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229/2023
C [2024] HKDC 1342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229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容昌明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L L
日期: 2024 年 10 月 4 日
M 出席人士: 葉志康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劉玉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戴鄧莊李律師行延 N
聘,代表被告
O O
控罪: 煽 惑 他 人 有 意 圖 而 傷 人 ( Incitement to wound with
P intent) P
Q Q
---------------------
R R
裁決理由書
S ---------------------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1. 被告人( “D” )否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
C
1
,罪行詳情指 D 於 2021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 C
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警務
D D
人員。
E E
F 案件簡介 F
G G
2. 「連登討論區」(LIHKG forum)(“「連登」”)是香
H H
港一個流行網上討論平台。除了加密(encrypted)的主題、留言和
I 回應,公眾人士可在桌上電腦、平板電腦、智能電話等,從網上自 I
由瀏覽該討論平台,並不需要登入或成為該討論區的會員。
J J
K 3. 2021 年 7 月 1 日約 2205 時一名軍裝警員在銅鑼灣遭人刺 K
L 傷後,D 在網上「連登」討論區的主題「銅鑼灣 sogo 外一名警員中 L
刀」發表留言,包括留言#51「插撚死佢老豆老母」及留言#110「插
M M
中後膊 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 ,插穿左小腸想唔死都
N N
難」。其留言得到討論區的兩名會員和應,但亦被另外兩名會員駁
O 斥,D 回覆駁斥該兩名會員,發表留言#273「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 O
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及留言#275
P P
「教人下次點做都唔得?屌你老母」。
Q Q
R R
S S
T 1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a)條並可根據第 221 章《刑事訴訟 T
程序條例》第 101I 條予以懲處。
U U
V V
-3-
A A
B B
4. 案發後,D 被拘捕,他在警誡承認留言是他發出的。D
C 表示自己因當時貪玩,社會風氣仇警加上匿名留言功能,沒有思考 C
後果,發佈了該些言論。
D D
E E
5. 除了承認事實和 D 的錄影會面紀錄外,控方傳召網絡安
F 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偵緝警員(“PW1”)交代 2022 年 2 月底獲指派 F
就網上言論作調查,並擷取及列印岀 D 在「連登」上的發言;及
G G
「連登」專家證人女偵緝督察(“PW2”)作供。
H H
6. 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提出中段陳詞,指出 D 涉案的留
I I
言並無針對任何人或警員,只是一般評論,不同人對文字有不同理
J J
解,不應無限放大。最後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 選擇作供,簡
K 言之,D 指自己的留言並沒有構成煽惑他人傷害警務人員,純屬宣 K
洩情緒,D 沒有犯罪意圖煽動他人攻擊警員,或者把其留言實現。
L L
M M
本案爭議點
N N
7. 本案的爭議點可歸納為以下兩點:—
O O
(i) D 的留言是否構成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務人
P P
員;及
Q (ii) D 是否相關的犯罪意圖(mens rea)。 Q
R R
煽惑的法律原則
S S
T
8. 在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 [2022] 4 HKLRD 990一案中,上 T
訴庭指:
U U
V V
-4-
A A
B “33. 煽惑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罪行,是預備性質罪行之一。 B
簡言之,慫恿或鼓勵另一人作出某種行為,該行為如由該
C 人作出,會構成罪行,則慫恿或鼓勵者,便犯了煽惑罪。 C
因為煽惑罪是為預防犯罪而有,所以即使沒有完成或企圖
D 完成有關罪行,仍足以構成煽惑。 D
34. 煽惑罪的要旨是:
E E
(一) 阻止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
F 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 F
(二) 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間介入,阻止被煽惑
G G
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H H
9. 在 HKSAR v Jariabka Juraj [2017] 2 HKLRD 266 案中(見
I I
第 65 段),上訴庭說明煽惑罪的犯意(mens rea),需要證明煽惑
J 者意圖或相信若被煽惑者作出被煽惑的行為。 J
K K
10.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文遠 [2021] 2 HKLRD 1065(見
L 第 52 段)一案,上訴法庭指出就煽惑罪的作為來說(actus rea), L
M 『煽惑』泛指對鼓勵、説服、提議、甚至威嚇別人,或對別人施 M
壓。
N N
O 11. 在 HKSAR v Tong Ying Kit [2021] 5 HKC 100,三位原訟法 O
庭法官考慮許多相關案例後,確立煽惑罪的觀點(判詞第 33 段),
P P
指出煽惑行為可以針對廣大民眾,可用文章、廣告或演講等的方式
Q Q
進行。法庭必須視乎案件的整體情況,包括被指構成煽惑罪行的標
R 的物(subject matter)的背景;及必須衡量整體標的物的內容。最後, R
