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742/2022
C [2024] HKDC 1711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742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孔令健 (第一被告人)
J J
黃志雄 (第二被告人)
K ------------------------------ K
L L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M 日期: 2024 年 10 月 9 日 M
N
出席人士: 謝祿英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崔浩泉先生,由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O O
張大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胡律師行延聘,代表
P 第二被告人 P
Q 控罪: [1]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Q
a triad society)
R R
[2] 傷人(Wounding)
S S
[3] 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
T [4] 勒索罪(Blackmail) T
[5] 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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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C --------------------- C
裁決理由書
D D
---------------------
E E
引言
F F
G 1. 本案第一和第二被告人(D1 和 D2)共同面對控罪一 G
H 至三: H
I I
控罪一: 聲 稱 是 三 合 會 社 團 的 成 員 1 , D1 和 D2 於
J 2022 年 2 月 9 日,在香港新界葵涌葵豐街 J
K 53-57 號福業大廈 22 樓 2207 室,聲稱是三 K
合會社團(即「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的成
L L
員;
M M
N
控罪二: 傷人 2,D1 和 D2 於 2022 年 2 月 9 日,在香 N
港新界葵涌葵豐街 53-57 號福業大廈 22 樓
O O
2207 室,非法及惡意傷害 X;
P P
控罪三: 普通襲擊 3,D1 和 D2 指於 2022 年 2 月 9
Q Q
日,在香港新界葵涌葵豐街 53-57 號福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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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 22 樓 2207 室,襲擊 Y;
S S
T 1
違反香港法例第 151 章《社團條例》第 20(2)條。 T
2
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9 條。
3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40 條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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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C 2. D2 另獨自面對罪四及五: C
D D
控罪四: 勒索 4,D2 於 2022 年 2 月 9 日,在香港新
E 界葵涌葵豐街 53-57 號福業大廈 22 樓 2207 E
F 室,為使自已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 F
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 X 交
G G
出港幣 200,000 元;
H H
I
控罪五: 非法禁錮 5,D2 於 2022 年 2 月 9 日,在香 I
港新界葵涌葵豐街 53-57 號福業大廈 22 樓
J J
2207 室,將 X 及 Y 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
K 並在違反他們的意願下將他們羈留。 K
L L
3. D1 和 D2 否認所有控罪。
M M
N 控方指控 N
O O
4. 案發時,證人 X 到葵涌福業大廈 2207 室(「該處所」)
P P
向一名「阿君」的女子追討麻雀債項。證人 X 也遂叫友人,即證
Q 人 Y,與他一同前往該處所追討債項。 Q
R R
5. 本案控方指控的要旨是,於該處所內:
S S
T T
4
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23(1) 及 (3) 條。
5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I 條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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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a) D1 和 D2 自稱是三合會和勝和成員(控罪一)。
C C
(b) D1 和 D2 用棍毆打證人 X 和 Y,令證人 X 和 Y
D D
受傷(控罪二至三)。
E E
F (c) D2 以證人 X 使該處所招致損失為由,要求證人 F
X 交出港幣 200,000 元(控罪四)。
G G
H (d) 同日晚上約 8 時至 11 時,證人 X 和 Y 被 D2 强 H
I
迫留在該處所。D2 不准許二人離開(控罪五)。 I
J J
主要爭議
K K
6. 本案的主要爭議是,控方證人 X 及 Y 就針對 D1 及
L L
D2 的證供之可信可靠性。
M M
N 審訊 N
O O
7. 控方傳召了四位證人於庭上作證,分別是證人 X、證
P 人 Y、警員 21850 羅嘉俊(「羅警員」)及警員 13113 楊萬豪 P
Q (「楊警員」)。控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221 章第 65B Q
條呈遞三合會專家余偉龍警長(「余警長」)的專家報告證物(P6
R R
及 P6A)。辯方亦沒有要求傳召余警長於庭上作出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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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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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另外,控辯雙方根據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C 第 65C 條,就本案的承認事實(I)及(II)以書面方式作出(證物 P1 C
及 P8)。
D D
E E
9. 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F F
10. 法庭裁定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G G
H 11. D1 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H
I I
12. D2 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J J
K 控方證據 K
證人證言
L L
X 先生 ( 「證人 X 」 )
M M
N 13. 案發時,證人 X 是一名學生,24 歲,修讀二年級社會 N
工作學士課程。證人 X 喜愛打麻雀。案發前一至兩年開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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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每星期均約有兩至三次到不同地方與陌生人打麻雀。他透過社
P P
交程式得到雀局的資訊,從而參與。他參與的雀局贏輸上落金額
Q 約為 3 千多元。證人 X 於修讀學士課程時,同時亦曾有一年全職 Q
助理物業主任的工作經驗,月薪約 15,000 元。
R R
S S
14. 案發前,約於 2021 年中,證人 X 與一名稱「阿君」
T 的女子打麻雀。該雀局中,「阿君」輸了 10,000 元予證人 X。但 T
直至 2021 年尾,「阿君」還未償還該 10,000 元麻雀欠款給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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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而「阿君」最初曾於回覆證人 X 的訊息中指,就麻雀欠債的
C 事宜,叫證人 X 找女子「馬騮」討回,因該雀局「馬騮」亦有參 C
