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嘉駿案 DCCC953/2024
兌現失竊支票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嘉駿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方嘉駿承認一項企圖盜竊罪及一項處理贓物罪,並另被控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案情指,他曾到銀行試圖以一張從攝影工作室失竊、簽名偽冒的支票兌換港幣12,000元,但因銀行職員察覺可疑而未成功。其後他沒有依時出席答辯聆訊,亦違反保釋條件25次,最終被捕。本判刑理由書只處理第二被告的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企圖以失竊及偽冒支票兌現港幣12,000元的罪行應以何刑期為量刑起點,以及被告認罪應獲多少扣減。另一問題是無合理因由不歸押罪應否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辯方主張金額較低、無人實際損失或得益,並要求三分一認罪扣減;控方則強調被告的多次不誠實定罪及棄保行為。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盜竊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而本案沒有適用的具體量刑指引,須按整體案情及被告紀錄處理。雖然相關支票未成功兌現、受害人沒有實際損失,被告亦沒有得益,但其有六次涉及不誠實行徑的定罪,故不能以初犯案件的刑期作比較。企圖盜竊罪的量刑起點定為九個月。認罪折扣通常為三分一,但被告棄保導致程序延誤,原則上應獲較少折扣;法庭考慮刑期短促後仍酌情給予三分一扣減。無合理因由不歸押罪以三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減至兩個月,並與前罪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ung Kau Mui(HCMA 1241/2004)比較企圖以失竊支票兌現現金的案件,但因本案被告有多次不誠實定罪,拒絕採用該案較低量刑基準。關於認罪扣減,法庭引用 HKSAR v NGO Van Nam、Yu Fai-tat v HKSAR、HKSAR v Lee Man-ki、HKSAR v Chow Tak-fuk、HKSAR v Kwan Po-keung、HKSAR v Lo Kam-Fai 及 HKSAR v Poon Chum-kong。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控罪4判監禁六個月;控罪7判監禁兩個月,與控罪4分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八個月監禁。判決並確認棄保及延誤程序會影響認罪扣減幅度。
判決啟示
認罪扣減並非絕對固定為三分一;被告棄保後才認罪,因造成案件延誤,原則上可獲較少扣減。本案法庭因刑期較短而寬大處理,仍給予三分一扣減,但對棄保罪另判刑並與主要罪行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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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試圖兌現失竊支票會判刑多久?
法庭考慮支票未成功兌現、沒有實際損失,以及被告有多次不誠實定罪後,將量刑起點定為九個月,認罪扣減後判監禁六個月。
Q.棄保後才認罪,還有三分一扣減嗎?
棄保造成程序延誤,原則上會令認罪扣減少於三分一。然而本案法庭考慮刑期較短,酌情仍給予三分一扣減。
Q.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會如何判刑?
本案被告沒有解釋不歸押原因,且須由警方重新拘捕。法庭以三個月為起點,認罪後判兩個月,並下令與企圖盜竊罪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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