法庭以自然和合理的方式(natural and reasonable effect)來詮釋相關標
S S
的物的用語是否具煽惑性。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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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承認事實(P1)
C C
12. 於 2021 年 7 月 1 日約 2212 時,「連登」出現主題「銅鑼
D D
灣 Sogo 外一名警員中刀」(“刺警主題”)的報道(留言 #1)。刺警
E E
主題有 254 個讚好及 2 個厭惡。
F F
13. D 是「連登」的已核證會員,其會員帳戶名稱為「要食
G G
自己整」。D 可以在「連登」發出留言、貼文及回應其他會員所發
H H
出的留言。
I I
14. 於 2021 年 7 月 1 日 D 以自己的帳戶「要食自己整」在刺
J J
警主題內發出留言及回應如下:
K K
留言 時間 D 留言內容 附註
L L
會員引用#51 作回應
插撚死佢老豆老母
M
#120 (22:20:38): M
#51 22:17:25
“該留言(1)” “往死裏插”
N N
O 插中後膊 會員引用#110 作回應 O
#173 (22:23:51):
P 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 P
#110 22:20:04 位,插穿左小腸想唔死都難 “中後膊咁多肌肉”
Q Q
“該留言(2)”
R R
會員引用#110 作回應
S #202 (22:25:56):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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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留言 時間 D 留言內容 附註
C “on9 咁勁咪你去做 C
囉 條友已經俾人捉
D 咗啦⋯⋯” D
E 會員引用#110 作回應 E
#226 (22:28:40):
F F
“下次下次 咁撚叻你
G 去啦冷氣軍師” G
H H
收皮啦傻仔
I #118 22:20:36 I
“該留言(3)”
J J
屌你老母教人貼插都唔得呀? D 回應 #226
K K
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
#273 22:36:54 中小腸係你?
L L
M
“該留言(4)” M
N 教人下次點做都唔得?屌你老 D 回應 #202 N
母
O #275 22:37:10 O
“該留言(5)”
P P
Q Q
15. 在 2022 年 2 月 24 日,偵緝警員 14582(即 PW1)就刺
R R
警主題與及相關留言,包括 D 以「要食自己整」發出的留言,準確
S S
及完整擷取截圖,現呈堂為證物 P2(共 39 頁)(證物 P2A 為 P2 的
T 電腦檔案)。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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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16. 同日 PW1 在對刺警主題內「要食自己整」的留言的準確
C 擷取截圖(P4)。 C
D D
17. 在 2022 年 3 月 9 日,PW1 再次瀏覽「連登」刺警主題及
E 留 言 , 他 對刺 警 主 題內 「 要 食自 己 整」 的 留 言 的準 確 擷 取截 圖 E
(P5)。
F F
G 18. D 以「要食自己整」發出上述的留言均是公開留言,並 G
非加密留言,公眾人士在網上無需登記或登入均可以瀏覽。
H H
I 19. D 的留言#51 有 5 個正評,留言#110 有 4 個正評。 I
J J
20. 在 2022 年 3 月 14 日,偵緝警員 15999(“該警員”)以煽
K K
動他人意圖傷人罪拘捕 D。在警誡下,D 說:「個 account 係我嘅,
L 你講嘅留言都係我發嘅,對唔住。」 L
M M
21. 該警員檢取了 D 身上的智能電話(“該電話”)(證物
N N
P6)。D 是該電話的唯一使用者。
O O
22. D 自願向該警員提供該電話的開機密碼。在開啟該電話
P P
後,發現該電話内安裝有「連登」的應用程式,打開「連登」應用
Q 程式後,該警員查看 D 的帳户「要食自己整」,對該電話的顯示畫 Q
R
面所拍攝的 24 張照片(P7)。 R
S S
23. 當時,該警員及公眾仍然可以繼續觀看刺警主題內,D
T 以「要食自己整」發出的上述留言。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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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B
C 24. 該警員在 D 的住所內的座枱電腦發現有曾經瀏覽「連 C
登」的記錄,並拍攝了電腦的顯示畫面 5 張照片(P8)。
D D
E 25. 同日該警員與 D進行錄影會面。會面錄影光碟(P10)及 E
F
騰本(P10A),而會面中所使用的文件為證物 P10B。 F
G G
控方案情
H H
26. 控方第一證人警員 14582(“PW1”)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
I I
科。2022 年 2 月 24 日 PW1 獲指派到網上的言論作出調查,發現「連
J J
登」上的刺警主題的討論區,其主要的證供已在承認事實中交待
K (見上文),在此不贅。 K
L L
27. 控方第二證人為高級督察林怡(“PW2”),控辯雙方同
M M
意 PW2 為「連登」的專家證人。 PW2 所撰寫的報告可見於 P11 及中
N 文譯本(P11A)。 N
O O
28. PW2 指一般大眾可透過「連登」上閱覽「連登」的上任
P P
何主題及相關的留言,而無需任何註冊,但一般大眾不可建立主題
Q 及發佈評論。 Q
R R
29. 倘若使用者透過有效的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或高等教育院
S 校電郵進行合適驗證的話,便可成為註冊會員。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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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B
30. 註冊會員分為 P 牌會員及正式會員,P 牌會員轉為正式會
C 員必須在「連登」上線 180 天後,才可成為正式會員。P 牌會員和正 C
式會員均可以建立主題或發佈留言,唯一分別是正式會員可在主題
D D
讚好或評分,而 P 牌會員則不可以。
E E
