M
N N
11. 案發時,控方第二證人刑展豪高級督察隸屬機動部隊 Z
O 大隊第 4 小隊。他的書面供詞不受爭議;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O
P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將 PW2 的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
P80。
Q Q
R 12. PW2 指 (包括書面供詞及庭上證供): R
S S
(1) 2019 年 11 月 18 日,他與總區應變大隊便裝人員一
T 同參與行動。PW2 當日身穿制服,駐守位於暢運道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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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A A
B B
天橋近紅磡港鐵站的 B1 防線(見 P80 附件 2、3 及
C 4 和 P67),阻止任何人出入理大,以及拘捕嘗試 C
離開校園的示威者。
D D
E E
(2) 同日上午約 1000 時,PW2 的小隊(約 30 至 40 人)
F 拘捕了一名人士。 F
G G
(3)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350 時,PW2 奉命由暢運
H 道天橋向理大科學館道出口推進,以阻止示威者從 H
I 上述出口逃走(見 P80 附件 1)。當 PW2 和隊員到 I
達暢運道天橋近新東海商業中心時,PW2 看見一群
J J
約 200 多名的示威者聚集在暢運道和康達徑交界。
K K
該些示威者大部份身穿黑衣黑褲,很多都有佩戴防
L 毒面具或眼罩。有示威者向尖沙咀東巴士總站方向 L
投擲汽油彈,然後向巴士總站的警方防線推進,嘗
M M
試衝破防線逃走。於是 PW2 下令隊員向示威者發射
N N
催淚彈及橡膠子彈,並繼續向理大出口方向推進。
O 之後,示威者逃回理大。 O
P P
(4) 於推進過程中,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磚塊
Q Q
等雜物。有示威者用雙手或棍狀物品攻擊 PW2 及其
R 隊員。PW2 須用雙手防衛自己及隊員。PW2 協助其 R
他同僚制服超過 4 名示威者。其後該 4 名示威者被
S S
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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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日 1410 時,PW2 與隊員將被捕人士帶回暢運道
C 天橋近紅磡港鐵站,重新設立防線及開始處理被捕 C
人士。
D D
E E
(6) PW2 指 2019 年 11 月 18 日,他收到 P72 的資訊(即
F 當日上午 1146 時警方於 Facebook 及 Twitter 名為 F
【警方呼籲所有人和平有序地離開理大校園】的貼
G G
文。當時大隊長及副大隊長亦有通過通訊機講述該
H H
貼文的內容,即有可能示威者會經過警方防線離
I 開,而警員須把該些人士拘捕。 I
J J
PW3
K K
13. 案發時,控方第三證人,高級督察趙道謙(PW3)是新
L L
界北總區第二梯隊第一隊屯門小隊指揮官。他的書面供詞亦不受爭
M M
議。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N 條將 PW3 的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81。 N
O O
14. PW3 的證供 (包括書面供詞及庭上證供)指:
P P
(1)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205 時,他與隊員(共約 30
Q Q
人)到達康宏廣場外科學館道,接替香港總區第二
R R
梯隊的防線(即 P67 的 A4 防線以及 P68 科學館道
S 的藍色框框位置)。當時,A5 防線的救護站已設 S
T
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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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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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接替 A4 防線後,PW3 與隊員面向暢運道,朝康宏
C 廣場巴士站方向推進。PW3 接獲的指示是除非有合 C
理辯解(例如記者),任何從理大離開的人士均須
D D
以「暴動」罪名作拘捕及防止任何未獲授權人士進
E E
入理大。
F F
(3) 同日 1230 時,PW3 看見一名示威者從理大門口,
G G
經過康宏廣場底部地面巴士站的位置,走向科學館
H H
道的警方防線。當時該名示威者舉高雙手向警方投
I 降。之後,PW3 的隊伍將該名示威者拘捕;該名示 I
威者 s 亦是 PW3 隊伍拘捕的首名示威者。
J J
K K
(4) 同日 1330 時,PW3 的隊伍與康宏廣場巴士總站內
L 近科學館道位置發現一群約 50 人從理大逃出,並跑 L
向 PW3 的防線。該群人大部份穿着黑衣黑褲,部份
M M
帶着護目眼鏡、有部份人士載着黃色頭盔及手套,
N N
亦有人手持長的枝狀物品。PW3 持續地以揚聲器
O (調校至最大聲響)向該群人士發出警告,切勿衝 O
擊警方防線,否則使用武力。可是該群人士不但沒
P P
有理會警告,還繼續向警方推進,更有示威者向
Q Q
PW3 的防線投擲汽油彈及磚塊。PW3 再次發出相同
R 警告,但該群人士沒有離去的跡象。因此,PW3 下 R
S 令隊員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將該群人士驅散。同 S
時,PW3 的隊伍向理大方向推進,穿過巴士站,一
T T
直到 P68 上兩個 「4」字的位置。
U U
V V
- 46 -
A A
B B
C
(5) 同日 1400 時,PW3 的隊員在拘捕了另外兩名人 C
士,並於其中一名人士的背囊內發現一支汽油彈、
D D
打火機、士巴拿等工具。
E E
PW4
F F
15. 控方第四證人,區梓峯督察(PW4)案發時是九龍城景
G G
區第三梯隊第一小隊的指揮官。他的書面供詞不受爭議。控辯各方
H H
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將他的英文
I 供詞及其中文譯本分呈為控方證物 P82 及 P82A。 I
J J
16. PW4 (書面供詞及庭上證供)指:
K K
(1)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130 時,PW4 與其小隊(約 30
L L
人)到達尖沙咀,負責於漆咸道南執行防守工作。
M M
同日 1150 時,PW4 和小隊奉命前往尖沙咀科學館
N 道接手 A5 防線(見 P67),負責防止示威者從理大 N
出來衝擊警方防線。接手 A5 防線後,PW4 分別於
O O
1238 時、1305 時及 1306 時看見示威者分別三次衝
P P
擊 A5 防線。
Q Q
(2) 於 1238 時,PW4 發現一群示威者從理大逃出,並
R R
衝向警方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交界的防線。該群示威
S S
者數以十計,甚至百計。當時警長 1643 用調至最大
T T
U U
V V
- 47 -
A A
B B
聲響的揚聲器發出警告,然後發射一枚催淚彈作驅
C 散。 C
D D
(3) 同日 1305 時,示威者第二次衝擊警方防線。一群示
E E
威者(人數亦是數以十計,甚至百計)從暢運道方
F 向跑向警方防線。警長再以調至最大聲響的揚聲器 F
發出警告,之後警員發射一枚催淚彈作驅散。
G G
H (4) 同日 1306 時,示威者第三次衝擊警方防線。有部份 H
I 全副武裝的示威者從暢運道方向走向警方封鎖區, I
但示威者的人數比上兩次(即 1238 時及 1305 時)
J J
的衝擊較少。該群示威者佩戴頭盔及防毒面具,身
K K
上基本上都有防護裝備。這些示威者沒有越過 A5
L 防線。PW4 已調至最大聲響的揚聲器發出警告,之 L
後 2 名警員每人分別發射一枚催淚彈作驅散。警方
M M
發射催淚彈之後,示威者便往後退。
N N
O (5) 根據 PW4 記憶,當日 1200 時至 1400 時期間曾拘捕 O
2 至 3 名人士。該些人士均是獨立地從理大走出
P P
來,經過警方查問後被拘捕。
Q Q
R
PW5 R
17. 控方第五證人,高級督察陳家興(PW5)的書面供詞不
S S
受爭議。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T T
65B 條將其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83。
U U
V V
- 48 -
A A
B B
C
18. PW5 (書面及庭上供詞)指: C
D D
(1) 2006 年,他於理大畢業。案發當日,他是黃大仙
E 分區警署行動及支援小隊指揮官,亦兼任東九龍 E
防暴小隊的指揮官。
F F
G G
(2) 2019 年 11 月 17 日約 1820 時,PW5 奉命前往理大
H 外,於漆咸道北設立封鎖線。於約 1830 時,PW5 H
與隊員(約 41 人)到達漆咸道北近康莊道交界橋
I I
底,築起封鎖線(即理大外圍,包括連接 Y 座與 Z
J J
座外的行人隧道,面向理大及油麻地方向)[見
K P83 附件 1 及 2 及 P67 的 D3 防線]。當時理大校園 K
內仍然有大量人士聚集。當日 2000 時前, 理大內
L L
的人士可經暢運道南邊的行人天橋離開。 所有離
M M
開理大的人士均會被警察截停搜查。 同日 1947
N 時,PW5 接獲指示,2200 時前可讓理大內的人士 N
O
離開,但會被警察截停搜查。 O
P P
(3) 由 2019 年 11 月 17 日 1830 時至 11 月 18 日 2154
Q 時上述地點(即理大 Y 座)的氣氛平靜,情況亦 Q
R 不需警方使用武力。 R
S S
(4) 同日約 2154 時,一群示威者從理大 Y 座(即近連
T 接漆咸道北行人隧道的位置)持續地向警方攻擊 T
U U
V V
- 49 -
A A
B B
及投擲雜物[見 P84 的紅色記號]。PW5 用調校至最
C 高聲量的揚聲器向示威者多次發出警告,要求示 C
威者停止攻擊警方,否則便會使用武力作驅散。
D D
示威者不予理會,並繼續向警方投擲雜物。PW5
E E
再次用揚聲器發出警告,而其隊員則向示威者發
F 射催淚彈。此時,示威者才散去。整個衝突維持 F
約 2 分鐘。
G G
H H
(5) 上述衝突後,理大 Y 座外情況緩和,氣氛平靜。
I 除了上述短暫的衝突外,當日 Y 座並無其他特別 I
情況。
J J
K K
(6) 同日 2200 時,PW5 接獲指示,須以「暴動」罪名
L 拘捕任何離開理大的人士。 L
M M
(7) 由 2019 年 11 月 17 日 2154 時至 2019 年 11 月 18
N N
日 0800 時,沒有任何人士通過上述防線離開理
O 大,亦沒有人從 Y 座步出,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O
P
0800 時,兩名男子經校園 Y 座通往 Z 座的行人隧 P
道逃出理大。警方以「暴動」罪名拘捕其中一名
Q Q
男子;而另一名男子,經過核實後證實為記者,
R 於調查後被釋放。同日約 0900 時,另外兩名男子 R
S 從 Y 座通往 Z 座的行人隧道逃出理大。警方亦以 S
「暴動」罪名拘捕該兩名男子。
T T
U U
V V
- 50 -
A A
B B
(8) 由 2019 年 11 月 17 日 2155 時至 11 月 18 日 0800
C 時,沒有其他人士經上述防線離開理大。 C
PW6
D D
19. 控方第六證人,總督察賴頌文(PW6)的書面供詞,亦
E E
不受爭議。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F F
第 65B 條將其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85。
G G
20. PW6 (包括書面及庭上證供)指:
H H
I (1) 案發時,PW6 是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 I
二隊的指揮官。2019 年 11 月 17 日約 1835 時,
J J
PW6 帶領大隊(共約 35 人)到達康莊道天橋,理
K K
大校園 Y 座外築起防線,防止任何人士進入理大
L 範圍(即 P67 上的 D4 防線)。當時,理大內的人 L
士可沿暢運道的行人天橋(南橋)離開。
M M
N N
(2) PW6 指從他身處的位置,能清楚看見理大 Y 座、
O 李兆基樓及其中間位置的樓梯。由 2019 年 11 月 17 O
日 1830 時至 2200 時,李兆基樓外的情況平靜,沒
P P
有任何特別事情發生,亦從來沒有任何人士通過
Q Q
PW6 駐守的 D4 防線進入或離開理大。
R R
(3) 同日約 2200 時,PW6 透過通訊機接獲指示,警方
S S
須以「暴動」罪名拘捕任何於 2200 時後離開理大
T T
的人士。2019 年 11 月 17 日 2200 時至 2019 年 11
U U
V V
- 51 -
A A
B B
月 18 日 0755 時期間,沒有任何人士經 D4 防線離
C 開理大,PW6 的小隊亦無需發射任何催淚彈、進 C
行任何驅散行動,或作任何防守行動。
D D
E E
(4)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0755 時,近理大 Y 座的康莊
F 道到天橋,PW6 的小隊拘捕了 2 名人士。 F
G G
(5)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0900 至 0905 時,PW6 看見
H H
2 至 3 名示威者於康莊道近李兆基樓(即 P79 下面
I 黑色隧道位置)衝出來,向警方襲擊,投擲一些 I
物品,並嘗試衝擊警方防線。PW6 遂發出警告,
J J
要 求 該 些 人 士停 止 攻 擊 ,否 則 使 用催淚 煙 。 之
K K
後,PW6 的小隊發射一枚催淚彈,示威者便沿
L P79 的黑色隧道位置逃回理大。該衝擊只維持少於 L
1 分鐘。
M M
N PW7 N
O 21. 2019 年 11 月 17 日 , 控 方 第 七 證 人 , 蔡 耀 聰 督 察 O
(PW7)是機動部隊 Z 大隊第 4 小隊的傳令員,與隊員一同參與
P P
「踏浪者」行動。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1300 時,PW7 和隊員(超
Q Q
過 30 人)到達理大一帶,奉命於暢運道天橋執行掃蕩行動。
R R
22. 當時 PW7 穿着防暴裝備,與小隊位於紅磡站外暢運道天
S S
橋上(見 P54 片段 13:45 時及 P54A 截圖 3a)。他們從紅磡站對出開
T T
始推進。當時暢運道橋面堆滿雜物,包括枱、凳、垃圾及玻璃樽
U U
V V
- 52 -
A A
B B
等;部份玻璃樽內載有液體,PW7 懷疑該些玻璃樽是汽油彈。PW7
C 與小隊一邊推進,一邊清理雜物。期間,PW7 看見一群黑衣黑褲的 C
人士(約 40 人)在暢運道天橋近理大外圍位置;部分黑衣人士帶着
D D
頭盔,亦有人手持長傘。PW7 認為該批黑衣人士是參與理大暴動的
E E
部份示威者。當時該批黑色人士正向著理大跑上暢運道天橋;跑得
F 比較慢的黑衣人士則停留在橋底位置(見 P54 片段 13:54 時)。於是 F
PW7 的隊員向該批黑衣人士發射催淚彈、繼續推進及執行追捕行
G G
動。
H H
I 23. 後來,身穿黑衣黑褲的 D13 在 PW7 面前經過,走向理 I
大。D13 的步速不太快,被 PW7 用右手截停。PW7 將 D13 帶到防
J J
線後面,交給其他警員處理(見 P51 片段 13:58:21 時及 P51A 截圖
K K
21E)
L L
PW8
M M
24. 控方第八證人是警長林華棟(PW8)。案發時,他隸屬
N N
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組第 9C 隊;當日負責拘捕、搜證及拍攝。
O O
25. 2019 年 11 月 17 日 1807 時,PW8 及其隊員與其他機動
P P
部隊的人員一同在科學館道天橋向前推進。當他們到達理大科學館
Q Q
道出口時,PW8 看見一群黑衣人士由理大科學館道出口衝向警方防
R 線,向警方投擲石頭及雜物。PW8 與隊員發出警告,期望制止該群 R
S
黑衣人逃走但不果。PW8 看見一名機動部隊的同僚制服穿著黑衣黑 S
褲的 D13 在地上(見 P63 片段,14:00:00 時至 14:01:17 時及 P63a 截
T T
U U
V V
- 53 -
A A
B B
圖 2)。PW8 立即上前以「暴動」罪名拘捕 D13 (見 P63a 截圖
C 2)。 C
D D
26. 因當時情況混亂,PW8 隨即將 D13 帶到警方防線後面,
E E
向 D13 進行快速搜身;期間找到 D13 的身分證。PW8 後來將 D13 帶
