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017/2022
C [2024] HKDC 1630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1017 號
F F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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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潘德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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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L L
日期: 2024 年 10 月 2 日
M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岑頴欣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方富樂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陳律師行延聘, N
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Incitement to
P cause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P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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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R
裁決理由書
S --------------------- S
1. 被告否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當時的行政長官身
T T
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經審訊後,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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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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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 控方案情簡單而言是指被告在 2020 年 2 月 4 日在其面書 C
(Facebook)帳戶發佈一則 12 字帖文,繼而對一些其他人的留言有
D D
所回應。該帖文是「真係認真諗下 點樣殺死林鄭」。帖文引來 18 名
E E
帳戶朋友總共 43 個回覆,亦有 16 人「讚好」。被告帳戶在案發時有
F 766 名朋友,當中只有 8 至 10 人被限制閱覽這帖文。 F
G G
3. 辯方的辯解亦很簡單。大致而言,被告是在開玩笑、搞笑、
H H
引帳戶朋友一笑。被告認為任何正常人,以及認識他的人都知被告是
I 講笑及吹水。被告認為他沒有可能可以煽惑他人犯案。被告並沒有刑 I
事記錄。
J J
K 4. 辯方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但爭議口頭招認、補錄口供及在 K
L 2022 年 4 月 28 日第 3 次錄影會面的自願性,要求法庭不批准這些證 L
據或記錄呈堂。但辯方並不爭議被告在 2022 年 4 月 27 日的第 1 次及
M M
第 2 次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同意呈堂。這非自願性的議題以交替程序
N N
處理,最終本席裁定所爭議的招認及錄影會面是被告自願作出而內容
O 亦準確,可以正式呈堂為控方證物。 O
P P
承認事實(P37)
Q Q
R
5. 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承認下列事項 R
(以下是簡化版):—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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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 2019 年 11 月 15 日 , 香 港 高 等 法 院 批 出 命 令
C (HCA 2007/2019)禁止任何人作出一些行為,包 C
括故意在任何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發布任何目的
D D
在於鼓勵、煽惑、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的信息、意
E E
圖或可能在香港境內非法導致他人遭受身體傷害。
F 這命令在案發當日(2020 年 2 月 4 日)仍然生效。 F
該命令是證物 P17(175)-(178)。
G G
H H
(2) 案發時,香港特區的行政長官(簡稱“特首”)是
I 林鄭月娥,其丈夫是林兆波。 I
J J
(3) Facebook(面書)是網上其中一種社交媒體。
K K
L (4) 在案發時(2020 年 2 月 4 日),被告在面書是一個 L
名 <Dovetree DS Pun> 的帳戶唯一擁有人,亦只有
M M
被 告 使 用 。 互 聯 網 連 結 為
N N
<http://www.facebook.com/FR9HK>。
O O
(5) 2020 年 2 月 4 日被告在其上述帳戶發布一則帖文,
P P
內容是「真係認真諗下 點樣殺死林鄭」(涉案帖
Q Q
文)。帖文引來 18 名帳戶朋友及被告所寫總共 43
R 個回覆,以及 16 名帳戶朋友按「讚好」或「勁正」 R
的符號。當時該帖文設定為「私人」,即所有朋友
S S
均可瀏覽,除非個別朋友被剔除。而在案發時被告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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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帳戶有 766 名朋友,其中只有 8 至 10 名朋友被禁止
C 瀏覽涉案帖文。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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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告在其帖文總共發出 14 次留言。
E E
F
(7) 2022 年 4 月 20 日警方獲得一個名為 <@Sam Chan> F
報案人的面書帳戶在 2022 年 4 月 13 日的截圖。該
G G
截圖為完整的被告的帖文及相關的回覆。
H H
I
(8) 2022 年 4 月 22 日警員 9302 就 <@Sam Chan> 帳戶 I
所轉載的內容作出調查及印出 23 張截圖(P1)而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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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出 6 張放大版圖片(P2)。
K K
(9) 2022 年 4 月 27 日早上 10 時許,警方以搜查令(P3)
L L
搜查被告在南丫島模達新村的住所。被告同意警方
M M
入屋搜查。警員所畫的草圖是 P4。
N N
(10) 警方找到被告 3 部電子裝置而被告自願說出電子裝
O O
置的密碼作為警方調查之用。3 部電子裝置為一部
P P
MacBook 手提電腦(P5)、一部 iPhone 電話(P6)
Q 連電話卡(P6a)及一部 iPad 平板電腦(P7)。電 Q
R
子裝置的密碼記錄在警員記事冊(P8)。 R
S S
(11) 警方在調查期間,發現 MacBook 電腦已經開啟和上
T 網連線,而 Chrome 瀏覽器已經和 <Dovetree DS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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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n> 面書帳戶連結,以及被告在 2020 年 2 月 4 日
C 發布涉案帖文及相關回覆。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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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約 1103 時,警員以「煽惑他人傷人」罪拘捕及警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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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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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DPC5973 在補錄口供後發出 Pol 153 覊留人士通知
G G
書(P11)。
H H
I
(14) 警員從被告的 MacBook 取得涉案有關的電腦影像 I
及造成截圖共 20 張(P12),並把相關截圖儲存在
J J
光碟(P13)。
K K
(15) 警員在現場拍攝了 80 張相片(P14)。
L L
M M
(16) 同日 1933 時至 2104 時,被告在自願情況下進行第
N 一次錄影會面。覊留人士通知書是 P15;會面記錄 N