與。經過半年,期間證人 X 已聯絡不上「阿君」和「馬騮」。「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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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和「馬騮」均約 25 歲。於該雀局前,證人 X 與她們均是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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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識的。其後,證人 X 換了另一個電話號碼。隨後,於社交程
F 式 WhatsApp 麻雀群組中,證人 X 找回了「馬騮」,但證人 X 沒 F
有披露身份。於麻雀群組中,「馬騮」邀請群組中的人打麻雀,
G G
於是證人 X 便應局,即接受與「馬騮」打麻雀的邀請。但是,證
H H
人 X 實際到場的目的,是為向「馬騮」追討 10,000 元的麻雀欠
I 款。 I
J J
15. 證人 X 於是聯絡他的好朋友,證人 Y,一起追討麻雀
K K
欠款。
L L
16. 2022 年 2 月 9 日下午約 5 至 6 時,證人 X 和 Y 一起
M M
前往「馬騮」提供的雀局地址,位於新界葵涌葵豐街 53-57 號福
N N
業大廈 22 樓 2207 室(「該處所」)。往該處所前,證人 X 已通
O 知朋友,若在追討欠款相關時間沒有回應 WhatsApp 或沒有接聽 O
電話,便替證人 X 報警。
P P
Q Q
17. 證人 Y 先到該處所,看看「馬騮」是否在場。證人 X
R 亦預先給予證人 Y 看過「馬騮」的相片作辨認。約 5 分鐘後,證 R
人 Y 透過 WhatsApp 文字訊息通知證人 X 確認「馬騮」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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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 X 便前往該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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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該處所內,證人 X 見有一台四人正在打麻雀,亦見「阿
C 君」和「馬騮」。證人 X 和 Y 便與「阿君」和「馬騮」在該處所 C
的房內,就 10,000 元麻雀欠款互相口角。他們各人大聲口角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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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用粗口。而「阿君」和「馬騮」表示沒有錢還給證人 X。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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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鐘後,「阿君」走出房外,打電話聯絡他人。
F F
19. 約 5 分鐘後,D1 帶了 4 至 6 名男子到該處所。D1 自
G G
稱是「和勝和嘅 Dazz」。證人 X 理解「和勝和」是指黑社會,
H H
並感到驚慌。D1 指證人 X 和 Y 到場「搞事」。D1 把證人 X 和
I Y 由房推出廳。再約 5 分鐘後,D2 到該處所。D2 用粗魯和凶狠 I
的語氣自稱是「和勝和阿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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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20. D1 和 D2 把證人 X 和 Y 推到廁所。其後,D1 和 D2
L 各人拿出一支棍狀物體毆打證人 X 和 Y。證人 X 被打中頭部 6- L
7 下,證人 X 用雙手保護,而頭部即時流血並感到痛楚。
M M
N N
21. D1 和 D2 拉證人 X 和 Y 回廳內。當時四位麻雀客已
O 離開該處所。「阿君」、「馬騮」及 D1 較早前帶了的 4 至 6 名 O
男子仍在該處所內。
P P
Q Q
22. 然後,D2 問證人 X「馬騮」欠證人 X 多少錢,證人
R X 回應 10,000 元。D2 便即場給證人 X 現金 10,000 元。接着, R
D2 要求證人 X 賠償該處所內的所有損失,即每台麻雀台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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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 元,一張德州撲克(Poker)台十小時要賠償 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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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又表示要重新開該場所,所以總數共 200,000 元。D2 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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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向證人 X 收取。證人 X 當時感到恐慌亦覺沒有道理。但證
C 人 X 仍然偽裝答應 D2,賠償 200,000 元。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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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約晚上 2000 時,D2 接到電話並以擴音器播放,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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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有警員和警車。D2 便叫該處所內的人分階段,分別使用樓
F 梯或乘升降機(𨋢)離開。D2 安排「阿君」和同「馬騮」離開時 F
候帶上鎖鍊,把該處所門鎖上。唯 D2 不允許證人 X 和 Y 離開。
G G
縱然證人 Y 表示想離開,D2 把證人 Y 按於櫈上,並用手勢「殊」
H H
了一下,示意證人 Y 不要出聲。證人 X 也希望離開,只是他當
I 時受傷流血,為怕再受到襲擊,唯有繼續留下。該處所內,於是 I
剩下 D2、證人 X 和 Y。
J J
K K
24. 證人 X 透過該處所的閉路電視螢幕,見到門外的情況。
L 證人 X 知道有警察拍門。但證人 X 不敢呼叫,怕再受到襲擊或 L
報復。期間,警方有打電話給證人 Y。D2 指示證人 Y 將電話調
M M
至擴音,並要證人 Y 跟指示回覆。D2 指示證人 Y 跟警方表示「安
N N
全」,及指示證人 Y 說出他當時和女朋友身處上水火車站。
O O
25. 約晚上 2300 時,D2 叫人到該處所開鎖,然後才允許
P P
證人 X 和 Y 離開。
Q Q
R 26. 同日晚上約 2313 時,證人 X 向仁濟醫院急症室求診。 R
於 2022 年 2 月 10 日約 0220 時,仁濟醫院急症室醫生為男子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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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診治,診斷結果顯示,證人 X 的左邊頭皮有兩處裂傷及有
C 腫,每處裂傷 5 厘米長,須縫合 8 針 6。 C
D D
27. 於仁濟醫院裏,警察曾找證人 X,但那時證人 X 沒有
E E
向警方尋求協助,因為證人 X 怕被尋仇。但於第二天,證人 X 自
F 行到葵芳警署報案,以保障他的人身安全。而證 Y 亦自行報案。 F
於 2022 年 2 月 16 日,證人 X 和 Y 於警方舉行的認人手續内認
G G
出 D1 和 D2 。 7
H H
I 28. 盤問下,代表 D1 的崔大律師,向證人 X 指出辯方案 I
情。辯方指,D1 到該處所後,向證人 X 講「我係呢度嘅租客,
J J
收到我拍檔嘅電話,話你哋(X 同 Y)喺場內有啲關於錢銀嘅拗
K K
撬,所以上嚟睇下咩嘢事。」辯方指,D1 從沒有將證人 X 和 Y
L 推向廳。於 D2 到達該處所前,證人 X 和 Y 跟 D1 有對罵。D2 到 L
達該處所後,證人 X 和 Y 問 D2「你哋係邊個呀,邊度㗎你哋?」
M M
大家互有推撞,D1 就於證人 X 和 Y 及 D2 之間分開各人。證人
N N
X 和 Y 沒有在該處所受襲。D1 沒有自稱「和勝和嘅 Dazz」。就
O D1 指出的辯方案情,證人 X 不同意。 O
P P
29. 辯方亦質疑證人 X 不立即報警是因怕報復尋仇之說
Q Q
法。因證人 X 與 D1 不認識,D1 難於茫茫人海中找他報復。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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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見承認事實(I),證物 P1,第 4 段。
