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DCCC 1153/2023 B
[2025] HKDC 1184
C C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115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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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H
訴
I I
黃鳳儀 第三被告人
許藝馨 第四被告人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L L
日期: 2025 年 7 月 29 日
M M
出席人士: 詹俊祺先生,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陳棋祐先生,由翟氏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行延聘,代 N
表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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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智輝先生帶領李樂民女士,由黃許律師行延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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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被告人
Q 控罪: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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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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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T ———————— T
U U
V V
-2-
A A
B 1. 第三和第四被告人與同䅁另外兩名被告人被控串謀詐 B
C
騙,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C
159C(6) 條予以懲處。第一和第二被告人早前承認控罪,同意案情,
D D
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三和第四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
E 名成立。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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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G G
H 2. 此是一宗有關富通保險的代理和其上線營業經理和區 H
域經理串謀製造假保單騙取佣金/花紅的詐騙案。第一被告人(D1)是
I I
富通保險代理,D1 的上線營業經理是第二被告人(D2) ,D2 的上線
J J
營業經理是第三被告人(D3) ,D3 的上線區域經理是第四被告人
K (D4)。四名被告人利用假保單申請,串謀詐騙富通,騙取佣金/花紅/ K
L
獎賞,其間他們經 WhatsApp 談及假單和相關事宜的處理。 L
M M
3. 2020 年 7 月 10 日至 2020 年 9 月 28 日期間,富通收到
N 看來是由 D1 經辦的 32 份保單申請,涉及 29 名保單持有人。富通其 N
O
後批准了該 32 份保單,並向 D1 發放了港幣 438,543.11 元首年佣金 O
和港幣 81,362.77 元季度花紅。D2 至 D4 作為被告人的上線經理,就
P P
該 32 份保單,分別獲發佣金 (港幣): $137,449.56,$68,724.78,
Q $24,053.67。又因涉䅁32 份保單令 D2 業績提高獲得旅遊獎賞折現港 Q
R 幣 15,000 元。 R
S S
4. 另涉䅁32 份保單又被計算入 D3 和 D4 的年度業績,從
T 而影響她們的年終獎金,甚至追收往年的年終獎金。D3 不單因此年 T
U 度 業 績 達 標 ,獲 發 年 終獎 金 , 更可 追收 往 年 年 終 獎金 : 共 港 幣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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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637,649.02 元。雖然渉案的假單在七月份已開始被計算入 D4 當年的 B
C
年度業績,但她在第三季初期仍未達標。 C
D D
5. 2019 年 2 月至 2023 年 2 月期間 D1 不在香港。涉䅁32
E 份保單並非由身處澳洲的 D1 經辦,個別保單申請的繳費入數紙填上 E
了 D3 或 D4 的手機電話號碼作為經辦代理的聯絡電話。大部份在 9
F F
月提交的假單保費由 D4 簽發的支票支付。由於這 32 份保單後續保
G G
費逾期未付,有關保單在 3 個月內失效。
H H
6. 2020 年 8 月 14 日至 12 月 18 日期間,富通分 8 次發出
I I
支票合共港幣 528,536.49 元給 D1。支票存入她恒生銀行戶口後,身
J J
處澳洲的 D1 便在 5 日內將大部份款項轉帳至 D2 銀行戶口,合共港
K 幣 524,107 元。 K
L L
7. D2 收取 D1 的轉帳後,會以現金提取或轉帳予包括 D4
M M
在內的其他人士。2020 年 10 月至 11 月期間,D2 共轉帳 4 次至 D4
N 不同的銀行戶口,合共港幣 589,764 元。 N
O O
8. 就涉案 32 份保單,D3 和 D4 給了 D1 港幣 3,000 元「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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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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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S S
9. 刑事審訊中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需要在毫無合理疑點
T T
之下證明有關的控罪。兩名被告人並不需要證明任何事情,她們沒
U 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她們干犯控罪的傾向較低;若她們在錄影會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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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面時選擇不就若干問題作答是她們的權利,她們在會面時的說法可 B
C
信性較高,即使不接納她們的說法,亦不能因此作出有罪推論。兩 C
名被告人各自的錄影會面內容與同䅁被告人無關,她們的䅁情須要
D D
分別作獨立考慮。
E E
10. 兩名被告人選擇不作證是她們的權利,法庭不會因此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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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任何對她們不利的推論。然而當被告人的行為極不尋常,該些不
G G
尋常行為極須解釋,而被告人不作任何解釋時,法庭會較容易對她
H 作出不利的推論。考慮整體證據證供時,須就著被告人的案情和陳 H
I 詞考慮,任何疑點利益須歸辯方。 I
J J
11. 本案中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和第
K 65B 條同意了大量證據,控方傳召了多名證人,本席不打算逐一在 K
L
此複述。控辯雙方都分別就證據作分析和評論,及就爭議事項作詳 L
細討論,本席都已一一詳細考慮。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法庭有權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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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已獲證明的事實推論另外一些事實的存在。但本席提醒自己在作
N N
出相關的推論時,所作的推論必須是根據已證明的事實而得出的唯
O 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本席在本案所作的推論全為本席認為是唯一不 O
可抗拒的推論。
P P
Q Q
R
爭議事項 R
S 12. 辯方就她們與富通的合約,與同䅁被告人在富通架構 S
內的關係,及渉䅁的 32 份保單申請是假單沒有爭議。辯方亦不爭議
T T
涉䅁保單申請並非由身處澳洲的 D1 填寫。D1 和 D2 已承認控罪。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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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和 D4 不反對各自的錄影會面成為控方證物,兩人分別在錄影會面時 B
C
回答了若干問題。 C
D D
13. 根據 D3 在會面時的說法假單並非由她填寫,但她認得
E 填寫假單的字跡,表示同事之間會幫忙填寫。D3 否認與他人串謀利 E
用假單騙取佣金。
F F
G G
14. 根據 D4 在會面時的說法她對假單全不知情,D1 的保
H 單申請從沒有經她手,只是 D2 將現金保費交她兌換美金,她簽發美 H
金支票給 D2。
I I
J J
15. 控方指 D3 和 D4 與 D1 和 D2 串謀詐騙富通,利用假單
K 騙取佣金/獎金。綜合辯方在審前覆核和會面時的說法,辯方的案情 K
是她們不知道 D1 不在香港,及對涉案串謀全不知情。
L L
M M
16. 本䅁沒有直接證據指證 D3 或 D4 串謀詐騙,控方只依
N 賴環境證據,包括 D2 和 D3 手機中與個別被告人之間的 WhatsApp N
群組通訊紀錄,辯方反對法庭接納這些 WhatsApp 群組通訊紀錄。本
O O
䅁的爭議是:
P P
Q 1) 廉政公署人員是否以有效的搜查令搜查 D3 手機內的內容? Q
2) D2 手機的內容是否真確、及其損害性是否遠超舉證價值?
R R
3) D3 及/或 D4 與 D1 和 D2 串謀詐騙富通,利用假單騙取佣金/
S S
獎金是否唯一不能拒抗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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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因為本席就 D3 手機內容的裁定直接影響雙方就審訊的處理,故先以 B
C
「初步爭論」處理。再在控方案情結束前處理要否接納 D2 手機的內 C
容的爭論。
D D
E E
初步爭論
F F
17. 廉署人員在 2022 年 11 月 22 日取得涉䅁搜查令,搜查
G G
D3 居所及當中的數碼器材 “the digital device(s) found therein”,搜查
H 令有效日期至 2022 年 12 月 5 日。行動當天廉署人員在 D3 居所檢取 H
了 她 的 手 機 , 並 在 同 日 0820 時 在 記 事 冊 上 記 錄 「 Search
I I
Concluded」。同日 1430 時高級調查主任張春桃成功破解手機開機密
J J
碼,檢視手機內容,及在錄影會面時向 D3 展示相關 WhatsApp 群組
K 訊息及提問。 K
L L
18. 隨後在 2022 年 12 月 1 日廉署人員劉子津根據上述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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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檢視手機內容,發現與䅁有關的內容和同䅁被告人之間的
N WhatsApp 通訊紀錄,並拍攝共 159 張相片及 23 段影片。 N
O O
19. 控方擬在審訊時呈交從 D3 手機內發現與䅁有關的內容
P P
作為其中一項證物。D3 和 D4 反對呈堂,指搜查令在當日 0820 時後
Q 已失效,搜查令只授權搜查一次,廉署人員是在沒有有效搜查令的 Q
情況下搜查 D3 手機,侵犯 D3 私隱。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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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控方的立場是搜查令授權在 2022 年 12 月 5 日前搜查
T D3 居所和在她居所發現的手機,在搜查手機完畢前仍然有效。故雙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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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方的爭議是:廉政公署人員是否以有效的搜查令搜查 D3 手機內的內 B
C
容。 本席已考慮了雙方的書面和口頭陳詞,不再一一重複。 C
D D
21. 另控方的交替論據是法庭是可行駛酌情權接納有關
E 的證據並給予十足比重。控方援引 HKSAR v Muhammad Riaz Khan E
(2012) 15 HKCFAR 232 , 終審法院在第 20 段說,法庭要顧及 (i)
F F
該等證據是否有助達至公平審訊,(ii) 與尊重相關的權利有沒有衝
G G
突 , 及 (iii) 會 否 鼓 勵 進 一 步 違 規 ; 最 終 的 測 試 關 乎 合 理 性
H (rationality) 和相稱性 (proportionality)包括但不局限於:- H
I (i) 廉政公署人員擷取的資料僅與本案相關,沒有濫取其 I
他私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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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搜查令由把關的裁判官簽發到廉政公署搜查第三被告
K K
手提電話的內容的時間,當中沒有環境改變或任何新
L 的因素影響裁判官簽發搜查令的決定; L
(iii) 廉政公署人員當時沒有申請新的搜查令去繼續搜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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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的手提電話,是認為可繼續使用已經執行且仍
N N
在有效期內的搜查令,按一貫做法搜查該手提電話的
O 數碼內容,並非濫權違規,亦沒有濫閱或擅取證據; O
(iv) 尊重個人私隱固然不可忽視,案件調查期間蒐證指控
P P
疑人同樣重要;及
Q Q
(v) 法庭要考慮採納有關證據是否有利公平審訊,衡量關
R 於證物的獲取情況,看引入如此證據會對被告造成偏 R
S
見或不公,採納文件檔案為證據。 S
T T
22. 本席考慮後認為涉䅁的搜查令授權廉署人員搜查 D3 的
U 居所和在她居所發現的數碼器材,即當時在她家中發現和檢取的手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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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機。D3 一直沒有提供開手機密碼,廉署人員不可能在破解開機密碼 B
C
前檢視手機內容。故當執行手令的廉署人員在記事冊上記錄「2022 C
年 11 月 23 日,0820 時 “Search Concluded” 」只可能是指搜屋完畢。
D D
因此不同意辯方的論據指因為廉署人員如此記錄,所有搜查便都在
E 此刻完畢,搜查令隨即失效。本席認為當時搜查手機仍未開始,搜 E
F 查令仍然有效。 F
G G
23. 本席考慮後同意控方的論據,廉署人員當日搜查的權
H 力來自搜查令,而檢取證物的權力來自《廉政公署條例》第 204 章 H
I 第 10C(1)(c) 條。搜查和檢取是兩項獨立的權力,一般情況是先搜 I
查,發現與䅁有關再檢取,但加密的數碼器材就需要在解密前先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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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待解密後再搜查。
K K
L
24. 一部手機的內容好比一本上百頁的記事簿。執法人員 L
是沒有可能在現場檢視一本上百頁記事簿的全部內容。辯方同意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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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員在調查期間可以多次翻看已檢取的上百頁記事簿,但認為手
N N
機和記事簿性質不同不能作比較。手機所載的內容必定較任何紙本
O 記事簿更多樣化,當中亦極可能載有與䅁無關的私人資料,正因如 O
此執法人員需要事先取得搜查令才能檢視手機內容。但如前提及一
P P
部手機的內容好比一本上百頁的記事簿,不太可能在短時間內或一
Q Q
次過完成搜查,中間調查人員可能需要休息後再解鎖繼續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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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手機就像一部小型電腦,載有很多檔䅁,一個
S S
WhatsApp 群組就可能有幾十頁至過百頁文字及語音訊息,視乎數量
T T
可能需要分時段才能逐一打開檢視,才能決定那些與䅁有關再拍攝
U 檢取相關內容。當然另一方法是先將所有內容下載,之後再檢視。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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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但涉䅁搜查令沒有限制執法人員搜查手機的時長或方式,只限制必 B
C
須在 2022 年 12 月 5 日或之前執行。 C
D D
26. 2022 年 11 月 23 日,1430 時高級調查主任張春桃成功
E 破解手機開機密碼後,始能開始檢視手機內容,發現與䅁有關的內 E
容。有別於搜屋完畢,按辯方提供的同意事實,張春桃主任只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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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內容,沒有顯示完成檢視所有內容。
G G
H 27. 2022 年 12 月 1 日廉署人員劉子津稱他根據該搜查令檢 H
視該手提電話內容並且稱他以器材拍攝的方式對該手提電話內容拍
I I
攝共 159 張相片及 23 段影片 。劉子津主任顯然相信搜查令授權他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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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手機,並選擇以拍攝方式記錄與䅁有關內容作為證物,在此之前
K 他必須完成檢視手機內容,才能決定要檢取那些內容,再以相片和 K
L
影片方式保存檢取的內容。考慮後本席認為直至劉子津主任完成拍 L
攝前,涉䅁搜查令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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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8. 涉䅁搜查令的目的是授權廉署人員在 2022 年 12 月 5 日 N
O
或之前搜查 D3 整個居所和當中發現的數碼器材內的所有內容。綜上 O
所述,本席認定廉政公署人員是以有效的搜查令搜查 D3 手機內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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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Q Q
29. 假若本席的裁定有錯,在進一步考慮到:
R R
• D3 的手機已被檢取為證物,與案有關內容仍在手機內;
S S
• D3 作為手機使用者,她知道手機的內容;
T
• D4 作為 WhatsApp 群組一員,她亦知道相關內容;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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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 廉署人員真誠相信涉䅁搜查令授權他們檢視手機的內容, B
C
並在有效期內完成檢視; C
• 廉署人員只拍攝與案有關內容作為證物;及
D D
• 廉署人員沒有濫閱或擅取其他內容。
E E
本席依然會行使酌情權接納 D3 手機內與案相關內容為本案的證
F 據。 F
G G
H D2 手機所載內容 H
I 30. 控方原打算傳召 D2 為從犯證人並由 D2 呈交其手機內 I
J 與 個 別 被 告 人 的 WhatsApp 群 組 通 訊 紀 錄 ( 證 物 PP79 , PP80 , J
PP110)。最終控方選擇不傳召 D2,改由負責檢視 D2 手機內容和處
K K
理相關 WhatsApp 群組通訊紀錄的䅁件主管徐穎欣呈交證物。
L L
M
31. D3 和 D4 反對控方將 D2 手機所載內容呈堂,分別認為: M
(i) 該電話所載內容沒有表面真確性;及
N N
(ii) 接納該電話所載內容對 D4 的損害超過其舉證價值。
O O
32. 辯方指沒有機會盤問 D2,不排除部份訊息被刪除,及
P P
就「剝斌叔棚牙」群組的訊息有一些沒有在 D3 手機截圖上出現,故
Q 不能確定內容的真確性。本席多次向辯方指出,兩部手機已被檢取 Q
R
為證物,他們可以打開兩部手機比對相關群組內容。 R
S S
33. D4 一方又認為當不能以盤問測試爭議事實的證據,則
T 會大幅減低該爭議事實證據的證案價值,而無法盤問聲明人測試其 T
庭外陳述的準確性,正是一般規則的核心。再加上不能確定訊息完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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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B 整無缺,嚴重影響所載內容作爲證據的可信性及可靠性,導致 D4 不 B
C
能獲得公平的審訊。對 D4 的損害超過其舉證價值,所以法庭應該行 C
使酌情權不接納那些聊天紀錄為證供。
D D
E 34. 控方指 D2 手機所載內容與傳聞證供無關,控方只以此 E
證明個別被告人之間就涉䅁的 32 份保單申請,發出和接收了有這些
F F
文字和語音訊息及相關被告人的思想狀態 “state of mind” ,以證明她
G G
們有否參與串謀。部份訊息即使被刪除,控方只是依賴檢取 D2 手機
H 後所發現的內容。 H
I I
35. 控方指 D4 一方援引的 HKSAR v Chu Kar Keet [201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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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LRD 629 是因為被告人手機截取的相片顯示被告人干犯了另一宗
K 販毒案,故才被豁除。D2 手機所載內容的相關性沒有爭議,就其損 K
L
害如何超過其舉證價值,辯方亦沒有提出任何實質論據。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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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本案中 D3 和 D4 分別是個別相關 WhatsApp 群組的成
N 員,她們作為成員應該知道內容。D2 和 D3 手機被檢取時分別以密 N
O
碼上鎖,廉署人員檢取後一直妥善保管兩部手機。辯方可以檢視兩 O
部手機的內容再比對控方擬呈交的相關內容。除了指出廉署人員在
P P
D2 手機內發現較 D3 手機截圖多了一個相關信息,辯方從沒有質疑
Q 擬呈堂的手機螢幕截圖內容和語音訊息謄本與手機內容有差異,及 Q
R 沒有指出「剝斌叔棚牙」群組的訊息在兩部手機內有任何差別。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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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本席考慮後認定 D2 手機所載內容與案相關,及有足夠
T 表面證據證明其真確性。考慮後又認為沒有任何理由促使本席行使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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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A A
B 酌情權豁除 D2 手機所載的相關內容。故接納 D2 手機所載的相關內 B
C
容為證物 P79,P80 及 P110。 C
D D
E 背景 E
F 38. 富通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通」)是一家香港 F
保險公司(於 2024 年 7 月改名為周大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D1 於
G G
2016 年 12 月 12 日加入富通成為保險代理,她的代理合約於 2020 年
H H
12 月 11 日終止。D1 是 D2 的下線代理。2015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I 7 月 6 日期間,D2 是富通的營業經理。 I
J J
39. 在所有關鍵時刻,D3 為 D2 的上線經理和 D4 的下線代
K K
理。D3 是富通營業經理,在 2016 年 11 月 9 日至 2021 年 4 月 3 日期
L 間在富通工作。D4 為富通區域經理,在 2016 年 10 月 7 日至 2022 年 L
2 月 26 日期間在富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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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40. 富通保險的辦公地址在綠景大廈,D1 至 D4 那一組人
O 員的辦公室亦在綠景大廈。2020 年 7 月 10 日至 2020 年 9 月 28 日期 O
間,富通收到看來是由 D1 經辦的 32 份保單申請,涉及 29 名保單持
P P
有人,保單持有人對保單全不知情。
Q Q
R 41. 富通其後批准了該 32 份保單(證物 P20 至 P51),並向 R
D1 發放了港幣 438,543.11 元首年佣金和港幣 81,362.77 元季度花紅。
S S
D2 至 D4 作為 D1 的上線經理亦分別就有關保單獲發上線佣金:港幣
T T