謄本是 P16;會面錄影光碟(P18)。被告認收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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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9。
P P
Q (17) DPC9302 從被告 MacBook 所得到的 20 張截圖中的 Q
9 張截圖進行分析,分析圖是 P25。
R R
S S
(18) 案件的證物鍵並沒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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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在案發時段被告身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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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0) 被告沒有刑事記錄。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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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警員 5973 林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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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22 年 4 月 27 日,他由女督察帶隊,一共 6 人到被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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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丫島的住所。他們出示搜查令。被告應門而單位只有被告一人。P4
G G
便是單位的草圖。被告指出在工作枱上他管有的 3 部電子裝置。警員
H 幫被告做 Covid 測試。2 名電腦鑑證科人員後來亦到達單位。警員蒐 H
I
證而 PW1 和被告在一旁觀察。在早上 11 時左右,證物警員通知大家 I
在被告的 MacBook 找到涉案 2 月 4 日有關林鄭的帖文。PW1 於是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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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被告。被告說帖文由他發出。他願意刪除那帖文。PW1 在廳中一張
K 小枱補錄口供。那時另一名警員接管被告。期後 PW1 帶被告到被告 K
L 的睡房,在那裡他覆讀補錄口供(P9),以及叫被告抄寫結尾聲明及 L
簽名。
M M
N 7. 完成搜屋後,他們押解被告離開南丫島到長洲警署。被告 N
O 並沒有向值日官投訴。PW1 把補錄口供的副本交給被告,被告簽名認 O
收(P18)。之後他們到水警南分區基地,再在 5 時半左右到中環警
P P
署。被告亦沒有對中環警署值日官投訴。
Q Q
R
8. 晚飯後,PW1 在 7 時許帶被告到 630 錄影會面室進行第 R
一次錄影會面。PW1 再一次發出覊留人士通知書。被告自願進行錄影
S S
會面(P18,謄本為 P16)。在 9 時許,PW1 進行第 2 次錄影會面(註:
T 控方不會把這第 2 次錄影會面呈堂,而辯方亦不爭議其自願性)。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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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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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9. 被告當晚沒有得到保釋。翌日(4 月 28 日)下午 2 時許, C
PW1 提取被告進行第 3 次錄影會面。PW1 第 4 次發出覊留人士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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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P20)。錄影會面(P23,謄本 P21)完結後,被告簽名認收有關
E E
光碟(P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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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在辯方盤問下,PW1 同意他自己的口供亦記錄了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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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認。警員發現被告的 MacBook 已經登入面書,不需要按密碼,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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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亦自願提供電子裝置的密碼。
I I
11. PW1 亦提及在寫完補錄口供後叫被告簽名作實。被告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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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合作。被告在翌日進行第 3 次錄影會面時亦如是。被告在第 1 次及
K 第 2 次錄影會面時亦是他自願進行的。PW1 否認他誘導被告在作答。 K
L PW1 在錄影會面中都是使被告有解釋機會。PW1 亦否認他認得被告 L
是 10 多年前 PW1 在中學時在一個工作坊的導師。PW1 根本不記得
M M
他參與那工作坊更不記得被告的容貌。PW1 亦不知道被告在被捕後
N N
何時得到保釋。保釋與否是 PW1 主管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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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後來辯方申請重召 PW1 作供,主要是針對 PW1 在 2003
P P
年 5 月作為中學生參加在上環文餘中心的課外活動。PW1 並沒印象
Q Q
參加這工作坊,亦沒有印象自己是一項議題的隊長。PW1 對辯方所提
R 供的一份場刊(證物 D1)沒有印象,但同意刊物有寫上 PW1 的姓名 R
和花名,以及 PW1 的中學。PW1 否認在拘捕被告當日以師徒關係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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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關係和誘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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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警署警長 7168 黃國強
C C
13. 2022 年 4 月 27 日他和同袍到被告的住所採取行動。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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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不需要向被告調查。證物警員向他滙報,說從被告的 MacBook 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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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涉案的帖文。之後由 PW1 拘捕警員拘捕和警誡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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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警員 17603 李俊鴻
G G
H 14. 他在 2022 年 4 月 27 日和其他警員到被告住所進行調查。 H
I
PW1 警員 5973 展示搜查令入屋。警員核對被告的身份,而被告指出 I
他 3 部放在工作枱上的電子裝置。MacBook 已經是登入狀態。被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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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提供電子裝置的密碼。PW3 把密碼記錄在記事冊上(P8)。警員蒐
