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偉俊
被告人與妻子及一對十歲子女居於葵涌。受害人X年僅15歲,其母親與被告人妻子是中學同學,因此X及九歲妹妹曾於被告人家中留宿。控方指被告人於2022年3月要求X親吻其嘴,繼而以雙手向其胸部作出開合手勢,意圖猥褻侵犯;其後又提出以500元換取口交、以800元換取性交。被告人否認兩項指控,但承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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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與妻子及一對十歲子女居於葵涌。受害人X年僅15歲,其母親與被告人妻子是中學同學,因此X及九歲妹妹曾於被告人家中留宿。控方指被告人於2022年3月要求X親吻其嘴,繼而以雙手向其胸部作出開合手勢,意圖猥褻侵犯;其後又提出以500元換取口交、以800元換取性交。被告人否認兩項指控,但承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被告人陳喆昊承認一項縱火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60(1)、60(3)及63(2)條。2023年11月10日,他在元朗一個露天停車場內一輛雙層巴士的下層吸煙,將未熄滅的煙蒂拋向帆布物料,導致巴士起火,火勢其後蔓延至另外三輛車,四輛車均嚴重燒毀。被告人即時報警並留在現場協助調查。他犯案時16歲,判刑時17歲,已有四次刑事紀錄,包括違反感化令、擅自取去交通工具及窺淫罪。
被告 SHABBIR Asim 經審訊後被裁定四項罪名成立,受害人均為同一名女孩 X。2017年,X 年僅七歲,被告在照顧她期間作出猥褻行為,包括強迫她進行口交,並威脅如她披露事件便殺害其母親。其後,被告在2018年至2021年間兩度猥褻侵犯 X;其中一次發生於 X 十一歲時。X 於2022年向教師披露事件。臨床心理報告顯示,性虐待及其後的訴訟經歷對 X 及其母親造成嚴重心理創傷。
被告曹結議承認兩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以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2021年5月12日,警方在其住所搜出兩包毒品,共含22.9克海洛英鹽酸鹽,市值約25,945.7港元。被告稱其中一包供自用,另一包擬藏於花槽後轉售,但沒有出庭作證。她其後未依期出庭,於2023年3月被警方拘捕。被告有五項刑事定罪記錄,包括兩項管有危險藥物及一項同類歸押罪行。
兩名受害人在網上購買演唱會門票,分別將港幣880元及1,350元存入匯豐銀行戶口五,但未收到門票,亦無法聯絡賣家。戶口五於2016年以丘松蘭的身份證、護照及地址證明開立,期間錄得二千三百多項存款,總額逾277萬元,並有大量網上轉賬及提款。丘松蘭否認開立或知悉該戶口,稱有人在麻雀場所強行拍攝其證件。控方指她親自開戶及更改地址,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處理犯罪得益。
被告 He Jianpeng 在案發時年僅16歲,是中二學生,與父母同住於黃大仙公屋單位。2024年2月19日早上,他因長期家庭矛盾及對父親不滿,取出廚房刀具,趁父親在床上使用手機時刺擊其三次,造成面部、手部、大腿及小腿多處割傷。父親須住院,至2月27日出院。被告其後主動報警、承認犯案,並在本案中承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告無刑事紀錄,並有悔意。
兩名被告人均為警務人員,當時因涉及未滿16歲女童的性罪行而被檢控,並獲准保釋,條件包括不得直接或間接干擾證人X。2023年12月15日及23日,第一被告人代表第二被告人,向X提出支付港幣100,000元,換取X不再出庭指證第二被告人。X其後報案並交出錄音;兩名被告人之間的WhatsApp紀錄亦顯示,他們曾共同討論如何令X不出庭及了結案件。
兩名被告人均為警務人員,當時因涉及未滿16歲女童的性罪行而被檢控,並獲准保釋,條件包括不得直接或間接干擾證人X。2023年12月15日及23日,第一被告人代表第二被告人,向X提出支付港幣100,000元,換取X不再出庭指證第二被告人。X其後報案並交出錄音;兩名被告人之間的WhatsApp紀錄亦顯示,他們曾共同討論如何令X不出庭及了結案件。
兩名被告人均為警務人員,當時因涉及未滿16歲女童的性罪行而被檢控,並獲准保釋,條件包括不得直接或間接干擾證人X。2023年12月15日及23日,第一被告人代表第二被告人,向X提出支付港幣100,000元,換取X不再出庭指證第二被告人。X其後報案並交出錄音;兩名被告人之間的WhatsApp紀錄亦顯示,他們曾共同討論如何令X不出庭及了結案件。
