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oi Kwok Wai DCCC360/2024

強迫兒童口交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4個月
四項罪名合共監禁4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5/8/2025[2025] HKDC 135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oi Kwok Wa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Choi Kwok Wai於案發時21歲,受害男童X為10歲,兩人此前互不相識。2023年10月6日,被告在屯門一個籃球場接近X,要求X帶他到洗手間,繼而在廁格內鎖門拘留X。被告脫去衣物、以死亡威脅迫使X脫衣及替其口交,並觸摸X的生殖器、舔其腋下及自慰。被告又以手臂箍住X頸部及掩住其口,造成面部擦傷。X趁機逃脫,醫療檢查確認受有近期鈍力傷勢;被告其後承認強迫一名男孩替他口交。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四項罪行的定罪後量刑: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刑事恐嚇、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非法禁錮。主要爭議是被告的精神及心理狀況是否降低道德責任或一般阻嚇需要,以及四項罪行應如何依總體性原則判刑。辯方主張被告低智商、躁鬱症、注意力不足過度活躍症及自閉症等情況與犯案有關,應採用不超過五年的起點;控方則強調兒童受害、威脅和暴力,以及高重犯風險。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兒童性侵犯案件須重視保護脆弱兒童、一般阻嚇及譴責的原則,並考慮年齡差距、威脅、暴力、拘禁、行為持續時間及重犯風險。精神障礙只有在與犯案有實質關聯,並影響判斷、控制能力或道德責任時,才可能減輕刑責;本案專家證據顯示被告理解行為,精神症狀僅屬輕微,而重犯風險高至非常高,故不足以大幅降低刑罰。法庭採用四項罪行的全球起點五年六個月,給予認罪三分之一折扣,並按總體性原則安排部分刑期同期及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sang Chiu Tak確立兒童性侵犯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及應考慮的量刑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m Yu Wai協助釐定猥褻兒童罪的起點。HKSAR v Ngai Yiu Ching說明一項交易規則並非硬性法律規則,刑罰仍須符合總體性。R v Verdins涉及精神障礙對道德責任及阻嚇的影響;HKSAR v Lee Hon Wah及HKSAR v Lee Kwok Wai亦獲引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罪名均認罪並被判監禁。第一項42個月、第二項16個月、第三項6個月、第四項12個月;第一及第四項同期執行,第二及第三項各有1個月與同期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44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被告為初犯並有精神健康問題,對10歲兒童施以性侵犯、威脅、暴力及非法禁錮,且重犯風險高,仍可導致嚴厲即時監禁。法庭以全球起點配合逐項刑期及總體性調整,避免重複懲罰但維持公眾保護及阻嚇需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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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強迫10歲兒童口交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案件涉及兒童性侵犯、死亡威脅、暴力及非法禁錮,並考慮被告重犯風險高,四項罪名最後合共判處監禁44個月。

Q.有精神疾病會否減輕兒童性侵犯刑罰?
A.

只有在精神狀況與犯案有關並影響判斷、控制能力或道德責任時,才可能減刑。本案專家認為症狀輕微而重犯風險高,法庭沒有大幅減刑。

Q.多項同一事件罪名如何計算刑期?
A.

法庭先為各項罪行判處適當刑期,再按總體性原則避免重複懲罰。本文案件第一及第四項同期,第二及第三項各有一個月連續執行,總刑期為4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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