K 證時被告都在視線附近,在找到涉案帖文後,PW1 拘捕及警誡被告。 K
L 他們帶被告到長洲及中環警署。被告沒有任何投訴。 L
M M
15. PW1 和被告進行錄影會面時,PW3 在旁邊房間負責監察。
N PW3 知道被告並沒有向投訴警察科 CAPO 投訴。 N
O O
被告就特別事項的作供
P P
Q 16. 2022 年 4 月 20 日早上,被告在屋內拍片。有一班人在門 Q
外,有人表示他是警察,亦出示搜查令,甚至說出被告所犯的刑事罪
R R
行。有人叫被告出示身份證。被告說警察在查他身份證之前已經說要
S S
拘捕他。被告的身份證在銀包內,而銀包則在廳中近門口位置。警員
T 向被告進行 Covid 測試,之後叫被告提供電子裝置密碼。警署警長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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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7168 用威嚇口吻叫被告說出密碼,叫被告合作。那時被告的反應是
C 「好驚」。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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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被告說 PW1 帶他入被告的睡房落口供。PW1 對被告說「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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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面善」,亦提 PW1 在中學時期被告是他一個工作坊的導師。被告
F 說「諗番有啲印象」。於此 PW1 改稱被告為「潘老師」。PW1 說犯 F
這單煽惑傷人罪好「common」,他處理不少,叫被告不用擔心,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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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無乜大問題,唔會有事」。被告的理解是他不會被檢控。被告
H H
認為 PW1 是他曾教過的學生,而 PW1 態度誠懇,覺得會幫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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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被告說當睡房外的警員在電腦中找到涉案帖文,PW1 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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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及警誡被告。被告便作出一些回應。PW1 甚至問被告現在「睇番
K K
帖文,願唔願意 delete 留言」,被告答願意。PW1 跟着叫被告在記事
L 冊上簽名。他沒有要求修改或增補。被告覺得 PW1 是幫助他,所以 L
盡量配合。PW1 總共稱呼被告「潘老師」3 至 5 次。被告在記事冊簽
M M
名。
N N
O 19. 被告同意在 4 月 27 日在警署內的第 1 份錄影會面自願的。 O
被告在翌日(4 月 28 日)下午 2 時許進行第 3 次錄影會面。被告曾問
P P
PW1「幾時走得」。PW1 說要做多一次錄影會面才可以走。
Q Q
R 20. 被告說 PW1 帶他到一間細房(不是錄影的房間)。PW1 R
說他的「大 Sir」看過昨晚的錄影會面並不滿意,認為不清晰,需要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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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如果順利才可保釋。PW1 亦吩咐被告必需認同發文不恰當,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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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對其他人的影響,亦要說對出帖文感到後悔。PW1 再三提醒被告
C 要說的話,才帶被告到錄影房間。被告覺得要配合指示才能早點離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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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被告提及他在 2002 年 9 月至 2003 年 5 月有份負責的進念
E E
二十面體工作坊。他負責的環節是劇場聲音創作。他會去不同學校表
F 演示範。被告說他曾教授約 200 多學生。被告從 2016 年開始至 2022 F
年 4 月都沒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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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在盤問下,被告說在 2002 年至 2003 年大約有 10 間學校
I 參與工作坊的活動,每星期去不同學校,亦有分組參與。6 個工作坊 I
有不同範疇,包括表演工作坊、音樂工作坊、文本工作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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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23. 被告同意他在 2016 年 12 月參加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文 K
L 化小組)。雖然被告沒有當選,但仍然得到 353 票(證物 P38)。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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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被告同意當日警員到他住所時,他表現合作。被告並沒有
N 表示他不願意提供電子裝置的密碼。被告認為 PW1 叫他潘老師是想 N
O 拉關係使被告安心。被告說「俾我一個希望」,認為同警方合作,問 O
題不大,相信 PW1 會處理。被告對法律不認識,沒有經驗。
P P
Q 25. 被告說他面對 PW1 時因為 PW1 外貌有點卡通、眼懵懵, Q
R
而 PW1 當時(2002 工作坊)的表演令他留下深刻印象。被告不清楚如 R
果問題不嚴重為何他被拘捕,但被告相信 PW1 正在幫他。被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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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師徒關係和會否作出檢控是兩件事。被告說「有人識得我,我
T 認得佢,態度誠懇,所以我信他」。被告會配合 PW1 的指示。被告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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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記得他是抄寫記事冊的尾後聲明,還是默寫聲明,但他覺得驚,腦
C 子一片空白,有壓力。被告「無諗咁多嘢,跟住指示做」。但警員並 C
沒有叫被告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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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在 4 月 27 日第一次錄影會面,被告亦收到覊留人士通知
F 書,清楚他的權利。PW1 並沒有指示被告需要如何回答。被告擔心何 F
時可以離開,但當晚他仍然被扣押。在第 3 次錄影會面開始之前,P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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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告有 3 大要求:(1) 對林鄭政府不滿不是開玩笑;(2) 承認發出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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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不恰當;(3) 感到後悔。但被告說當錄影時他分神,不記得有關要
I 求。被告只是「諗到乜便答乜」。被告亦說在第 3 次會面時,他的精 I
神狀態非常差,感到混亂,有點肚痛。他不能聯絡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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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就那份場刊(D1)被告是在今年 2024 年初 3 月或 4 月才
