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可秀
被告人余可秀在案發時16歲10個月,承認四項串謀詐騙罪。她按照他人指示,先後到四名年長受害人的住所或約定地點收取現金,涉款包括港幣73,000元、143,000元、80,000元及40,000元。部分受害人因及時識破騙局或警方介入而沒有實際損失。被告人每次可獲約港幣1,000元報酬,並承認冒充受害人親屬朋友收款。她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後認罪及表示悔意。
瀏覽香港法律案例(共 20+ 個結果)
被告人余可秀在案發時16歲10個月,承認四項串謀詐騙罪。她按照他人指示,先後到四名年長受害人的住所或約定地點收取現金,涉款包括港幣73,000元、143,000元、80,000元及40,000元。部分受害人因及時識破騙局或警方介入而沒有實際損失。被告人每次可獲約港幣1,000元報酬,並承認冒充受害人親屬朋友收款。她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後認罪及表示悔意。
第二被告方嘉駿承認一項企圖盜竊罪及一項處理贓物罪,並另被控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案情指,他曾到銀行試圖以一張從攝影工作室失竊、簽名偽冒的支票兌換港幣12,000元,但因銀行職員察覺可疑而未成功。其後他沒有依時出席答辯聆訊,亦違反保釋條件25次,最終被捕。本判刑理由書只處理第二被告的判刑。
第二被告方嘉駿承認一項企圖盜竊罪及一項處理贓物罪,並另被控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案情指,他曾到銀行試圖以一張從攝影工作室失竊、簽名偽冒的支票兌換港幣12,000元,但因銀行職員察覺可疑而未成功。其後他沒有依時出席答辯聆訊,亦違反保釋條件25次,最終被捕。本判刑理由書只處理第二被告的判刑。
第二被告方嘉駿承認一項企圖盜竊罪及一項處理贓物罪,並另被控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案情指,他曾到銀行試圖以一張從攝影工作室失竊、簽名偽冒的支票兌換港幣12,000元,但因銀行職員察覺可疑而未成功。其後他沒有依時出席答辯聆訊,亦違反保釋條件25次,最終被捕。本判刑理由書只處理第二被告的判刑。
被告人蘇寶珠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以及一項無合理因由沒有依指定歸押罪。2005年至2007年間,她是兩個恒生銀行帳戶的唯一持有人及簽署人,帳戶一共涉及2,273,000元及200,000元款項。她承認曾按他人要求借出帳戶、收取及轉移款項,並因報酬而協助。她於2009年保釋後沒有依期出庭,直至2024年再被捕。她現年68歲,具三項刑事定罪紀錄,但沒有洗錢罪前科。
三名被告Ng Hoi Ying(D1)、Lam Chi Wah(D2)及Leung Yiu Cho Joseph(D3)共同面對串謀詐騙及替代性的欺詐控罪。案件源於2022年MIRROR演唱會在香港體育館舉行期間,一幅雙面LED屏幕墜落並造成兩名舞者受傷。控方指稱,被告在提交予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兩份載重表中,虛報LED屏幕、揚聲器及其他設備重量,令獨立工程顧問Fugro發出穩定性證書,並使康文署批准演唱會繼續。被告分別為工程承辦商EIL的項目經理及Infinity的項目經理兼燈光設計師。
被告人吳子敬承認兩項控罪並被裁定罪成: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以及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及(3)條沒有合理因由而不依指定歸押。被告人把其個人東亞銀行戶口借給他人使用。2021年9月至12月間,戶口處理約港幣400萬元,部分來自三宗電話及網上情緣騙案。其後被告人獲准保釋,卻沒有依期出庭,約兩個多月後被捕。
本案共有兩名被告,第二被告已認罪,審訊僅涉及第一被告歐陽兆㷨。第一被告與香港科技大學均有僱傭關係,其後成為駿科(亞洲)製藥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及股東,但股份實際由楊霖龍以信託方式持有。楊是科大僱員並參與採購工作,卻沒有申報其在駿科的權益。控方指第一被告與楊串謀隱瞞利益衝突,透過駿科取得三項科大採購訂單,涉及付款合共港幣409,805元。
第一被告人羅衡承認盜竊、串謀詐騙及沒有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三項控罪。盜竊案中,他與一名男子以拾獲鈔票為藉口接近事主,並從其褲袋取走價值港幣3,000元的流動電話。串謀詐騙案中,他與第二被告人及一名女子以街頭騙局誘使事主提取現金、購買金飾及戒指,損失合共港幣64,998元。被告人於2006年缺席審訊後潛逃,至2024年11月返港自首。
