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615/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焱程及另一人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17/7/2025
合併案件:DCCC264/2025DCCC606/2022DCCC615/2024DCCC710/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焱程、吳永倫、張仲寧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勞潔儀 (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三宗合併審理的刑事案件。第一宗 (DCCC 606/2022 & 615/2024) 涉及吳永倫與張焱程串謀入屋犯法,並破壞單車鎖進入住宅。第二宗 (DCCC 710/2023) 涉及張仲寧與吳永倫在酒店房間內以身體頂門阻撓警方執行搜查令,且房內發現微量冰毒。第三宗 (DCCC 264/2025) 涉及吳永倫與另一男子在西洋菜南街大廈企圖及實際入屋犯法,偷走5,000元現金。此外,吳永倫多次在保釋期間棄保潛逃。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針對多宗不同性質且時間跨度較大的罪行決定公正且合乎比例的總刑期 (totality)。爭議點包括:(1) 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是否應因使用工具、多人作案或慣犯而上調;(2) 棄保潛逃對刑期折扣 (sentence discount) 的影響;(3) 阻撓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的阻嚇性量刑基準。

判決理由

法官根據 R v Chan Yui Man 確立住宅入屋犯法之量刑起點為 3 年。針對吳永倫,法官考慮其在保釋期間犯案及慣犯身份,將起點上調至 3 年 9 個月。關於認罪折扣,引用 HKSAR v Ngo Van Nam,判定棄保潛逃後才認罪者不能獲得全額三分一折扣,而應根據認罪時間點酌情決定(如 18% 或 25%)。對於阻撓警方執行職務,強調需具備阻嚇性以保護警務人員。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R v Chan Yui Man 確立住宅入屋犯法量刑起點;引用 HKSAR v Ngo Van Nam 處理棄保潛逃後的認罪折扣;引用 HKSAR v Mok Cho Tik 關於微量冰毒管有的量刑起點(12-18個月,但本案因份量極微下調至3個月);引用 HKSAR v Cheung Wai Lung 強調阻撓警方執行職務的阻嚇性。

裁決與命令

  1. 張焱程:入獄 2 年 2 個月。
  2. 張仲寧:入獄 4 個月。
  3. 吳永倫:三宗案件總刑期為 69 個月監禁(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展示了法庭在處理「多案合併判刑」時對 totality 原則的運用,特別是在被告具有嚴重棄保潛逃紀錄且為慣犯時,如何平衡各項加刑因素與認罪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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