L 由一位姓鍾的朋友找到,但同意本案審訊原先是排期在今年 1 月開審。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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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就特別事項的裁斷
N N
O 28. 辯方數次修訂就口頭招認、補錄口供及第 3 次錄影會面的 O
反對理由,但不反第 1 次及第 2 次的錄影會面。
P P
Q 29. 本席早前的裁決已經道出相關的理由。本席認為被告的說 Q
R
法不盡不實,而相信 PW1 根本不記得他和被告在 10 多年前的所謂 R
「師徒關係」。事實上被告所指導的工作坊和 PW1 所參與的工作坊
S S
似乎有所不同,而涉及教導的時間亦不長。被告說 PW1 和他「拉關
T 係」目的是誘導被告合作。但從第 3 次的錄影會面中,本席看到被告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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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答如流,亦間中「搶住答」。事實上,被告所答的並沒有認罪,並
C 不是叫警方「放他一馬」或「俾次機會」。被告不可能以為一名職位 C
不高的警員會把事件不了了之。更何況警方是手持搜查令搜屋,是有
D D
備而來。在考慮所有因素,本席裁定辯方的反對不成立,所有臨時證
E E
物正式呈堂為 P9、P10、P20、P21、P22、P23/P23a 及 P24。
F F
被告的補錄口供(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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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那 Facebook account 是他的,當時他不滿意林鄭處理疫情
I 和反修例事件,所以他在 Facebook 留言。他願意 delete 那些留言。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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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次錄影會面(P18,謄本 P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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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 年 4 月 27 日 1933 時至 2104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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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45 PW1 重覆被告在他居所被捕及警誡後的說法(有如補錄
M 口供的內容) M
N 記項 46 被告確認 N
記項 189 2009(開立 Facebook 帳戶 Dovetree DS P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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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195 (帳戶的朋友數目)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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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202 (帳戶的用途)吹下水,同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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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210 (user name)FR9HK
R 記項 224, 226 及 228 他在 2020 年 2 月 4 日發出帖文「真係認真諗下,點樣殺 R
死林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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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230 (帖文目的)同朋友開玩笑,吹下水,當時對林鄭管治不
滿,所以講比較黑毒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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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238 疫情爆發,反修例,好多示威,政府唔係好理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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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240 (發文)純粹開玩笑
C 記項 243 無(打算這樣做)我何德何能 C
記項 245,247 (估計他人的反應)笑囉,講下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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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249 不同意(他圍內的朋友真的會去策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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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251 帳戶有 700 多朋友,係有限制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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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259 (可以睇帖文)700 多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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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269 (D 的留言)收買佢身邊人
H 記項 277, 281 「收買身邊嘅人」純粹講笑,完全沒有使用暴力的意思 H
I 記項 289 G4 popo assistant (D 的留言),不記得 G4 的意思 I
記項 297, 299 Popo 唔知,可能指警察,唔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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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313, 315, 317 收買波叔(D 的留言)波叔,可能指林兆波,林鄭的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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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319 成個帖文全部係講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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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321 由頭到尾的留言都係講笑,朋友的留言都係講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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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325, 329 (D 的留言)「家陣起碼都有槍炮,幫手籌一支曲尺,一
N 支來福各 50 飛子彈」講笑,用下槍,但我對軍火完全無 N
研究,無 source,唔會接觸這些,係講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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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335 (他人的反應)得啖笑囉,都無可能嘅嘢,得啖笑,發洩
下,等大家開心,無咁多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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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337 不會(去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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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339 朋友圈的人全部係上咗年紀,出嚟飲下酒,吹下水的朋