F 到紅磡火車站橋口位置,將 D13 交給 偵緝警員 11340 處理。 F
G G
PW9
H H
27. 案發時,控方第九證人,警長 9510(PW9)駐守有組織罪案及
I 三合會調查科。2019 年 11 月 17 日,他是「踏浪者行動」的總 I
部應變大隊第一組總部人員。同日約 1900 時,警方已圍封理
J J
大。約 2200 時,PW9 接獲指示,須以「暴動」罪名拘捕任何離
K K
開理大的人士。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0920 時,PW9 正與隊員
L (約 80 人,即約 40 名穿着軍裝及約 40 名穿着便裝)駐守位於 L
暢運道近漆咸道南的防線(見控方證物 P67 A2 及 A3 防線);
M M
當日 PW9 身穿便服當值。該防線面向理大正門,會向左邊及右
N N
邊移動。當日的策略是軍裝人員負責上前拘捕從理大逃出的人
O 士,便裝人員則從旁協助制服疑犯。 O
P P
28. 2019 年 11 月 18 日 0920 時至 1403 時,上述防線相對平
Q Q
靜,只是偶然會聽到理大內人士向外投擲玻璃樽或汽油彈的聲音。
R 同日約 1403 時,PW9 看見一群黑衣人士,手持雨傘及帶着頭盔,從 R
S
理大正門走向對面科學館道的行車路( P86 上標示為「2」是黑衣人 S
逃出理大的路線),並向警方投擲磚塊、汽油彈及水樽。約 1 分鐘
T T
後,該批人士由科學館道跑回理大正門方向(P86 上標示為「3」是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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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A A
B B
黑衣人逃回理大的路線)。約 1405 時,PW9 尾隨軍裝隊員到達暢運
C 道近康達徑時,看見 D3 坐在康宏廣場外的行人路上,黃貴鴻則半躺 C
在行人路上,兩人身旁有一名穿着防暴制服的警員(當時 PW9 身處
D D
P86 上標示為 「4」的位置,而 D3 和黃貴鴻則位於 P86 標示為「5」
E E
的位置;亦見控方證物 P55 14:00:26)。辯方不爭議 D3 是 P55 內頭
F 戴橙色頭盔及穿着黃色背心的人。 F
G G
29. 之後,PW9 看見 D3 及黃貴鴻站立,並步向理大。見
H H
狀,PW9 立即上前及大叫「警察,咪走」。D3 及黃貴鴻放緩步速,
I 但沒有停下。PW9 上前,並於暢運道的馬路上(距離馬路壆位約 3 I
至 4 米)將黃貴鴻及 D3(見 P55 14:00:26)帶到康宏廣場黑色牆附
J J
近的位置,宣布以「暴動」罪名拘捕兩人。之後 PW9 逐一為 D3 及
K K
黃貴鴻載上手扣,之後再將兩人押送離開。PW9 於 控方證物 P64 上
L 標記第一眼看見 D3 及黃貴鴻相對的位置,呈為控方證物 P84。 L
M M
PW10
N N
30. 案發時,偵緝警員 5177 (當時官階),控方第十證人
O (PW10)隸屬葵青警區情報組。2019 年 11 月 18 日,他於葵涌警 O
P
署,負責向 D3 檢取證物。控方是按辯方要求提供 PW10 作盤問。辯 P
方指,除了生理鹽水,PW10 還從 D3 的袋內搜獲其他醫療用品,包
Q Q
括一個手腕式血壓計、一個血氧計、紗布、消毒藥水及繃帶;獲保
R R
釋時警方歸還血壓計和血氧計給 D3;紗布、消毒藥水及繃帶則按
S PW10 的建議丟掉。PW10 否認該說法;他解釋: S
T T
U U
V V
- 55 -
A A
B B
(1) 當日的情況比較特殊;他所屬的警署當時用作臨
C 時羈留中心。PW10 的責任只限於將被捕人的所有 C
物品(包括與案無關的物品)放入膠袋內,交給
D D
值日官,待其他警務人員處理;
E E
(2) 作為證物警員,PW10 不會將任何被捕人的物品丟
F 棄; F
(3) 除了生理鹽水,他從沒從 D3 搜獲其他救傷用品。
G G
H PW11 H
I 31. 控方第十一證人是警員 9517 (PW11)。案發時,他駐 I
守紅磡分區特遣隊。2019 年 11 月 18 日 1112 時,PW11 穿着防暴制
J J
服,於理大附近駐守 A5 防線(見 P67)。
K K
L 32. 同日約 1355 時,PW11 留意到防線前方約 100 米,即康 L
宏廣場外近康達徑位置有超過 50 名示威者。該些示威者載著防毒面
M M
具,手持自製盾牌,由𣈱運道天橋跨過欄杆到康達徑及打開雨傘佈
N N
防。PW11 立即將情況告知隊員。同日約 1400 時,PW11 的防線開
O 始推進。當警方到達𣈱運道近康達徑時遭示威者投擲雜物及汽油 O
P 彈。警方發出多次警告,但示威者仍繼續襲擊行為。於是警方以催 P
淚彈還擊,示威者亦四散逃走。部分示威者回到𣈱運道天橋橋面,
Q Q
向康泰徑逃走,亦有示威者逗留在康達徑𣈱運道位置走來走去。
R R
S 33. PW11 上前追截示威者。當時他並無特定目標,他於康 S
達徑近𣈱運道看見 D4,與 PW11 相距約 7 至 8 米。D4 正面向理大,
T T
面上載著一個 3M 灰色防毒面罩連 2 個濾芯及一個藍色潛水鏡,身穿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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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A A
B B
一件格仔上衣、一條深藍色短褲及一對黑色鞋(見承認事實 P1A 證
C 物 P26 至 P28、P30 及 P32 ),揹著一個深色斜孭袋。PW11 截停 C
D4 並快速搜查其斜孭袋,但沒任何發現,亦因此沒檢取該斜孭袋。
D D
E E
34. PW11 確認控方證物 P55 (iCable 片段)14:00:37 顯示他
F 首次發現 D4 時,D4 身處的位置(即 D4 與康宏廣場的黑色外牆相 F
距約 1 至 2 米。
G G
H 35. PW11 指截停 D4 時,D4 曾嘗試揈開 PW11。之後 PW11 H
I 為 D4 載上手扣,並以「暴動」罪名拘捕 D4。 I
J J
警員 8011
K K
36. 警員 8011 的 2 份書面供詞不受爭議,並根據香港法例第
L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分別呈為控方證物 P74 及 L
P74A。
M M
N N
37. 2019 年 11 月 17 日 約 1840 時,警員 8011 與小隊於漆咸
O 道南近漆咸道北行車線上進行封鎖線,防止示威者從理大經行人隧 O
道逃走。同日約 2130 時至 2145 時,上址理大外的其中一條行人隧
P P
道有超過 50 至 100 名示威者聚集,並開始用石頭、石春、磚塊及汽
Q Q
油彈攻擊警員 8011 的小隊。同日約 2155 時,警方高舉藍旗及發出
R 口頭警告。當時,警員 8011 戴著防暴手套及手持長盾,站於防守線 R
最前方與示威者距離約 10 至 20 米。他不斷以左右手檔格示威者的
S S
磚頭及汽油彈等,期間雙手被擊中多次。同日約 2230 時,警方擊退
T T
示威者後,警員 8011 發現其右手尾指彎曲、失去知覺及開始腫脹。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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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A A
B B
他被診斷為右尾指筋鍵斷裂、引致右尾指殘餘疼痛、無力及僵硬。
C 他因傷獲得 103 日病假;經評估後,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 1.5% C
賺取收入能力(見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發出的「覆檢評估
D D
證明書」)。
E E
F
高級警員 51706 F
G G
38. 高級警員 51706 的書面供詞不受爭議,並根據香港法例
H 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呈為控方證物 P75。2019 H
年 11 月 17 日,高級警員 51706 與隊員乘坐銳武裝甲車 AM 7885 進
I I
行「踏浪者」行動。同日約 1700 時按指示到達紅磡暢運道。當時被
J J
示威者以雜物(例如鐵馬、垃圾桶及磚塊等)堵塞道路,阻礙警方
K 前往理大。於是高級警員 51706 和隊員便下車,清理路面。期間, K
L
約 50 名示威者築起傘鎮及經常從遠方投擲硬物及汽油彈向警方作襲 L
擊。因此,警方將銳武裝甲車停在路上作掩護。
M M
N 39. 同日約 2051 時,高級警員 51706 與隊員奉命作推進。期 N
O
間,手持雨傘的示威者向銳武車投擲多枚汽油彈,並擊中銳武車, O
引致銳武車著火。因此,銳武車須後退及撲火。經檢查後,發現銳
P P
武車的車頭嚴重熏黑、紅藍閃燈及車廂內車頭冷氣出風位置被燒
Q 毀。被汽油彈擊中後,銳武裝甲車已無法行駛,最後須由另一隊警 Q
R 員護送下被拖車拖走。 R
S S
黎日初先生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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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A A
B B
40. 黎先生是機電工程署的機械督察,負責監察芬園汽車維
C 修工場及屯門汽車維修工場的日常運作,處理汽車維修及提供技術 C
協助。他的書面供詞不受爭議,並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
D D
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呈為控方證物 P76。
E E
F 41. 黎先生指,根據機電工程署的維修紀錄,銳武裝甲車 F
AM 7885 因涉及被縱火損壞而作出的維修詳情如下:
G G
H (1) 由紅磡運送往芬園汽車維修工場費用為港幣 35,000 H
元;
I I
J J
(2) 車輛更換兩條輪軚,費用為港幣 19,240 元;
K K
(3) 第一階段維修,費用為港幣 84,260.11 元,詳情如
L L
下:
M M
N
(a) 更換引擎盤頭墊片,增壓進氣歧管,膠水 N
箱,水喉,玻璃清潔液噴嘴,水撥臂,水撥
O O
撥片,車頭黃色燈及相關零件;
P P
(b) 更換加熱器外殼,儀錶板,側鏡及其他需要
Q 的配件及零件,更新損壞的零件後重新調 Q
校;
R R
(c) 更換電線;
S S
T (4) 第二階段維修,費用為港幣 54,310.46 元,詳情如 T
下:
U U
V V
- 59 -
A A
B B
(a) 租用吊臂車輛吊起駕駛室;
C C
(b) 更換駕駛室的密封膠條及螺絲,更換側窗密
D D
封膠邊,發動機罩密封膠邊及逃生出口密封
E 膠邊; E
F
(c) 更換滅火器傳感器電線及膠管; F
G G
(5) 上述為有關 AM 7885 因損壞而作出的維修詳情,
H 維修的總費用為港幣 192,810.57 元。 H
I I
辯方的證供
J J
42. D3 、D4 、D13 均選擇作供。另外 D3 傳召一名證人
K K
(D3-DW2)。辯方結案後,D4 的法律團隊突然指出現「專業尷
L L
尬」,申請整個團隊停止代表 D4。大律師指「專業尷尬」涉及法律
M 保密權利(legal privilege),無法向法庭解釋其申請的基礎;亦因 M
法律團隊和 D4 之間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無法向 D4 就該申請提供法
N N
律意見。最終,本席將本案押後,讓法援處另聘大律師向 D4 提供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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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法律意見。獲取獨立法律意見後,D4 的大律師撤回申請。在控
P 方不反對下,本席批准 D4 重開其案情,傳召另外 2 名證人(D4- P
Q DW2 及 D4-DW3)。 Q
R R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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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D3 生於 1997 年,現年 26 歲,案發時 22 歲。他於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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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考獲學士學位;案發時是一名註冊護士,於公立醫院的急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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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見 D3 文件夾 Tab 2)。另外,D3 於 2019 年在中文大學修讀
C 護理碩士。 C
D D
44. D3 指:
E E
(1)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中環遮打花園在一個集會(見
F F
該集會貼文的截圖: D3 文件夾 Tab 4)。該集會
G G
已獲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D3 答應擔任該集
H 會的糾察員及急救員。因此當日帶備一些基本急 H
救 物 資 , 包 括一 個 手 機 腕式 血 壓 計、一 個 血 氧
I I
計、清洗傷口的消毒藥水、繃帶、紗布、一支哮
J J
喘用的呼吸器、他的急救證。當時就算是合法集
K 會,很多時也會發生零星衝突,甚至發生暴力。 K
L 因此,D3 亦帶備一些保護裝備,確保其個人安 L
全。
M M
N (2) 2019 年 11 月 17 日 1000 時,D3 如常出席馬鞍山 N
O
篤志傳道會利安福音堂的主日崇拜。午飯後便乘 O
坐巴士前往中環,並於約 1500 時到達遮打花園。
P P
同日約 1600 時,他於集會上遇見一位叫鄧惠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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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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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日 1645 時,集會已近尾聲。一名中年女士走向
S S
D3,並指她收到一個群組的訊息,聲稱有一位傳
T 道人和一位牧師於理大內發現大批未成年人士,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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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希望召集更多基督徒加入他們的組織,勸喻
C 該批未成年人士盡快離開理大。另外,訊息亦指 C
希望一些持急救資格的人士能為傳道人和牧師在
D D
必要時提供醫療協助。
E E
F (4) 於是,D3 決定進入理大。D3 和上述中年女士乘搭 F
渡海小輪到尖沙咀碼頭,並於約 1830 時經 A Core
G G
(即正門)進入理大。進入理大前須被搜身。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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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內,D3 看見零星的示威者,亦有雜物堆積在
I A Core。上述中年女士指傳道人和牧師在 VA110 I
室內;於是兩人往該方向進發。
J J
K K
(5) 同日約 1930 時,D3 到達 VA110 室,看見傳道人
L 和牧師身邊有 7 至 8 位未成年人士。室內亦有 2 至 L
3 名「守護孩子」的人士。他們正在商討如何離開
M M
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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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6) 同日約 2000 時,D3 得悉理大已被警方包圍;警方 O
亦要求有意離開理大的人士使用 Y Core 的出入
P P
口。因此,D3 便與傳道人前往 Y Core 出入口了解