137,449.56 元,港幣 68,724.78 元和港幣 24,053.6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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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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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42. 又因涉䅁32 份保單令 D2 業績提高獲得旅遊獎賞折現 B
C
港幣 15,000 元。D3 則因此年度業績超額完成,分別獲發年度表現獎 C
金港幣 449,800 元和追補往年未達標的年度表現獎金港幣 187,849.02
D D
元, 合共港幣 637,649.02 元。
E E
43. 2019 年 2 月至 2023 年 2 月期間 D1 不在香港。涉䅁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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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保單並非由身處澳洲的 D1 經辦。個別保單申請的繳費入數紙填上
G G
了 D3 或 D4 的手機電話號碼作為經辦代理的聯絡電話,當中 8 月份
H 和 9 月份(除了保單 21 至 22,保單 29,保單 31 至 32) 共 24 份繳費 H
I 入數紙填上 D3 的手機電話號碼,7 月份保單共 3 份則填上 D4 的手 I
機電話號碼。另涉䅁29 名保單持有人中 14 名分別是 D3 或 D4 的舊
J J
客戶,朋友/舊同事,或兩人在另一保險公司被指派跟進的保單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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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單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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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涉䅁32 份保單申請有 21 份在 9 月提交,其中 17 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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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保單 12 至 21,保單 23 至 28,及保單 30) 的首期保費以
N N
18 張由 D4 簽發的個人支票支付。7 月份保單(保單 9 至 11)各續保
O 1 個月的保費,分別以 3 張支票支付,其中一張支票由 D4 簽發。由 O
於這 32 份保單後續保費逾期未付,有關保單在 3 個月內失效。
P P
Q 45. 富通察覺有異,展開內部調查,懷疑涉䅁32 份保單有 Q
R 問題後向廉政公署投訴。廉署人員聯絡保單申請人後得知他們對保 R
單申請全不知情,申請書上絕大部份個人資料不實,他們沒有授權
S S
提出申請,亦沒有支付任何保費。若然富通知道渉䅁保單申請填報
T T
內容失實,不會接受申請和發放相關佣金/花紅/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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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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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46. 調查後發現 2020 年 8 月 14 日至 12 月 18 日期間, B
C
富通分別 8 次,以本票形式發放合共港幣 528,536.49 元的工資/ C
佣金/花紅給 D1。D1 將從富通所得款項轉賬至 D2 的滙豐戶口
D D
(戶口號碼:034-2-202652),合共港幣 524,107 元。
E E
47. 2020 年 10 月至 11 月期間,D2 收到 D1 的轉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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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佣金後,先後 4 次從他與潘美珍女士聯名的滙豐支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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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編號為 176-150944-001) ,開出 4 張支票給 D4,合共港幣
H 589,764 元。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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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2022 年 11 月 23 日早上,廉署人員分別在 D2、D3 和
J J
D4 的居所執行搜令,拘捕他們和檢取他們的手機。同日為他們安排
K 錄影警誡會面。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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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2023 年 2 月 28 日,D1 由澳洲返港後被捕。
M M
N N
證據評刻
O O
50. 考慮後認定涉䅁32 份以 D1 名義經辦的保單是假單(稍
P P
後會再提及)。整體證供顯示涉䅁32 份假單申請在富通屬於細額保
Q Q
單,富通在檢核時傾向信納提交的資料,不會主動聯絡客戶。核保
R 部發現缺失會經富通內聯網向經辦代理發出核保通知書要求跟進。 R
核保部批准申請後,申請人可到銀行以現金/支票繳付首兩期保費,
S S
又或經網上銀行支付。富通要求保費須來自保單持有人/受保人或他
T T
們的直系親屬,和受益人。若經辦代理代客人遞交保費存款收據,
U 需要在「繳費入數紙」上填寫代理名稱和聯絡電話號碼。 U
V V
- 15 -
A A
B 51. 富通在審批涉䅁保單申請時沒有察覺異常,信納保費 B
C
來自保單持有人/受保人或他們的直系親屬。當假單在短時間內斷供 C
和直接付款授權失效,富通進行內部調查後始發現涉䅁保單全由 D1
D D
經辦,多名申請人地址重複,聯絡資料虛假及簽名可疑,身份證複
E 印本模糊,要求銀行提供繳付保費支票複印本後發現支票由同一人 E
F 發出。 F
G G
52. 廉署調查後發現渉䅁保單的保單持有人對保單全不知
H 情,沒有授權提出申請,申請書內的身份證複印本上資料正確,但 H
I 其他資料大部份並不真實。若然富通知道保單申請內的資料失實, I
不會批出保單,不會支付相關佣金/獎金。
J J
K 53. 富通支付代理的佣金/獎金是按他們入職時簽署的合約 K
L
條款和不同產品的佣金率計算。只有 D1(經辦代理)對上三層上線代 L
理(D2 至 D4)才能取得 D1 的業績提佣。富通沒有規定經辦代理的上
M M
線要監察經辦代理的工作,D3 和 D4 的䅁情分別是「不知情」。
N N
O
54. D1 身在澳洲,她一個人無法成事。有人取得保單申請 O
人的身份證複印本後製造涉䅁保單申請再以 D1 名義遞交,有人在富
P P
通經內聯網向 D1 發出核保通知書後跟進相關事宜,有人在富通批出
Q 保單申請後繳付保費(期間填寫 D4 或 D3 的電話號碼作聯絡用) 。D1 Q
R 同意自己的身份被利用,配合將富通發給她的佣金/花紅/績效獎金轉 R
回給 D2,D1 只保留了港幣 3,000 元。
S S
T 55. 若 D2 有足夠財力,及有途徑取得渉䅁 29 名保單持有 T
U 人的身份證複印本,理論上他在取得 D1 的幫忙後,能完成涉䅁以 32 U
V V
- 16 -
A A
B 份 假 單 騙 取 佣 金的 計 劃 。 但 D2 為 何會 為 了 富 通 發 給他 的 港 幣 B
C
137,449.56 元提佣,港幣 15,000 元獎賞,和 D1 轉回給他的佣金港幣 C
524,107 元,合共港幣 676,556.56 元,而支付約港幣 888,000 元繳付
D D
保費?又為何個別申請的「繳費入數紙」會填上 D3 或 D4 的電話號
E 碼作聯絡用? 又為何 D2 在 2020 年 10 月至 11 月期間,收到 D1 轉回 E
F 的佣金(港幣) :$84,132,$87,496.93,$311,456 後,將這些款項再以 F
支票轉交 D4?又為何 D2 在 2020 年 10 月 12 日收到港幣 108,394.00
G G
元佣金(內含$101,682.92 提佣) 後在 2020 年 10 月 15 日以支票轉交港
H H
幣 101,680 元給 D4?又為何 D2 會請 D3 跟進涉䅁保單及與 D3 和 D4
I 討論渉䅁保單的續保事宜?考慮後認為除 D1 和 D2 外有其他人參與 I
了涉䅁串謀。
J J
K K
56. 涉䅁以假單騙取佣金/獎金的計劃,就 D1 至 D4 這四層
L 代理,富通多支付的佣金/獎金為: L
D1 首年佣金 $438,543.11
M M
季度花紅 $ 81,362.77
N N
績效獎金 $ 7,000.00 $ 526,905.88
O D2 上線提佣 $137,449.56 O
旅行獎賞 $ 15,000.00 $ 152,449.56
P P
D3 上線提佣 $ 68,724.78
Q Q
年度表現獎金 $449,800.00*
R 補發往年的 R
S
年度表現獎金 $187,849.02 $ 706,373.80 S
D4 上線提佣 $ 24,053.67 $ 24,053.67
T T
$1,409,782.91
U U
V V
- 17 -
A A
B 57. 根據富通營銷行政部高級經理郭文韜先生的證供,即 B
C
使沒有涉䅁32 張假單,D4 也能取得當年全數的年度表現獎金,但沒 C
有涉䅁32 張假單,D3 不會獲補發往年的年度表現獎金,亦不會取得
D D
當年全數的年度表現獎金*。然而郭先生記不起撇除 32 張假單後 D3
E 可以取得的確實金額。 E
F F
58. 辯方同意控方在結䅁陳詞的計算,涉䅁32 份單計算至
G G
D3 的目標業績是港幣 642,337.68 元 ,數額較 D3 取得的年度及追收
H 的年度獎金港幣 637,649.02 元更高,然而從 D3 的佣金月結單所見 D3 H
I 在 2019/2020 年度個人有新業績,但因為沒有全年度數據及不知道她 I
經辦的是月供或年供單,故本席不能確定 D3 的年度個人業績;再加
J J
上沒有 D3 其他下線的新業績數據,只能推算 D3 多收了介乎港幣
K K
256,573.80 元 (即$68,724.78+$187,849.02) 和 港幣 706,373.80 元之間
L 的佣金/獎金。因此就算 D3 不用依賴涉案 32 份單也能取得當年全數 L
的年度表現獎金,富通支付給 D1 至 D4 的款額也超過其收取的保費
M M
(約港幣 888,000 元)。
N N
O 59. 整體證據證供顯示 D2 和 D3 手機被檢取時分別以密碼上 O
鎖,廉署人員檢取手機後一直妥善保管兩部手機。就檢視手機,拍
P P
攝/攝錄相關螢幕內容的過程,證人的證供雖然有不一致之處,但認
Q Q
為這些並不關鍵,考慮後信納他們在處理手機時沒有干擾手機內所
R 載的數據。辯方可以檢視兩部手機的內容再比對控方擬呈交的相關 R
內容,辯方從沒有質疑擬呈堂的手機螢幕截圖內容和語音訊息謄本
S S
與手機內容有差異。本席考慮相關證據證供後認定 D2 和 D3 手機所
T T
載內容自被檢取後沒有被干擾,相關手機螢幕截圖準確反映手機所
U 載內容。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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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D2 手機內 D2 和 D1 之間的 WhatsApp 群組的通訊內容 (證物 P79) B
C 60. D2 和 D1 之間的 WhatsApp 群組的通訊內容與涉䅁保單 C
D
申請日期、期間富通發給 D1 的款項、D1 和 D2 的銀行交易紀錄、其 D
他同案被告人 WhatsApp 群組的通訊內容一致。認定上述通訊是兩人
E E
達成協議後,在推進串謀協議時的通訊,D2 指示 D1 將富通支付給
F F
她的新單佣金/獎金(留起當中港幣 3,000 元外) 全數轉回給他。
G G
61. 2020 年 7 月 10 日,約下午 6 時 13 分,富通位於綠景
H H
大廈的客戶服務中心收到保單 9 (證物 P28)。2020 年 7 月 22 日,約
I 上午 11 時 47 分,富通位於綠景大廈的客戶服務中心收到保單 11 (證 I
J 物 P30)。 J
K K
62. 2020 年 7 月 22 日,下午 1 時 35 分,D2 發送 WhatsApp
L 語音訊息給 D1,告訴她這個月和下個月都會交一些單入她的帳戶, L
M 「因為要托番住我哋條 team 嗰個 team 數呀,如果唔係公司會 demote M
呀」,公司發佣金後會通知她,問她能否將佣金轉回給他。D1 同
N N
意。考慮後認為涉䅁的串謀協議在 2020 年 7 月 10 日或之前已達成,
O O
D1 則在 2020 年 7 月 22 日加入。
P P
63. 2020 年 8 月 14 日,D2 發送 WhatsApp 給 D1 通知公司
Q Q
發給她的佣金港幣 6,333.51 元已存入她的銀行戶口,她要轉回港幣
R R
6,000 元給他。同日 D1 經 WhatsApp 回覆已轉帳港幣 6,000 元到 D2
S 的銀行戶口。 S
T T
64. 2020 年 8 月 27 日,D2 發送 WhatsApp 給 D1 通知公司
U 發她佣金港幣 14,635.98 元,說當中沒有屬於她的佣金,叫她全數轉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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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回給他,他「要過番俾阿 May 姐佢哋」。同日 D1 經 WhatsApp 回覆 B
C
已全數轉帳到 D2 的銀行戶口。然而 D2 銀行戶口隨後沒有相關轉賬 C
交易。
D D
E 65. 2020 年 9 月 17 日,D1 經 WhatsApp 向 D2 確認是否存 E
入支票到她銀行戶口,及要轉回多少。D2 經 WhatsApp 叫 D1 轉回港
F F
幣 6,000 元並發送存款港幣 6,045.48 元的收據。
G G
H 66. 2020 年 9 月 29 日,D1 經 WhatsApp 向 D2 確認是否存 H
入支票到她銀行戶口,及要轉回多少。 2020 年 10 月 3 日,D2 經
I I
WhatsApp 叫 D1 轉回 港幣 84,132 元並轉發送一張來自 D4 的 CHUN
J J
KWAN NAM 銀行卡相片。同日 D1 經 WhatsApp 回覆因為沒有在銀
K 行登記此人,所以不能轉賬到此人戶口,她只在銀行登記了 D2 資 K
L
料。D2 經 WhatsApp 表示可以轉給他後,D1 兩分鐘後發送轉賬港幣 L
84,132 元到 D2 銀行戶口的收據。此後在 2020 年 10 月 15 日 D2 以支
M M
票將這筆款項連同另外代 D4 收的港幣 5,000 元轉回給 D4,D4 亦知
N N
道這筆款項包含富通發給 D1 的佣金 (稍後會再提及) 。
O O
67. 期間 D2、D3 和 D4 在「剝斌叔棚牙」群組討論如何暫
P P
緩 D1 的辭職。2020 年 10 月 16 日,D1 經 WhatsApp 向 D2 了解為何
Q 辭職後在 11 月仍有錢收。D2 經 WhatsApp 解釋是最後一期,辭職後 Q
R 「嗰個月仲有糧出㗎」及跟她說「May 姐佢話搞掂晒辭咗職之後呢 R
會俾三千蚊你當茶錢飲茶喎」。考慮後認為此是 D2 為了繼續推進串
S S
謀計劃而發出給同謀者 D1 的信息(稍後會再提及)。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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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68. 2020 年 10 月 20 日,D2 經 WhatsApp 發送存入支票港 B
C
幣 87,496.93 元到 D1 銀行戶口的收據。同日 D1 全數轉回給 D2 及經 C
WhatsApp 發送看似未能打開,相信是轉款收據的相片檔䅁。此後在
D D
2020 年 10 月 21 日 D2 以支票將這筆款項轉回給 D4,D4 亦知道這筆
E 款項是富通發給 D1 的佣金 (稍後會再提及) 。 E
F F
69. 2020 年 11 月 4 日,D2 經 WhatsApp 通知 D1 公司給她
G G
出糧港幣 311,456 元。同日 D1 全數轉回給 D2,此後 D2 以支票將這
H 筆款項轉回給 D4,D4 亦知道這筆款項是富通發給 D1 的佣金 (稍後 H
I 會再提及) 。 I
J J
70. 2020 年 11 月 19 日,D2 再經 WhatsApp 發送早一天存
K 入支票港幣 8,048.97 元到 D1 銀行戶口的收據給 D1,說港幣 1,048 元 K
L 是她的續保佣金,餘下港幣 7,000 元,「咁之前話誒 May 姐𠴱度俾 L
三千你,所以你過四千蚊俾我 okay 啦」。考慮後認為此是 D2 為了
M M
繼續推進串謀計劃而發出給同謀者 D1 的信息。翌日 D1 將港幣 4,000
N N
元轉回給 D2。
O O
71. 最終 D1 的辭職信在 11 月獲正式處理,富通在 2020 年
P P
11 月 19 日通知 D1 她的合約在同年 12 月 11 曰終止(證物 P5)。
Q Q
R
72. D1 的 11 月份佣金月結單上列出該月會以支票向她發 R
放港幣 10,386.48 元。2020 年 12 月 11 日,D1 經 WhatsApp 向 D2 確
S S
認是否公司發了支票港幣 10,386.48 元給她,D2 回覆是最後一期糧。
T 有關支票在 2020 年 12 月 18 日存入 D1 銀行戶口後,D1 在 2020 年 T
U 12 月 22 日全數轉回給 D2。 U
V V
- 21 -
A A
B 「剝斌叔棚牙」WhatsApp 群組 (證物 P90,P110) B
C 73. D2、D3 和 D4 在關鍵時間是此 WhatsApp 群組的成員, C
D
三 人 分 別 有 在 群 組 內 發 訊 息 。 三 人 部 份 的 訊 息 關 於 涉 䅁 以 D1 D
(Winnie) 名義經辦的保單,及富通就這些保單發放給 D1 的佣金跟進
E E
和處理。
F F
G
74. 2020 年 9 月份富通一共批出渉案假單中的 21 份(證物 G
P31 至 P51,即保單 12 至 32) ,但當中林智謙的保單申請,日期為
H H
2020 年 9 月 28 日(證物 P37,保單 18) ,在 2020 年 9 月 28 日才遞交
I 富通。 I
J J
75. 然而,2020 年 9 月 24 日,D3 在「剝斌叔棚牙」群組
K K
內(證物 P110)發出訊息「今個月有 21 張單 AFYC 1,939,000」(AFYC
L 指「年度首年佣金」) ,D4 和 D2 均有就此回覆。考慮後認為三人清 L
M 楚 9 月份將會有多少保單以 D1 名義經辦呈交富通審批。本席注意 D3 M
沒有指出該 21 張單是誰的業績,但考慮整體群組訊息往來後認定所
N N
指的是涉䅁以 D1 為經辦代理遞交富通的保單申請,及 D3 在 2020 年
O O
9 月 28 日之前已知道會有 21 張單 。
P P
76. 富通發出給 D1,日期為 2020 年 9 月 24 日,面額港幣
Q Q
84,132.16 元的本票,在 2020 年 9 月 29 日存入 D1 的銀行戶口。同日
R R
D2 經 WhatsApp 向 D1 確認已存入該支票。在 2020 年 9 月 26 日 D2
S 通知 D4 代收了港幣 5,000 元。2020 年 10 月 3 日,D2 指示 D1 轉回 S
港幣 84,132 元至另一人的銀行戶口,並轉發一張早前來自 D4 有關該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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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A A
B 銀行戶口的銀行卡相片給 D1 (證物 P79,P80)。此建議 D4 有權支配 B
C
D1 收取的佣金。 C
D D
77. 2020 年 10 月 3 日,D2 在「剝斌叔棚牙」群組轉發 D1
E 轉帳港幣 84,132 元給他的收條和另一人轉帳港幣 5,000 元給他的收 E
條,就 D1 的轉帳 D2 只發訊息通知群組成員收到 Winnie 條數,但就
F F
該港幣 5,000 元轉帳 D2 特地@D4 交待與誰人有關。D2 之後以支票
G G
交付港幣 87,132 元給 D4。此建議就涉䅁假單佣金的處理在群組內不
H 是秘密,D2、D3 和 D4 都知道支付給 D1 的佣金要轉回給 D4。 H
I I
78. 2020 年 10 月 8 日,D4 和 D2 在「剝斌叔棚牙」群組中
J J
有以下訊息往來:
K D4:早晨!大功告成!今日我請吃飯 K
D2:早晨,咩事呀?
L L
D4:恭喜 Ivan 條 Team 有個 MTRT,今次真係剝咗斌叔隻牙
M M
:
:
N N
D4:大家合作愉快
O O
D2:發出拍手的表情符號
P D4:原來今次斌叔好滿意 P
:
Q Q
:
R
D2:何(佢)以見得? R
D4:佢叫 P 姐下線照辦煮碗好似啊 Winnie 咁做…
S S
D2:佢年尾花紅肥仔,公司只睇面數
T D4:係囉多 2 百幾萬 C 數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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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按控方在結䅁陳詞的計算,涉案 32 份以 D1 名義經辦的保單申請首 B
C
年佣金總額 AFYC 是港幣 2,569,350.72 元。本席考慮整體內容後認為 C
D4 所指的「大功告成」和「大家合作愉快」是指群組成員之間,以
D D
D1 名義經辦和遞交給富通的保單申請合作。
E E
79. 2020 年 10 月 14 日,D2、D3 和 D4 在「剝斌叔棚牙」
F F
群組討論 D1 的辭職,及 D1 不在香港,若富通知道 D1 辭職會查 D1
G G
的單,期間 D4 提到老斌「唔俾 Winnie 辭職,要遲啲先辭喎」,D3
H 即時發訊息「無可能」,D2 提議「…第一個月加個數,renew 一個 H
I 月咪當俾下面佢囉」。隨後三人一連串訊息往來: I
D2:無謂硬碰呀,始終 Winnie 唔係香港
J J
D3:拖到幾時?Winnie 冧 Q 我地都攬炒
K D2:最多一個月,仁至義盡 K
D4:但係可以呢,多一個月都唔係蝕好多啫,有糧出返㗎嘛。
L L
D3:拖得一個月吾拖得第二個月
M M
D2:第一個月交既單唔多,2 萬幾保費/月
N D3:D 單排山倒海跟住黎 N
D2:所以咪一個月
O O
D3:都過到 2020
P D2:唔理得咁多,佢開到聲,當比面都要 P
D4:係呀,係呀,遲一個月啦,無法啦,下個月頭再交囉
Q Q
最後 D4 又提議「月尾再交信辭職」,D2 表示「11 月頭都得」,D4
R R
表示同意。考慮後認為他們所指的是 D1 的辭職信。證據顯示 7 月份
S 保單的續保費(合共約港幣 23,000 元)在 11 月 5 日繳交,而 D1 的辭職 S
信也是在 11 月被富通正式接收和處理。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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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80. 經辦代理離職是平常事,保單上有保單持有人資料, B
C
月供保單又安排了自動轉帳,保單交其他代理跟進即可,沒有什麼 C
好擔心的。然而上述的訊息往來顯示 D2、D3 和 D4 一早已知道 D1
D D
不在香港,知道 D1 不可能做到任何保單,以 D1 名義經辦的保單申
E 請經不起富通調查,一經調查他們定必一同被罰。當中: E
F F
D3:拖到幾時?Winnie 冧 Q 我地都攬炒
G D2:最多一個月,仁至義盡 G
D4:但係可以呢,多一個月都唔係蝕好多啫,有糧出返㗎嘛。
H H
I 顯然 D2、D3 和 D4 都知道那些保單都是月供單,和相關銀行戶口直 I
接付款安排必定失敗,且那些「保單持有人」不會支付保費。考慮
J J
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三人不想因為保單斷供致使富通察覺
K K
以 D1 名義遞交的保單申請有問題,所以商量為 7 月份的保單續保。
L L
81. 2020 年 10 月 16 日,D2、D3 和 D4 在「剝斌叔棚牙」
M M
群組繼續討論 D1 的辭職信。D2 發信息「信己經 Hold。但到 DSS 不
N N
能取回。除非 agent 再比封信取消」,D4 和 D3 又加入發表意見。
O O
82. 2020 年 10 月 28 日,D2、D3 和 D4 在「剝斌叔棚牙」
P P
群組討論富通發給 D1 面額港幣 311,456.98 元的本票。三人有以下訊
Q Q
息往來:
R D2:老斌拎過黎,話唔撈返封信,公司都唔落呢張票 R
D3:佢講嘢
S S
D4:好似唔只呢條數,唔通下期仲有張票
T D3:有,我個條數 T
D4:Ivan 你走咗未啊,如果未幫手睇吓個幾呀係咪仲有一條數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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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D2 隨後經電腦查看 D1 的 9 月份糧單 (參看證物 P52),並拍照發送 B
群組。)
C C
D4:咁出齊啦
D D
D2:Yes
E 三人的訊息建議當時 10 月份的月結單還未發出,而隨後 D3 的 10 月 E
份佣金月結單列出她的年度獎金及往年的追補獎金合共港幣
F F
637,649.02 元 (證物 P54)。D1 則在接著的 10 月和 11 月收到績效獎金
G G
和餘下的首年佣金 (證物 P52) 。考慮後認為 D3 和 D4 對於 D1 名義
H 經辦的保單衍生的佣金/獎金數目相當清楚。 H
I I
83. 證據顯示 7 月份保單:黃柏森、李基業和梁兆宗的保
J J
單續期保費在 2020 年 11 月 3 日由同一人經滙豐銀行以支票繳付,時
K 間分別為 16:29、16:27 及 16:30,三張交易通知書的備考均為 480C K
004。三張交易通知書在 2020 年 11 月 5 日連同「繳費入數紙」遞交
L L
富通,相關的「繳費入數紙」填上 D4 的手機電話號碼 (證物 P28,
M M
文件冊第 513 頁;證物 P29,文件冊第 590 頁;證物 P30,文件冊第
N 616 頁) ,其中一張支票編號 063547 由 D4 發出 (證物 P71A 記項 547, N
證物 P71B 第 3 頁)。
O O
P P
84. 2020 年 11 月 4 日,D2 和 D4 在「剝斌叔棚牙」群組討
Q 論 11 月的保費:D2 發信息問「11 月保費交左未?」,D4 回覆「明 Q
天交」。D4 顯然同意為 7 月份的保單續保。考慮相關證據後認為 D4
R R
當時已知道 11 月保費已存入富通銀行戶口,三張交易通知書已在 D4
S S
手上,D4 發出的訊息「明天交」是指交「交易通知書」。考慮後認
T 定 D4 同意續保是不想富通在計算全年業績前對以 D1 名義經辦的保 T
U
單起疑。雖然 D3 沒有參與在此㳄對話,但顯然 D2 和 D4 希望 D3 知 U
V V
- 26 -
A A
B 道有關續保的安排;D3 顯然也關心續保安排,在 2020 年 11 月 6 日 B
C
與 D2 繼續討論 (證物 P89) 。 C
D D
85. D1 隨後的 10 月份和 11 月份佣金月結單分別出現績效
E 獎金和最後一筆首年佣金項目。富通在 2020 年 11 月 9 日向 D1 發出 E
一張本票,面額港幣 8,048.97 元(包含港幣 7,000 元績效獎金) ,在
F F
2020 年 12 月 7 日再發出一張本票,面額港幣 10,386.48 元(包含首年
G G
佣金港幣 10,317.99 元)。D3 和 D4 在 2020 年 10 月 28 日在群組內發
H 出的訊息建議她們一直關注以 D1 名義遞交的保單佣金發放。D1 的 H
I 辭職信在 11 月獲正式處理,富通在 2020 年 11 月 19 日通知 D1 她的 I
合約在同年 12 月 11 日終止(證物 P5)。
J J
K 86. D2、D3 和 D4 知道在 2020 年第三季陸續有以 D1 名義 K
L
經辦的保單申請遞交給富通審批。問題是 D3 和/或 D4 是否知道以 D1 L
名義經辦的保單是假單,她們有否與 D1 和 D2 串謀以這些假單騙取
M M
富通的佣金/獎金?
