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永倫案 DCCC710/2023
住宅爆竊及棄保潛逃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焱程、吳永倫、張仲寧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本判刑理由書一併處理三宗案件。DCCC 606/2022及615/2024涉及兩名被告串謀爆竊住宅,以及吳永倫沒有依指定日期歸押;案發時兩人攜帶爆竊工具,破壞受害人住所鐵閘。DCCC 710/2023涉及張仲寧及吳永倫在酒店房間阻撓警員執行職務、管有微量甲基苯丙胺,以及吳永倫再次沒有依期歸押。DCCC 264/2025則涉及另一名被告在住宅爆竊兩個單位。各被告有不同程度的刑事紀錄,部分人在保釋期間犯案或潛逃。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住宅入屋犯法、串謀入屋犯法、阻撓警員、管有危險藥物及沒有依期歸押的適當刑期;包括量刑起點、刑事紀錄、保釋期間犯案、潛逃、認罪折扣,以及多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主張罪責較低、認罪及個人背景應獲減刑;控方則強調案情、重犯及阻嚇需要。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相關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罰及住宅入屋犯法的一般量刑起點,先按工具使用、多人犯案、保釋期間犯案及慣犯紀錄等因素調整刑期。認罪折扣按認罪時機而定;及早認罪一般獲三分一折扣,較後認罪則獲18%或25%。阻撓警員罪須具阻嚇性,但法院同時考慮無警員受傷及延誤時間。多項罪行須按性質、時間及整體罪責決定同期或分期執行,並確保總刑期合乎比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R v Chan Yui Man CACC 36/1988,確認住宅入屋犯法一般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引用 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處理延後認罪的折扣;並引用 HKSAR v Mok Cho Tik [2001] 1 HKC 261及 HKSAR v Cheung Wai Lung HCMA 12/2007,分別涉及少量冰毒量刑及阻撓警員罪的阻嚇性。
裁決與命令
張焱程就串謀入屋犯法被判監禁26個月;吳永倫在三宗案件的總刑期為69個月。張仲寧被判監禁4個月;DCCC 710/2023中的吳永倫被判總刑期11個月。DCCC 264/2025第一被告被判監禁3年。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住宅爆竊的三年起點可因多人犯案、攜帶工具、保釋期間犯案及慣犯身分而上調。認罪折扣取決於實際時機,棄保潛逃會削弱折扣。跨案件整體量刑可因罪行時間及性質相近而作同期執行,但法院仍須維持相稱的總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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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爆竊通常由多少年監禁起點開始?
法院指出涉及住宅的入屋犯法罪一般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如有攜帶工具、多人犯案或屬慣犯,刑期可上調。本案部分被告因此被判更長刑期。
Q.認罪後是否一定可以獲三分一減刑?
不是。折扣取決於認罪時機;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一折扣,但在原定審訊日期後才認罪,折扣可能只有18%或25%。法院在本案按各被告的實際時機作出決定。
Q.吳永倫三宗案件合共被判多久?
法院把三宗案件的刑期整體考慮後,認為合乎比例的總刑期為69個月。部分刑期因罪行性質及時間相近而同期執行,其餘刑期則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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