Q Q
情況。當時該出入口有大量雜物(見 P79A 相片 5
R 及 6)。當 D3 和傳道人嘗試移開雜物及尋找警方 R
時,被一群 20 至 30 名的示威者包圍。該批示威者
S S
警告 D3 和傳道人不可破壞他們設置的防線。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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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危險,D3 和傳道人便返回 VA11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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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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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7) 同日約 2100 時,D3 接獲資訊指警方將於 2200 時 C
以暴動罪名拘捕所有留守理大的人士。D3 和傳道
D D
人再次前往 Y Core,看見該出入口冒着濃煙。D3
E E
感到不適,亦擔心會 有火警,於是折 返 VA110
F 室。因 VA110 室比較安全,D3 一直留在該處與室 F
內的人一同徹夜祈禱、唱詩和看新聞報道。
G G
H (8) 2019 年 11 月 18 日 0700 時至 1300 時,D3 於 H
I VA110 室內睡覺。同日約 1330 時,D3 接獲訊息, I
警方呼籲示威者從暢運道離開校園。傳道人和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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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決定留守理大, D3 則決定離開。
K K
L (9) D3 離開 VA110 室,與傳道人及牧師分道揚鑣。D3 L
步往 A Core 出口,但當時不能從 A Core 離開。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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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便步往康達徑的小路。沿途,他遇見 D4,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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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一同離開。D3 看見有約 100 名示威者於康達徑
O 聚集。他打算穿越該群示威者離開。此時,D3 聽 O
見槍聲,於是蹲下載上頭盔、護目鏡及防毒面具
P P
作 保 護 。 之 後 , D3 走 向 康 宏 廣 場 。 P56 片 段
Q Q
00:08:46 時至 00:09:09 時顯示 D3 將一個哮喘呼吸
R 器交給 D1。D3 因再次聽見槍聲,所以於人群中蹲 R
下,期間發現 D1 失去知覺,於是示意 D4 與他一
S S
同將 D1 拉到牆邊處理。P56 片段 00:00:48 時至
T T
00:11:07 時拍攝到他接觸及協助 D1 的情況。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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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D3 舉手及大喊:「我呢度有傷者,我哋唔係
C 暴動,我哋冇武器,我哋需要求助」。D4 亦舉手 C
說:「我呢度有傷者,我要求助」。D3 指 P56 片
D D
段 00:11:22 時顯示他舉手。他亦指他從沒站起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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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
F F
(10) 後來警方將 D3 帶離現場,到達歷史博物館的花槽
G G
時才替 D3 鎖上手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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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D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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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D3-DW2 (鄧惠芳女士)是一名社工,於老人院內工作
K (見辯方證物 D3-12)。2019 年 6 月,她於一個由教會主辦及領有 K
「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中認識 D3。當時他們一同敬拜及詠詩「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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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上帝」。之後,他們每兩星期於不同信徒及教堂內一起詠詩,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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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亦有互通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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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2019 年 11 月 17 日,D3-DW2 於遮打道花園的教會集會
O O
中遇見 D3。集會近尾聲時,一名中年女士告訴 D3 有牧師及傳道人
P P
於理大校園內,要求有急救資格的姊妹弟兄前往協助教牧同工。D3
Q 問 D3-DW2 :「覺得點樣啊?」。D3-DW2 回答:「如果你有上帝 Q
嘅感動,咁你就去啦。我都覺得教牧同工佢哋係可信嘅,係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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嘅,應該冇乜問題嘅」。D3 想了一會後便隨上述中年女士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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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DW2 則繼續留在教會的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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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C 47. D4 現年 23 歲,案發時 19 歲。他現於銅鑼灣一間運動用 C
D
品店任職售貨員。他於今年 7 月完成大專課程。D4 指其父母於他年 D
幼時離異,因此他與家人的關係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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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48. D4 承認於 2019 年 11 月 17 日進入理大,並留在校園 F
G
內。他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被拘捕。D4 指他有兩名未成年的朋友, G
男的叫 Mike,女的叫 Connie,該兩名朋友是情侶。2019 年 11 月 16
H H
日晚上,Mike 和 Connie 於 WhatsApp group chat 內與 D4 作電話對
I 話。他們告訴 D4 打算進入理大「幫手」。D4 認為 Mike 和 Connie I
J 並非暴力的人,只是想作一些物資支援工作。可是 D4 知道會有危 J
險,於是勸喻該兩位朋友不要進入理大,並向他們分析進入校園對
K K
整 件 事的 幫助 不 大。 三人 談了 約 15 分 鐘 便不 歡而 散 , Mike 和
L L
Connie 均突然終斷電話。翌日(即 2019 年 11 月 17 日)睡醒後從
M Mike 的 Instagram Story 看見一個貼文,內有一幅相片並連繫 (tag) M
了理大位置。於是 D4 詢問 Mike 是否在理大;Mike 確認「喺入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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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便再沒回覆 D4 進一步的訊息,亦沒接聽 D4 的電話。於是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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嘗試聯絡 Connie,但不果。因此,D4 便於約下午 2 時由大坑乘搭地
P 鐵前往尖東,再步向紅磡站,並於科學館道天橋上拍攝了一幅紅磡 P
體育館的相片(見辯方證物 D4(7)),將其上載至社交網站及發送予
Q Q
其他朋友(包括一位名叫 Jackie 的師兄及 2 名同學)向他們滙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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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及報平安。同日約下午 3 時,D4 經南橋步行往紅磡火車站入
S 口,沿途看見其他市民正在拍照,亦有數名黑衣人士於天橋頂上。 S
T D4 發現連接南橋和理大 D 座的出口被堵塞,於是沿樓梯步往巴士 T
站,打算橫過馬路進入理大。此時,D4 聽見有人呼叫他的全名,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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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一名周姓師弟於理大內。D4 按該師弟的指示,經近 Y 座的行人
C 隧道,於下午 3 時 20 分經過「安檢」成功進入理大;當時理大一帶 C
氣氛平靜,D4 亦沒看見任何黑衣人士。進入理大後,D4 沿 X 座的
D D
體育館及理大的食堂(VS)。他到達露天廣場時已是下午 6 時(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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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證物 D4(8))。
F F
49. 同日晚上約 7 時,D4 到達 P 座再拍攝照片向 Jackie 和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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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同學報平安(辯方證物 D4(2))。之後,他於晚上約 8 時到理大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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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但沒看見 Mike 或 Connie。D4 指進入理大後一直有發訊息及致
I 電予 Mike,但不獲回覆。他離開食堂步往李家誠樓,再折返食堂, I
D4 於食堂外邵逸夫像附近的梯級找到 Mike 和 Connie,附近亦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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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名黑衣蒙面人士。D4 上前以粗言穢語責罵 Mike 和 Connie 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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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Mike 傻笑,Connie 則沒有回應,但二人最終同意跟隨 D4 離開
L 校園。於是 D4 於討論區尋找離開理大的方法。 L
M M
50. D4 與 Mike 和 Connie 於校園內尋找離開理大的路線。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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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他們看見有人在製造汽油彈,理大正門亦冒煙。於是 D4 和
O Mike 及 Connie 便折返校園尋找其他方法離開,但不果。於是 3 人前 O
往食堂看新聞直播,看見暴動者與警方有嚴重衝突,亦有醫護人員
P P
被拘捕。D4 致電予一名當社工,名叫 Regan 的朋友,詢問有否方法
Q Q
離開理大。Regan 著 D4 留意新聞。後來 Regan 發訊息,提議 D4 跟
R 着食堂工人離開,但 D4 發現食堂員工早已撤離。之後 Regan 著 D4 R
S 留意新聞,並且可經 Y 出口離開。於是 D4、Mike 和 Connie 變前往 S
Y 座,但途中,Mike 和 Connie 從討論區獲悉 Y 座有衝突。D4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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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an 無法經 Y 出口離開。Regan 指有 2 名社工在創新樓內,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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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先到創新樓,再作打算。同日晚上 10 時,他們到達創新樓,看
C 見兩名社工及 4 至 5 名少年人。D4 與 Mike 和 Connie 按社工的建議 C
在創新樓休息,等候 Regan 找離開理大的方法。約 4 小時後,社工
D D
叫醒 D4,指可沿 Z 座的天橋離開。離開前 (約凌晨 2 時)D4 拍攝
E E
相片發給朋友(見辯方證物 D4(3))。D4 與 Mike 和 Connie 步向 Z
F 座,沿途看見一群人士正跑向 Z 座天橋,但該群人士爬出鐵網後被 F
強光照射。於是 D4 、Mike 和 Connie 便折返創新樓。當時 2 名社工
G G
已不知所終。於是 D4、Mike 和 Connie 一段時間後再返回創新樓睡
H H