N N
O O
第三被告人
P P
87. 整體證據證供顯示 D3 多年的業績未能達標,作為 D1
Q Q
的上線代理,D3 可以從 D1 經辦的保單獲益。本案牽涉的時間為 D3
R 計算年度表現的第四個年度,目標業績為港幣 449,800 元,獎金金額 R
S
相同,單單涉䅁32 份保單計算至 D3 的目標業績便有港幣 642,337.68 S
元 (已超出目標業績)。除了代理提佣,涉䅁32 份保單不單助 D3 當年
T T
業績達標,更可追補往年未達標的業績,合共取得港幣 706,373.80
U 元。超出目標業績的餘額亦可結轉到下一年。 U
V V
- 27 -
A A
B B
88. D3 的案情指她對假單並不知情,沒有參與涉案串謀。
C C
辯方又指手機的 WhatsApp 訊息不完整,依賴 WhatsApp 訊息作有罪
D D
推論不穩妥。然而從 D3 在「剝斌叔棚牙」群組內的參與所見,D3
E 知道 D1 不在香港,知道涉䅁的保單申請不可能由 D1 經辦,這些保 E
單都是月供單,及知道這些是假單,不會有「保單持有人」繳付保
F F
費。D3 不單沒有向富通舉報,還主動跟進保單申請的審批(參看證物
G G
P89,D3 和 D2 之間的 WhatsApp 通訊):
H H
7 月份保單:保單 9 至保單 11 (證物 P28 至 P30)
I I
89. 證據顯示李基業的保單申請在 2020 年 7 月 28 日提交富
J J
通(保單 10,證物 P29,文件冊第 515 頁) 。富通核保部在 2020 年 7
K K
月 31 日上午發出核保通知書,同日有人再提交李基業的保單申請(文
L 件冊第 532 頁) ,同日該保單申請獲成功批核,富通亦在同日收取首 L
兩月保費後發出保單(文件冊第 565 頁) 。
M M
N N
90. 2020 年 7 月 31 日上午 D3 經 WhatsApp 向 D2 詢問 D1
O 兩張保單,之後 D2 在上午 10:56 發送有關李基業的核保通知書,D3 O
隨後發訊息說「Winnie 果兩張單係交之前 MH 話比佢 check,佢話佢
P P
check 完之後有 90%以上準確,結果琴日出左 pending…」。同一時
Q Q
間 D4 亦經 WhatsApp 向 D2 問及 Winnie 的單,D2 在上午 10:56 把同
R 樣的文件發給 D4(證物 P80) 。同日 1846 時 D2 發訊息通知 D3 該保 R
S
單已批出。D3 回覆「公司遺失左呢張單的建議書和 DDA,全部重新 S
做過」,「呢張單一塌糊塗」。
T T
U U
V V
- 28 -
A A
B 91. 證據顯示李基業保單申請(證物 P29)在 2020 年 7 月 28 B
C
日遞交後,原本的直接付款授權書 Direct Debit Authorization Form C
(DDA) 忘了填上簽署日期,富通 2020 年 7 月 29 日發通知要求重新簽
D D
署和填上簽署日期和發出核保通知書。有人再在 2020 年 7 月 31 日
E 1703 時(2020 JUL 31 P 5:03) 重新遞交此份保單申請和相關文件(文件 E
F 冊第 580 頁)。 F
G G
92. 李基業保單申請上填寫的內容大部份失實,D3 要跟進這
H 份保單必須先掌握申請書上填寫的所有資料,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 H
I 抗拒的推論是 D3 知道這份保單的內容和需要跟進的事宜。此外,D3 I
顯然也相信 D4 知道李基業的保單申請內容。
J J
K • 保單 9 和保單 11 (證物 P28 和 P30) K
L 93. 證據顯示黃柏森和梁兆宗的保單申請在 2020 年 7 月 29 L
日批出,富通亦在同日收取首兩月保費後發出保單(證物 P28,文件
M M
冊第 509 頁;證物 P30,文件冊第 612 頁) 。富通在 2020 年 8 月 5 日
N N
以掛號郵件寄出該兩份保單合約,客戶的保單收條簽署日期分別為
O 2020 年 9 月 18 日和 2020 年 9 月 17 日。 O
P P
94. 2020 年 8 月 6 日下午,D2 經 WhatsApp 通知 D3 富通
Q Q
在 2020 年 8 月 5 日以掛號郵件寄出上述兩份保單合約。兩人隨後的
R 對話如下: R
S S
D3: …要寄掛號信嘅依家,改晒咩啲野
T D2: 呢個係咪大陸客嚟㗎想問 T
D3: 唔係呀全部本港㗎喎
U U
V V
- 29 -
A A
B 點會大陸呀,個地址都係你㗎嘛 B
D2: 咁呀真係奇怪喎,你真係問下㸃解會咁,我第一次收到咁樣
C C
咋喎,第一次收到信息咋喎
D D
D3: 我都係第一次聽到本港嘅單要掛號嘅,但我依家啱啱走咗
E 呀,咁我聽朝先再問佢啦 E
富通寄出給保單持有人的郵件沒有被退回,考慮後認為涉䅁保單申
F F
請上填寫的保單持有人地址是 D3 和同䅁被告人可以收到信件的地
G G
址。
H H
8 月份保單:保單 1 至保單 8 (證物 P20 至 P27)
I I
95. 證據顯示有人安排朱兆和、邵來娣和梁國超分別在
J J
2020 年 8 月 12 日和 2020 年 8 月 20 日向富通申請投保 40 萬美元和
K 13 萬美元(保單 1 至保單 6;證物 P20 至 P25)。 K
L L
96. 2020 年 8 月 19 日,D3 和 D2 經 WhatsApp 有以下訊息
M M
往來:
N D3:MH 要求我返公司交單 N
D2:未交咩?
O O
D3:今個月的 part.2
P P
用三個人交單,每人投保 53 萬,為咗要攞獎償,
Q 所以分單交。 Q
D2:53 萬係保費?
R R
D3:Part 1: 每人每張 40 萬
S Part 2: 每人每張 13 萬 S
本來已經訂左 20/8 再交,但 MH 想改今天
T T
D3:(Ivan Yee:53 萬係保費?) 保額
U U
V V
- 30 -
A A
B D3 發出的訊息只提到「MH 想改今天」,但 D3 沒有說會在當天遞 B
C
交,所以這段訊息的內容與相關的保單申請遞交的日子是一致的 (文 C
件冊第 148 頁,262 頁和,350 頁)。考慮後認為 D3 清楚保單 1 至保
D D
單 6 的投保內容,及有人要求 D3 將保單 2、保單 4 和保單 6 的保單
E 申請遞交給富通。 E
F F
97. 2020 年 8 月 30 日,D3 和 D2 經 WhatsApp 有以下訊息
G G
往來:
H D3:Winnie 的續保率跌至 85% H
D2:佢有咩單斷咗啊,係咪之前話交落去佢嗰度試下會唔會,…
I I
D3:查下是上次交果張細細地的單斷咗,如果係我地要拿拿續返
J J
先
K D2:你摷返個保單編號呀…我一陣上網交咗佢啦 K
D3:…我哋就嗱嗱聲交返個保費先,等佢續返…如果唔係嘅話佢
L L
拖垮我哋呢條大數喎…
M 喂你誒上網交保費唔得㗎趕唔切㗎喇,我聽日入現金落去先得 M
㗎喇要,…
N N
D2:…我用 cash, 直頭 cash in 入去嗰張單度呀…快過你銀行交啦
O O
D3:…要快啲交返落去呀,如果唔係我哋條數大呢,跌咗落嚟
P 呢,都損失慘重㗎 P
D2 隨後將相關的舊保單資料發送給 D3,D3 收到後沒有將之刪除。
Q Q
雖然 D1 不在香港,但 D3 依然關注 D1 的業績。考慮後認為 D3 知道
R R
D1 的續保率會影響整組人的佣金/獎金計算。
S S
98. 2020 年 8 月 31 日,D3 和 D2 就墊支的續保保費有以下
T T
WhatsApp 訊息往來:
U D2:早,琴晚交左 U
V V
- 31 -
A A
B D3:記得同 MH 收返保費 B
D2:你同佢講左先啦
C C
D3:發圖表示 OK
D D
D2:發送存款收據和富通「繳費入數紙」的圖像
E 考慮後認為「繳費入數紙」並非由 D3 填寫,但需要 D3 跟進,否則 E
D2 不需要轉給她。「繳費入數紙」顧問姓名一欄填寫了 Winnie
F F
Chau;電話則填上 90288676 (D3 的手機電話號碼) 。運作上,富通
G G
收到「繳費入數紙」後若有疑問,會按填寫的電話聯絡經辦代理。
H 考慮後認為在「繳費入數紙」填上 D3 手機電話號碼或 D4 手機電話 H
號碼作為聯絡電話號碼是 D2、D3 和 D4 的一貫做法。
I I
J 9 月份保單:保單 12 至保單 32 (證物 P31 至 P51) J
K • 2020 年 9 月 29 日 K
99. 2020 年 9 月 29 日,D2 經 WhatsApp 發出了 6 份保單申
L L
請的核保通知書給 D3,分別是伍芳慧(保單 19)、何嘉敏(保單 21) 、
M M
李雪珊(保單 17)、楊蘋(保單 15) 、沈慶文(保單 30) 、李昀熹(保單
N 20) 。D3 表示多謝及回覆「收到,現在返公司處理」。辯方指 D3 表 N
示會幫 D2 處理以 D1 經辦的保單不代表 D3 知悉 D1 實際上沒有參與
O O
銷售保單,因為富通時任客戶服務部主管吳淑萍女士表示代理之間
P P
會有 ‘joint-call’,故當 D3 看見核保通知書上出現 D2 的名字時,D3
Q 有理由認為是 D1 和 D2 一起做的單。 Q
R R
100. 根據吳女士的證供涉䅁32 份保單均填報由 D1 一人經
S S
辦,相關的核保通知書只會發給 D1,審訊時沒有人向吳女士了解為
T 何在 2020 年 9 月 25 日就李雪珊和 2020 年 9 月 26 日就李昀熹發出給 T
D1 的核保通知書上會提出要求 D2 跟進某項事宜。相關保單申請上
U U
V V
- 32 -
A A
B 沒有提及 D2,只能理解核保部要求 D2 跟進相關的某項事宜只因為 B
C
D2 是 D1 的直接上線代理。再者 D3 在 WhatsApp 內形容這些為 C
「Winnie 的單」而非「你和 Winnie 的單」,顯然她知道這些並非
D D
‘joint-call’ 單。
E E
101. 同日,D2 又發出一份保單申請最新狀況的綜合表給
F F
D3,除了上述 6 名保單持有人外,另包括蕭儉之(保單 14) 和盧松齡
G G
(保單 26) 。D3 回覆:
H 「我明㗎,…廿八號,如果今日廿九號出嗰啲呢,… H
未跟嘅…廿八號,廿九號之前嗰啲跟咗喇…」
I I
證據顯示這些都是以 D1 個人名義經辦及遞交富通的假單,這些保單
J J
持有人對於以他們名義提出的申請並不知情,保單申請上填寫的保
K 單持有人聯絡資料都是虛假的。D3 表示會跟進這些以 D1 名義遞交 K
L
的保單,若然 D3 對保單內容一無所知根本無從跟進,若然 D3 沒有 L
參與製造假保單申請,D2 又怎會冒被揭發製造假保單申請的風險要
M M
求她跟進。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 D3 參與了製造假保單
N 申請。 N
O O
• 2020 年 9 月 30 日
P P
102. 2020 年 9 月 30 日,D3 經 WhatsApp 請 D2 幫忙:「麻
Q 煩你幫我睇吓 Winnie 的單過晒未?」。D2 隨後發出一個截至 2020 Q
R 年 9 月 29 日的保單狀況綜合表給 D3,上有 9 月份其中 10 份保單的 R
資料:蕭儉之(保單 14)、廖志鋒(保單 25) 、李昀熹(保單 20) 、湯明
S S
慧(保單 32) 、金花(保單 29) 、朱永修(原名朱威謙,保單 31) 、連詩
T T
蓓(保單 22) 、何嘉敏(保單 21) 、楊蘋(保單 15) 、沈慶文(保單 30) 。
U D2 又發訊息指最尾 3 張單欠保費。 U
V V
- 33 -
A A
B B
103. 何嘉敏(保單 21,證物 P40) 、楊蘋(保單 15,證物
C C
P34) 、沈慶文(保單 30,證物 P49) 的保費分別以支票在 2020 年 9 月
D D
29 日、2020 年 9 月 28 日和 2020 年 9 月 30 日支付,富通發出的收據
E 上寫上「支票兌現後方被視為有效」。 E
F F
104. 接著 D2 又發給 D3 一份有關朱兆和(保單 2,證物 P21)
G G
的資料,說「呢張核保中,其他批晒」。D3 回覆這個已批出。保單
H 2 的合約在 2020 年 8 月 28 日已發出(文件冊第 185 頁) 。顯然 D3 知 H
道保單 2 的審批狀況。
I I
J J
105. 隨後 D3 請 D2 幫忙查看林智謙的保單申請(保單 18,
K 證物 P37) ,D2 發出該保單申請的「保費不足通知書」日期為 2020 K
年 9 月 29 日。接著兩人有以下訊息往來:
L L
D3:MH 有無問你未批的單的進度?
M M
D2:無呀,對你有信心
N D3:無用架!公司有問題 N
比對下,「剝斌叔棚牙」群組內 D2、D3 和 D4 的討論主要是與錢有
O O
關,而這個 D2 和 D3 的兩人群組則專注於涉䅁保單申請核保通知書
P P
的跟進和申請的審批進度。
Q Q
R R
• 2020 年 10 月 1 日
S 106. D3 再發訊息請 D2 查看林智謙的保單申請的審批狀 S
T 況。D2 回覆已批出。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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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A A
B 107. 此保單的首兩期保費分別在 2020 年 9 月 29 日和 2020 B
C
年 9 月 30 日繳交,相關的「繳費入數紙」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呈交。 C
富通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發出保單合約 (文件冊第 920 頁,921 頁和
D D
907 頁) 。D3 顯然一直在跟進及在意此保單的審批。
E E
F
• 2020 年 11 月 6 日至 11 月 7 日 F
108. 涉案 7 月份保單的續保費在 2020 年 11 月 5 日繳交。翌
G G
日晚上及再次日 D3 和 D2 討論之後的續保安排:
H H
D3:Winnie D 單已經決定七月的供多一個月,八月投保的吾會再
I 供的? I
D2:供埋 8 月較好
J D3:是否你 MH 已經傾好咗? J
D3:(Ivan Yee:供埋 8 月較好) 即係你地已商量及決定?
K D2: 唔係交左 7 月先,之後再見步行步咩? K
同埋交唔交 8 月,係你們決定
L
D3:(Ivan Yee:供埋 8 月較好) 何出此言? L
D2:8 月係咪第二期數?成本唔高既的話,仁至義盡。
費事老斌咁快又嘈。呢個是我睇法
M M
D3:交一年保費又吾好辭職才可叫仁義和滿足佢!
D2:咁叫貪得無厭
N N
D3:既然明知佢係咁樣的人,怎可同佢講仁義,仲去滿
足佢!!
O O
D3 顯然關心涉䅁32 份保單的續保安排,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
P P
推論是她有份分擔涉䅁保單的續保保費。
Q Q
R R
第三被告人的錄影會面
S S
• 第一個錄影會面 (2022 年 11 月 23 日 1124 時至 1309 時)
T T
109. D3 確認自己的英文名字是 Wong Fung-yee, Monica。她
U 的上線是 May Hui (即 D4) ,D4 之上是 Tiffany Wong,再之上是張小 U
V V
- 35 -
A A
B 斌。她認識 D4 有好幾年,加入富通前與 D4 一起在 Sunlife (永明)共 B
C
事 (記項 112-255)。她離開 Sunlife 後,先後到宏利和 AXA 工作,之 C
後加入富通 (記項 266-299)。
D D
E 110. D3 說 D2 在 2016 至 2017 年期間起成為她的下線 (記項 E
312-331) 。D1 是 D2 的下線,她與 D1 不熟,D1 由 D2 管理 (記項
F F
338-355, 394-403) 。逢星期五有例會,但並非所有代理都出席 (記項
G G
358-385)。她可以經電腦查看下線的業績 (記項 410-411)。
H H
111. 主任向 D3 出示李基業的保單申請,D3 說對於此人及
I I
他曾是她在永明的舊客戶沒有印象,可能原代理離開後由她接手 (記
J J
項 510-529,659-665)。再出示蕭儉之的保單申請,D3 說對此人有模
K 糊印象,但一定不是她在永明的客戶,有可能接手其他代理的舊客 K
L
戶 (記項 622-657,676-681) 。李基業和蕭儉之的資料均被利用來製 L
造假單,D3 亦曾跟進這兩份假單,考慮後認為 D3 當時只是試圖與
M M
這兩份保單申請保持距離。
N N
O
112. D3 確認在她居所檢取了廖志鋒身份證,廖志鋒的強積 O
金周年權益報表複印件和一張寫有 6 名人士個人資料的紙張向 D3 調
P P
查 (記項 84-91)。當主任向她出示廖志鋒的保單申請時,D3 說認識
Q 此人,此人曾經她在永明購買保險,但之後斷供(記項 682-719)。在 Q
R 她居所發現有關廖志鋒的文件因為他家人想要買保險,她因此曾出 R
過建議書,及找人幫他整合強積金帳戶 (記項 721-731,822-846) ;
S S
另外發現寫有 6 名人士個人資料的紙張則是廢紙,是在永明工作時
T T
的舊物,帶回家工作後放到一邊,當中 Lai Ho-tat, Kosta (Costa) 是她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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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兒子(記項 734-813,證物 P77) 。她知道不應該將他人的個人資料存 B
C
放在家,若她知道有人來搜屋就會「抌晒佢」(記項 819,851)。 C
D D
113. 主任建議 D3 在永明工作時取得李基業、蕭儉之和廖志
E 鋒的個人資料 (記項 860),又指出上述李基業、蕭儉之和廖志鋒的保 E
單申請,填報由 D1 經辦,但全是假單,且三人均不認識 D1,問 D3
F F
「有咩機會可以做到呀?」,D3 選擇不作答。(記項 862-877)。證據
G G
顯示 D3 曾跟進李基業、蕭儉之和廖志鋒的保單申請審批,考慮後認
H 定 D3 知道那些是假單。 H
I I
114. 主任再向 D3 指出另外有幾名她在永明的舊客戶出現同
J J
樣情況,分別是:羅倩雯,李雪珊,李昀熹,何嘉敏,盧松齡,朱
K 偉謙,湯明慧。這些人不認識 D1,問 D3 知否為何這些人的保單會 K
L
獲批。D3 說不知道 (記項 880-887)。主任建議 D3 將舊客戶資料交給 L
D1 做假單,D3 選擇不作答 (記項 892-895)。主任又向 D3 指出 D1 在
M M
2019 年 2 月 19 日已離開香港,問 D3 有否協助 D1 處理前述的假單,
N N
D3 說沒有 (記項 916-921) 。主任問 D3 知否誰人協助 D1 處理,D3 選
O 擇不作答 (記項 922-923)。證據顯示 D3 有跟進涉案的假單,考慮後 O
認為她否認協助處理假單不可信,不會給予任何份量。
P P
Q 115. D3 說假單上的字跡不屬於她 (記項 926-929) ,她認得是 Q
R 誰人的字,但選擇不作答(記項 1142-1149)。主任問 D3 有沒有將前述 R
舊客戶資料交給 D2 做假單,D3 選擇不作答 (記項 930-933)。主任問
S S
D3 知否假單的保費由誰人繳付,D3 說模糊,要求主任提供資料協助
T T
記憶 (記項 956-961)。主任問 D3 就保費來源,D1 或 D2 有否尋求她
U 的協助,D3 選擇不作答 (記項 1002-1003)。考慮整體證據後認定, U
V V
- 37 -
A A
B 無論是否由 D3 提供/利用她舊客戶資料製造虛假保單申請,唯一不 B
C
能抗拒的推論是她知道這些舊客戶資料被利用來製造虛假保單申 C
請。
D D
E 116. 主任問 D3 與 D1,D2 或 D4 有沒有錢銀轇轕,D3 說原 E
則上沒有,私底下有少少。她與 D1 沒有錢銀轇轕,與 D2 只是分擔
F F
吃喝消費。她曾向 D4 借錢,十萬,二十萬都有,但已清還,D4 又
G G
有時幫她們買東西,確實情況記不清(記項 1020-1065,1085-1091) 。
H 她亦曾幫 D2 還錢給公司,D2 再分期還給她 (記項 1073-1079) 。參看 H
I 她就涉䅁假單發出的訊息,認為她就與 D1,D2 或 D4 之間錢銀轇轕 I
的說法不可信,不會給予任何份量。
J J
K • 第二個錄影會面 (2022 年 11 月 23 日 1606 時至 1707 時) K
L 117. 主任告訴 D3 已破解了她手機的開機密碼,並就一些 L
M WhatsApp 訊息向她調查。2020 年 7 月 31 日 D3 向 D2 詢問 D1 做的 M
兩張單是否已批出,D2 發送兩張公司給 D1 有關李基業的核保通知
N N
書。就她是否知道 D1 賣出保單,D3 表示不清楚,選擇不作答 (記項
O O
47-98) ,但訊息上提到的 MH 是 May Hui (D4) (記項 99-104)。
P P
118. 主任再向 D3 調查 2020 年 8 月 6 日,D2 發送給她有關
Q Q
用掛號郵遞寄出黃柏森和梁兆宗的保單後,為何她與 D2 會有接著的
R R
對話,D3 說她記不起,就為何她會說「個地址都係你(D2)㗎嘛」,
S D3 選擇不回應(記項 107-190) 。就這兩份保單申請她有何解釋,D3 S
選擇不解釋 (記項 229-240) 。主任問她是否與 D2 串謀交假單騙取佣
T T
金,D3 選擇不作答 (記項 241-246) 。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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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19. 主任再向 D3 調查 2020 年 8 月 10 日,D2 發送給她一
C C
張枱頭文書工作的相片後,她問 D2 要不要她回來幫忙填申請書。D3
D D
解釋只是互相幫忙,申請表不一定由代理自己填寫 (記項 191-202) 。
E 主任問 D3 給她看的假單是否由 D2 或她填寫,D3 選擇不作答 (記項 E
247-253) 。
F F
G G
120. 主任再向 D3 調查 2020 年 8 月 19 日,她與 D2 訊息內
H 容指什麼,他們在談什麼,D3 說她記不起,及就她發岀的訊息: H
「今個月的 part.2
I I
用三個人交單,每人投保 53 萬,為咗要攞獎
J J
償,所以分單交。
K Part 1: 每人每張 40 萬 K
L
Part 2: 每人每張 13 萬 L
本來已經訂左 20/8 再交,但 MH 想改今天」
M M
她選擇不作答(記項 254-271) 。證據顯示 8 月份有「3 名申請人」分
N N
別在 8 月 12 日和 8 月 20 日投保 40 萬美元和 13 萬美元。
O O
121. 主任再向 D3 調查 2020 年 8 月 30 日,她與 D2 就 D1 的
P P
續保率的對話。D3 表示記不起為何有這些對話,亦不明白 D2 在說
Q 什麼,所以接著問 D2 (記項 302-344)。D3 所指的是她叫 D2「查下是 Q
R 上次交果張細細地的單斷咗,如果係我地要拿拿續返先」,隨後有 R
兩人多個提到續保的對話,D3 解釋有時銀碼細會先幫客人繳付,免
S S
斷單(記項 381)。主任問 D3 她在對話中提到「拖垮我哋呢條大數」
T T
是什麼意思,D3 選擇不作答(記項 395-396) 。
U U
V V
- 39 -
A A
B 122. 基於 D3 和 D2 經 WhatsApp 的一連串對話,主任向 D3 B
C
建議涉案 32 張假單由她和 D2 填寫/交保費,D3 不同意 (記項 408- C
409) 。證據顯示 D3 負責跟進涉䅁假單的審批。考慮整體證據後認
D D
定,無論涉䅁假保單申請是否由 D3 填寫,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她
E 知道這些是假單,並清楚假單的內容。 E
F F
123. 主任再向 D3 調查 2020 年 9 月 29 日,D2 發給她有關
G G
伍芳慧、何嘉敏、李雪珊、楊蘋、沈慶文和李昀熹的核保通知書,
H 問她為何要與 D2 跟進這些假單,D3 選擇不作答 (記項 422-506) 。 H
I D3 在隨後的問題亦表示不會回答。 I
J J
• 第三個錄影會面 (2022 年 11 月 23 日 1847 時至 1857 時)
K K
124. D3 確認被檢取的手機的電話號碼由她本人登記,手機
L 使用超過 5 年,是她唯一使用的手機,亦不會有其他人使用她的手 L
M 機。 M
N N
第三被告人的參與
O O
125. 綜上所述,D3 參與製造涉䅁假保單申請,跟進過涉案
P 保單的審批,知道這些保單申請並非由 D1 經辦,知道保單內容虛 P
Q 假,知道保單持有人不知情,知道保費並非來自保單持有人,知道 Q
一旦富通知道假單的情況不會批出保單,更不會就假單發放佣金/獎
R R
金。D3 知道 D1 不在香港,D1 不可能有任何新業績。D3 不單沒有向
S S
富通舉報,反而積極跟進涉案保單的核保通知書,致使富通批出保
T 單,及分擔保單續保保費。 T
U U
V V
- 40 -
A A
B 126. D3 知道若富通發現涉䅁32 份保單申請載有虛假資料, B
C
不會批出保單。D3 為免富通察覺涉䅁32 份假單有問題,與 D2 和 D4 C
討論續保安排。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 D3 知道以社會大
D D
眾行為標準而言,她的作為顯然屬不誠實。
E E
F 127. 涉䅁32 份保單不單助 D3 當年業績達標,更可追補往 F
年未達標的業績,連同上線提佣,合共取得港幣 706,373.80 元。超
G G
出目標業績的餘額亦可結轉到下一年。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
H H
推論是 D3 與 D1、D2 和 D4 串謀製造假保單申請詐騙富通。
I I
J J
第四被告人
K K
128. D4 的案情指她對假單並不知情,沒有參與涉案串謀。
L 雖然 D4 曾經以支票代交部份涉案保單保費,但只是「代交」而非用 L
M
自己的資金替他人繳交保費。辯方認為 D4 於 2020 年 9 月簽發支票 M
代交大約港幣 520,000 元的保費,之後 D2 於同年 10 月至 11 月間發
N N
出的支票總額為港幣 589,764 元,絕對可能是 D2 收到客人保費後將
O O
保費歸還 D4。然而辯方的論據沒有任何證據基礎,稍後會提及。
P P
129. 辯方又指 D4 已接近退休,過往業績理想,她從涉䅁32
Q Q
份假單得到的利益有限,完全沒有動機犯䅁。此外手機的 WhatsApp
R 訊息不完整,依賴 WhatsApp 訊息作有罪推論不穩妥。 R
S S
130. 整體證據證供顯示 D4 作為 D1 的上線代理,D4 可以從
T T
D1 經辦的保單獲益。除了代理提佣,涉䅁32 份保單亦能確保 D4 當
U 年業績達標。D4 在 2016 年 10 月 7 日入職富通,按她與富通的合 U
V V
- 41 -
A A
B 約,她的年度獎金是以每年的 10 月至翌年 9 月的業績計算。證物 D4- B
C
2 顯示 D4 入職後雖然每年的業績都能超額完成,但其實她的業績呈 C
現下滑趨勢:
D D
目標 達成
E 2016/2017 $1,580,505.00 $1,613,644.74 E
2017/2018 $1,147,142.00 $1,457,919.87
F F
2018/2019 $1,147,142.00 $1,166,127.65
G G
2019/2020 年度的目標提升至$1,300,094.00,較她去年達成的業績高
H 出逾 13 萬元,期間香港社會當年不穩定及又進入疫情,認為要完成 H
目標業績對 D4 有一定壓力。涉案 32 份保單在 2020 年 7 月、8 月和
I I
9 月份,計算至 D4 的目標業績分別為港幣$21,048.70、$91,934.80 和
J J
$323,806.12,此顯然對完成目標業績帶來保障,超出的餘額亦可結
K 轉到下一年。 K
L L
131. 另證據又顯示 D4 在意全組的業績,但她的下線 D3 和
M M
D1 的業績長期未能達標,此建議作為中層管理人員 D4 關心她所屬
N 組別在公司的位置,不希望被降級。從 D4 在 WhatsApp 所發的訊 N
息,她高興涉䅁保單帶來額外二百多萬 AFYC,不希望因為 7 月份的
O O
保單斷供而影響全組在公司的業績,或因為保單斷供令富通起疑,
P P
所以安排在 11 月 3 日繳付 7 月份假單續保保費(保單 9 至保單 11) ,
Q 及在 11 月 5 日向富通遞交繳付證明。保單 9 至保單 11 的續保保費 Q
R
「繳費入數紙」上的顧問一欄填上 Winnie Chau 但聯絡電話則是 D4 R
的手機電話號碼 93775151。
S S
T 132. 從 D4 在「剝斌叔棚牙」群組內的參與所見,D4 知道 T
D1 不在香港,知道涉䅁的保單申請不可能由 D1 經辦,這些保單都
U U
V V
- 42 -
A A
B 是月供單,及知道這些是假單,不會有「保單持有人」繳付保費。 B
C
然而 D4 不單沒有向富通舉報,還主動跟進這些假單申請的審批,及 C
收取富通就涉䅁保單發給 D1 和 D2 的佣金/績效獎金 (參看證物 P80,
D D
D2 手機內 D4 和 D2 之間的 WhatsApp 通訊):
