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垚案 DCCC18/2024
向未成年者猥褻及威脅發圖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垚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案情摘要
被告人江垚原為快餐店經理,X為其15歲女同事。控方指被告人在2022年3月3日於員工休息室對X作出猥褻行為;同年9月5日透過WeChat威脅發布X的私密影像,以迫使她再次與其發生性行為;並於2023年4月29日向另一名女同事Y傳送一張女子替男子口交的相片,意圖使X受辱、驚嚇或困擾。被告人否認首兩項控罪,承認傳送相片但否認相中女子是X及具備犯罪意圖。
核心法律爭議
第一,被告人與或向未滿16歲的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是否成立。第二,WeChat訊息是否構成未經同意威脅發布私密影像,並具有迫使X發生性行為的意圖。第三,相片中的女子是否為X,以及被告人發布相片是否意圖使X受辱、驚嚇或困擾。
判決理由
法庭以整體證據及排除合理疑點標準評估X、Y的證供、WeChat紀錄及被告人供詞。就控罪一,對話中多次使用「口」及相關語境支持X的證供;即使X自願,未滿16歲者在法律上不能同意該類嚴重猥褻行為,而被告人知道她年僅15歲。就控罪二,被告人以「最後一次」、發布私密影像及向家人展示等訊息施壓,足以證明威脅及相關意圖。就控罪三,相片不清晰,僅憑側面相似不足以認定相中人為X,控方亦未證明發布具有使X受辱、驚嚇或困擾的意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接納承認事實,並按刑事案件中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原則裁決。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控罪一「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控罪二「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罪名成立;控罪三「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罪名不成立。判決書未載刑罰判決。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未滿16歲人士即使表示同意,亦不能在法律上同意涉及嚴重猥褻的行為。社交媒體訊息須按完整語境理解;相片身份及主觀犯罪意圖則必須分別以排除合理疑點標準證明。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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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滿16歲同意性行為,對方仍會犯法嗎?
可以。法庭指出,未滿16歲的兒童在法律上不能同意涉及嚴重猥褻的行為;本案被告人明知X只有15歲,仍被裁定相關控罪成立。
Q.威脅發布私密相片迫人發生性行為會否犯法?
若訊息證明被告人以發布私密影像施壓,意圖迫使對方發生性行為,便可構成控罪。本案法庭認定WeChat對話具有該威脅及意圖,裁定控罪二成立。
Q.傳送色情相片後,如何證明相中人是受害者?
控方須以排除合理疑點證明相片身份及發布者的犯罪意圖。 本案相片不清晰,側面相似不足以確認X,亦無法證明意圖使她受辱、驚嚇或困擾,因此控罪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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