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陶麗娟
被告陶麗娟承認三項控罪,包括販運危險藥物、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以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2023年6月,警方在她身上搜出共3.59克晶狀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及22片佐匹克隆。她其後未有依時出庭,並一直至2024年6月才被捕。被告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並曾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刑。辯方以被告的毒癮、抑鬱症、家庭狀況及認罪求情。
瀏覽香港法律案例(共 20+ 個結果)
被告陶麗娟承認三項控罪,包括販運危險藥物、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以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2023年6月,警方在她身上搜出共3.59克晶狀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及22片佐匹克隆。她其後未有依時出庭,並一直至2024年6月才被捕。被告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並曾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刑。辯方以被告的毒癮、抑鬱症、家庭狀況及認罪求情。
被告人江垚原為快餐店經理,X為其15歲女同事。控方指被告人在2022年3月3日於員工休息室對X作出猥褻行為;同年9月5日透過WeChat威脅發布X的私密影像,以迫使她再次與其發生性行為;並於2023年4月29日向另一名女同事Y傳送一張女子替男子口交的相片,意圖使X受辱、驚嚇或困擾。被告人否認首兩項控罪,承認傳送相片但否認相中女子是X及具備犯罪意圖。
被告人為第二被告人,與已認罪並轉任控方證人的第一被告人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被控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案發前,騙徒冒充八十五歲事主的兒子,要求十萬元保釋金。第一被告人到事主住所收款並被捕;警方其後在樓下截查被告人,發現其電話號碼與第一被告人所提供的把風者號碼相符。被告人聲稱只是到華富邨收取朋友償還的二千元欠款,否認知悉電話騙案或與第一被告人串謀。
被告Choi Kwok Wai於案發時21歲,受害男童X為10歲,兩人此前互不相識。2023年10月6日,被告在屯門一個籃球場接近X,要求X帶他到洗手間,繼而在廁格內鎖門拘留X。被告脫去衣物、以死亡威脅迫使X脫衣及替其口交,並觸摸X的生殖器、舔其腋下及自慰。被告又以手臂箍住X頸部及掩住其口,造成面部擦傷。X趁機逃脫,醫療檢查確認受有近期鈍力傷勢;被告其後承認強迫一名男孩替他口交。
本案原有三名被告及六項控罪。D3周健國較早承認串謀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並已被判刑,因此本判決只處理D1華加士及D2吳漢霖。D1及D2承認串謀洗黑錢罪;D1另承認無牌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審訊集中於三項處理贓物罪,包括駕駛失車、處理兩張失竊支票,以及在酒店房間內處理失竊支票、身分證件及銀行卡。警方在D1租住的鐵皮屋及D1曾逗留的酒店房間搜獲有關物品。
被告鄧偉森於2023年7月5日上午駕駛輕型貨車,在香港仔舊大街與香港仔大道交界停車,準備左轉。死者郭金彩女士當時以拐杖緩慢橫過路口,已在貨車前方及左側等候一段時間。被告主要注視右方車流,沒有留意左方行人及前方情況,開車時撞倒並把死者捲入車底,導致她因多重外傷死亡。被告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但承認不小心駕駛;他承認使用欠妥車輛的另一控罪。
被告吳啟文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三項控罪涉及三個銀行賬戶及四宗電話騙案:南洋商業銀行賬戶處理港幣2,776,183.97元,滙豐銀行賬戶處理401,170元,華僑銀行賬戶處理400,498.48元。賬戶交易呈現款項存入後迅速以相近金額提取、賬戶經常被清空的鏡像模式。被告承認以2,000元把其中一個賬戶及網上銀行密碼交給「兔仔」,並在另一項控罪後獲准保釋期間再犯案。
被告吳啟文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三項控罪涉及三個銀行賬戶及四宗電話騙案:南洋商業銀行賬戶處理港幣2,776,183.97元,滙豐銀行賬戶處理401,170元,華僑銀行賬戶處理400,498.48元。賬戶交易呈現款項存入後迅速以相近金額提取、賬戶經常被清空的鏡像模式。被告承認以2,000元把其中一個賬戶及網上銀行密碼交給「兔仔」,並在另一項控罪後獲准保釋期間再犯案。