7
見承認事實(I),證物 P1,第 6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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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代表 D2 的張大律師,向證人 X 指出辯方案情。辯方
C 指,D2 沒有自稱和勝和、沒有襲擊證人 X 和 Y、D2 從來沒有要 C
求證人 X 和 Y 200,000 元及 D2 沒有禁止證人 X 和 Y 離開,而
D D
證人 X 和 Y 是自願留在該處所的。證人 X 不同意。
E E
F 31. 代表 D2 的張大律師續指,「阿君」曾打電話給 D2, F
通知場主返該處所時,證人 Y 用粗口罵「阿君」。所以當 D2 到
G G
達該處所時便問「頭先喺電話入面係邊個收數嘅,使唔使咁串?」
H H
證人 Y「串你唔起」。證人 Y 上前想掌摑 D2,但 D2 避開亦把
I 證人 Y 推開。D2 接着說「講還講,唔好喐手」。證人 Y 再衝前 I
意慾打 D2 一拳,但 D1 站在中間擋格。證人 X 拉開證人 Y。D2
J J
開始與證人 Y 對罵。D2 問「你哋係咪嚟搞事?」證人 Y 說「唔
K K
係嚟搞事,係嚟追馬騮債」D2「馬騮喺嗰度,自己去追,馬騮𧶄
L 你幾多」,證人 Y 答「10,000 蚊。」「馬騮」那時便說她只有 L
M
2,000 元。D2 就提意證人 X「收住 2,000 蚊先,之後再叫馬騮還 M
畀你」然後,D2 拿出 10,000 元現金給證人 X。於是證人 Y 便沒
N N
再嘈吵。然後,D2 與證人 X 和 Y 一齊傾偈。警察到場時,證人
O Y 指他怕父親罵他,所以證人 Y 就叫 D2 不要開門 8。離開時, O
P D2 有搭證人 Y 膊頭大家氣氛友善。就 D2 指出的辯方案情,證 P
人 X 不同意。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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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證人同意,證人 Y 有曾提及怕父親責罵,但不是這原因而叫 D2 不要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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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先生 ( 「證人 Y 」 )
C C
32. 證人 Y 和 X 是朋友,案發時已相識了 有一年時間,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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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時有一起打麻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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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33. 案發時,證人 Y 和 X 一起到該處所追討麻雀欠款 F
10,300 元。證人 Y 首先到該處所,因為 擔心「馬騮」不開門給證
G G
人 X。證人 Y 見「馬騮」於該處所內,便通知證人 X。
H H
I
34. 證人 X 到該處所時,「阿君」剛尾隨。於該處所內, I
證人 Y 和證人 X 要求「阿君」和「馬騮」還錢,但她們表示冇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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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接著大家互相嘈交。「阿君」便打電話找到幫手。「阿君」
K 更開擴音器與對方通話,證人 Y 問「邊個嚟㗎?」「阿君」回應 K
L 「係我契哥。」電話中的人說,「阿 Sam 呀。」 L
M M
35. 其後,D1 到該處所,證人 Y 認得他名叫 Dazz 並一起
N 打麻雀。D1 與另外兩名男子進入時,D1 情緒好激動,衝向證人 N
O Y 和 X 推碰,並說「邊個搞事呀?我和勝和嘅。」證人 Y 開始 O
感驚慌亦有阻擋 D1 繼續推碰。D1「係咪你呀,四眼仔?」接着,
P P
D1 用右手不停掌摑證人 X,令證人 X 的電話從而跌下。
Q Q
R
36. 於相若時間,D2 到達該處所問「邊個搞事呀?」D1 R
Dazz 說「呢兩個呀。」D2 向證人 Y 激動地方說「你兩個搞事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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嘛,我和勝和嘅。你要搞事。」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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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D1 和 D2 推證人 X 和 Y 到廁所。證人 Y 又走出廁所,
C 見 D1 和 D2 取出棍狀物體,再返回廁所內。然後,D1 和 D2 不 C
停地打證人 X 和 Y。證人 Y 捲曲身體,並用手擋住頭部,證人
D D
Y 的背脊被打中。D1 和 D2 一邊打一邊用粗言穢語責罵話證人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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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Y。證人 Y 的手錶也被打。D1 和 D2 講「你兩個今晚唔使走
F 㗎喇。」「我慢慢同你哋兩個玩。」 F
G G
38. 其後,D2 問「馬騮」身上有多少錢。「馬騮」表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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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元。D2 便說「咁冇辦法,我而家幫馬騮,畀住你先。」D2
I 幫「馬騮」償還證人 X 10,000 元。D2 接着指,該處所今天不能 I
做生意,而住所內有麻雀枱及撲克枱準備有客人來玩啤牌。D2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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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計算麻雀檯和撲克枱的營業額大約 20 多萬。D2 然後說「一
K K
係你哋平分廿零萬,總之你今晚一定要還廿幾萬。」證人 Y 指,
L D2 的要求不合理,而他也立時嚇呆了。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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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不久,D2 收到電話後知道樓下有警察到埸。該處所內
N N
的人,隨後開始分批離開。D2 叫「馬騮」離開時鎖上鐵閘。證人
O Y 亦希望離開。當時該處所餘下 D2、證人 X 和 Y。警員第一次 O
到單位外時,曾不停用電筒照射走廊或門口。證人 Y 想站立擦看
P P
時,D2 立即用手按低證人 Y,並做出一個手勢(「殊」),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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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 Y 不要作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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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警方亦曾兩次致電證人 Y。於第一次的電話聯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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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指示證人 Y 開啟電話揚聲器,當時警察問證人 Y「你係咪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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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D2 於證人 Y 耳邊好細聲指示證人 Y 回答指證人 Y 與女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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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在上水火車站。」警員回應「哦,咁你安全就得喇。」於第二
