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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43/2024
C [2024] HKDC 201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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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44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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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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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喆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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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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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 年 11 月 25 日
M 出席人士: 楊錫能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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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凱依小姐,由韓潤燊律師樓延聘,代表被告人 N
控罪: 縱火(A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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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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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縱火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 60(1)及(3) S
及 6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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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 案發地點是在元朗一個室外停車場,面積有 50,000 平方呎,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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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是譚先生,該停車場免費給予附近村民泊車。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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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譚先生擁有兩輛雙層巴士,分別價值港幣 75,000 元及 80,000
E 元。這兩架巴士停泊在該停車場,並沒有入油,也沒有充電,兩架巴士上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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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了一些帆布製雜物。譚先生沒有鎖上這兩架巴士,巴士迷不時會前 F
往該停車場參觀這些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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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4. 2023 年 11 月 6 日,被告以 WhatsApp 聯絡譚先生,要約他出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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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其中一輛巴士,譚先生建議被告人自行到現場看這些巴士。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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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23 年 11 月 10 日上午,一位余先生把他的私家車泊在該停
K 車場,這架車價值港幣 39,000 元;而另一輛價值不明的私家車亦泊在該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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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 L
M M
6. 當日上午大約 11 時,被告人向警方報案指停車場發生火警,
N 稍後火勢被撲滅。警方向被告人錄取口供期間,被告透露他曾經在「車 N
輛二」(一架巴士)下層吸煙,並且將煙蒂拋向下層後方。警誡之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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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他相信巴士起火是因為他未有弄熄煙蒂,但他無意焚燒巴士,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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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純粹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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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稍後被告人錄取了一份警誡口供,被告供稱,他在「車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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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吸了半支香煙之後,把煙蒂拋掉,當時「車輛二」上放有一大堆帆布物
S 料,這些帆布物料很可能便在車上起火。後來火勢蔓延,並燒著了車輛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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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旁的其他三輛車。因為被告人無法撲熄火,所以他立刻撥打 999 報警。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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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8. 案中四輛車在火警中嚴重燒毀。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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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被告人有四次刑事紀錄,涉及違反感化令、擅自取去交通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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輛及窺淫罪,他兩次被判入更生中心,第一次在 2023 年 12 月 11 日;第
E 二次是在 2024 年 5 月 23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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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代表被告人的林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及補充求情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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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亦在庭上作出補充。她說,被告人是在香港出生及成長,案發的時
H 候被告人只有 16 歲,他現在亦只是 17 歲,他在被捕之前在香港就讀中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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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他是在 2024 年 8 月 10 日離開更生中心,之後因為本案一直被羈押。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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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被判往更生中心之前,被告一直與父母及哥哥一同居住,他
K 的父親是任職售貨員,母親在醫院任職清潔員,而哥哥是任職巴士維修 K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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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大律師說,由被告人的朋友、家人及社工所撰寫的求情信可
N 以顯示,被告人的本質是一個善良、待人友善、主動關心別人的人,他是 N
在 2022 年底因為受到不良朋友影響之下才開始作出犯法行為。他在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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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 11 日還押之後已經作出深切反省,對於自己所作的違法行為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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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歉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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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林大律師說,本案的案情與一般縱火案有顯著不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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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被告人並非刻意縱火,他是吸煙之後並沒有弄熄香煙,扔在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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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於巴士上的帆布材料導致火警,他是罔顧巴士以及涉事車輛是否會被
T 損壞或摧毀,他並沒有意圖焚燒該些車輛,被告人看見巴士起火之後已 T
經即時報警,並且留守現場協助警務人員調查。政府化驗師的報告亦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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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出,在案發現場燒焦的碎片或被告人的衣服上並沒有發現任何助燃劑;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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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本案檢控全賴被告人所作出的招認,他其後繼續以合作態度配合 C
警方作出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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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4. 大律師陳詞說,縱火罪並沒有判刑指引。他呈交了數宗案例,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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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龔伯富1案,上訴庭在該案指出,縱火案是極為嚴重罪行。大律師亦 F
呈交了包括兩宗涉及少年罪犯的縱火案,一宗是 SWS2案,另一宗是 CW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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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辯方請求法院先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更生中心、教導所
H 及勞教中心報告再作判刑。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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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法庭考慮了被告人以往的刑事紀錄,他曾經違反感化令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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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罪行的嚴重性,本席認為感化令或者社會服務令並不足以反映案件
K 嚴重性,並不是適當判刑,所以只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 K
L 告。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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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這些報告現在已經備妥,懲教署的報告說,被告人因為體能
N 不足,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但適合進入更生中心及教導所,而以更生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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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較為適合。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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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報告詳述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及成長,簡單而言,他是在基層
Q 家庭成長,父母忙於工作。被告人讀書成績不算理想,但他升至中五。他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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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早年行為上亦沒有很大問題,在小學時期,他的操行良好;在中學時 R
期行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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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29/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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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 HKLRD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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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1 HKLRD 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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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8. 他自中一起開始成為巴士迷,在 2022 年經網上認識了同樣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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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迷的一個損友之後才開始有犯法行為,包括干擾車輛、擅取交通工 C
具及窺淫罪。他先後被判警司警誡、感化令及兩次進入更生中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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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指出,被告人之前在更生中心期間能夠遵守院內規則,在這次還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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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他表現有禮及合作。被告人以前的感化官則說,被告人表現一般,但
F 有表示悔意。林大律師說,被告人明白及同意這些報告內容。她再強調, F
被告人是有真誠悔意,請求法庭接納懲教署建議,判被告人進入更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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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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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9. 縱火罪是嚴重罪行,被告人犯案時只有 16 歲,現在也只有 17 I
歲,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9A 條,法庭不應該判處他監禁,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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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別無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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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20. 在本案,法庭接納被告人並非存心縱火意圖摧毀涉案的巴士 L
及私家車,而只是罔顧其風險。被告人在案發之後並沒有逃走,他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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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報案,並且留在現場,亦向警方坦白招認罪責,這是有力的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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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法庭亦考慮到,被告人因為本案已經被羈押大約三個半月, O
法庭亦接納被告人確有悔意。本席認為更生中心的羈押期可以反映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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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性,而且更生中心的羈押是有助被告人改過自新,亦能加強他的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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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識,這是符合社會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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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因為以上理由,本席同意更生中心命令是適當刑罰,所以判
S 處被告人進入更生中心。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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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中屏 )
U 區域法院法官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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