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結議案 DCCC802/2021

販運海洛英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5個月兩星期
兩項控罪合共判監55個月兩星期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22/11/2024[2024] HKDC 197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曹結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曹結議承認兩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以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2021年5月12日,警方在其住所搜出兩包毒品,共含22.9克海洛英鹽酸鹽,市值約25,945.7港元。被告稱其中一包供自用,另一包擬藏於花槽後轉售,但沒有出庭作證。她其後未依期出庭,於2023年3月被警方拘捕。被告有五項刑事定罪記錄,包括兩項管有危險藥物及一項同類歸押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被告是否能以部分毒品供自用為由獲得刑期扣減,以及兩項控罪應如何量刑及分期執行。辯方依賴被告的吸毒歷史、家庭困境、沒有販運定罪記錄及缺乏販毒工具;控方則依賴認罪案情、毒品數量及被告的刑事紀錄。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癮君子身分本身不足以證明涉案毒品的顯著部分供自用。被告已承認在所有關鍵時刻均出於非法販運目的管有全部毒品;她攜帶大量毒品離開住所,購買價格亦與其收入及毒品市值不相稱。尿液測試並非案發當日進行,不能證明她當日會吸食涉案毒品。法庭因此不接受自用說法,不作相關減刑。依據販運22.9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採納71個月為基準,因接近審訊才認罪扣減四分之一,判控罪一監禁53個月。歸押罪則以6個月為起點,扣減後為4個月兩星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CLR 370確立10至50克海洛英一般判處5至8年監禁的指引。HKSAR v Wong Suet Hau [2002] 1 HKLRD 69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俊生 [2012] 2 HKLRD 116涉及部分毒品自用的考慮及減刑。HKSAR v Tam Ling Yuen [2016] 2 HKLRD 572要求法庭信納顯著部分確供自用;本案未達此門檻。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監。控罪一判監53個月;控罪二判監4個月兩星期,其中2個月同期執行,其餘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55個月加2星期。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被告有吸毒習慣、沒有販毒工具或曾有販運定罪,均不足以單獨證明部分毒品供自用。法庭亦強調家庭困境不會自動帶來額外減刑;接近審訊才認罪,所得扣減有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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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吸毒者聲稱部分海洛英供自用,可以減刑嗎?
A.

不能僅憑吸毒習慣或口頭聲稱證明顯著部分供自用。曹結議未有出庭作證,法庭不接納其說法,沒有因此減刑。

Q.販運22.9克海洛英會判囚多久?
A.

法庭以71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在審訊前才認罪扣減四分之一,控罪一最後判監53個月。

Q.沒有依時出庭及販毒的刑期如何計算?
A.

歸押罪判監4個月兩星期,其中2個月與販毒罪同期執行,其餘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5個月兩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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