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兆㷨 DCCC1001/2022

隱瞞採購利益衝突是否構成詐騙罪?

罪名不成立
三項控罪均因未排除合理疑點而無罪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23/5/2025[2025] HKDC 83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兆㷨(第一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本案共有兩名被告,第二被告已認罪,審訊僅涉及第一被告歐陽兆㷨。第一被告與香港科技大學均有僱傭關係,其後成為駿科(亞洲)製藥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及股東,但股份實際由楊霖龍以信託方式持有。楊是科大僱員並參與採購工作,卻沒有申報其在駿科的權益。控方指第一被告與楊串謀隱瞞利益衝突,透過駿科取得三項科大採購訂單,涉及付款合共港幣409,805元。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第一被告是否與楊達成協議,隱瞞楊在駿科的權益,以誘使科大接受駿科報價及投標。就欺詐罪而言,爭議在於第一被告是否知悉楊違反披露責任,並參與涉案投標及採購。辯方承認多項背景事實,但否認控方已證明其參與及犯罪意圖。

判決理由

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 (burden of proof) 在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每項控罪;如存在合理疑點,必須判被告無罪。法庭接納控方首四名證人及承認事實,但認為控方第五名證人的證供不可靠,並對第一被告警誡會面中的解釋不予採信。然而,第一被告雖然知道楊在駿科有實益、知道披露利益衝突的責任,且行為高度可疑,現有證據仍不足以證明他就三項特定採購與楊達成串謀協議,或直接參與控罪所指的投標及訂單。因此,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普通法的串謀詐騙罪、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以及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三項控罪,包括兩項串謀詐騙及一項欺詐,均罪名不成立。法庭指出裁定無罪並不表示相信第一被告清白,但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嚴重利益衝突及不誠實行為,並不必然足以構成特定的串謀詐騙或欺詐罪。控方仍須把證據連繫至每項控罪及具體採購行為,並排除所有合理疑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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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僱員隱瞞公司利益會否構成串謀詐騙?
A.

僱員隱瞞利益可能引起嚴重利益衝突,但控方仍須證明被告與他人達成串謀協議及具體參與涉案行為。本案法庭認為證據不足,第一被告串謀詐騙罪名不成立。

Q.採購金額較小是否可以不申報利益衝突?
A.

證供顯示科大政策要求僱員主動申報利益衝突,責任不因採購金額而改變。法庭接納第一被告知道披露責任,但仍裁定控方未能證明三項刑事控罪。

Q.行為可疑但證據不足可以定罪嗎?
A.

不可以。刑事定罪須由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每項控罪;可疑行為及不可靠的解釋不能取代具體證據。本案第一被告因此三項控罪均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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