C 次,警員視頻 FaceTime 來電。D2 指示證人 Y 到廁所接聽。證 C
人 Y 向警員打眼色,並皺住個眉頭說「安全。」;目的是向警員
D D
表示相反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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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41. 約 2250 時,有人到該處所開門。D2 那時候才准許證 F
人 X 和 Y 離開。離開該處所時,證人 Y 同意大家有傾談而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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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氛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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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42. 證人 X 和 Y 離開後便到仁濟醫院求醫。證人 Y 於案 I
發第二天到警署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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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43. 盤問下,辯方向證人 Y 指,他於 2013 年 4 月 3 日, K
L 有一次與暴力相關的「普通襲擊」控罪的刑事定罪紀錄,被罰款 L
1,000 元。證人 Y 回應表示沒有印象,亦反問當時他的年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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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44. 辯方亦向證人 Y 指,證人 Y 於盤問時多次答案均為 N
O 「沒印象」,是因證人 Y 選擇回答,而不想道出事實。證人 Y 否 O
認。
P P
Q 45. 盤問下,證人 Y 指,證人 X 及 Y 於醫院時,有警員 Q
R
找他們,他們有向警方表示處理完傷勢後便打算進行報案程序。 R
然而,辯方指出,證人 Y 的證人陳述書(口供紙)內根本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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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打算報案,證人 Y 口供紙的陳述是:證人 Y 協助證人 X 於
T 醫院登記後,證人 Y 自行坐的士回家。證人 Y 同意。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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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6. 代表 D1 和 D2 的代表大律師,亦如同向證人 X 盤問 C
一樣,也向證人 Y 指出辯方的案情。就辯方指出的案情,證人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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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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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警員 21850 羅嘉俊(「羅警員」) F
G G
47. 於 2022 年 2 月 9 日晚上,羅警員於褔業大廈 21 至 25
H 樓參與掃蕩行動。羅警員與隊員曾 2 次,即 1944 時至 1946 時及 H
I
2043 至 2045 時向該處所作出觀察及拍門查問。 I
J J
48. 2149 時,羅警員成功打通視像通訊給證人 Y,羅警員
K 見證人 Y 看似沒有受傷,亦見平靜。 K
L L
警員 1311 楊萬豪(「楊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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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49. 在 2022 年 2 月 12 日,楊警員於該處所套取指模及 N
DNA,包括該處所內的廁所。經化驗後,並沒有發現任何血液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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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 DNA。
P P
Q 三合會專家 余偉龍警長 ( 「余警長」 ) Q
R R
50. 余警長是控方的三合會專家證人。余警長撰寫了一份
S 專家報告(證物 P6 及 P6A)。他的專業知識及工作履歷詳列於 S
T
報告中。辯方不爭議余警長的專家身份亦不反對余警長所撰寫的 T
報告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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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1. 余警長的專家報告主要指: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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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和勝和」是現時香港一個三合會組織,一般慣
E 常使用的俗稱「勝和」及「和記」。「和勝和」 E
F 是 本 港一 個活 躍的 三合 會組 織 。此 三合 會 活 躍 F
地區十分廣泛,包括香港、九龍、新界和離島大
G G
部份的地方。其犯罪活動及手法有恫嚇、勒索、
H H
收取保護費、販毒、放高利貸、開設色情場所、
I 經營非法賭檔、走私及販賣翻版光碟等。 I
J J
(b) 「 我 勝和 嘅」 意思 指「 我係 和 勝和 三合 會 的 會
K 員」。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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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我叫 SAM 哥,和勝和嘅,呢個場都係和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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嘅」意思指「我叫 SAM 哥,係和勝和三合會的
N 會 員 ,這 個場 所的 保安 工作 是 由和 勝和 三 合 會 N
O 負責的」。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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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
Q Q
52. 於 2022 年 2 月 12 日晚上約 2128 時,警員 24353 於
R R
旺角登打士街一號向 D1 宣佈拘捕,罪名為「自稱三合會會員」。
S S
T 53. 2022 年 2 月 14 日約 1400 時,警方到 D2 的居所進行 T
突擊搜查,並成功找到 D2。於同日約 1405 時,偵緝警員 1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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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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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D2 宣佈拘捕,罪名為「非法禁錮」、「自稱三合會會員」、
C 「傷人」及「勒索」罪。同日,警方在 D2 的居所進行搜查,但 C
沒有檢取任何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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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該處所
F F
54. 案中該處所的地下大堂、客𨋢、貨𨋢及該處所的走廊
G G
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證物 P3(1)-(3))及截圖(證物 P3A(1)-
H H
(21))亦予以呈堂。一張非按比例的平面草圖,反映了該處所的