F 31. 為方便理解,PW2 在證物 P4A 上詳細解釋 D 的留言#51 F
上的每一個項目:包括主題、開戶人士的名稱、發貼的日期、時間
G G
和內容、和會員給予發貼人的正、負評和留言。
H H
32. PW2 指從留言 #51 留言看到,D 是一名 P 牌會員,即 D
I I
可以建立主題、發佈評論,但他不可以給予留言讚好或給予厭惡。
J J
K D 的錄影會面(P10)撮要 (本席以間線及斜體作强調) K
L L
33. D 確認早前在警誡下他所說的話,因意識到他在「連
M 登」的留言是錯的,但當時貪玩,所以他想面對、承認是他所做的 M
N
2
。 N
O O
34. D 在 2020 年 9 月開始於「連登」有一個登記帳戶名為
P 「要食自己整」3。D 確認上述「連登」內主題「銅鑼灣 Sogo 外一名 P
Q
警員中刀」中的「要食自己整」是他的帳戶 4。 Q
R R
S S
T 2
記項 17-20 T
3
記項 67-76, 511-516
4
記項 229-238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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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35. D 選擇在「連登」留言,因為是一個比較主流的討論
C 區,還可以匿名討論,他有大約數百個留言5。 C
D D
36. D 確認 #51 留言“插撚死佢老豆老母”是他發佈的,意思
E 是用刀插死該受傷警員的父母6。D 說因為當時社會風氣比較仇警, E
在看到新聞之後,便貪玩出了這個留言7。
F F
G 37. D 解釋 “老豆老母” 是助氣詞, 即平時講粗口問候他人父 G
母。D 說因為當時的社會風氣,又有警員受傷,有些幸災樂禍,所
H H
以發出上述留言,沒有思考後果 。 8
I I
38. 發出留言 #51 時,D 沒有想後果或有人會可能因為他這
J J
句說話付諸行動 。 但現在回頭再看,覺得有人會這樣做 。他不是
9 10
K K
特定針對受傷警員的父母11。
L L
39. D 認為有人看了他的言論有可能作出一些暴力行為12。
M M
N 40. D 確認 #110 留言“插中後膊 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 N
部位,插穿左小腸想唔死都難”是他發佈的,他說意思是如果下次有
O O
同樣的事情發生,便應該用刀去插警員身體中間小腸部位,更加容
P P
易導致他受傷,或者可能令他喪生 13。D 同意自己是經過思考的,
Q Q
R
5
記項 207-220, 293-296 R
6
記項 262-264
7
記項 239-248
S 8
記項 317-326 S
9
記項 334
10
記項 336
T 11
記項 344 T
12
記項 327-340
13
記項 353-368, 385-388, 39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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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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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警員後膊有肌肉,而小腸容易插中14。 “想唔死都難” 是指中刀警員
C
15
。由於是匿名,D 說了不用負責任,貪玩加上社會風氣仇警,便出 C
了這個留言16。
D D
E 41. D 解釋當時主要是因為出於自己好叻的感覺,即如果是 E
自己的話,D 會這樣做,他才發出 #110 的留言。他並非想他人看完
F F
照做 。D 從沒有真的想過這樣做,或教人如何插警員 。D 指自己
17 18
G G
是貪玩及馬後炮19。
H H
42. D 確認 #273 留言“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
I I
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是他發佈的,他說因為他見到
J J
有人留言說他是冷氣軍師,用粗口‘寸’他,他 心情較激,氣憤之下
K 便如此留言回罵對方20。 K
L L
43. D 確認 #275 留言“教人下次點做都唔得?屌你老母”是他
M 發佈的,他說因為他見到有人留言責罵他,‘寸’他,他心情不佳, M
便如此留言回應21。D 說當時都是貪玩,覺得不會有人做,主要是想
N N
反駁,回罵對方 ;D 說當時 不是想教導別人 ,但現時再看這句說
22
O O
話,同意是屬於教導別人去做23。D 指 “點插都唔得” 是因為刺客這
P P
Q Q
14
記項 390-400
R
15
記項 401-404 R
16
記項 369-376, 389-393, 405-406
17
記項 510
S 18
記項 478-480 S
19
記項 502
20
記項 451-482
T 21
記項 413-428 T
22
記項 429-438
23
記項 439-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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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A A
B B
次插受傷警員的做法是失敗的,下次如果再發生的話,應該要這樣
C 做 [插小腸]24。 C
D D
44. D 說不是教導別人去傷害人,只是貪玩,插中後膊,不
E 夠刺激,所以留下上述留言,出於當時的社會氣氛、加上貪玩、和 E
匿名留言,覺得無後果,他便發出留言,他說 沒有意思想別人看完
F F
他的留言後而依言而行 。 25
G G
45. D 同意自己的留言的確會被好多人看到26。
H H
I 46. D 說由於當時的社會風氣,加上「連登」大量用戶都在 I
嘲笑那位受傷警員,和支持刺客,他想融入這個環境,未有想過後
J J
果,當時又比較激進,心血一熱,發出匿名留言和回覆,感覺不需
K K
要負責任,他說沒有意圖煽動他人攻擊警員,或者把他的留言實現
L
27
。 L
47. D 說不能刪除發出的留言,但可以把帳戶取消而讓留言
M M
消失,但他沒有嘗試刪除留言,因為當時覺得只是心頭一熱的留
N N
言,其後忘記了 28。
O O
辯方案情
P P
Q 48. D 現年 25 歲,生於內地,2010 年到港定居,在香港完成 Q
中六學業。2021 年,他從事地盤及裝修工作。
R R
S S
24
記項 495-500
25
記項 495-510
T 26
記項 523-526 T
27
記項 613-620
28
記項 62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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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A A