E E
D2 手機內 D4 和 D2 間 WhatsApp 群組的通訊內容 (證物 P80)
F F
G
133. 2020 年 7 月 31 日,D4 經 WhatsApp 問 D2「…你知唔 G
知 Winnie 有一張單呢批左未呢,有無 send 訊息俾你呀」,隨後在上
H H
午 10:54 時 D4 轉發 D2 兩個 PDF 檔䅁,關於李基業的保單申請(證物
I P29) ,D2 在上午 10:56 把 PDF 檔䅁內文件發給 D4 。同一時間 D3 亦 I
J 經 WhatsApp 向 D2 問及 Winnie 的單,D2 在上午 10:56 把同樣的文件 J
發給 D3(證物 P89) 。顯然 D4 知道這份保單的內容。
K K
L 134. 2020 年 9 月 23 日,D4 發一張 CHUN KWAN NAM 銀 L
M 行卡的相片給 D2。如上提及,D2 在 2020 年 10 月 3 日,將這張相片 M
轉發給 D1,同日 D2 指示 D1 轉回港幣 84,132 元至相片中銀行戶口,
N N
因為 D1 不能轉帳至未登記戶口,所以將款項轉給 D2(證物 P79,
O O
P80) ,這筆錢連同早前 D2 代 D4 收的港幣 5,000 元,合共港幣 89,132
P 元一併轉回給 D4。顯然 D4 有權支配富通就涉案假單發給 D1 的佣金 P
/獎金。
Q Q
R R
135. 2020 年 9 月 26 日 D4 和 D2 之間確認 D2 已收了 Sunny
S 港幣 5,000 元並會稍後轉回給 D4 (證物 P80)。2020 年 10 月 3 日,D1 S
按 D2 指示將富通發給她的港幣 84,132 元轉入 D2 的銀行戶口 (證物
T T
P79),同日 D2 發送港幣 84,132 元和港幣 5,000 元的轉帳收據致「剝
U U
V V
- 43 -
A A
B 斌叔棚牙」群組(證物 P90) 。此外,D2 在 2020 年 10 月 12 日收到港 B
C
幣 108,394.00 元佣金(內含$101,682.92 提佣 (證物 P53)) 。「剝斌叔棚 C
牙」群組內的港幣 5,000 元收據是否就是來自 Sunny 的港幣 5,000 元
D D
並不關鍵。
E E
136. 關鍵是 2020 年 10 月 15 日,D2 從他與潘美珍聯名支票
F F
戶口開出,存入 D4 的中國建設銀行戶口,那張面額港幣 89,132 元支
G G
票,當中港幣 84,132 元來自 D1 的佣金。及同日,D2 從聯名戶口開
H 出另一張支票面額港幣 101,680 元給 D4,此張支票存入了 D4 的渣打 H
I 銀 行 戶 口 。 考 慮後 認 定 D2 將 自 己 就涉 䅁 假 單 取 得 的提 佣 港 幣 I
101,680 元轉交給 D4。
J J
K 137. 富通在 2020 年 10 月 8 日發出一張面額港幣 87,496.93 K
L
元本票給 D1,此本票在 2020 年 10 月 15 日存入 D1 銀行戶口。同 L
日,D4 發給 D2 存入一張面額港幣 87,496.93 元支票到 D1 銀行戶口
M M
的收據。2020 年 10 月 20 日,D2 把收據相片轉發給 D1(證物 P79) ,
N N
同日 D1 把全數轉入 D2 銀行戶口,翌日 D2 以支票轉帳港幣 87,496
O 元入 D4 的渣打銀行戶口。 O
P P
138. 富通在 2020 年 10 月 27 日發出一張面額港幣 311,456.98
Q 元的本票,本票在 2020 年 10 月 30 日存入了 D1 的銀行戶口。2020 Q
R 年 11 月 3 日,D4 經 WhatsApp 問 D2「Winnie 過咗錢俾你未呀」, R
D2 回覆「未,我今日追追」(證物 P80)。 2020 年 11 月 4 日,D2 發
S S
D1 訊息「311456」,D1 問「咩黎?」,D2 在 10:10 時回覆「出糧」
T T
(證物 P79);同日 10:13 時 D1 轉帳港幣 311,456 元入 D2 銀行戶口,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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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A A
B 隨 後 D2 存 入 一 張 由 他 和 潘 美珍 聯 名支 票 戸 口 發 出 的面 額 港 幣 B
C
311,456 元支票到 D4 的花旗銀行戶口。 C
D D
139. 富通在 12 月向 D1 發出日期為 2020 年 12 月 7 日,面
E 額港幣 10,386.48 元的本票。2020 年 12 月 11 日 D1 告訴 D2 公司發給 E
她 一 張支 票, D2 說 是最 後一 期糧 , D1 問 D2 是 否 要轉 回港 幣
F F
10,386.48 元,D2 回覆「啱」(證物 P79) 。2020 年 12 月 12 日,D4 問
G G
D2「…Winnie 有票出未呀」,D2 回覆「未有,應星期一有」(證物
H P80)。該本票在 2020 年 12 月 18 日存入 D1 銀行戶口,12 月 22 日全 H
I 數轉到 D2 銀行戶口,翌日 D2 經柜員機轉帳提取港幣 7,000 元及現 I
金提取港幣 5,000 元。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 D4 清楚涉
J J
䅁保單申請的內容,知道所衍生的佣金/獎金數目有多少。
K K
L
140. 辯方指 WhatsApp 內提及的轉帳是 D4 在會面時提到 L
「為了提供更好的客戶服務,而替客人代交保費」。如果 D4 為了提
M M
供客戶服務而替 D1 的客人以自己的美金支票代交保費,D4 透過 D2
N N
詢問 D1 何時將客人的保費轉帳給她也是合理的。然而 WhatsApp 訊
O 息上文下理的意思是關於富通發給 D1 的支票,舉例: O
P
• 2020 年 10 月 8 日,富通發出一張面額港幣 87,496.93 元的本票 P
Q 給 D1。 Q
• 2020 年 10 月 15 日,D4 經 WhatsApp 向 D2 發出當天存入一張
R R
面額港幣 87,496.93 元的支票/本票到 D1 銀行戶口的收據;
S S
• 2020 年 12 月 12 日,D4 問 D2「Winnie 有票出未呀」。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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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再者證據顯示富通收到首兩個月的保費後才會發出保單合約,且 D4 B
C
在會面時說她不知道 D1 經辦了那些保單,及她是在收到 D2 的現金 C
後才幫忙開支票。故辯方對 WhatsApp 訊息的解讀毫無根據。
D D
E 第四被告人的錄影會面 E
F
• D4 第一個錄影會面 (2022 年 11 月 23 日 0958 時至 1128 時) F
G
141. D4 會面時說富通不收現金,代理可以陪同客人到銀行 G
存現金入富通戶口(記項 269-288)。D3 是她在永明金融的舊同事(記
H H
項 429-434) 。她與 D1 和 D2 不熟稔,碰見 D1 都不會認出,D1 和 D2
I 是 D3 的下線,加入她的小組時長約一年多 (記項 452-476) 。她的組 I
J 員每月要在辦公室的白板上寫上自己的業績,所有組員看過後便知 J
道各人做了多少單,出了多少糧 (記項 327-392,493-498) 。考慮後
K K
認為 D4 與 D1 和 D2 不熟稔的說法不可信,不會給予任何份量,認
L L
為 D4 只是試圖疏遠與二人的關係。
M M
142. D4 會面時說她不知道 D1 的生意額,覺得她的生意額
N N
「唔係好大」(記項 529-543) 。D4 表示不清楚事件,表示想知道由
O O
什麼數目導致(記項 536) 。然而涉案 32 份假單的年度首年佣金總額
P 為港幣$2,569,350.72 元,即一名幾乎「零業績」的基層下線代理忽 P
然在 3 個月內完成了近乎 D4 全年目標業績的兩倍。再考慮 D4 在
Q Q
WhatsApp 群組內發出的訊息後,認為 D4 有關不知道 D1 業績的說法
R R
不可信,不會給予任何份量。
S S
143. 調查主任接著向她出示兩張她在 2020 年 9 月至 11 月期
T T
間發出給富通的美金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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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 支票號碼 063547,日期 11 月 3 日,金額 1,586.31
C C
• 支票號碼 063510,日期 9 月 16 日,金額 3,542.34
D D
E D4 解釋「我有美金戶口喺度,咁我咪,即畀一個現金,即佢哋簽完 E
Ivan 返嚟交畀,即個現金,跟住就去開票交去保險公司囉」,意思
F F
是下線,可能是 Ivan,收客人保費後,她簽發支票。因為她當時兌
G G
換了一筆美金,她已正價給客人兌換,作為福利。保費由她簽發支
H 票的支票繳付 (記頂 576-590)。證據顯示 D4 知道涉䅁保單申請內容 H
I
虛假,知道保單持有人不知情,亦不會支付保費。考慮後認定 D4 對 I
兩張支票的解釋不是事實,不會給予任何份量。
J J
K 144. D4 解釋因為美金價低,當時做 活期/定期存款又無 K
息,但美元價格又浮動,所以兌換了一筆美金,賺兌換差價,暫存
L L
在戶口。富通容許代理到銀行代交支票(記項 607-642) 。下線從客人
M M
處收到現金後,方便客人,替客人省錢,幫忙開美金支票(記項 649-
N 662) 。如上所述,D4 知道涉䅁32 份保單申請是假單,知道那些保單 N
O 持有人不會支付保費。認為 D4 只是試圖掩飾她就那些假單保費簽發 O
支票的原因。
P P
Q 145. D4 確認支票 063510 由她發出,她收到現金後開票。 Q
R
主任向她指出支票用作繳付洪寶冷女士的保費(保單 12) ,並向她出 R
示保單申請,文件上填寫經辦代理是 D1。D4 說她對洪寶冷女士沒
S S
有印象,不認識。此保單的現金保費由 D2 交給她,並非由 D1 交給
T T
她,是 D1 的上線幫 D1 交給她(記項 673-898)。D2 沒有跟她說是幫
U D1 忙,D2 叫她開票她便開票,她亦沒有問。這個情況由 2020 年 9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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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月維持到 11 月,因為手上的美金已全部用完沒有再繼續(記項 973- B
C
996)。考慮後認為 D4 的說法不可信,不會給予任何份量,她只是試 C
圖掩飾簽發該張支票的原因。
D D
E 146. D4 說自己天天回辦公室工作 (記項 902),按 D4 的回答 E
(記項 909-932), 她不覺得 D1 收了客人現金保費後不直接找她開美
F F
金支票有可疑。D4 說大家回公司的時間不同,她很少在公司看見 D1
G G
(記項 934-950) ,但 D1 在 2019 年 2 月至 2023 年 2 月期間不在香港,
H D4 根本不可能在公司看見 D1。考慮後認為 D4 的說法不可信,不會 H
I 給予任何份量,她只是試圖與涉䅁假單保持距離。 I
J J
147. D4 說沒有看過相關的保單申請,同意不看保單申請便
K 開票不對,大家正常做生意亦不會刻意提起現金來自客人 (記項 959- K
L
972) 。她對假單全不知情,D1 的保單申請從沒有經她手 (記項 1059- L
1098) 。考慮後認為 D4 的說法不可信,不會給予任何份量。
M M
N • 第二個錄影會面 (2022 年 11 月 23 日 1625 時至 1713 時) N
O 148. 承接之前的會面,主任繼續向 D4 出示一張面額美元 O
P $3,831.40 支票,日期 2020 年 9 月 16 日,支票號碼 063509。D4 確認 P
支票是由她簽發,就支票上收款人的名稱不是由她填寫,她不知道
Q Q
由誰人填上 (記頊 383-406) 。
R R
S
149. D4 說主要是 D2 交現金給她開支票,D3 好少這樣做(記 S
項 409-418)。她收到現金後多數會袋起,到一定數目存入銀行,她
T T
不時有十萬八萬現金在手(記項 419-434) 。她對謝明輝的保單申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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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印象,她只是幫忙開了張支票(支票號碼 063508, 日期 2020 年 9 月 16 B
C
日,面額美元$3,831.40),純粹方便同事,無懷疑任何人(記項 435- C
476)。她記得 D2 有給她現金請她開美金支票,不記得 D1 和 D3 有沒
D D
有(記項 501-521)。考慮後認為 D4 的說法不可信,不會給予任何份
E 量,她只是試圖與涉䅁假單保持距離。 E
F F
150. 主任繼續向 D4 出示以下 2020 年發出的美金支票 (記項
G G
545-570):
H • 支票號碼 063507,日期 9 月 16 日,金額 4,910.98 H
I • 支票號碼 063513,日期 9 月 25 日,金額 4,910.98 I
• 支票號碼 063516,日期 9 月 25 日,金額 4,380.42
J J
• 支票號碼 063521,日期 9 月 25 日,金額 3,197.72
K K
• 支票號碼 063517,日期 9 月 25 日,金額 4,213.78
L • 支票號碼 063525,日期 9 月 28 日,金額 1,531.30 L
M
• 支票號碼 063518,日期 9 月 25 日,金額 3,197.72 M
• 支票號碼 063522,日期 9 月 25 日,金額 3,782.32
N N
• 支票號碼 063515,日期 9 月 25 日,金額 4152.52
O O
• 支票號碼 063523,日期 9 月 28 日,金額 61.26
P D4 表示對這些支票沒有印象,但不否認支票上有她的簽名。這些支 P
票集中在當年 9 月下旬兌現,若有任何一張不是由她簽發,她不可
Q Q
能全然不知。考慮後認為 D4 的說法不可信,不給予任何份量。
R R
S 151. 主任又向她指出以上支票被用來支付保費,再講出單 S
持有人的名字:伍卓然、謝明輝、廖志鋒、盧松齡、陳愨欣、陳灝
T T
智、沈慶文 (記項 575-590)。D4 表示不認識他們。無論 D4 是否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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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這些保單持有人,如上所述,從 D4 在 WhatsApp 群組中發出的訊息/ B
C
指示所見,D4 知道涉案保單是假單。 C
D D
152. 主任又向 D4 出示一張富通發給 D1 的本票:日期是
E 2020 年 12 月 7 日,面額港幣 10,386.48 元。D4 表示沒有見過該張本 E
票,沒有處理過該張本票 (記項 611-618)。這張是富通就涉䅁假單發
F F
給 D1 的最後一張本票。如上所述,D4 曾在 2020 年 12 月 12 日經
G G
WhatsApp 發訊息向 D2 查問「Winnie 有票出未呀」,當時富通就涉
H 䅁32 份假單在 12 月發給 D1 的最後一張本票亦未兌現。本席考慮後 H
I 認為無論 D4 有否見過該張本票,她淸楚 D1 就涉䅁32 份假單收取的 I
佣金/獎金數目。
J J
K 第四被告人的參與 K
L 153. 綜上所述,D4 曾跟進涉案 7 月份李基業的保單申請的 L
M 審批,知道保單申請並非由 D1 經辦,知道保單內容虛假,知道保單 M
持有人不知情,知道保費並非來自保單持有人,知道一旦富通知道
N N
假單的情況不會批出保單,更不會就假單發放佣金/獎金。D4 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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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不在香港,D1 不可能有任何新業績。D4 不單沒有向富通舉報,
P 反而發出 18 張被用於繳付涉䅁9 月份假單首期保費的美金支票,合 P
共$66,871.56 美元 (相當於$520,000 港元),致使富通批出保單,又分
Q Q
擔續保保費。
R R
S 154. D4 知道若富通發現涉䅁32 份保單申請載有虛假資料, S
不會批出保單。D4 為免富通察覺涉䅁32 份假單有問題,在 2020 年
T T
11 月 5 日向富通遞交 7 月份假單的續保保費的「交易通知書」,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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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同意自己的手機電話號碼在續保費的「繳費入數紙」上被用作經辦 B
C
代理 D1 的聯絡電話號碼。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 D4 知 C
道以社會大眾行為標準而言,她的作為顯然屬不誠實。
D D
E 155. 渉䅁保單使 D4 全組業職提升,D4 除就涉案保單取得 E
F 上線提佣港幣 24,053.67 元外,她又指示 D2 將 D1 的佣金(港幣), F
分 3 次($89,132,$87,496 及$311,456) 轉給她,及將 D2 的佣金港幣
G G
101,680 元轉給她,合共港幣 589,764 元。超出目標業績的餘額亦可
H H
結轉到下一年。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 D4 與 D1、D2 和
I D3 串謀製造假保單申請詐騙富通。 I
J J
K 總結 K
L
156. 整體證據證供顯示整個串謀計劃是要利用富通的保單 L
審核漏洞,利用他人身份證複印本製造假保單申請,再以實際上已
M M
離職的 D1 在富通名義上的下線代理身份呈交假保單申請,在取得最
N 大利益後,不再繳交續保費,並同時完成 D1 的離職,以經辦代理離 N
O 職無法跟進涉䅁保單為由了結事件。 O
P P
157. D1 不在香港並非一天兩天的事,她早在 2019 年 2 月已
Q 不在香港,亦沒有再經辦新的保單申請,同組的成員不可能不察覺 Q
R D1 不在香港。D3 和 D4 在 WhatsApp 內發出的訊息顯示她們知道不 R
在香港的 D1 沒有在 2020 年 7 月至 9 月份經辦任何新單,她們分別
S S
有跟進涉䅁保單的批核,知道那些保單持有人不會繳付任何保費,
T T
知道要安排繳付續保保費才能避免斷保。
U U
V V
- 51 -
A A
B 158. D3 和 D4 知道假若富通得悉保單申請上的資料失實, B
C
不會發出保單合約,亦不會就假保單發放任何佣金/獎金。故為免在 C
取得最大利益前被富通發現,同意安排為 7 月份的假單續保。D3 和
D D
D4 的作為顯然屬不誠實。
E E
F
159. 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 D3 和 D4 一開始己 F
知道 D1 不在香港,最遲在 2020 年 7 月 10 日與 D2 達成協議,經某
G G
途徑獲得他人身份證複印本後,利用 D1 在富通的代理身份製造和呈
H 交涉䅁假保單申請,不誠實地虛假地表示渉案 32 份指名由 D1 經辦 H
I 的保單申請真的是由相關保單持有人投保,以提高全組業績,從而 I
獲取佣金/花紅/獎金,在取得 D1 同意加入參與後,一起落實和推進
J J
串謀計劃。
K K
L 160. 綜上所述,本席考慮後認定控方已在毫無任何合理疑 L
點的舉證標準下,分別成功證明 D3 和 D4 干犯了被控的控罪。故裁
M M
定 D3 和 D4 罪名成立。
N N
O O
P P
Q Q
( 嚴舜儀 )
R 區域法院法官 R
S S
T T
U U
V V
A A
B DCCC 1153/2023 B
[2025] HKDC 1184
C C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1153 號
F F
G ————————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H
訴
I I
黃鳳儀 第三被告人
許藝馨 第四被告人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L L
日期: 2025 年 7 月 29 日
M M
出席人士: 詹俊祺先生,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陳棋祐先生,由翟氏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行延聘,代 N
表第三被告人
O O
沈智輝先生帶領李樂民女士,由黃許律師行延聘,代表
P P
第四被告人
Q 控罪: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Q
R R
————————
S S
裁決理由書
T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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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1. 第三和第四被告人與同䅁另外兩名被告人被控串謀詐 B
C
騙,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C
159C(6) 條予以懲處。第一和第二被告人早前承認控罪,同意案情,
D D
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三和第四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
E 名成立。 E
F F
控方案情
G G
H 2. 此是一宗有關富通保險的代理和其上線營業經理和區 H
域經理串謀製造假保單騙取佣金/花紅的詐騙案。第一被告人(D1)是
I I
富通保險代理,D1 的上線營業經理是第二被告人(D2) ,D2 的上線
J J
營業經理是第三被告人(D3) ,D3 的上線區域經理是第四被告人
K (D4)。四名被告人利用假保單申請,串謀詐騙富通,騙取佣金/花紅/ K
L
獎賞,其間他們經 WhatsApp 談及假單和相關事宜的處理。 L
M M
3. 2020 年 7 月 10 日至 2020 年 9 月 28 日期間,富通收到
N 看來是由 D1 經辦的 32 份保單申請,涉及 29 名保單持有人。富通其 N
O
後批准了該 32 份保單,並向 D1 發放了港幣 438,543.11 元首年佣金 O
和港幣 81,362.77 元季度花紅。D2 至 D4 作為被告人的上線經理,就
P P
該 32 份保單,分別獲發佣金 (港幣): $137,449.56,$68,724.78,
Q $24,053.67。又因涉䅁32 份保單令 D2 業績提高獲得旅遊獎賞折現港 Q
R 幣 15,000 元。 R
S S
4. 另涉䅁32 份保單又被計算入 D3 和 D4 的年度業績,從
T 而影響她們的年終獎金,甚至追收往年的年終獎金。D3 不單因此年 T
U 度 業 績 達 標 ,獲 發 年 終獎 金 , 更可 追收 往 年 年 終 獎金 : 共 港 幣 U
V V
-3-
A A
B 637,649.02 元。雖然渉案的假單在七月份已開始被計算入 D4 當年的 B
C
年度業績,但她在第三季初期仍未達標。 C
D D
5. 2019 年 2 月至 2023 年 2 月期間 D1 不在香港。涉䅁32
E 份保單並非由身處澳洲的 D1 經辦,個別保單申請的繳費入數紙填上 E
了 D3 或 D4 的手機電話號碼作為經辦代理的聯絡電話。大部份在 9
F F
月提交的假單保費由 D4 簽發的支票支付。由於這 32 份保單後續保
G G
費逾期未付,有關保單在 3 個月內失效。
H H
6. 2020 年 8 月 14 日至 12 月 18 日期間,富通分 8 次發出
I I
支票合共港幣 528,536.49 元給 D1。支票存入她恒生銀行戶口後,身
J J
處澳洲的 D1 便在 5 日內將大部份款項轉帳至 D2 銀行戶口,合共港
K 幣 524,107 元。 K
L L
7. D2 收取 D1 的轉帳後,會以現金提取或轉帳予包括 D4
M M
在內的其他人士。2020 年 10 月至 11 月期間,D2 共轉帳 4 次至 D4
N 不同的銀行戶口,合共港幣 589,764 元。 N
O O
8. 就涉案 32 份保單,D3 和 D4 給了 D1 港幣 3,000 元「茶
P P
錢」。
Q Q
R R
法律指引
S S
9. 刑事審訊中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需要在毫無合理疑點
T T
之下證明有關的控罪。兩名被告人並不需要證明任何事情,她們沒
U 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她們干犯控罪的傾向較低;若她們在錄影會 U
V V
-4-
A A
B 面時選擇不就若干問題作答是她們的權利,她們在會面時的說法可 B
C
信性較高,即使不接納她們的說法,亦不能因此作出有罪推論。兩 C
名被告人各自的錄影會面內容與同䅁被告人無關,她們的䅁情須要
D D
分別作獨立考慮。
E E
10. 兩名被告人選擇不作證是她們的權利,法庭不會因此作
F F
出任何對她們不利的推論。然而當被告人的行為極不尋常,該些不
G G
尋常行為極須解釋,而被告人不作任何解釋時,法庭會較容易對她
H 作出不利的推論。考慮整體證據證供時,須就著被告人的案情和陳 H
I 詞考慮,任何疑點利益須歸辯方。 I
J J
11. 本案中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和第
K 65B 條同意了大量證據,控方傳召了多名證人,本席不打算逐一在 K
L
此複述。控辯雙方都分別就證據作分析和評論,及就爭議事項作詳 L
細討論,本席都已一一詳細考慮。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法庭有權根
M M
據已獲證明的事實推論另外一些事實的存在。但本席提醒自己在作
N N
出相關的推論時,所作的推論必須是根據已證明的事實而得出的唯
O 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本席在本案所作的推論全為本席認為是唯一不 O
可抗拒的推論。
P P
Q Q
R
爭議事項 R
S 12. 辯方就她們與富通的合約,與同䅁被告人在富通架構 S
內的關係,及渉䅁的 32 份保單申請是假單沒有爭議。辯方亦不爭議
T T
涉䅁保單申請並非由身處澳洲的 D1 填寫。D1 和 D2 已承認控罪。D3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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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和 D4 不反對各自的錄影會面成為控方證物,兩人分別在錄影會面時 B
C
回答了若干問題。 C
D D
13. 根據 D3 在會面時的說法假單並非由她填寫,但她認得
E 填寫假單的字跡,表示同事之間會幫忙填寫。D3 否認與他人串謀利 E
用假單騙取佣金。
F F
G G
14. 根據 D4 在會面時的說法她對假單全不知情,D1 的保
H 單申請從沒有經她手,只是 D2 將現金保費交她兌換美金,她簽發美 H
金支票給 D2。
I I
J J
15. 控方指 D3 和 D4 與 D1 和 D2 串謀詐騙富通,利用假單
K 騙取佣金/獎金。綜合辯方在審前覆核和會面時的說法,辯方的案情 K
是她們不知道 D1 不在香港,及對涉案串謀全不知情。
L L
M M
16. 本䅁沒有直接證據指證 D3 或 D4 串謀詐騙,控方只依
N 賴環境證據,包括 D2 和 D3 手機中與個別被告人之間的 WhatsApp N
群組通訊紀錄,辯方反對法庭接納這些 WhatsApp 群組通訊紀錄。本
O O
䅁的爭議是:
P P
Q 1) 廉政公署人員是否以有效的搜查令搜查 D3 手機內的內容? Q
2) D2 手機的內容是否真確、及其損害性是否遠超舉證價值?