I 間隔佈局(證物 P5)而該處所約 800 至 1,000 呎。 I
J J
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K K
55. 該處所的走廊(證物 P3(2))及貨𨋢(證物 P3(1))的
L L
閉路電視錄影片段,顯示相關人士出入該處所的情況:
M M
N 證物 閉路 電視片段 事項 N
顯示 時間(畫
面左 上方)
O O
證物 P3(2) 9 18:01 :04 馬騮、1 名女子及 3 名男子進入該處所
截圖 P3A(1)
P P
18:09 :14 1 名男子進入該處所
18:13 :14 1 名女子進入該處所
Q 證物 P3(2) 18:18 :55 證人 Y 進入該處所 Q
截圖 P3A(4)
R 證物 P3(2) 18:23 :30 證人 X 進入該處所 R
截圖 P3A(3)
S
18:23 :41 隨着證人 X 進入該處所後,阿君及 1 名男 S
子亦跟在後,但只有阿君進入該 處所,該
名男子後又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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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段顯示的時間較真實時間慢 2 分鐘。見承認事實(I),證物 P1,第 7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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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8:27 :04 1 名女子進入該處所
18:38 :23 1 名男子進入該處所
C 證物 P3(2) 18:41 :40 D1 及 2 名男子進入該處所 C
截圖 P3A(5)
D 18:56 :23 1 名女子及 2 名男子離開該處所 D
證物 P3(2) 19:01 :03 D2 進入該處所
E
截圖 P3A(6) E
證物 P3(2) 19:32 :19 D1,阿君,及 1 名男子離開該處所(截圖
證物 P3(1) 10 19:35 :38 P3A(7)),乘貨𨋢離開(截圖 P3A(15))
F F
證物 P3(2) 19:42 :10 馬騮離開該處所
證物 P3(2) 19:44 :46 羅警員及警員同事在該處所外,用電筒四
G 20:42 :54 處照射(截圖 P3A(8)) G
證物 P3(2) 22:47 :47 阿君的男友進入該處所(截圖 P3A(9))
H 證物 P3(2) 22:50 :59 證人 X、證人 Y、D2 及阿君的男友離開 H
證物 P3(1) 22:55 :59 該處所,乘貨𨋢離開(截圖 P3A(10))
I I
56. 該處所在 2021 年 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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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該處所的租客 11。
K K
L
中段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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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控方舉證完畢,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N N
58. 本席裁定 D1 和 D2 面對的所有控罪表面證據成立。
O O
P
辯方案情 P
Q Q
59. D1 和 D2 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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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6)片段顯示的時間較真實時間慢 20 秒。見承認事實(I),證物 P1,第 7 段。
11
見承認事實(I),證物 P1,第 12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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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證據分析
C 指引 C
D D
60. 本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而舉證標準是要達致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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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疑點水平。任何疑點利益須歸於被告人。被告人沒責任證明
F 任何事情。 F
G G
61. D2 沒有任何定罪紀錄 ,本席謹記對他作出有利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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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他的可信性高,犯罪傾向性低。
I I
62. D1 和 D2 選擇不作供,選擇不作供是被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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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不會對被告人作出不利揣測。
K K
63. 本席謹記,必須就每一項控罪分別考慮對被告人不利
L L
和有利的情況及每項控罪的裁決必須分開和獨立處理。
M M
N 考慮 N
O O
64. 本席小心考慮所有證人的證供、盤問下的內容和回應、
P P
所有證物及控辯雙方的口頭和書面陳詞。
Q Q
65. 控方的口頭和書面陳詞主要指: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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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承認事實(I),證物 P1,第 14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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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控方證人作供時,雖然事隔兩年多,在所有主要
C 事項及關鍵案情,均沒有在盤問下有所動搖。 C
D D
(ii) 控方留意到辯方在盤問證人 X 和 Y 時,以接近
E E
吹 毛 求疵 的態 度, 要求 兩名 受 害者 細緻 無 遺 地
F 詳述被襲擊及禁錮當晚的所有細節。控方認爲, F
這 都 是强 人所 難的 不可 能的 任 務。 即使 證 人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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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無關重要的細節上,有所遺漏或出入,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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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常情,這並不代表兩名受害人沒有如實的、
I 盡力的向法庭説出當晚的經過。 I
J J
(iii) 兩 名 受害 者當 日一 同經 歷被 襲 擊和 被禁 錮 的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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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對於一些之前警方沒有細問、但在法庭盤問
L 下問到的細節,如有一致,只會加強事實的真實 L
性,而不是如辯方提議,是證人互通口供的結果。
M M
N N
(iv) 辯 方 在本 案中 有一 些完 全不 合 常理 的主 張 。 例
O 如,D2 主張當時證人 Y 見到 D2 後不久,證人 O
Y 便上前想掌摑 D2。
P P
Q Q
(v) 控方綜合認爲,兩名受害者以及警員的證供,皆
R 直接、清晰、合理,在所有重要事項盤問下絲毫 R
沒有動搖,法庭應給予十足比重。反之,辯方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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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案 情是 胡亂 編出 一個 又一 個 完全 不合 理 的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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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處處違反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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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66. 本案的主要關鍵,是案發時證人 X 和 Y 在該處所內 C