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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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翌日,D4 睡醒,拍攝照片(見辯方證物 D4(4))發給朋
J J
友後便與 Mike 和 Connie 離開創新樓。 因進入校園後從未到過 Z
K K
座,D4 建議到 Z 座尋找出路,但不果。D4 致電一名叫「多士」的
L 記者,詢問知否如何離開理大。 可是「多士」表示正在做直播,著 L
M
D4 保持冷靜,找一個安全的地方,及答應如有消息會通知 D4。約 M
15 分鐘後,D4、Mike 和 Connie 返回 Y 座近賽馬會綜藝館,之後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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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食堂看新聞直播。這時,D4 獲悉可從 A 座離開。於是 3 人前往露
O 天廣場。 O
P P
52. 同日下午約 1 時,D4 於露天廣場再次拍攝照片發放給朋
Q Q
友(見辯方證物 D4(5))。當時露天廣場內沒有任何人,但有一群帶
R 有裝備的黑衣人在 A 出口附近,亦看見圍板、用水泥堆砌的牆及濃 R
S 煙。D4 認為經 A 座離開並不可行,於是 3 人便於露天廣場坐下。約 S
半小時後,D4 看見有人龍陸陸續續從食堂步向 A 座出口,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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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Mike 和 Connie 便尾隨這群人。可是,當時 A 出口仍「未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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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即出口被水泥堵塞。此時,D4 留意到一名穿著反光背心的人
C 士(後知為 D3),於是 3 人上前詢問 D3 是否打算離開。D3 表示他 C
打算找警察。D4 表示他們也想找警方,要求同行。D4 亦向 Mike 和
D D
Connie 確認他們願意在這情況下離開。D4 於理大地圖上標示出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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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e 及 Connie 行經的路線(見辯方證物 D4(8)(4) - (16))。
F F
53. D3、D4、Mike 和 Connie 於露天廣場內「等開門」。約
G G
40 至 45 分鐘後,「門」被打開,其他人開始湧出去。約 3 至 5 分鐘
H H
後,D4、D3、Mike 和 Connie 亦沿康達徑步向暢運道。D4 於噴水池
I 的石躉(見 P55)取得及載上頭盔及眼罩(亦見辯方證物 D3-11), I
跟著 D3 離開理大。 D4 與 D3 同行,Mike 和 Connie 則尾隨。期間,
J J
情況混亂,有大量黑衣人湧過,亦有催淚煙。 D4 於人堆中拖著
K K
D3,爬過暢運道天橋的鐵欄。D4 指本想沿暢運道天橋走往紅磡火車
L 站,但被人堆堵塞。該人堆舉起雨傘,與警方對峙。當 Mike 和 L
M
Connie 爬過鐵欄後,D4 便拖著 D3 爬過暢運道天橋另一邊的鐵欄, M
打算往康宏廣場尋找出路。從第二組鐵欄爬下時,發現康達徑被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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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人群堵塞,於是 D4 便抓著 D3 的衣服,尾隨人群步向警方 A1 至
O A3 防線。警方發射催淚彈,於是 D4 垂下頭。後來,D4 向警方防線 O
P 大叫:「我想返屋企啊!」(見控方證物 P56 09:08 至 09:13)。當 P
時 D4 的視線被催淚煙影響,又聽到槍彈聲,於是 D4 便蹲下。此
Q Q
時,有一個手擲催淚彈落在 D4 和 D3 附近,黑衣人開始逃回理大。
R R
D4 轉身,發現 Mike 和 Connie 不知所踪,於是與 D3 走到康宏廣
S 場。後來,D4 按 D3 的要求,協助一名躺在地上的傷者。此時,D4 S
看見警方迎面而至。D4 和 D3 向後退了數步,D4 示意 D3 舉手,兩
T T
人蹲在康宏廣場的場邊。警方到達時,D4 說:「呢度有傷者,要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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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呀!」。後來警方包圍及拘捕 D3 及 D4 。警員用膠索帶反鎖 D4
C 雙手時,D4 感到疼痛,於是曾郁動 1 至 2 下。 C
D D
54. 被捕後,D4 找到關乎創新樓內兩名社工的新聞報道,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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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辯方證物 D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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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D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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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D4-DW2,陳嘉波先生是一名文員,於 D4 事務律師樓工
H H
作。2023 年 8 月 30 下午,他從警方獲取一疊文件。他沒有參閱該疊
I 文件的內容,亦沒確認該疊文件完整。他按警方的指示簽署收據, I
收據呈為辯方證物 D4(9)。事後,警方亦沒給予收據的副本。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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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DW2 將該些文件交予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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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D4-DW3 L
56. D4-DW3,李冠霆先生是 D4 事務律師樓的主持人,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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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本案的事務律師。2023 年 8 月 30 日,他接獲警方就本案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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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疊文件;文件並不包括辯方證物 D4(9) 或控方不打算依賴的文件
O 列表(呈為辯方證物 D4(10))。該些證物均是 D4 被盤問後才獲取。 O
P P
57. D4-DW3 承認一直知悉警方檢取了 D4 的手提電話,並從
Q Q
其擷取了電話內的 23 幅相片(包括控方證物 P89)。警方有披露該
R 23 幅照片,但照片沒有標明時間。D4-DW2 知道電話內會有拍攝相 R
片的時間。他亦曾就向警方索取有關資料與 D4 商封及給予法律意
S S
見。D4 表示他能清楚記憶拍攝該些相片的時間和地點;衡量過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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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索取資料的風險後,D4 發出書面指示,不須檢視與相片有關的資
C 料。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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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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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D13 現年 26 歲,案發時 22 歲。2015 年 9 月,他開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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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浸會大學社會工作學士,並於 2019 年 6 月畢業(見辯方證物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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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 2)。他於大學有一位名叫彭𤋮文 Simon(Simon) 的同級同
H 學。D13 的父親是一名退休警員。案發時,D13 與父母同住紀律部 H
隊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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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2019 年 11 月 16 日約 1700 時,D13 接獲 Simon 的來電,
K 表示收到理工大學社工係系教授丁惠芳 (丁媽)的邀請前往理大對 K
年輕人做情緒支援及勸退年輕人的工作;Simon 邀請 D13 同往。D13
L L
解釋網上亦有「丁媽」的貼文,呼籲社工進入理大作協助。201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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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16 日「丁媽」的貼文呈為辯方證物 D13-6。因此,D13 決定進
N 入理大,出門前亦曾知會父母。父母並沒表示反對,母親只著 D13 N
注意個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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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同日 2100 時與 Simon 會合,並於 2130 時經 Y 出口進入
Q 理大。當時 Y 出口並沒安檢。D13 與 Simon 於校園內走了一遍,觀 Q
察環境及尋找「丁媽」的社工站,但不過。Simon 向「丁媽」查
R R
詢,但「丁媽」並沒立即回覆。後來,「丁媽」指社工站已遷進她
S S
位於 HJ 座 4 樓的辦公室。「丁媽」指 Simon 和 D13 可接觸年青人,
T 說服他們離開校園;如遇到不可解決的問題,可將年青人帶往她的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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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之後,他們坐下等待 Simon 的另一位浸會大學同學「Pat
C 姐」。「Pat 姐」當日 2300 時才到達,期間 Simon 與 D13 分享他以 C
往勸退年青人的經驗和技巧。之後 3 人便開始勸退年輕人的工作。
D D
在工作的兩個半至三小時內,D13 本人共接觸約 50 位年輕人,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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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勸退一名初中,約 13 至 14 歲的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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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2019 年 11 月 17 日 約 0300 時,留意到很多年輕人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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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因此,D13、Simon 和 「Pat 姐」便決定於 Q 座的職員茶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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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try)睡覺,翌日才繼續工作。2019 年 11 月 17 日約中午,D13
I 睡醒後從網上新聞看到理大 A 出口外有衝突。Simon 表示學校範圍 I
廣闊,他們仍可於校園中間位置及 Y 出口附近繼續工作。可是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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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游說對象。Simon 建議等待衝突完結,示威者回到校園後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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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接觸。於是三人折返 Q 座 2 或 3 樓休息,期間一直留意網上新
L 聞。同日下午約 5 時,衝突仍沒有完結,於是三人決定離開校園。 L
M M
62. 三人前往 A 座,但發現 A 座對出馬路上有多名示威者聚
N N
集。於是他們折返校園,嘗試沿連接紅磡火車站的天橋離開。可是
O 該出口被雜物堵塞,亦有示威者在該處守候。同日約下午 7 時,他 O
們前往 Y 座,從遠處看見多名示威者在該出口聚集,出口亦被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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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塞。於是三人便返回校園中間,商討如何離開校園。Simon 嘗試
Q Q
聯絡「丁媽」,但沒有獲回應。因此三人決定等待衝突平復後才作