R R
3) D3 及/或 D4 與 D1 和 D2 串謀詐騙富通,利用假單騙取佣金/
S S
獎金是否唯一不能拒抗的推論?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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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因為本席就 D3 手機內容的裁定直接影響雙方就審訊的處理,故先以 B
C
「初步爭論」處理。再在控方案情結束前處理要否接納 D2 手機的內 C
容的爭論。
D D
E E
初步爭論
F F
17. 廉署人員在 2022 年 11 月 22 日取得涉䅁搜查令,搜查
G G
D3 居所及當中的數碼器材 “the digital device(s) found therein”,搜查
H 令有效日期至 2022 年 12 月 5 日。行動當天廉署人員在 D3 居所檢取 H
了 她 的 手 機 , 並 在 同 日 0820 時 在 記 事 冊 上 記 錄 「 Search
I I
Concluded」。同日 1430 時高級調查主任張春桃成功破解手機開機密
J J
碼,檢視手機內容,及在錄影會面時向 D3 展示相關 WhatsApp 群組
K 訊息及提問。 K
L L
18. 隨後在 2022 年 12 月 1 日廉署人員劉子津根據上述搜查
M M
令檢視手機內容,發現與䅁有關的內容和同䅁被告人之間的
N WhatsApp 通訊紀錄,並拍攝共 159 張相片及 23 段影片。 N
O O
19. 控方擬在審訊時呈交從 D3 手機內發現與䅁有關的內容
P P
作為其中一項證物。D3 和 D4 反對呈堂,指搜查令在當日 0820 時後
Q 已失效,搜查令只授權搜查一次,廉署人員是在沒有有效搜查令的 Q
情況下搜查 D3 手機,侵犯 D3 私隱。
R R
S S
20. 控方的立場是搜查令授權在 2022 年 12 月 5 日前搜查
T D3 居所和在她居所發現的手機,在搜查手機完畢前仍然有效。故雙 T
U U
V V
-7-
A A
B 方的爭議是:廉政公署人員是否以有效的搜查令搜查 D3 手機內的內 B
C
容。 本席已考慮了雙方的書面和口頭陳詞,不再一一重複。 C
D D
21. 另控方的交替論據是法庭是可行駛酌情權接納有關
E 的證據並給予十足比重。控方援引 HKSAR v Muhammad Riaz Khan E
(2012) 15 HKCFAR 232 , 終審法院在第 20 段說,法庭要顧及 (i)
F F
該等證據是否有助達至公平審訊,(ii) 與尊重相關的權利有沒有衝
G G
突 , 及 (iii) 會 否 鼓 勵 進 一 步 違 規 ; 最 終 的 測 試 關 乎 合 理 性
H (rationality) 和相稱性 (proportionality)包括但不局限於:- H
I (i) 廉政公署人員擷取的資料僅與本案相關,沒有濫取其 I
他私隱資訊;
J J
(ii) 搜查令由把關的裁判官簽發到廉政公署搜查第三被告
K K
手提電話的內容的時間,當中沒有環境改變或任何新
L 的因素影響裁判官簽發搜查令的決定; L
(iii) 廉政公署人員當時沒有申請新的搜查令去繼續搜查第
M M
三被告的手提電話,是認為可繼續使用已經執行且仍
N N
在有效期內的搜查令,按一貫做法搜查該手提電話的
O 數碼內容,並非濫權違規,亦沒有濫閱或擅取證據; O
(iv) 尊重個人私隱固然不可忽視,案件調查期間蒐證指控
P P
疑人同樣重要;及
Q Q
(v) 法庭要考慮採納有關證據是否有利公平審訊,衡量關
R 於證物的獲取情況,看引入如此證據會對被告造成偏 R
S
見或不公,採納文件檔案為證據。 S
T T
22. 本席考慮後認為涉䅁的搜查令授權廉署人員搜查 D3 的
U 居所和在她居所發現的數碼器材,即當時在她家中發現和檢取的手 U
V V
-8-
A A
B 機。D3 一直沒有提供開手機密碼,廉署人員不可能在破解開機密碼 B
C
前檢視手機內容。故當執行手令的廉署人員在記事冊上記錄「2022 C
年 11 月 23 日,0820 時 “Search Concluded” 」只可能是指搜屋完畢。
D D
因此不同意辯方的論據指因為廉署人員如此記錄,所有搜查便都在
E 此刻完畢,搜查令隨即失效。本席認為當時搜查手機仍未開始,搜 E
F 查令仍然有效。 F
G G
23. 本席考慮後同意控方的論據,廉署人員當日搜查的權
H 力來自搜查令,而檢取證物的權力來自《廉政公署條例》第 204 章 H
I 第 10C(1)(c) 條。搜查和檢取是兩項獨立的權力,一般情況是先搜 I
查,發現與䅁有關再檢取,但加密的數碼器材就需要在解密前先檢
J J
取,待解密後再搜查。
K K
L
24. 一部手機的內容好比一本上百頁的記事簿。執法人員 L
是沒有可能在現場檢視一本上百頁記事簿的全部內容。辯方同意執
M M
法人員在調查期間可以多次翻看已檢取的上百頁記事簿,但認為手
N N
機和記事簿性質不同不能作比較。手機所載的內容必定較任何紙本
O 記事簿更多樣化,當中亦極可能載有與䅁無關的私人資料,正因如 O
此執法人員需要事先取得搜查令才能檢視手機內容。但如前提及一
P P
部手機的內容好比一本上百頁的記事簿,不太可能在短時間內或一
Q Q
次過完成搜查,中間調查人員可能需要休息後再解鎖繼續檢視。
R R
25. 手機就像一部小型電腦,載有很多檔䅁,一個
S S
WhatsApp 群組就可能有幾十頁至過百頁文字及語音訊息,視乎數量
T T
可能需要分時段才能逐一打開檢視,才能決定那些與䅁有關再拍攝
U 檢取相關內容。當然另一方法是先將所有內容下載,之後再檢視。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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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但涉䅁搜查令沒有限制執法人員搜查手機的時長或方式,只限制必 B
C
須在 2022 年 12 月 5 日或之前執行。 C
D D
26. 2022 年 11 月 23 日,1430 時高級調查主任張春桃成功
E 破解手機開機密碼後,始能開始檢視手機內容,發現與䅁有關的內 E
容。有別於搜屋完畢,按辯方提供的同意事實,張春桃主任只檢視
F F
手機內容,沒有顯示完成檢視所有內容。
G G
H 27. 2022 年 12 月 1 日廉署人員劉子津稱他根據該搜查令檢 H
視該手提電話內容並且稱他以器材拍攝的方式對該手提電話內容拍
I I
攝共 159 張相片及 23 段影片 。劉子津主任顯然相信搜查令授權他檢
J J
視手機,並選擇以拍攝方式記錄與䅁有關內容作為證物,在此之前
K 他必須完成檢視手機內容,才能決定要檢取那些內容,再以相片和 K
L
影片方式保存檢取的內容。考慮後本席認為直至劉子津主任完成拍 L
攝前,涉䅁搜查令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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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8. 涉䅁搜查令的目的是授權廉署人員在 2022 年 12 月 5 日 N
O
或之前搜查 D3 整個居所和當中發現的數碼器材內的所有內容。綜上 O
所述,本席認定廉政公署人員是以有效的搜查令搜查 D3 手機內的內
P P
容。
Q Q
29. 假若本席的裁定有錯,在進一步考慮到:
R R
• D3 的手機已被檢取為證物,與案有關內容仍在手機內;
S S
• D3 作為手機使用者,她知道手機的內容;
T
• D4 作為 WhatsApp 群組一員,她亦知道相關內容;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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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 廉署人員真誠相信涉䅁搜查令授權他們檢視手機的內容, B
C
並在有效期內完成檢視; C
• 廉署人員只拍攝與案有關內容作為證物;及
D D
• 廉署人員沒有濫閱或擅取其他內容。
E E
本席依然會行使酌情權接納 D3 手機內與案相關內容為本案的證
F 據。 F
G G
H D2 手機所載內容 H
I 30. 控方原打算傳召 D2 為從犯證人並由 D2 呈交其手機內 I
J 與 個 別 被 告 人 的 WhatsApp 群 組 通 訊 紀 錄 ( 證 物 PP79 , PP80 , J
PP110)。最終控方選擇不傳召 D2,改由負責檢視 D2 手機內容和處
K K
理相關 WhatsApp 群組通訊紀錄的䅁件主管徐穎欣呈交證物。
L L
M
31. D3 和 D4 反對控方將 D2 手機所載內容呈堂,分別認為: M
(i) 該電話所載內容沒有表面真確性;及
N N
(ii) 接納該電話所載內容對 D4 的損害超過其舉證價值。
O O
32. 辯方指沒有機會盤問 D2,不排除部份訊息被刪除,及
P P
就「剝斌叔棚牙」群組的訊息有一些沒有在 D3 手機截圖上出現,故
Q 不能確定內容的真確性。本席多次向辯方指出,兩部手機已被檢取 Q
R
為證物,他們可以打開兩部手機比對相關群組內容。 R
S S
33. D4 一方又認為當不能以盤問測試爭議事實的證據,則
T 會大幅減低該爭議事實證據的證案價值,而無法盤問聲明人測試其 T
庭外陳述的準確性,正是一般規則的核心。再加上不能確定訊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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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B 整無缺,嚴重影響所載內容作爲證據的可信性及可靠性,導致 D4 不 B
C
能獲得公平的審訊。對 D4 的損害超過其舉證價值,所以法庭應該行 C
使酌情權不接納那些聊天紀錄為證供。
D D
E 34. 控方指 D2 手機所載內容與傳聞證供無關,控方只以此 E
證明個別被告人之間就涉䅁的 32 份保單申請,發出和接收了有這些
F F
文字和語音訊息及相關被告人的思想狀態 “state of mind” ,以證明她
G G
們有否參與串謀。部份訊息即使被刪除,控方只是依賴檢取 D2 手機
H 後所發現的內容。 H
I I
35. 控方指 D4 一方援引的 HKSAR v Chu Kar Keet [2019] 4
J J
HKLRD 629 是因為被告人手機截取的相片顯示被告人干犯了另一宗
K 販毒案,故才被豁除。D2 手機所載內容的相關性沒有爭議,就其損 K
L
害如何超過其舉證價值,辯方亦沒有提出任何實質論據。 L
M M
36. 本案中 D3 和 D4 分別是個別相關 WhatsApp 群組的成
N 員,她們作為成員應該知道內容。D2 和 D3 手機被檢取時分別以密 N
O
碼上鎖,廉署人員檢取後一直妥善保管兩部手機。辯方可以檢視兩 O
部手機的內容再比對控方擬呈交的相關內容。除了指出廉署人員在
P P
D2 手機內發現較 D3 手機截圖多了一個相關信息,辯方從沒有質疑
Q 擬呈堂的手機螢幕截圖內容和語音訊息謄本與手機內容有差異,及 Q
R 沒有指出「剝斌叔棚牙」群組的訊息在兩部手機內有任何差別。 R
S S
37. 本席考慮後認定 D2 手機所載內容與案相關,及有足夠
T 表面證據證明其真確性。考慮後又認為沒有任何理由促使本席行使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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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酌情權豁除 D2 手機所載的相關內容。故接納 D2 手機所載的相關內 B
C
容為證物 P79,P80 及 P110。 C
D D
E 背景 E
F 38. 富通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通」)是一家香港 F
保險公司(於 2024 年 7 月改名為周大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D1 於
G G
2016 年 12 月 12 日加入富通成為保險代理,她的代理合約於 2020 年
H H
12 月 11 日終止。D1 是 D2 的下線代理。2015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I 7 月 6 日期間,D2 是富通的營業經理。 I
J J
39. 在所有關鍵時刻,D3 為 D2 的上線經理和 D4 的下線代
K K
理。D3 是富通營業經理,在 2016 年 11 月 9 日至 2021 年 4 月 3 日期
L 間在富通工作。D4 為富通區域經理,在 2016 年 10 月 7 日至 2022 年 L
2 月 26 日期間在富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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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40. 富通保險的辦公地址在綠景大廈,D1 至 D4 那一組人
O 員的辦公室亦在綠景大廈。2020 年 7 月 10 日至 2020 年 9 月 28 日期 O
間,富通收到看來是由 D1 經辦的 32 份保單申請,涉及 29 名保單持
P P
有人,保單持有人對保單全不知情。
Q Q
R 41. 富通其後批准了該 32 份保單(證物 P20 至 P51),並向 R
D1 發放了港幣 438,543.11 元首年佣金和港幣 81,362.77 元季度花紅。
S S
D2 至 D4 作為 D1 的上線經理亦分別就有關保單獲發上線佣金:港幣
T T
137,449.56 元,港幣 68,724.78 元和港幣 24,053.6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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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A A
B 42. 又因涉䅁32 份保單令 D2 業績提高獲得旅遊獎賞折現 B
C
港幣 15,000 元。D3 則因此年度業績超額完成,分別獲發年度表現獎 C
金港幣 449,800 元和追補往年未達標的年度表現獎金港幣 187,849.02
D D
元, 合共港幣 637,649.02 元。
E E
43. 2019 年 2 月至 2023 年 2 月期間 D1 不在香港。涉䅁32
F F
份保單並非由身處澳洲的 D1 經辦。個別保單申請的繳費入數紙填上
G G
了 D3 或 D4 的手機電話號碼作為經辦代理的聯絡電話,當中 8 月份
H 和 9 月份(除了保單 21 至 22,保單 29,保單 31 至 32) 共 24 份繳費 H
I 入數紙填上 D3 的手機電話號碼,7 月份保單共 3 份則填上 D4 的手 I
機電話號碼。另涉䅁29 名保單持有人中 14 名分別是 D3 或 D4 的舊
J J
客戶,朋友/舊同事,或兩人在另一保險公司被指派跟進的保單其中
K K
的保單持有人。
L L
44. 涉䅁32 份保單申請有 21 份在 9 月提交,其中 17 份的
M M
保單(保單 12 至 21,保單 23 至 28,及保單 30) 的首期保費以
N N
18 張由 D4 簽發的個人支票支付。7 月份保單(保單 9 至 11)各續保
O 1 個月的保費,分別以 3 張支票支付,其中一張支票由 D4 簽發。由 O
於這 32 份保單後續保費逾期未付,有關保單在 3 個月內失效。
P P
Q 45. 富通察覺有異,展開內部調查,懷疑涉䅁32 份保單有 Q
R 問題後向廉政公署投訴。廉署人員聯絡保單申請人後得知他們對保 R
單申請全不知情,申請書上絕大部份個人資料不實,他們沒有授權
S S
提出申請,亦沒有支付任何保費。若然富通知道渉䅁保單申請填報
T T
內容失實,不會接受申請和發放相關佣金/花紅/獎金。
U U
V V
- 14 -
A A
B 46. 調查後發現 2020 年 8 月 14 日至 12 月 18 日期間, B
C
富通分別 8 次,以本票形式發放合共港幣 528,536.49 元的工資/ C
佣金/花紅給 D1。D1 將從富通所得款項轉賬至 D2 的滙豐戶口
D D
(戶口號碼:034-2-202652),合共港幣 524,107 元。
E E
47. 2020 年 10 月至 11 月期間,D2 收到 D1 的轉賬和
F F
自己的佣金後,先後 4 次從他與潘美珍女士聯名的滙豐支票戶
G G
口(編號為 176-150944-001) ,開出 4 張支票給 D4,合共港幣
H 589,764 元。 H
I I
48. 2022 年 11 月 23 日早上,廉署人員分別在 D2、D3 和
J J
D4 的居所執行搜令,拘捕他們和檢取他們的手機。同日為他們安排
K 錄影警誡會面。 K
L L
49. 2023 年 2 月 28 日,D1 由澳洲返港後被捕。
M M
N N
證據評刻
O O
50. 考慮後認定涉䅁32 份以 D1 名義經辦的保單是假單(稍
P P
後會再提及)。整體證供顯示涉䅁32 份假單申請在富通屬於細額保
Q Q
單,富通在檢核時傾向信納提交的資料,不會主動聯絡客戶。核保
R 部發現缺失會經富通內聯網向經辦代理發出核保通知書要求跟進。 R
核保部批准申請後,申請人可到銀行以現金/支票繳付首兩期保費,
S S
又或經網上銀行支付。富通要求保費須來自保單持有人/受保人或他
T T
們的直系親屬,和受益人。若經辦代理代客人遞交保費存款收據,
U 需要在「繳費入數紙」上填寫代理名稱和聯絡電話號碼。 U
V V
- 15 -
A A
B 51. 富通在審批涉䅁保單申請時沒有察覺異常,信納保費 B
C
來自保單持有人/受保人或他們的直系親屬。當假單在短時間內斷供 C
和直接付款授權失效,富通進行內部調查後始發現涉䅁保單全由 D1
D D
經辦,多名申請人地址重複,聯絡資料虛假及簽名可疑,身份證複
E 印本模糊,要求銀行提供繳付保費支票複印本後發現支票由同一人 E
F 發出。 F
G G
52. 廉署調查後發現渉䅁保單的保單持有人對保單全不知
H 情,沒有授權提出申請,申請書內的身份證複印本上資料正確,但 H
I 其他資料大部份並不真實。若然富通知道保單申請內的資料失實, I
不會批出保單,不會支付相關佣金/獎金。
J J
K 53. 富通支付代理的佣金/獎金是按他們入職時簽署的合約 K
L
條款和不同產品的佣金率計算。只有 D1(經辦代理)對上三層上線代 L
理(D2 至 D4)才能取得 D1 的業績提佣。富通沒有規定經辦代理的上
M M
線要監察經辦代理的工作,D3 和 D4 的䅁情分別是「不知情」。
N N
O
54. D1 身在澳洲,她一個人無法成事。有人取得保單申請 O
人的身份證複印本後製造涉䅁保單申請再以 D1 名義遞交,有人在富
P P
通經內聯網向 D1 發出核保通知書後跟進相關事宜,有人在富通批出
Q 保單申請後繳付保費(期間填寫 D4 或 D3 的電話號碼作聯絡用) 。D1 Q
R 同意自己的身份被利用,配合將富通發給她的佣金/花紅/績效獎金轉 R
回給 D2,D1 只保留了港幣 3,000 元。
S S
T 55. 若 D2 有足夠財力,及有途徑取得渉䅁 29 名保單持有 T
U 人的身份證複印本,理論上他在取得 D1 的幫忙後,能完成涉䅁以 32 U
V V
- 16 -
A A
B 份 假 單 騙 取 佣 金的 計 劃 。 但 D2 為 何會 為 了 富 通 發 給他 的 港 幣 B
C
137,449.56 元提佣,港幣 15,000 元獎賞,和 D1 轉回給他的佣金港幣 C
524,107 元,合共港幣 676,556.56 元,而支付約港幣 888,000 元繳付
D D
保費?又為何個別申請的「繳費入數紙」會填上 D3 或 D4 的電話號
E 碼作聯絡用? 又為何 D2 在 2020 年 10 月至 11 月期間,收到 D1 轉回 E
F 的佣金(港幣) :$84,132,$87,496.93,$311,456 後,將這些款項再以 F
支票轉交 D4?又為何 D2 在 2020 年 10 月 12 日收到港幣 108,394.00
G G
