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令健案 DCCC742/2022

在麻雀場所毆打他人是否有罪?

罪名不成立
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兩被告無罪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9/10/2024[2024] HKDC 17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孔令健(第一被告人)及黃志雄(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孔令健及第二被告人黃志雄共同被控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傷人及普通襲擊。第二被告人另被控勒索及非法禁錮。控方指,兩名被告人在葵涌一個麻雀場所內,因證人X及Y追討麻雀債項而自稱和勝和成員、以棍襲擊二人,並要求X支付二十萬港元;其後第二被告人不准二人離開,直至有人開鎖。辯方否認全部控罪,案件主要取決於X及Y證供的可信性與可靠性。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名被告自稱三合會成員、傷人及普通襲擊?第二被告是否以恫嚇方式作出不當金錢要求,以及是否非法禁錮X及Y?關鍵在於兩名證人的證供及其矛盾是否足以定罪。

判決理由

法庭重申控方負有舉證責任,標準為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且選擇不作供不得作不利推論。法庭逐項審查控罪,認為X及Y在證人陳述書、庭上證供及重要細節方面存在無法合理解釋的矛盾,包括自稱三合會成員的說話、襲擊經過、欠款金額、勒索對象及未即時求救等。傷勢本身不能證明由被告造成。即使辯方說法可疑,也不能取代控方證明責任;合理疑點須歸於被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戴志偉及另一人 CACC 355/2013 第88段,指出不能僅因受害人傷勢與指控吻合,便推斷被告造成傷勢;仍須確定傷勢是否由被告造成及其造成方式。法庭亦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及第65C條處理專家報告及承認事實。

裁決與命令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任何控罪。第一及第二被告面對的控罪一至三,以及第二被告面對的控罪四至五,全部罪名不成立,兩名被告獲判無罪。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受害人證供即使互相部分吻合,仍須在重要事項上具備可靠性。被告行為可疑或辯方案情不合理,不能自行填補控方證據的缺口;證供存在實質疑點時,必須判被告無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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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害人有傷勢是否足以證明被告傷人?
A.

不是。法庭指出,傷勢與指控吻合本身不足以定罪,控方仍須證明傷勢由被告造成及造成方式。本案因證供存在重大疑點,兩名被告均獲判無罪。

Q.證人證供有矛盾會否導致刑事案件無罪?
A.

若矛盾涉及重要事項並削弱證供可靠性,可能產生合理疑點。法庭認為本案證人對襲擊、三合會身分、欠款及報警經過的說法有重大出入,因此裁定控方未能證明控罪。

Q.被告不作供會否被法庭作不利推論?
A.

不會僅因被告選擇不作供而作不利推論。法庭重申控方必須獨立證明每項控罪,被告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本案兩名被告不作供,法庭仍因控方證據不足而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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