R 打算。同日晚上約 8 時 30 分,他們折返 Q 座的茶水間休息。當時茶 R
S 水間已被他人佔用,於是三人在 Q 座 7 樓的一個會議室休息。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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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同日晚上約 9 時,Simon 接獲「丁媽」的來電。Simon 向
C 「丁媽」 表示無法離開校園。「丁媽」指校園所有出口均被堵塞及 C
有示威者聚集,建議三人留在會議室,等待衝突平靜下來,在安全
D D
情況下才離開校園。「丁媽」亦表示他會一直留在辦公室內,作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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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支援的工作;如有年青人需要情緒支援,可將他們帶往其辦公
F 室。於是,三人便繼續留在會議室內。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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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同 日 晚 上 約 11 時 40 分 , D13 看 見 警 方 於 其 面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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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的通告,指可經 Y 座離開校園。於是三人立刻前往 Y
I 座。到達 Y 座時,他們卻發現有大批手持武器暴動人士聚集及叫 I
囂,而且 Y 座出口仍然被堵塞。因此打算折返 Q 座。當時三人已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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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肚餓,於是前往食堂找麵包充飢。此時,Simon 接獲一名叫 Ch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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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工的來電,指理大內有大批未成年人士需要社工的支援。三人
L 遂按同工的指示前往 T 座的一間職員室,看見 Chris 和 5 名約 13 至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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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歲的年輕人。Chris 表示需離開職員室,因外面仍有不少年青人需 M
要協助。D13、Simon 及「Pat 姐」接手處理職員室內的青少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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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與該些年輕人傾談至凌晨 2 至 3 時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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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上午約 6 時,D13 接獲母親的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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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 表示要等待衝突平靜後才可以安全離開校園。之後 D13 繼續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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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他於約 10 時 30 分才醒過來,發現「Pat 姐」不在會議室內。
R Simon 解釋「Pat 姐」於約 9 時多外出尋找離開校園的路線,但一直 R
S 杳無音訊 。 Simon 致電「Pat 姐」, 但 電話未能 接通。 Simon 用 S
WhatsApp 發出的訊息也只有一個藍剔。兩人無法聯絡「Pat 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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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在會議室內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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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66. 同日約 11 時 45 分,Simon 指從同工群組發獲悉「丁 C
媽」被捕。Simon 立即致電予「丁媽」,但電話一直未能接通。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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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經商討後,決定不再等候「Pat 姐」,立即設法離開校園。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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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的 5 名年輕表示希望一起離開校園。他們收拾行裝及清理會議室
F 後前往平台,打算經 Y 座出口離開。可是該出口仍被堵塞,亦有暴 F
動人士駐守。於是 D13 一行人嘗試沿北橋,但該天橋亦被堵塞。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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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們決定前往 A 座。途經 F 座時,看見 A 座附近有大量暴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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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集及被雜物堵塞。D13 留意到有人經該出口附近有一道膠門離
I 開。Simon 立即前往 F 座的「物資站」拿取 N95 及外科口罩,分給 I
D13 和 5 個年青人。之後便尾隨其他人士離開。因膠門狹小,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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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排隊離開。D13 於 1 時 45 分才通過膠門。途經噴水池時,D13 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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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大量障礙物(見控方證物 P67);於是他尾隨其他人士左轉,沿
L 校園的外圍離開。他們經 C 座離開校園後,D13 跟著前方的人士爬 L
M 過暢運道天橋的鐵欄。人群於暢運道天橋上前推後擁,D13 因此與 M
Simon 及 5 名年輕人失散。D13 爬過暢運道天橋的另一度鐵欄,發現
N N
大批人士堵塞在康達徑。他聽見槍聲亦看見到處被催淚煙煙籠罩;
O O
他的視線亦因此被影響。當時情況混亂,於是 D13 打算折返校園。
P 他再次爬過暢運道天橋的鐵欄後,於暢運道天橋上被防暴警員推 P
倒。警員制服 D13 ,扣上膠索帶及將 D13 帶往防線後方。當時環境
Q Q
嘈雜,他並沒聽見警員宣佈拘捕。
R R
S 67. 後來 Simon 表示當日他與 5 名年輕人折返校園,1 至 2 日 S
後離開,但沒有被拘捕。 「Pat 姐」被拘捕,但沒有被起訴。Simon
T T
和「Pat 姐」因憂慮要負上刑事責任而拒絕出庭為 D13 作供;Simon
U U
V V
- 73 -
A A
B B
亦拒絕提供他的 WhatsApp 訊息作證物。雖然「丁媽」被拘捕,沒被
C 起訴,但她也拒絕出庭作供。 C
D D
證供的分析
E E
原則
F F
68. 此乃刑事法庭,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
G 理疑點下證案;如有任何合理疑點,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 G
H H
69. 各被告人均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本席謹記,各被告
I I
人犯案的機會較低,說出真相的機會較高。
J J
70. 沒有爭議的是,D3 、D4 、D13 均於 2019 年 11 月 17 日
K K
警方圍封理大前已進入校園。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開始拘捕行
L L
動後,3 名被告人才與其他人士嘗試逃離理大。本席謹記,3 名被告
M 人曾嘗試離開理大並不足以證明他們有罪。一個人可能會基於許多 M
N
與犯罪無關的理由逃走。除非法庭可肯定被告人是畏罪而逃,否則 N
他們逃走的行為才可被視作支持控方指控的證據:HKSAR v Mo Shiu-
O O
shing [1999] 2 HKLRD 155。
P P
控方的證供
Q Q
沒有爭議的證供
R R
71. 卓孝業先生、PW1 至 PW6、高級警員 51706、警員 8011
S S
及黎日初先生的證供不受爭議。雖然辯方曾盤問 PW1 至 PW6,但也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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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A A
B B
只是澄清某該事項。況且,該些證人的證供亦與承認事實及案發片
C 段脗合。本席裁定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他們的證供。 C
D D
PW7 及 PW8
E E
72. PW7 和 PW8 大部份的證供不受爭議。D13 的大律師只向
F PW7 指出: F
G G
(1) PW7 與同僚截停 D13 時,將 D13 推倒地上;
H (2) 截停 D13 後,PW7 或其同僚以膠手帶反鎖 D13 的 H
I 雙手; I
(3) PW7 只截停 D13, PW7 及其同事從沒有宣佈拘
J J
捕;
K K
(4) PW7 及其同僚從沒向 D13 出示委任證。
L L
73. PW7 否認他或同僚將 D13 推倒。PW7 指於「踏浪者」行
M M
動中,警方一般會為被捕人扣上膠手帶。可是截停 D13 後,PW7 本
N 人沒有用膠手帶反鎖 D13 的雙手。PW7 沒有印象同僚有否為 D13 扣 N
O
上膠手帶;從 P51 片段中亦看不見 D13 手上有否扣上膠手帶。PW7 O
亦同意他本人從沒向 D13 宣佈拘捕。他解釋,將 D13 交給其他警員
P P
後便立即返回天橋上,沒聽見其他隊員向 D13 宣佈拘捕。另外,
Q Q
PW7 承認在當日的環境下,沒有向 D13 出示委任證,亦沒看見其他
R 同僚向 D13 出示委任證。 R
S S
74. 至於 PW8,D13 大律師只指岀,將 D13 帶到警方防線
T 前,PW8 沒有向 D13 宣佈拘捕。PW8 否定該說法。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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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A A
B B
C
75. 事實上,D13 大律師向 PW7 及 PW8 指出的事項根本並 C
非本案的關鍵。PW7 和 PW8 的證供清晰直接,在盤問下沒有動搖。
D D
D13 的大律師於陳詞中亦從沒質疑他們的誠信,本席裁定 PW7 和
E E
PW8 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他們的證供。
F F
PW9
G G
76. D3 大律師指 D3 承認於康宏廣場外被警方帶走;唯一的
H H
爭議是 D3 有否嘗試逃走。
I I
77. PW9 稱 D3 和 D1 曾逃走,於馬路位置被 PW9 截停,再
J J
帶返康宏廣場外上手扣及由其他警員押離現場。D3 大律師指 PW9
K K
這方面的證供出現了 3 個版本,並不可信:
L L
(1) 於 2019 年 11 月 19 日的書面供詞中,PW9 指 D3
M M
「跑」;
N N
(2) 看過有關片段後,PW9 於 2021 年 9 月 14 日的書
O O
面供詞中改稱 D3 「欲起身並疑似往理大方向逃
P P
走」。PW9 承認 2019 年 11 月 19 日的供詞並不準
Q 確; Q
R R
(3) 於庭上主問下,PW9 指看見 D3 和黃貴鴻站起,走
S S
往理大方向;於是 PW9 便上前大叫:「警察咪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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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76 -
A A
B B
走」。PW9 截停黃貴鴻,D3 亦停步;兩人被拘
C 捕; C
D D
(4) 盤問下,PW9 指看見 D3 及黃貴鴻 「起咗身,行
E E
咗兩三步」;
F F
(5) 覆問時,PW9 指 D3 及黃貴鴻「行了三四步」,
G G
PW9 上前,但二人沒有停下,只放緩了步伐,最
H H
後 PW9 於距離馬路和行人路中間壆位 3 至 4 米的
I 馬路上截停 D3 及黃貴鴻,將他們帶返康宏廣場牆 I
邊,替兩人帶上手扣。
J J
K 78. D3 大律師指上述事項已經反映出 PW9 這部份的證供不 K
L
可靠。經多次修改後,PW9 的證供仍與不爭的錄影片段不脗合(見 L
P55 片段 14:04:02 時顯示 D3 被帶走時沒有索上手扣)。
M M
N 79. 本席同意 PW9 就 截停 D3 位置的證供並不清晰。因此, N
O
本席不接納這一部分的證供,只接納不爭的證供(即 PW9 於康宏廣 O
場外截停 D3。事實上,就算法庭接納 PW9 的全部證供,也未必可
P P
能達至 D3 畏罪逃走的推論。
Q Q
PW10
R R
80. 大律師承認對 PW10 從 D3 檢取的證物沒有爭議;唯一論
S S
點是,除了生理鹽水外, PW10 有否從 D3 身上找其他急救用品。
T T
D3 大律師指盤問下,PW10 確認沒有記錄從 D3 身上找到,但沒被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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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A A
B B
檢取的物品。他只將沒被檢取的物品放進貴重財物袋及標記為犯人
C 財物,將其交予其他警員處理。覆問時,PW10 指他認為繃帶、紗 C
布及消毒藥水與暴動無關,因此就算找到這些物品,也不會檢取作
