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港添
2023年6月30日晚上,死者在牛頭角偉業街推著滿載紙皮的手推車向西行。被告人駕駛的的士 (TT的士) 在切入慢線時與紙皮碰撞,導致紙皮飛散。隨後,一名巴士司機駕駛的巴士未能及時閃避,撞擊手推車並輾過死者,導致其死亡。被告人碰撞後未停車且隨後前往車房更換損壞的倒後鏡。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人的駕駛方式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dangerous driving);他是否在知道有人受傷的情況下未停車及未報告意外;以及他更換倒後鏡的行為是否具有妨礙司法公正 (pervert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 的意圖。
法官分析危險駕駛需符合 objective test,即駕駛方式須「遠遜於」合格謹慎駕駛者的水平。雖然被告人超速 (約65km/h,限速50km/h),但考慮到案發地點非行人路且光線暗,其行為未達危險駕駛之高門檻,僅構成「不小心駕駛」 (careless driving)。關於未停車及妨礙司法公正,法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人當時知道有人受傷,且其保留維修單據的行為與隱藏證據的意圖相矛盾。
引用 R v Conteh 確立危險駕駛的高門檻;引用 HKSAR v Lo Tai Kee, HKSAR v Lam Ho Yin 及 HKSAR v Lam Chi Fat 關於危險駕駛之客觀論證準則;引用 HKSAR v Yeung Yiu Kin 及 HKSAR v Lam Bing Kwong 關於合理駕駛者對行人行為之預期及電光火石間決策的法律原則。
被告人就第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根據 Cap 374 第 36(10) 及 38 條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第二至第四項控罪(未停車、未報告意外、妨礙司法公正)均裁定不成立。
本案強調危險駕駛與不小心駕駛之間存在顯著的法律門檻,即使後果嚴重(導致死亡),法庭仍須嚴格根據駕駛方式而非結果來判定是否符合 dangerous driving 的法定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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