友,我不識人整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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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343, 349 咁型仔,埋身 下佢(D 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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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353 大家的回應一睇就知道係講笑,純粹都係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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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355 純粹講笑,帖文係街外人睇唔到,而家啲嘢有人睇到,我
唔知點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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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364 (有人可能以為真)我唔同意,帖文全部都好明顯全部係
C 講笑 C
記項 367 我睇啲回應,全部都係大家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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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377, 379 留言嗰啲(朋友)全部我識,識咗好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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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410 全部都唔係一啲認真嘅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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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412 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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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420 9 成 9 香港人都唔鍾意我哋特首
H 記項 424, 430 「成個舐賓府僱員應該都係黨員」 H
I 記項 432, 433 我都係吹水,亂噏 I
記項 440 無做過實質調查,唔係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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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442 大家嘅討論都唔係基於想將殺死林鄭付諸行動,全都係
K 開玩笑,大家圍埋一齊,講完就算 K
記項 448, 451 「日日洗腎」回應(「長命百歲,病到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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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455 咒人哋 X 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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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459 詛咒我哋香港領導
N N
記項 481 目的係詛咒領導,大家減下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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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497 「隊冧佢」都係講笑
P 記項 499 成句嘢無一句認真 P
Q
記項 501 正常人嘅判斷,唔會引起人哋犯罪動亂 Q
記項 503 我講嘅嘢全部係講笑,大家都知道我講笑,大家留言都係
R 講笑 R
S 記項 507 我啲帖文唔係一個認真行動決策,純粹開玩笑,朋友之間 S
吹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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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511 我相信香港有言論自由,無證據有人因為呢個帖或留言
而做一啲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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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522 Facebook 用嚟吹水,開玩笑,無攞 Facebook 去做一啲實
C 質嘅策劃行動,根本唔係適合嘅場合,我唔係一個傻人, C
香港有言論自由,講呢啲嘢無問題,開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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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525 事實無呢啲嘢發生過
E 記項 536, 540 (其他社交軟體)IG 10 年 E
F 記項 561, 563 (對高院的禁令)聽聞過,網上 F
記項 573 講笑嘅嘢,唔可以當鼓勵,煽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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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585 我 Facebook 朋友全部都唔係激進啲人
H H
記項 609 我唔知禁制埋言論自由,即係普通吹水嘅言論自由都禁
I 制 I
記項 611, 613 我無話要殺死林鄭,我嗰個係認真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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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619, 621 每日都上(上網瀏覽)睇 Youtube
K K
記項 790, 792 開玩笑,我唔相信會(影響他人會傷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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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811 基本上都唔係好認真
M 記項 817 或者唔認真,唔係一定係全部講笑 M
N 記項 831 因為 Facebook 根本唔可以認真 N
記項 860 我同人分享我去諗,係人都知我講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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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883 我啲朋友討論都係講笑,大家回應都係講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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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905 (帖文煽惑他人暴力)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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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份錄影會面(P23,謄本 P21)
C 日期:2022 年 4 月 28 日 1501 時至 1533 時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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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19 警員再重覆被告的口頭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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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26 (delete 留言)當時係一時衝動,留低咗不適當的帖文,忘記
