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遠鏘案 DCCC533/2023

收取騙款是否構成串謀詐騙罪?

罪名不成立
兩項控罪均因身份辨認疑點而無罪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1/11/2024[2024] HKDC 185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遠鏘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案情摘要

被告劉遠鏘被控普通法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以及作為交替控罪的盜竊罪 (theft)。案情指數名人士假扮黃金交易商,誘使事主楊小芹支付合共港幣815萬元購買金條;其中港幣315萬元由一名男子在的士內收取。事主其後在沙田好運中心遇見莊先生及被告,遂將被告截停並報警。控方依賴事主的身份辨認,指被告就是收取現金的男子「阿威」。被告否認控罪,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是事主能否可靠辨認被告就是收取港幣315萬元的「阿威」。控方主張事主曾在酒店及的士內近距離觀察被告,並憑紋身及再次遇見時的辨認確認身份。辯方未有提出證供,但控方須獨自證明身份及各項控罪,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身份辨認證據 (identification evidence) 的審查原則,考慮光線、距離、觀察時間、是否有阻礙,以及辨認者與被辨認者的接觸情況。事主先前兩次接觸均短暫,第一次沒有交談,第二次只歷時數分鐘;其後在商場遇見被告時主要從後尾隨,沒有顯示雙方交流。事主未能說明當時如何確認被告是阿威,亦未能在庭上認出除下面罩的被告。紋身細節欠缺,不能補強辨認。法庭因此不能排除認錯人的可能,控方未能履行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Turnbull [1977] 1 QB 224,指出評估身份辨認時須仔細考慮光線、距離、觀察時間、現場人數及視線是否受阻等因素。法庭亦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所承認的同意事實,但該等事實並不足以彌補身份辨認證據的不足。

裁決與命令

被告第一項串謀詐騙罪及第二項交替控罪盜竊罪均罪名不成立。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就是收取款項及參與騙局的人,故被告獲判無罪。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身份辨認的核心不在於證人主觀 увер увер увер,而在於整體觀察條件及辨認過程是否可靠。即使證人曾近距離見過嫌疑人,若接觸短暫、缺乏交流、無法在庭上辨認,且欠缺具體辨認特徵,仍可能不足以支持定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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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只憑事主認出收款人可以定罪嗎?
A.

可以依賴身份辨認,但法庭必須評估觀察時間、距離、光線及辨認可靠性。本案事主未能在庭上認出被告,法庭因此裁定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

Q.證人記得嫌疑人的紋身是否足以定罪?
A.

不一定。證人若未能說明紋身的形狀、大小及其如何協助辨認,該特徵未必具證明力。本案法庭認為紋身資料不足,不能補強身份辨認。

Q.被告不作供會否令法庭作出不利推論?
A.

被告有權不作供,控方仍須獨自證明控罪,法庭不得僅因被告沉默而作不利考慮。本案被告沒有作供,但法庭仍因控方身份證據不足而判兩項控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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