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151/2023
C [2025] HKDC 1303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1151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王輝文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L L
日期: 2025 年 7 月 31 日
M 出席人士: 馬藻玉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黃錦娟女士及司徒仲烯女士,由彭溫蔡律師行延聘, N
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1] 至 [4]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 P
person)
Q [7] 作出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oing Q
an act tending and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public
R R
justice)
S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
C 裁決理由書 C
--------------------------------
D D
E 1. 被告原本面對六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違反香港法 E
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1)條(控罪一至六),及一項
F F
「作出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違反普通法並可
G G
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I(5)條予以懲處
H (控罪七)。 H
I I
2. 在審訊的第一天,控方提出撤回檢控控罪五及控罪六,
J J
因此該兩項控罪被撤銷。
K K
3. 被告就所有面對的控罪(控罪一至四及控罪七)表示不
L L
認罪。另他就控罪四及控罪七,存檔不在犯罪現場通知書。
M M
N 控方案情 N
O O
4. 在本案中,控方倚靠雙方承認事實,各控方證人的證
P P
供,其中包括辯方反對呈堂學校社工方姑娘和被告交談的證供(特
Q 別事項)及呈堂證物。控辯雙方同意以交替程序處理上述特別事 Q
項。
R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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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3-
A A
B B
承認事實
C C
5. 控辯雙方依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D D
第 65C 條的規定,承認包括以下事實:
E E
F
(1) 於控罪一至三的相關日期,女童 X 是 12 歲。 F
G G
(2) 於控罪四的相關日期,女童 Y 是 11 歲。
H H
(3) 於 2022-2023 學年,女童 X、女童 Y、女童 A 及男
I I
童 B 都是新界天水圍某小學(「該小學」)的學
J J
生,其中女童 X 及女童 Y 是該小學 5D 班學生,女
K 童 A 及男童 B 是該小學 5B 班學生。 K
L L
(4) 被告是該小學的老師,在 2022-2023 學年他有教 5D
M M
班常識及資訊科技科。
N N
(5) 於 2023 年 5 月 31 日,被告被拘捕。
O O
P P
(6) 於 2023 年 5 月 30 日,警員就女童 X 的手提電話拍
Q 攝了 7 張照片,呈堂為證物 P6(1-7) 。 Q
R R
(7) 於 2023 年 6 月 12 日,警員就該小學的課室、女生
S S
的校服、運動服及跳舞服拍攝了 37 張照片,呈堂
T 為證物 P5(1-37)。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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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8)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C C
控方證人的證供
D D
E 6. 本席在此裁決理由書會部分採用控辯雙方在結案陳詞就 E
F
各證人供詞的敘述。 F
G G
PW1 女童 X(控罪一至三)
H H
7. 女童 X 於控罪一至三的相關日期是 12 歲,她於 2022-
I I
2023 學年是該小學的 5D 班學生。
J J
K 8. X 於 2023 年 5 月 30 日就本案與警方進行錄影會面,該錄 K
影會面紀錄已獲法庭許可作為 X 主問的證供(錄影會面紀錄的光碟
L L
為證物 P1,經編輯的版本為證物 P1A,相關的謄本為證物 P1B)。
M M
N 9. 在會面中,X 說她喜歡打機,也有參加學校的田徑隊。 N
O O
控罪一
P P
Q
10. 在 2023 年 5 月 30 日的錄影會面中,X 指事情發生在「上 Q
個星期再上個星期五」(證物 P1B 記項 69),即應該是 2023 年 5 月
R R
19 日,可是她卻在日曆(證物 P1C)圈了 2023 年 5 月 12 日。X 指自
S S
己不肯定事情發生那天是 5 月 12 日還是 5 月 19 日。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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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11. X 指當天,被告約了她和 5B 班的女童 A 和男童 B 在放學
C 後下午 3 時半在 3 樓視藝室隔鄰的 312 室討論一個設計比賽。 C
D D
12. 三人進入課室後,X 坐在一張椅子上,A 和 B 坐在她的
E E
兩旁,他們一起看放在枱中間顯示比賽內容等資料的 iPad。之後被
F 告叫 X 起身坐在他的大腿,X 最初拒絕,說「我唔使啦」。X 指當 F
時課室內有很多椅子,她不知為何被告作出這樣的要求。X 其後站
G G
起來,被告坐下,再次叫 X 坐在他的大腿,之後 X 有坐下。X 指自
H H
己怕被被告責罵,所以服從指示。X 心想被告是否為了讓其餘兩名
I 同學能清楚看到 iPad 的內容而叫自己坐在他的大腿呢? I
J J
13. X 坐下後,被告將他的右手放在 X 的右大腿上方左右輕
K K
摸,摸了三、四秒後,他便將他的右手移動到 X 的右腰,他輕輕摸
L 了 X 的腰三、四秒後輕力捏了兩下,期間被告用他的左手指着 iPad L
教導他們。(證物 P1B 記項 202 至 265)
M M
N N
14. X 指過程中,自己想立即離開,但沒有這樣做,因這是
O 作比賽的準備。另 X 也曾伸手向下方並揮動手指,向兩名同學示意 O
求救,但他們沒有回應,可能他們都感到害怕。
P P
Q Q
15. A 和 B 在約下午 3 時 45 分離開,而被告叫 X 留下在課室
R 裡畫畫。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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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控罪二
C C
16. X 指 A 和 B 離開後,被告指示她搬到另一張較遠的枱
D D
坐。X坐下後,被告又用平常的語氣叫她起來,然後被告坐下及叫 X
E E
坐在他的大腿上,X 非常害怕被告罵她,便坐下去。被告叫 X 繼續
F 畫畫。 F
G G
17. X 當時是穿着夏季體育服,即短袖上衣及短褲(如證物
H H
P5(3)所示),她的上衣是「攝」在褲內。X 坐在被告的大腿後,被
I 告用他的右手摸了 X 的大腿幾下後,便將 X 上衣的右邊從短褲腰間 I
「掹」出來,之後他再次將手放在 X 的大腿摸了幾下,然後他便將
J J
右手攝入 X 的上衣內摸她的胸部稍下方位置三、四秒,X 感覺到被
K K
告的中指及食指觸碰到她的胸部。當被告將他的手再向上移時,X
L 將他推開,跟着被告再作同樣嘗試,也被 X 推開。當 X 兩次推開被 L
告後,他便把手伸出來,然後他說 X 的身很熱,便將一隻手伸入 X
M M
的衣服內撥動,撥的時候並沒有接觸到 X,其後他把手伸出來及叫
N N
X 起身坐在另一張椅子上,X 照做並繼續畫畫。
O O
18. X 指當被告摸她的大腿時,被告是整隻手接觸到她露出
P P
短褲外的大腿部份,其中好像他的食指和無名指曾伸進她短褲褲管
Q Q
內。
R R
19. X 指就着被告摸她的胸及大腿,她非常不開心,想殺死
S S
被告,想打他,但是她都忍住,因為被告是老師。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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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20. X 在看過證物 P6 後,確認 P6(6)是她在事件發生後翌日
C (星期六)在微信朋友圈發佈的貼文,內容是關於上述發生的事。 C
X 指其後在星期一,有同學將貼文內容告訴老師,翌日老師和學校
D D
社工方姑娘就約見她。
E E
F 控罪三 F
G G
21. X 指在放復活節假前,約 2023 年 3 至 4 月期間,X 在 604
H H
課室上常識課,因為她是最快完成盒子,便幫其他同學做。被告叫
I 她進入老師枱的位置幫手,約三、四分鐘後,被告叫 X 坐在他的大 I
腿,X 說「唔使啦」、「唔使啦」,拒絕了被告兩次。這時 X 站在
J J
被告的左邊,被告好像用他的左手拉 X 的右手腕把她拉下來,但不
K K
是很用力,於是 X 便坐在被告的大腿上。X 本想站起來,但被告和
L 同學正在交談,而她也要幫同學整常識科的盒子,X 覺得很尷尬便 L
沒有站起來。跟着被告將他的右手放在 X 的右大腿上,並且將手在
M M
X 的大腿上左右郁動大約 8 至 9 秒。X 指當時自己還在幫同學,同學
N N
見到她坐在被告的大腿上感到很驚訝,自己則很尷尬,想立即離開
O 老師枱,但沒有這樣做。其後,X 整完後便站起身走出老師枱的位 O
P
置。X 指自己坐在被告的大腿時,被告是面向前方,而自己是面向 P
冷氣機那邊的窗。
Q Q
R 22. 事件發生時,課室內有 20 多名同學,X 覺得部分同學應 R
S
該聽到被告叫她坐在自己大腿上。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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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3. X 也相信有同學看見她坐在被告的大腿上,印象中有兩
C 名同學(一男一女)過去找她幫手時,曾輕聲問她為何坐在被告的 C
大腿上,X 便回答她不知道,是被告叫她坐下來的。就他們輕聲的
D D
對話,X 相信被告是聽不到的。
E E
F 控罪三與控罪一、二之間 F
G G
24. X 指其實在 3 月份整盒事件至 5 月份的兩次事件之間,
H H
每逢上常識課或電腦課時,被告都有藉教 X 做功課或題目時,走到
I X 的身邊,用手隔着她的上衣磨擦她的胸部和摸她的大腿。 X 指被 I
告隔着上衣磨擦她的胸部約 10 至 20 次,摸她的大腿則約 10 至 15
J J
次。X 指如果當時是穿着冬季校服,被告的手沒有接觸到她的皮
K K
膚,但如果她是穿着夏季校服,被告的手則有接觸到她的皮膚。
L L
其他事項
M M
N N
25. 就着 3 月的整盒事件及 5 月的事件,X 第一個訴說的對
O 象是 Y,因為那時她不開心,便想講給 Y 聽,Y說她也有類似的事, O
於是 X 便一直詳細的對她訴說這些事件。
P P
Q 26. X 說事發前自己與被告的關係普通,好像朋友一般。 Q
R R
盤問及覆問
S S
T 27. 在盤問下,X 確認她是在 5 月 20 日上午 11:32 前,在微 T
信發佈貼文到只有五年級部分同學及她朋友的朋友圈,老師是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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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B
見到該貼文的。貼文所描述的事是 5 月 19 日發生的事,在貼文內她
C 是寫被告把她「抱」到他腿上坐。這貼文是後來老師叫她刪除的, C
但是她忘記是哪位老師。
D D
E E
28. X 指自己在 2022 年 9 月首次認識 Y,因為二人同在 5D
F 班,其後她們兩人有一起傾談,學校小息時一起買東西吃。 F
G G
29. X 指自己第一次主動告訴 Y 這些事件(即 3 月、5 月及期
H H
間的事),是在自己於朋友圈就 5 月 19 日那事件發貼文後,當時自
I 己是用微信告訴 Y 這些事件,但自己沒有向其他人講(包括同住的 I
祖母、父母或老師),因為害怕他們會責罵或不相信自己。
J J
K K
30. X 指自己只是向朋友圈內的人(約 10 多人)傾訴,而自
L 己告訴 Y 是因為 Y 有相同的遭遇。 L
M M
31. X 指自己原本不打算告訴學校及其他人的,其後學校社
N N
工方姑娘就這些事找自己的父母,自己才告訴他們。
O O
32. 就控罪一的事件,X 指被告拍門卡讓他們三人進入 312
P P
課室後,便關上黃色的課室門,藍色的門則保持開啓,黃色門上部
Q 分面積有透明的玻璃可以讓人看見房內情況。 Q
R R
33. X 起初在庭上指自己不肯定當他們三人仍在 312 課室
S S
時,自己共坐在被告的大腿上一次,還是在被告關上黃色課室門前
T 及後都在被告要求下坐在被告的大腿上。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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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C 34. X 肯定地說他們三人沒有在這時段去洗手間,因他們在 C
在等老師到來時已經去了洗手間。
D D
E 35. X 指在控罪一事件中,被告未有離開該課室。 E
F F
36. X 同意當自己在 2023 年 5 月 23 日見方姑娘時,自己對事
G G
件的記憶較清晰。當辯方律師指出根據方姑娘證供,X 在控罪一時
H 段曾坐在被告的大腿兩次,X 同意,並說出第一次坐大腿的時間很 H
I
短,第二次則接近 10 分鐘。 I
J J
37. X 指被告兩次叫自己坐在他的大腿,但自己不能準確地
K 記起被告是怎樣說的,X 指自己每次拒絕被告也只是說類似「唔 K
L
使」的話,自己當時的心情「驚啲唔驚啲」,驚是「驚佢又非禮 L
我」,唔驚是因為「佢語氣很温柔」,但自己怕被人責罵,所以坐
M M
了下去。
N N
O
38. X 指在 5 月的事件發生後翌日所發的貼文、兩日後見方 O
姑娘所說的話、2023 年 5 月 30 日錄影會面中所說的話及庭上作供所
P P
說的話,都是真話,都是有發生過的事。
Q Q
R
39. 就自己記憶方面,X 指自己發貼文時記憶猶新,之後的 R
記憶沒有那麼清晰,但她是絕對沒有胡亂作供,也沒有說謊。X 承
S S
認自己很多時分不清左右。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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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B B
40. 另 X 在觀看有關錄影會面片段後確認,就控罪一的事
C 件,B 是坐在她的右邊,而她是有做手勢及眼神去求救的。X 亦確認 C
被告是整隻手掌也接觸到她大腿的皮膚。
D D
E E
41. X 同意經過 312 室的人是可以看見室內的情況,但一般
F 人經過 312 室不是面向 312 室的門行走,也不會走近黃色的門,所以 F
如果不是故意望進室內,只會看見少部份室內的情況。
G G
H H
42. 就控罪三的事件,X 同意當她進入老師所坐的位置時,
I 被告是打側坐及有可能接觸到她,被告當時是雙腳分開 V 字形坐 I
着,X 是站在他的右邊面向曲尺枱。她指自己在錄影會面說是站在
J J
被告的左邊是說錯了,因為她常常左右不分。
K K
L PW2 女童 Y(控罪四) L
M M
43. 女童 Y 於控罪四的相關日期是 11 歲,她當時是該小學的
N N
5D 班學生。
O O
44. Y 於 2023 年 5 月 30 日就本案與警方進行錄影會面,該錄
P P
影會面紀錄已獲法庭許可作為 Y 主問的證供(錄影會面紀錄的光碟
Q 為證物 P2,經編輯的版本為證物 P2A,相關的謄本為證物 P2B)。 Q
R R
45. 在會面中,Y 說她喜歡跳舞包括芭蕾舞、Hip-hop 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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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畫畫及看書。Y 指她在學校有參加 Hip-hop 班,她們有很多表演
T 和比賽,老師會安排她們時間練習。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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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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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6. Y 指在 4 月中,復活節假後兩、三個星期的一個星期五 C