D D
證物。法庭詢問為何檢取生理鹽水時,PW10 才解釋沒有找到任何
E E
其他急救用品。
F F
81. 事實上,盤問下 PW10 已表示沒有印象找到紗布繃帶及
G G
消毒藥水及要求 D3 丟棄上述物品。當日警方拘捕數以百計的人士,
H H
期望 PW10 記起每一個人身上的每一件物品根本不切實際。談及生
I 理鹽水及 D3 穿著醫療服務背心時時,喚起 PW10 的記憶不無道理。 I
本席認為 PW10 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其證供。
J J
K PW11 K
L 82. D4 大律師沒有質疑 PW11 的誠信。PW11 的證供清晰直 L
接,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本席裁定 PW11 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
M M
他的證供。
N N
O 辯方的證供 O
P 83. 本席完全不相信 D3 及 D3 - DW2。D3 的證供違反常理、 P
自相矛盾、與大律師所指案情及 D3 - DW2 的證供亦不脗合。 例子
Q Q
太多,不能盡錄,最主要例子如下:
R R
S (1) D3 指 2019 年 11 月 17 日教會於中環遮打花園舉行 S
集會。該集會已從警方獲取不反對通知書,D3 答
T T
應出任糾察及急救人員;因此當日出門時帶備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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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本的急救物資。當時不同的集會經常發生,參與
C 人數眾多,依靠個別急救員提供急救用品完全不 C
合理。況且集會由教會舉辦,亦是早有計劃;如
D D
教會打算提供急救服務,有關的物資也應由大會
E E
提供;
F F
(2) D3 指當年就算是合法的集會也可發生零星的暴
G G
力,因此他當日帶備個人裝備前往教會的集會。
H H
沒有爭議的是,D3 被捕時身上的裝備包括一個黃
I 色頭盔及一個 3M 灰色防毒面罩連兩個濾芯。這些 I
不但非一般人常用的物品,更是當時暴動者的常
J J
用裝備;
K K
L (3) D3 指教會集會近尾聲時,有一名中年女士聲稱從 L
一個群組收到訊息,指一位傳道人和一位牧師在
M M
理大內發現大量未成年人士,希望召集更多基督
N N
徒到理大勸喻未成年人士盡快離開;另外亦希望
O 有急救資格人士在有必要時能為傳道人及牧師提 O
P
供醫療協助。沒有爭議的是 D3 並不認識該名中年 P
女士。該中年女士亦只是聲稱於一個群組內看見
Q Q
訊息,似乎該女士與指稱的傳道人及牧師亦不認
R R
識。D3 從沒以任何方式核證上述消息。自 2019 年
S 11 月 11 日始理大已被暴動者佔據,而且暴力程度 S
越來越嚴重;D3 亦知悉當時進入理大極度危險。
T T
另外,不受爭議的是自 2019 年 11 月 11 日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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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A A
B B
論政府、警方或理大均多次及持續地呼籲公眾人
C 士離開現場及切勿前往理大一帶。事實上,2019 C
年 11 月 17 日下午,理大附近的衝突已急劇惡化,
D D
極度暴力,有警員中箭及被鋼珠所傷、暴動者不
E E
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理大附近的行人天橋被暴
F 動人士焚毁及校園內有大量攻擊性武器及易燃物 F
品(見控方證物 P1A 第 13 及 18 段)。在這樣的
G G
情 況 下 , 沒 有一 個 正 常 合理 守 法 的人會 進 入 理
H H
大;
I I
(4) D3 指進入理大的其中一個目的,是於有必要時向
J J
傳道人及牧師提供急救服務。當時理大仍未被警
K K
方圍封,如傳道人及 / 或牧師受傷,隨時可以離開
L 校園。傳道人及牧師亦根本沒有受傷,因此要求 L
M 急救人員於極危險的情況下進入校園並不合理; M
N N
(5) D3 稱上述中年女士指傳道人及牧師希望召集兩類
O 人進入理大作協助:(1) 基督徒協助勸喻該群未成 O
P 年人盡快離開理大及 (2) 一些持有急救資格的人士 P
在有必要時向牧師和傳道人提供醫療協助。上述
Q Q
中年女士陪同 D3 進入理大。雖然該中年女士極度
R R
熱心,卻不但沒有一同勸喻任何一位未成年人,
S 還立即離開;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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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6) D3 指 2019 年 11 月 17 日約 1830 時才到達理大正
C 門。不受爭議的是,當時理大一帶的情況已極度 C
危險,而且當日下午 5 時 49 分(即 D3 抵達理大
D D
前)警方已宣佈任何留守並協助暴動者的人士均
E E
可能干犯暴動罪(見控方證物 P1A 第 13 及 18
F 段)。沒有一個正常合理的人會進入理大; F
G G
(7) 根據 D3 的證供,他答應前往理大時,只知道傳道
H H
人及牧師於校園內。同日約 1830 時隨上述中年女
I 士 進 入 理 大 後, 中 年 女 士才 稱 傳 道人和 牧 師 在 I
VA110 室內 。理 大校 園面 積宏 大,內 有多棟大
J J
樓。D3 指稱答應進入理大前根本不知道如何找到
K K
指稱的傳道人及牧師,說法完全不合理;
L L
(8) D3 指知悉傳道人和牧師在 VA110 室後便直接前
M M
往。D3 並非理大學生,亦沒有任何證供顯示中年
N N
女士熟悉理大,兩人 找也不用找便直 達 VA110
O 室; O
P P
(9) D3 指他進入理大的目的是協助傳道人及牧師說服
Q Q
未成年人盡快離開理大。當他到達 VA110 室時,
R 傳道人和牧師正和 7 至 8 名未成年人商討如何離開 R
S 理大。換言之,D3 到場前,傳道人和牧師的游說 S
已成功,隨時可離開理大。當時警方仍未圍封理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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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A A
B B
大,但他們卻沒有離開,只坐在 VA110 室內商
C 討; C
D D
(10) D3 指到達 VA110 室後,上述中年女士便隨即離
E E
開。他指稱傳道人及牧師希望未成年人盡快離開
F 理大。雖然已說服室內的未成年人,他們卻沒有 F
隨中年女士一同離開;
G G
H H
(11) 中年女士離開 VA110 室後沒有折返,顯示當時可
I 離開理大。D3 卻與指稱的傳道人、牧師、未成年 I
人等留在 VA110 室內,完全不合理;
J J
K K
(12) D3 指他進入理大的其中一個目的,是游說未成年
L 人士離開校園。可是,他進入理大後,從沒於校 L
園內尋找未成年人士,亦從未進行游說,只坐在
M M
VA110 室內;
N N
O (13) D3 稱同日 2000 時,知悉警方圍封理大,任何希望 O
離開校園的人士須經 Y 座的出口。因此他便和傳
P P
道人前往 Y 座了解情況。當時 Y 座正門被雜物堵
Q Q
塞 (控方證物 P79A 相片 5 及 6)。D3 和傳道人
R 打算跨過及搬走該些雜物,尋找防線外的警務人 R
S
員。當時 D3 已知悉理大被圍封,如他和傳道人兩 S
人離開理大,未必可再進入校園,根本無法拯救
T T
未成年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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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C
(14) D3 稱當他和傳道人嘗試移開雜物,尋找防線外的
D D
警務人員時,被 20 至 30 名示威者圍著;示威者更
E 警告 D3 和傳道人不可破壞示威防線。沒有爭議的 E
F 是 Y 座有超過 1 個出口;除了樓梯頂部的正門, F
地牢亦有通道可離開理大;
G G
H (15) D3 指同日 2100 時獲悉 2200 時始,警方會以「暴 H
I
動」罪名拘捕所有留守在理大的人;如要離開校 I
園,須經 Y 座出口 。於是他便再次和傳道人前往
J J
Y 座觀察。到達 Y 出口時看見濃煙,感到不適及
K K
擔心有火警發生,於是折返 VA 110 室。根據 D3
L 的證供,傳道人與牧師於 D3 到達前已成功游說未 L
成年人離開,亦沒有人受傷。由一開始,D3 已沒
M M
有原因留在校園內。當晚 2100 時,他第二次前往
N N
Y 出口前已知悉 2200 時後,警方會以「暴動」罪
O 名拘捕所有留在校園的人。D3 只有少於 1 小時的 O
時間離開,否則他本人也會被拘捕。當日 D3 有帶
P P
備防毒面罩及濾罐;就算有濃煙也不會阻礙他離
Q Q
開。他卻仍然留在校園內,做法完全不合理;
R R
(16) D3 承認知悉由當晚 2200 時始,警方會以「暴動」
S S
罪名拘捕所有校園內的人。他卻從沒致電向警方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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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或教會求助;亦沒有證供顯示他曾詢問牧師、傳
C 道人及未成年人士有否帶備防毒面罩; C
D D
(17) D3 似乎是指 2019 年 11 月 17 日無法按警方指示經
E E
Y 出口離開理大。可是根據 PW1 的證供,一直以
F 來理大的大部份衝突場面均非於 Y 座附近發生, F
因此該出口的情況比較安全,亦較少障礙物。根
G G
據 PW5 的證供,他與隊員自 2019 年 11 月 17 日
H H
1830 時始駐守 Y 出口附近的防線。直至同日 2154
I 時,該出口的氣氛平靜。同日 2154 時才有示威者 I
從 Y 出口附近的行人隧道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
J J
歷時只約 2 分鐘。之後直至翌日 0800 時,Y 出口
K K
一帶一直氣氛平靜。2019 年 11 月 18 日 0800 時至
L 0900 時,有共 6 名人士經 Y 出口離開理大,被警 L
M
方截停。根據 PW6 的證供,他於 2019 年 11 月 17 M
日約 1835 時開始於 Y 出口附近駐守,直至同日
N N
2200 時,該位置的氣氛平靜。翌日 0755 時,他才
O 於該位置截停兩名人士。同日約 0900 時至 0905 O
P 時,有 2 至 3 名暴動者向警方襲擊,但指歷時少於 P
1 分鐘。上述證供不受爭議。D3 的證供與不爭的
Q Q
證供不脗合;
R R
S (18) D3 指他只會提供急救服務予牧師及傳道人,不會 S
協助其他人。當日他進入校園的目的是將未成年
T T
人士帶離理大。換言之,未成年人士於離開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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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時跌倒、受傷或因汽油彈或催淚煙感到不適,D3
C 也不會予以協助。他的說法自相矛盾; C
D D
(19) D3 不但沒有離開理大,反而返回 VA110 室,徹夜
E E
不眠,與其他人祈禱、唱詩、看新聞報道至翌日
F 早上。期間,D3、傳道人和牧師均沒有在外出尋 F
找離開理大的途徑,做法完全不合理;
G G
H H
(20) D3 指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1330 時獲悉警方呼籲
I 示威人士從𣈱運道離開。牧師和傳道人決定留守 I
理大,於是 D3 決定與他們分道揚鑣。D3 知悉警
J J
方會於 2019 年 11 月 17 日 2200 時後以「暴動」罪
K K
名拘捕所有留守理大的人。當時 D3 決定留在理
L 大;翌日他卻無辜突然決定離棄牧師及傳道人, L
令人難以信服;
M M
N N
(21) D3 指首次與傳道人前往 Y 出口時遇見 20 至 30 名
O 示威者,感到危險才折返 VA110 室。可是翌日他 O
P
到達 A 出口時,看見有約 100 名示威者在聚集, P
更聽見槍聲。明顯地,A 出口的情況比之前 Y 出
Q Q
口更危險,更惡劣。可是,D3 卻決定穿越該群示
R 威者; R
S S
(22) D3 聲稱當時是想經 A 出口離開理大。控方證物
T T
P54 片段顯示,當時 A 出口已有暴動者撐起雨傘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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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警方對峙。在這情況下,有些人士折返校園,亦
C 有些人士步向康泰徑方向(見 P54,1336 時至 C
1356 時)。可是 D3 卻一直與其他暴動者一起,跨
D D
過暢運道天橋的鐵欄走上暢運道天橋上。暴動者
E E
於天橋上設置傘陣及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射箭;
F 而 D3 亦戴上頭盔、護目鏡及防毒面具,與暴動者 F
一同蹲下。後來 D3 亦與暴動者跨過對面的鐵欄向
G G
着康宏廣場方向逃走,D3 此時於康宏廣場外被警
H H
方截停。他的行為根本是與遠離暴動者之說南轅
I 北轍; I
J J
(23) D3 稱進入理大的目的是有必要時向傳道人及牧師
K K
提 供 急 救 服 務, 但 他 絕 不會 向 其 他人提 供 該 服
L 務。可是他又聲稱曾向 D1 提供一個哮喘吸入器及 L
M 與 D4 一同攙扶 D1 到康宏廣場場邊及予以協助 M
(見 P56 片段 00:08:46 至 00:09:09 、00:00:48 至
N N
00:11:07)。之後,D3 更稱他舉手大喊:「我呢
O O
度有傷者,我冇武器,我哋唔係暴動,我哋冇武
P 器,我想求助呀」。D3 的說法自相矛盾。 P
Q Q
(24) 主問時,D3 稱他協助的人士是 D1。盤問下,控方
R R
向 D3 展示 P87(A) 、P87(B) 、P88(A) 及 P88(B) 後
S 仍堅持他協助的人是 D1。後來他才承認他協助的 S
人是 D15。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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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5) 根據 D3 的證供,他是被 PW9 截停前大喊有傷
C 者。可是大律師卻向 PW9 指出 D3 是被 PW9 截停 C
後才大喊上述說話。
D D
E E
(26) 盤問 PW10 時,大律師指 PW10 沒有檢取 D3 身上
F 的部份急救用品及丟棄紗布、繃帶及消毒藥水。 F
但 D3 於主問時對該說法隻字不提。
G G
H H
(27) D3 指於反修例事件中,只曾出席 2 至 3 次的集
I 會 。 這 些 均 為 非 教 會 集 會 遊 行 , D3-DW2 則 指 I
2019 年 6 月於一個領有「不反對通知書」的教會
J J
集會中認識 D3。當時他們敬拜及詠詩「呼求上
K K
帝」。
L L
(28) D3 指於集會中與約 10 名教徒一起詠唱聖詩,祈求
M M
上主予以祝福。D3-DW2 則指於其他教徒家中及教
N N
會內與 D3 詠唱聖詩。
O O
(29) D3 稱案發時,他的急救證放在他的螢光反光背心
P P
「看護」兩字的口袋後面。可是 D3-DW2 則指於
Q Q
遮打花園時看見 D3 的急救證掛在胸前。
R R
(30) D3 指中年女士要求教友進入理大校園,協助游說
S S
未成年人士離開。另外,該女士亦要求有急救資
T T
格人士進入理大,在有必要時向牧師及傳道人提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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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供急救服務。D3 則指該中年女士只要求有急救資
C 格人士進入校園協助教牧同工,D3-DW2 從沒提及 C
對話涉及未成年人士。
D D
E E
(31) 當時政府、警方及理大校方均多次及持續地勸喻
F 市民不要前往理大一帶,而且不受爭議的是當時 F
理大內的暴動越來越暴力。可是,當 D3 詢問 D3-
G G
DW2 的意見時,她的唯一考慮是教牧同工是否成
H H
熟,更作出鼓勵,稱「應該冇乜問題」。
I I