於 18:23:50 至 22:50:59 時所發生的事情。證人 X 和 Y 在該處所
D D
內,約有四個半小時,時間不短。有關人士進出該處所的行為及
E E
時段,於閉路電視清晰反映,辯方亦沒有爭議。本案主要爭議的
F 是,在沒有閉路電視覆蓋該處所內就以上時段所發生的情況。控 F
方主要倚賴證人 X 和 Y 的證供。因此,本案證人 X 和 Y 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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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信和可靠性,是本案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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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67. 就證人 X 和 Y 的證言,亦是辯方的口頭和書面陳詞 I
中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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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68. 代表 D1 辯方陳詞指,證人 X 和 Y 均非誠實可靠證 K
L 人,他們沒有把事實的全部和盤托出,各自有隱瞞,才會在作供 L
時出現各種巧合、矛盾、及與各自證人陳述書前言不對後語的情
M M
況。
N N
O 69. 辯方批評,證人 X 庭上證供與證人陳述書有多項的出 O
入,反映了證人 X 誇大證供誣捏 D1,證人 X 在庭上作供前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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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證人 Y 夾口供。據證人 X 在證人陳述書的記錄,D1 從來沒有
Q Q
自我介紹為「打士」或「DAZZ」。「阿君」或「馬騮」也沒有
R 如此介紹 D1。辯方指,是證人把 D1 的名字告訴了證人 X。辯方 R
亦批評,證人 Y 作供態度鬼祟輕佻,當被質問到庭上證供與證人
S S
陳述書內容有出入時,證人 Y 會選擇以迴避態度應對,多番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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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不記得在證人陳述書的說法,甚至質疑證人陳述書是否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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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 Y 更以自己事後記憶力受損來開脫,然而證人 Y 卻沒有任
C 何醫療紀錄來支持其說法。 C
D D
70. D1 辯方陳詞強調,D1 僅於 1841 至 1932 時身處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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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F F
71. 代表 D2 辯方陳詞指,證人 X 和 Y 不是誠實可靠的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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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法庭不應接受他們的任何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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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72. 辯方陳詞列出,證人 X 於庭上的證供就相關事情或說 I
話,在證人 X 的證人陳述書中從來沒有提及。當中包括證人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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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沒有提及是「阿君」先欠他麻雀數。在主問時,X 稱 D2 說「自
K 己係和勝和阿 SAM」口供記錄了 D2 在場也說了「呢個場都係和 K
L 勝和嘅。」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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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辯方陳詞亦列出,證人 Y 於庭上的證供就相關事情或
N 說話,在證人 Y 的證人陳述書中從來沒有提及過。當中包括所戴 N
O 的手錶受到損壞。Y 稱他同 X 都很想離開,但 D1 及 D2 有講過 O
「你哋兩個今晚唔使走,我慢慢同你玩」。證人陳述書中警員明
P P
確問證人 Y「你聽唔聽到有人向 X 勒索港幣 20 萬元賠償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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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在口供說「唔知,唔肯定」。
R R
74. 法庭有機會留意證人 X 和 Y 於庭上的回應態度及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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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舉止,他們二人都是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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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證人 X 有大學教育程度及社會工作經驗,因喜愛打麻
C 雀,到不同處所和不同的陌生人打麻雀。證人 X 不屬溫文怕事, C
反之,證人 X 因要取回麻雀債,更與證人 Y 勇闖到該處所追討,
D D
見到「馬騮」和「阿君」,亦互相用粗言對罵,不理會現場亦有
E E
其他麻雀客人。再者,證人 X 亦懂得保護自己,預先通知朋友,
F 若未能回應,便協助報案,所以證人 X 不會是單純任人擺佈、隨 F
便就範、被動和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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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證人 Y 亦與證人 X 曾不時一起打麻雀,證人 Y 庭上
I 作證時,亦會在盤問中作出駁斥。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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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然而證人 X 和 Y 就是否有立即報案證供有出入,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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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均沒有對舉報有強烈的心態,要第一時間指控 D1 和 D2。
L 如證人 X 的證供中,警方曾聯絡證人 X,但證人 X 沒有立時舉 L
報,雖然他有傷勢需要處理,但仍可先向警方預警。然而證人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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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這樣做,而證人 X 指擔心尋仇。相反地,報案才能將這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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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同樣地,證人 Y 亦沒有立時報案,對 D1、D2 作出指控,