(約在 4 月 20 日左右),下午約 2 時 30 分至 2 時 40 分,她和一名
D D
同學 Z 及被告在 3 樓英語室進行「師生同行」,即由老師教功課及
E E
溫書。
F F
47. 當時 Y 坐在一張枱前,被告坐在她右邊,同學 Z 背向她
G G
們坐在另一張枱。Y 有一條題目不懂得怎樣做便問被告,被告便從
H H
他的座位站起來走到 Y 的右身旁,他一邊用右手教 Y 做功課,一邊
I 將左手搭在 Y 的左肩膊上,跟着他便將他的左手伸進 Y 的跳舞上衣 I
內(Y 的跳舞上衣的領口是寬鬆的,露到少少鎖骨)一直向鎖骨正
J J
下方摸,他的手指接觸到 Y 的胸部發育的地方,即胸部的上方位
K K
置,並且輕輕地左右掃了約半分鐘,跟着一至三分鐘。Y 感覺很驚
L 慌及緊張,她將身體移向後並把兩邊肩膊向前及下縮(Y 在錄影會 L
M 面時作出示範),並說她懂得怎麼做那題目了,被告便縮回手及回 M
去坐在他的座位上。
N N
O 48. Y 說當天自己有戴胸圍,被告曾接觸到胸圍及自己的皮 O
P
膚。 P
Q Q
49. Y 將這件事最先告訴她的母親 D,而較詳細的版本則是
R 她告訴與她進行會面的女警。 R
S S
50. Y 指被告是教她 5D 班常識及電腦科的,她親眼看見有一
T T
次上常識課時,被告讚 X 用熱溶膠槍黏得好及漂亮,便請她到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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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枱幫助其他同學。之後 X 說她無位坐,被告便叫她坐在他的腳上,
C X 說不用了,但被告就叫她坐。其後 Y 看見 X 坐在被告的腳上,X C
當時穿着校服裙,被告將他的右手伸入 X 的裙內摸 X 的大腿,同時
D D
用他的左手摸 X 的腰,摸了 10 多分鐘。Y 看見 X 的表情很驚慌及像
E E
求救,但她沒有發出聲響。
F F
51. 下課後,X 對 Y 說剛才被告叫她坐在他的腳上,跟着摸
G G
她的大腿及腰,Y 叫 X 將事情報告給老師聽,但是 X 說不好。X 曾
H H
告訴 Y 被告不止摸她一次,但 Y 只見到一次。
I I
52. 在發生自己被摸的事件之前,Y 與被告的關係是普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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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但發生此事件後,她對被告的印象改變了,加上她曾看見被
K K
告對 X 所做的事及她和 X 的談話,她對被告的印象便不好了。
L L
53. 在盤問下,Y 說 Hip-hop 班是放學後 3 時半上堂,而師生
M M
同行是放學前逢星期五午飯後第 7 節上的。
N N
O 54. Y 指自己是在 5 年級開學後,才開始與 X 熟絡及成為好 O
朋友。Y 指自己有印象被告在上課時曾有叫 X 不要畫畫,並好像有
P P
一、兩次聲稱要沒收 X 畫的東西,但自己沒有留意被告是否真的有
Q Q
沒收。
R R
55. Y 指熱溶膠槍事件是一年一次的專題習作。她知道熱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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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槍事件發生在她被被告摸胸的事件之前,但她記不起自己被摸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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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發生在哪一天,但 Y 說此事一定是在 4 月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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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6. 就熱溶膠槍事件,Y 指一開始 X 是站在老師枱外近洗手 C
盆位置協助其他同學,跟着 Y 聽到被告叫 X 進入老師位,於是 X 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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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進入後 X 站着面向洗手盆協助同學,幫完同學後 X 沒有離
E E
開,Y 聽到 X 說疲累,被告便叫她坐在他的大腿上。
F F
57. 另 Y 指當她走去黑板前拿材料及返回壁報板做習作時,
G G
她見到被告摸 X 的大腿及腰,這個動作維持 10 多分鐘沒有改變過,
H H
她也看見 X 的表情是驚慌及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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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Y 指在熱溶膠槍事件至 5 月 X 在朋友圈發貼文之間,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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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留意到被告在課室上課時有摸 X。
K K
L
59. Y 在被摸胸後沒有向任何人講及此事,直至 5 月 23 日方 L
姑娘找她時,她才說出此事。在 5 月 30 日作錄影會面前兩、三日,
M M
她才將事件告訴父母。
N N
O
60. Y 同意在讀低年級時,自己曾因欺負其他同學被記缺 O
點。
P P
Q 61. Y 說她記得 4 月 14 日要上 Hip-hop 訓練班,但她不記得 Q
R
是否當天 13:45 時至 14:55 時要綵排校慶表演。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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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在覆問中,Y 表示她是第一次被老師非禮,而且因為這
T 是自己第一次上庭作供,心情很緊張,但她不會亂說話,也不會說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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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她指自己在錄影會面及庭上都是說真話,就她所知所見的事實
C 作供。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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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女童 A(控罪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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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63. 女童 A 於控罪七的相關日期是 11 歲,作供時是 12 歲, F
她當時是該小學的 5B 班學生。
G G
H 64. A 於 2023 年 6 月 26 日就本案與警方進行錄影會面,該錄 H
I
影會面紀錄已獲法庭許可作為 A 主問的證供(錄影會面紀錄的光碟 I
為證物 P3,經編輯的版本為證物 P3A,相關的謄本為證物 P3B)。
J J
K 65. 在會面中,A 指自己有參加學校的電子科學家活動。 K
L L
66. 她指在 2023 年 5 月的一個星期五,被告叫她、X 和 B 下
M M
午 3 時半往 3 樓視藝室隔離的 312 室,商討一個電子科學家比賽項目
N 的內容及叫他們分工合作,B 負責吹笛、X 負責畫畫、她負責填色。 N
O O
67. 在 312 室內,被告坐在中間,A 坐在被告的左邊,X 和 B
P P
坐在被告的右邊,他們一起看放在枱中間顯示比賽內容及材料的電
Q 腦及商討如何製造。 Q
R R
68. 在看電腦的時候,被告問 X(沒有問 A 或 B)是否看得
S S
清楚,X 說「麻麻地」,被告便雙手抱起 X,將她放在自己的大腿
T 上。A 指被告抱起 X 時,一隻手抱 X 的大腿,另一隻手抱 X 的背 T
部,但她忘記是哪隻手。之後,被告便左手攬着 X 的腰,右手按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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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A A
B B
腦。A 指期間 X 的腳曾從被告的大腿上滑下來,被告便再放 X 的腳
C 回自己大腿上。當時 A 看見 X 的表情有些尷尬,X 望着她有少少眼 C
色。A 說自己當時看不到被告的表情,因為他戴上口罩。
D D
E E
69. A 指自己看電腦看得很清楚,她不覺得當時 X 需要坐在
F 被告大腿上才能清楚看到電腦。 F
G G
70. 其後,被告去洗手間及拿東西。被告走後,X、A及 B 各
H H
坐回自己原有的椅,各人都鬆了一口氣。X 對 A 說剛剛被告這樣抱
I 起她令她有些尷尬,以及她感覺到被告有摸過她的胸,A 對 X 說應 I
該沒有摸胸這可能,因為自己只見到被告攬 X 的腰。A 指自己和 B
J J
都不信被告有摸 X 的胸。
K K
L 71. 被告回來後,說自己有些腳軟,X 便沒有再坐在被告的 L
大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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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72. 之後 A 及 B 要離開,A 說自己要上陽光教室,B 則說要
O 回家。被告叫 X 留下,因為他想跟 X 商量要畫甚麼。其後,A 見到 O
被告帶 X 去課室內的另一張枱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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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73. 三天後的星期一,X 沒有上課。當天大息完了後,A和 B Q
R 在操場排隊。被告在操場向 A 指他有事要找 A 及 B,A 也見被告找 R
B,但 A 聽不到他們說甚麼,A 其後行去問正在排隊的 B,大家當時
S S
都不知被告找他們做甚麼。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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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A A
B B
74. 之後,被告到 5B 課室找她和 B,及把他們帶去 5B 班斜
C 對面的 615 室(當時 A 和 B 正在上應老師的課)。在 615 室內,被 C
告坐在白板前,對 A 及 B 說他知道 X 在微信發了一篇文章說被告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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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之後有很多留言說他很變態。被告叫 A 和 B 不要將他們今天所
E E
說的話說出去,因為他不想其他人知道,他也叫他們還他一個清
F 白。被告說若有人問他們 X 當天有沒有坐過在他的大腿,便要說沒 F
有,被告又說如果自己當天真的要非禮 X,便不會叫 A 及 B 都出
G G
席。A 和 B 說「好,知道」。被告也叫他們就自己找他們這件事不
H H
要和其他人講,之後被告便叫他們返回課室。
I I
75. A 指自己有看過 X 在微信發出的那篇文章,內容是指被
J J
告找他們一起討論這個比賽的內容,期間被告抱起 X 及 X 坐在他的
K K
大腿上,之後 X 覺得被告有摸她的胸及大腿。之後便有很多留言。
L A 指自己電話現在已經看不到該貼文,因為在被告找他們後,該貼 L
M 文便被刪除,她想應該是 X 刪除的,因為貼文是 X 自己發出,A 稱 M
貼文的內容就是該星期五發生的事。
N N
O 76. A 指自己跟被告的關係只是普通老師和學生的關係,被 O
P
告沒有教自己,自己只是在電子科學家的活動中有和被告接觸。 P
Q Q
77. 在庭上被盤問時,A 說自己與 X 熟絡,知道 X 有時會
R 「黑面」及講粗口。A 又指自己雖然和 B 同班,但沒有和 B 玩,和 R
S
他「麻麻地」熟。 S
T T
U U
V V
- 18 -
A A
B B
78. A 指自己在 312 室親眼見被告抱起 X,但現時她已不記
C 得被告是如何抱起 X。當 X 坐在被告的大腿上時,她沒有看見被告 C
掃或摸 X 大腿,因為她在看電腦,而且 X 坐在被告大腿時,X 的身
D D
側向自己。
E E
F 79. A 又指當日其他三人有戴口罩,自己則沒有。她指自己 F
不覺得 X 和 B 在事件中感到驚慌。
G G
H H
80. 被盤問時,A 同意當時 312 室外有 3A、3B、3C 課室在
I 進行陽光教室,裡面有老師,但他們沒有出去找那些老師幫手。在 I
覆問時,A 澄清其實她並不知道是否上述每個課室都在進行陽光教
J J
室,或課室內是否有老師在場。
K K
L 81. 關於 615 室事件,A 指被告是在她進入課室時,叫她和 B L
出來,帶他們到 615 室談話。在此事件後,她和 B 有商討過若有人
M M
向他們查詢該怎樣說,因為被告曾吩咐他們不要說出去,但是商討
N N
沒有結果,他們不知應怎樣做。
O O
82. A 同意在 615 室外有閉路電視錄影,可以看到甚麼人在
P P
615 室出入。A 又指返回課室後,應老師曾問自己甚麼事,自己擰
Q Q
頭,沒有回答,而應老師也沒有追問。
R R
83. A 指其後有一名男老師、一名女老師及方姑娘向她查
S S
詢,但是她沒有勇氣說出事實真相,後來覺得自己這樣說謊是不對
T T
U U
V V
- 19 -
A A
B B
的,便鼓起勇氣在聊天應用程式 Teams,用文字將事實告訴方姑
C 娘,告訴方姑娘的事實與她在錄影會面中所說的一樣。 C
D D
84. A 與方姑娘會面時,沒有將 615 室的事告訴方姑娘,她
E E
只是在錄影會面時才說出來。A 指雖然自己沒有將在 615 室發生的事
F 作事後紀錄,但她在錄影會面時是清楚記得此事的。 F
G G
85. A 否認自己是在看見 X 發佈的貼文後,因為盲目撐 X,
H H
而說出一些她沒有見過的事。就 312 室的事件,A 說自己只是親眼看
I 見 X 被抱起,但是她沒有看到 X 被摸胸。 I
J J
86. A 指自己在庭上就關於 312 室的事作供,已是事情發生
K K
後一年半,故此她不能記得被告是如何抱起 X 並不出奇。
L L
87. A 指自己以前沒有見過男老師抱起女同學放在自己大腿
M M
上的親密行為,所以當方姑娘第一次問自己時,假若被告沒有在 615
N N
室吩咐她和 B 不要說出來的話,她是會將事情告訴方姑娘的。
O O
PW4 男童 B(控罪七)
P P
Q 88. 男童 B 於控罪七的相關日期是 11 歲,作供時是 12 歲, Q
R
他當時是該小學的 5B 班學生。 R
S S
89. B 於 2023 年 7 月 13 日就本案與社會福利署的臨床心理學
T 家進行錄影會面,該錄影會面紀錄已獲法庭許可作為 B 主問的證供 T
U U
V V
- 20 -
A A
B B
(錄影會面紀錄的光碟為證物 P4,經編輯的版本為證物 P4A,相關
C 的謄本為證物 P4B)。 C
D D
90. 在會面中,B 說出於 2023 年 5 月或 6 月的一個星期五放
E E
學後,在編程教室(即 312 室)內被告叫 X 坐他大腿,更「掂」X
F 的大腿,X 坐在被告大腿上大約 15 分鐘。當時除了 B 外,還有一名 F
同學 A 在場,他不知道 A 是否見到此事。這事情他只見過一次。
G G
H H
91. B 指在星期五此事件發生後幾天的星期一,大息後他在
I 5B 課室上德育及公民堂,被告叫他和 A 到 5A 班對面的課室,然後 I
被告對他們說,自己當日沒有摸 X 的大腿, X 也沒有坐在他的大腿
J J
上,並且叫 A 和 B 不要和其他人講及此事,如果有人問,便說「無
K K
嘢」。B 指被告沒有提及如果說出去會有甚麼後果,也沒有說保守
L 這秘密會有甚麼好處。B 指這事件長約 10 分鐘,自己當時感到驚 L
慌,未能記得全部被告所說的事。
M M
N N
92. B 指被告並沒有教他的,只是在電子科學家及應用程式
O 資優培訓班接觸到被告,而 5 月的事件是被告約他和另外兩名同學 O
討論參加模型車比賽事宜。
P P
Q Q
93. 在盤問下,B 指在被告找他們叫他們不要將事情說出之
R 後,A 曾聯絡他提出要講大話,即當編程教室內的事沒有發生過, R
又不要說被告曾找他們,B 同意這樣做,因為如果說真話,他怕被
S S
告會知道他們說了真話。雖然被告已經沒有回學校,但是 B 相信會
T T
有跟被告相熟的老師告訴他。之後,B 有將這兩件事告訴父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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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A A
