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827/2024
C [2025] HKDC 1324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827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鄧偉森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L L
日期: 2025 年 8 月 1 日
M 出席人士: 關百安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黃振榮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趙陳黃律師行延聘,代 N
表被告人
O O
控罪: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P driving) P
Q Q
----------------------
R R
裁決理由書
S ----------------------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1. 被告被控下列控罪:
C C
控罪一:「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D D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6 (1) 條;
E E
F 控罪二:使用欠妥的車輛,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A 章《道 F
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 81A (1) (a) 及 121 (1)
G G
條。
H H
I
2. 被告否認控罪一,但向法庭表示承認「不小心駕駛」罪, I
但答辯不為控方接納。
J J
K 3. 另外,被告承認控罪二並同意案情。因此審訊只是有關控 K
罪一就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指控。
L L
M M
概述
N N
4. 在 2023 年 7 月 5 日早上,被告駕駛登記號碼為 UT 2018
O O
的輕型貨車(下稱「貨車」)在香港仔舊大街與香港仔大道交界的路
P P
口,打算左轉駛進香港仔大道時,撞到一名正在橫過香港仔舊大街的
Q 女士,引致該名女士不幸身故。 Q
R R
5. 審訊中,控方傳召四名證人,包括一名交通意外重組專家
S S
證人,辯方對該專家證人的身份沒有爭議;另外就被告撞到死者引致
T 她身故的事實也不爭議,關鍵議題是被告在案發時是否危險駕駛貨車。 T
U U
V V
-3-
A A
B B
6. 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本席亦裁定被告就
C 控罪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C
D D
控方案情
E E
F 7. 在案發當日早上 8 時 54 分,被告駕駛貨車,沿香港仔舊 F
大街駛至連接香港仔大道的路口(下稱「該路口」)時停下貨車,準
G G
備左轉進入香港仔大道。同時郭金彩女士(下稱「死者」)在該路口
H H
從左至右橫過馬路,在行至貨車的車頭時,被告開動貨車,撞跌死者
I 並把她捲入車底。 I
J J
8. 案中不爭議的事實是被告駕駛貨車碰撞死者,導致她死亡。
K 相關的醫療報告及驗屍報告在審訊中分別呈為證物 P5 及 P6。P6 顯示 K
L 死者身體上有多處鈍力外傷,情況與曾被一輛車輛撞到並碾壓吻合, L
死因是多重外傷。
M M
N 9. 根據同意案情(證物 P10 ),案發時天氣良好,視野清晰, N
O 路面乾爽,案發地點的人流和車流為中等。而該路段的時速限制為每 O
小時 50 公里。
P P
Q 10. 根據意外現場草圖 P3 及拍攝的照片 P2 及 P4 顯示,香港 Q
R
仔舊大街是單線行車的單行路,車輛駛至該路口時只可左轉進入香港 R
仔大道。
S S
T T
U U
V V
-4-
A A
B B
控方證人
