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南案 DCCC660/2024
轉彎撞死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振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振南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2023年10月24日約上午11時39分,被告人駕駛公共小型巴士,在葵涌和宜合道與大隴街交界右轉時,撞倒85歲行人李惠珍。死者其後於同日深夜在醫院不治。現場天氣良好、光線充足、路面乾爽,車輛機件正常。被告人接受警誡會面時稱看不見死者,並指車輛可能是被死者的手推車撞到。辯方沒有傳召證人,被告人亦不作供。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被告人在轉彎時未有充分察看行車路,是否達到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刑事罪責標準。辯方依據行人可能違例行走、車輛A柱造成視線盲點及反應時間短,主張意外未必可避免。控方則指合理及謹慎駕駛者必須適當移動頭部或身體察看盲點,且被告人有足夠時間煞停。
判決理由
法院採納專家證人王悠雅博士的分析,認為小巴A柱只會在部分時間遮擋視線;被告人如適當移動頭部或身體,便可看見死者。駕駛者不能僅以盲點作為免責理由,必須採取實質而非敷衍的預防措施。車輛以每小時15至17公里行駛時,停車距離及時間已包括反應與煞車時間,而被告人有足夠時間避免碰撞。死者即使在鐵欄外行走,亦不是事故成因。控方遂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全部元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曜鍵 CACC 198/2016,說明合理駕駛者可合理預期行人注意安全;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國良 [2014] 3 HKLRD 706,確認駕駛者須時刻警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炳光 CACC 263/2015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偉康 HCMA 157/2010分別涉及突發行人與盲點責任。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只處理定罪,未載有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駕駛者在轉彎及存在車輛盲點時,須適當移動頭部或身體確認行車路安全。行人先前是否違例,若與碰撞沒有因果關係,並不削弱駕駛者的注意責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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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駛小巴轉彎撞死行人會否構成危險駕駛
如駕駛者未有適當察看路面,且有足夠時間煞停,便可能負上刑責。本案法院認為被告可透過適當移動頭部或身體看見死者,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
Q.車輛A柱造成盲點可以成為撞人免責理由嗎
盲點本身不是免責理由;駕駛者須採取實質預防措施,包括適當移動頭部或身體確認行車路。本案法院認為被告未有做到,並裁定罪成。
Q.死者違例行走是否可以推卸駕駛者責任
只有在行人的行為與碰撞有關時,才可能影響責任判斷。法院認為死者早已進入行車路,沒有突然闖入小巴路線,因此其違例行走與事故無關,仍裁定被告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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