B B
為父母應該不會向校方講,父母有叫他說出真相,但是他怕被被告
C 知道,所以當方姑娘找他時,他謊稱自己在編程課室內,但是他沒 C
有看見 X 坐在被告的大腿上。
D D
E E
94. 其後,A 在 Teams 和方姑娘講出真話,但是 A 沒有告訴
F 方姑娘被告曾找過他們叫他們不要把那件事說出去。被盤問時,B F
曾同意 A 在 Teams 沒有提到與被告的對話,是因為根本沒有這件
G G
事,但在覆問時,B 澄清他當時不明白辯方律師的問題,B 確認被告
H H
有叫他們作隱瞞。
I I
95. 就着 5 月 22 日星期一的事,B 在盤問時曾同意被告沒有
J J
去課室找他和 A,他也曾同意大息之後任何一個時間被告也沒有去
K K
課室找他和 A,他是在說謊,但其後覆問時,B 指當時他錯誤解讀辯
L 方律師的問題,他確認被告有去找他和 A。B 解釋自己同意被告沒有 L
在星期一大息後去課室找他和 A,是因為那時被告是在課室門口叫
M M
他們。
N N
O 96. 被盤問時,辯方向 B 指出,他沒有向方姑娘說出關於星 O
期一被告有找過他此事,是因為當時尚未想到如何解釋一直沒有說
P P
出看見 X 坐在被告的大腿,B 同意。當辯方進一步向他指出,因為
Q Q
他要「用大話冚大話」,要將沒有發生的事說成有發生的事,B 也
R 同意。但 B 其後在覆問時解釋,當時自己不明白辯方律師的問題。B R
S
指 X 坐在被告的大腿上及被告與他們的對話都不是謊言,他沒有 S
「用大話冚大話」。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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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97. 被盤問時,B 說其實自己父母知道 X 坐被告大腿的事,
C 是因為其他家長告訴他們,而他們知道 B 那時是和 X 在同一課室, C
所以他們向自己確認,自己也如實告訴他們事件確實有發生。
D D
E E
98. 在覆問時,B 澄清在編程課室內,當 X 坐在被告的大腿
F 上的時候,他是坐在他們的右邊,他的眼睛是望着面前的 iPad 及聽 F
着被告的講解,他只是間中將眼稍為斜望才看到 X 及被告。
G G
H H
99. B 指雖然被告叫 X 坐在他的大腿上以便 X 可以看清楚
I iPad,但是自己坐在 X 的右邊也能清楚看到 iPad 的內容。此外,課 I
室內是有智能電視的,但 B 不知道 iPad 是否也可以投影上去。
J J
K K
100. B 指自己是第一次看見 X 坐在被告的大腿上,他認為這
L 樣是不正常的,若被告沒有在星期一對他說過那番話,他是會將此 L
事情說出來,他也不會和 A 商討是否要說謊隱瞞。B 說自己和 A 不
M M
是很熟。
N N
O 101. B 說 X 和 A 應該有談論過編程課室的事,但自己其實不 O
知道這是否事實。
P P
Q 102. B 說雖被告已沒有回學校,但他知道楊佩珊老師是被告 Q
R 的太太,被告離校後楊佩珊老師是繼續在校內任教,她可以告訴被 R
告 B 有否將事件說出。
S S
T 控方申請傳召該小學的應老師作為控方證人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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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A A
B B
C 103. 在審訊的第九天,控方曾向法庭申請傳召該小學的應老 C
師,即 A 及 B 指在 2023 年 5 月 22 日大息後上的德育及公民課的那
D D
位老師,作為控方證人。
E E
F
104. 辯方反對,並指其實從 A 及 B 的錄影會面,控方應知 A F
及 B 的證供是指當他們在上德育及公民課時,被告曾到課室叫他們
G G
出外傾談,所以控方延誤作出傳召應老師的申請是不妥當的,也會
H H
對被告構成不公平。
I I
105. 控方則指他們是在 A 被盤問時才知道那人是應老師。
J J
K 106. 本席其後拒絕控方的申請,因為如果控方在 A 及 B 的錄 K
L
影會面後作出跟進的調查,便應知道當時那位上課的老師是應老 L
師,從而可選擇傳召應老師作為控方證人,所以控方的延誤並不合
M M
理。
N N
O
關於 PW5 方姑娘的特別事項 O
P P
107. 辯方對 PW5 方姑娘就新近投訴那方面的證供的呈堂性沒
Q 有爭議,但就方姑娘與被告的交談內容的呈堂性有爭議,原因是列 Q
R
在 MFI-2 的理由及因方姑娘在有關事件中並不在場,所以被告所說 R
的未必屬實。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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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08. 控方同意方姑娘在有關事件中並不在場,但方姑娘會說
C 出被告在方姑娘向他查詢時給予的答案,即使不一定是真的,或可 C
以支持事實的某部份,及被告的證供有否有前後矛盾或不一致。
D D
E E
PW5 方姑娘
F F
109. 方姑娘是在 2012 年入職該小學,在 2019 年任職駐校社
G G
工。
H H
I
110. 她指於 2023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學校在禮堂開教 I
師例會,校長及副校長叫她出去校務處,及告訴她 5D 班的班主任周
J J
老師收到同學報稱關於微信的貼文,老師即時通知校長,而校長叫
K K
方姑娘打電話約學生家長翌日來學校,於是她便通知家長翌日到學
L 校見面。 L
M M
111. 於 2023 年 5 月 23 日的早上,方姑娘先接見 X 的父母,
N N
然後單獨接見 X。X 向方姑娘稱在 5 月 19 日,被告約她和另外兩名
O 同學一起去編程教室商討比賽的事宜。四人在課室內時,被告叫 X O
坐在他的大腿上,X 不願意,但不懂得如何拒絕及感到驚慌,於是 X
P P
坐在被告的大腿上 5 至 6 分鐘,另外兩名同學都有看見的。
Q Q
R 112. 過了一會,另外兩名同學離開,留下她與被告在課室 R
內。被告帶她到課室的另一邊並排坐下,被告掀起 X 的體育服及將
S S
手伸入 X 的上衣內,摸到少少她的胸部,X 當時用手「夾一夾」、
T T
「收一收」,被告縮回自己的手,並用手替 X 撥涼及說 X 很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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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113. 另外,X 稱之前在 3 至 4 月上常識課時,被告經常走到 C
她的附近「掂」她及可能掃到她的手。
D D
E 114. X 又指被告有一次上常識課時,被告曾叫她坐在他的大 E
F
腿上,她感到驚慌不知如何拒絕,於是便坐在被告的大腿上,當時 F
全班同學都在,但她不知道他們是否都看到。她有將事情說給一名
G G
同學聽,但是她沒有告訴其他人此事,也沒有告訴父母,因為她
H H
驚。她回到家後,因為不開心曾經哭過。
I I
115. X 於 5 月 19 日在微信發佈貼文,內容大概是講述 5 月 19
J J
日及常識課坐在被告的大腿上的事。事後有老師將貼文的截圖給方
K K
姑娘看,她確認是證物 P6(6)。
L L
116. 同日,方姑娘亦有接見 Y,因為她是其中一個向周老師
M M
報告的學生,而且 X 也有和 Y 談及常識課發生的事。
N N
O
117. 方姑娘見 Y 時,問她是否知道 X 發生的事,她說知道, O
她上常識課時看見 X 坐在被告的大腿上,她看見 X 的表情驚慌。下
P P
課後她和 X 傾談時,她叫 X 告訴老師,但是 X 說不想講,因為怕其
Q 他人不相信她。 Q
R R
118. 另外,Y 說其實她自己也有類似的經歷,她說 4 月份師
S S
生同行時,被告把手由她的膊頭伸入她的上衣到她身體前方,摸到
T 鎖骨以下差不多胸部的位置。Y 說她沒有將此事告訴父母。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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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119. 方姑娘指由於已有兩名女學生稱發生此類事件,因此校 C
方需要接見其他由被告任教的學生。方姑娘在 5 月 24 日會見了 5D
D D
班其餘 6 名女同學,另一位老師負責見 6D 班同學。
E E
F
120. 方姑娘指自己於 5 月 24 日或 25 日曾見過被告。見面的 F
過程是輕鬆的,因為雙方彼此認識,平時經常一起吃飯。由於方姑
G G
娘聽了女同學的說法,她是想了解一下被告的看法。方姑娘說校長
H H
也有叫自己和被告談談,自己不肯定當時自己是以「飯腳」的身
I 分,還是按指示向被告了解。 I
J J
121. 方姑娘同意在會面時,自己未有向被告表示他可以選擇
K K
不回答問題或保持緘默。
L L
122. 方姑娘指被告當時稱自己於 5 月 19 日和 X 及兩名同學商
M M
討無碳小車比賽,他有去過編程教室,但是他沒有和 X 有身體接
N N
觸。
O O
123. 至於課室坐大腿的事,被告稱當天上課要用熱溶膠槍,
P P
但熱溶膠槍的數量不夠,被告叫 X 到他的座位做,可能 X 用熱溶膠
Q 槍時身體「掂」到他的大腿,他有即時彈開。 Q
R R
124. 方姑娘指被告不是班主任,他是教 5D 班常識及資訊科技
S S
科。她不知道被告指自己自 2023 年 5 月 23 日上課時有教學助理陪同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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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是否屬實,或被告是否自 5 月 24 日沒有上課,方姑娘說自己只知道
C 被告開始放病假。 C
D D
125. 在盤問下,方姑娘確認是她收到指示去見被告,見被告
E E
時是一個輕鬆的傾談。她想了解為何學生會這樣說,究竟被告有沒
F 有做過令人誤會的動作?被告當時說沒有,最多都是用手指「篤」 F
下他們的手臂,他不知道為何學生會這樣說。
G G
H H
126. 就着熱溶膠槍事件,被告稱教師座位狹窄,如果他坐着
I X 不能容易進入,而 X 用槍時要「烏低身」,故他有機會掂到 X, I
但他有縮開。
J J
K K
127. 方姑娘指在 5 月 22 日時,自己以為微信的貼文是關於熱
L 溶膠槍坐大腿事件,當時自己未看過截圖,應該是楊副校長向她這 L
樣交代,她是在會見 X 後才看到截圖。她指自己沒有叫 X 刪除貼
M M
文,她不肯定是誰叫 X 刪除貼文,但她有聽過校長叫 X 不要再發貼
N N
文,要刪除貼文。
O O
128. 方姑娘在接見 X 和 Y 時,有做簡單筆錄,她會盡量記錄
P P
她們的說話,但對她們所描述的動作,則是方姑娘自己的演繹及理
Q Q
解,Y 並沒有在方姑娘面前作動作示範。她又指自己見她們時,她
R 們都算冷靜。 R
S S
129. 方姑娘指 Y 有提過她覺得 X 和被告好像很熟。Y 也有說
T T
5 月 23 日早上被告在班中開咪對全班說為何要誤會老師,老師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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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教導大家做功課。方姑娘不記得 Y 是否說過對被告「半信半疑」這
C 四個字,但是如果有此紀錄,有可能 Y 有這樣說過,她沒有進一步 C
跟進。
D D
E E
130. 方姑娘指自己在 5 月 23 日單獨見 Y 時,當時尚未見 Y 的
F 家人。Y 告訴方姑娘她未有向家人提及此事,之後方姑娘聯絡 Y 的 F
母親,請她於 5 月 29 日到學校。
G G
H H
PW6 女童 Y 的母親
I I
131. PW6 是 Y 的母親,她與丈夫已經離婚,她知道 Y 在學校
J J
有參與師生同行,由被告帶領。
K K
L
132. 方姑娘於 2023 年 5 月 27 日打電話約她見面。於 5 月 29 L
日,方姑娘告訴她 Y 在師生同行被男老師掂到膊頭及附近位置(在
M M
庭上,PW6 指出左膊頭下、胸上方的位置)。方姑娘指因為事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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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報了警,警察會聯絡她安排錄影會面。
O O
133. PW6 指直至 5 月 30 日錄影會面前,自己都不知道事件的
P P
詳情,因為 Y 沒有向她提過此事件。
Q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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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PW7 謝老師
C C
134. 謝老師是該小學的老師,由 2010 年開始負責學校的 Hip-
D D
hop 街舞校隊,她管理 Hip-hop 校隊的行政事宜及文件處理工作,校
E E
方亦聘請了另外一名導師教導校隊的學生。
F F
135. 謝老師指證物 P12 是 2022-2023 學年 Hip-hop Dance 學生
G G
名單及出席表,這證物顯示在 2023 年 4 月份,只有在 4 月 14 日有
H H
Hip-hop 練習,而 Y 有出席。
I I
136. 謝老師指在有關時間,Hip-hop 班的上課時間是星期五的
J J
下午 3 時至 4 時 30 分。
K K
L
137. 謝老師並不記得 4 月 14 日下午 1 時 45 分至 2 時 55 分的 L
校慶綵排活動。她記得 4 月 15 日要到一間中學表演,表演項目與 4
M M
月 29 日校慶表演的項目是相同的。她沒有印象 Hip-hop 隊有否參與
N N
4 月 14 日的綵排,但她指既然 4 月 15 日要作出同樣的表演,沒有參
O 與 14 日的綵排也不出奇,但她不肯定,因為是兩年前的事。她印象 O
中有一次她的隊伍是沒有參與綵排。
P P
Q 138. 謝老師指即使 Hip-hop 隊有參與綵排,綵排也只是 3 分 Q
R 鐘,學生綵排完便可以離開,返回自己的課室。她指印象中不是全 R
部參與綵排的人同時集合在禮堂的。一般是到那項目綵排,學生聽
S S
到中央廣播器的召集才到禮堂。她指也有可能在大息後已有 Hip-hop
T T
綵排,綵排完結後學生便回課室,並不影響上其他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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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139. 她指學校很重視升中的成績,所以控罪四的時段,即下 C
學期回復全日制後,所有老師都要參與師生同行,這也解釋到為何
D D
Hip-hop 班要由下午 2 時至 3 時 30 分改為 3 時至 4 時 30 分,因為學
E E
生要參與師生同行。
F F
140. 謝老師指老師可因應自己的時間表而調動進行師生同行
G G
的時間。
H H
I
141. 謝老師被盤問時,辯方向她展示被告代課及調課表,謝 I
老師指如果那調課表是真的,4 月 14 日當天有代課安排,那 4 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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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有綵排活動的可能性是有的,但自己沒有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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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42. 謝老師再次補充即使有綵排,約 3 分鐘的表演完結後, L
學生便可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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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43. 這是控方就特別事項及整體事項的案情。 N
O O
144. 本席裁定就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P P
Q 145. 辯方律師指被告明白自己的權利後,就特別事項選擇不 Q
作供。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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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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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
C C
146. 本席其後裁定就被告和 PW5 方姑娘的交談可呈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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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方姑娘並不是被告的上司,事實上,她當時只是學校的駐校社
