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俊名 ANTHONY
第一被告人趙俊名為盛豐國際管理有限公司(SP243 Company Limited)董事。他於2014年處理一筆約820萬元的可疑款項,並在三天內提取現金。隨後,他向兩名受害人訛稱公司為富譽控股成員,並推銷蒙古採金項目,誘使二人投資共50萬元。被告人其後開出空頭支票以逃避還款責任。被告人於2021年棄保潛逃,直至2024年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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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趙俊名為盛豐國際管理有限公司(SP243 Company Limited)董事。他於2014年處理一筆約820萬元的可疑款項,並在三天內提取現金。隨後,他向兩名受害人訛稱公司為富譽控股成員,並推銷蒙古採金項目,誘使二人投資共50萬元。被告人其後開出空頭支票以逃避還款責任。被告人於2021年棄保潛逃,直至2024年被捕。
被告人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及兩項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三宗入屋犯法分別涉及一間裝修中的食肆及兩個地盤臨時辦公室,失竊物品包括裝修工具及手提電腦,總值約196,000港元。被告人曾在保釋期間及棄保潛逃期間犯案,並兩度沒有出庭。被告人有44項定罪紀錄,包括入屋犯法、盜竊及搶劫罪。
被告 Maria Maninder Singh 被控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99(1)(a)條,於2023年2月27日凌晨乘坐的士由灣仔前往尖沙咀,向的士司機 PW1 交付一張面額500港元的鈔票支付車資,並要求找回400港元。該鈔票質素低劣且欠缺真鈔的防偽特徵,後經鑑定為偽製紙幣。被告被捕後,警方在其住所搜出案發時所穿衣物。被告在警誡下的口頭供述及兩份會面記錄均承認購買並使用該偽鈔,但辯方爭議供述是否自願,以及被告是否真正作出交付及明知該鈔票為偽鈔。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人利用最少15名信用卡持有人的資料,以Apple Pay綁定於多部二手iPhone,再購買手袋、錢包及其他物品,涉款總值487,907元。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從境外人士取得信用卡資料,分工購物及處理贓物;第三被告人則協助轉售三個手袋並收取報酬。第二被告人另使用他人身分證隱瞞真正身份,並在保釋期間犯案。各被告人均承認所面對的控罪(第二被告人第一項控罪除外,該項控罪獲准存檔)。
本案涉及建築分判、利益輸送及虛假會計文件。D1 吳和能是協興建築有限公司高級僱員;D2 姚樹穩及 D3 麥鴻藻是利成泥水工程有限公司股東及董事;D4 姚順全是順發貿易公司東主。D1 承認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控方指 D2 向 D1 提供港幣100萬元,作為協助利成在協興工程事務中獲得優待的報酬;另指 D2、D3、D4 串謀製備虛假採購訂單、發票、送貨單及收據,藉此誇大利成開支及少繳稅款。法庭審視大量證人、WhatsApp 訊息、秘密監察、錄影會面及會計文件。
本案涉及警方臥底警員 PW1 滲透屯門一個由 D11 戴三福領導的販毒集團,行動歷時接近兩年,涉及包裝、運送及銷售海洛英,以及收取售毒款項。控方指控 11 名被告人串謀販運危險藥物;其中 D1、D2、D4、D6、D7 及 D11 否認控罪二並接受審訊,D7 及 D11 在審訊期間缺席。法庭根據 PW1 及其他警員的證供,分析各被告人在集團內的角色及參與程度。
本案涉及警方臥底警員 PW1 滲透屯門一個由 D11 戴三福領導的販毒集團,行動歷時接近兩年,涉及包裝、運送及銷售海洛英,以及收取售毒款項。控方指控 11 名被告人串謀販運危險藥物;其中 D1、D2、D4、D6、D7 及 D11 否認控罪二並接受審訊,D7 及 D11 在審訊期間缺席。法庭根據 PW1 及其他警員的證供,分析各被告人在集團內的角色及參與程度。
被告麥金壽在西營盤一個停車場因泊車位使用問題與陳先生爭執。被告站在時租車位內,拒絕讓陳先生泊車,並返回其貨車取出利器,衝向陳先生腹部作刺擊動作;陳先生及時避開,沒有受傷。行車紀錄儀完整攝錄事件。被告承認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但辯稱手持的是鐵鏟而非刀。法庭觀看錄像後認定被告實際持刀犯案,並處理其認罪、健康、家庭背景及無刑事紀錄等減刑因素。
三名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2024年10月2日,第一被告人以「黃泳兒」身份約見受害人X,將他帶到梨木樹邨後樓梯;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其後拳打腳踢X,第二被告人從其銀包取去約250元,第三被告人則拍攝其香港身分證。翌日,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以使用身分證借貸相威脅,要求X交出20,000元。三人分別承認搶劫罪及有關被告承認的勒索罪。