B B
C 49. D 在 2020 年 9 月註冊「連登」,並於 2021 年成立了帳號 C
「要食自己整」。D 的會員身份是 P 牌,即他在「連登」上線不足
D D
180 天,他可在「連登」建立主題或發佈留言。
E E
F
50. 2021 年 7 月 1 日,D 登入「連登」討論區,發現了刺警 F
主題,看到有些網民留言嘲警,包括:
G G
(i) 留言#4:又做戲?;
H H
(ii) 留言#18:自編自導自演;
I (iii) 留言#26:剪指甲流血,中指甲刀!(P26); I
(iv) 留 言 #42 : 真 係 慘 , 上 頭 搵 刀 手 斬 返 啲 condom 軍 裝
J J
(P27);
K (v) 留言 #45:無哂大台仲大鑊;及 K
(vi) 留言 #46: M 血都多過佢(P28)。
L L
M 留言#51「插撚死佢老豆老母」 M
51. D 在刺警主題內留下留言#51,他解釋自己的心態是「食
N N
花生」,老豆老母只是助語詞,縱使在會面紀錄中所說的「佢」是
O O
指受傷警員,但在錄影會面紀錄進行時,警員只讓 D 獨立地翻看留
P 言#51,當時 D 是按留言#51「插撚死佢老豆老母」的字面用語去解 P
釋,「佢」是指警員的父母。
Q Q
R R
52. 對於會面紀錄的記項 336,D 指沒有想過可能因為自己的
S 回應#51 令人把之付諸行動,解釋是因為當時感到激動,沒有想過後 S
果。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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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A A
B B
留言#110「插中後膊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插穿左小腸
C 想唔死都難」 C
53. D 指錄影會面的內容,即他表示用刀去插警員身體中間
D D
小腸部位,更加容易導致他受傷,或者可能令他喪生,這根本不能
E E
反映 D 的心態,他從沒有想過教人怎樣用刀插警員的小腸。
F F
54. D 解釋自己是看到以下的留言而作出留言#110,包括:
G G
(i) 留言#67: 唔好怪成日話做戲,大家都有睇十年嘅
H H
(ii) 留言#75: 明知有鏡頭都落手?手足有冇咁蠢
I (iii) 留言#105: 係插點解唔係攞命 I
J J
55. D 指感到竟然有人在銅鑼灣鬧市用刀插警員,事件不合
K 情理,十分荒謬。 K
L L
56. 對於會面紀錄 D 指當時社會風氣仇警,他在刺警主題留
M M
下留言#110,目的是吸引人注意,事實上他沒有仇恨警察。
N N
留言#118:收皮啦儍仔
O O
57. D 解釋留言#118 是其留言#110 的延續,D 未完成輸入留
P P
言#110 時,已將#110 發出,期間已有其他會員發出留言#111 至
Q #117,所以 D 再發出留言#118,此乃留言#110 未完成的部份。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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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273「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
S 人插中小腸係你?」及#275「教人下次點做都唔得?屌你老母」 S
58. D 完成留言#110 後,便去洗澡,回來看到其他會員回覆
T T
D 自己的留言#110,其中一名會員留言#202「on9 咁勁咪你去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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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A A
B B
條友已經俾人捉咗啦」及另一會員留言#226「下次下次,咁撚勁你
C 去啦冷氣軍師」。 C
D D
59. 因遭兩名會員留言#226 及留言#202 以粗言穢語回覆及責
E E
駡,D 感到非常憤怒,所以以留言#273 及#275 回應此兩名責駡他的
F 會員。 F
G G
60. D 指自己並非「教人」,只是「寸」該些網民,非煽動
H 他人傷害警方,他並沒有意圖煽動或教他人插警員。 H
I 被拘捕後 I
J J
61. 2022 年 3 月 14 日 D 遭警方拘捕後獲釋後,D 重看有關自
K K
己的留言,因警方指出其留言具煽惑性,D 亦感到留言內容不理
L 想,他更用粗口駡人,為免影響其他人,於同日,D 刪除自己的帳 L
M 戶「要食自己整」,現在此帳戶已經不存在。 M
N 62. D 指自己沒有任何政治取向,也從沒有參予任何示威活 N
O 動,包括 2019 年的社會事件;他更於 2019 年返回國內,到西安旅 O
行。此外,D 指自己及其母親均來自國內,他沒有仇恨香港警隊。
P P
Q 63. 事後,D 從「連登」於 2021 年 7 月 13 日的公告(見證物 Q
R
D2)得知,由當日開始,提供自行刪除會員帳號的功能予會員。若 R
要刪除留言,只有取消整個會員帳戶,該會員的所有留言才會消
S S
失;曾經用來註冊會員的電郵是不可以重複再註冊任何會員帳戶,
T 會員號碼也不能重用。 T
U U
V V
- 16 -
A A
B B
盤問的證供
C C
D 64. 在盤問下,D 同意該留言 (1) 至 (5) 是由他發出的,但 D D
E
表示不知道「連登」的留言可以加密,因自己是 P 牌會員,累積上 E
線日數不足 180 天。
F F
G 65. D 同意瀏覽「連登」人士可以登入看到 D 自己的留言, G
H
起初 D 說不清楚非會員是不用任何手續也可看到留言的,但隨即 D H
又改稱不用手續也能看。
I I
J
66. D 強調在發出留言#110 時是不相信刺警事件。控方向 D J
質疑以下的留言#9、22 及 37 可反映刺警事件的真實性,在盤問下 D
K K
作出解釋如下:
L L
留言 內容 D 回覆
M M
#9 上 載 Youtube 片 段 , 說 明 同意,D 回應當時確實留言 #9 附有
N 「呢度有 playback 影到」 YouTube 直播的片段,播放銅鑼灣 N
刺警現場,但因為內容冗長,他沒
O 有觀看。 O
#22 立場新聞報導「一名警員受 同意,但 內文的 文字的 描述說明
P P
傷倒地,地上有血跡」,並 「一名軍裝警員『疑』中刀倒
(P19) 附有一張倒地受傷,警員的 地」,因此 D 未能肯定刺警事件的
Q 制服及地上染上血跡的相片 真偽,也看不到有人刺傷警員及警 Q
員的傷口,他只躺在地上。
R R
D 指立場新聞的貼圖可能是誤導,
他舉例留言#64(係咪欠債比人追
S S
數咋)(P21)作為例子,指出這