E E
工。根據方姑娘的證供,她當時是被告的「飯腳」,雖然亦是校長
F 指示她向被告作出查問,但整個過程,她不肯定自己是以「飯腳」 F
或是甚麼身份向被告查詢。被告當時也是知道方姑娘向他的查詢是
G G
關乎 X 的微信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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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47. 方姑娘也指他們交談氣氛平和,這點辯方未有質疑,而 I
且方姑娘指和被告的交談中,被告除了就某些指控承認有在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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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沒有作出其他對自己不利的承認。
K K
L 148. 被告和方姑娘的交談可以協助法庭評核被告的證供有否 L
矛盾或前後不脗合地方。
M M
N N
149. 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就被告
O 面對的各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O
P P
150. 辯方律師指被告在明白自己的權利後,選擇作供,也會
Q 傳召 5 名辯方證人。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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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辯方案情
C C
被告的證供
D D
E 151. 被告在香港出生及長大,是家中獨子,大學畢業後攻讀 E
F
碩士,2015 年畢業後在中學做教學助理,其後他在 2017 年 9 月在該 F
小學做合約教師,2022 年取得教育文憑後轉為全職教師。被告指自
G G
己一直想做教師,亦很珍惜這份工作。
H H
I
152. 被告在求學期間積極參與校內活動,他從小跟母親返教 I
會及參與教會事奉,亦曾隨母親到國內義教及替某政府組織當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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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被告也自 2018 年起捐血十多次。
K K
L
153. 被告於 2022 年 8 月結婚,他與太太在同一間小學任教。 L
M M
154. 被告指在 2022/2023 年度,他有單獨訓練 6D 班一位女同
N 學參加朗誦比賽,他並沒有因此收到任何投訴。另外他也有處理兩 N
O
個課外活動「電子科學家」及「應用程式資優培訓班」,期間他有 O
見過 X、A 及 B。被告亦有負責小五的 Y 及 Z 的師生同行。
P P
Q 155. 教學方面,被告在該年度負責 5D 班(班內有 X、Y 及 Q
R
Z)的常識科。在上學期,他有教性教育及教他們不能被人摸私人部 R
位,如有人摸她們的私人部位便要告訴老師及家人,私人部位是
S S
胸、下體及“pat p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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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56. 被告指 X 上課時很喜歡畫東西,而且在 2023 年 1、2 月
C (年假後)開始,X 上課時不留心,時常睡覺及畫畫。他屢次勸 X C
不要畫都無效,有幾次他走過去說要沒收她的書或簿仔,X 便馬上
D D
藏起書或簿仔。他曾為此罰 X 站立 2 至 3 分鐘,X 也願意站立,只
E E
是表情不太好。X 亦試過上課時睡着,叫她也沒有反應,被告便走
F 過去拍她的膊頭拍醒她。 F
G G
157. 被告指學期開始前,老師們會先認識學生的背景,而他
H H
從 X 的檔案知道 X 的父母離異,他從 X 的班主任知道 X 的父母各有
I 伴侶,X 是由祖母照顧。另外他在上課時提過一間火鍋店是他朋友 I
經營,X 便說她的父親是在該火鍋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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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至於 Y,被告也知道她的父母離異,她由母親照顧。被
L 告指 Y 平時上課很留心,不是壞學生。 L
M M
159. 除了上課外,被告跟 X 和 Y 沒有聯絡,但是 X 和 Y 關係
N N
密切,他見過她們用普通話溝通及撓着手去洗手間。
O O
160. 被告沒有直接教 5B 班的 A 和 B,他只是在電子科學家接
P P
觸他們,與他們並不熟悉。
Q Q
R 161.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是第一次出庭作供,他之前在學校 R
沒有收過任何身體不當接觸的投訴。他指這次是有學生在群組發訊
S S
息而引發學校作出調查,他是在 5 月 22 日獲校方通知,由 5 月 24 日
T T
開始沒有上堂教書,停職後沒有返回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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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162. 被告指控罪三那事件發生在 2023 年 3 月 9 日自己上 5D C
班的常識課時,那是一年一次的熱溶膠槍課。當天被告將一堆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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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件、4 支熱溶膠槍及一定數量的盒子帶到課室。由於作品的外觀會
E E
計分,所以被告在 3 月 7 日先派盒子給那些會裝飾盒子的同學,而不
F 會裝飾盒的同學,他是在 3 月 9 日當天才派發盒子。 F
G G
163. 當天,被告指自己見 X 的盒子裝飾得很漂亮,便問 X 可
H H
否拿她的盒子作示範,X同意。其後,X 完成用熱溶膠槍的黏貼,被
I 告見 X 做得好,便叫她出來用老師枱上的熱溶膠槍幫助其他同學。 I
X 便出來站在洗手盆與投影機之間的位置用熱溶膠槍幫其他同學,
J J
被告則仍在老師位回答在他面前的同學的問題。跟着,被告留意到
K K
熱溶膠槍的電線被拉扯著,他擔心會有危險及意外,於是便叫 X 進
L 來老師位。當時被告仍坐在老師位內回答同學問題,他轉身向左, L
X 在他前面很快的經過,然後 X 在被告右邊幫助同學。
M M
N N
164. 被告承認自己沒有站起身讓 X 進入老師位,他解釋因為
O 當時自己在回答面前同學的問題。被告指他坐在老師位時,膝蓋上 O
方是老師枱下的鍵盤。他指自己身體左轉,最多只是自己的大腿外
P P
側接觸到 X。被告也指學校不准老師和同學有身體接觸,但當時他
Q Q
沒有想及這點。
R R
165. 過了一、兩分鐘後,被告離開座位去巡視全班同學,巡
S S
了幾分鐘後,被告發覺 X 仍站着幫助同學,好像有點疲倦,便大聲
T T
叫 X 坐下,X 沒有反應,他再叫多一次,X 便坐在老師凳上幫助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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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10 多分鐘後,差不多全班同學都完成了,X 也幫完同學,於是
C 被告便叫她返回座位,自己返回老師位。 C
D D
166. 被告指整個過程中,自己沒有叫 X 坐在他的大腿上,沒
E E
有拉她的手叫她坐在他的大腿,也沒有接觸過 X 的身體。
F F
167. 後來方姑娘問被告 3 月 9 日是否與 X 有身體接觸,被告
G G
指當時只是大家「傾偈」,他盡力去想,因為老師枱的座位狹窄,
H H
他依稀記得 X 經過時要彎身經過(上身是直的,但腳是曲著「攝」
I 入老師枱,因為枱下有鍵盤),雖然當時被告已經轉左避開,但是 I
他告訴方姑娘 X 有可能碰到他的大腿外側。被告指 X 未有停留,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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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也沒有用手拉 X。
K K
L 168. 被告指 2023 年 3 月至 5 月期間,他繼續上 5D 班的常識 L
課,X 和 Y 如常上課,沒有抗拒上常識課,他並沒有走近 X 及摸她
M M
的腰。
N N
O 169. 就 Y 指控被告在 4 月的師生同行中有行為不當,被告指 O
4 月 7 日是學校假期,4 月 21 日他與校長出席一個典禮,因此沒有師
P P
生同行,4 月 28 日是校慶不用上課,至於 4 月 14 日,從何老師得到
Q Q
的證物 D14 及 D15 可見當天學校有校慶綵排,而 Y 是 Hip-hop 隊。
R 被告沒有看見 Y 去綵排,只是 Z 在師生同行時告訴他 Y 要綵排。被 R
告在 4 月 14 日第 7 及第 8 節的師生同行只有 Z 出席,他沒有和 Y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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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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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就控罪一及二事件,被告指在 2023 年 5 月 19 日,他約
C 了 X、A 及 B 去商討是否參加一個比賽,他選 X 的原因是見她畫畫 C
比較好,另外她在熱溶膠槍整的盒子也是裝飾得最好,比賽是要展
D D
示才能的,因此他想 X 重拾學習的興趣。
E E
F 171. 被告指當天三人進入 312 課室後坐下,X 坐在中間,B 坐 F
X 的右邊,A 坐 X 的左邊。被告進入後拿椅子坐在 X 及 A 中間,在
G G
他們後面少少,他帶了 iPad 去講解內容。課室中間有電子白板,他
H H
本想將 iPad 投射上電子白板,但是投屏功能未能用到,於是他便把
I iPad 放在學生面前講解,他們要在兩個比賽中選一個。幾分鐘後, I
被告發覺課室的兩道門仍開着,便去關藍色的門,大約 10 秒後他便
J J
回來繼續討論。決定了參加其中一個比賽後,便要確定使用的材
K K
料,跟着討論拍攝的短片中學生展示甚麼才能,B 是吹笛,X 和 A 都
L 是畫畫。被告建議一個負責素描,另一個負責上色,最後 X 負責素 L
M 描,A 負責上色,然後便要選一部車仔來畫。 M
N N
172. 其後到 4 時 15 分,A 及 B 表示要離開,被告便叫他們收
O 拾書包,當自己準備關冷氣時,X 說她 5 時 30 分才補習,不用這麼 O
P
快離開,於是被告便叫 X 留下素描,因為原本被告是約了他們 3 時 P
30 分至 4 時 30 分。被告指自己當時沒有關上門,也沒有開冷氣,因
Q Q
為自己認為逗留時間不會太長。另由於課室內只有他和 X,他把課
R R
室的兩扇門都開着,又叫 X 轉坐另一較近門的枱,讓門外的人較易
S 看到他們。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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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173. 被告指在 A 和 B 離開前,自己沒有離開過課室,也沒有
C 叫 X 坐在他的大腿上,或與 X 有任何身體接觸。 C
D D
174. 被告同意 X 跟自己的指示轉枱坐,被告坐在 X 的旁邊,
E E
在 iPad 上搜尋木條讓她跟着畫,她畫了 4 至 5 分鐘後,被告覺得她
F 畫得不夠好,便叫她去展示櫃拿一部機械人車出來跟着畫。畫完 F
後,被告覺得滿意,因為之前他只是見過 X 畫女仔及衫,現在他相
G G
信 X 是有畫實物能力的。
H H
I 175. 被告說雖然 X 還想留下來及重申 5 時 30 分她才需要去補 I
習,但被告拒絕,最終被告與 X 在原定的 4 時 30 分離開課室,期間
J J
他並沒有伸手入 X 的衣服內,也沒有跟 X 有身體接觸。
K K
L 176. 被告同意 X 不是電子科學家的成員。他說自己對 X 畫實 L
物的能力尚需測試,所以在 A 及 B 離開後,對 X 作出能力測試。被
M M
告指自己不選其他學生,因為他不知道其他學生畫畫的能力,他也
N N
未有想過可以請視藝科老師介紹有畫實物能力的學生給他參加比
O 賽。 O
P P
177. 被告指自己在 5 月 22 日星期一如常在大息時當值,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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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電梯到 7 樓在 6A 樓層當值,之後大概下午 1 時 50 分返回教員室,
R 直至下午 2 時 53 分他離開教員室上第 9 節課,其後下午 4 時開教師 R
例會。他指自己當天沒有見過 A 和 B,沒有去他們的課室找他們,
S S
也沒有帶他們去 61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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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被告又指在 5 月 23 日,學校的楊女副校長安排了一位教
C 學助理陪同自己一起上課。他否認自己在 5 月 23 日曾在上 5D 課時 C
向同學們說他們誤會了老師之類的說話。
D D
E E
179. 就控罪三事件,被告指雖然他知道老師枱的座位狹窄,
F 而 X 是處於發育期的女生,在 X 經過自己時,自己沒有站起來讓 X F
經過,也沒有將椅移前讓 X 在後面經過。
G G
H H
180. 被告指 X 在 2023 年 2 月開始上課時睡覺或畫畫,但他沒
I 有跟 X 商討原因,因為他知道 X 的父母離異,怕觸及她不開心。被 I
告指自己曾向 X 的班主任查詢,發現 X 上其他老師的課時不是這
J J
樣,他相信因為他比較和善,所以 X 不怕他及欺負他。被告指雖然
K K
X 上課時睡覺或畫畫,但是她的作業成績不差。被告與 X 的關係只
L 是正常師生關係,她是被告其中一個要關注的學生。在 5 月事件之 L
前,X 沒有投訴過被告。
M M
N N
181. 被告與 Y 也是普通師生關係,她上課留心聽書,也沒有
O 說過被告的壞話。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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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A 和 B 都是電子科學家成員,被告只是每星期見他們一
Q Q
至兩次,他跟他們都是正常師生關係,他們也沒有說過 被告的壞
R 話。 R
S S
183. 被告指自己雖然只是看過 X 畫女仔及衫畫得漂亮,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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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 X 參加無碳小車比賽前,已確定她可應付無碳小車的要求。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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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他沒有想過向視藝科老師查詢哪些人適合,他只是剛巧想起
C X,所以便找 X。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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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被告認為讓學生參加比賽,是注重過程,不是成績,比
E E
賽輸了也不要緊。他表示自己希望可以引起 X 對常識科的興趣。
F F
185. 被告又指在 5 月 19 日,他原本預備將 iPad 的資料投射上
G G
白板讓大家商討比賽,因為可以看得清楚些,大家坐的距離也可以
H H
遠些。他選擇編程教室,因為室內的投射機是能操作的,誰料當天
I 該機不能用。他指自己有從課室內向外看,見到 3C 和 3D 課室有 I
人,才記起有陽光教室。如果當時課室內無人,他會搬去 3C 或 3D
J J
課室,但他沒有去看 3A 和 3B 課室有沒有人,因為他知道有頗多陽
K K
光教室,所以他假定該些課室都有人。
L L
186. 被告在 5 月 22 日上常識課時知道 X 沒有上學。他指自己
M M
