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衡案 DCCC1232/2005

街頭騙案及潛逃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3個月
三罪判刑,總刑期為33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22/5/2025[2025] HKDC 86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衡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羅衡承認盜竊、串謀詐騙及沒有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三項控罪。盜竊案中,他與一名男子以拾獲鈔票為藉口接近事主,並從其褲袋取走價值港幣3,000元的流動電話。串謀詐騙案中,他與第二被告人及一名女子以街頭騙局誘使事主提取現金、購買金飾及戒指,損失合共港幣64,998元。被告人於2006年缺席審訊後潛逃,至2024年11月返港自首。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的適當量刑起點、認罪折扣,以及潛逃多年後自首是否影響折扣幅度。辯方請求大幅減刑,主張被告人並非主謀、沒有刑事紀錄、已年長並主動自首;控方則要求法庭按街頭騙案、共同犯案及長期潛逃的嚴重性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盜竊罪須考慮物品價值、犯案手法及共同犯案情況,採納15個月起點,因有計劃地共同犯案加刑3個月。串謀詐騙沒有固定指引,街頭騙案通常以被告角色、計劃程度及對公眾的危害評估,採納36個月起點。不依期歸押罪因潛逃逾18年,起點為6個月。被告自首及認罪,前兩罪減刑25%,第三罪減刑三分之一。依數罪整體性原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後,總刑期定為33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Ngo Van Huy、HKSAR v Liu Lin Feng,確立扒竊案件約15個月的量刑基準;HKSAR v Huang Yu Huan、HKSAR v Chu Sau Chi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桂蘭等案說明街頭騙案一般以3年至3年半為參考。HKSAR v Lo Kam Fai、HKSAR v Ko Chun Hung及HKSAR v Lam Chi Kwan涉及潛逃量刑;HKSAR v Au Chun Foo及HKSAR v Ngo Van Nam則涉及自首認罪折扣。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控罪均罪名成立。盜竊罪判13.5個月、串謀詐騙判27個月、不依期歸押判4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後,總刑期為33個月,即2年9個月。

判決啟示

長期潛逃會影響認罪折扣,但其後主動自首仍可獲減刑。不同受害人及不同犯案日子的控罪,原則上不應全部同期執行;然而法庭須防止總刑期過重。本案亦說明街頭騙案即使金額未必極高,仍可因計劃性及公眾危害而受嚴厲判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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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街頭騙案通常會判囚多久?
A.

判刑取決於被告角色、計劃程度、共同犯案及對公眾的危害。法庭參考同類案件,以36個月為串謀詐騙起點,本案認罪後判27個月。

Q.潛逃多年後自首可以減刑嗎?
A.

潛逃會削弱認罪折扣,但主動自首仍可獲考慮。本案被告潛逃逾18年後返港自首,前兩項控罪仍獲25%減刑,歸押罪獲三分之一扣減。

Q.盜竊、串謀詐騙及不歸押的刑期會否全部同期執行?
A.

不同日期及不同受害人的罪行通常不會全部同期執行,但須遵守數罪併罰不能過重原則。本案部分同期執行後,總刑期為3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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