O 雖然 D1 和 D2 對他們作出如此對待。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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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而觀察證人 X 和 Y 的背景,證人 X 或 Y 的舉動反表
Q Q
現內有其他內在事宜未能解開,不見他們完全作出解釋,令他們
R 未有意欲報案的解釋顯得不合情理。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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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法庭亦考慮證人 Y 於庭上作供時,確實於盤問下就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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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他案發的情況與他於證人陳述書的紀錄有出入時,確實證人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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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經常回答無印象或忘記了。法庭亦實在不明白證人 Y 盤問下
C 尤當指出他有出入的地方,證人 Y 為何表示無印象或忘記了,亦 C
不見證人 Y 嘗試解釋或回應。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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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就證人 X 和 Y 的證供亦明顯有些不一致之處,而有
F 關分歧,法庭認為實在費解。當中包括證人 Y 證供指,D1 於到 F
達入處所時,D1 用右手不停掌摑證人 X。受掌摑的行為屬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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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證人 X 從沒有這方面的證供,倘若被人掌摑亦證人 X 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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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會遺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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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再者,證人 X 到該處所最主要的目的是為追討麻雀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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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證人 X 表示有關的欠款金額是清晰明確為 10,000 元。但證
K K
人 Y 又表示有關的金額是 10,300 元。雖然金額相差少,但重要
L 的是,這是證人 X 追討的麻雀欠款,所以證人 Y 所得的資料必 L
然來自證人 X。這方面的不一致性是奇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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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在整體而言,於考慮證人 X 和 Y 的證供時,辯方就有
O 關挑戰證人的證供,尤證人 X 和 Y 於庭上及於證人陳述書的出 O
入內容,是有說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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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而就有關控罪的證供,法庭亦有以下考慮。
R R
84. 就有關控罪一的證供,證人 X 和 Y 互相就 D1 和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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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處所所自稱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的說話內容證供並非一致。再
T 者,證人於庭上及於他自己的證人陳述書中,就 D1 和 D2 自稱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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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會社團的內容亦並非一致,而有關自稱的說話內容亦並非複
C 雜或有一定的長度及內容。 C
D D
85. 就有關控罪二至三的證供,法庭謹記不能單單以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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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傷勢和受害人對被告人的指控吻合便將被告人定罪(見 香港
F 特別行政區 對 戴志偉及另一人 CACC 355/2013 第 88 段)。法 F
庭是要肯定受害人的傷勢是否遭指控的人造成及如何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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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就有關控罪四的證供,法庭留意到,控罪四是針對 D2
I 只向證人 X 的要求。但證供顯示 D2 亦有同時向證人 Y 作出有 I
關要求。然而,控方提證的檢控基礎沒有涉及有關要求牽涉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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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所以,D2 事實上向誰人作出要求這點,有關證供與控方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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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檢控基礎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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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再者,就控罪四,控方必須證明 D2 說話時構成恫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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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要求是不當的要求。雖然證人指 D2 要求的金額不少,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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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亦見該處所是一有設備和格局的的聚賭處所。D2 向證人 X
O 和 Y 說明金額的計算方法和來由,而實在證人 X 和 Y 到該處所 O
是打算討回欠款,不是作客,但 D2 在那時向證人收取,證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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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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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88. 就有關控罪五的證供,如辯方指,據證人 X 及 Y 稱當 R
