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森洋案 DCCC628/2023
替詐騙集團把風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森洋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為第二被告人,與已認罪並轉任控方證人的第一被告人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被控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案發前,騙徒冒充八十五歲事主的兒子,要求十萬元保釋金。第一被告人到事主住所收款並被捕;警方其後在樓下截查被告人,發現其電話號碼與第一被告人所提供的把風者號碼相符。被告人聲稱只是到華富邨收取朋友償還的二千元欠款,否認知悉電話騙案或與第一被告人串謀。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包括:控方證人及被告人證供是否可信;被告人的警誡下招認及補錄供詞是否自願並應予接納;被告人是否與第一被告人及他人串謀處理黑錢;以及按其所知事實,合理的人是否必然相信涉案款項為犯罪得益。
判決理由
法庭以毫無合理疑點為刑事舉證標準,逐項評核警員、第一被告人及被告人的證供,並認為被告人關於收取欠款的說法不可信、不合情理。法庭接納被告人在被捕及警誡後自願作出的招認,認為不存在威迫或其他不公平情況。依據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所重訂的測試,先確定被告人所知的事實,再問一名知道相同事實的合理人士是否必然相信款項屬黑錢。被告人與第一被告人分頭行事、由第一被告人上樓收款而被告人在樓下把風,足以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被告人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控方因此證明全部罪元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HKCFA 47所確立的三步測試,直接規範《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下「知道或相信」的判斷。法庭亦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處理雙方同意證據,以及自願性和公平性原則評定警誡供詞。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人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只處理定罪,未載有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洗黑錢罪的主觀信念可按被告人所知的客觀情況,以合理人士測試推論;即使被告人主觀聲稱相信款項合法,若相同情況下合理人士必然相信款項為黑錢,仍可構成罪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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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案在樓下把風會否犯法?
法庭認為被告人與收款者分頭行事,負責在樓下把風,並知道足以令合理人士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的情況,因此裁定他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罪成。
Q.聲稱只是收回朋友欠款可以免除洗黑錢罪責嗎?
不能僅靠此說法免責。法庭不接納被告人收回二千元欠款的解釋,並根據通話、分工及現場行為,認定他相信涉案款項為犯罪得益。
Q.被捕後的警誡供詞在何種情況下會被接納?
如控方證明被告人在知悉權利下自願回應及簽署供詞,且沒有威迫或其他不公平情況,法庭可予接納。本案法庭接納被告人的招認及補錄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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