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振南
2023年10月24日,77歲的被告人駕駛公共小型巴士在葵涌和宜合道與大隴街交界右轉時,撞倒85歲的李女士,導致其傷重不治。被告人聲稱「睇唔到個婆婆」,並辯稱是死者的手推車撞到小巴而非小巴撞到死者。專家分析顯示,被告人若保持挺直坐姿,視線會被A柱阻擋,但若移動身體即可見死者。
核心 legal issue 係被告人的駕駛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辯方援引 precedent 主張合理駕駛者可假設行人不會胡亂過馬路,且在電光火石之間未能採取最佳方法不必然構成危險駕駛。控方則主張合格駕駛者應時刻保持警惕,且不能以盲點作為免責辯護。
法官認為死者在意外前4秒已在行車路,並非突然闖入,因此其是否違例行走與被撞無關。根據 ratio decidendi,駕駛者明知車輛有盲點,在轉彎時必須「適當地」移動頭部或身體以確保路面安全,而非僅作形式上的移動。專家證明被告人在 T-4 至 T-2 秒間若移動身體即可見死者,且以當時車速計算有足夠停車時間避免意外。
引用 HKSAR v Yeung Yiu Kin (CACC 198/2016) 關於合理駕駛者假設;HKSAR v Cheung Kwok Leung [2014] 3 HKLRD 706 強調駕駛者應時刻警惕;HKSAR v Lam Bing Kwong (CACC 263/2015) 關於電光火石反應之討論;以及 HKSAR v Tam Wai Kong (HCMA 157/2010) 確立駕駛者不能單純以盲點理論作為免責辯護。
法官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水平證明控罪全部元素,被告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
本案強調駕駛者在面對車輛盲點(如A柱)時的積極義務。法庭明確指出,僅僅以「盲點」為由不足以免責,駕駛者必須採取實際且有效的動作(如移動身體)來消除盲點,否則仍可能被判定為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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