咗,我願意刪除呢個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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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32 係發洩下,大家先笑下,我無再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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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34 疏忽,我應該一早刪除咗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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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44 會觸犯法例或者其他人有不正當嘅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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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76 (D 的言論/帖文)引起人哋誤會
J 記項 92 我有刪除過,無好有系統,咁有啲漏網 J
K
記項 98 一時衝動,粗心大意留低言論,影響他人行為 K
記項 100 當時可能火遮眼,個人唔清醒,發洩咗就算,無諗過後果,我
L 無完全刪晒,有嘢漏低 L
M 記項 134 覺得唔係大問題,我隨口噏,當講笑 M
記項 160 出嘅(帖文)時候無諗過,直至你俾番我睇,都覺得有啲好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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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份咗
O 記項 232, 234 大致上係後悔,出咗啲嘢,自己又唔記得刪番佢 O
P P
31. 在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表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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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被告選擇在一般事項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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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一般事項的證言
C C
32. 2020 年期間,被告沒有工作。在疫情期間,他自己拍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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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的錄像和上網「吹水」、「亂噏」。被告主要在 Facebook 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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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亦在 WhatsApp 有較細的群組。他是面書帳戶 <Dovetree DS Pun>
F 的唯一擁有人,只有他使用。帳戶有 766 朋友,而當中有 8 至 10 名 F
被禁察看帖文。大部份帳戶的朋友他都認識,只有 10 多個不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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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被告從 2016 年至 2020 年都沒有工作。2020 年 2 月 4 日
I 被告發出涉案帖文,朋友有回應,被告亦作出留言,包括表情符號。 I
被告的目的是同朋友吹水講笑。被告認為他的帖文「一睇便知道講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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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水」。他以搞笑方式引導朋友們的回應。他不相信他的帖文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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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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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被告說「收買波叔」只是搞笑,因為沒有可能。這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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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頭」的想法。被告覺得越誇張,人們便越覺得好笑。這可引人發笑。
N 被告的帖文和留言全部都是吹水搞笑、不認真。被告指他沒有意圖煽 N
惑他人傷害林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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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35. 在盤問下,被告同意他帳戶的朋友圈有不同年紀,但使用 P
Facebook 平台的大多數是較年長的人。被告說他聽過連登的平台,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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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沒有留意這平台。被告同意不同媒體上的訊息可互相傳送。被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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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很少到他人的 Facebook 帳戶。被告不知 <Sam Chan> 是誰,但被捕
S 後,被告知道是 <@Sam Chan> 轉發他的帖文截圖。被告同意有些朋 S
友會看到帖文而沒有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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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被告認為他寫帖文的表達手法會使人「一睇便知吹水」。
C 一般智力正常的人都知這不是認真的表達手法。被告說他講笑,但不 C
會刻意明言寫講笑。被告用常識來判斷那些東西好笑,還是不好笑。
D D
被告認為他的 12 字帖文並沒有涉及行動。可以付諸行動的機會是「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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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37. 簡單而言,被告只是「天馬行空,搵黎講」,講完便算。 F
他的帖文是引發朋友們討論、吹水。如果沒有人反應,被告會提供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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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被告說那些討論留言「無一句認真」。他們沒有可能接觸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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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彈等武器。被告不認識黑社會的人,被告的朋友亦不會。被告認為
I 沒有人會這麼愚蠢公開犯法的行為。被告相信他帳戶朋友有 100 至 I
200 人不是香港人,主要是白人。被告重申講得越誇張,似是疑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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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覺得好笑。
K K