元佣金(內含$101,682.92 提佣) 後在 2020 年 10 月 15 日以支票轉交港
H H
幣 101,680 元給 D4?又為何 D2 會請 D3 跟進涉䅁保單及與 D3 和 D4
I 討論渉䅁保單的續保事宜?考慮後認為除 D1 和 D2 外有其他人參與 I
了涉䅁串謀。
J J
K K
56. 涉䅁以假單騙取佣金/獎金的計劃,就 D1 至 D4 這四層
L 代理,富通多支付的佣金/獎金為: L
D1 首年佣金 $438,543.11
M M
季度花紅 $ 81,362.77
N N
績效獎金 $ 7,000.00 $ 526,905.88
O D2 上線提佣 $137,449.56 O
旅行獎賞 $ 15,000.00 $ 152,449.56
P P
D3 上線提佣 $ 68,724.78
Q Q
年度表現獎金 $449,800.00*
R 補發往年的 R
S
年度表現獎金 $187,849.02 $ 706,373.80 S
D4 上線提佣 $ 24,053.67 $ 24,053.67
T T
$1,409,782.91
U U
V V
- 17 -
A A
B 57. 根據富通營銷行政部高級經理郭文韜先生的證供,即 B
C
使沒有涉䅁32 張假單,D4 也能取得當年全數的年度表現獎金,但沒 C
有涉䅁32 張假單,D3 不會獲補發往年的年度表現獎金,亦不會取得
D D
當年全數的年度表現獎金*。然而郭先生記不起撇除 32 張假單後 D3
E 可以取得的確實金額。 E
F F
58. 辯方同意控方在結䅁陳詞的計算,涉䅁32 份單計算至
G G
D3 的目標業績是港幣 642,337.68 元 ,數額較 D3 取得的年度及追收
H 的年度獎金港幣 637,649.02 元更高,然而從 D3 的佣金月結單所見 D3 H
I 在 2019/2020 年度個人有新業績,但因為沒有全年度數據及不知道她 I
經辦的是月供或年供單,故本席不能確定 D3 的年度個人業績;再加
J J
上沒有 D3 其他下線的新業績數據,只能推算 D3 多收了介乎港幣
K K
256,573.80 元 (即$68,724.78+$187,849.02) 和 港幣 706,373.80 元之間
L 的佣金/獎金。因此就算 D3 不用依賴涉案 32 份單也能取得當年全數 L
的年度表現獎金,富通支付給 D1 至 D4 的款額也超過其收取的保費
M M
(約港幣 888,000 元)。
N N
O 59. 整體證據證供顯示 D2 和 D3 手機被檢取時分別以密碼上 O
鎖,廉署人員檢取手機後一直妥善保管兩部手機。就檢視手機,拍
P P
攝/攝錄相關螢幕內容的過程,證人的證供雖然有不一致之處,但認
Q Q
為這些並不關鍵,考慮後信納他們在處理手機時沒有干擾手機內所
R 載的數據。辯方可以檢視兩部手機的內容再比對控方擬呈交的相關 R
內容,辯方從沒有質疑擬呈堂的手機螢幕截圖內容和語音訊息謄本
S S
與手機內容有差異。本席考慮相關證據證供後認定 D2 和 D3 手機所
T T
載內容自被檢取後沒有被干擾,相關手機螢幕截圖準確反映手機所
U 載內容。 U
V V
- 18 -
A A
B D2 手機內 D2 和 D1 之間的 WhatsApp 群組的通訊內容 (證物 P79) B
C 60. D2 和 D1 之間的 WhatsApp 群組的通訊內容與涉䅁保單 C
D
申請日期、期間富通發給 D1 的款項、D1 和 D2 的銀行交易紀錄、其 D
他同案被告人 WhatsApp 群組的通訊內容一致。認定上述通訊是兩人
E E
達成協議後,在推進串謀協議時的通訊,D2 指示 D1 將富通支付給
F F
她的新單佣金/獎金(留起當中港幣 3,000 元外) 全數轉回給他。
G G
61. 2020 年 7 月 10 日,約下午 6 時 13 分,富通位於綠景
H H
大廈的客戶服務中心收到保單 9 (證物 P28)。2020 年 7 月 22 日,約
I 上午 11 時 47 分,富通位於綠景大廈的客戶服務中心收到保單 11 (證 I
J 物 P30)。 J
K K
62. 2020 年 7 月 22 日,下午 1 時 35 分,D2 發送 WhatsApp
L 語音訊息給 D1,告訴她這個月和下個月都會交一些單入她的帳戶, L
M 「因為要托番住我哋條 team 嗰個 team 數呀,如果唔係公司會 demote M
呀」,公司發佣金後會通知她,問她能否將佣金轉回給他。D1 同
N N
意。考慮後認為涉䅁的串謀協議在 2020 年 7 月 10 日或之前已達成,
O O
D1 則在 2020 年 7 月 22 日加入。
P P
63. 2020 年 8 月 14 日,D2 發送 WhatsApp 給 D1 通知公司
Q Q
發給她的佣金港幣 6,333.51 元已存入她的銀行戶口,她要轉回港幣
R R
6,000 元給他。同日 D1 經 WhatsApp 回覆已轉帳港幣 6,000 元到 D2
S 的銀行戶口。 S
T T
64. 2020 年 8 月 27 日,D2 發送 WhatsApp 給 D1 通知公司
U 發她佣金港幣 14,635.98 元,說當中沒有屬於她的佣金,叫她全數轉 U
V V
- 19 -
A A
B 回給他,他「要過番俾阿 May 姐佢哋」。同日 D1 經 WhatsApp 回覆 B
C
已全數轉帳到 D2 的銀行戶口。然而 D2 銀行戶口隨後沒有相關轉賬 C
交易。
D D
E 65. 2020 年 9 月 17 日,D1 經 WhatsApp 向 D2 確認是否存 E
入支票到她銀行戶口,及要轉回多少。D2 經 WhatsApp 叫 D1 轉回港
F F
幣 6,000 元並發送存款港幣 6,045.48 元的收據。
G G
H 66. 2020 年 9 月 29 日,D1 經 WhatsApp 向 D2 確認是否存 H
入支票到她銀行戶口,及要轉回多少。 2020 年 10 月 3 日,D2 經
I I
WhatsApp 叫 D1 轉回 港幣 84,132 元並轉發送一張來自 D4 的 CHUN
J J
KWAN NAM 銀行卡相片。同日 D1 經 WhatsApp 回覆因為沒有在銀
K 行登記此人,所以不能轉賬到此人戶口,她只在銀行登記了 D2 資 K
L
料。D2 經 WhatsApp 表示可以轉給他後,D1 兩分鐘後發送轉賬港幣 L
84,132 元到 D2 銀行戶口的收據。此後在 2020 年 10 月 15 日 D2 以支
M M
票將這筆款項連同另外代 D4 收的港幣 5,000 元轉回給 D4,D4 亦知
N N
道這筆款項包含富通發給 D1 的佣金 (稍後會再提及) 。
O O
67. 期間 D2、D3 和 D4 在「剝斌叔棚牙」群組討論如何暫
P P
緩 D1 的辭職。2020 年 10 月 16 日,D1 經 WhatsApp 向 D2 了解為何
Q 辭職後在 11 月仍有錢收。D2 經 WhatsApp 解釋是最後一期,辭職後 Q
R 「嗰個月仲有糧出㗎」及跟她說「May 姐佢話搞掂晒辭咗職之後呢 R
會俾三千蚊你當茶錢飲茶喎」。考慮後認為此是 D2 為了繼續推進串
S S
謀計劃而發出給同謀者 D1 的信息(稍後會再提及)。
T T
U U
V V
- 20 -
A A
B 68. 2020 年 10 月 20 日,D2 經 WhatsApp 發送存入支票港 B
C
幣 87,496.93 元到 D1 銀行戶口的收據。同日 D1 全數轉回給 D2 及經 C
WhatsApp 發送看似未能打開,相信是轉款收據的相片檔䅁。此後在
D D
2020 年 10 月 21 日 D2 以支票將這筆款項轉回給 D4,D4 亦知道這筆
E 款項是富通發給 D1 的佣金 (稍後會再提及) 。 E
F F
69. 2020 年 11 月 4 日,D2 經 WhatsApp 通知 D1 公司給她
G G
出糧港幣 311,456 元。同日 D1 全數轉回給 D2,此後 D2 以支票將這
H 筆款項轉回給 D4,D4 亦知道這筆款項是富通發給 D1 的佣金 (稍後 H
I 會再提及) 。 I
J J
70. 2020 年 11 月 19 日,D2 再經 WhatsApp 發送早一天存
K 入支票港幣 8,048.97 元到 D1 銀行戶口的收據給 D1,說港幣 1,048 元 K
L 是她的續保佣金,餘下港幣 7,000 元,「咁之前話誒 May 姐𠴱度俾 L
三千你,所以你過四千蚊俾我 okay 啦」。考慮後認為此是 D2 為了
M M
繼續推進串謀計劃而發出給同謀者 D1 的信息。翌日 D1 將港幣 4,000
N N
元轉回給 D2。
O O
71. 最終 D1 的辭職信在 11 月獲正式處理,富通在 2020 年
P P
11 月 19 日通知 D1 她的合約在同年 12 月 11 曰終止(證物 P5)。
Q Q
R
72. D1 的 11 月份佣金月結單上列出該月會以支票向她發 R
放港幣 10,386.48 元。2020 年 12 月 11 日,D1 經 WhatsApp 向 D2 確
S S
認是否公司發了支票港幣 10,386.48 元給她,D2 回覆是最後一期糧。
T 有關支票在 2020 年 12 月 18 日存入 D1 銀行戶口後,D1 在 2020 年 T
U 12 月 22 日全數轉回給 D2。 U
V V
- 21 -
A A
B 「剝斌叔棚牙」WhatsApp 群組 (證物 P90,P110) B
C 73. D2、D3 和 D4 在關鍵時間是此 WhatsApp 群組的成員, C
D
三 人 分 別 有 在 群 組 內 發 訊 息 。 三 人 部 份 的 訊 息 關 於 涉 䅁 以 D1 D
(Winnie) 名義經辦的保單,及富通就這些保單發放給 D1 的佣金跟進
E E
和處理。
F F
G
74. 2020 年 9 月份富通一共批出渉案假單中的 21 份(證物 G
P31 至 P51,即保單 12 至 32) ,但當中林智謙的保單申請,日期為
H H
2020 年 9 月 28 日(證物 P37,保單 18) ,在 2020 年 9 月 28 日才遞交
I 富通。 I
J J
75. 然而,2020 年 9 月 24 日,D3 在「剝斌叔棚牙」群組
K K
內(證物 P110)發出訊息「今個月有 21 張單 AFYC 1,939,000」(AFYC
L 指「年度首年佣金」) ,D4 和 D2 均有就此回覆。考慮後認為三人清 L
M 楚 9 月份將會有多少保單以 D1 名義經辦呈交富通審批。本席注意 D3 M
沒有指出該 21 張單是誰的業績,但考慮整體群組訊息往來後認定所
N N
指的是涉䅁以 D1 為經辦代理遞交富通的保單申請,及 D3 在 2020 年
O O
9 月 28 日之前已知道會有 21 張單 。
P P
76. 富通發出給 D1,日期為 2020 年 9 月 24 日,面額港幣
Q Q
84,132.16 元的本票,在 2020 年 9 月 29 日存入 D1 的銀行戶口。同日
R R
D2 經 WhatsApp 向 D1 確認已存入該支票。在 2020 年 9 月 26 日 D2
S 通知 D4 代收了港幣 5,000 元。2020 年 10 月 3 日,D2 指示 D1 轉回 S
港幣 84,132 元至另一人的銀行戶口,並轉發一張早前來自 D4 有關該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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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A A
B 銀行戶口的銀行卡相片給 D1 (證物 P79,P80)。此建議 D4 有權支配 B
C
D1 收取的佣金。 C
D D
77. 2020 年 10 月 3 日,D2 在「剝斌叔棚牙」群組轉發 D1
E 轉帳港幣 84,132 元給他的收條和另一人轉帳港幣 5,000 元給他的收 E
條,就 D1 的轉帳 D2 只發訊息通知群組成員收到 Winnie 條數,但就
F F
該港幣 5,000 元轉帳 D2 特地@D4 交待與誰人有關。D2 之後以支票
G G
交付港幣 87,132 元給 D4。此建議就涉䅁假單佣金的處理在群組內不
H 是秘密,D2、D3 和 D4 都知道支付給 D1 的佣金要轉回給 D4。 H
I I
78. 2020 年 10 月 8 日,D4 和 D2 在「剝斌叔棚牙」群組中
J J
有以下訊息往來:
K D4:早晨!大功告成!今日我請吃飯 K
D2:早晨,咩事呀?
L L
D4:恭喜 Ivan 條 Team 有個 MTRT,今次真係剝咗斌叔隻牙
M M
:
:
N N
D4:大家合作愉快
O O
D2:發出拍手的表情符號
P D4:原來今次斌叔好滿意 P
:
Q Q
:
R
D2:何(佢)以見得? R
D4:佢叫 P 姐下線照辦煮碗好似啊 Winnie 咁做…
S S
D2:佢年尾花紅肥仔,公司只睇面數
T D4:係囉多 2 百幾萬 C 數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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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按控方在結䅁陳詞的計算,涉案 32 份以 D1 名義經辦的保單申請首 B
C
年佣金總額 AFYC 是港幣 2,569,350.72 元。本席考慮整體內容後認為 C
D4 所指的「大功告成」和「大家合作愉快」是指群組成員之間,以
D D
D1 名義經辦和遞交給富通的保單申請合作。
E E
79. 2020 年 10 月 14 日,D2、D3 和 D4 在「剝斌叔棚牙」
F F
群組討論 D1 的辭職,及 D1 不在香港,若富通知道 D1 辭職會查 D1
G G
的單,期間 D4 提到老斌「唔俾 Winnie 辭職,要遲啲先辭喎」,D3
H 即時發訊息「無可能」,D2 提議「…第一個月加個數,renew 一個 H
I 月咪當俾下面佢囉」。隨後三人一連串訊息往來: I
D2:無謂硬碰呀,始終 Winnie 唔係香港
J J
D3:拖到幾時?Winnie 冧 Q 我地都攬炒
K D2:最多一個月,仁至義盡 K
D4:但係可以呢,多一個月都唔係蝕好多啫,有糧出返㗎嘛。
L L
D3:拖得一個月吾拖得第二個月
M M
D2:第一個月交既單唔多,2 萬幾保費/月
N D3:D 單排山倒海跟住黎 N
D2:所以咪一個月
O O
D3:都過到 2020
P D2:唔理得咁多,佢開到聲,當比面都要 P
D4:係呀,係呀,遲一個月啦,無法啦,下個月頭再交囉
Q Q
最後 D4 又提議「月尾再交信辭職」,D2 表示「11 月頭都得」,D4
R R
表示同意。考慮後認為他們所指的是 D1 的辭職信。證據顯示 7 月份
S 保單的續保費(合共約港幣 23,000 元)在 11 月 5 日繳交,而 D1 的辭職 S
信也是在 11 月被富通正式接收和處理。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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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80. 經辦代理離職是平常事,保單上有保單持有人資料, B
C
月供保單又安排了自動轉帳,保單交其他代理跟進即可,沒有什麼 C
好擔心的。然而上述的訊息往來顯示 D2、D3 和 D4 一早已知道 D1
D D
不在香港,知道 D1 不可能做到任何保單,以 D1 名義經辦的保單申
E 請經不起富通調查,一經調查他們定必一同被罰。當中: E
F F
D3:拖到幾時?Winnie 冧 Q 我地都攬炒
G D2:最多一個月,仁至義盡 G
D4:但係可以呢,多一個月都唔係蝕好多啫,有糧出返㗎嘛。
H H
I 顯然 D2、D3 和 D4 都知道那些保單都是月供單,和相關銀行戶口直 I
接付款安排必定失敗,且那些「保單持有人」不會支付保費。考慮
J J
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三人不想因為保單斷供致使富通察覺
K K
以 D1 名義遞交的保單申請有問題,所以商量為 7 月份的保單續保。
L L
81. 2020 年 10 月 16 日,D2、D3 和 D4 在「剝斌叔棚牙」
M M
群組繼續討論 D1 的辭職信。D2 發信息「信己經 Hold。但到 DSS 不
N N
能取回。除非 agent 再比封信取消」,D4 和 D3 又加入發表意見。
O O
82. 2020 年 10 月 28 日,D2、D3 和 D4 在「剝斌叔棚牙」
P P
群組討論富通發給 D1 面額港幣 311,456.98 元的本票。三人有以下訊
Q Q
息往來:
R D2:老斌拎過黎,話唔撈返封信,公司都唔落呢張票 R
D3:佢講嘢
S S
D4:好似唔只呢條數,唔通下期仲有張票
T D3:有,我個條數 T
D4:Ivan 你走咗未啊,如果未幫手睇吓個幾呀係咪仲有一條數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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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A A
B (D2 隨後經電腦查看 D1 的 9 月份糧單 (參看證物 P52),並拍照發送 B
群組。)
C C
D4:咁出齊啦
D D
D2:Yes
E 三人的訊息建議當時 10 月份的月結單還未發出,而隨後 D3 的 10 月 E
份佣金月結單列出她的年度獎金及往年的追補獎金合共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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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649.02 元 (證物 P54)。D1 則在接著的 10 月和 11 月收到績效獎金
G G
和餘下的首年佣金 (證物 P52) 。考慮後認為 D3 和 D4 對於 D1 名義
H 經辦的保單衍生的佣金/獎金數目相當清楚。 H
I I
83. 證據顯示 7 月份保單:黃柏森、李基業和梁兆宗的保
J J
單續期保費在 2020 年 11 月 3 日由同一人經滙豐銀行以支票繳付,時
K 間分別為 16:29、16:27 及 16:30,三張交易通知書的備考均為 480C K
004。三張交易通知書在 2020 年 11 月 5 日連同「繳費入數紙」遞交
L L
富通,相關的「繳費入數紙」填上 D4 的手機電話號碼 (證物 P28,
M M
文件冊第 513 頁;證物 P29,文件冊第 590 頁;證物 P30,文件冊第
N 616 頁) ,其中一張支票編號 063547 由 D4 發出 (證物 P71A 記項 547, N
證物 P71B 第 3 頁)。
O O
P P
84. 2020 年 11 月 4 日,D2 和 D4 在「剝斌叔棚牙」群組討
Q 論 11 月的保費:D2 發信息問「11 月保費交左未?」,D4 回覆「明 Q
天交」。D4 顯然同意為 7 月份的保單續保。考慮相關證據後認為 D4
R R
當時已知道 11 月保費已存入富通銀行戶口,三張交易通知書已在 D4
S S
手上,D4 發出的訊息「明天交」是指交「交易通知書」。考慮後認
T 定 D4 同意續保是不想富通在計算全年業績前對以 D1 名義經辦的保 T
U
單起疑。雖然 D3 沒有參與在此㳄對話,但顯然 D2 和 D4 希望 D3 知 U
V V
- 26 -
A A
B 道有關續保的安排;D3 顯然也關心續保安排,在 2020 年 11 月 6 日 B
C
與 D2 繼續討論 (證物 P89) 。 C
D D
85. D1 隨後的 10 月份和 11 月份佣金月結單分別出現績效
E 獎金和最後一筆首年佣金項目。富通在 2020 年 11 月 9 日向 D1 發出 E
一張本票,面額港幣 8,048.97 元(包含港幣 7,000 元績效獎金) ,在
F F
2020 年 12 月 7 日再發出一張本票,面額港幣 10,386.48 元(包含首年
G G
佣金港幣 10,317.99 元)。D3 和 D4 在 2020 年 10 月 28 日在群組內發
H 出的訊息建議她們一直關注以 D1 名義遞交的保單佣金發放。D1 的 H
I 辭職信在 11 月獲正式處理,富通在 2020 年 11 月 19 日通知 D1 她的 I
合約在同年 12 月 11 日終止(證物 P5)。
J J
K 86. D2、D3 和 D4 知道在 2020 年第三季陸續有以 D1 名義 K
L
經辦的保單申請遞交給富通審批。問題是 D3 和/或 D4 是否知道以 D1 L
名義經辦的保單是假單,她們有否與 D1 和 D2 串謀以這些假單騙取
M M
富通的佣金/獎金?