當天在下午 5 時 30 分至 6 時開教師例會後才知道 X 出了貼文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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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否認當天有見過 A 或 B。被告指自己知道有閉路電視可以影到
O 的由 5B 課室出來到 615 室的位置。 O
P P
187. 被告指 Y 和 Z 是逢星期五跟他上師生同行的,若 Hip-hop
Q Q
班上課時間與師生同行重疊,Y 便不來師生同行,他也不會為她補
R 堂,只會順延。他有收到許老師就 4 月 14 日的訊息,知道 Hip-hop R
表演生要參與綵排,許老師也有說所有相關老師及學生不會上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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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被告沒有去看綵排,他不知道 Y 是否有去綵排,但當日他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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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與 Z 上師生同行,他指 Z 告訴自己 Y 去了綵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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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88. 在覆問時,被告說 Y 試過不上師生同行,他並沒有為她 C
補堂,他只是跟進隨典禮老師開會的指示,因為許老師是主任,他
D D
只是普通老師。他問 Z 關於 Y 的事,是想 Z 知道 Y 缺席是因為要出
E E
席綵排,而非任何不合理的原因,因為他擔心 Z 會以為她也可以無
F 故缺席。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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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 何老師
H H
I
189. 何老師跟被告的太太是教育學院同學,二人於 2015 年一 I
起加入該小學。她指被告與同學相處融洽,聖誕聯歡會除表演魔術
J J
扮小丑,也見過他準備許多禮物派給學生。
K K
L
190. 她指在開學前,老師和社工會開會提及某些家庭比較複 L
雜、需要關注的學生,X 是其中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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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91. 她指自己有試過上課時,其他老師來找她的學生,通常 N
O
都是在課室門口派紙本通告或溫馨提示。學校也可用中央擴音器通 O
知部份學生,例如綵排時用。
P P
Q 192. 何老師是參與 4 月 14 日綵排的其中一位司儀,她表示她 Q
R
記得當天有 Hip-hop 隊的綵排,表演過兩、三次,每次綵排約兩分多 R
至三分鐘,但她不肯定這些兩、三次綵排是否連續地進行,她也記
S S
不起 Hip-hop 綵排是在當天的哪個時候發生。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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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2 楊副校長
C C
193. 在有關時段,DW2 是該小學的副校長,他對被告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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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熱心工作,與學生及家長關係良好。
E E
F
194. 楊副校長指自己有時會巡樓看老師上課的情況,看到同 F
學都喜歡上被告的堂,他沒有見過任何不恰當的事情發生。他指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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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課室都有投射器,如果壞了,學校會通知老師。
H H
I
195. 他指自己收到對被告的投訴後,曾問 5D 班的男同學有否 I
看到上熱溶膠槍課時有 X 坐被告大腿此事,答案是沒有。
J J
K 196. 他在 5 月 28 或 29 日早上當值時問 A,被告在電子科學家 K
L
的活動時,「有無講笑,講同比賽無關的事,講下爛 gag?」,A 說 L
沒有,她也說自己喜歡上被告的堂。A 被問時指被告平時是一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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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老師。
N N
O
197. 他同意自己向 A 作查詢時,其實其他同事已向 A 就對被 O
告的投訴作出調查,他否認自己再問 A 會對 A 造成壓力。
P P
Q 198. 楊副校長指 X 不是行為上有大問題的學生,只是在課堂 Q
R
上傾偈、傳紙仔,成績不太好。X 也是他任教的田徑隊的成員。 R
S S
199. 他指「師生同行」是針對學生的成績,只要成績有進步
T 便可,如有老師或學生不能上師生同行,便要改時間上,不會上少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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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堂。如果因為綵排令學生無法上師生同行,老師要安排其他時間
C 補堂或延長下一次的上課時間。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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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他指自己曾見被告用教職員室外半露天的地方和同學討
E E
論比賽事宜。
F F
201. 他又指自己不是被告的「飯腳」,只是同事。
G G
H DW3 歐牧師 H
I I
202. 歐牧師在香港接受教育,已在教會工作 20 年,是教會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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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牧師。
K K
203. 歐牧師指自己在被告 15 歲時便已認識他,兩人很熟絡。
L L
他對被告的評價是很乖、很孝順、很有禮貌、照顧家人、沒有脾
M M
氣。在讀大學時,被告有帶查經小組,成員都是同齡的人。自 2021
N 年起至今,被告負責帶準少年的小組。被告亦是歐牧師兒子的導 N
O
師,他沒有聽過任何對被告的投訴。歐牧師指被告自開始工作時, O
便已對教會作出奉獻。
P P
Q 204. 他指被告在得到警方保釋後,便將事情告訴自己,自己 Q
R
感到很震驚,被告也說警察拿走了他的電腦,沒有找到任何兒童色 R
情物品。他不覺得被告有異樣或對學生有幻想,他不知道為何小朋
S S
友會說謊,他不想被告以為自己不相信他,所以便讓被告繼續留下
T 作事奉。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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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05. 他指被告和太太結婚前,有和自己商量,不覺得被告在 C
成長階段有甚麼問題。被告和太太關係很好,因為太太很忙,無暇
D D
煮飯,所以被告會煮飯給太太吃。
E E
F
206. 被告告訴歐牧師,他曾經因為紀律問題罰過一至兩名女 F
同學,並說自己有時用較嚴厲的語氣斥責她們。被告也提過留學生
G G
做壁報,有段時間只有他和學生在室內,只是幾分鐘的時間,便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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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講。被告指曾經有四至五名學生對他作出投訴,後來有人退出,
I 家長不想告。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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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以上的資料歐牧師不能肯定是被告說的,還是他家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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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他肯定的是被告有說過留學生做壁報,罰過兩名學生,可能令
L 學生不高興。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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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歐牧師又指事發後被告曾告訴他學校的閉路電視是壞
N N
的,學校無法提供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O O
DW4 周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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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09. 周同學呈上一封品格信件(證物 D21),她指這封信是 Q
R
自己在手機打的,她是在打完這封信後兩天才簽名作實。她指自己 R
知道這封信會在法庭用,所以一定要確保每隻字自己清楚才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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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210. 她指自己在 2018 至 2021 年在該小學讀書,三年都是由 T
被告教她英文,她和被告在自己離開該小學後仍然有聯絡,也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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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被告的婚禮。她指被告是和自己關係最好的老師,她覺得被告很
C 親切及尊重學生。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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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她指當她在該小學上課時,班上有一位智力發育較為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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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的學生,在學習和學校生活方面有些困難,被告不但沒有忽視
F 她,反而給予她更多幫助和關懷。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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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另有一次,被告未有跟自己訂立的規則處罰一位說粗口
H H
的同學,其後他知道自己處理不當,於是特意安排一個時間向全班
I 同學鞠躬道歉。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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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5 楊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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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213. DW5 是被告的妻子,她和被告同在該小學任教,現時為 L
課程發展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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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14. 她指被告在教會帶領青少年團契,也在非政府組織任義 N
O
工。她指被告在學校與同事關係融洽,樂於助人,受學生愛戴,常 O
有學生送小禮物給被告,而被告也有用自己的錢買小禮物給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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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指被告認為理想的工作是當老師,因為可以以生命影響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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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她又指被告對雙方家庭成員都很照顧,對自己也很好, R
很願意做家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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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216. 她沒有察覺被告和其他同事或學生有不恰當的身體接 T
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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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17. 這是辯方案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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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E E
218. 本席已清楚考慮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並會就主要的爭
F F
議事項作出分析。就結案陳詞內提及的事件,即使在判詞內未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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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表示,本席已曾作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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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本席提醒自己被告是一位毫無刑事定罪紀錄的人,因此
I I
就他犯罪的傾向性及證供的可信性,本席已給予他有利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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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220. 本席也提醒自己,性罪行的案件指控容易反駁難,尤其 K