時被 D2 禁錮,在二對一的情況下,證人 X 及 Y 都不選擇即時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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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求救,實在有違他們二人原先倚賴警察營救的安排,令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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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服證人 X 及 Y 多次不即時向警方求救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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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89. 法庭亦考慮了 D1 和 D2 指出的案情。 C
D 90. D1 是該處所的租客,從 D1 指出的案情見,D1 是因 D
E 為證人 X 及 Y 而到場,D1 視證人 X 及 Y 為該處所的搞事之人, E
該處所明顯是客人到場用來做生意的賭博場所。D1 明知證人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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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Y 不是該處所的客人,而 D1 和證人 X 及 Y 亦有對罵,D1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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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 X 及 Y 在處所內亦有一段時間,而之後 D1 自己離開,讓證
H 人 X 和 Y 留下該處所,當時還有 D2 在場。而 D1 亦指稱,證人 H
Y 有對 D2 意欲出手之行為,相對 D1 的身份及到場的目的,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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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為甚不合理,亦匪夷所思,這都表現 D1 的行為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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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91. 而 D2 有即場替「馬騮」償還 10,000 元麻雀欠債給證 K
人 X,即顯示 D2 和「馬騮」關係非淺,而「馬騮」亦是邀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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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到該處所打麻雀的聯絡人,證人 X 和 Y 到場向「馬騮」追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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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亦不久到場,顯示 D2 與該處所有一定的重要聯繫,於片段
N 見,最後該處所只有 D2、證人 X 和 Y。警方在門外拍門,D2 亦 N
直至晚上有人開門時,再和證人 X 和 Y 一同離開。而證人 X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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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到場追債,辯方指亦互相有口角,所以 D2 與證人 X 和 Y 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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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該處所,行為亦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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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D2 向證人指出的案情指,證人 Y 意欲向 D2 掌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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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拳,然而其後又願意替「馬騮」還 10,000 元給證人 X,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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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因證人 Y 怕父親知道他在該處所,便不開門給警員,D2 照辦。
T 辯方的說法不合情理,一方面該處所是作為賭博生意,當時證人 T
X 和 Y 上門追債,對 D2 來說屬不速之客,而證人 Y 又欲向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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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摑拳打,所以在當時的環境情況,看不到 D2 要將就證人 Y 不
C 開門予警方,而共處兩至三小時,而又不於該場所做生意。D2 沒 C
有爭議,到該處所是因「馬騮」要求到場。D2 實在沒有理由其
D D
後不和 D1 及其他人士離開,而自行與不認識的證人 X 和 Y 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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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在該處所兩至三小時,又不做生意,在那時必有被嫌之因而不
F 開門,所以就辯方所指,D2 的行為實屬可疑。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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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雖然法庭認為 D1 和 D2 的指稱不合理,但舉證責任
H H
在控方,舉證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如前述,法庭未能依賴
I 證人證供以肯定案發時所發生的經過,證人的證供存有疑問,疑 I
點利益歸於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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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總結
L L
94. 法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證明 D1 和 D2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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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的控罪,法庭裁定 D1 和 D2 所面對的控罪一至三及 D2 面
N N
對的控罪四至五,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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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梁嘉琪 ) Q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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