被告譚德同案發時17歲,因參與電話騙案,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成立;另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為交替控罪。97歲事主接到冒充其兒子的來電,誤信兒子被扣留而須交付贖金,提取港幣10萬元交予被告。被告承認受「阿楓」指使收款,並收取港幣1,000元報酬。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具家庭困難及缺乏管教的背景,審訊後仍表達悔意。
被告人董智浩承認一項盜竊罪及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2023年1月18日,他在住所大廈走廊拾獲劉在萍的鎖匙包,內有身份證、信用卡、提款卡及員工證。其後,他在約十數分鐘內於三間便利店使用該信用卡購買香煙,交易總額為港幣1,260元。閉路電視錄得其中兩宗交易,被告人亦在警誡下承認拾獲及使用信用卡。被告人43歲,已婚育有一名兒子,案發時正處於另一案件的保䆁期內。
D1在14歲時參與電話騙案收款。2023年10月30日,受害人吳錦漢接獲冒充其兒子的電話,被要求交付港幣60,000元保釋金;D1以「Ah Chong」身分到場取款。翌日,D1按照指示再次到場收取港幣40,000元,但警方已安排假鈔包及進行監控,D1接近受害人時被捕。D1承認以1%報酬替他人收款,並在首次收款後知道款項來自騙案,仍繼續參與。D1承認一項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及一項串謀詐騙罪。
被告 Sin Ho Wai 年僅19歲,承認四項罪行,包括三項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及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案件涉及電話騙案:騙徒冒充受害人的兒子,以手術費或保釋金為由,向年長受害人索取款項。被告經 Telegram 群組招募,明知活動屬欺詐,負責向受害人收取款項後轉交他人,每次獲約1,500元報酬。涉案款項包括約30,000至40,000元、60,000元及290,000元。被告被捕後作出完整承認,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被告人陳富成承認兩項串謀詐騙,控方同意案情後,法庭裁定兩罪罪成;另兩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屬交替控罪。案件涉及兩宗電話騙案:2023年9月,一名72歲女子誤信冒充兒子的來電,交付港幣10萬元予被告人作為虛假的保釋金;同年11月,一名85歲男子被騙後報警,被告人前往收取港幣5萬元時被捕。被告人20歲、初犯,曾在保釋期間再犯第二宗案件。
被告劉遠鏘被控普通法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以及作為交替控罪的盜竊罪 (theft)。案情指數名人士假扮黃金交易商,誘使事主楊小芹支付合共港幣815萬元購買金條;其中港幣315萬元由一名男子在的士內收取。事主其後在沙田好運中心遇見莊先生及被告,遂將被告截停並報警。控方依賴事主的身份辨認,指被告就是收取現金的男子「阿威」。被告否認控罪,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
被告於2021年7月1日銅鑼灣一名警員遭刺傷後,在網上「連登」討論區發表多則留言,包括教唆他人刺傷警員小腸,以及以侮辱性言語回應反對者。留言在約20分鐘內發布,部分會員附和,亦有會員予以斥責。法庭裁定其中第110、273及275號留言屬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務人員。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罪成。
兩名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勒索罪及一項非法禁錮罪。D1以付款為藉口約受害人見面,將他誘騙上車,再安排D2及兩名男子上車,違反其意願禁錮他超過三小時。期間眾人把受害人帶往偏僻地點,威嚇、毆打其腹部、拍攝裸體影片、要求簽署欠單,並索取金錢。受害人最終把三萬元轉入D1戶口。D1無前科並已還款;D2曾有刑事毀壞定罪。
兩名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勒索罪及一項非法禁錮罪。D1以付款為藉口約受害人見面,將他誘騙上車,再安排D2及兩名男子上車,違反其意願禁錮他超過三小時。期間眾人把受害人帶往偏僻地點,威嚇、毆打其腹部、拍攝裸體影片、要求簽署欠單,並索取金錢。受害人最終把三萬元轉入D1戶口。D1無前科並已還款;D2曾有刑事毀壞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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