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Hoi Ying & Ors DCCC291/2023
提交失實載重表是否構成串謀詐騙?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g Hoi Ying, Lam Chi Wah and Leung Yiu Cho Joseph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ay Chung(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Ng Hoi Ying(D1)、Lam Chi Wah(D2)及Leung Yiu Cho Joseph(D3)共同面對串謀詐騙及替代性的欺詐控罪。案件源於2022年MIRROR演唱會在香港體育館舉行期間,一幅雙面LED屏幕墜落並造成兩名舞者受傷。控方指稱,被告在提交予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兩份載重表中,虛報LED屏幕、揚聲器及其他設備重量,令獨立工程顧問Fugro發出穩定性證書,並使康文署批准演唱會繼續。被告分別為工程承辦商EIL的項目經理及Infinity的項目經理兼燈光設計師。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載重表對設備實際重量作出虛假陳述、被告知悉其虛假性、具有串謀或欺詐意圖,並證明存在串謀協議、誘因及利益或損害的因果關係。辯方主張載重表只是粗略估算,被告沒有製作或核實表格,且證據不足以排除疏忽、錯誤或無能力等無罪推論。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刑事案件排除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並逐一審視每名被告及每項控罪。法庭認為載重表把粗略估算呈現為估計數字,並非聲稱設備的實際重量;表格中的明顯錯誤較符合疏忽、無能力或經驗不足,而非蓄意虛報。D1及D2主要負責傳遞文件,D3亦無充分證據證明其製作或實質閱讀表格,故不能證明知悉虛假性。共同追求演唱會獲批並不等同於共同欺詐目的,串謀要求共同欺詐目的及協議。Fugro的專業審查疏忽中斷了誘導及因果鏈,而LED屏幕墜落源於較低層懸掛系統的鋼索及絞車問題,並非屋頂桁架超載。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Mo Yuk Ping v HKSAR(2007)10 HKCFAR 386及HKSAR v Chen Keen(2019)22 HKCFAR 248,說明串謀詐騙須有共同欺詐目的,且不延伸至誘使私人履行私人職責的情況。HKSAR v Chan Kam Ching(2022)25 HKCFAR 48說明欺詐罪的構成要素;R v Ghosh [1982] 1 QB 1053涉及不誠實的兩階段測試。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在串謀詐騙及替代性欺詐兩項控罪均獲判無罪。法庭裁定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證明任何控罪元素,因此沒有定罪或刑罰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嚴重及明顯的技術錯誤本身不等於刑事上的蓄意虛假陳述。傳遞或接收技術文件亦不當然證明知悉內容。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的主觀知情、共同欺詐協議、誘導及損害因果關係;私人顧問的專業疏忽亦可能中斷因果鏈。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提交錯誤載重表會否構成串謀詐騙?
不會僅因載重表存在嚴重錯誤便成立罪行;控方仍須證明被告知悉虛假內容並有共同欺詐目的。本案法庭認為證據不足,三名被告均獲判無罪。
Q.轉發工程文件是否代表已知悉文件內容?
不一定。法庭認為D1及D2主要負責協調和傳遞文件,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曾閱讀或核實重量;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D3實質閱讀載重表,因此知情元素未獲證明。
Q.LED屏幕墜落是否證明載重表虛報造成損失?
沒有。專家證據顯示墜落源於較低層懸掛系統的鋼索及絞車問題,而非屋頂桁架超載;法庭因此裁定控方未能證明虛報重量造成事故或財務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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