N N
O O
第三被告人
P P
87. 整體證據證供顯示 D3 多年的業績未能達標,作為 D1
Q Q
的上線代理,D3 可以從 D1 經辦的保單獲益。本案牽涉的時間為 D3
R 計算年度表現的第四個年度,目標業績為港幣 449,800 元,獎金金額 R
S
相同,單單涉䅁32 份保單計算至 D3 的目標業績便有港幣 642,337.68 S
元 (已超出目標業績)。除了代理提佣,涉䅁32 份保單不單助 D3 當年
T T
業績達標,更可追補往年未達標的業績,合共取得港幣 706,373.80
U 元。超出目標業績的餘額亦可結轉到下一年。 U
V V
- 27 -
A A
B B
88. D3 的案情指她對假單並不知情,沒有參與涉案串謀。
C C
辯方又指手機的 WhatsApp 訊息不完整,依賴 WhatsApp 訊息作有罪
D D
推論不穩妥。然而從 D3 在「剝斌叔棚牙」群組內的參與所見,D3
E 知道 D1 不在香港,知道涉䅁的保單申請不可能由 D1 經辦,這些保 E
單都是月供單,及知道這些是假單,不會有「保單持有人」繳付保
F F
費。D3 不單沒有向富通舉報,還主動跟進保單申請的審批(參看證物
G G
P89,D3 和 D2 之間的 WhatsApp 通訊):
H H
7 月份保單:保單 9 至保單 11 (證物 P28 至 P30)
I I
89. 證據顯示李基業的保單申請在 2020 年 7 月 28 日提交富
J J
通(保單 10,證物 P29,文件冊第 515 頁) 。富通核保部在 2020 年 7
K K
月 31 日上午發出核保通知書,同日有人再提交李基業的保單申請(文
L 件冊第 532 頁) ,同日該保單申請獲成功批核,富通亦在同日收取首 L
兩月保費後發出保單(文件冊第 565 頁) 。
M M
N N
90. 2020 年 7 月 31 日上午 D3 經 WhatsApp 向 D2 詢問 D1
O 兩張保單,之後 D2 在上午 10:56 發送有關李基業的核保通知書,D3 O
隨後發訊息說「Winnie 果兩張單係交之前 MH 話比佢 check,佢話佢
P P
check 完之後有 90%以上準確,結果琴日出左 pending…」。同一時
Q Q
間 D4 亦經 WhatsApp 向 D2 問及 Winnie 的單,D2 在上午 10:56 把同
R 樣的文件發給 D4(證物 P80) 。同日 1846 時 D2 發訊息通知 D3 該保 R
S
單已批出。D3 回覆「公司遺失左呢張單的建議書和 DDA,全部重新 S
做過」,「呢張單一塌糊塗」。
T T
U U
V V
- 28 -
A A
B 91. 證據顯示李基業保單申請(證物 P29)在 2020 年 7 月 28 B
C
日遞交後,原本的直接付款授權書 Direct Debit Authorization Form C
(DDA) 忘了填上簽署日期,富通 2020 年 7 月 29 日發通知要求重新簽
D D
署和填上簽署日期和發出核保通知書。有人再在 2020 年 7 月 31 日
E 1703 時(2020 JUL 31 P 5:03) 重新遞交此份保單申請和相關文件(文件 E
F 冊第 580 頁)。 F
G G
92. 李基業保單申請上填寫的內容大部份失實,D3 要跟進這
H 份保單必須先掌握申請書上填寫的所有資料,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 H
I 抗拒的推論是 D3 知道這份保單的內容和需要跟進的事宜。此外,D3 I
顯然也相信 D4 知道李基業的保單申請內容。
J J
K • 保單 9 和保單 11 (證物 P28 和 P30) K
L 93. 證據顯示黃柏森和梁兆宗的保單申請在 2020 年 7 月 29 L
日批出,富通亦在同日收取首兩月保費後發出保單(證物 P28,文件
M M
冊第 509 頁;證物 P30,文件冊第 612 頁) 。富通在 2020 年 8 月 5 日
N N
以掛號郵件寄出該兩份保單合約,客戶的保單收條簽署日期分別為
O 2020 年 9 月 18 日和 2020 年 9 月 17 日。 O
P P
94. 2020 年 8 月 6 日下午,D2 經 WhatsApp 通知 D3 富通
Q Q
在 2020 年 8 月 5 日以掛號郵件寄出上述兩份保單合約。兩人隨後的
R 對話如下: R
S S
D3: …要寄掛號信嘅依家,改晒咩啲野
T D2: 呢個係咪大陸客嚟㗎想問 T
D3: 唔係呀全部本港㗎喎
U U
V V
- 29 -
A A
B 點會大陸呀,個地址都係你㗎嘛 B
D2: 咁呀真係奇怪喎,你真係問下㸃解會咁,我第一次收到咁樣
C C
咋喎,第一次收到信息咋喎
D D
D3: 我都係第一次聽到本港嘅單要掛號嘅,但我依家啱啱走咗
E 呀,咁我聽朝先再問佢啦 E
富通寄出給保單持有人的郵件沒有被退回,考慮後認為涉䅁保單申
F F
請上填寫的保單持有人地址是 D3 和同䅁被告人可以收到信件的地
G G
址。
H H
8 月份保單:保單 1 至保單 8 (證物 P20 至 P27)
I I
95. 證據顯示有人安排朱兆和、邵來娣和梁國超分別在
J J
2020 年 8 月 12 日和 2020 年 8 月 20 日向富通申請投保 40 萬美元和
K 13 萬美元(保單 1 至保單 6;證物 P20 至 P25)。 K
L L
96. 2020 年 8 月 19 日,D3 和 D2 經 WhatsApp 有以下訊息
M M
往來:
N D3:MH 要求我返公司交單 N
D2:未交咩?
O O
D3:今個月的 part.2
P P
用三個人交單,每人投保 53 萬,為咗要攞獎償,
Q 所以分單交。 Q
D2:53 萬係保費?
R R
D3:Part 1: 每人每張 40 萬
S Part 2: 每人每張 13 萬 S
本來已經訂左 20/8 再交,但 MH 想改今天
T T
D3:(Ivan Yee:53 萬係保費?) 保額
U U
V V
- 30 -
A A
B D3 發出的訊息只提到「MH 想改今天」,但 D3 沒有說會在當天遞 B
C
交,所以這段訊息的內容與相關的保單申請遞交的日子是一致的 (文 C
件冊第 148 頁,262 頁和,350 頁)。考慮後認為 D3 清楚保單 1 至保
D D
單 6 的投保內容,及有人要求 D3 將保單 2、保單 4 和保單 6 的保單
E 申請遞交給富通。 E
F F
97. 2020 年 8 月 30 日,D3 和 D2 經 WhatsApp 有以下訊息
G G
往來:
H D3:Winnie 的續保率跌至 85% H
D2:佢有咩單斷咗啊,係咪之前話交落去佢嗰度試下會唔會,…
I I
D3:查下是上次交果張細細地的單斷咗,如果係我地要拿拿續返
J J
先
K D2:你摷返個保單編號呀…我一陣上網交咗佢啦 K
D3:…我哋就嗱嗱聲交返個保費先,等佢續返…如果唔係嘅話佢
L L
拖垮我哋呢條大數喎…
M 喂你誒上網交保費唔得㗎趕唔切㗎喇,我聽日入現金落去先得 M
㗎喇要,…
N N
D2:…我用 cash, 直頭 cash in 入去嗰張單度呀…快過你銀行交啦
O O
D3:…要快啲交返落去呀,如果唔係我哋條數大呢,跌咗落嚟
P 呢,都損失慘重㗎 P
D2 隨後將相關的舊保單資料發送給 D3,D3 收到後沒有將之刪除。
Q Q
雖然 D1 不在香港,但 D3 依然關注 D1 的業績。考慮後認為 D3 知道
R R
D1 的續保率會影響整組人的佣金/獎金計算。
S S
98. 2020 年 8 月 31 日,D3 和 D2 就墊支的續保保費有以下
T T
WhatsApp 訊息往來:
U D2:早,琴晚交左 U
V V
- 31 -
A A
B D3:記得同 MH 收返保費 B
D2:你同佢講左先啦
C C
D3:發圖表示 OK
D D
D2:發送存款收據和富通「繳費入數紙」的圖像
E 考慮後認為「繳費入數紙」並非由 D3 填寫,但需要 D3 跟進,否則 E
D2 不需要轉給她。「繳費入數紙」顧問姓名一欄填寫了 Winnie
F F
Chau;電話則填上 90288676 (D3 的手機電話號碼) 。運作上,富通
G G
收到「繳費入數紙」後若有疑問,會按填寫的電話聯絡經辦代理。
H 考慮後認為在「繳費入數紙」填上 D3 手機電話號碼或 D4 手機電話 H
號碼作為聯絡電話號碼是 D2、D3 和 D4 的一貫做法。
I I
J 9 月份保單:保單 12 至保單 32 (證物 P31 至 P51) J
K • 2020 年 9 月 29 日 K
99. 2020 年 9 月 29 日,D2 經 WhatsApp 發出了 6 份保單申
L L
請的核保通知書給 D3,分別是伍芳慧(保單 19)、何嘉敏(保單 21) 、
M M
李雪珊(保單 17)、楊蘋(保單 15) 、沈慶文(保單 30) 、李昀熹(保單
N 20) 。D3 表示多謝及回覆「收到,現在返公司處理」。辯方指 D3 表 N
示會幫 D2 處理以 D1 經辦的保單不代表 D3 知悉 D1 實際上沒有參與
O O
銷售保單,因為富通時任客戶服務部主管吳淑萍女士表示代理之間
P P
會有 ‘joint-call’,故當 D3 看見核保通知書上出現 D2 的名字時,D3
Q 有理由認為是 D1 和 D2 一起做的單。 Q
R R
100. 根據吳女士的證供涉䅁32 份保單均填報由 D1 一人經
S S
辦,相關的核保通知書只會發給 D1,審訊時沒有人向吳女士了解為
T 何在 2020 年 9 月 25 日就李雪珊和 2020 年 9 月 26 日就李昀熹發出給 T
D1 的核保通知書上會提出要求 D2 跟進某項事宜。相關保單申請上
U U
V V
- 32 -
A A
B 沒有提及 D2,只能理解核保部要求 D2 跟進相關的某項事宜只因為 B
C
D2 是 D1 的直接上線代理。再者 D3 在 WhatsApp 內形容這些為 C
「Winnie 的單」而非「你和 Winnie 的單」,顯然她知道這些並非
D D
‘joint-call’ 單。
E E
101. 同日,D2 又發出一份保單申請最新狀況的綜合表給
F F
D3,除了上述 6 名保單持有人外,另包括蕭儉之(保單 14) 和盧松齡
G G
(保單 26) 。D3 回覆:
H 「我明㗎,…廿八號,如果今日廿九號出嗰啲呢,… H
未跟嘅…廿八號,廿九號之前嗰啲跟咗喇…」
I I
證據顯示這些都是以 D1 個人名義經辦及遞交富通的假單,這些保單
J J
持有人對於以他們名義提出的申請並不知情,保單申請上填寫的保
K 單持有人聯絡資料都是虛假的。D3 表示會跟進這些以 D1 名義遞交 K
L
的保單,若然 D3 對保單內容一無所知根本無從跟進,若然 D3 沒有 L
參與製造假保單申請,D2 又怎會冒被揭發製造假保單申請的風險要
M M
求她跟進。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 D3 參與了製造假保單
N 申請。 N
O O
• 2020 年 9 月 30 日
P P
102. 2020 年 9 月 30 日,D3 經 WhatsApp 請 D2 幫忙:「麻
Q 煩你幫我睇吓 Winnie 的單過晒未?」。D2 隨後發出一個截至 2020 Q
R 年 9 月 29 日的保單狀況綜合表給 D3,上有 9 月份其中 10 份保單的 R
資料:蕭儉之(保單 14)、廖志鋒(保單 25) 、李昀熹(保單 20) 、湯明
S S
慧(保單 32) 、金花(保單 29) 、朱永修(原名朱威謙,保單 31) 、連詩
T T
蓓(保單 22) 、何嘉敏(保單 21) 、楊蘋(保單 15) 、沈慶文(保單 30) 。
U D2 又發訊息指最尾 3 張單欠保費。 U
V V
- 33 -
A A
B B
103. 何嘉敏(保單 21,證物 P40) 、楊蘋(保單 15,證物
C C
P34) 、沈慶文(保單 30,證物 P49) 的保費分別以支票在 2020 年 9 月
D D
29 日、2020 年 9 月 28 日和 2020 年 9 月 30 日支付,富通發出的收據
E 上寫上「支票兌現後方被視為有效」。 E
F F
104. 接著 D2 又發給 D3 一份有關朱兆和(保單 2,證物 P21)
G G
的資料,說「呢張核保中,其他批晒」。D3 回覆這個已批出。保單
H 2 的合約在 2020 年 8 月 28 日已發出(文件冊第 185 頁) 。顯然 D3 知 H
道保單 2 的審批狀況。
I I
J J
105. 隨後 D3 請 D2 幫忙查看林智謙的保單申請(保單 18,
K 證物 P37) ,D2 發出該保單申請的「保費不足通知書」日期為 2020 K
年 9 月 29 日。接著兩人有以下訊息往來:
L L
D3:MH 有無問你未批的單的進度?
M M
D2:無呀,對你有信心
N D3:無用架!公司有問題 N
比對下,「剝斌叔棚牙」群組內 D2、D3 和 D4 的討論主要是與錢有
O O
關,而這個 D2 和 D3 的兩人群組則專注於涉䅁保單申請核保通知書
P P
的跟進和申請的審批進度。
Q Q
R R
• 2020 年 10 月 1 日
S 106. D3 再發訊息請 D2 查看林智謙的保單申請的審批狀 S
T 況。D2 回覆已批出。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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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A A
B 107. 此保單的首兩期保費分別在 2020 年 9 月 29 日和 2020 B
C
年 9 月 30 日繳交,相關的「繳費入數紙」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呈交。 C
富通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發出保單合約 (文件冊第 920 頁,921 頁和
D D
907 頁) 。D3 顯然一直在跟進及在意此保單的審批。
E E
F
• 2020 年 11 月 6 日至 11 月 7 日 F
108. 涉案 7 月份保單的續保費在 2020 年 11 月 5 日繳交。翌
G G
日晚上及再次日 D3 和 D2 討論之後的續保安排:
H H
D3:Winnie D 單已經決定七月的供多一個月,八月投保的吾會再
I 供的? I
D2:供埋 8 月較好
J D3:是否你 MH 已經傾好咗? J
D3:(Ivan Yee:供埋 8 月較好) 即係你地已商量及決定?
K D2: 唔係交左 7 月先,之後再見步行步咩? K
同埋交唔交 8 月,係你們決定
L
D3:(Ivan Yee:供埋 8 月較好) 何出此言? L
D2:8 月係咪第二期數?成本唔高既的話,仁至義盡。
費事老斌咁快又嘈。呢個是我睇法
M M
D3:交一年保費又吾好辭職才可叫仁義和滿足佢!
D2:咁叫貪得無厭
N N
D3:既然明知佢係咁樣的人,怎可同佢講仁義,仲去滿
足佢!!
O O
D3 顯然關心涉䅁32 份保單的續保安排,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
P P
推論是她有份分擔涉䅁保單的續保保費。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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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告人的錄影會面
S S
• 第一個錄影會面 (2022 年 11 月 23 日 1124 時至 1309 時)
T T
109. D3 確認自己的英文名字是 Wong Fung-yee, Monica。她
U 的上線是 May Hui (即 D4) ,D4 之上是 Tiffany Wong,再之上是張小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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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斌。她認識 D4 有好幾年,加入富通前與 D4 一起在 Sunlife (永明)共 B
C
事 (記項 112-255)。她離開 Sunlife 後,先後到宏利和 AXA 工作,之 C
後加入富通 (記項 266-299)。
D D
E 110. D3 說 D2 在 2016 至 2017 年期間起成為她的下線 (記項 E
312-331) 。D1 是 D2 的下線,她與 D1 不熟,D1 由 D2 管理 (記項
F F
338-355, 394-403) 。逢星期五有例會,但並非所有代理都出席 (記項
G G
358-385)。她可以經電腦查看下線的業績 (記項 410-411)。
H H
111. 主任向 D3 出示李基業的保單申請,D3 說對於此人及
I I
他曾是她在永明的舊客戶沒有印象,可能原代理離開後由她接手 (記
J J
項 510-529,659-665)。再出示蕭儉之的保單申請,D3 說對此人有模
K 糊印象,但一定不是她在永明的客戶,有可能接手其他代理的舊客 K
L
戶 (記項 622-657,676-681) 。李基業和蕭儉之的資料均被利用來製 L
造假單,D3 亦曾跟進這兩份假單,考慮後認為 D3 當時只是試圖與
M M
這兩份保單申請保持距離。
N N
O
112. D3 確認在她居所檢取了廖志鋒身份證,廖志鋒的強積 O
金周年權益報表複印件和一張寫有 6 名人士個人資料的紙張向 D3 調
P P
查 (記項 84-91)。當主任向她出示廖志鋒的保單申請時,D3 說認識
Q 此人,此人曾經她在永明購買保險,但之後斷供(記項 682-719)。在 Q
R 她居所發現有關廖志鋒的文件因為他家人想要買保險,她因此曾出 R
過建議書,及找人幫他整合強積金帳戶 (記項 721-731,822-846) ;
S S
另外發現寫有 6 名人士個人資料的紙張則是廢紙,是在永明工作時
T T
的舊物,帶回家工作後放到一邊,當中 Lai Ho-tat, Kosta (Costa) 是她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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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兒子(記項 734-813,證物 P77) 。她知道不應該將他人的個人資料存 B
C
放在家,若她知道有人來搜屋就會「抌晒佢」(記項 819,851)。 C
D D
113. 主任建議 D3 在永明工作時取得李基業、蕭儉之和廖志
E 鋒的個人資料 (記項 860),又指出上述李基業、蕭儉之和廖志鋒的保 E
單申請,填報由 D1 經辦,但全是假單,且三人均不認識 D1,問 D3
F F
「有咩機會可以做到呀?」,D3 選擇不作答。(記項 862-877)。證據
G G
顯示 D3 曾跟進李基業、蕭儉之和廖志鋒的保單申請審批,考慮後認
H 定 D3 知道那些是假單。 H
I I
114. 主任再向 D3 指出另外有幾名她在永明的舊客戶出現同
J J
樣情況,分別是:羅倩雯,李雪珊,李昀熹,何嘉敏,盧松齡,朱
K 偉謙,湯明慧。這些人不認識 D1,問 D3 知否為何這些人的保單會 K
L
獲批。D3 說不知道 (記項 880-887)。主任建議 D3 將舊客戶資料交給 L
D1 做假單,D3 選擇不作答 (記項 892-895)。主任又向 D3 指出 D1 在
M M
2019 年 2 月 19 日已離開香港,問 D3 有否協助 D1 處理前述的假單,
N N
D3 說沒有 (記項 916-921) 。主任問 D3 知否誰人協助 D1 處理,D3 選
O 擇不作答 (記項 922-923)。證據顯示 D3 有跟進涉案的假單,考慮後 O
認為她否認協助處理假單不可信,不會給予任何份量。
P P
Q 115. D3 說假單上的字跡不屬於她 (記項 926-929) ,她認得是 Q
R 誰人的字,但選擇不作答(記項 1142-1149)。主任問 D3 有沒有將前述 R
舊客戶資料交給 D2 做假單,D3 選擇不作答 (記項 930-933)。主任問
S S
D3 知否假單的保費由誰人繳付,D3 說模糊,要求主任提供資料協助
T T
記憶 (記項 956-961)。主任問 D3 就保費來源,D1 或 D2 有否尋求她
U 的協助,D3 選擇不作答 (記項 1002-1003)。考慮整體證據後認定, U
V V
- 37 -
A A
B 無論是否由 D3 提供/利用她舊客戶資料製造虛假保單申請,唯一不 B
C
能抗拒的推論是她知道這些舊客戶資料被利用來製造虛假保單申 C
請。
D D
E 116. 主任問 D3 與 D1,D2 或 D4 有沒有錢銀轇轕,D3 說原 E
則上沒有,私底下有少少。她與 D1 沒有錢銀轇轕,與 D2 只是分擔
F F
吃喝消費。她曾向 D4 借錢,十萬,二十萬都有,但已清還,D4 又
G G
有時幫她們買東西,確實情況記不清(記項 1020-1065,1085-1091) 。
H 她亦曾幫 D2 還錢給公司,D2 再分期還給她 (記項 1073-1079) 。參看 H
I 她就涉䅁假單發出的訊息,認為她就與 D1,D2 或 D4 之間錢銀轇轕 I
的說法不可信,不會給予任何份量。
J J
K • 第二個錄影會面 (2022 年 11 月 23 日 1606 時至 1707 時) K
L 117. 主任告訴 D3 已破解了她手機的開機密碼,並就一些 L
M WhatsApp 訊息向她調查。2020 年 7 月 31 日 D3 向 D2 詢問 D1 做的 M
兩張單是否已批出,D2 發送兩張公司給 D1 有關李基業的核保通知
N N
書。就她是否知道 D1 賣出保單,D3 表示不清楚,選擇不作答 (記項
O O
47-98) ,但訊息上提到的 MH 是 May Hui (D4) (記項 99-104)。
P P
118. 主任再向 D3 調查 2020 年 8 月 6 日,D2 發送給她有關
Q Q
用掛號郵遞寄出黃柏森和梁兆宗的保單後,為何她與 D2 會有接著的
R R
對話,D3 說她記不起,就為何她會說「個地址都係你(D2)㗎嘛」,
S D3 選擇不回應(記項 107-190) 。就這兩份保單申請她有何解釋,D3 S
選擇不解釋 (記項 229-240) 。主任問她是否與 D2 串謀交假單騙取佣
T T
金,D3 選擇不作答 (記項 241-246) 。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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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A A
B B
119. 主任再向 D3 調查 2020 年 8 月 10 日,D2 發送給她一
C C
張枱頭文書工作的相片後,她問 D2 要不要她回來幫忙填申請書。D3
D D
解釋只是互相幫忙,申請表不一定由代理自己填寫 (記項 191-202) 。
E 主任問 D3 給她看的假單是否由 D2 或她填寫,D3 選擇不作答 (記項 E
247-253) 。
F F
G G
120. 主任再向 D3 調查 2020 年 8 月 19 日,她與 D2 訊息內
H 容指什麼,他們在談什麼,D3 說她記不起,及就她發岀的訊息: H
「今個月的 part.2
I I
用三個人交單,每人投保 53 萬,為咗要攞獎
J J
償,所以分單交。
K Part 1: 每人每張 40 萬 K
L
Part 2: 每人每張 13 萬 L
本來已經訂左 20/8 再交,但 MH 想改今天」
M M
她選擇不作答(記項 254-271) 。證據顯示 8 月份有「3 名申請人」分
N N
別在 8 月 12 日和 8 月 20 日投保 40 萬美元和 13 萬美元。
O O
121. 主任再向 D3 調查 2020 年 8 月 30 日,她與 D2 就 D1 的
P P
續保率的對話。D3 表示記不起為何有這些對話,亦不明白 D2 在說
Q 什麼,所以接著問 D2 (記項 302-344)。D3 所指的是她叫 D2「查下是 Q
R 上次交果張細細地的單斷咗,如果係我地要拿拿續返先」,隨後有 R
兩人多個提到續保的對話,D3 解釋有時銀碼細會先幫客人繳付,免
S S
斷單(記項 381)。主任問 D3 她在對話中提到「拖垮我哋呢條大數」
T T
是什麼意思,D3 選擇不作答(記項 395-396) 。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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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122. 基於 D3 和 D2 經 WhatsApp 的一連串對話,主任向 D3 B
C
建議涉案 32 張假單由她和 D2 填寫/交保費,D3 不同意 (記項 408- C
409) 。證據顯示 D3 負責跟進涉䅁假單的審批。考慮整體證據後認
D D
定,無論涉䅁假保單申請是否由 D3 填寫,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她
E 知道這些是假單,並清楚假單的內容。 E
F F
123. 主任再向 D3 調查 2020 年 9 月 29 日,D2 發給她有關
G G
伍芳慧、何嘉敏、李雪珊、楊蘋、沈慶文和李昀熹的核保通知書,
H 問她為何要與 D2 跟進這些假單,D3 選擇不作答 (記項 422-506) 。 H
I D3 在隨後的問題亦表示不會回答。 I
J J
• 第三個錄影會面 (2022 年 11 月 23 日 1847 時至 1857 時)
K K
124. D3 確認被檢取的手機的電話號碼由她本人登記,手機
L 使用超過 5 年,是她唯一使用的手機,亦不會有其他人使用她的手 L
M 機。 M
N N
第三被告人的參與
O O
125. 綜上所述,D3 參與製造涉䅁假保單申請,跟進過涉案
P 保單的審批,知道這些保單申請並非由 D1 經辦,知道保單內容虛 P
Q 假,知道保單持有人不知情,知道保費並非來自保單持有人,知道 Q
一旦富通知道假單的情況不會批出保單,更不會就假單發放佣金/獎
R R
金。D3 知道 D1 不在香港,D1 不可能有任何新業績。D3 不單沒有向
S S
富通舉報,反而積極跟進涉案保單的核保通知書,致使富通批出保
T 單,及分擔保單續保保費。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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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126. D3 知道若富通發現涉䅁32 份保單申請載有虛假資料, B
C
不會批出保單。D3 為免富通察覺涉䅁32 份假單有問題,與 D2 和 D4 C
討論續保安排。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 D3 知道以社會大
D D
眾行為標準而言,她的作為顯然屬不誠實。
E E
F 127. 涉䅁32 份保單不單助 D3 當年業績達標,更可追補往 F
年未達標的業績,連同上線提佣,合共取得港幣 706,373.80 元。超
G G
出目標業績的餘額亦可結轉到下一年。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
H H
推論是 D3 與 D1、D2 和 D4 串謀製造假保單申請詐騙富通。
I I
J J
第四被告人
K K
128. D4 的案情指她對假單並不知情,沒有參與涉案串謀。
L 雖然 D4 曾經以支票代交部份涉案保單保費,但只是「代交」而非用 L
M
自己的資金替他人繳交保費。辯方認為 D4 於 2020 年 9 月簽發支票 M
代交大約港幣 520,000 元的保費,之後 D2 於同年 10 月至 11 月間發
N N
出的支票總額為港幣 589,764 元,絕對可能是 D2 收到客人保費後將
O O
保費歸還 D4。然而辯方的論據沒有任何證據基礎,稍後會提及。
P P
129. 辯方又指 D4 已接近退休,過往業績理想,她從涉䅁32
Q Q
份假單得到的利益有限,完全沒有動機犯䅁。此外手機的 WhatsApp
R 訊息不完整,依賴 WhatsApp 訊息作有罪推論不穩妥。 R
S S
130. 整體證據證供顯示 D4 作為 D1 的上線代理,D4 可以從
T T
D1 經辦的保單獲益。除了代理提佣,涉䅁32 份保單亦能確保 D4 當
U 年業績達標。D4 在 2016 年 10 月 7 日入職富通,按她與富通的合 U
V V
- 41 -
A A
B 約,她的年度獎金是以每年的 10 月至翌年 9 月的業績計算。證物 D4- B
C
2 顯示 D4 入職後雖然每年的業績都能超額完成,但其實她的業績呈 C
現下滑趨勢:
D D
目標 達成
E 2016/2017 $1,580,505.00 $1,613,644.74 E
2017/2018 $1,147,142.00 $1,457,919.87
F F
2018/2019 $1,147,142.00 $1,166,127.65
G G
2019/2020 年度的目標提升至$1,300,094.00,較她去年達成的業績高
H 出逾 13 萬元,期間香港社會當年不穩定及又進入疫情,認為要完成 H
目標業績對 D4 有一定壓力。涉案 32 份保單在 2020 年 7 月、8 月和
I I
9 月份,計算至 D4 的目標業績分別為港幣$21,048.70、$91,934.80 和
J J
$323,806.12,此顯然對完成目標業績帶來保障,超出的餘額亦可結
K 轉到下一年。 K
L L
131. 另證據又顯示 D4 在意全組的業績,但她的下線 D3 和
M M
D1 的業績長期未能達標,此建議作為中層管理人員 D4 關心她所屬
N 組別在公司的位置,不希望被降級。從 D4 在 WhatsApp 所發的訊 N
息,她高興涉䅁保單帶來額外二百多萬 AFYC,不希望因為 7 月份的
O O
保單斷供而影響全組在公司的業績,或因為保單斷供令富通起疑,
P P
所以安排在 11 月 3 日繳付 7 月份假單續保保費(保單 9 至保單 11) ,
Q 及在 11 月 5 日向富通遞交繳付證明。保單 9 至保單 11 的續保保費 Q
R
「繳費入數紙」上的顧問一欄填上 Winnie Chau 但聯絡電話則是 D4 R
的手機電話號碼 93775151。
S S
T 132. 從 D4 在「剝斌叔棚牙」群組內的參與所見,D4 知道 T
D1 不在香港,知道涉䅁的保單申請不可能由 D1 經辦,這些保單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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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是月供單,及知道這些是假單,不會有「保單持有人」繳付保費。 B
C
然而 D4 不單沒有向富通舉報,還主動跟進這些假單申請的審批,及 C
收取富通就涉䅁保單發給 D1 和 D2 的佣金/績效獎金 (參看證物 P80,
D D
D2 手機內 D4 和 D2 之間的 WhatsApp 通訊):
E E
D2 手機內 D4 和 D2 間 WhatsApp 群組的通訊內容 (證物 P80)
F F
G
133. 2020 年 7 月 31 日,D4 經 WhatsApp 問 D2「…你知唔 G
知 Winnie 有一張單呢批左未呢,有無 send 訊息俾你呀」,隨後在上
H H
午 10:54 時 D4 轉發 D2 兩個 PDF 檔䅁,關於李基業的保單申請(證物
I P29) ,D2 在上午 10:56 把 PDF 檔䅁內文件發給 D4 。同一時間 D3 亦 I