C C
11. 控方第一證人司徒偉雄(下稱「PW1」)目睹案發經過。
D D
案發時他身處香港仔大道的安全島上,正面望向該路口,準備橫過馬
E E
路前往該路口旁的 7-11 店舖前的巴士站。他見到貨車駛至該路口的
F 雙白虛線停下,又觀察到司機望向右邊。同時一名矮小的老人(即死 F
者)從該路口由貨車左邊行至貨車的車頭時,貨車開動並撞跌死者,
G G
PW1 見貨車稍作停頓後又再開車,並把死者捲入車底及推前幾米。
H H
PW1 及其他途人大聲呼喝司機停車。
I I
12. PW1 在事發後繪畫了草圖,並在審訊中呈堂為證物 P11。
J J
他在草圖中顯示了死者與貨車在碰撞時的位置,及貨車在開動並把死
K K
者向前推後的最終位置。PW1 全程站在安全島上目擊事發經過,距離
L 意外位置大約 5 至 6 米,期間視線沒有受任何車輛遮擋。 L
M M
13. 盤問時 PW1 指被告是以正常速度駛出該路口,又同意貨
N N
車在路口停車時,前車輪已差不多壓在雙白虛線上;而死者在該路口
O 橫過馬路時,身體是非常貼近貨車的車頭。PW1 不同意在錄取口供時 O
沒有向警方提及被告撞到死者後曾停車不足 1 秒便再度開車一事,並
P P
堅稱不會記錯這件事,但解釋有可能當時沒有向警員清楚表達自己的
Q Q
意思。
R R
14. 控方第二證人警員 A8460(下稱「PW2」)是案發後趕到
S S
現場的其中一名警員。他向被告進行調查時,被告向他表示當時沿着
T T
香港仔舊大街行駛,準備左轉出香港仔大道,並指向香港仔水塘道的
U U
V V
-5-
A A
B B
方向。被告對他說見不到有人在過馬路,也不知道撞到了人,直至車
C 外面有人大叫及感到有點震盪,便停車及下車視察情況。他向被告作 C
以上調查大約 10 至 20 分鐘後,把對話內容紀錄在他的警員記事冊
D D
內。審訊時相關警員記事冊沒有呈為本案證物,但辯方就上述被告在
E E
現場向 PW2 講述的事發經過全沒有爭議。
F F
15. 警員 25543 曾偉雄(下稱「PW3」)與 PW2 差不多同時
G G
到達現場。他也曾向被告作出調查。被告對 PW3 說當他由香港仔舊
H H
大街駛至香港仔大道讓線時,望向右邊見到沒有車輛駛至,便向左駛
I 出香港仔大道。審訊時,辯方也不爭議被告當時曾與 PW3 作以上對 I
話。
J J
K K
16. 控方第四證人是政府化驗師梁仲榮博士(下稱「PW4」),
L 他以交通意外重組專家身份在庭上作供。梁博士自 2014 年起受聘於 L
香港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他曾修讀由香港及外地舉辦有關法證影
M M
像分析、碰撞重組影像分析和及交通意外調查鑒證及重組的課程。
N N
O 17. 辯方就 PW4 的交通意外重組專家身份沒有爭議,基於梁 O
博士的履歷及曾接受相關訓練,本席接納他在本案中以交通意外重組
P P
專家的身份作供。梁博士就本案所撰寫的專家證人報告,控辯雙方根
Q Q
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呈為本案的證據,並列作控方證物
R P12,而中文譯本則為 P12A。 R
S S
18. 案發後,警方在位處意外現場附近的處所或店舖[即嘉諾
T T
撒培德學校、凝心薈及香港仔大道 7-11 便利店]檢取了攝錄到案發
U U
V V
-6-
A A
B B
經過的閉路電視片段,並分別呈堂為控方證物 P7、P8 及 P9(相關截
C 圖呈為 P7A、P8A 及 P9A)。 C
D D
19. P7 拍攝到貨車從香港仔舊大街駛至路口停下,及死者從
E E
路口左邊的行人路上橫過路口至碰撞發生後的情況,片段中所顯示的
F 時間比實際時間慢了 7 秒。 F
G G
20. P8 攝錄了死者在該路口左邊的行人路上步行至該路口及
H H
橫過路口時遭貨車撞到的情況。片段所顯示的時間比實際時間快 10
I 分鐘 27 秒。 I
J J
21. P9 攝錄了死者在該路口左邊過馬路時被撞到及捲入車底
K 的情況。片段所顯示的時間比實際時間慢 7 分鐘。 K
L L
22. PW4 從 P7、P8 及 P9 的意外片段中,以不同角度觀察貨
M M
車及/或死者在意外過程中的移動情況。梁博士在意外片段 P7 - P9 中
N 就重要事件作出了標記及截圖,並表列在 P12 的第 8 段及附錄 II。在 N
