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441/2024

HKSAR v. DOVALE RAJIV OMIHR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Kathie Cheung19/5/2025[2025] HKDC 84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Dovale Rajiv Omihr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athie Cheung

案情摘要

被告是一名荷蘭籍訪客。2023年12月18日,他在中環蘭桂坊附近被截查,警方在其褲袋的糖果盒中發現約3.04克可卡因及1.13克MDMA,以及現金8,380港元。被告在錄像面談 (VRI) 中承認購買藥物僅供自用,並就持有危險藥物罪認罪,但否認販運危險藥物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是被告持有藥物的目的是否為販運 (trafficking)。控方主張藥物分裝、持有現金及缺乏吸毒工具足以推斷其販運;辯方則辯稱藥物數量少、現金屬遊客正常持有,且藥物分裝可能源於購買時的狀態,符合自用之說。

判決理由

法官分析認為,要定罪必須得出唯一的 irresistible inference(不可抗拒的推論)。本案中,藥物數量在一個星期內可被消耗,且缺乏電子磅等販運工具。關於現金及分裝,法官認為其與遊客身份及購買藥物之情況一致。因此,控方未能 prove beyond reasonable doubt(排除合理疑點地證明)被告持有藥物是以販運為目的。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Chan Chuen Ho v HKSAR (1999) 2 HKCFAR 198 等案例,用以支持「單純的分裝方式不足以證明販運」之論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名不成立 (not guilty),但持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guilty)。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缺乏販運工具(如電子磅)且藥物數量較少的情況下,單憑分裝或持有少量現金不足以構成販運的唯一不可抗拒推論。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