是「連登」用戶的猜測。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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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主題發起人再上載 NOW 新 在那刻,D 只留意留言#4「又做
聞標題為「銅鑼灣崇光百貨 戲」
C (P20) 對開有警員受傷倒地,消息 C
指疑有人用刀襲警」
D D
E 67. 控方指出倘若 D 不知刺警事件的真偽,為何會發出留言 E
#51(即插死警員父母的言論),D 回應不能用現時的角度,回看當
F F
時的即時新聞。D 強調當時有很多假消息,而留言在 2 至 3 分鐘內發
G G
生,不可能清楚事件。但 D 最後同意若不知道事情發生何事,或未
H 得到核實,可選擇不作任何留言。 H
I I
68. D 再次重申發出留言#110(即插小腸的言論)是因為刺
J J
警事件不真實、荒謬、也不合情理,但 D 同意在其留言#110 中,他
K 並沒有在留言中說明自己認為刺警事件是不合情理的。 K
L L
69. 控方質疑 D 解釋留言#118「收皮啦傻仔」是留言#110 的
M 延續的說法,原因是留言#110 與留言#118 加起來的意思是不三不 M
N
四,控方指 D 實在是回應其他會員的留言#117「仲少血過之前手臂 N
中,btw 走唔甩」,所以發出留言#118「收皮啦傻仔」。但 D 一再強
O O
調剌警事件很不合理,好像是虛假的,他才這樣說。
P P
70. D 堅稱刺警事件的真偽是取決於刺警主題的發起人留言
Q Q
#188,D 認為留言#188 是事實的分水嶺,留言#188 說明「消息指,
R R
晚上約十時,銅鑼灣崇光百貨對開一名男警員腋下中刀受傷倒地,
S 懷疑施襲者亦受傷即時被捕。」但 D 指在發出留言#273 及#275 時, S
T 並沒有閱讀過留言#188,因此當時不知道刺警事件是事實。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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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控方建議有兩名會員不值 D 的留言#110,一針見血地發
C 出留言#202 和#226 駁責 D,D 自己不想犯險, 而煽動他人傷害警 C
員,控方質疑 D 在回應兩名會員時,為何不澄清自己的意思,認為
D D
刺警在銅鑼灣發生不合情理和荒謬,但 D 並沒有做到,反而說出
E E
「教人點插都唔得」的字句;D 回應時只是重複留言#188 才是分水
F 嶺,他只是出於貪玩,不知事件的嚴重性,但他在發出留言#273 及 F
#275 前,只快速瀏覽刺警主題約兩分鐘,不肯定自己看過甚麼。D
G G
指當時未有看到留言#188。
H H
72. 在覆問期間,D 指自己發出留言#273 及#275 前,沒有看
I I
過留言#195、#215、#217 及#218 的上載的 YouTube 片段的連結。事
J J
件發生後,他曾翻看留言#195 上載的 YouTube 片段,實際是一名外
K 國歌手唱歌的片段,並非關乎刺警事件,D 指留言#195 是常見網絡 K
L
迷因,會員在惡搞。 L
M M
73. D 指在發出留言 #118 前,只發出在刺警主題瀏覽合共兩
N 分鐘,其實不肯定看過甚麼。 N
O O
證據分析
P P
74. 控方有舉證責任,基準為證明控罪所有元素至毫無合理
Q Q
疑點地步,而被告人無需要證明任何事情。
R R
75. D 無刑事定罪紀錄,本席提醒自己相關的良好品格指引,
S S
即他與沒有良好品格的人相比,干犯罪行的傾向性較低,而他作供
T T
時,說真話的傾向性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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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本席謹記,要是辯方的辯護理由是真的,或有可能是真
C C
的,便足以構成疑點,被告人應判無罪。
D D
77. 辯方全無爭議 PW1 及 PW2 的證供,本席全盤接納二人
E E
的證供。
F F
78. D 的錄影會面(P10)是一份混合式供詞。當中包括入罪部
G G
份29及開脫部份的30陳述。在經典案例 R v Sharp [1988] 86 Cr App R 274
H 所奠定的測試,本席須對整份供詞的可信性作出判斷。 H
I I
79. 即使 D 在作供時全盤沿用其混雜陳述內容,陪審員會賦
J J
予當中的辯白部份的比重實際上極為有限。上訴庭在 HKSAR v. Lo
K Wai Ming [2007] 3 HKLRD 191 一案指出: K
L “… contents of [weight], so far as they were exculpatory, were L
rendered of little practical weight once the appellant elected to
M give evidence. The real issue then became whether the jury M
accepted the appellant’s evidence rather than what he had told the
police during the course of his interview.”
N N
O 80. 故此, D 在錄影會面紀錄的開脫部份和他庭上證供是一 O
P
致相符的,本席在考慮及評估整體證供後,仍可基於 D 的證供於理 P
不合,有違內在或然性及邏輯而拒納。
Q Q
81. 對於刺警主題的每一條的留言,D 在庭上作供時,全盤
R R
推翻錄影會面內的入罪部份,他翻來覆去重複解釋及強調自己是「剝
S S
T 29
本席在錄影會面撮要的段落中以間線作强調。 T
30
本席在錄音會面撮要的段落中以斜體作强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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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貪玩,又或是向責罵自己的會員回罵。D 堅稱其留言並沒
C 有構成煽惑他人傷害警務人員,他沒有犯罪意圖煽動他人攻擊警員, C
或者把其留言實現。
D D
E 82. 從證物 P2 所見,刺警主題的留言總數共 320 條,其留言 E
的編號分別列為 #1 至 #320。控辯雙方不爭議留言的發放時間可從個
F F
別留言的編號看到,發放的先後可從留言編號的數目排序得知。簡
G G
言之,留言#1 發放後,留言#2 才發出,如此類推。即 D 在發出首條
H 留言#51 前,刺警主題已經發佈了留言#1 至#50。 H
I I
83. 留言#22(見 P19)及留言 #50(P23)是 D 發出 #51 前發
J J
出的。 本席發現留言#22 及 留言#50 貼上警員流血倒地受傷的相片,
K 相片清晰可見警員的制服沾滿鮮血外,地面上也留有血跡,旁邊亦 K