O 2023 年 11 月 30 日早上於該路口,使用了貨車及高度和衣着均與死 O
者相若的人體模型,重組意外經過。目的是為了確定當貨車在該路口
P P
開動前 6 秒至碰撞的期間(即報告 P12 內所指的 P-6.0 至 P+0.8 期間)
,
Q Q
貨車司機可從駕駛座望向死者的視線。
R R
23. 作供時梁博士也透過 P7 至 P9 的片段及相關截圖,詳細
S S
解釋 P12 的內容及重組結果,尤其就重組過程中,貨車在該路口開車
T 的一刻(在 P12 中定義為 P)前 6 秒( P-6.0)至撞擊的一刻(P +0.8 ) T
U U
V V
-7-
A A
B B
期間,貨車司機從駕駛座上觀察的視線,即 P12 第 11 段及附錄 III。
C C
24. 本席參照控方書面結案陳詞附表一就意外重組過程中貨
D D
車司機對人體模型的觀察(即 P12 第 11 段)及 P7、P8 與 P9 由 P-6.0
E E
至 P + 3.1 期間拍攝到的意外經過作出對比,並表列如下:
F F
時間位置 實驗中從駕駛座的觀察 實際意外的經過
G G
(閉路電視 P7:嘉諾撒培
H H
德 學 校 (“A”) ; 閉 路 電 視
I P8:凝心薈 (“B”);閉路電 I
視 P9:7-Eleven (“C”))
J J
P-6.0 直接視野:透過貨車的左側 A 和 B:貨車在該路口上停
K K
乘客門的窗口觀察,貨車司 定。
L 機望向人體模型的視線沒 A 和 C:死者站在香港仔舊 L
有被阻擋。 大街 7-Eleven 旁的路緣位
M M
置。
N N
P-5.0 A和 B:貨車仍停在該路口。
O A 和 C:死者開始踏出香港 O
P
仔舊大街 7-Eleven 旁的左 P
路緣位置,並橫過馬路。
Q Q
P-4.0 直接視野:透過貨車的左側 A 和 B:貨車仍在該路口停
R 乘客車門窗口,對人體模型 定。 R
S 的視野被左側後視鏡輕微 A和 C:死者從左路緣位置, S
阻擋。 走向貨車前方。
T T
P-3.0 直接視野:透過貨車的左側
U U
V V
-8-
A A
B B
乘客車門窗口,對人體模型
C 的視野部分被左後視鏡、雨 C
擋和左側 A 柱阻擋。
D D
P-2.0 直接視野:透過貨車的左側
E E
乘客車門窗口,對人體模型
F 的視野被左後視鏡、雨擋和 F
G
左側 A 柱阻擋。 G
間接視野:人體模型的部分
H H
身體可以在魚眼鏡的底邊
I 緣觀察到。 I
J P-1.0 直接視野:透過貨車的前擋 J
風玻璃,對人體模型的視野
K K
部分被魚眼鏡和駕駛艙內
L L
懸掛的裝飾物阻擋。
M 間接視野:人體模型的一部 M
分身體可以在魚眼鏡的底
N N
邊緣觀察到。
O O
P 直接視野:透過貨車的前擋 A 和 B:貨車從該路口開始
P 風玻璃,對人體模型的視野 駛出。 P
沒有任何阻擋。 B 和 C:死者在貨車的左前
Q Q
方橫過馬路。
R R
P+0.8 A和 B:貨車從該路口駛出,
S 為撞到死者一刻。 S
T
C:死者在貨車的左前方橫 T
U U
V V
-9-
A A
B B
過馬路。
C C
25. 辯方沒有質疑梁博士就重組意外所採用的方法及結論。盤
D D
問時梁博士認同死者橫過該路口時需要繞過貨車的車頭,亦同意 P12
E E
第 32 頁所顯示從貨車的魚眼鏡也未能清楚看見鏡中的是人體模型。
F F
26. 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表面證供
G G
成立,被告須就控罪答辯。
H H
I 辯方案情 I
J J
27.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被告現年 57 歲,沒有交通定罪紀錄。
K 從事職業司機超過 30 年,曾駕駛不同類型私家車及輕型客貨車。案 K
L
發時他受僱於一公司為司機,貨車是屬於僱主的。當時他正準備前往 L
黃竹坑區等候指示,駛至該路口時停在雙白虛線上,並留意左右是否
M M
有車輛,他見到右邊的車快將駛過,便望向左邊,發現沒有車輛就駛
N 出貨車。開車的一刻他的視線是望向右邊。開車後發覺車身似乎「碌」 N
O 過一些物體,便停車並下車觀察,又表示沒有預期出車時有人會從車 O
頭走過。他承認當時是不小心,但否認危險駕駛。
P P
Q 28. 盤問時,被告承認當時他的駕駛模式確有不當,因他把貨 Q
R
車駛出該路口時,留意不到左邊的情況;同時確認與 PW2 及 PW3 所 R