證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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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38. 由始至終,舉證的責任在控方,被告沒有舉證責任。另一 M
方面,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記錄,因此在法理上被告的證言可信性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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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而他的犯罪傾向性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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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39. 被告承認他從自己管控的面書帳戶 <Dovetree DS Pun> 在 P
2020 年 2 月 4 日發出帖文,標題為「真係認真諗下,點樣殺死林鄭」。
Q Q
被告的帳戶有 766 名朋友,而他的帖文引來 18 名朋友及被告作出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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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3 個回覆留言,以及 16 名朋友按下「讚好」、「勁正」的符號。
S 被告因應朋友的反應而作出 14 次留言。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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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被告在 2022 年 4 月 27 日被捕。被告在其錄影會面及在庭
C 上自辯都屢次說他的帖文只是搞笑、開玩笑、不認真、沒有可能實行。 C
他帳戶的朋友亦「一睇」便知是搞笑、吹水、「無厘頭」。被告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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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沒有一早把帖文和留言刪除。簡單而言,被告說他由始至終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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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犯罪意圖和動機來煽惑他人去傷人。
F F
41. 本席認為審視本案案情不能抽空分離犯案時(2020 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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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的社會氛圍及政治熾烈情況(註:這屬司法認知的範疇,而控方
H 證人亦有所提及)。而本案亦是在高等法院相關法命的生效期限內發 H
生(見承認事實第 1 段)。
I I
J 42. 控辯雙方就涉案的法律原則並沒有太大爭議。縱然被煽惑 J
者(incitee)最終沒有犯案,煽惑者(inciter)仍然干犯煽惑罪。煽惑
K K
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的罪行,屬於預備性質的罪行(inchoate offence)
L L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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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惑罪的目的是要阻止干犯者慫恿或鼓勵他人犯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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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讓執法者能在最早時候介入,阻止罪行。」(見律政司
O 司長 訴 潘榕偉 [2021] HKCA 510) O
P P
43. 辯方認為「整體而言,被告的留言用了粗俗及可能比較惡
Q 毒的字眼,但明顯地,被告的留言沒有任何實質可行的建議,全部提 Q
議都是玩味性質不是實際」(辯方陳詞第 21(2)段)。「嬉笑怒罵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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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手法,不代表令人訴諸暴力」(陳詞第 21(4)段)。有關留言「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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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切實際及沒有後續的安排,遑論任何建議」(陳詞第 21(5)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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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咒人死是好笑,可能是比較文化低俗,但被告的留言與上述全部的
C 留言全都是無意義的,不切實際的詛咒」(陳詞第 21(6)段)。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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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辯方認為法庭需要考慮被告的意圖。被告的帖文只是發放
E E
給其認識的朋友,而不是公眾人士,即使朋友們有政治傾向都不能說
F 那些朋友群組會訴諸暴力及傷害他人(陳詞第 23 段)。被告和帳戶 F
朋友用字比較惡毒,但都是不切實際,更沒有著墨仔細計劃如何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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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殺害特首(陳詞第 24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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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45. 本席認為被告並不是一個目不識丁的人。他現年 63 歲。 I
在 2016 年曾經參與選舉委員會文化小組界別的選舉,得票 353。
J J
K 46. 被告說他間中睇網上新聞和資訊,主要用 Facebook 的社 K
L 交平台,亦有 WhatsApp 群組。被告是知道 2019 年和 2020 年的社會 L
示威及暴亂事件。
M M
N 47. 在這背景下,本席認為被告的證供不盡不實,刻意淡化他 N
O 在 2020 年 2 月 4 日發出帖文的目的和意圖。一方面他說是開玩笑、 O
不認真、一睇便知搞笑吹水,但另一方面他是用涉案帖文的標題而引
P P
發討論,而實質上被告亦成功地誘發討論,有人回應,把有關的議題
Q Q
繼續發酵。被告自己亦再補上 14 次留言,當中有不少貶意及詛咒,
R 例如「64 popo」、「埋身 吓佢」、「舐西」、「柒婆」、「舐賓府」、 R
「日日洗腎」、「隊冧佢方便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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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被告屢說開玩笑,認為平常智力的人都不會當真,大家在
C 吹水搞笑。但被告怎可能知道 700 多人的想法。被告從來沒有對朋友 C
說,以上留言帖文都是搞笑,不要當真,亦沒有類似的感情符號。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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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被告曾說有如「棟篤笑」,搞笑的人不會說這是搞笑,否則便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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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這只是自圓其説。被告是低估在當時環境氛圍他帖文所會產生的
F 效應。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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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縱然本席不信納被告的證供,但本席仍然需要考慮從控方