是就控罪二及控罪四乃一對一的證供,本席處理有關證供時已非常
L L
小心。案中涉及的受害人在有關時候只是 11 及 12 歲,在審訊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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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及 13 歲,本席會非常小心考慮她們在錄影會面及在庭上透過視像
N 系統所作的供詞。 N
O O
221. 本席清楚知道,即使本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但被告不
P P
需要證明甚麼,舉證的責任在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
Q 下證實控罪。 Q
R R
222. 在決定 該些 侵犯是 否猥 褻時 ,本席 會 引用 R v Court
S S
[1989] AC 28 案的測試,即被告所作的身體接觸,一個思想正確的人
T (right-minded person)是否顯然會認為是猥褻的。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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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本席也認同就各控罪內對被告的指控,明顯和各辯方證
C 人對被告的評價不符,他們皆認為被告過往在不同的崗位都表現出 C
良好品格,熱心助人,是一個負責任及有愛心的人,因此本席在每
D D
項控罪裁決時都清楚牢記此點並詳作考慮。
E E
F 224. 本席注意到揭發此案所涉及的事件並非由 X、Y、A 或 B F
主動向警方或校方投訴,而是 X 在微信把事件寫在只有部分同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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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內的朋友圈(老師及 B 都不在該朋友圈),X 指自己當時沒
H H
有打算讓老師知道。其後有同學把此事告訴老師,老師報告給學校
I 才揭發。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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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X、Y、A 及 B 在案發時皆為小五學生,年齡介乎 11 至
K K
12 歲,即使在審訊時,他們也只是 12 至 13 歲。本席在評核他們證
L 供的真實性及準確性時,當然必須要考慮他們的年紀、教育水平、 L
背景、人生閱歷及作供時的神態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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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226. 席前的證供顯示,他們都知道被告的太太是在同一所小
O 學任職主任,即使被告已離開該小學,被告的太太仍然在該小學任 O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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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227. 本席注意到,X、Y、A 及 B 無論在錄影會面中或是在透
R 過視像系統作供時,都是滿臉稚氣、穿著樸素的學生,全部人都沒 R
有化妝、染髮或塗指甲。他們(除了 B 外)在作答時戰戰競競,時
S S
而雙手垂直,時而抓著椅子的兩旁。本席亦注意到 X 在透過視像系
T T
統作供時(包括主問)並不積極,顯得非常被動,而且期間把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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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自己的面頰兩旁,頭戴鴨舌帽,顯得十分保護自己的模樣。整
C 體來說,他們在主問或被盤問時的證供都是直接及清晰的。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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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席前證供顯示,X 雖然在上課時不專心,愛畫畫,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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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不太好,但行為上並無大問題(這是 DW2 楊副校長的證供)。
F 被告也指 X 在上課時有聽隨自己的指示,停止畫畫或接受罰企(雖 F
然表現不開心)。而 Y、A 及 B 皆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學生,這點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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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是沒有爭議的。
H H
I 229. X 和 Y 同是 5D 班同學,她們是自 2022 年 9 月才成為同 I
班同學。她們關係較好,但 Y 也同意 X 在上課時常常畫畫,因而被
J J
罰,X 也有「黑面」,這點 Y 很坦白,沒有替 X 隱瞞。Y 也指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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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三事件和控罪一、二事件之間,自己沒有看到被告上堂時摸 X,
L 這表示她並不是盲目支持 X。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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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本席也注意到此案事件被指發生在 2023 年 5 月 19 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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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X 及 Y 的錄影會面是在 2023 年 5 月 30 日錄取,而 A 及 B 的
O 錄影會面是在 2023 年 6 月 26 日及 2023 年 7 月 13 日錄取。本案的審 O
訊日期是在 2024 年 11 月 18 日開始(即事件發生後約 18 個月),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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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就事件的記憶,在錄影會面時應較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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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231. 本席注意到 X 的記憶力並不是很好,因明顯是 2023 年 5 R
月 19 日發生的事(即在錄影會面前 11 天),她卻在錄影會面中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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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標示 2023 年 5 月 12 日及表示自己不肯定是 5 月 12 日或 5 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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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相對 X,A 的記憶力明顯較好,她就事件的細節描述較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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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32. X 也在庭上多次坦言指自己已記不起某些被盤問的事 C
項。她指自己於 2023 年 5 月 20 日,就 5 月 19 日發生的事在微信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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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圈發貼文時,當時的記憶明顯較好,因為事件是發生在一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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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X 也指自己在庭上作供時(事件發生後 18 個月),已不 F
記得當時被告是如何把自己抱到他的大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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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34. 在錄影會面中可見,X 常混淆「左」「右」(證物 P1B H
I
記項 212 至 247),X 自己也有承認此點(記項 85)。 I
J J
235. 本席也注意到 X、Y、A 及 B 的證供在被盤問時,在關鍵
K 的事項上未有被動搖,唯一是 B 在審訊第八日作供時,在被盤問接 K
L
近尾聲時,曾說「同意自己說謊」、「一個大話冚一個大話」。本 L
席注意到 B 在當天早上 10:09 時開始作供,而辯方律師盤問由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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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開始,期間聆訊曾有兩次小休及午膳,相關來自 B 的「問題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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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是在下午 4 時左右發生。B 多次就辯方律師的盤問作出與早前證
O 供不符的回答,他其後在覆問時曾作出解釋,表示其實他當時不清 O
楚明白辯方律師的問題。本席接納他的解釋,原因是早於 B 作出該
P P
些「問題答案」時,他在相關主問的證供和盤問下的證供是完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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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未有被動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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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就辯方律師指 X 就 2023 年 5 月 19 日,當 A 及 B 離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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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發生的事項,被盤問時很多時說「不知道」是逃避,本席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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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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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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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37. 在庭上,辯方律師多次盤問 X,指 X 曾向警方及方姑娘 C
以不同的版本來形容自己如何拒絕被告繼續侵犯自己,即「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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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及「推開被告」。X 說自己記不起怎樣向警方或方姑娘說,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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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記得當時曾推開被告,有可能自己有「夾」及有「推被告」。
F 本席認為這解釋對當時年幼的 X 來說並非不合理。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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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本席接納各控方證人皆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H H
I
控罪一及控罪二 I
J J
239. A 指 2023 年 5 月 19 日那天,被告約她、B 及 X 商討參加
K 電子科學家比賽,這點未有受爭議。A 及 B 都是電子科學家成員, K
L
但 X 不是。被告指當時他們仍然未有決定參加哪一個比賽,本席認 L
為如果被告對比賽的要求尚未清晰,為何被告會認為 X 適合參與那
M M
比賽,甚至已斷定 X 應該負責畫畫,A 負責上色?況且,被告的證
N N
供是他平常只見 X 畫公仔或衣服,不是實物,他不知 X 畫實物的能
O 力,但他又沒有請視藝科老師推薦畫實物能力出色的同學參加比 O
賽,為何?難道真的如他所述,為了令 X 重拾學習的興趣?被告也
P P
未有向 X 了解為何她在年假後變得不專心上課,他說怕觸及 X 不開
Q Q
心的事,但被告的證供未有顯示因自己重視 X 此問題,而曾向方姑
R 娘或其他訓導主任了解 X 的情況。 R
S S
240. X 指當 A 及 B 離開時,被告指示自己留下,並指示自己
T T
轉去另外一張被告指定的枱坐,因為被告要測試 X 畫畫的能力(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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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點 A 及 B 是同意的)。為何被告會選擇自己和 X 單獨相處時才作此
C 測試,他不是應該早在 A 及 B 未離開前已作出測試,然後決定 X 是 C
否適合該項比賽或對 X 及 A 作工作分配?為何他會早已決定由 X 負
D D
責畫畫,A 負責上色呢?這個講法並不合理。
E E
F 241. 被告又指那課室的投影器未能操作,可能因為軟件過期 F
了,辯方證人楊副校長指出如果課室的儀器壞了,會通知老師,為
G G
何被告不知道?