有看似救護員的人員在協助。
L L
M M
84. 不容忽略是留言#50 發出的時間為 22:17:24 時,D 在發出
N 留言#51 的時間為 22:17:25 時(P23),D 不可能看不到 #50 留言的 N
相片。
O O
P 85. D 一方面稱自己沒有仇恨警察,但另一方面卻發出#51 的 P
留言「插撚死佢老豆老母」,在錄影會面紀錄中,他解釋「佢老豆
Q Q
老母」是指受傷警員的父母,也𠄘認自己是幸災樂禍31。在庭上作供
R R
時,D 指自己是「食花生」。在顧及警員受傷倒地的相片及 D 的留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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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記項 317-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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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51 的內容,本席裁定 D 的說法先後不相應,自相矛盾,此「食花
C 生」論調是一則大謊話,根本不成立。 C
D D
86. D 推搪警員進行錄影會面時,只出示留言#51 讓他評論,
E 當刻沒有讓他看留言#51 前的內容。本席認為留言#51「插撚死佢老 E
豆老母」的意思,無論是整個刺警主題來看,又或是單獨看留言#51,
F F
除了 D 在錄影會面紀錄中的解釋外,根本並無其他的意思,尤其是
G G
留言#51 是在留言#50 的相片發出 1 秒後,D 即時回應,這彰顯 D 是
H 針對受傷警員而作出的。 H
I I
87. 本席留意到在 D 發出首個留言#51 前,除了受傷警員流
J 血倒地的照片外(見留言#22 及#50),還有 YouTube 的連結重播片 J
段(見留言#9、#16、#46),更有 NOW 新聞(留言#37)的報道,
K K
這全都是 D 發出留言#51 前已在剌警主題上出現,但 D 對於全部清
L L
晰易見的相片、新聞留言全都視而不見,又藉口推說留言#9 中的
M YouTube 銅鑼灣刺警案的片段冗長沒有觀看, 他在庭上列舉大量嘲 M
N
諷警員的留言,但對於清楚且客觀地能夠反映事實的相片卻視而不 N
見,置之不理,總之 D 就是要推搪自己不知道警員受傷倒地事件的
O O
真實性。本席裁定 D 的證供於理不合,有違內在或然性及邏輯。
P P
88. 留言#110(插中後膊 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
Q Q
插穿左小腸想唔死都難)中,D 用上「插中後膊」、「下次」的字
R 眼,本席認為在發出留言#110 前,D 已知道警員是受傷,他才會主 R
S 張「下次」插小腸。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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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對於留言#110, D 在庭上指刺警事件不真實、荒謬、也
C 不合情理,倘若 D 在發出留言#110 的想法是這樣的話,為何不在留 C
言中說明自己認為事件是不合情理的,留言#110 的言論並不支持其
D D
庭上的說法。本席認為 D 是故意避重就輕,淡化他傷害警務人員的
E E
言論。本席裁定警員流血倒地的照片、YouTube 的連結片段及新聞
F 留言已能反映刺警䅁件為事實,D 在庭上指真偽分水嶺為留言#188 F
是他裁剪證供以配合需要。
G G
H 90. 本席裁定 D 的說法欠缺說服力,這完全是有違常理。 H
I I
91. 本席拒絕接納 D 在庭上的解釋,他作供時閃縮迴避,本
J 席肯定 D 的證供完全不可信,拒納其證供。 J
K K
92. 基於 D 的庭上證供不合信,本席對於 D 會面紀錄的入罪
L 部分給與絕對比重。 L
M M
93. 對於留言#110(插受傷警員的小腸的言論),D 在錄影
N 會面中,同意自己是經過思考的,因警員後膊有肌肉,而小腸容易 N
插中32。 “想唔死都難” 是指中刀警員33。由於是匿名,D 說了不用負
O O
責任,貪玩加上社會風氣仇警,便出了這個留言。
P P
94. 對於留言#273 及#275(教人的言論),本席拒絕接納 D
Q Q
是感到兩名會員的斥責,出於憤怒而出言「寸」他們。在考慮此這
R R
兩條留言,本席裁定留言#273 及#275 是明顯反映 D 是進一步強化他
S 的留言#110(插受傷警員的小腸的言論),在錄影會面中,D𠄘認 S
T T
32
記項 390-400
33
記項 4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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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屬於教導別人去做 34 ,更指刺客這次插受傷警員的做法是失敗
C 的,下次如果再發生的話,應該要插小腸35。D 在留言內容上互相配 C
合,首尾呼應。
D D
E 95. 本席裁定留言#110、#273 及#275 並不是情緒宣洩。 E
F F
96. D 是可以事後發出留言作出澄清是情緒宣洩,但他並沒
G 有做到,即使不作澄清,據 D 自己在會面紀錄的說法,他知道不能 G
刪除已發出的留言,但他𠄘認是知道可以把帳戶取消,留言便會消
H H
失,但他卻推搪指自己忘記了 。 36
I I
J D 的留言是否構成煽惑他人傷害警察? J
K 97. 依據上訴庭的潘榕偉 一案,煽惑他人犯罪是預備性質罪 K
L 行。要旨是阻止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 L
而犯罪;和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間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
M M
犯有關的罪行。
N N
O 98. D 强調自己沒有想過有人會依著自己「連登」的留言, O
以刀插小腸的方式傷害警察,但潘榕偉 一案已說明,這並不是辯解
P P
理由。
Q Q
99. 據 Tong Ying Kit 一案,法庭須以自然合理的方式來詮釋
R R
相關的用語是否具煽惑性。
S S
T 34
記項 439-448 T
35
記項 495-500
36
記項 62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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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997 年 7 月 1 日是香港回歸祖國的重要日子。D 自 2010