H 的舉證,以及在基本事實所作的推論下,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舉 H
證被告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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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50. 被告發佈帖文,以及再進一步有所留言,明顯地想「激活」 J
被告認為的搞笑吹水的行徑。問題是被告根本不需要著墨於實際行動
K K
計劃。被告作為煽惑者,可以用說話或行為與被煽惑者溝通,煽惑對
L L
方作出一些行為從而引致干犯罪行。他的煽惑行爲可以在網上擴張及
M 流傳。被告屢屢聲稱他是吹水搞笑。但他的留言到最後都沒有說明避 M
N
免大家誤會,而明確指出以上帖文留言全屬吹水搞笑,不要當真。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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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從帖文和留言內容的反應,大家因被告的帖文所引伸的討
P 論反而是對特首傷害的想法的延續,包括詛咒特首、使用槍彈。本席 P
認為被告在事隔 2 年被捕後才輕描淡寫說這是搞笑。發文是在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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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2 月,那時香港正經歷一場場最嚴峻及動盪的暴行的洗禮。如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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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說「言者無心」,便說「聽者無意」,這便簡化了網絡平台的功用
S 及效力。首先被告的帳戶有 700 多朋友,本席不排除「有心人」會把 S
T
帖文留言截圖而再次轉發,甚至進行第 3 次創作。<@Sam Chan> 便 T
是把帖文留言截圖通知警方。這亦表示被告一心以為有限量傳閱的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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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可擴展到更大的流量,更何況被告說帳戶的朋友群組有 100 多名不
C 是香港人,居於域外。本席不能排除乘數效應使這「傷害特首」的信 C
息傳開,使更多人「分享」這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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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52. 被告說他在 2020 年時對政府不滿,認為有 9 成 9 香港人 E
不喜歡林鄭。除了詛咒當時特首外,他的激進思維方法便表達於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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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真係認真諗下 點樣殺死林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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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在 2020 年或更早時段,被告已經對政府的不滿,加上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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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下旬的社會動盪及激進思想的氛圍下,本席並不認為他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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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搞笑、吹水。在當時大環境下,包括 2019 年 7 月 1 日暴力佔據
J 立法會大樓、中大攻防戰、11 月的理大佔據事件、火燒紅隧收費亭等 J
等暴動,任何激進行為已經不能視為天馬行空,絕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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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試問在 2019 年有誰會想到立法會大樓會被大肆損毀;理
M 大會火光熊熊,而中大會變成戰場。實則上從文字層面而言(包括被 M
告的留言:「隊冧佢」),被告所煽惑的罪行,可說是非法及惡意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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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特首傷亡。本席認為被告當時是真心想特首遭遇不幸,傷亡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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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也好,總之有事發生在特首身上。無論如何被告在事發 2 年後
P (2022 年 4 月),在香港國安法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實施後才被捕。 P
在 2022 年整個社會氛圍已經易轉,大大不同。被告自然可以輕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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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殺死林鄭並沒有可能,純粹搞笑吹水。2022 年的社會氛圍已經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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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全盤轉向。2022 年 4 月的被告的思維及政治立場當然截然不同。政
S 治現實的真道理是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言論自由。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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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本席要考慮的是被告在 2020 年 2 月的犯罪意圖。被告在
C 2022 年的説法及在法庭的辯解並不可信。被告不能實行並不等如他 C
不是煽惑他人行事。被告不需要著墨於執行細節,畢竟被告能煽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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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便成。至於被煽惑者有沒有做,或有沒有不同意圖,這都不是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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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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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從上述的分析,本席認為唯一而不可抗拒的合理推論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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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有煽惑的犯罪意圖,因此本席判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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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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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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