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焱程及另一人
本案涉及三宗合併審理的刑事案件。第一宗 (DCCC 606/2022 & 615/2024) 涉及吳永倫與張焱程串謀入屋犯法,並破壞單車鎖進入住宅。第二宗 (DCCC 710/2023) 涉及張仲寧與吳永倫在酒店房間內以身體頂門阻撓警方執行搜查令,且房內發現微量冰毒。第三宗 (DCCC 264/2025) 涉及吳永倫與另一男子在西洋菜南街大廈企圖及實際入屋犯法,偷走5,000元現金。此外,吳永倫多次在保釋期間棄保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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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三宗合併審理的刑事案件。第一宗 (DCCC 606/2022 & 615/2024) 涉及吳永倫與張焱程串謀入屋犯法,並破壞單車鎖進入住宅。第二宗 (DCCC 710/2023) 涉及張仲寧與吳永倫在酒店房間內以身體頂門阻撓警方執行搜查令,且房內發現微量冰毒。第三宗 (DCCC 264/2025) 涉及吳永倫與另一男子在西洋菜南街大廈企圖及實際入屋犯法,偷走5,000元現金。此外,吳永倫多次在保釋期間棄保潛逃。
本案涉及三宗合併審理的刑事案件。第一宗 (DCCC 606/2022 & 615/2024) 涉及吳永倫與張焱程串謀入屋犯法,並破壞單車鎖進入住宅。第二宗 (DCCC 710/2023) 涉及張仲寧與吳永倫在酒店房間內以身體頂門阻撓警方執行搜查令,且房內發現微量冰毒。第三宗 (DCCC 264/2025) 涉及吳永倫與另一男子在西洋菜南街大廈企圖及實際入屋犯法,偷走5,000元現金。此外,吳永倫多次在保釋期間棄保潛逃。
本案涉及三宗合併審理的刑事案件。第一宗 (DCCC 606/2022 & 615/2024) 涉及吳永倫與張焱程串謀入屋犯法,並破壞單車鎖進入住宅。第二宗 (DCCC 710/2023) 涉及張仲寧與吳永倫在酒店房間內以身體頂門阻撓警方執行搜查令,且房內發現微量冰毒。第三宗 (DCCC 264/2025) 涉及吳永倫與另一男子在西洋菜南街大廈企圖及實際入屋犯法,偷走5,000元現金。此外,吳永倫多次在保釋期間棄保潛逃。
本案涉及三宗合併審理的刑事案件。第一宗 (DCCC 606/2022 & 615/2024) 涉及吳永倫與張焱程串謀入屋犯法,並破壞單車鎖進入住宅。第二宗 (DCCC 710/2023) 涉及張仲寧與吳永倫在酒店房間內以身體頂門阻撓警方執行搜查令,且房內發現微量冰毒。第三宗 (DCCC 264/2025) 涉及吳永倫與另一男子在西洋菜南街大廈企圖及實際入屋犯法,偷走5,000元現金。此外,吳永倫多次在保釋期間棄保潛逃。
被告駕駛的士在銅鑼灣告士打道行駛時,撞倒一名站在第五線路中間的女子(死者)。死者此前與一名男子爭吵並數次走入行車線。死者在送院接受兩次手術後仍處於昏迷狀態,最終在家人同意下移除維生設備而離世。被告承認不小心駕駛,但否認危險駕駛。
被告人陳文龍被控串謀詐騙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控罪一涉及五名受害人(PW1至PW5),他們在2021年3月至4月期間收到自稱銀行職員或律師的騙徒來電,推銷低息貸款並要求繳交按金或保證金。受害人繳款後發現受騙。被告人承認曾向PW1、PW4及PW5收取款項,但辯稱自己只是替一名叫「Ronny」的人做兼職信差,不知情。控罪二指被告人的銀行戶口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間有多項可疑提存,呈現「反像模式」,控方認為這是洗黑錢活動。
被告人為一名跨境貨車司機,於2023年3月24日駕駛貨車經深圳灣管制站出境時,被海關檢查發現車上載有未列於艙單(unmanifested cargo)的貨物,包括燕窩及電子零件,總值逾港幣1,200萬元。被告人否認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並根據《進出口條例》(Import and Export Ordinance)第18(2)條提出免責辯護(statutory defence),聲稱自己並不知情,且已作出合理努力。
一名臥底警員 (PW1) 在 2021 年 8 月至 10 月期間,於觀塘乾豐大廈 2D 室(毒窟)多次向三名販毒者(代號 D35, D48, D61)購買冰毒。警方隨後拘捕三名被告人,並由 PW1 在認人手續中分別指認第一被告人為 D35、第二被告人為 D48 及第三被告人為 D61。三名被告人均否認販運危險藥物之控罪。
一名臥底警員 (PW1) 在 2021 年 8 月至 10 月期間,於觀塘乾豐大廈 2D 室(毒窟)多次向三名販毒者(代號 D35, D48, D61)購買冰毒。警方隨後拘捕三名被告人,並由 PW1 在認人手續中分別指認第一被告人為 D35、第二被告人為 D48 及第三被告人為 D61。三名被告人均否認販運危險藥物之控罪。
被告人林卓然於2021年5月開立一個匯豐銀行戶口。在短短18天內,該戶口涉及大量港幣、美元及新加坡幣的交易,總額達數百萬港元。資金呈現典型的「鏡像交易」模式,即存款後迅速轉走。被告人被控處理已知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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