C 年從國內到港定居,香港在 2019 年社會事件發生後,他不可能不知 C
道社會事件對香港的衝擊和分裂, 有部分市民作出激進行為,警民
D D
衝突時有發生,7 月 1 日更是一個風險較高的敏感日子。
E E
F 101. 在考慮 D 的「連登」留言時,本席必須考慮當時的整體 F
環境及社會背景,不會因他的政治立場作出對他有不利的推論。
G G
H 102. D 的連登留言的發佈,是緊隨着 2021 年 7 月 1 日晚銅鑼 H
灣刺警事件後發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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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103. 本席裁定 D 在看到留言#50 的警員流血受傷倒地的相片 J
K 後,即時發出留言#51,本席裁定 #51 構成鼓勵、說服及提議別人去 K
傷害受傷警員的父母。
L L
M 104. 本席裁定留言#110「插中後膊,下次應該身體中間小腸 M
N 嘅部位,插穿左小腸想唔死都難」的意思更明確地鼓勵、說服及提 N
議他人用甚麼方式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務人員。
O O
P
105. 辯方陳詞指,留言#110 的內容雖然涉及暴力,然而由於 P
留言缺乏具體指示和對象,實際煽動效果是有限的,情況是對已發
Q Q
生事件的評論。本席認為此陳詞完全乏力,不容忽略的是留言#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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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刺警主題下發出的,主題明確說明銅鑼灣 Sogo 外一名警員中
S 刀,本席裁定 D 所指的對象當然是警察。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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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當其他網民不值 D 的所行,留下留言 #202 及 #226,D 作
C 出反駁,分別為留言 #273「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和留言 C
#275「教人下次點做都唔得?屌你老母」,本席裁定, D 是煽動他
D D
人傷害警務人員的,他更清楚指出自己是教導他人傷害警員方法。
E E
107. 本席認為當時社會瀰漫着仇警氛圍,不能抺煞有人被煽
F F
動以他提及的方式犯案的潛在風險。事實上,D 在錄影會面紀錄
G G
中,承認有人看過他的言論而作出暴力行為是有可能的。這明顯增
H 加演變成暴力破壞公共秩序。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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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縱使留言#51(插死警員父母)具煽動性質,但其對象為
J 受傷警員的父母,與控罪無關,因此本席不作考慮。 J
K K
109.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留言 #110、#273 及 #275 構成
L L
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務人員。這些留言在內容上互相配合,
M 首尾呼應,產生累積效應,加強煽惑的效果。 M
N N
D 是否有相關的犯意?
O O
110. D 在「連登」上發佈的留言,是緊隨着 2021 年 7 月 1 日
P P
晚銅鑼灣刺警事件後作出的,本席在上文已裁定留言( #11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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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275)屬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務人員。
R R
111. 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本席可以從已獲證明的事實去推論
S S
另外一些事實的存在。但本席提醒自己在作出相關的推論時,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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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已證明的事實而得出唯一的合理推論,本席是可以考慮個別實
C 際情況所加起來的累積效應。 C
D D
112. 連登討論區是香港一個流行網上討論平台,公眾人士可
E 在網上自由瀏覽。在刺警主題下(P2),可見大量會員有仇警的情 E
緒,考慮案發時的社會氛圍,D 的煽動留言正正在 7 月 1 日的風險
F F
較高的敏感日子發出在留言#110,D 建議傷害警務人員身體較脆弱
G G
的小腸位置,「想唔死都難」,給人留下影響和深刻的印象,其目
H 的是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務人員。在留言#273 及 #275,D 更用詞是 H
「教人點插/做都唔得」,這更明確彰顯其較早的留言#110 的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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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教導他人插警員的小腸,本席相信 D 明白箇中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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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在錄影會面中,D 認為有人看了自己的言論而去作出一
K K
些暴力行為是有可能的 ,D 同意自己的留言是經過思考的 , 也同