(32) D3-DW2 指隨中年女士離開,D3-DW2 本人則繼續
J J
留在教會的集會。D3 聲稱是該集會的糾察;如他
K K
所言屬實,便不應於集會完結前離開。
L L
(33) 主問時,D3-DW2 稱 D3 隨中年女士離開後,她便
M M
沒有再見 D3;直至 11 月 18 日才從新聞報道得悉
N N
D3 被捕。盤問下,D3-DW2 則指 2019 年 11 月 17
O 日晚上曾於 Telegram 應用程式發訊息問候 D3,而 O
D3 的回覆是「平安」。這與 D3 被困理大的說法
P P
不符。
Q Q
R (34) 理大被圍封前,如傳道人或牧師受傷,可以離開 R
校 園 , 尋 求 診治 , 沒 理 由需 要 急 救人士 進 入 理
S S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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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35) 如 D3 只提供急救服務予傳道人及牧師,他根本不
C 用穿上急救人員的反光背心。 C
D D
D4
E E
F
84. 本席亦不相信 D4。他的證供。 例子太多,不能盡錄, F
最明顯例子如下:
G G
H (1) 最初,D4 指 2019 年 11 月 17 日早上醒來發現 Mike H
和 Connie 已進入理大。但他又隨即改變證供,稱
I I
當日中午後才睡醒。
J J
K (2) 最初 D4 稱穿著白色間條恤衫前往理大;隨即又改 K
變證供指穿着格紋恤衫。
L L
M M
(3) D4 稱進入理大的目的是知道理大危險,想帶 Mike
N 和 Connie 離開。可是他進入理大前從沒成功聯絡 N
Mike 或 Connie。他根本不知道 Mike 和 Connie 是
O O
否仍在校園內,亦不知道他們的位置。
P P
Q (4) D4 指於校園內找了超過 2 小時都沒看見 Mike 和 Q
Connie。他明知有危險,卻仍然留在校園。
R R
S S
(5) D4 稱進入理大的目的是找尋 Mike 和 Connie。可
T 是進入理大後。雖然食堂滿座,D4 亦認為他們應 T
U U
V V
- 89 -
A A
B B
在食堂內,D4 卻沒有尋找 Mike 和 Connie 便離
C 開。 C
D D
(6) D4 指 2019 年 11 月 16 日晚上用了 15 分鐘時間游
E E
說 Mike 和 Connie 別進入理大,但不果,還不歡而
F 散。可是,D4 進入理大後以粗言穢語責罵 Mike 和 F
Connie 後 , 他 們 便同 意 離開 , 說法 令人 難 以 信
G G
服。
H H
I (7) D4 指找到 Mike 和 Connie 後打算離開校園。他承 I
認當時在 VS 座,即 Y 座附近。他亦承認經 Y 座進
J J
入理大,知道 Y 出口情況平靜。他卻選擇嘗試經
K K
A 出口離開,做法不合理。
L L
(8) D4 稱 2019 年 11 月 17 日約 1800 時到達露天廣場
M M
(即 D4-8 (4) 位置)。他只看見水牌顯示「A 座出
N N
口」及向百步梯遠望,看見冒煙,但從沒嘗試走
O 近察看,或經 A 出口離開。 O
P P
(9) D4 稱拍攝及上載多幅相片是要向師兄 Jackie 及兩
Q Q
位同學報平安。根據 D4 的證供,他事前根本沒有
R 告訴該些朋友,他打算進入理大。當他指稱被困 R
理大時,亦沒知會該 3 名朋友或向他們求助。
S S
T T
U U
V V
- 90 -
A A
B B
(10) D4 呈遞他所拍攝的相片;該些相片沒有時間標
C 示。D4 指辯方證物 D4-4 的拍攝時間為 2019 年 11 C
月 18 日 約上午 1000 時 至 1100 時。盤問時,控方
D D
向 D4 展示從 D4 電話檢取及有時間標示的相片冊
E E
(控方證物 P89(1) - (10))。控方證物 P89(7) - (8)
F 顯示 D4-4 的拍攝時間為 2019 年 11 月 18 日 0730 F
時。D4 指辯方證物 D4-5 的拍攝時間為 下午 1 時;
G G
2019 年 11 月 17 日 0030 時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
H H
1130 時,他一直留在創新樓內。控方證物 P89(9)-
I (10) 則顯示拍攝時間為 2019 年 11 月 18 的 07:51:32 I
J
時。上述盤問顯示 D4 的描述完全不真確。辯方指 J
控方披露 P89 時沒有附上證物;事隔多時,D4 可
K K
能錯記時間。盤問時,D4 不但無法解釋證供的分
L L
歧,從沒指稱誤記時間,只稱記不起於理大內遊
M 走的位置,更言之鑿鑿描述於校園內前往不同位 M
置及拍攝相片的時間。D4 明顯不誠實。
N N
O (11) 本席容許 D4 重開案情後,D4 傳召 D4-DW2 及 O
P D4-DW3。D4-DW2 稱接獲控方文件後沒有查閱便 P
簽署收據(見辯方證物 D4-9)。D4-DW3 是 D4 當
Q Q
時的事務律師。他指 2023 年 8 月 30 日接獲控方披
R R
露的文件。雖然該些文件不包括辯方證物 D4-10,
S 即 11 頁控方不打算依賴證物的例表(list of unused S
materials),他一直知悉警方檢取了 D4 的手提電
T T
話,並從其擷取了 D4 電話內的相片,但警方提供
U U
V V
- 91 -
A A
B B
的相片沒有時間標示(metadata)。D4-DW3 於審
C 訊前,曾向 D4 就檢視相片資料給予法律意見。D4 C
表示清楚記得拍攝有關相片的地點和時間;考慮
D D
過要求檢視(inspection)相片資料的風險後,D4
E E
作出書面指示,不用要求作檢視。D4-DW3 的證供
F 與 D4 記不起時間和地點的說法南轅北轍。 F
G G
(12) D4 最初指於約晚上 10 時到達創新樓,並於該位
H H
置停留約 4 小時至凌晨 12 時。這明顯不正確。後
I 來控方質疑時間下,D4 才改稱於創新樓逗留至凌 I
晨 2 時。
J J
K K
(13) D4 最初指他於凌晨 5 時第二次返回創新樓;後來
L 又改變證供,指於約凌晨 3 時返回創新樓。 L
M M
(14) D4 最初指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早上約 10 至 11 時
N N
到達 Z 座,但隨即又改變證供,稱 11 時 30 分至中
O 午到達 Z 座。 O
P P
(15) D4 稱他與 Mike 和 Connie 想離開校園,但不知如
Q Q
何離開。可是,他於食堂遇到一隊正要離開的救
R 傷人員,但 D4 卻沒有跟隨救傷隊伍離開,亦沒詢 R
問離開校園的方法,做法完全違反常理。
S S
T T
U U
V V
- 92 -
A A
B B
(16) 根據 D4 的證供,2019 年 11 月 17 日約 1800 時,
C 他已成功找到 Mike 和 Connie,打算離開校園。當 C
時警方仍未圍封理大,D4 走遍差不多整個校園,
D D
但卻從沒真正到任何出口尋找出路,與他所指想
E E
離開理大的說法南轅北轍。
F F
(17) D4 指後來從新聞報道看見有離開理大的急救人員
G G
被警方截停,因此認為無法離開校園。可是,翌
H H
日又向 D3 表示打算找警察,說法自相矛盾。
I I
(18) D4 指 Regan 表示可經 Y 出口離開理大,但他從沒
J J
到 Y 出口。D4 解䆁 Mike 和 Connie 從 Telegram 看
K K
見一條有「澎澎聲」的片段,他以為片段的位置
L 是 Y 出口,所以放棄前往。首先,片段從沒顯示 L
衝突的地點,D4 只是以為地點是 Y 出口。片段亦
M M
沒顯示衝突於何時發生。D4 承認知悉當時網上的
N N
資訊有真有假,他亦有習慣驗證資訊是否屬實。
O 可是,這次卻一反常態,立即放棄前往 Y 出口。 O
P P
(19) 主 問 開 始 時 , D4 指 是 因 Mike 和 Connie 從
Q Q
Telegram 群組獲悉可從 A 座離開才步往 A 座。主
R 問尾段,他卻指是於食堂收看直播時聽見可從 A R
座離開,沿途 Mike 和 Connie 於網上群組核證消
S S
息。
T T
U U
V V
- 93 -
A A
B B
(20) D4 稱於校園內一直不時拍攝照片向 Jackie 及 2 名
C 同學「報平安」。可是他從沒向該些朋友表示被 C
困理大。
D D
E E
(21) D4 稱遇見 D3 時,看見 D3 的頭盔掛在 D3 的腰
F 包。D3 則指當時他的頭盔仍放在其背囊內。 F
(22) D4 指於露天廣場看見一大群攜有裝備的黑衣人,
G G
亦看見濃煙,亦聞到催淚煙。他更於噴水池的石
H H
躉拿了裝備。可是他卻只從未想過會與警方發生
I 衝突或對峙,說法荒謬。 I
J J
(23) D4 承認離開校園前已聞到催淚煙。換言之,警方
K K
已在附近。D4 稱想找警方求助,但他沒有等待警
L 方到場,反而跟隨一大群帶有裝備的黑衣人離開 L
校園。
M M
N N
(24) D4 稱被困理大,但從沒嘗試向警方求助,反而向
O 無法知悉警方部署的「多士」及 Regan 求助,說法 O
令人難以信服。
P P
Q Q
(25) D4 稱進入理大的目的是將 Mike 和 Connie 帶離校
R 園,但實際離開時卻拖著 D3。到達康宏廣場時與 R
Mike 和 Connie 失散。當時情況危險,D4 卻選擇
S S
不去找 Mike 和 Connie,反而協助一名陌生人。
T T
U U
V V
- 94 -
A A
B B
(26) 縱觀 D4 的證供,他從來沒有被困於理大。他只是
C 無法在避開警方耳目的情況下離開校園。 C
D D
D13
E E
85. D13 的證供自相矛盾,違反常理,亦與其呈遞的證物不
F F
脗合。例子太多,不能盡錄,最明顯例子如下:
G G
(1) D13 稱是因「丁媽」的號召及 Simon 的邀請而進入
H H
理大。事實上,除了聽說「丁媽」有處理青少年
I I
的範疇外,D13 對「丁媽」一無所知。
J J
(2) 主問初期,D13 稱「丁媽」當時是理工社工系副教
K K
授。主問尾段卻承認她已並非副教授。事實上,
L L
D13 可從網上獲得「丁媽」的資料。
M M
(3) 根據網上資料,「丁媽」已於 2018 年退休;案發
N N
時是務賢堂的舍監。務賢堂並非位於校園內。D13
O O
卻指「丁媽」於校園內有辦公室。
P P
(4) D13 指 2019 年 11 月 16 日「丁媽」以貼文(D13-
Q Q
6)號召社工進入理大游說年輕人離開校園。可
R R
是,該貼文從沒作出上述要求。
S S
(5) D13 指 2019 年 11 月 16 日晚上成功勸退一名初
T T
中,約 13 至 14 歲的男孩。後來卻指該男孩子是承
U U
V V
- 95 -
A A
B B
諾翌日公共交通工具回復服務時會離開校園。D13
C 亦不知道該名男孩有否遵守承諾。 C
D D
(6) D13 指 2019 年 11 月 17 日睡醒後打算繼續游說工
E E
作,但發現 A 座對出馬路發生衝突,於是折返 Q
F 座等候暴動人士返回校園,期間一直有留意網上 F
新聞。同日約 5 時,知悉衝突仍然持續才決定離開
G G
校園。根據上述證供,衝突在 A 座附近發生。D13
H H
和 Simon 經 Y 座進入理大,該處情況平靜。可是 3
I 人卻偏偏選擇經 A 座離開校園,做法完全不合 I
理。
J J
K K
(7) D13 指當時其實已經 A 座出口離開理大,但於暢
L 運 道 天 橋 上 看見 有 示 威 者聚 集 , 於是便 折 返 理 L
大。事實上,暢運道天橋並非唯一離開理大的途
M M
徑。D13 可沿暢運道下面的康泰徑、對面科學館道
N N
或柯士甸道離開。
O O
(8) D13 指進入理大時,「丁媽」表示「社工站」位於
P P
其辦工室內,亦告知辦公室的位置。「丁媽」亦
Q Q
指如 Simon 和 D13 遇到不可解決的問題,可前往
R 她的辦公室。D13 稱無法離開校園,卻從來沒有前 R
往「丁媽」指稱的辦公室求助。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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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A A
B B
(9) D13 稱事發時一直相信「丁媽」在其理大辦公室內
C 提供情緒支援服務與年輕人。「丁媽」告訴 Simon C
所 有 出 口 均 有衝 突 。 如 「丁 媽 」 一直在 辦 公 室
D D
內,她根本完全沒有可能知道各出口的實況。再
E E
者,根據不爭的證供,Y 出口的情況一直平靜。
F D13 亦稱當日一直有留意新聞。 F
G G
(10) 根據 D13 的證供,2019 年 11 月 17 日他差不多整
H H
天也在 Q 座「休息」及觀看新聞。當日下午約 5
I 時,他亦從而得悉衝突仍然繼續。當日警方多次 I
及持續地發出通告,將會於 2000 時(及後改至
J J
2200 時)以暴動罪名拘捕所有留守理大的人。D13
K K
卻 偏 偏 沒 有 留意 到 該 些 通告 , 說 法令人 難 以 信
L 服。 L
M M
(11) D13 稱 2019 年 11 月 18 日 戴上 Simon 拿取的口罩
N N
後跟隨其他人士通過膠門離開。可是他又隨即改
O 變證供,指將口罩放入背囊內。 O
P P
(12) D13 指 2019 年 11 月 18 日和 Simon、Chris 及 5 名
Q Q
年青人離開理大。離開前他完全沒有查看 A 出口
R 的情況。步出校園後,他沒有其他方向離開,卻 R
跟隨暴動人士攀過暢運道天橋的鐵欄,做法完全
S S
不合理。
T T
U U
V V
- 97 -
A A
B B
86. D4-DW2 及 D4-DW3 的證供清晰直接,在盤問下沒有動
C 搖。本席裁定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他們的證供。本席裁定 C
D3 、D4、D13 和 D3-DW2 均非誠實可靠的證人,他們的證供簡直是
D D
胡說八道,穿鑿附會。本席拒納他們的證供。
E E
F
討論 F
G G
87. 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8 條訂明:
H H
「(1) 凡有 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
I I
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
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
J 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 J
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K K
88. 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 條訂明:
L L
M 「(1) 如任何參與憑藉第 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 M
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
暴動。
N N
(2) 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O O
89. 終審法院已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建民 (2021) 24
P P
HKCFAR 302 一案中清楚及詳細地解釋「暴動」的犯罪元素。辯方
Q Q
對有關的法律原則亦全無爭議。為免過份冗長,本席只援引案例中
R 的裁決簡介(Headnotes): R
S S
「裁決-
非法集結罪
T T
U U
V V
- 98 -
A A
B (1)第 18(1) 條下的非法集結罪的組成元素是:(i) 凡有三 B
人或多於三人;(ii) 集結在一起;(iii) 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C 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iv) 意圖導 C
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襲擊的人會破
D 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上述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 D
會安寧((i) 至 (iv) 以下統稱「核心犯案者」,(iii) 至 (iv) 以
下統稱「受禁行為」) (HKSAR v Leung Chung Hung Sixtus
E E
(2021) 24 HKCFAR 164 予以考慮)。⋯
F (2)第 18(3) 條規定,任何人「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 F
結,即屬犯罪。據此,有關犯罪行為是「參與」。這包括
G 為着推展受禁行為而行事,即藉着促進、協助或鼓勵其他 G
參與集結的人士者作出該等行為。如此行事的被告人可能
以主犯或協作者兼教唆者身份負上法律責任。有關被告人
H H
毋須是核心犯案者之一,並可藉着後來加入集結而「參
與」非法集結。⋯
I I
(3)非法集結罪乃為「參與式罪行」。如要證明被告人以
J 主犯身份干犯第 18 條下的罪行,先需證明該人曾與同為參 J
