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BBIR Asim DCCC833/2022
對兒童性侵及恐嚇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HABBIR Asim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Bernard Chung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SHABBIR Asim 經審訊後被裁定四項罪名成立,受害人均為同一名女孩 X。2017年,X 年僅七歲,被告在照顧她期間作出猥褻行為,包括強迫她進行口交,並威脅如她披露事件便殺害其母親。其後,被告在2018年至2021年間兩度猥褻侵犯 X;其中一次發生於 X 十一歲時。X 於2022年向教師披露事件。臨床心理報告顯示,性虐待及其後的訴訟經歷對 X 及其母親造成嚴重心理創傷。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四項罪行的量刑,包括對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兩項猥褻侵犯,以及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辯方主張前三項罪行嚴重程度不同、威脅未有實際執行、被告沒有同類案底,並應適用總體性原則。法庭須評估年齡差距、信任關係、持續時間、威脅、心理傷害及被告教育程度等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認為涉及兒童的性罪行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保障易受傷害的兒童及反映罪行的社會憎惡。被告作為受託照顧 X 的成年熟人,處於類似父母的地位,構成嚴重違反信任;罪行由 X 七歲延續至十一歲,並造成重大心理創傷。被告具中學八年級教育程度屬加重因素。第一至第三項罪行屬獨立且相隔多年,刑期須部分連續;第四項罪行的犯罪性已計入其他罪行,故與第一項同期執行,並依總體性原則確定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sang Chiu Tak [2013] 1 HKLRD 427 列出兒童性侵案件的十項量刑因素及阻嚇性要求。SJ v Yu Chun Hing [2022] 1 HKLRD 97 說明多項罪行應按時間及關聯順序評估。HKSAR v Junaid Ahmed [2018] HKCA 159 確認被告具較高教育程度可屬加重因素;另引用多宗兒童性罪行案例作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罪行均被定罪。第一項判監三年九個月;第二項判監三年三個月,其中九個月與第一項連續;第三項判監三年九個月,其中一年與第一項連續;第四項判監十三個月,與第一項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五年六個月。
判決啟示
法院強調受託照顧兒童的成年人可被視為處於類似父母的地位,違反信任會顯著加重刑責。未實際執行的滅口威脅仍可反映妨礙司法公正罪的嚴重性。被告改變答辯立場並導致受害人再次作供,也加劇心理傷害,但判詞未另行量化該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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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對七歲兒童作出性虐待會判刑多久?
法庭考慮受害人年幼、被告違反照顧信任、罪行持續多年及造成心理創傷後,第一項罪行判監三年九個月;本案總刑期為五年六個月。
Q.未執行的殺人威脅是否仍會加重刑責?
可以。法庭認為以殺害母親威脅兒童不得披露性虐待,即使未有執行,仍屬卑劣並打擊司法公正;該項罪行判監十三個月,與第一項同期執行。
Q.同一受害人的多項性罪行會否全部連續執行?
不一定。法庭按罪行是否獨立及相隔時間適用總體性原則;本案前三項罪行部分連續,而妨礙司法公正罪因已獲考慮而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五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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