J 經 WhatsApp 向 D2 問及 Winnie 的單,D2 在上午 10:56 把同樣的文件 J
發給 D3(證物 P89) 。顯然 D4 知道這份保單的內容。
K K
L 134. 2020 年 9 月 23 日,D4 發一張 CHUN KWAN NAM 銀 L
M 行卡的相片給 D2。如上提及,D2 在 2020 年 10 月 3 日,將這張相片 M
轉發給 D1,同日 D2 指示 D1 轉回港幣 84,132 元至相片中銀行戶口,
N N
因為 D1 不能轉帳至未登記戶口,所以將款項轉給 D2(證物 P79,
O O
P80) ,這筆錢連同早前 D2 代 D4 收的港幣 5,000 元,合共港幣 89,132
P 元一併轉回給 D4。顯然 D4 有權支配富通就涉案假單發給 D1 的佣金 P
/獎金。
Q Q
R R
135. 2020 年 9 月 26 日 D4 和 D2 之間確認 D2 已收了 Sunny
S 港幣 5,000 元並會稍後轉回給 D4 (證物 P80)。2020 年 10 月 3 日,D1 S
按 D2 指示將富通發給她的港幣 84,132 元轉入 D2 的銀行戶口 (證物
T T
P79),同日 D2 發送港幣 84,132 元和港幣 5,000 元的轉帳收據致「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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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A A
B 斌叔棚牙」群組(證物 P90) 。此外,D2 在 2020 年 10 月 12 日收到港 B
C
幣 108,394.00 元佣金(內含$101,682.92 提佣 (證物 P53)) 。「剝斌叔棚 C
牙」群組內的港幣 5,000 元收據是否就是來自 Sunny 的港幣 5,000 元
D D
並不關鍵。
E E
136. 關鍵是 2020 年 10 月 15 日,D2 從他與潘美珍聯名支票
F F
戶口開出,存入 D4 的中國建設銀行戶口,那張面額港幣 89,132 元支
G G
票,當中港幣 84,132 元來自 D1 的佣金。及同日,D2 從聯名戶口開
H 出另一張支票面額港幣 101,680 元給 D4,此張支票存入了 D4 的渣打 H
I 銀 行 戶 口 。 考 慮後 認 定 D2 將 自 己 就涉 䅁 假 單 取 得 的提 佣 港 幣 I
101,680 元轉交給 D4。
J J
K 137. 富通在 2020 年 10 月 8 日發出一張面額港幣 87,496.93 K
L
元本票給 D1,此本票在 2020 年 10 月 15 日存入 D1 銀行戶口。同 L
日,D4 發給 D2 存入一張面額港幣 87,496.93 元支票到 D1 銀行戶口
M M
的收據。2020 年 10 月 20 日,D2 把收據相片轉發給 D1(證物 P79) ,
N N
同日 D1 把全數轉入 D2 銀行戶口,翌日 D2 以支票轉帳港幣 87,496
O 元入 D4 的渣打銀行戶口。 O
P P
138. 富通在 2020 年 10 月 27 日發出一張面額港幣 311,456.98
Q 元的本票,本票在 2020 年 10 月 30 日存入了 D1 的銀行戶口。2020 Q
R 年 11 月 3 日,D4 經 WhatsApp 問 D2「Winnie 過咗錢俾你未呀」, R
D2 回覆「未,我今日追追」(證物 P80)。 2020 年 11 月 4 日,D2 發
S S
D1 訊息「311456」,D1 問「咩黎?」,D2 在 10:10 時回覆「出糧」
T T
(證物 P79);同日 10:13 時 D1 轉帳港幣 311,456 元入 D2 銀行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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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隨 後 D2 存 入 一 張 由 他 和 潘 美珍 聯 名支 票 戸 口 發 出 的面 額 港 幣 B
C
311,456 元支票到 D4 的花旗銀行戶口。 C
D D
139. 富通在 12 月向 D1 發出日期為 2020 年 12 月 7 日,面
E 額港幣 10,386.48 元的本票。2020 年 12 月 11 日 D1 告訴 D2 公司發給 E
她 一 張支 票, D2 說 是最 後一 期糧 , D1 問 D2 是 否 要轉 回港 幣
F F
10,386.48 元,D2 回覆「啱」(證物 P79) 。2020 年 12 月 12 日,D4 問
G G
D2「…Winnie 有票出未呀」,D2 回覆「未有,應星期一有」(證物
H P80)。該本票在 2020 年 12 月 18 日存入 D1 銀行戶口,12 月 22 日全 H
I 數轉到 D2 銀行戶口,翌日 D2 經柜員機轉帳提取港幣 7,000 元及現 I
金提取港幣 5,000 元。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 D4 清楚涉
J J
䅁保單申請的內容,知道所衍生的佣金/獎金數目有多少。
K K
L
140. 辯方指 WhatsApp 內提及的轉帳是 D4 在會面時提到 L
「為了提供更好的客戶服務,而替客人代交保費」。如果 D4 為了提
M M
供客戶服務而替 D1 的客人以自己的美金支票代交保費,D4 透過 D2
N N
詢問 D1 何時將客人的保費轉帳給她也是合理的。然而 WhatsApp 訊
O 息上文下理的意思是關於富通發給 D1 的支票,舉例: O
P
• 2020 年 10 月 8 日,富通發出一張面額港幣 87,496.93 元的本票 P
Q 給 D1。 Q
• 2020 年 10 月 15 日,D4 經 WhatsApp 向 D2 發出當天存入一張
R R
面額港幣 87,496.93 元的支票/本票到 D1 銀行戶口的收據;
S S
• 2020 年 12 月 12 日,D4 問 D2「Winnie 有票出未呀」。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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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再者證據顯示富通收到首兩個月的保費後才會發出保單合約,且 D4 B
C
在會面時說她不知道 D1 經辦了那些保單,及她是在收到 D2 的現金 C
後才幫忙開支票。故辯方對 WhatsApp 訊息的解讀毫無根據。
D D
E 第四被告人的錄影會面 E
F
• D4 第一個錄影會面 (2022 年 11 月 23 日 0958 時至 1128 時) F
G
141. D4 會面時說富通不收現金,代理可以陪同客人到銀行 G
存現金入富通戶口(記項 269-288)。D3 是她在永明金融的舊同事(記
H H
項 429-434) 。她與 D1 和 D2 不熟稔,碰見 D1 都不會認出,D1 和 D2
I 是 D3 的下線,加入她的小組時長約一年多 (記項 452-476) 。她的組 I
J 員每月要在辦公室的白板上寫上自己的業績,所有組員看過後便知 J
道各人做了多少單,出了多少糧 (記項 327-392,493-498) 。考慮後
K K
認為 D4 與 D1 和 D2 不熟稔的說法不可信,不會給予任何份量,認
L L
為 D4 只是試圖疏遠與二人的關係。
M M
142. D4 會面時說她不知道 D1 的生意額,覺得她的生意額
N N
「唔係好大」(記項 529-543) 。D4 表示不清楚事件,表示想知道由
O O
什麼數目導致(記項 536) 。然而涉案 32 份假單的年度首年佣金總額
P 為港幣$2,569,350.72 元,即一名幾乎「零業績」的基層下線代理忽 P
然在 3 個月內完成了近乎 D4 全年目標業績的兩倍。再考慮 D4 在
Q Q
WhatsApp 群組內發出的訊息後,認為 D4 有關不知道 D1 業績的說法
R R
不可信,不會給予任何份量。
S S
143. 調查主任接著向她出示兩張她在 2020 年 9 月至 11 月期
T T
間發出給富通的美金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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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 支票號碼 063547,日期 11 月 3 日,金額 1,586.31
C C
• 支票號碼 063510,日期 9 月 16 日,金額 3,542.34
D D
E D4 解釋「我有美金戶口喺度,咁我咪,即畀一個現金,即佢哋簽完 E
Ivan 返嚟交畀,即個現金,跟住就去開票交去保險公司囉」,意思
F F
是下線,可能是 Ivan,收客人保費後,她簽發支票。因為她當時兌
G G
換了一筆美金,她已正價給客人兌換,作為福利。保費由她簽發支
H 票的支票繳付 (記頂 576-590)。證據顯示 D4 知道涉䅁保單申請內容 H
I
虛假,知道保單持有人不知情,亦不會支付保費。考慮後認定 D4 對 I
兩張支票的解釋不是事實,不會給予任何份量。
J J
K 144. D4 解釋因為美金價低,當時做 活期/定期存款又無 K
息,但美元價格又浮動,所以兌換了一筆美金,賺兌換差價,暫存
L L
在戶口。富通容許代理到銀行代交支票(記項 607-642) 。下線從客人
M M
處收到現金後,方便客人,替客人省錢,幫忙開美金支票(記項 649-
N 662) 。如上所述,D4 知道涉䅁32 份保單申請是假單,知道那些保單 N
O 持有人不會支付保費。認為 D4 只是試圖掩飾她就那些假單保費簽發 O
支票的原因。
P P
Q 145. D4 確認支票 063510 由她發出,她收到現金後開票。 Q
R
主任向她指出支票用作繳付洪寶冷女士的保費(保單 12) ,並向她出 R
示保單申請,文件上填寫經辦代理是 D1。D4 說她對洪寶冷女士沒
S S
有印象,不認識。此保單的現金保費由 D2 交給她,並非由 D1 交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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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 D1 的上線幫 D1 交給她(記項 673-898)。D2 沒有跟她說是幫
U D1 忙,D2 叫她開票她便開票,她亦沒有問。這個情況由 2020 年 9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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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月維持到 11 月,因為手上的美金已全部用完沒有再繼續(記項 973- B
C
996)。考慮後認為 D4 的說法不可信,不會給予任何份量,她只是試 C
圖掩飾簽發該張支票的原因。
D D
E 146. D4 說自己天天回辦公室工作 (記項 902),按 D4 的回答 E
(記項 909-932), 她不覺得 D1 收了客人現金保費後不直接找她開美
F F
金支票有可疑。D4 說大家回公司的時間不同,她很少在公司看見 D1
G G
(記項 934-950) ,但 D1 在 2019 年 2 月至 2023 年 2 月期間不在香港,
H D4 根本不可能在公司看見 D1。考慮後認為 D4 的說法不可信,不會 H
I 給予任何份量,她只是試圖與涉䅁假單保持距離。 I
J J
147. D4 說沒有看過相關的保單申請,同意不看保單申請便
K 開票不對,大家正常做生意亦不會刻意提起現金來自客人 (記項 959- K
L
972) 。她對假單全不知情,D1 的保單申請從沒有經她手 (記項 1059- L
1098) 。考慮後認為 D4 的說法不可信,不會給予任何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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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第二個錄影會面 (2022 年 11 月 23 日 1625 時至 1713 時) N
O 148. 承接之前的會面,主任繼續向 D4 出示一張面額美元 O
P $3,831.40 支票,日期 2020 年 9 月 16 日,支票號碼 063509。D4 確認 P
支票是由她簽發,就支票上收款人的名稱不是由她填寫,她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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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誰人填上 (記頊 383-406) 。
R R
S
149. D4 說主要是 D2 交現金給她開支票,D3 好少這樣做(記 S
項 409-418)。她收到現金後多數會袋起,到一定數目存入銀行,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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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時有十萬八萬現金在手(記項 419-434) 。她對謝明輝的保單申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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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印象,她只是幫忙開了張支票(支票號碼 063508, 日期 2020 年 9 月 16 B
C
日,面額美元$3,831.40),純粹方便同事,無懷疑任何人(記項 435- C
476)。她記得 D2 有給她現金請她開美金支票,不記得 D1 和 D3 有沒
D D
有(記項 501-521)。考慮後認為 D4 的說法不可信,不會給予任何份
E 量,她只是試圖與涉䅁假單保持距離。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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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主任繼續向 D4 出示以下 2020 年發出的美金支票 (記項
G G
545-570):
H • 支票號碼 063507,日期 9 月 16 日,金額 4,910.98 H
I • 支票號碼 063513,日期 9 月 25 日,金額 4,910.98 I
• 支票號碼 063516,日期 9 月 25 日,金額 4,3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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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號碼 063521,日期 9 月 25 日,金額 3,197.72
K K
• 支票號碼 063517,日期 9 月 25 日,金額 4,213.78
L • 支票號碼 063525,日期 9 月 28 日,金額 1,531.30 L
M
• 支票號碼 063518,日期 9 月 25 日,金額 3,197.72 M
• 支票號碼 063522,日期 9 月 25 日,金額 3,782.32
N N
• 支票號碼 063515,日期 9 月 25 日,金額 41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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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號碼 063523,日期 9 月 28 日,金額 61.26
P D4 表示對這些支票沒有印象,但不否認支票上有她的簽名。這些支 P
票集中在當年 9 月下旬兌現,若有任何一張不是由她簽發,她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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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全然不知。考慮後認為 D4 的說法不可信,不給予任何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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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151. 主任又向她指出以上支票被用來支付保費,再講出單 S
持有人的名字:伍卓然、謝明輝、廖志鋒、盧松齡、陳愨欣、陳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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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沈慶文 (記項 575-590)。D4 表示不認識他們。無論 D4 是否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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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這些保單持有人,如上所述,從 D4 在 WhatsApp 群組中發出的訊息/ B
C
指示所見,D4 知道涉案保單是假單。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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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主任又向 D4 出示一張富通發給 D1 的本票:日期是
E 2020 年 12 月 7 日,面額港幣 10,386.48 元。D4 表示沒有見過該張本 E
票,沒有處理過該張本票 (記項 611-618)。這張是富通就涉䅁假單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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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 D1 的最後一張本票。如上所述,D4 曾在 2020 年 12 月 12 日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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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sApp 發訊息向 D2 查問「Winnie 有票出未呀」,當時富通就涉
H 䅁32 份假單在 12 月發給 D1 的最後一張本票亦未兌現。本席考慮後 H
I 認為無論 D4 有否見過該張本票,她淸楚 D1 就涉䅁32 份假單收取的 I
佣金/獎金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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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第四被告人的參與 K
L 153. 綜上所述,D4 曾跟進涉案 7 月份李基業的保單申請的 L
M 審批,知道保單申請並非由 D1 經辦,知道保單內容虛假,知道保單 M
持有人不知情,知道保費並非來自保單持有人,知道一旦富通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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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單的情況不會批出保單,更不會就假單發放佣金/獎金。D4 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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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不在香港,D1 不可能有任何新業績。D4 不單沒有向富通舉報,
P 反而發出 18 張被用於繳付涉䅁9 月份假單首期保費的美金支票,合 P
共$66,871.56 美元 (相當於$520,000 港元),致使富通批出保單,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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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續保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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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154. D4 知道若富通發現涉䅁32 份保單申請載有虛假資料, S
不會批出保單。D4 為免富通察覺涉䅁32 份假單有問題,在 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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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5 日向富通遞交 7 月份假單的續保保費的「交易通知書」,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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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同意自己的手機電話號碼在續保費的「繳費入數紙」上被用作經辦 B
C
代理 D1 的聯絡電話號碼。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 D4 知 C
道以社會大眾行為標準而言,她的作為顯然屬不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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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55. 渉䅁保單使 D4 全組業職提升,D4 除就涉案保單取得 E
F 上線提佣港幣 24,053.67 元外,她又指示 D2 將 D1 的佣金(港幣), F
分 3 次($89,132,$87,496 及$311,456) 轉給她,及將 D2 的佣金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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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80 元轉給她,合共港幣 589,764 元。超出目標業績的餘額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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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轉到下一年。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 D4 與 D1、D2 和
I D3 串謀製造假保單申請詐騙富通。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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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總結 K
L
156. 整體證據證供顯示整個串謀計劃是要利用富通的保單 L
審核漏洞,利用他人身份證複印本製造假保單申請,再以實際上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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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的 D1 在富通名義上的下線代理身份呈交假保單申請,在取得最
N 大利益後,不再繳交續保費,並同時完成 D1 的離職,以經辦代理離 N
O 職無法跟進涉䅁保單為由了結事件。 O
P P
157. D1 不在香港並非一天兩天的事,她早在 2019 年 2 月已
Q 不在香港,亦沒有再經辦新的保單申請,同組的成員不可能不察覺 Q
R D1 不在香港。D3 和 D4 在 WhatsApp 內發出的訊息顯示她們知道不 R
在香港的 D1 沒有在 2020 年 7 月至 9 月份經辦任何新單,她們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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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跟進涉䅁保單的批核,知道那些保單持有人不會繳付任何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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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要安排繳付續保保費才能避免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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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58. D3 和 D4 知道假若富通得悉保單申請上的資料失實, B
C
不會發出保單合約,亦不會就假保單發放任何佣金/獎金。故為免在 C
取得最大利益前被富通發現,同意安排為 7 月份的假單續保。D3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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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的作為顯然屬不誠實。
E E
F
159. 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 D3 和 D4 一開始己 F
知道 D1 不在香港,最遲在 2020 年 7 月 10 日與 D2 達成協議,經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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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徑獲得他人身份證複印本後,利用 D1 在富通的代理身份製造和呈
H 交涉䅁假保單申請,不誠實地虛假地表示渉案 32 份指名由 D1 經辦 H
I 的保單申請真的是由相關保單持有人投保,以提高全組業績,從而 I
獲取佣金/花紅/獎金,在取得 D1 同意加入參與後,一起落實和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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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謀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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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60. 綜上所述,本席考慮後認定控方已在毫無任何合理疑 L
點的舉證標準下,分別成功證明 D3 和 D4 干犯了被控的控罪。故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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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D3 和 D4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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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舜儀 )
R 區域法院法官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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