講的案發經過是真實的;也承認從來沒有留意到死者,及把貨車駛出
S S
時,只望向右邊,並沒有望向前方。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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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證據的評估
C C
一般的法律指引
D D
E 29.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標準是要達至毫無合理疑點,作為被 E
F 告並不需要證明任何事情。雖然被告在本席前承認控罪二,但罪行性 F
質與控罪一無關,本席仍會無論在被告犯罪的傾向性與及他證供的可
G G
信性方面,給予較為優待的考慮。
H H
I
30. 另外專家證供只是本案證據的一部分,本席在作出裁決時 I
是以整體證據為依歸。
J J
K 相關法律原則 K
L L
31. 《道路交通條例》第 36 條規定:—
M M
「(4) 如 ——
N N
(a) 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
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
O O
(b) 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
P 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 P
該人須視為屬第 (1) 款所指的危險駕駛。
Q Q
……
R R
(6) 就第 (4) 及 (5) 款而言,危險指對任何人造成損傷或對財
產造成嚴重損壞的危險。
S S
(7) 就第 (4) 及 (5) 款而言,斷定在某個案中,對合格而謹慎
T
的駕駛人有何預期,或斷定在某個案中,對合格而謹慎的駕 T
駛人而言甚麼是顯然易見,須顧及該個案的整體情況,包括
——
U U
V V
- 11 -
A A
B B
(a) 在關鍵時間有關道路的性質、狀況及使用情況;
C (b) 在關鍵時間在有關道路上的實際交通流量,或按理可預 C
期的在關鍵時間在該道路上的交通流量;及
D D
(c) 能夠預期被告知悉的有關情況(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
以及經證明被告已知悉的任何情況(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 。」
E E
32. 首先,本席謹記在一般情況下,「不證自明」(Res ipsa
F F
loquitur)的法律原則並不適用。本席知悉危險駕駛的舉證門檻是高的
G G
(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國良 [2014] 3 HKLRD 706 第 22 段)。法
H 庭要決定某人的駕駛方式是否危險時,應採納客觀的論證準則,法庭 H
I
必須根據和駕駛方式有關的行為,而並非意外所導致的後果,來作出 I
「危險駕駛」的結論(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志發 [2012] 1 HKLRD
J J
961 第 31 至 33 段)。
K K
33. PW1 目睹整個案發經過時,視野沒受到任何阻礙。他描
L L
述貨車從香港仔舊大街駛至該路口停下,並在左轉入香港仔大道時撞
M M
到從左邊行人路邊緣橫過該路口的死者的情況,與 P7 所攝錄的吻合,
N 事實上辯方也沒有具體挑戰 PW1 證供的可靠性及真確性。 N
O O
34. 就辯方指 PW1 在作供時聲稱被告撞到死者後,曾短暫停
P P
下貨車隨即又再開車一事,並未在案發後所錄取的口供內向警方提及;
Q 因此質疑 PW1 這方面的證供。本席重複觀看 P7、P8 及 P9 片段時, Q
見到貨車在碰撞後似乎略作顛簸,但卻未有短暫停頓。本席相信 PW1
R R
當時位處撞擊點的前方,見到貨車把死者捲入車底時有所震動,所以
S S
認為貨車曾短暫停頓。但這沒有影響本席整體上接納 PW1 所述的事