被告王輝文是小學教師,面對四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及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控方指他在2023年3月至5月期間,在校內以教學或比賽為由,要求女學生X坐在其大腿上並觸摸她的身體,又在師生同行時觸摸女學生Y的胸部。其後,被告被指召見目擊學生A及B,要求他們否認及隱瞞事件。控罪五及六在審訊開始時撤回。被告否認所有仍面對的控罪。
第三被告人黃鳳儀及第四被告人許藝馨,與另外兩名被告人被控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懲處。案件涉及富通保險的代理及上線經理利用他人身份資料製造32份假保單,以提高業績並騙取佣金、花紅及獎賞。D1身在澳洲,卻被列為經辦代理;D2負責資金轉移,D3及D4則協助處理保單、繳付保費及分配利益。富通因而支付超過港幣140萬元。D3及D4否認控罪,經審訊後由法庭評定其明知保單虛假而參與計劃。
被告人張港添於2023年6月30日晚上,在九龍牛頭角偉業街駕駛的士。死者推着載滿紙皮的手推車在車道上行走,被告人的士從快線切入慢線後,左側倒後鏡與紙皮發生碰撞;其後尾隨的巴士撞到手推車及死者,死者送院後死亡。被告人未有停車,稍後到車房更換倒後鏡,並沒有取回損壞的倒後鏡。控方指控他危險駕駛引致死亡、肇事後沒有停車、沒有報告意外,以及作出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被告人否認全部控罪。
被告人陳振南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2023年10月24日約上午11時39分,被告人駕駛公共小型巴士,在葵涌和宜合道與大隴街交界右轉時,撞倒85歲行人李惠珍。死者其後於同日深夜在醫院不治。現場天氣良好、光線充足、路面乾爽,車輛機件正常。被告人接受警誡會面時稱看不見死者,並指車輛可能是被死者的手推車撞到。辯方沒有傳召證人,被告人亦不作供。
被告人陳梓滙面對七項涉及同一名男童X的控罪。X於案發時年僅13歲。控罪一、三及五涉及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控罪二及六涉及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控罪四涉及促致未滿16歲人士製作色情物品;控罪七涉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案發期間,被告人透過社交平台約見X,在單位及住所內與X進行性行為,並拍攝影片及照片。被告人承認大部分行為發生,但否認控罪,主張真誠並合理地相信X已滿法定年齡,並否認曾促致X製作色情物品。
被告朱志豐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25(3)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期間,其東亞銀行綜合賬戶收到合共55,011.90美元,其中大部分其後被轉換為港幣427,804.80元並轉入同一賬戶的港元戶口。被告否認曾控制或使用該賬戶,聲稱提款卡及密碼被遺失,並不知道有關款項。
本案原有四名被告,判決只涉及夫妻被告D1 Lam Chor Yuen及D2 Leung Ka Kei Ivy。兩人被控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即俗稱洗錢罪。七項控罪涉及四個銀行戶口、住宅保險箱及兩個銀行保管箱內的現金、名貴手錶、珠寶及金飾,金額由數十萬至數百萬港元不等。控方依賴交易模式、現金存提款及資產與申報收入不相稱之處;兩名被告則解釋款項來自運輸、零售、佣金、奢侈品及手錶交易、家庭收入、投資和婚宴或子女慶典所得的禮物。
本判刑理由書一併處理三宗案件。DCCC 606/2022及615/2024涉及兩名被告串謀爆竊住宅,以及吳永倫沒有依指定日期歸押;案發時兩人攜帶爆竊工具,破壞受害人住所鐵閘。DCCC 710/2023涉及張仲寧及吳永倫在酒店房間阻撓警員執行職務、管有微量甲基苯丙胺,以及吳永倫再次沒有依期歸押。DCCC 264/2025則涉及另一名被告在住宅爆竊兩個單位。各被告有不同程度的刑事紀錄,部分人在保釋期間犯案或潛逃。
本判刑理由書一併處理三宗案件。DCCC 606/2022及615/2024涉及兩名被告串謀爆竊住宅,以及吳永倫沒有依指定日期歸押;案發時兩人攜帶爆竊工具,破壞受害人住所鐵閘。DCCC 710/2023涉及張仲寧及吳永倫在酒店房間阻撓警員執行職務、管有微量甲基苯丙胺,以及吳永倫再次沒有依期歸押。DCCC 264/2025則涉及另一名被告在住宅爆竊兩個單位。各被告有不同程度的刑事紀錄,部分人在保釋期間犯案或潛逃。
本判刑理由書一併處理三宗案件。DCCC 606/2022及615/2024涉及兩名被告串謀爆竊住宅,以及吳永倫沒有依指定日期歸押;案發時兩人攜帶爆竊工具,破壞受害人住所鐵閘。DCCC 710/2023涉及張仲寧及吳永倫在酒店房間阻撓警員執行職務、管有微量甲基苯丙胺,以及吳永倫再次沒有依期歸押。DCCC 264/2025則涉及另一名被告在住宅爆竊兩個單位。各被告有不同程度的刑事紀錄,部分人在保釋期間犯案或潛逃。
語義關鍵字搜尋 — 自動匹配意思相近的案例,例如搜「偷嘢」亦會找到「盜竊」相關判決。如需帶意圖地搜尋,請使用 AI 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