與者的其他人士作為集結的一部份行事、知道該等人士的
K
相關行為,而且與該等人士一起集結是有意從事受禁行為 K
或為着推展受禁行為而行事(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Kwok Wah [2012] 5 HKLRD 556)⋯
L L
暴動罪
M M
(4) 第 19 條建基於第 18 條,非法集結的存在成為暴動
罪的組成元素之一。但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
N N
寧,把非法集結轉變成暴動性集結,即構成暴動。任何人
「參與」如此構成的暴動,即干犯暴動罪。⋯
O O
(5)暴動罪亦帶參與性質。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意圖參與
P 暴動性集結,並參與及干犯,或與其他參與暴動性集結的 P
人士一同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或為着推展破壞社會安寧
Q 而行事。⋯ Q
是否需要證明「共同目的」
R R
(6)第 18 及 19 條免除普通法下證明「共同目的」的規
S 定。控方無需證明被告人與其他參與者共同為有特定的額 S
外共同目的(相對於所需的參與意圖)。因此,較可取的
T
做法並非提述「共同目的」,而是確認足以反映該兩項罪 T
行的參與性 質的「 參與意圖 」規定( 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Kwok Wah [2012] 5 HKLRD 556, R v Graham
U U
V V
- 99 -
A A
B (1888) 16 Cox CC 420, Field v Receiver of Metropolitan B
Police [1907] 2 KB 853, R v Caird (1970) 54 Cr App R 499,
C R v Jones (1974) 59 Cr App R 120, Anderson v A-G ( NSW) C
(1987) 10 NSWLR 198 予以考慮)。⋯
D D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
E (7) 第 18 及 19 條不留空間運用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 E
計劃」原則,因為該等條文的用語令該原則變得多餘,且
F 可能就核心犯罪行為元素 - 即「參與」違法集結 - 造成混 F
淆。假如被告人不在場,從而沒有「參與」,則不能以
G
「共同犯罪計劃」為基礎,向被告人施加主犯身份的法律 G
責任(引用 HKSAR v Chan Kam Shing (2016) 19 HKCFAR
640)⋯
H H
(8)(附帶意見)然而,伸延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原
I 則或適用於下述情況,即控方可證明某些參與者已預視他 I
們當中一人或多人會干犯更嚴重的罪行,而該犯罪行為是
J 執行他們一同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計劃是可能發生的事 J
件⋯
K K
(9)公共秩序能夠透過倚賴「從犯法律責任」及「未遂法
律責任」已充分體現。此舉與該等法定罪行的真確傳譯一
L 字,同時沒有把「一同集結」的概念擴展至超越其恰當範 L
圍。某人即使不在案發現場,仍可以縱使者或促置者的身
M 份附上法律責任。干犯存留或煽動等未遂罪行的被告人, M
亦無需身處案發現場。以從犯身份或就未遂罪行被定罪的
人,可遭受與主反一樣的懲處(引用 HKSAR v Chan Kam
N N
Shing (2016) 19 HKCFAR 640)⋯
O 在場與集結地點和範圍 O
P (10)在決定非法集結或暴動在何時何地發生以及被告人 P
士否在場時,不應採取過分刻板的看法。被告人的角色
(如有)應予考慮,以評估該人潛在的主犯、重犯或未遂
Q Q
法律責任。起支持作用的證據可能包括例如拘捕被告人的
時間和地點、從被告人身上搜出的物品等事宜⋯
R R
鼓勵
S S
(11)單單在場並不足以構成「參與」、協助和教唆;控
方必須證明被告人曾為着推展非法集結或暴動而蓄意進行
T T
某些活動。然而,被告人無須進行許多活動,便可把情況
從開「單單在場」變為「「鼓勵」,從而招致法律責任
U U
V V
- 100 -
A A
B (引用 Clifford v Brandon (1810) 2 Camp 358,R v Caird B
(1970) 54 Cr App R 499, R v Cook (1994) 74 A Crim R 1,
C HKSAR v Chan Kai Shing (2016) 19 HKCFAR 640)⋯」 C
D 亦見 HKSAR v Tong Wai Hung (湯偉雄)[2021] HKCFAR 37。 D
E E
90. 根據上述案例,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不一定是起初的非法集結
F 者,而可以是後來才加入。他不一定是作出《公安條例》第 18 F
條所禁的訂明行為的人。如他作出利便(facilitating)、協助
G G
(assisting)或鼓勵(encouraging)其他在非法集結中作出第
H H
18 條所禁的訂明行為的人,他本人也算參與非法集結,可被視
I 為非法集結的主犯或協助及教唆非法集結的從犯(見上述案例 I
J
判詞第 11 - 14 段及 79 - 87 段)。參與非法集結者的犯罪意圖是 J
他要成為非法集結的一份子,知道其他集結者正在作出《公安
K K
條例》第 18 條禁止的訂明行為,以及自己想參與其中或想促進
L 那些人所作的被禁行為( engage in or act in furtherance of the L
M prohibited conduct)(見上述案例判詞第 17 段)。終審法院指 M
出「非法集結」及「暴動」並非靜態的犯罪行為,而是流動性
N N
很高,參與者會四處遊走,也會為了避開警察、針對目標或其
O O
他原因而是時散時聚。他們作出的暴力會時生時滅,又會互相
P 呼應協調(見上述判詞第 75 段),即使犯法的行為或暴力暫 P
退,但非法集結者或暴動者其中三人或以上仍留在現場的話,
Q Q
非法集結或暴動,仍算持續發生(見上述判詞第 77 段)。控方
R R
只需證明被告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意圖,而毋須證明他和
S 其他參與者有額外的共同目的(見上述判詞第 40 段)。法庭可 S
考慮案情推論被告人有否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包括他被捕的
T T
地點和時間,當時穿着或管有的物件(見上述判詞第 78 段)。
U U
V V
- 101 -
A A
B B
91. 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LAU CHI FUNG CACC 50/2022,
C C
上訴法庭就着上訴人是否在現場參與急救,而非參與暴動有以下的
D D
裁斷:
E E
「29. 在上述的事實基礎上本庭有以下幾點觀察:黃大仙位
F 處鬧市,如被催淚氣體熏到嗆到,或受到大小各種人身傷 F
害,最快最有保證的舒緩和處理方法就是儘速從暴動的核
G 心範圍撤離,到周邊姑且稱之為‘靜態區’的地方和設施 G
尋求幫助,包括急救和召喚救護車。對參與暴動者而言,
尤其是全身黑衣裝備齊全的暴徒而言,撤離或許會帶來即
H H
時被捕的風險,或增加風險,但被捕和獲得幫助是兩回
事,不應混為一談,意思是如要獲得幫助就必然能夠在靜
I 態區取得,速度和質量不會比暴動核心範圍內差。如要減 I
低被捕風險,或能夠在傷勢獲得初步處理後繼續‘作
J 戰’,那麼留在暴動核心範圍內接受幫助必然是首選。萬 J
一傷勢嚴重至不能隨便移動,則無論如何需立即就地報警
K
但致電 999 亦可由任何人完成,例如是記者。以上提到 K
的,全部是常識,一般港人連想也不用去想。
L 30. 把觀察的焦點轉到申請人身上:案發時社會氣氛繃緊, L
暴力事件頻生,公共秩序嚴重失序,就算立場跟申辦方或
M 申辦主題一致,在行動上較為溫和的市民都不會置身於遭 M
到警方反對的公眾集會,持相反意見者更絕不可能。相對
N
於聖約翰救傷隊的不派員,以及非嚴重受傷至不能移動者 N
還能在靜態區獲得適時幫助的情況下,申請人選擇參與有
關的集會並在暴動爆發後留在暴動的核心範圍。他穿著橙
O O
色有急救字樣的背心,搶眼易明,意思就是能夠和樂意在
暴動中提供即時的醫療急救服務,但其實他根本沒有任何
P 身份(不是指資格)去這樣做,他內心是否認同暴徒的行 P
徑亦只有他本人知道。可以肯定的是,在暴動核心範圍
Q 內,舉目都是穿黑衣的暴動人群,申請人不可能不清楚他 Q
的主要服務對象是前者。
R R
31. 縱觀以上各點,本庭認為不利申請人的推論是強而有力
甚至壓倒性的。他退向路障時和前方暴徒保持距離,以及
S 在到達路障後轉身舉手投降,都不能有效抵消這推論,原 S
因是這樣做的理由很多,例如是刻意降低嫌疑、體力不
T 支、自覺跑不過警員,及/或認為急救員的打扮是護身符等 T
等,反正他不作供法庭便無法亦無需為他猜想開脫的理
U U
V V
- 102 -
A A
B 由。正如本庭在案例中多次強調,這不是把舉證責任推給 B
被告的問題,而是 – 以本案為例 – 法庭無法理解:最遲
C 在暴動發生之後,即「旁觀者」都已離開的情況下,沒有 C
任何職務在身的申請人何以選擇留下,及旗幟鮮明地宣示
D 他可以向主要是參與暴動的人群提供即時就地和可減低被 D
捕風險的急救。他可以告訴法庭那是出於人道、是為了向
少數未必會發生的極嚴重個案提供救護車到達前的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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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接受相關的盤問,但他沒有。
F 32. 本庭認為,在一切相關證據下,原審法官有足夠理由裁 F
定申請人‘鼓勵’當天的暴動,方式就如他所講的「作…
G 支援或後盾」,「令[暴動人群]知道…他可…提供急救協 G
助」和「令他們可放心向警方對抗」。他指「[申請人]的
存在增加了參與者的信心」也沒有錯。在上文提到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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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環境下,申請人一定知道及意圖他的行為會產生剛指
出的效果,具「鼓勵」的造意。當然,控方和法庭或者能
I 夠以其他例如是‘促進’或‘協助’的概念作為指控和裁 I
定申請人參與暴動的基礎[23],但以‘鼓勵’作本案的基
J 礎也實無不妥。」 J
K 92. 沒有爭議的是自 2019 年 11 月 11 始,理大被暴動人士佔 K
據,而且暴動行為日趨嚴重及暴力。無論政府、警方及校方均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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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市民切勿進入理大及前往理大附近的範圍。警方亦多次勸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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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內的人離開理大及停止違法行為。考慮到當時理大的情況,沒有
N 任何正常、合理及守法的人會進入理大。理大是暴動的核心。不受 N
O 爭議的是警方於 2019 民 11 月 17 日圍封理大,而 3 名被告人於理大 O
被圍封前已進入校園。警方圍封理大前,任何人士仍可出入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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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被圍封後,警方多次及持續地發出通告;最初警方表示 201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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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17 日 2000 時始,會以「暴動」罪名拘捕所有留在校園內的
R 人。後來警方將執法時間延遲至 2200 時。警方一直呼籲校內人士離 R
開理大。可是本案的 3 名被告人並沒離開,一直留在校園內。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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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1 月 18 日,-大群示威者從理大突圍逃走,而 3 名被告人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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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群人之中。他們攀過暢運道天橋的鐵欄,於暢運道天橋上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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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熟練的軍隊,行動一致地設置傘陣,向警方射箭及投擲汽油彈
C 及雜物,之後再攀過天橋的另一條鐵欄,跑向康宏廣場方向。三名 C
被告人均在上述情況下被警方截停拘捕。被捕時,D3 戴著頭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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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 防毒面具連兩個濾芯、一個眼罩、身穿黑色 T 恤、黑色長褲、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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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運動鞋、急救反光背心,揹著黑色背囊,背囊內有十三支生理鹽
F 水。D4 戴著 3M 防毒面具連兩個濾芯、一個泳鏡。D13 則戴著 3M F
口罩,身穿黑色長袖外套、黑色長褲、黑色運動鞋、揹著黑色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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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背囊內有另一個口罩。雖然事後有宗教人士及社工進入校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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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說工作,但他們是經與警方商討、獲得警方同意及被登記後才進
I 入校園。縱觀整體案情,包括時間、地點、衣著、裝備及離開理大 I
J
時的行為,唯一而不可抗拒的推論是 3 名被告人於案發時便利、鼓 J
勵及 / 或協助(即參與)控罪 1 所述的暴動。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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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案。本席裁定 D3 、D4 及 D13 均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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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沈智慧)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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