T 發經過為可靠及真確,並給予他的證供全面比重。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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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A A
B B
C 35. 至於 PW2 及 PW3,辯方亦對他們的證供全無質疑,並確 C
認被告在兩名警員到場後是自願地向他們說出事發經過。被告作供時
D D
也確認 PW2 及 PW3 準確無誤地向法庭敘述了警員向他作查問的情
E E
況。本席因此接納 PW2 及 PW3 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也就被告在現場
F 向他們作調查時的回應給予全面比重。當然,被本席留意到兩名警員 F
作出調查前並沒有對被告先施行警誡,但由於辯方沒有投訴被告當時
G G
作出的回應有任何不公之處,而且被告當時的說法與他在庭上的證供
H H
一致;本席認為不論倚賴被告在現場對警員的回應或是他在庭上的主
I 要說法,情況都是一樣。 I
J J
36. 本席亦接納 PW4 梁博士為誠實可靠的專家證人,亦肯定
K K
PW4 準確地重組案發經過,即貨車及死者在意外過程中的移動情況,
L 對他的證供及 P12 給予全面的比重。 L
M M
37. 被告作供時指他在該路口駛出貨車時曾觀察左右兩邊是
N N
否有車,而開車一刻他的視線是望向右邊。他承認雖曾望向左邊,卻
O 從沒有留意到死者,也沒有望向前方,因此承認當時他的駕駛模式確 O
有不當。如前述,被告庭上的證供與他在意外後向 PW2 及 PW3 所述
P P
基本是一致,就被告承認罪責的部分,本席給予全面比重。在這情況
Q Q
下,本席需考慮被告當時的駕駛模式只是一時失神的不小心,或是遠
R 遜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個合格而謹 R
慎的駕駛人而言,被告以這方式駕駛貨車會屬危險是顯而易見。
S S
T T
38. 任何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都應該留意路面的交通及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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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A A
B B
情況。在駛至路口時,更應留心是否有行人在路口橫過馬路,或等待
C 橫過馬路;這是基本的駕駛態度。涉案的該路口沒有設置交通燈、行 C
人過路燈或斑馬線管控,所以被告把貨車停在該路口時,雖然如他說
D D
要注意香港仔大道從右向左駛的車流,好讓他把貨車左轉進入香港仔
E E
大道,但與此同時,他亦必須小心留意該路口兩旁正在或預備橫過馬
F 路的行人,並須在確定沒有行人正在過馬路的情況下才可開動貨車。 F
G G
39. 根據承認事實,案發當日天氣良好,路面乾爽,視野清晰,
H H
人流及車流中等。事實上,P7 顯示當時貨車在該段香港仔舊大街行駛
I 時,兩邊路旁沒有停泊任何車輛,也沒有車輛在貨車前阻礙被告看見 I
該路口的情況。P7 片段也顯示當時該路口的左邊行人路上站着兩名
J J
路人,其中一名是死者;而右邊路口則沒有行人。而且根據 PW1 所
K K
述,當時該段香港仔大道的交通也不繁忙。
L L
40. 從 P7 至 P9 都可見死者比貨車先到達該路口, 因此被告駕
M M
駛貨車沿香港仔舊大街駛至該路口時,必可毫無困難地清楚見到站在
N N
前方該路口兩旁的路人的情況(當然包括在路口左邊的死者及另一名
O 路人)
。貨車在該路口停下等候了 6 秒才再開動,意外重組結果顯示, O
貨車到達該路口停下時(即時間位置 P-6.0),司機可從左則乘客門
P P
窗口,清楚地見到人體模型。
Q Q
R 41. 死者在貨車停下後於時間位置 P-5.0 才起步繞過貨車左前 R
方橫過馬路;意外重組結果可見,由 P-6.0 及至 P-3.0 這 3 秒期間,貨
S S
車司機一直能夠從左側乘客車門窗口見到死者的動態。雖然及至在 P-
T T
2.0 死者行經貨車司機的視覺盲點,以致司機的視野被貨車的左側後
U U
V V
- 14 -
A A
B B
視鏡、雨擋及左側結構柱(A 柱)阻擋,但司機仍可從貨車的左側魚