37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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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自己的留言的確會被好多人看到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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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本席裁定留言( #110、#273 及 #275)在內容上互相配
N N
合,首尾呼應,步步推進,產生累積效應,加強煽惑的效果,不是
O 順口開河,其內容並不空泛。D 是一個思想正常人,但他仍然選擇 O
在 7 月 1 日的敏感日子在刺警主題此些留言。這反映 D 的心態(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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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mind) 是煽惑他人傷害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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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文浩 [2022] HKDC 638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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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案中該名被告同樣被控以「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該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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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327-340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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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39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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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52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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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透過 WhatsApp 在一個名為「交通實況互動港車薈超速 RB 塞阻
C 街」的群組發佈傷害警務人員的訊息,事發群組是職業司機釣魚群 C
組演化出來。法庭最後接受被告是一時情緒失控的說法,因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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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缺乏干犯煽惑傷人罪的造意,判處該名被告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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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本席對方文浩案的判詞表示尊重。不過,本席認為 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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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 案在本案的參考價值是極有限的,首先,每宗案件有其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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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不能一概而論,考慮的案情和被告人的背景有别外,該案只限
H 於該 WhatsApp 群組的成員參與,根不能跟「連登」發佈相提並論; H
更重要是方文浩一案屬區域法院的判決,對本席沒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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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117. 基於上述,本席可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D 是有意圖或 J
相信刺警主題的連登讀者是會作出刺傷警務人員身體的作為。
K K
L L
結論
M M
118.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 D「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罪
N N
罪名成立。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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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慧敏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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