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Sin Ho Wai DCCC1015/2023
替人收取騙款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in Ho Wa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Sin Ho Wai 年僅19歲,承認四項罪行,包括三項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及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案件涉及電話騙案:騙徒冒充受害人的兒子,以手術費或保釋金為由,向年長受害人索取款項。被告經 Telegram 群組招募,明知活動屬欺詐,負責向受害人收取款項後轉交他人,每次獲約1,500元報酬。涉案款項包括約30,000至40,000元、60,000元及290,000元。被告被捕後作出完整承認,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問題是年輕被告在涉及電話詐騙及處理犯罪得益的四項罪行中,應否判處監禁,或以更適合年輕犯人的羈押性處分處理。控方申請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提高刑罰,理由包括罪行普遍、社會傷害及犯罪利益;辯方則強調認罪、悔意、合作、年齡、非主謀身分及罪行關聯性。
判決理由
法院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認定16至21歲人士不應被判監禁,除非沒有其他適當處理方法;監禁是對年輕人的最後手段。法院同時考慮罪行的嚴重性、針對年長及易受傷害人士、電話騙案在香港的普遍程度、阻嚇及社會保護需要,以及被告的年齡、初犯、認罪、合作和悔意。雖然罪行嚴重,並無具約束力的上訴判例要求此類電話騙案必須監禁。鑑於評估報告認為被告適合復康中心,法院認為該項嚴格紀律訓練足以達致阻嚇及復康目的。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c)、(d)及(e)條。法院亦參考 Re Application for Review of Sentences [1972] HKLR 370,指出罪行的嚴重性及普遍程度可能使年輕及個人因素的重要性降低,但本案仍受年輕犯人不得輕易監禁的法定限制約束。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四項罪行均因認罪而定罪。法院沒有判處監禁,而是就四項罪行作出復康中心命令 (Rehabilitation Centre Order)。判決理由确认年齡及法定最後手段原則,並認為該命令適合被告。
判決啟示
即使電話騙案普遍且涉及年長受害人,法院仍須遵守年輕犯人的法定量刑限制。復康中心可在罪行嚴重但被告年輕、初犯、合作並適合紀律訓練時,取代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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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案集團收錢會否入獄?
法院指出,電話騙案收款人可能面對嚴厲刑罰,但16至21歲人士原則上不應被監禁,除非沒有其他適當方法。本案被告最終被送入復康中心。
Q.19歲初犯收取騙款可否判復康中心?
可以。法院會衡量罪行嚴重性、阻嚇需要、年齡、認罪、悔意及評估報告。本案被告年輕、初犯並適合紀律訓練,故獲判復康中心。
Q.電話騙案針對長者會否加重刑罰?
針對長者及易受傷害人士是加重情節,電話騙案的普遍程度亦支持阻嚇性刑罰。然而,本案法院仍受年輕犯人不得輕易監禁的法定限制約束,改判復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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