C 眼鏡見到當時有物體極接近貨車的左邊;而除即在 P-1.0,司機再可 C
清楚見到死者在左側車頭前。而貨車在開動時,死者更已在貨車前方。
D D
E E
42. 本席小心考慮了辯方在審訊及陳詞時強調貨車停在該路
F 口時,車身佔據差不多整個路面,車頭部分亦超越了雙白虛線,以致 F
死者在橫過該路口時,須從左邊行人路向前行並繞過貨車車頭;也考
G G
慮了死者身形略為矮小,以致被告可能不容易察覺死者步出馬路的說
H H
法。
I I
43. 首先,正如前述,該路口不設行人過路燈,死者橫過該路
J J
口時沒有違反交通規則。此外,死者不是突如其來從該路口衝出橫過
K K
馬路,她比貨車更早到達該路口,並在被告開動貨車不少於 6 秒前已
L 站在車路的左邊路緣並準備橫過馬路;及後倚賴拐杖以略慢的步速橫 L
過該路口。意外重組結果顯示,儘管死者個子不高,除了在時間位置
M M
P-2.0 這 1 秒期間死者步進貨車司機的視覺盲點外,其餘時段當被告
N N
等候時機把貨車左轉進香港仔大道時,仍然可以在貨車司機位上,見
O 到死者頭部及部分上半身軀在該路口左邊的移動情況。 O
P P
44. 被告指他在該路口左轉前,曾觀察左右兩邊的交通情況,
Q Q
但承認沒有留意死者。本席肯定被告駕駛貨車左轉入香港仔大道前,
R 不但有充足的時間觀察周圍的交通情況,也能夠清晰無礙地見到該路 R
口左右兩旁的行人,包括站在該路口左邊的死者。雖然死者身材略為
S S
矮小,但她從該路口左邊停下至緩步從貨車的左邊行至車前歷時不少
T T
於 6 秒;期間她是唯一橫過路口的行人,周圍更沒有任何車輛或物件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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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A A
B B
阻隔死者與貨車。本席裁定一名謹慎而合格的駕駛者在這情況下,必
C 定會留意站在該路口兩旁的行人,才把貨車駛向左方。 C
D D
45. 如果被告駕駛貨車在該段香港仔舊大街行駛時具備足夠
E E
專注,必然會留意在該路口左邊站立的行人,包括死者;同時也必然
F 能夠預計行人有可能在被告停車等候轉左的期間橫過該路口;因此他 F
在開動貨車前,更應觀察左右兩邊行人的情況。
G G
H H
46. 即使本席接納被告聲稱曾望向左邊的說法,他當時必然只
I 作敷衍式的張望,並非如一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般留意該路口是否 I
有行人及行人的動態;否則他不可能在視野清晰無阻及光線充足的情
J J
況下,在不少於 6 秒期間,全程對首先停在左邊路緣等候、再而起步
K K
以拐杖協助並慢速繞過貨車左邊車頭的死者視若無睹,甚至撞到死者
L 仍渾然不覺。因此本席肯定被告在駛向該路口及至停下等候機會左轉 L
進入香港仔大道期間,根本一直只關注在香港仔大道上的車輛,完全
M M
忽視該路口兩旁的行人;而且他在沒有看清前方是否有行人的情況便
N N
開車,更是魯莽的行為。
O O
47. 本席裁定被告當時並非一時缺乏專注,而是具持續性地漠
P P
視路人的存在及安全。他的駕駛方式,明顯遠遜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
Q Q
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被告
R 以這方式駕駛貨車屬於危險是顯而易見的。 R
S S
T T
U U
V V
- 16 -
A A
B B
48. 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危險駕駛導致死者死亡,
C 本席裁定被告就控罪罪名成立。 C
D D
E E
F F
G G
(陳淑文)
H H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I I
J J
K K
L L
M M
N N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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