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麗娟案 DCCC896/2024

販運冰毒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8個月
三罪合共判監三十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12/8/2025[2025] HKDC 138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陶麗娟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案情摘要

被告陶麗娟承認三項控罪,包括販運危險藥物、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以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2023年6月,警方在她身上搜出共3.59克晶狀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及22片佐匹克隆。她其後未有依時出庭,並一直至2024年6月才被捕。被告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並曾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刑。辯方以被告的毒癮、抑鬱症、家庭狀況及認罪求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控罪的適當刑罰,尤其是3.58克冰毒應否全部視為販運用途,及被告所稱部分供自用是否足以降低量刑起點。另須決定不歸押罪的刑期應否與實質毒品罪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就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依循 HKSAR v Huang Ruifang 的判刑指引,以3.58克冰毒計算,量刑起點為53個月監禁。法庭不接納被告只擬轉售1.43克、其餘供自用的說法,理由包括她攜帶全部毒品前往旺角、將藥片與一包毒品藏於內褲,以及沒有發現吸食工具。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管有毒藥罪判4星期並同期執行;不歸押罪涉及藐視法庭承諾,依 HKSAR v Lo Kam Fai 的原則,判3個月並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Huang Ruifang [2025] 2 HKLRD 138 作為冰毒販運量刑指引;引用 HKSAR v Cheung Wai Man [2019] 1 HKLRD 817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達隆 CACC 27/2016 關於判刑原則及自用毒品的陳詞;並依 HKSAR v Lo Kam Fai [2016] 2 HKLRD 308,將不歸押罪刑期分期執行。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判刑。控罪一判監35個月;控罪二判監4星期,與控罪一同期執行;控罪三判監3個月,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8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法庭會從攜帶方式、毒品分布及有否吸食工具等客觀情況,判斷毒品是否供販運,而不會僅依賴被告事後聲稱的自用比例。不歸押罪通常須與實質罪行分期執行,以反映其對司法行政的獨立危害。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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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攜帶部分冰毒自用,販運罪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攜帶方式、毒品存放位置及其他客觀證據。被告未能證明部分毒品供自用,法庭裁定3.58克全部作販運用途,判監35個月。

Q.認罪可否扣減販運冰毒刑期?
A.

適時認罪通常可帶來刑期扣減,但須按案件情況處理。本案法庭以53個月為量刑起點,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後,販運罪判監35個月。

Q.沒有按時到法庭報到會否另加刑期?
A.

會。無合理因由不歸押被視為藐視法庭承諾,刑期一般分期執行。本案該罪判監3個月,與毒品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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