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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69/2024
C [2024] HKDC 2033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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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56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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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火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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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成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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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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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 年 11 月 27 日
M 出席人士: 連普鿋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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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灝洋先生,由何和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N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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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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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搶劫罪,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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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 2023 年 9 月 25 日深夜 3 時 15 分左右,受害人莫先生在一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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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 OK 便利店購買杯麵之後,行到上水新運路新運路花園,被兩名男 C
子搶劫。當時他孭著斜孭袋,內有一個銀包、一張香港身份證、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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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達通卡、一張職員證、一張回鄉證及現金港幣 1,300 元。他的斜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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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價值 250 元,銀包價值 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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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人與另一名男子突然走近受害人,另一名男子拳打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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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面部,導致他跌倒。被告人隨即搶去受害人的斜孭袋,然後二人
H 一起逃走。莫先生嘗試追截但並不成功,之後他報警。莫先生有輕微 H
I 傷勢,下頜角輕微腫賬,左肘、左膝及左腿則擦傷。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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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人在 2023 年 9 月 27 日被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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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告人有一次販毒紀錄,被判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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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代表被告人的黎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並且在庭上
N 補充。他說被告人現年 17 歲,在香港出生,初中程度,他在案發的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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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候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被告人自小父母離異,當時被告歸由父親 O
管養,之後父親再婚。繼母多次虐待被告,對他拳打腳踢,趕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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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事件由社工跟進,最後撫養權終歸母親。事件之後,被告人變得
Q 內向、寡言,由於母親未有香港身份證,不能夠在港工作,所以只能 Q
R 夠中港兩邊走。後來因為疫情關係,亦為了被告成長,母親放下工 R
作,留港陪伴被告,但是亦因此令她經濟拮据,壓力日增。母子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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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困於家中反而易生磨擦,被告常找藉口離家流連在外,進而誤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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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友,最後被告為賺取快錢犯下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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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7. 辯方呈交了日期為 2024 年 7 月 26 日,由社會福利署心理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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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所撰寫的被告評估報告。專家由 2016 年 7 月已經開始跟進被 C
告,他確認被告曾遭受家暴。他的成長經歷令他內向,以及壓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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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緒,加上他感到孤獨,從而變得容易受到朋輩影響。被告人用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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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求情信,信中他表示悔意。辯方亦呈交了被告人母親及一名社工
F 的求情信,本席都已經一一閱讀。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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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辯方大律師接受被告人與他人一同犯案,並且使用武力,
H 令案情嚴重。但可幸之處是,受害人傷勢未算嚴重。大律師陳詞說, H
I 被告人犯案時年僅 16 歲,現在亦只是 17 歲,他希望法庭能夠先行考 I
慮監禁以外刑罰。但由於被告人曾經因為另一宗案件被送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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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能夠進入更生中心,大律師認為勞教中心對被告人會有所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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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法庭順應辯方請求,先索取了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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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懲教署的報告現在已經備妥,懲教署認為被告人適合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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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教中心及教導所,而以勞教中心較為適合。報告詳述被告人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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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但簡單而言,亦正如辯方大律師所述,被告人年幼受後母虐待,
O 撫養權歸母親之後,母親及繼父未能夠適當管教。被告小學階段成績 O
及操行不差,只是升至中二之後才開始變為反叛及步入歧途,中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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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輟學,與黑社會份子為伍,開始犯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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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10. 報告亦有提及被告人因本案自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3 月 R
期間,還押在壁屋期間行為並不理想。自 2024 年 5 月 21 日,他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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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案而被判入勞教中心至 10 月被釋放,期間他在院內的行為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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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不過在這次還押等候報告期間,被告人能夠遵守院所規則,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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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談時表現亦合作有禮。經過評估之後,壁屋懲教所的評估主任認為被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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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較為適合進入勞教中心。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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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黎大律師今天進一步作出求情,他指出被告人因本案由
E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5 月 21 日並沒有保釋,被羈押,一直至他進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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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教中心。他在 2024 年 10 月完成勞教中心的羈留後,再因為本案被 F
羈押,直至在本席席前承認控罪,並且在還押後索取報告,即是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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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懲教所之後再被羈押一個半月,所以前前後後他已經被羈押總共
H 超過十個月。辯方大律師說,如果被告人再進入勞教中心,視乎懲教 H
I 署署長決定,他會再被羈留一至六個月。而從黎大律師經驗所見,一 I
般勞教中心羈留期大約五至六個月,所以連同他之前被羈留時間,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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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被告人被判進入勞教中心,他的被羈留期會長達十五至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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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請求給予被告人進入勞教中心的機會,並且表示被告人願意賠償
L 受害人的財物損失 1,700 元。他的母親經過法庭准許之後,已經把金 L
額存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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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搶劫罪是十分嚴重罪行,一般判罰都是即時監禁。被告與
O 另一人同時犯案,使用武力,並且令受害人受傷,都加重案件嚴重 O
性,判刑必須要反映案件的嚴重性。被告人只有 17 歲,本案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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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所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9A 條並不適用。但法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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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仍應該考慮因為被告人的年紀算是十分年輕,是否並無其他選擇而
R 必須判處監禁。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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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3. 辯方求情說,被告人有不幸童年,曾經受後母虐待,法庭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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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同情,但這並不是減刑理由。本席認為最重要的求情理由是被告 C
人認罪,本席接納被告人有悔意。另一點是被告人犯案時十分年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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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 16 歲,現在也只是 17 歲。這個年紀的人容易受人唆擺。本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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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他對懲敎署人員所說,他是受黑社會保家指示而犯下本案。資料顯
F 示被告人小學時成績及操行不差,只是在中三之後認識損友才踏上歧 F
途。本席相信被告人走上歧途未遠,應該未至無可教化的階段,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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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給予改過自新機會,監禁並非唯一的判刑方法,勞教中心及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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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紀律訓練應該有利被告人改過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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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被告人適合進入教導所及勞教中心,而懲教署建議勞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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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比較適合。正如本席之前所述,判刑必須要反映案件嚴重性。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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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進入勞教中心的羈留期會是一至六個月,而進入教導所是六個月至
L 三年,一般羈留期是大約十八個月。本席認為兩者的紀律訓練都有助 L
被告人改過自新,從而加強他的守法意識。法庭亦要考慮被告人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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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本案羈留超過十個月,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本席會採納大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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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再考慮他的年紀之後,法庭可能會減至以三年半
O 監禁為量刑起點,如果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又假設他在獄中行為 O
良好,再獲得懲教署署長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實際上他的監禁刑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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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低至大約 18 個月。如果被告人被判入教導所,加上他之前已被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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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的時間,他便會總共被扣押可能 28 個月甚或以上,遠比他被判監
R 的刑期為長,所以教導所命令似乎是有些嚴苛。如果被告人被判勞教 R
S 中心,他的羈留期連同之前提及的羈留期,預期可能大約是 15 個 S
月。本席相信這個羈留期大致上可以反映到本案嚴重性,既有利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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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改過自新,亦會符合社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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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5. 本席接納懲教署署長的建議,判處被告人進入勞教中心,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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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作出賠償令 1,700 元給予受害人,金額由被告人已經存入的金額 C
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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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中屏 )
H 區域法院法官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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