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MER-FAROOQ DCCC160/2024

協助冒充駕駛者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第二被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Peony Wong13/5/2025[2025] HKDC 8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UMER-FAROOQ (D2)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Wong Peony,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與第一、第三被告及另一名男子同案受審,否認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第三被告是涉事車輛的登記車主及事故時駕駛者,當時被取消駕駛資格;車輛撞上司法中心附近的保安亭後,三人逃離現場。其後,第一被告穿上第三被告在事故時所穿的衣物,向警方謊稱自己是駕駛者。第二被告陪同第一被告返回現場附近,並被指協助其接近警方。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第二被告參與共同目的或協議,意圖以虛假聲稱使第一被告冒充駕駛者,從而妨礙司法公正。爭議包括第二被告是否知悉及參與該計劃,以及其醉酒、受傷、取回物品或單純好奇等辯解是否足以造成合理疑點。

判決理由

妨礙司法公正罪 (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 的行為元素,是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傾向的行為;主觀元素則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實際妨礙毋須已經發生。共同犯罪計劃 (joint enterprise) 不必明文訂立,可由整體情況推斷,各參與者亦不必親自作出構成行為。法庭根據第二被告留在停車場、與第一被告返回現場、知悉衣物轉換及途中折返等情況,認定他與其他被告有共同目的,協助第一被告冒充駕駛者。其提出的醉酒、受傷及其他可能性均屬缺乏證據的推測,未造成合理疑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Wong Chi Wai (2013) 16 HKCFAR 539,說明妨礙司法公正未遂的行為及意圖元素,並確認實際司法干預並非必要。法庭亦引用 HKSAR v Chan Kam Shing (2016) 19 HKCFAR 640,確認共同犯罪責任可由默示協議及整體行為推斷。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被裁定控罪成立。控方已在排除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所有罪元素。判決理由未涉及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協助他人安排虛假駕駛者身分,即使沒有親自向警方作出虛假陳述,仍可因共同犯罪計劃而負上刑責。法院可從事後行為、同行安排及迴避現場等間接證據推斷意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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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交通事故後替人冒充駕駛者有罪嗎?
A.

即使沒有親自向警方說謊,只要明知並參與安排他人冒充駕駛者,且具有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也可構成犯罪。本案法院裁定第二被告罪成。

Q.妨礙司法公正是否必須真的影響案件?
A.

不必。只要行為具有損害或阻止法院依法處理案件的傾向,並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即可構成罪行。本案法院據此裁定控方證明控罪。

Q.沒有親自作出虛假陳述也會被判罪嗎?
A.

可以。共同犯罪計劃可由行為及環境推斷,參與者不必親自完成犯罪行為。法院認為第二被告陪同及引導第一被告返回現場,故裁定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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