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Wong Ching Tung DCCC1103/2023

替人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2個月
企圖洗黑錢罪判監禁3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27/11/2024[2024] HKDC 204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Wong Ching T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Wong Ching Tung(D2)承認一項企圖處理已知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並涉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的企圖條文。電話騙徒以假冒兒子及保釋金為由向受害人索款。受害人與警方合作,以無價值假鈔安排交收;D2受「Zero」指示,跟隨收款者並取走裝有假鈔的袋子,承諾獲得500元報酬。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源自電話詐騙。D2有清白紀錄,及時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企圖洗黑錢罪的量刑起點、D2在收款安排中的被動角色、涉及款項金額及其對不法來源的認知,以及電話騙案普遍性是否足以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11)條加刑。控方主張應考慮社會危害及普遍性;辯方則強調D2角色有限、沒有前科、悔意及及時認罪。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量刑原則,考慮款項金額、參與程度、交易次數、犯罪複雜程度、是否涉及有組織集團、被告所知情況及其在犯罪鏈中的角色。D2雖非電話詐騙策劃者,但目睹受害人為長者,並知道款項來自不法電話詐騙,故責任並非輕微。參考HKSAR v Cen Huakuo,45,000元案件採用三年量刑起點;清白紀錄不構成額外折扣,及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依第27(11)條,鑑於電話騙案數量及社會損害顯著增加,認罪後刑期再提高三分之一,最終判處32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su Yu Yi指出,洗黑錢量刑須重視涉款金額及被告參與程度。HKSAR v Boma列出犯罪性質、知情程度、跨境因素、複雜程度、集團因素及角色等考慮因素。HKSAR v Hung Yung Chun確認電話詐騙通常應採較高量刑起點;HKSAR v Cen Huakuo則支持涉款約50,000元採三年起點。HKSAR v Lin Zong Yue支持因電話騙案普遍及危害而加刑。

裁決與命令

D2就第4項控罪被判監禁32個月。第3項串謀詐騙控罪因控方接受第4項定罪已足以處理控罪表,D2獲判無罪。判刑已包括及時認罪的三分之一折扣,並按第27(11)條作出加刑。

判決啟示

企圖洗黑錢罪沒有一套固定量刑指引,法庭會按涉款金額、角色及知情程度作整體評估。即使被告只是收款者,若明知款項源自電話詐騙,仍可能面對實質監禁。電話騙案的普遍性及重大社會損害可支持法定加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只負責替人收取電話騙款,也會被判監禁嗎?
A.

可以。即使被告沒有參與電話詐騙策劃,只要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源自可公訴罪行,仍可構成企圖洗黑錢罪。本案法庭認為D2角色有限但知情,判監禁32個月。

Q.企圖處理四萬五千元騙款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法庭參考HKSAR v Cen Huakuo,認為涉款四萬五千元案件的三年監禁起點合適,並已將共同犯罪因素計算在內。本案其後因認罪及法定加刑調整為32個月。

Q.電話騙案普遍會否令洗黑錢刑期增加?
A.

可以。法庭接納電話騙案數字及損失大幅上升,認為社會危害重大,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11)條將認罪後刑期提高三分之一;D2最終被判32個月監禁。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