H H
I 242. 本來投影器壞了,四人共用一部 iPad 觀看比賽材料,也 I
是無可厚非的,但問題是被告說自己曾出外看可否轉換到其他同層
J J
課室,而他見 3C 及 3D 都有陽光教室,課室被使用,所以沒有選擇
K K
轉課室,在被盤問時,他卻指其實自己沒有步出課室觀察,只是在
L 課室內向外觀看,見到 3C 及 3D 課室被使用,估計 3A 及 3B 課室亦 L
被使用。如果是這樣的話,他望向室外真的是為了看同層的其他課
M M
室有否被其他人使用嗎?還是他看窗外是有其他原因?他的解釋並
N N
不合理。
O O
243. 被告同意他在 A 及 B 離開時,指示 X 要轉坐另一張枱,
P P
他指因為只剩下他及 X 在課室,而該枱是較近門口。既然被告指自
Q Q
己和 X 只會在課室內停留至 4 時 30 分,剩下的時間不長,所以不開
R 空調,那為何在 A 及 B 離開後,還需要求 X 轉枱,甚至關上空調? R
S S
244. 就 X 在 A 及 B 離開前及後所坐的位置,本席參考了證物
T T
P1E。從相片 P5(8)及 P5(11)可見,如果從課室門外看課室內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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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況,至少可看到部分原來的枱,但卻看不到後來被告指示 X 坐的
C 枱,而即使從課室面向走廊的那些窗從外看入課室(假設窗簾是敞 C
開),也難以看到坐在後來那張枱的 X 及被告膊頭以下位置的情
D D
況。
E E
F 245. 被告在庭上又指當 A 及 B 離去時,自己叫各同學執書 F
包,自己已把空調關上,問題是由始至終只有 A 及 B 說要早離去,
G G
X 並沒有說自己要早離去,而且被告當時尚未有對 X 作出畫實物的
H H
測試。被告指是 X 說自己要 5 時半才有補習,說要留下,這種說法
I A 及 B 皆沒有支持,這可信嗎? X、A 及 B 的證供皆指被告指示 X I
留下,而被告也指自己要測試 X 畫實物的能力,因為他不清楚。被
J J
告的證供自相矛盾。
K K
L 246. 雖然本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但本席提醒自己,舉證的 L
責任在控方。
M M
N N
247. X 指在控罪一事件上,被告要求自己坐在他的大腿上,
O 期間一隻手摸她的大腿及捏她的腰,另一隻手指著 iPad,向他們三 O
人講解,後來被告去關門,其後被告站在 X 身後一會,再叫 X 起
P P
來,被告坐在 X 的椅子及要求 X 坐在他的大腿上。
Q Q
R 248. 就 X、A 及 B 指被告曾要求 X 坐在他的大腿,而 X 其後 R
亦有坐在被告的大腿上此點,他們的證供是一致的。但 A 指,被告
S S
曾離開課室,回來後指自己腳軟,X 便坐在自己原本的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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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49. 至於被告是否有離開課室拿材料,或只是去關門,或是
C 去洗手間,這點並不重要。本席不認為這些證供上的分歧是 A 或 B C
或 X 刻意不說真話,而是他們記憶上及注意力上的問題,他們的證
D D
供只是被告曾離開他們,即使只是去關門,這時間也會容許 X 及 A
E E
有 A 所指的對話。就此對話的存在,X 未有作出否認。
F F
250. 就 X 指被告摸她的大腿及捏腰,A 說見被告一手攬著 X
G G
的腰,另一隻手指 iPad,而 B 說見被告摸 X 的大腿。這些來自 A 及
H H
B 的證供,皆支持 X 對被告的指控。
I I
251. B 在 2023 年 7 月 13 日的錄影會面中,直指被告叫 X 坐
J J
在他的大腿上。本席注意到 B 在錄影時十分活躍,並沒有安靜地坐
K K
在椅子上,而是經常在座位扭動身體,並不停用紙巾抹鼻涕。在庭
L 上作供時,B 的回答很俐落,很多時不假思索便作出回答,他的證 L
供十分直接。B 清楚指,X 坐在被告的大腿時是背向被告坐的,而被
M M
告用手「掂」X 的大腿,當 B 被問被告怎樣「掂」X 的大腿時,B 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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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說不知道,「我凈係睇到呢個角度」,B 當時坐在 X 及被告的右
O 方。 O
P P
252. 辯方律師批評 B,指 B 描述被告「掂」X 的大腿,而不
Q Q
是「摸」X 的大腿,而「掂」及「摸」是有分別的。本席認為作為
R 12 歲的學生,第一次在庭上作供,B 的用詞即使不是最準確,但考 R
S
慮到他的個人背景、年齡,是可以理解的,而且他在盤問下亦澄清 S
了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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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53. X、A 及 B 在相關時候只是 11 或 12 歲的小學生,A 及 B
C 表示在事件前,他們沒有見過老師叫同學坐在其大腿,這些事對他 C
們來說當然是很突然。況且,A及 B 當時的專注力應是在面前的 iPad
D D
及被告的講解(正如 B 所說),B 也指自己只是間中將眼稍為斜望
E E
才看到 X 及被告,他們的專注力不是在被告叫 X 坐在他的大腿後的
F 動作。 F
G G
254. X 指在被告叫自己坐在他的大腿上時,自己曾說「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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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雖然就此點,A 及 B 的證供都未有支持 X 曾這樣說,但他們
I 都說 X 坐在被告的大腿後,表情有些尷尬,A 更說 X 望著自己有少 I
少眼色(證物 P3B 記項 145)。A 在錄影會面中指,當 X 坐在被告
J J
的大腿上時,X 的腳曾經從被告的大腿上滑下來,而被告把 X 的腳
K K
放回自己的大腿上(證物 P3B 記項 118 至 124)。當 A 被問及當時
L 被告的表情時,A 即時回答因為當天被告戴著口罩,所以自己看不 L
M 到。本席認為這些細節,都不是一個 11 或 12 歲的小學生懂得捏造 M
的。
N N
O 255. 就 X 曾向 A 及 B 求救這點,X 曾在錄影會面中示範自己 O
P
垂低手郁動手指向 A 及 B 求救,及向 B 細聲說「幫下我」(證物 P
P1B 記項 276 至 291),但他們皆沒有反應,X 指他們可能都感到害
Q Q
怕。其實在這情況下,X 的求救未被 A 或 B 察覺,也絕對不出奇,
R R
須知道他們四人都近距離坐在枱前,眼看 iPad,不容易看到枱下方
S X 手指的動作。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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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56. 另就事件中,X 曾坐在被告的大腿多久及有多少次、被
C 告有否離開等,X、A 及 B 的證供不完全一致此點,本席認為當然需 C
要考慮這些,但是在此審訊,X、A 及 B 皆為年幼的學生,在突發的
D D
情況下,他們的觀察及記憶有不同,是可以理解。就控罪一,最重
E E
要的裁決事項是究竟 2023 年 5 月 19 日那天被告要求 X 坐在他的大
F 腿上及觸摸她這事件有否發生。 F
G G
257. 辯方律師指 B 的父母知道控罪一的事件後卻沒有向學校
H H
跟進,這點本席認為並不出奇,因 B 不是受害者。
I I
258. 本席認為如果要捏造對被告的指控,最簡單的方法是在
J J
沒有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或在有願意為自己說謊的朋友在場的情
K K
況下,對被告的行為作出指控。但在控罪一及控罪三,X 對被告的
L 指控皆是有其他人在場,尤其是控罪三,她指控的時段是全 5D 班同 L
學在場,如果 X 的指控是捏造的,可以有很多人作證反駁 X 對被告
M M
的指控,這點即使是 12 歲的孩童也是知道的,那為何 X 對被告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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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是指 A 及 B 在場或全 5D 班同學在場的情況下發生呢?
