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BBIR Asim DCCC833/2022

對兒童作出性侵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被告四項控罪全部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Bernard Chung13/10/2024[2024] HKDC 173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HABBIR Asim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Bernard Chung

案情摘要

被告 SHABBIR Asim 面對四項控罪,均涉及同一名女孩 X。第一項指他於2017年在深水埗福榮街住所,向一名約七歲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第二及第三項指他在南昌街住所兩度猥褻侵犯 X;第四項則指他威脅若 X 揭露性侵行為,便殺害其母親。X 於2022年4月向教師披露事件,警方其後拘捕被告。被告否認全部控罪,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是否已就四項罪行的每一項元素,在無合理疑點下提出充分證明;X 的證供是否可信可靠;被告身分是否已獲確定;X 證供中的時間差異、記憶缺漏及未被控行為,是否足以造成合理疑點。

判決理由

法庭確認舉證責任由控方承擔,被告沒有證明自己清白的責任;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得因此作出不利推論,但其結果是沒有辯方證據削弱或解釋控方證供。由於各項控罪唯一直接指控證據來自 X,法庭仔細評估其可信性及可靠性。法官認為 X 作證直接、理解問題並誠實回答;年齡、成長背景及事件性質可合理解釋若干差異和記憶缺漏。其他客觀證據亦支持其說法,並確定她所稱的「Uncle」就是被告。法庭遂認定四項控罪元素均已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65C、79B及79C條涉及承認事實、兒童證人及錄影證供。Li Defan v HKSAR 說明不作供不得作不利推論。HKSAR v Kwok Hing Tony 及 HKSAR v Ngie Hon Miu (No.2) 指導未被控行為的使用。修訂控罪時,法庭依 Chim Hon Man v HKSAR 及 HKSAR v Chu Chi Wah (No.2) 的原則批准申請。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控方已證明全部控罪,被告四項罪名全部成立:一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條、兩項違反第122(1)條,以及一項普通法妨礙司法公正罪。判決理由未涉及刑罰。

判決啟示

本案是定罪理由而非判刑判決。法庭強調,兒童證人在時間、細節或敘述上存在差異,不必然摧毀其可信性;應按年齡、背景、事件性質及其他客觀證據整體評估。未被控行為只能依適用法律原則使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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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兒童證人記不起部分細節,法庭仍可否判被告有罪?
A.

可以。法庭須整體評估證人的誠實性、可靠性、年齡背景、證供差異及客觀證據。本案法官認為 X 可靠,故判被告四項控罪全部罪成。

Q.被告不作供,法庭是否可以因此認定他有罪?
A.

不可以。被告不作供本身不可引致不利推論,控方仍須證明控罪至無合理疑點。然而,本案沒有辯方證據削弱控方證供,法庭最終裁定四項控罪成立。

Q.未被控的其他性侵事件可否用來證明本案控罪?
A.

未被控行為並非當然可用,必須依適用的證據原則處理。本案法官按照相關上訴法院判例考慮該等行為,並在整體證據下裁定控方證明全部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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