第二被告何瑞昊承認六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串謀詐騙罪涉及「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受害人均為長者,被騙金額總計約港幣60萬元。第二被告在騙案中擔任前線收款人角色,負責向受害人收取款項,並從中賺取每日1,000元的薪金。他曾參與多宗騙案的收款環節。在獲准保釋後,第二被告未按法庭指定歸押,並在兩個半月後被警方再次拘捕。
第二被告何瑞昊承認六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串謀詐騙罪涉及「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受害人均為長者,被騙金額總計約港幣60萬元。第二被告在騙案中擔任前線收款人角色,負責向受害人收取款項,並從中賺取每日1,000元的薪金。他曾參與多宗騙案的收款環節。在獲准保釋後,第二被告未按法庭指定歸押,並在兩個半月後被警方再次拘捕。
第1被告人於2022年9月3日涉及一宗交通事件,駕駛涉案私家車逃避警方追截,最終將車停泊於粉嶺名都停車場。控方指控第2被告人(林淑芳)與第1被告人串謀,意圖透過銷毀車內指紋及移走車內物品,以妨礙警方對該交通事件的調查。第2被告人於案發當日前往停車場並打開涉案車輛車門時被埋伏警員拘捕。第2被告人辯稱其前往該處僅為取回嬰兒用品,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毫不知情。
被告人曾子釗於2023年4月以唯一簽署人身分開立渣打銀行及恒生銀行帳戶,並按他人要求交出銀行文件及自動櫃員機卡,以獲取報酬。其後,16名網上投資騙案受害人將合共561,509港元轉入渣打帳戶;另有網上求職騙案受害人將73,500港元轉入恒生帳戶。兩個帳戶均出現款項短暫存放後迅速轉出的交易模式。被告人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案發時18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有抑鬱、自殘及自閉症譜系障礙等精神健康問題。
被告人曾子釗於2023年4月以唯一簽署人身分開立渣打銀行及恒生銀行帳戶,並按他人要求交出銀行文件及自動櫃員機卡,以獲取報酬。其後,16名網上投資騙案受害人將合共561,509港元轉入渣打帳戶;另有網上求職騙案受害人將73,500港元轉入恒生帳戶。兩個帳戶均出現款項短暫存放後迅速轉出的交易模式。被告人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案發時18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有抑鬱、自殘及自閉症譜系障礙等精神健康問題。
被告人黃嘉鋒就兩宗販運危險藥物案件認罪。DCCC 155/2022涉及他於2021年8月被搜出含10.1克可卡因的固體、電子磅、大量空膠袋、流動電話及現金;他承認打算出售毒品。其後他獲准保釋,卻未有依期到庭,並被控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DCCC 1454/2024涉及他於2024年6月在一輛借用私家車內管有含6.67克可卡因的毒品及包裝袋。他表示毒品屬其所有。兩案一併判刑。
被告人黃嘉鋒就兩宗販運危險藥物案件認罪。DCCC 155/2022涉及他於2021年8月被搜出含10.1克可卡因的固體、電子磅、大量空膠袋、流動電話及現金;他承認打算出售毒品。其後他獲准保釋,卻未有依期到庭,並被控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DCCC 1454/2024涉及他於2024年6月在一輛借用私家車內管有含6.67克可卡因的毒品及包裝袋。他表示毒品屬其所有。兩案一併判刑。
被告陳耀彬於2023年11月2日晚上駕駛私家車沿九龍油麻地上海街行駛,在接近熙龍里時撞倒橫過馬路的黃志英。當時車速約每小時42至46公里,低於該路段每小時50公里的限制。黃志英左橈骨遠端骨折,須接受手術及植入鋼板,右肩另有旋轉袖完全撕裂,並留院及休病假約七個月。被告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但承認不小心駕駛;控方不接納該認罪答辯。
被告陸振中於2022年7月15日晚飯後飲用相當份量啤酒,儘管三名下屬試圖阻止,仍在停車場駕車,期間逆線行駛、車門未關及輕微碰撞兩部停泊車輛。其後,被告與下屬蔡文浩及賴文顯等人拉扯糾纏,被告咬蔡右手中指一次,蔡須縫三針並曾接受心理治療。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罪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他過往沒有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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