O O
259. 就控罪一,X 指 A 及 B 在場,席前證供顯示,X 和 A 關
P P
係較友好,而 B 並不是 X 相熟的朋友,互相不甚認識,根據 X 的證
Q Q
供,她只知道 B 是 5B 班的同學,並不知道他的全名(這點未受爭
R 議)。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原因 B 會說謊以支持 X 的投訴,那 X 為何 R
S
會捏造一件事,而明知 B 是可以作出否認的呢?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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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60. 此外,即使 X 對 A 說被告曾摸自己的胸,A 也表示「冇
C 可能」(證物 P3B 記項 159),因為 A 指自己只看到被告叫 X 坐他 C
的大腿上,左手攬 X 的腰,右手按電腦,沒有見到被告的手郁動
D D
(記項 128 至 133),這顯示 A 並不是盲目支持 X。
E E
F 261. 事實上,就控罪一的事件而言,A 及 B 只是旁觀者,不 F
是受害者,他們為何會費盡心思,捏造事情去誣捏被告,尤其是知
G G
道被告的太太仍然在學校作為主任老師任教,而他們當時只是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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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學生,還需在學校上課至小六畢業。
I I
262. 另就控罪二的事件,針對辯方律師對 X 的批評,指 X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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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沒有看到被告的手,怎能知道被告哪隻手指在摸自己呢?本席認
K K
為 X 靠感覺說被告是用哪些手指摸自己的大腿及胸部,並沒有甚麼
L 不妥當的地方。事實上,X 在錄影會面中是被問「妳感覺到佢係手 L
邊個位置掂到妳個胸部呀?」(證物 P1B 記項 378),而且 X 指被
M M
告的手是由上衣下面伸入去,由下向上摸,她根本沒有可能看到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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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手。
O O
263. 本席不相信年幼的 X 懂得捏造指被告在其後說 X 的身好
P P
熱,便伸手入 X 的上衣內撥一撥(證物 P1B 記項 407 至 409)。
Q Q
R 264. 另就辯方指當 A 及 B 離開課室時,X 大可以不聽從被告 R
的指示,離開課室,甚至到外面向其他老師求助,本席認為對剛被
S S
侵犯的 12 歲 X 來說,這反應並非不尋常,是可以理解,即使很多成
T T
年人在被侵犯後,這種行為也不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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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265. 本席接納 X 指在 2023 年月 5 月 19 日,在 A 和 B 離去前 C
及後,被告對她所作的侵犯行為確實有發生。X 當時只是 12 歲,也
D D
未有同意被告的行為。這些行為明顯構成 R v Court 測試的猥褻侵犯
E E
行為。
F F
266. 因此,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控罪
G G
一及控罪二,現裁定被告控罪一及控罪二,罪名成立。
H H
I
控罪三 I
J J
267. 就控罪三而言,控辯雙方的爭議基本上只是由被告指自
K 己叫 X 到老師座位幫同學後發生的事,被告否認有令 X 坐在自己的 K
L
大腿上。 L
M M
268. Y 的證供支持 X 的證供,指該「坐大脾」事件確實有發
N 生,Y 見到「X 坐咗喺老師腳度,跟住老師隻手喺度摸 X」,Y 說當 N
O
時 X 已幫完同學,但被告就沒有讓 X 走,X 仍然坐在被告的腳上, O
跟著被告的右手伸入 X 的校服裙內摸 X 的大腿,另外被告的左手摸
P P
X 的腰(證物 P2B 記項 342 至 350)。Y 說下課後,自己叫 X 向學校
Q 投訴被告,但 X 說不好。 Q
R R
269. Y 的證供支持 X 對被告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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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70. X 指在自己拒絕被告要她坐在他大腿的要求後,被告拉
C 她的手腕令她坐下去,被告當時在 X 的左邊。X 指自己坐在被告的 C
大腿上時很尷尬,之後被告的右手放自己的大腿上,左右郁動。
D D
E E
271. Y 也指自己見到 X 當時的表情很尷尬。X 指事發後當日
F 也有至少兩位同學問自己為何會坐在被告的大腿上,自己表示是被 F
告叫的。
G G
H H
272. 辯方律師指 Y 在看到 X 被逼坐在被告的大腿上那麼長時
I 間,也不去幫她,這點不合理。本席並不同意,他們都是小五的學 I
生,而侵犯者是他們的老師。
J J
K K
273. 辯方律師又指 X 和 Y 不可能不向父母或校方作出投訴,
L 但被告也承認他知道 X 的家庭背景複雜,父母離異,X 只是由祖母 L
照顧,而 Y 也是由單親的母親照顧,他們皆來自破碎的家庭,本席
M M
認為 X 及 Y 的行為可理解。
N N
O 274. 本席接納 X 及 Y 的證供,當日 X 確實在被告的要求及 X O
的拒絕下,被逼坐在被告的大腿上,而被告的手曾在 X 的大腿上撫
P P
摸,這行為的性質已構成猥褻侵犯。
Q Q
R 275. 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因此裁定 R
被告就控罪三,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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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控罪四
C C
276. 控方指控罪四是發生在 2023 年 4 月 14 日。
D D
E 277. 此控罪是因 X 在微信朋友圈內指自己被被告侵犯,朋友 E
F
圈中的同學告訴老師,其後該小學向女生調查時被揭發的。 F
G G
278. Y 指自己在被侵犯後沒有向任何人講及此事,直至 X 在
H 微信朋友圈表示被被告侵犯後,Y 才向 X 指出自己也曾被侵犯,其 H
I
後 Y 亦有將事件告訴方姑娘及母親。 I
J J
279. 就 Y 對被告的指控,Y 指當時自己和 Z 在課室內是背對
K 背坐的,所以 Z 並沒有看到事件,因此 Y 的證供沒有佐證。 K
L L
280. 從 Y 說出的時間描述可見,該天是星期五,有師生同
M M
行,而 Y 穿著 Hip-hop 服,因為該天有 Hip-hop 堂。
N N
281. 辯方指 2023 年 4 月 14 日那天 Y 沒有上師生同行,因為
O O
Y 需要出席校慶 Hip-hop 表演綵排。Y 指自己記不起 4 月 14 日那天
P P
有沒有出席綵排。
Q Q
282. 被告指那天只有 Z 出席師生同行,而自己曾向 Z 問 Y 的
R R
去向,Z 告訴自己 Y 去了綵排。被告承認自己在事後沒有向 Y 或任
S S
何人確認究竟 Y 有否出席綵排。從被告指自己曾向 Z 詢問此點,顯
T 示 Y 沒有在師生同行前告訴被告她將不出席師生同行。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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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83. 根據 DW2 楊副校長的證供,如果老師知道同學因為綵排
C 而不出席師生同行,老師應安排把課堂時間更改,或延長下次師生 C
同行課堂時間,但是被告的證供顯示他沒有作出相關的安排,這支
D D
持 Y 在 2023 年 4 月 14 日沒有缺席師生同行。
E E
F 284. 席前證供顯示,負責校慶的許老師在 2023 年 4 月 14 日 F
早上確實有出通告顯示下午的綵排安排,包括有 Hip-hop 表演的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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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但究竟當天 Hip-hop 綵排有否進行,許老師沒有作證。
H H
I 285. DW1 何老師為當天參與綵排的其中一位司儀,她指自己 I
記得當天有 Hip-hop 表演綵排,每次表演約兩至三分鐘,並有綵排兩
J J
至三次,但她忘記那兩、三次的綵排是否連續的,當然她也未能講
K K
出當天 Hip-hop 綵排的實際時間。
L L
286. 負責 Hip-hop 隊的 PW7 謝老師則說她記得有一次綵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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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hop 隊是沒有出席的,但她記不起那天是否 2023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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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她指團隊在 4 月 15 日已有同樣的表演,所以即使沒有出席 4 月
O 14 日的綵排也不出奇,而且綵排只需約三分鐘,很多時將到該項目 O
的綵排時,學校才用中央廣播器召集同學到禮堂作綵排,綵排完畢
P P
後,學生可以回課室上課。
Q Q
R 287. 席前呈堂文件及證供顯示,師生同行課堂完結後,仍然 R
是綵排原定的時間內,況且何老師指綵排的節目表首先是儀式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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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之後才是表演項目,而且很多時綵排所用的時間也較原定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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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長,所以 Y 是仍然可以參加 Hip-hop 綵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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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288. 綜合席前的證供,本席認為即使 2023 年 4 月 14 日當天 C
有 Hip-hop 綵排,也不代表 Y 未能及沒有出席師生同行。
D D
E 289. 就 Y 指控被告對她所做的事,雖然是沒有佐證,但本席 E
F
接納 Y 的證供。本席尤其注意到當 Y 被問及被告怎樣伸手入她的上 F
衣摸她,Y 立即說「佢都唔係掹開件衫,可能就件衫就比較大,比
G G
較寬鬆,跟住就咁啱 好可以即係摸到落去囉」(證物 P2B 記項
H H
168),本席認為這種即時的反應及答案,對一名 11 或 12 歲的小學
I 生來說,如果不是基於對事件經過的真實記憶,是沒有可能作出 I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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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290. 但本席注意到,控方就此控罪對被告的指控只局限於
L 2023 年 4 月 14 日,而 Y 在辯方律師的盤問下,曾表示自己不肯定被 L
侵犯的日期,因此,雖然本席裁定被告有如 Y 所述,曾在師生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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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堂中對 Y 作出相關的侵犯,但礙於技術問題,本席認為控方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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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下舉證該事件確實發生在 2023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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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本席裁定被告就控罪四,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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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控罪七 Q
R R
292. 如前述,本席早前已裁定被告確實在 202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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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侵犯 X,而 A 及 B 都曾目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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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93. 根據 A 的證供,她和 B 雖是同班同學,但互相並不稔
C 熟。A 及 B 作為年幼的證人,他們的分析及表達能力明顯不如成年 C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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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控方曾在審訊第九天申請傳召應老師作為控方證人,被
F 辯方反對,本席其後因為控方的申請明顯有延誤而沒有合理的理由 F
解釋,因而拒絕了該申請。控方應該在 A 及 B 的錄影會面後,已清
G G
楚知道 A 及 B 都是指在上應老師的課堂時被被告叫出課室的,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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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應該在開審前申請傳召應老師。
I I
295. 本席注意到當 B 被問及他知不知道校內有閉路電視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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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出入 615 室的人時,他即時回答知道,面上完全沒有任何擔憂
K K
或疑慮。本席認為如果他是捏造自己及 A 曾和被告進入 615 室,為
L 何他會這麼鎮定呢?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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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況且,如果 A 及 B 指被告曾到課室找他們是不屬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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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全班同學及應老師都可以作證,指控 A 及 B 說謊,A 及 B 會選
O 擇說這種謊話嗎?這個可能性並不存在。 O
P P
297. 本席接納 A 及 B 的證供,其中包括被告在 2023 年 5 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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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到 5B 課室,在他們上應老師的課時召見 A 及 B,邀請他們到 615
R 室,叫他們說 5 月 19 日 X 沒有坐在他的大腿此事。被告當時是知道 R
A 及 B 曾目睹此事,他亦知道 5 月 19 日自己所做的行為已構成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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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而他當時叫 A 及 B 不要告訴其他人此事曾發生,也叫他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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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告訴其他人自己曾找他們說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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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298. A 及 B 確認在被告召見他們後,他們曾商討被問及 5 月 C
19 日那天的事時說不說真話,其後當他們被其他人問及此事時,也
D D
曾說謊,最後才在 Teams 說出真相。正如 A 在庭上指「自己諗,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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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話唔啱」,所以覺得「勇敢啲」在 Teams 用文字告訴方姑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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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本席完全理解他們作為小五學生,尚有一年才小學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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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面對指控老師的顧慮及擔心,尤其老師的太太也在學校擔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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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他們的心理歷程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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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本席接納他們的證供,他們都是根據自己的記憶說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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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如前述,A 及 B 都不是 2023 年 5 月 19 日事件的受害人,他們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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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由冒險替 X 說謊,尤其是 B,因為 B 和 X 根本不熟悉。
L L
301. 本席認為當 X 在 2023 年 5 月 20 日在微信朋友圈說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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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9 日的事件後,事件應該很快便會輾轉令被告知曉,而他在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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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急切想防止事件擴散,因而作出如 A 及 B 所述的行為。被告指自
O 己是在 2023 年 5 月 22 日下午教師例會後才知道 X 在微信發貼文此 O
事,本席並不接納這說法是真實,原因是這貼文的內容對有關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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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說是十分轟動,所以被告及他的太太不可能在 5 月 22 日教師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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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還未知道。
R R
302. 被告的行為明顯是要求 A 及 B 在事件調查中說謊,使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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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在 2023 年 5 月 19 日的行為不被發現,以避免其他方對自己採取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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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行動,包括報警及刑事檢控。A 及 B 都指如果沒有被告在 61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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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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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和他們說的那些話,當別人問及 5 月 19 日的事件時,他們會如實
C 說出真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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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綜合席前證供,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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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現裁定被告控罪七,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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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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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304. 綜合以上,本席裁定被告控罪一、二、三及七,罪名成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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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控罪四,則罪名不成立。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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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潔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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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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