被告黃學倫否認兩項盜竊罪及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控方指他於2022年7月11日在將軍澳一個平台公園偷取曾女士的iPhone及信用卡,並於兩日後使用該信用卡在超級市場購買膠袋,以及在豐澤購買價值9,398港元的Samsung手提電話。控方主要依賴被告的會面紀錄、承認事實及兩段閉路電視片段。辯方否認被告是偷竊者或涉案交易人士,並指出片段時間與交易收據不符,影像亦不足以辨認被告。
被告人羅耀盛面對四項控罪:控罪一及三為串謀詐騙,控罪二及四則分別是控罪一及三的交替控罪,涉及處理或串謀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2022年10月,一名長者陳婆婆遭電話騙徒冒充其兒子,訛稱需要款項,並於2022年10月15日向一名收款人交出15,000港元。收款人其後被認出為被告人。涉案電話號碼由被告人登記及長期使用。另一宗涉及陳伯伯的騙案,控方未能充分證明其電話號碼與被告人有關聯。被告人否認全部控罪,辯稱手機可能曾被他人短暫使用。
第一被告人馮欣彤在無有效駕駛執照下,於酒後及體內含有可卡因代謝物時駕駛私家車,撞向前車,令兩名人士受傷。她下車後徒步逃離現場,沒有停車或報案。第二被告人莫衛東原為乘客,明知事故發生及第一被告人沒有駕駛執照,仍接替她駕車離開,並衝過紅燈。兩名被告人其後承認全部控罪。
被告為荷蘭籍旅客,於2023年11月12日抵港。2023年12月18日晚上,他在中環蘭桂坊附近被截查,警方在其褲袋內的糖果盒發現含有可卡因及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MDMA)的多個小袋,另搜出現金8,380港元。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購買毒品供自己吸食,但否認販運。住宅搜查沒有發現違禁物品或販毒工具。控方依賴毒品包裝、現金數額及被告沒有吸食器具等間接證據,主張可推論販運。
第十一被告人謝華被控與第一至第六被告人及「薯蓉」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以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案中外圍賭博集團利用大量傀儡銀行戶口收受賽馬、足球、百家樂及其他賭注。謝華名下的天星銀行虛擬戶口在2020年7月至11月間收取162筆存款,淨額424,572元,款項其後悉數提取。謝華承認提供身份證及配合拍攝容貌開戶,但辯稱遭「薯蓉」欺騙,不知道戶口成功開立或會被用作洗黑錢。
第十一被告人謝華被控與第一至第六被告人及「薯蓉」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以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案中外圍賭博集團利用大量傀儡銀行戶口收受賽馬、足球、百家樂及其他賭注。謝華名下的天星銀行虛擬戶口在2020年7月至11月間收取162筆存款,淨額424,572元,款項其後悉數提取。謝華承認提供身份證及配合拍攝容貌開戶,但辯稱遭「薯蓉」欺騙,不知道戶口成功開立或會被用作洗黑錢。
本案涉及假按揭中心溋灃國際管理中心有限公司的債務重組貸款詐騙。第一被告人梁晏琟與他人串謀,接見三名受害人,訛稱可協助解決按揭問題,誘使他們借貸並交款,涉及款項超過150萬元。第二被告人王惠欣則按騙徒安排成立公司、開立銀行戶口及兌現兩張支票,合共處理1,962,500元犯罪得益。第一被告人被判一項串謀詐騙罪成立,另一項不成立;第二被告人兩項處理犯罪得益罪均成立。
被告呂啟晉面對三項串謀詐騙罪及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的交替控罪。被告否認串謀詐騙罪,但承認三項洗黑錢罪及相關案情。案情涉及三宗「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受害人均為長者。在其中一宗案件中,一名91歲受害人被騙取港幣50,000元現金。在另外兩宗案件中,受害人因及時報警而沒有金錢損失。被告在三宗事件中均扮演「跑腿」角色,負責收取或企圖收取騙款。被告在犯案時未滿18歲,現年19歲8個月,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第二被告與第一、第三被告及另一名男子同案受審,否認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第三被告是涉事車輛的登記車主及事故時駕駛者,當時被取消駕駛資格;車輛撞上司法中心附近的保安亭後,三人逃離現場。其後,第一被告穿上第三被告在事故時所穿的衣物,向警方謊稱自己是駕駛者。第二被告陪同第一被告返回現場附近,並被指協助其接近警方。
語義關鍵字搜尋 — 自動匹配意思相近的案例,例如搜「偷嘢」亦會找到「盜竊」相關判決。如需帶意圖地搜尋,請使用 AI 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